来源:疏勒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1-05-24 阅读:511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认真落实干部、职工的退休福利待遇,体现以人为本和政府关怀的原则,根据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是指现职人员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退休条件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出现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休分为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和病退。
第三条:正常退休。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正常退休,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研究决定,每月1—15日办理。
第四条:正常退休办理。
1、单位(部门)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单位通知本人,并在年龄到达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休手续。
2、在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将退休人员档案、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三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 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及退休人员审批花名册(一式两份)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
3、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退休年龄的专家(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地区人事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提前退休。
1、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2、提前退休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由地区人事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病退办理。
1、本人向单位提出因病退休(职)鉴定申请。
2、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审批表》,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地区人事局。
3、地区人事局统一组织伤病残鉴定,医疗专家小组确定伤残等级。
4、伤病(残)鉴定结果须在申请人单位公示七天。
5、根据伤病(残)鉴定结果和申请人材料,由地区人事局提交地区人事领导小组研究。
6、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7、指定医疗机构与地区人事局签定伤病残鉴定工作责任书,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对伤病残鉴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伤病(残)鉴定程序。
1、伤病(残)经治疗终结,本人向单位提出伤病(残)鉴定申请。
2、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报政府人事部门伤病(残)鉴定机构。
3、必要时进行伤病(残)认定调查。
4、医务专家进行医疗鉴定,地区人事局审核。
5、根据医疗专家小组鉴定结果评定伤病(残)等级。
6、人事领导小组研究。
7、根据人事领导小组研究意见审批办理。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对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进行统一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等级标准,按照民政部[1989]优字第18号《关于颁发〈革命军队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县(市)管理。
1、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病退(退职)参照本办法执行。
2、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伤病残鉴定由县(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县(市)医疗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的项目,可委托地区伤病(残)鉴定机构鉴定。
3、县(市)人事局每季度向地区人事局上报一次退休、病退、死亡人员统计表及花名册。
第十条:本办法由地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来源:疏勒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1-05-24 阅读:511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认真落实干部、职工的退休福利待遇,体现以人为本和政府关怀的原则,根据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是指现职人员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退休条件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出现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休分为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和病退。
第三条:正常退休。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正常退休,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研究决定,每月1—15日办理。
第四条:正常退休办理。
1、单位(部门)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单位通知本人,并在年龄到达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休手续。
2、在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将退休人员档案、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三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 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及退休人员审批花名册(一式两份)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
3、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退休年龄的专家(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地区人事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提前退休。
1、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2、提前退休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由地区人事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病退办理。
1、本人向单位提出因病退休(职)鉴定申请。
2、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审批表》,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地区人事局。
3、地区人事局统一组织伤病残鉴定,医疗专家小组确定伤残等级。
4、伤病(残)鉴定结果须在申请人单位公示七天。
5、根据伤病(残)鉴定结果和申请人材料,由地区人事局提交地区人事领导小组研究。
6、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7、指定医疗机构与地区人事局签定伤病残鉴定工作责任书,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对伤病残鉴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伤病(残)鉴定程序。
1、伤病(残)经治疗终结,本人向单位提出伤病(残)鉴定申请。
2、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报政府人事部门伤病(残)鉴定机构。
3、必要时进行伤病(残)认定调查。
4、医务专家进行医疗鉴定,地区人事局审核。
5、根据医疗专家小组鉴定结果评定伤病(残)等级。
6、人事领导小组研究。
7、根据人事领导小组研究意见审批办理。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对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进行统一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等级标准,按照民政部[1989]优字第18号《关于颁发〈革命军队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县(市)管理。
1、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病退(退职)参照本办法执行。
2、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伤病残鉴定由县(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县(市)医疗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的项目,可委托地区伤病(残)鉴定机构鉴定。
3、县(市)人事局每季度向地区人事局上报一次退休、病退、死亡人员统计表及花名册。
第十条:本办法由地区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