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卫计委“单独二孩”新政专家论证会上的发言)
“单独二孩”的是基于已经执行35年的所谓独生子女政策至今,主要在人口结构上已经出现老年系数(老年化)、儿童系数(劳动力红利几尽)、性别比失调、新生儿缺陷增加,以及这些问题的地区分布不均,与经济进一步改革之间协调发展的治理需要而提出的。
“单独二孩”只是在一个极小范围内进行的“微调”,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定位没有改变。这次微调是要进一步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及其局部地区分布不均的现象,使我国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方面更日趋接近合理,与经济发展更加协调。
与“单独二胎” 比较,“单独二孩”的提法是科学的,准确的,不会产生认知解读上的歧义。 这只是一种框架式的划分,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情况,必须从 政策法律上予以厘清。因为“单独二孩”政策出台的宗旨只是关注强制性计划生育国策语境下的独生子女家庭。
一,“单独二孩”的适用群体。依法建立的每一个家庭。
二,“单独二孩”的适用主体。在计划生育国策政策计划范围内只有一孩的夫妻。
依法改变的婚姻关系必然会出现的几种情况是否适用(享受,下同)“单独二孩”政策?
1,依法再婚。 以下“依法再婚”情况应当适用“单独二孩”政策。
A,夫妻原有一个孩子,离婚后孩子依法判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再婚,其配偶无婚生子女者。或另一方再婚,其配偶带有一个婚生子女为独生子女的。
B,夫妻原有一个孩子,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再婚,其配偶无婚生子女者。如其配偶带有婚生子女,则不能适用“单独二孩”政策。
C,夫妻没有孩子,离婚后再婚,其配偶有一个依法抚养子女者。如其配偶带有二个依法抚养的婚生子女,则不能适用“单独二孩”政策。
2,二代生育,有以下情况者应当适用“单独二孩”政策。
夫妻离婚后分别再婚,其独生子女结婚,依法应当视为二个独立家庭;离婚夫妻按上述原则处理。他们的独生子女按“单独二孩”政策对待。
3,涉及少数民族再婚问题。少数民族再婚,原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国策“二孩”优惠,再婚配偶有婚生子女者,不论是否判归其抚养,新建家庭均不能再适用“单独二孩”政策(优惠不叠加适用原则)。如少数民族一方没有依法抚养子女,其配偶没有婚生子女者,可以适用“单独二孩”政策。
三,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对超生与新生儿缺陷干预的对策。
“单独二孩”政策应当也会出现超生现象,这种现象也一定会与继续保留的计划生育一孩政策超生现象叠加,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人口风险。所不同的是,“单独二孩”的超生会由于经济原因基本上仅仅局限于“富人”。
1,超生的管控重点对象是富二代和星二代;官二代也不能失控。这是一个不用讨论的可预见违法事实。要严监严管严处。富二代、星二代罚他个倾家荡产,官二代“双开”,看他们还敢不敢拿鸡蛋去碰石头。
2,国家和地方要在财政上加大实施“单独二孩”新政后在“新生儿缺陷干预”方面的投入,应当实行免费政策,最大限度确保“单独二孩”远离缺陷,提高人口素质。
3,强化对非医学性性别识别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个问题一直都是停留在本本上。强化对个体(多为非法行医)民营、国营医疗机构的监控与打击,这是缓解、调节性别比人为失衡的唯一办法。
四,对长期负生育地区的夫妻要实行物质导向性鼓励生一孩。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的衡平发展,既要看全国全局,也要看局部地区,特别是以省为单位的地区。上海连续19年人口负增长后,2012年比2011年新增人口33万出现正增长。这种超稳定且负增长的超低生育率地方,一定会产生许多人口与经济失调的矛盾隐患,只不过这些隐患往往被占用其它地方“富裕”资源掩盖而被忽视或忽略了。滋长负增长率的首要因素是伴随区域经济发展而来的公共福利的稳步持续向好增长;这种情况又会随着呼之欲出的户籍改革变成现实而改变---分蛋糕的人多了。
五,对长期超生面广,性别比超大的局部地区,对再婚者可不适用“单独二孩”政策。任何政策都有倾向性,任何政策都有有所不为,任何政策也都不能一刀切,都应当从当地实际出发。政策和法律不一样,法律必须一体遵循没有死角,政策可以因地制宜,允许有差别。
“单独二孩”不是强制性计划生育国策的终结,只是这个国策的一种十分有限的局部变通。过去的政策没有改变,过去的优惠(二孩)也没有改变,是一个独立于保留既往政策的特殊政策。
(在省卫计委“单独二孩”新政专家论证会上的发言)
“单独二孩”的是基于已经执行35年的所谓独生子女政策至今,主要在人口结构上已经出现老年系数(老年化)、儿童系数(劳动力红利几尽)、性别比失调、新生儿缺陷增加,以及这些问题的地区分布不均,与经济进一步改革之间协调发展的治理需要而提出的。
“单独二孩”只是在一个极小范围内进行的“微调”,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定位没有改变。这次微调是要进一步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及其局部地区分布不均的现象,使我国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方面更日趋接近合理,与经济发展更加协调。
与“单独二胎” 比较,“单独二孩”的提法是科学的,准确的,不会产生认知解读上的歧义。 这只是一种框架式的划分,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情况,必须从 政策法律上予以厘清。因为“单独二孩”政策出台的宗旨只是关注强制性计划生育国策语境下的独生子女家庭。
一,“单独二孩”的适用群体。依法建立的每一个家庭。
二,“单独二孩”的适用主体。在计划生育国策政策计划范围内只有一孩的夫妻。
依法改变的婚姻关系必然会出现的几种情况是否适用(享受,下同)“单独二孩”政策?
1,依法再婚。 以下“依法再婚”情况应当适用“单独二孩”政策。
A,夫妻原有一个孩子,离婚后孩子依法判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再婚,其配偶无婚生子女者。或另一方再婚,其配偶带有一个婚生子女为独生子女的。
B,夫妻原有一个孩子,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再婚,其配偶无婚生子女者。如其配偶带有婚生子女,则不能适用“单独二孩”政策。
C,夫妻没有孩子,离婚后再婚,其配偶有一个依法抚养子女者。如其配偶带有二个依法抚养的婚生子女,则不能适用“单独二孩”政策。
2,二代生育,有以下情况者应当适用“单独二孩”政策。
夫妻离婚后分别再婚,其独生子女结婚,依法应当视为二个独立家庭;离婚夫妻按上述原则处理。他们的独生子女按“单独二孩”政策对待。
3,涉及少数民族再婚问题。少数民族再婚,原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国策“二孩”优惠,再婚配偶有婚生子女者,不论是否判归其抚养,新建家庭均不能再适用“单独二孩”政策(优惠不叠加适用原则)。如少数民族一方没有依法抚养子女,其配偶没有婚生子女者,可以适用“单独二孩”政策。
三,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对超生与新生儿缺陷干预的对策。
“单独二孩”政策应当也会出现超生现象,这种现象也一定会与继续保留的计划生育一孩政策超生现象叠加,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人口风险。所不同的是,“单独二孩”的超生会由于经济原因基本上仅仅局限于“富人”。
1,超生的管控重点对象是富二代和星二代;官二代也不能失控。这是一个不用讨论的可预见违法事实。要严监严管严处。富二代、星二代罚他个倾家荡产,官二代“双开”,看他们还敢不敢拿鸡蛋去碰石头。
2,国家和地方要在财政上加大实施“单独二孩”新政后在“新生儿缺陷干预”方面的投入,应当实行免费政策,最大限度确保“单独二孩”远离缺陷,提高人口素质。
3,强化对非医学性性别识别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个问题一直都是停留在本本上。强化对个体(多为非法行医)民营、国营医疗机构的监控与打击,这是缓解、调节性别比人为失衡的唯一办法。
四,对长期负生育地区的夫妻要实行物质导向性鼓励生一孩。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的衡平发展,既要看全国全局,也要看局部地区,特别是以省为单位的地区。上海连续19年人口负增长后,2012年比2011年新增人口33万出现正增长。这种超稳定且负增长的超低生育率地方,一定会产生许多人口与经济失调的矛盾隐患,只不过这些隐患往往被占用其它地方“富裕”资源掩盖而被忽视或忽略了。滋长负增长率的首要因素是伴随区域经济发展而来的公共福利的稳步持续向好增长;这种情况又会随着呼之欲出的户籍改革变成现实而改变---分蛋糕的人多了。
五,对长期超生面广,性别比超大的局部地区,对再婚者可不适用“单独二孩”政策。任何政策都有倾向性,任何政策都有有所不为,任何政策也都不能一刀切,都应当从当地实际出发。政策和法律不一样,法律必须一体遵循没有死角,政策可以因地制宜,允许有差别。
“单独二孩”不是强制性计划生育国策的终结,只是这个国策的一种十分有限的局部变通。过去的政策没有改变,过去的优惠(二孩)也没有改变,是一个独立于保留既往政策的特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