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本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条件较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 设置与规模

第三条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第四条 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的、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保证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8㎡,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3㎡,生均班级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3㎡。园舍应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 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最多不超过15个班。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

第七条 班级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 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班级规模,在此标准上每班最多不超过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 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个性化活动需求。

第九条 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或沙箱)、水池(或水箱)、种植园地等设施,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沙池深为0.3-0.5m,用沙应安全、环保,保持清洁卫生。水池深0.3m,保持水池及水质清洁卫生。幼儿园不能种有毒、有刺的植物。

第十条 根据幼儿园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

第十一条 活动室需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尺寸应符合《儿童桌椅各型号的标准身高、身高范围对应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976-2002要求,见附件1),材质环保,无棱角。玩具柜、图书架等设备,能满足各类游戏材料和玩具的摆放,尺寸参照《儿童玩具柜、图书架规格参考表》(见附件2),并便于儿童自由取用。

第十二条 设多功能活动室,具备开展艺术活动、全园集会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功能配备所需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毛巾架等生活设备。保温桶

应加盖、上锁。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每生配备专用的洗脸毛巾、擦嘴毛巾和擦手毛巾。毛巾悬挂间距不少于10公分,标识清楚。

第十四条 卫生间通风良好,地面防滑、易清洗。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厕所,提倡男女分厕。盥洗池大小高度要方便幼儿使用。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为幼儿午睡提供必备设施,单人单铺。寄宿制幼儿园须设专门睡房。床铺尺寸应符合《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标准》(见附件3)。所购寝具有质检证明。

第十六条 配备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内容健康向上的幼儿读物、杂志及幼儿音像制品等。幼儿读物人均不少于3册。成人读物40种,其中,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30种,专业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

第十七条 有卫生保健室,并按《贵州省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基本配备标准》(见附件4)配备相关卫生保健设备。

第十八条 有满足全园教职工办公所需的设施设备,如: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话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多媒体设备。

第十九条 厨房设置,应符合疾控中心相关规定,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厨具、炊具、冰箱等设备,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消毒等设施。

第二十条 按省相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参照《贵州省幼儿园玩教具基本配备标准》(见附件5)

要求,配置安全卫生、数量充足、丰富多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和游戏操作材料,并根据学习活动内容需要及时更换。提倡利用自然材料、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玩教具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确保幼儿健康、安全。

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79号)及《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并按以下要求配齐各类人员:

园长:根据幼儿园规模大小,配备园长、副园长。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园长1人,4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1人,1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2人。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专任教师2人,保育员 1人。 不开餐幼儿园可两班配一名保育员。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配专任教师2人,保育员2人。

炊事员: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50-60名幼儿配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

卫生保健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按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1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配2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

财务人员:幼儿园设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 保卫人员:根据规定500名幼儿以下的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卫人员

2至3名。

以上各类人员应具有相关岗位资质,持证上岗。

第五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举办者应为园长及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教职工队伍稳定。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园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管理、后勤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六章 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制定重大及突发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增强师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八条 按《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黔教安稳[2011]170号)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为幼儿提供卫生安全、搭配合理、营养均量的食物。食堂严禁承包经营。

为幼儿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5749-85) 的饮用水,保证幼儿饮水需求。

第三十条 妥善保管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幼儿安全,幼儿入园由家长自行接送。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如需使用必须报当地教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及标准的校车,严格执行校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根据《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警务室建设的意见》(黔综治办[2011]38号)规定,幼儿园应建立校园警务室,做到“警务前移、设置科学、职责明确、执勤规范、管理有序、建设达标”的要求。

第七章 保育和教育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结合的原则,促进其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第三十四条 切实做好幼儿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国教育部令第76号)以及其它有关

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三十五条 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教育内容的组织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科学合理的安排和组织一日活动。

第三十七条 防止“小学化”倾向,严禁组织征订、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严禁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严禁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幼儿园不得举办学前班。

第三十八条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及《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的要求,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家庭协作,共同提高办园水平。

成立家长学校,多形式、多渠道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的资源向社区和0-6岁幼儿家长提供亲子教育、科学育儿咨询等早期教育服务。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幼儿园正常运

转,确保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提供房屋修缮、设施设备添置更新所需资金,保证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十二条 幼儿膳食费按成本收取,幼儿园应建立幼儿膳食专帐,独立核算,收支平衡,当月节余或超支不超过4%,严禁克扣幼儿伙食。食谱公开并定期向家长公布帐目。教职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按规定编制经费预、决算和财务报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1、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城乡幼儿园。

2、3个班以下规模的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班 (学前班)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标准执行。

3、本标准由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儿童桌椅各型号的标准身高、身高范围对应表

单位:cm

附件2:

儿童玩具柜、图书架规格参考表

方便幼儿自由取放物品为原则。

附件3: 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标准

单位:cm

附件4:

贵州省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基本配备标准

附件5:

贵州省幼儿园(班)基本玩教具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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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备注:

1、幼儿园应加强对玩教具、幼儿图书的科学配备与指导,为幼儿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2、幼儿园玩教具必须考虑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需要。各年龄段配备的玩教具应与其产品说明书所示的年龄范围相符合。超出幼儿年龄范围的玩教具,应在成人直接监护下使用。

3、户外活动场地上的中、大型运动器具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有坠落危险的玩具应配备护栏,其下方相应位置应配备保护垫。大型玩具的尺寸和难易程度应适合幼儿年龄,考虑到幼儿可能产生的风险。

4、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幼儿园自制质优价廉的玩教具。如:可用废旧轮胎、树木等自制大型玩具,可用如竹子、小木棒、鹅卵石、

14

贝壳、松果、大小纸箱、布头、废旧报纸、木头等自制小型玩具。

5、幼儿园可提供丰富的自然物、废旧材料作为幼儿的游戏材料,游戏材料确保安全、无毒、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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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本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条件较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 设置与规模

第三条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第四条 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的、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保证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8㎡,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3㎡,生均班级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3㎡。园舍应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 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最多不超过15个班。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

第七条 班级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 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班级规模,在此标准上每班最多不超过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 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个性化活动需求。

第九条 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或沙箱)、水池(或水箱)、种植园地等设施,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沙池深为0.3-0.5m,用沙应安全、环保,保持清洁卫生。水池深0.3m,保持水池及水质清洁卫生。幼儿园不能种有毒、有刺的植物。

第十条 根据幼儿园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

第十一条 活动室需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尺寸应符合《儿童桌椅各型号的标准身高、身高范围对应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976-2002要求,见附件1),材质环保,无棱角。玩具柜、图书架等设备,能满足各类游戏材料和玩具的摆放,尺寸参照《儿童玩具柜、图书架规格参考表》(见附件2),并便于儿童自由取用。

第十二条 设多功能活动室,具备开展艺术活动、全园集会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功能配备所需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毛巾架等生活设备。保温桶

应加盖、上锁。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每生配备专用的洗脸毛巾、擦嘴毛巾和擦手毛巾。毛巾悬挂间距不少于10公分,标识清楚。

第十四条 卫生间通风良好,地面防滑、易清洗。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厕所,提倡男女分厕。盥洗池大小高度要方便幼儿使用。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为幼儿午睡提供必备设施,单人单铺。寄宿制幼儿园须设专门睡房。床铺尺寸应符合《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标准》(见附件3)。所购寝具有质检证明。

第十六条 配备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内容健康向上的幼儿读物、杂志及幼儿音像制品等。幼儿读物人均不少于3册。成人读物40种,其中,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30种,专业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

第十七条 有卫生保健室,并按《贵州省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基本配备标准》(见附件4)配备相关卫生保健设备。

第十八条 有满足全园教职工办公所需的设施设备,如: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话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多媒体设备。

第十九条 厨房设置,应符合疾控中心相关规定,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厨具、炊具、冰箱等设备,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消毒等设施。

第二十条 按省相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参照《贵州省幼儿园玩教具基本配备标准》(见附件5)

要求,配置安全卫生、数量充足、丰富多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和游戏操作材料,并根据学习活动内容需要及时更换。提倡利用自然材料、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玩教具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确保幼儿健康、安全。

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79号)及《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并按以下要求配齐各类人员:

园长:根据幼儿园规模大小,配备园长、副园长。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园长1人,4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1人,1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2人。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专任教师2人,保育员 1人。 不开餐幼儿园可两班配一名保育员。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配专任教师2人,保育员2人。

炊事员: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50-60名幼儿配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

卫生保健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按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1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配2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

财务人员:幼儿园设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 保卫人员:根据规定500名幼儿以下的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卫人员

2至3名。

以上各类人员应具有相关岗位资质,持证上岗。

第五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举办者应为园长及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教职工队伍稳定。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园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管理、后勤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六章 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制定重大及突发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增强师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八条 按《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黔教安稳[2011]170号)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为幼儿提供卫生安全、搭配合理、营养均量的食物。食堂严禁承包经营。

为幼儿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5749-85) 的饮用水,保证幼儿饮水需求。

第三十条 妥善保管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幼儿安全,幼儿入园由家长自行接送。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如需使用必须报当地教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及标准的校车,严格执行校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根据《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警务室建设的意见》(黔综治办[2011]38号)规定,幼儿园应建立校园警务室,做到“警务前移、设置科学、职责明确、执勤规范、管理有序、建设达标”的要求。

第七章 保育和教育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结合的原则,促进其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第三十四条 切实做好幼儿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国教育部令第76号)以及其它有关

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三十五条 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教育内容的组织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科学合理的安排和组织一日活动。

第三十七条 防止“小学化”倾向,严禁组织征订、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严禁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严禁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幼儿园不得举办学前班。

第三十八条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及《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的要求,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家庭协作,共同提高办园水平。

成立家长学校,多形式、多渠道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的资源向社区和0-6岁幼儿家长提供亲子教育、科学育儿咨询等早期教育服务。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幼儿园正常运

转,确保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提供房屋修缮、设施设备添置更新所需资金,保证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十二条 幼儿膳食费按成本收取,幼儿园应建立幼儿膳食专帐,独立核算,收支平衡,当月节余或超支不超过4%,严禁克扣幼儿伙食。食谱公开并定期向家长公布帐目。教职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按规定编制经费预、决算和财务报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1、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城乡幼儿园。

2、3个班以下规模的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班 (学前班)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标准执行。

3、本标准由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儿童桌椅各型号的标准身高、身高范围对应表

单位:cm

附件2:

儿童玩具柜、图书架规格参考表

方便幼儿自由取放物品为原则。

附件3: 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标准

单位:cm

附件4:

贵州省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基本配备标准

附件5:

贵州省幼儿园(班)基本玩教具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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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幼儿园应加强对玩教具、幼儿图书的科学配备与指导,为幼儿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2、幼儿园玩教具必须考虑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需要。各年龄段配备的玩教具应与其产品说明书所示的年龄范围相符合。超出幼儿年龄范围的玩教具,应在成人直接监护下使用。

3、户外活动场地上的中、大型运动器具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有坠落危险的玩具应配备护栏,其下方相应位置应配备保护垫。大型玩具的尺寸和难易程度应适合幼儿年龄,考虑到幼儿可能产生的风险。

4、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幼儿园自制质优价廉的玩教具。如:可用废旧轮胎、树木等自制大型玩具,可用如竹子、小木棒、鹅卵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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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壳、松果、大小纸箱、布头、废旧报纸、木头等自制小型玩具。

5、幼儿园可提供丰富的自然物、废旧材料作为幼儿的游戏材料,游戏材料确保安全、无毒、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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