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

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的看法

专业:市场营销系物流专业 学生姓名:袁雪鹏 指导教师:崔迎科老师

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的看法

摘要

随着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国际物流业也向着更科学、更便利、更快捷的方向发展。本文从理解理解国际货运代理和国际物流着眼,通过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并结合现阶段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逐步向国际物流业务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分析国际货运代理向国际物流发展的策略。在贸易形势急转直下的情况下,服务模式单一的货代企业应向国际物流企业发展,考虑供应链的各个环节,提供多样化服务。 关键字 国际货运代理 国际物流 区别与联系

(一) 两者的区别

1、认定不同。

货运代理可以具体到海运、航空、陆路等货运代理,可提供一种“门到门”的运输代理模式。有些研究者认为只要能够从客户手里拿到货源,他就能成为下家的客户,但货运代理即使拿到了货物也不占有货物,只是作为客户在某几个实际操作环节中的代理。事实上,货运代理的工作就是委托,可以不需要网络性质的经营,不拥有自己的提单,仅仅在某一个点就可以完成所有货物在点到点之间的人和作业的流动,而在收取费用上,基本上是来源于差价或者代理费。然而,客户对国际物流企业的要求一般都比较高。国际物流主要利用现代化的管理、先进的技术和庞大的经营网络,把货运的环节联系起来,构成一个有机物流大系统进行整体管理,通过利用企业外部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充分发挥系统功能的效率,实现整体物流的合理化,不断满足客户的需要,根据服务动态收费。其革命性意义在于它的供应链管理,它站在供方和需方的立场上设计各种方案,为他们提供了一套完整的供应链服务,能够真正为供方和需方降低交易成本,也为自己赢得利润空间。所以国际物流企业的服务具有主动性和导向作用,同时这也是货运代理业与国际物流业的本质区别。

2、服务内容不同。

货运代理通常是以客户指示为出发点,仅仅是依照客户的要求来提供运输的延伸服务,它不介入企业的内部,只是一种外部的委托关系,相比较而言,这种服务是被动的。性质不同。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货运代理人”有从“代理人”的角色向货物运输“经营人”和“承运人”的角色方向发展的趋势,但其本质还是货物运输的代理人。其本身并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和运输的工具,是只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中间人,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属于第三产业,性质上属于服务业。国际物流经营人可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装卸机械或其他硬件设施,但不拥有自己的商品,他可分别为第一方、第二方提供服务,也可同时为第一方、第二方提供服务并在提供服务后收取费用,是一个独立经营人。国际物流经营人对同一商品的物流活动同时受制于多个合同的制约,因此,国际物流的本质应该是为客户提供物流

服务,完成客户的物流业务。

3、法律地位不同。

从目前国际货运代理人具体的做法看,对委托方所委托的业务,有的是以自己的名义承办,也有的以中间人的身份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交易,因此货运代理的性质和地位有三种:

(1)货运代理不公开委托人,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此时货运代理代表的是未公开的委托人,若发生纠纷,第三方一般起诉货运代理。

(2)货运代理说明自己的身份是委托方的代表,而并不说明委托方是谁,第三方只能起诉委托方,但如果货运代理不愿意公开委托人是谁,那么第三方也可先起诉货运代理。

(3)货运代理既公开他是代表委托人,又说明其委托人是谁,则有关责任纠纷处理时,第三方只能起诉委托方。

国际物流提供商是一个复杂的角色,承载着众多行业的多项职能,不像货运代理那样能简单归为法律规定的代理,也不像运输提供商那样有法律专门赋予的承运人地位。其作为物流全程服务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对从运输到仓储等物流的各环节全程负责,涉及的合同关系复杂、责任重大。学术界相当部分法律专家认可“混合身份”的说法,认为物流提供商具有集承运人、加工承揽人、代理人于一身的混合身份。但是,各类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同,对于他们的非交集部分是否适用于物流提供商呢?审判实践中对这种“混合”身份的处理方法是找出违约的物流环节所在,适用其对应的法律规范。

国际物流提供商经营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两种:国际物流商同服务需求商之间的物流服务总合同关系,国际物流提供商同分包商之间的分合同关系。管理型的国际物流商几乎所有的物流实体服务都要通过外包来完成,物流流通环节众多,分属不同传统行业和部门,各自有对应的法律规范。因此,分包合同中承包商的归责原则、限额都有确定的限制和保护,然而物流服务总合同属于一种新生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现象,法律制度的滞后性是必然的欠缺法律的同时也意味着没有适当的法律保护。

(二) 两者的联系

1、货运代理是国际物流形成的基础。

国际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在一定程度上是国际物流经营人的成因基础。目前国际物流经营人多数是在经营传统业务的同时进入物流业,并逐步为客户提供部分或全部的物流服务。国际货运代理人从事国际物流业不仅有其业务基础,也是社会分工专业化和市场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

2、货运代理与国际物流存在业务上的交叉。

货运业与物流经营市场相近,所提供的都是物流流通服务。货运代理企业通常具备基本服务设施,同时又深谙运输方式的选择、航线配载、配送路线选择等,并拥有进出口货运代理操作系统与港航、海关、三检的密切关系以及多式联运的代理网络,故在装卸、储存、配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都具有一定优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运输、进出口单证制作、代客户进出口报关、报检等业务,但一旦成为国际物流经营人后,其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展,如货物的零星加工、包装、货物装拆箱,货物标签,货物配送,货物分拨等。货运代理通常都建有业务网络和人事关系网,活动于货主、船东和其他运载工具经营人、储运公司、码头之间,并与海关及其他货物进出口监管部门保持着一定的关系,这对于协调物流关系、保证物流都是必需的。尤其是货运代理企业熟悉货物流通基本环节和业务操作程序,具有较强的物流功能处理能力和物流关系沟通能力,有利于物流管理的有效实施。

(三)与客户的关系

1.货运代理与客户的关系货运代理与客户(通常为货主企业)之间,通常是一种通过合同形式建立起来的短期交易关系。货运代理在客户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货主的名义从事与运输有关的业务。以不同的身份从事,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为了多争取业务,货运代理会尽力为客户提供完善的服务。但由于货运代理从事的很多业务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出了货损货差,只要货运代理在选定第三人上没有过错、尽到了谨慎的义务,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货主只能自己找过错方追偿,可见二者的利益不具有一致性。货运代理开展业务虽然不至于有“一票赚死你”的短视思想,但往往意识不到“双赢”的从业思路,或是认识到了,重视不够,这方面的观念比较淡薄,在操作上也常常做不到从双方利益出发。

2.物流服务的内容是满足货主需求,保障供给,即在适量性、多批次、广泛性上满足货主的数量要求,在安全、准确、迅速、经济上满足货主的质量需求。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企业站在货主的立场上,负责物流系统设计并对物流系统运营承担责任,它不一定要有物流作业能力,但必须有从物流计划、系统设计、物流管理到实施运营的全过程物流服务能力,必须熟悉货主企业,必须同货主企业保持密切、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这不仅要求物流公司有很强的“联盟”观念,还要求其在实际中将该观念融入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并且促使委托方也接受这种观念,以使双方的合作更有效率和效益。

参考文献

[1]刘寿兰。国际货物运输[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

[2]郝聚民。第三方物流[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2010。

[3]任建标。战略运营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罗开富。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及中国货代企业的发展[J]。2008,(11)。

[5]刘小卉,黄中鼎。国际货运代理 [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8 。

[6]余世明。国际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M ] 。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56 。

:: 2007 2006

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的看法

专业:市场营销系物流专业 学生姓名:袁雪鹏 指导教师:崔迎科老师

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的看法

摘要

随着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国际物流业也向着更科学、更便利、更快捷的方向发展。本文从理解理解国际货运代理和国际物流着眼,通过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并结合现阶段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逐步向国际物流业务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分析国际货运代理向国际物流发展的策略。在贸易形势急转直下的情况下,服务模式单一的货代企业应向国际物流企业发展,考虑供应链的各个环节,提供多样化服务。 关键字 国际货运代理 国际物流 区别与联系

(一) 两者的区别

1、认定不同。

货运代理可以具体到海运、航空、陆路等货运代理,可提供一种“门到门”的运输代理模式。有些研究者认为只要能够从客户手里拿到货源,他就能成为下家的客户,但货运代理即使拿到了货物也不占有货物,只是作为客户在某几个实际操作环节中的代理。事实上,货运代理的工作就是委托,可以不需要网络性质的经营,不拥有自己的提单,仅仅在某一个点就可以完成所有货物在点到点之间的人和作业的流动,而在收取费用上,基本上是来源于差价或者代理费。然而,客户对国际物流企业的要求一般都比较高。国际物流主要利用现代化的管理、先进的技术和庞大的经营网络,把货运的环节联系起来,构成一个有机物流大系统进行整体管理,通过利用企业外部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充分发挥系统功能的效率,实现整体物流的合理化,不断满足客户的需要,根据服务动态收费。其革命性意义在于它的供应链管理,它站在供方和需方的立场上设计各种方案,为他们提供了一套完整的供应链服务,能够真正为供方和需方降低交易成本,也为自己赢得利润空间。所以国际物流企业的服务具有主动性和导向作用,同时这也是货运代理业与国际物流业的本质区别。

2、服务内容不同。

货运代理通常是以客户指示为出发点,仅仅是依照客户的要求来提供运输的延伸服务,它不介入企业的内部,只是一种外部的委托关系,相比较而言,这种服务是被动的。性质不同。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货运代理人”有从“代理人”的角色向货物运输“经营人”和“承运人”的角色方向发展的趋势,但其本质还是货物运输的代理人。其本身并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和运输的工具,是只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中间人,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属于第三产业,性质上属于服务业。国际物流经营人可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装卸机械或其他硬件设施,但不拥有自己的商品,他可分别为第一方、第二方提供服务,也可同时为第一方、第二方提供服务并在提供服务后收取费用,是一个独立经营人。国际物流经营人对同一商品的物流活动同时受制于多个合同的制约,因此,国际物流的本质应该是为客户提供物流

服务,完成客户的物流业务。

3、法律地位不同。

从目前国际货运代理人具体的做法看,对委托方所委托的业务,有的是以自己的名义承办,也有的以中间人的身份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交易,因此货运代理的性质和地位有三种:

(1)货运代理不公开委托人,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此时货运代理代表的是未公开的委托人,若发生纠纷,第三方一般起诉货运代理。

(2)货运代理说明自己的身份是委托方的代表,而并不说明委托方是谁,第三方只能起诉委托方,但如果货运代理不愿意公开委托人是谁,那么第三方也可先起诉货运代理。

(3)货运代理既公开他是代表委托人,又说明其委托人是谁,则有关责任纠纷处理时,第三方只能起诉委托方。

国际物流提供商是一个复杂的角色,承载着众多行业的多项职能,不像货运代理那样能简单归为法律规定的代理,也不像运输提供商那样有法律专门赋予的承运人地位。其作为物流全程服务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对从运输到仓储等物流的各环节全程负责,涉及的合同关系复杂、责任重大。学术界相当部分法律专家认可“混合身份”的说法,认为物流提供商具有集承运人、加工承揽人、代理人于一身的混合身份。但是,各类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同,对于他们的非交集部分是否适用于物流提供商呢?审判实践中对这种“混合”身份的处理方法是找出违约的物流环节所在,适用其对应的法律规范。

国际物流提供商经营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两种:国际物流商同服务需求商之间的物流服务总合同关系,国际物流提供商同分包商之间的分合同关系。管理型的国际物流商几乎所有的物流实体服务都要通过外包来完成,物流流通环节众多,分属不同传统行业和部门,各自有对应的法律规范。因此,分包合同中承包商的归责原则、限额都有确定的限制和保护,然而物流服务总合同属于一种新生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现象,法律制度的滞后性是必然的欠缺法律的同时也意味着没有适当的法律保护。

(二) 两者的联系

1、货运代理是国际物流形成的基础。

国际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在一定程度上是国际物流经营人的成因基础。目前国际物流经营人多数是在经营传统业务的同时进入物流业,并逐步为客户提供部分或全部的物流服务。国际货运代理人从事国际物流业不仅有其业务基础,也是社会分工专业化和市场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

2、货运代理与国际物流存在业务上的交叉。

货运业与物流经营市场相近,所提供的都是物流流通服务。货运代理企业通常具备基本服务设施,同时又深谙运输方式的选择、航线配载、配送路线选择等,并拥有进出口货运代理操作系统与港航、海关、三检的密切关系以及多式联运的代理网络,故在装卸、储存、配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都具有一定优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运输、进出口单证制作、代客户进出口报关、报检等业务,但一旦成为国际物流经营人后,其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展,如货物的零星加工、包装、货物装拆箱,货物标签,货物配送,货物分拨等。货运代理通常都建有业务网络和人事关系网,活动于货主、船东和其他运载工具经营人、储运公司、码头之间,并与海关及其他货物进出口监管部门保持着一定的关系,这对于协调物流关系、保证物流都是必需的。尤其是货运代理企业熟悉货物流通基本环节和业务操作程序,具有较强的物流功能处理能力和物流关系沟通能力,有利于物流管理的有效实施。

(三)与客户的关系

1.货运代理与客户的关系货运代理与客户(通常为货主企业)之间,通常是一种通过合同形式建立起来的短期交易关系。货运代理在客户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货主的名义从事与运输有关的业务。以不同的身份从事,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为了多争取业务,货运代理会尽力为客户提供完善的服务。但由于货运代理从事的很多业务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出了货损货差,只要货运代理在选定第三人上没有过错、尽到了谨慎的义务,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货主只能自己找过错方追偿,可见二者的利益不具有一致性。货运代理开展业务虽然不至于有“一票赚死你”的短视思想,但往往意识不到“双赢”的从业思路,或是认识到了,重视不够,这方面的观念比较淡薄,在操作上也常常做不到从双方利益出发。

2.物流服务的内容是满足货主需求,保障供给,即在适量性、多批次、广泛性上满足货主的数量要求,在安全、准确、迅速、经济上满足货主的质量需求。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企业站在货主的立场上,负责物流系统设计并对物流系统运营承担责任,它不一定要有物流作业能力,但必须有从物流计划、系统设计、物流管理到实施运营的全过程物流服务能力,必须熟悉货主企业,必须同货主企业保持密切、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这不仅要求物流公司有很强的“联盟”观念,还要求其在实际中将该观念融入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并且促使委托方也接受这种观念,以使双方的合作更有效率和效益。

参考文献

[1]刘寿兰。国际货物运输[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

[2]郝聚民。第三方物流[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2010。

[3]任建标。战略运营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罗开富。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及中国货代企业的发展[J]。2008,(11)。

[5]刘小卉,黄中鼎。国际货运代理 [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8 。

[6]余世明。国际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M ] 。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56 。

:: 200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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