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工程发包制度,规范建设工程的发包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依据《黄埔区法定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10万(不含)以下的小额项目(以下简称“小额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十条 小额项目发包工作的主要程序为:
1、落实资金计划、制定建设需求和标准;
2、委托设计并编制工程量清单;
3、送区财政局办理预算评审;
4、制定发包方案;
5、发出公告或邀请;
6、开展发包工作;
7、确定承揽单位和公示、签订合同、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结算。
项目简单或情况特殊的,应当由负责项目发包小组提请街道党政班子研究决定增加或简化程序。
第十一条 小额项目完成发包前准备工作后,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发包,均必须在黄埔信息网和街道政务公开场所分别以电子版和纸质形式同步公告发包内容和程序。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经批准直接委托的项目必须在确定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公告期内发生异议和投诉的,由发包小组进行处理,实名投诉和投诉有效的,必须将投诉及处理情况在处理完结后报监察室。
第十三条 确定发包对象后,所有项目原则上在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开工,合同中不得设置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歧视性条款,建设科室应当对合同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并妥善保存建设档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党政办负责对发包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监察室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监察室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发包活动:
(一)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
(二) 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 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 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或者诚信原则的;
(六) 有其他违规情形的。
1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工程发包制度,规范建设工程的发包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依据《黄埔区法定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10万(不含)以下的小额项目(以下简称“小额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十条 小额项目发包工作的主要程序为:
1、落实资金计划、制定建设需求和标准;
2、委托设计并编制工程量清单;
3、送区财政局办理预算评审;
4、制定发包方案;
5、发出公告或邀请;
6、开展发包工作;
7、确定承揽单位和公示、签订合同、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结算。
项目简单或情况特殊的,应当由负责项目发包小组提请街道党政班子研究决定增加或简化程序。
第十一条 小额项目完成发包前准备工作后,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发包,均必须在黄埔信息网和街道政务公开场所分别以电子版和纸质形式同步公告发包内容和程序。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经批准直接委托的项目必须在确定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公告期内发生异议和投诉的,由发包小组进行处理,实名投诉和投诉有效的,必须将投诉及处理情况在处理完结后报监察室。
第十三条 确定发包对象后,所有项目原则上在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开工,合同中不得设置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歧视性条款,建设科室应当对合同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并妥善保存建设档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党政办负责对发包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监察室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监察室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发包活动:
(一)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
(二) 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 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 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或者诚信原则的;
(六) 有其他违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