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课程论文

以案说法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浅谈大学生就业困境及法律保障

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班级:思政(2)班

姓名:叶宗菊

学号:[**************]

浅谈大学生就业困境及法律保障

------ 以《劳动合同法》制定为视角

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普及、普通高校的扩招,大学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形成了紧张的就业竞争。每年五六月份,都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求职的高峰期,经过多年的寒窗苦读,终于到了展现自己能力之时,他们无不全身心地投入求职的人海中,然而,纷至沓来的求职陷阱,和我国法制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导致不少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卷入各式各样的劳动纠纷而不能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大学生面临的就业纠纷呈上升趋势。所以,我们这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要加强维权意识。

关键词:大学生 就业陷阱 法律问题 解决方法 维权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涉及到人们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目前,高校毕业生已成为我国就业大军的主力,但不少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不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对就业及就业合同签订中的相关知识和条款了解不多认识不深,导致纠纷而使自身权益受损。如何完善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体系,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也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大学生就业困境分析

大学生就业是高校扩招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节节攀升的毕业人数,使普通高校毕业生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中,既有就业岗位需求与人才供应失衡所带来的大学生就业的地位弱势,又有用人单位“精心编织”的就业陷阱。同时,法律保障不力也是极为重要之因素。

(一) 困境之一:地位弱势

众所周知,劳资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就劳动关系自身特点而言,其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虽然是依据平等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这种从属性的关系使劳动关系脱离民事关系。因此,无论在劳动力市场整体还是在微观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处于不平等的状态[2]。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因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问题,就更是困难重重。

导致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中泛滥,使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近年来高校扩招而导致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供大于求、地方政府和部门就业政策的缺失、用人单位的效益至上观念和不理性的用人理念,大学人才培养存在问题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讲,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规制的不足。

(二)困境之二:就业陷阱

大学毕业生在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才市场中,还不得不遭遇纷至沓来的求职陷阱,加之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淡薄,大学生面临的形势更趋于严峻。具体而言:

1、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以录用作为诱饵骗取培训费已屡见不鲜,但仍有不少求职心切的毕业生掉入此类陷阱。应届毕业生小刘,接到某公司的面试通知十分高兴。一番面试后,该公司当时并没有向他收取培训费,只是说让他先试用一段时间,然后再考虑是否录用他。小刘十分高兴,想好好表现一下,争取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于是,他起早贪黑地干了近一个月,结果却被告知:试用期表现得不错,但专业知识不足,公司需要对你进行专业培训,请先交300元培训费。当小刘对此进行质疑时,该公司却说,不交培训费可以走人,但此前工作一个月的薪水免谈,这令小刘气愤不已。

有些公司在招聘时常常不查看任何学历证明,甚至不安排任何面试, 只是要求求职者支付诸如信息费、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推荐费、注册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而当用人单位和中介公司填满了自己的“钱袋”之后,就会找出各种理由将应聘者“辞掉”。其实,这正是黑心单位最常用的欺骗手法。

2、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小宋通过招聘会进入杭州一家公司,小宋提出要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公司表示不与小宋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小宋觉得公司给出的薪水不错,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像小宋这样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甚至不约定违约惩罚条款的情况相当普遍,据调查,有80%以上的学生都不约定违约金,而在20%有约定的学生中,大部分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害怕学生违约而提出的要求,学生主动提出的很少。毕业生之所以没有约定,一方面是不想自己被“套牢”,最主要的还是学生缺乏这方面的意识。“社会经验不足”、“没有想到”、“太信任用人单位”,大多数毕业生这样总结自己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原因。 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如果不签订该协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城市。而这些关系的办理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如办理社会保险、购买经济适用房、评审职称等。因此,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对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职业发展是不利的。

3、长期试用,榨取人力

毕业生小黄应聘深圳某银行,经过四轮面试,最后和同校其他9位同学入围,但该银行并没有和黄某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而是要求他们于春节后到深圳试用一个月,期满后才有可能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面对试用一个月的要求等不稳定因素,小黄一筹莫展。

对于刚毕业的求职者来说,签订劳动合同最容易遭“忽悠”的就是“试用期”了。试用期过长,以有问题为名予以辞退,这是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时的普遍遭遇。该单位的做法明显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与正式合同期相比,试用期内的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要低,而且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毕业生交纳相关社会保险。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后工资会有大幅度上涨。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如果长期耗在某个企业的试用期内,不仅会让求职者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

4、弄虚作假,不讲诚信

一些公司为了吸引求职者,常常在介绍招聘岗位信息时歪曲、编造、美化,极尽包装之能事。这些公司经常以高薪为诱饵,迫使应聘者立刻签订合同以及约定高额毁约金的方式,千方百计套牢求职者。又如一些不规范的网站和中介机构,通过截取求职简历,获取大量个人信息,出售给企业作为销售信息。更有甚者,

在报纸上刊登招聘信息,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是诱使应聘者递上个人资料,留作它用。

5、以招聘为名,行推销之实

其共同特征是:先许以优厚待遇, 当求职者上门应聘时, 公司以种种理由提出要对求职者进行“考察”。具体考察方式就是公司先与求职者订立一份产品推广协议或者产品促销协议,协议中约定求职者必须在约定时间内以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掉该公司某种产品,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或样品费。当求职者签好协议去推销产品时,才发现根本销售不掉。结果,求职者的保证金或样品费就这样被这些公司“黑”掉了。

(三) 困境之三:救济不力

程序法日益受到重视,是我国当代法学领域的发展趋势。但劳动关系领域,程序救济不力,致使大学生就业者合法权益屡遭侵害而无法保障的情况仍较为严重。原因在于:1、工会职能弱化。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用有限。2、仲裁程序设置不合理,大学生就业者维权困难重重。3、劳动保障监察不力,行政手段保护较弱。

以上的种种原因导致了大学生毕业以后的就业面临着许多的困境,在就业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大学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大学毕业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第 3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 4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条规定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依据。我国《劳动法》第12条对该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者就业,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因此,当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时,完全可以依法据理力争。

(二)大学毕业生享有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权利

大学毕业生作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作为就业协议书的一方,其权利受民法原则以及《合同法》的保护。民法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就业协议书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凌驾于毕业生之上,签定带有“霸王条款”的用人协议。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毕业生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必须如实介绍自身的真实状况。就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它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当用人单位违约或不按照合同兑现义务时,毕业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大学毕业生享有就业过程中的受教育权

大学毕业生作为高校的教育对象,理应享有受教育权。这种权利来自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除了传授大学生应有的专业知识外,还有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平等推荐毕业生,积极联系就业信息,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等义务,以保证大学生顺利就业。教育部周济部长200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高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把毕业生就业当作学校发展的重点问题,当作学校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强

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把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或必选课。因此,作为高校毕业生应该享有获取就业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公平推荐权。

三、大学生就业的《劳动合同法》保护

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表明,大学生就业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强调对大学生就业者的法律保障,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值得欣喜的是,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并征求意见,此举无疑为研究大学生就业中的《劳动合同法》保障提供了契机。

(一)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者的总体保护——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

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分析,劳动关系虽然是按照平等关系的方式建立,然而这种关系一经建立,根据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以指挥和服务为特征的隶属关系。作为《劳动合同法》,必须担负起缓解劳动对于资本的附属或者说劳动者对于雇主的附属性使命。用人单位作为强势主体,应当在人格化的基础上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应强化保护。从高校毕业生现状分析,自1999年高校扩招政策出

台,我国高校毕业生激增,2002年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145万人。2006年则为413万人。而在短期内,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幅度不会有很大变化,因此,在激烈的竞争中大学生就业弱势地位愈加明显,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保护是今后的一项重大课题。基于此,有学者明确提出:现代意义的劳动法自产生以来就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己任,以劳动关系中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作为自己保护的对象。这一宗旨,历经两百年沧桑变革始终未尝改变。也惟有如此,劳动法才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必要。今天的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社会地位都得到一定改善,但相对于用人单位一方,其弱势地位仍未得到根本变化,不断扩大在法律上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这一使命仍然任重道远显然,《劳动合同法》强化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对大学生就业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 《劳动合同法》应强化对大学生就业者的具体制度保护

《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宗旨之确立,在某种程度上,仅具有导向性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应在具体制度设计中体现对劳动者之保护。

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确立大学生就业者维权基础。从促进就业的角度看,口头劳动合同成本低、交易简单快捷,适用于一些短期、灵活性的工作,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就业。但在更为普遍的范围,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之签定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因此,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应强调劳动合同签定的强制性,并明确用人单位是签定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条件、劳动内容、工资报酬、职业危害的告知等法定义务,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内容规范的劳动合同。

2、确立职业稳定权,促进大学生就业者的人权保障。前面提及,大学生就业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加之用人单位对短期合同的青睐以及对试用期的滥用,因此导致大学生职业动荡,严重影响着大学毕业生的生存与发展。在此背景之下,劳动权内涵上增加职业稳定权尤为紧迫。大学生就业者作为一个特殊

群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使其不仅能够就业,在其获得职业后,还应能获得维持其职业稳定的权利,使其有安全感,此为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以《劳动合同法》制定为契机,职业稳定权之确立,具体应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第第一、制约合同短期化;第二,防止试用期滥用;第三,建立大学生失业者生存权保护。

3.完善劳动合同条款,避免格式条款成霸王条款。出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之目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已经成为一种通例。但是,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格式条款的不公平一直损害着劳动者的劳动权及其基本生存。因此,对劳动合同格式条款作出限制,使其符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标非常必要。

(三) 《劳动合同法》应强化对大学生就业者的救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面对逐年激增的大学生就业者,妥善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切实维护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局面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发挥工会职能,增强调解制度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在我国,拟发挥工会对大学毕业生之保护,一方面,工会在调解委员会中的独立地位应予确立;另一方面,工会自身应提高认识,明确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重要作用及肩负的使命。

2、完善劳动争议处置程序,强化大学生就业者的程序保障,现行劳动争议所采用的“一调一裁两审”体制,已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诟病。减少环节,缩短进程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目标。为解决大学生就业者维权周期过长的问题,以或裁或审、各自终局替代仲裁前置程序应为合理选择。因此,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者在法院中设立劳动审判庭,有利于提高审理劳动案件的水平。

3、构建劳动执法监督体系,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虽然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不够完善,但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用人单位大量违反工资制度、工时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地、有力地纠正和处罚,很大程度上源于劳动监察不力。因此,有必要在

当然,大学毕业生之供给与劳动力市场之需求问的矛盾将会长期存在,而劳动合同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大学生就业者的法律保护探讨,也必须在鲜活的现实生活中不断创新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大学生的就业权利。

参考文献:

[1]邓佑文, 李长江.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学分析——以平等权为视角[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1):123-124.

[2]梁平, 陈奎.大学生就业困境及法律保障问题研究——以《劳动合同法》制定为视角[J].河北法学,2007,(8):60-61.

[3][日]星野英一, 王闯译.私法中的人[A].民商法论丛[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王雪燕.有关大学生就业热点问题的法律研究[J].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8,(5):44-45.

[5]聂杜艳.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8,(8):245-246.

[6]曾宪义.劳动法评论·第一卷·序[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姜颖.劳动合同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29

以案说法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浅谈大学生就业困境及法律保障

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班级:思政(2)班

姓名:叶宗菊

学号:[**************]

浅谈大学生就业困境及法律保障

------ 以《劳动合同法》制定为视角

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普及、普通高校的扩招,大学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形成了紧张的就业竞争。每年五六月份,都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求职的高峰期,经过多年的寒窗苦读,终于到了展现自己能力之时,他们无不全身心地投入求职的人海中,然而,纷至沓来的求职陷阱,和我国法制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导致不少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卷入各式各样的劳动纠纷而不能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大学生面临的就业纠纷呈上升趋势。所以,我们这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要加强维权意识。

关键词:大学生 就业陷阱 法律问题 解决方法 维权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涉及到人们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目前,高校毕业生已成为我国就业大军的主力,但不少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不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对就业及就业合同签订中的相关知识和条款了解不多认识不深,导致纠纷而使自身权益受损。如何完善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体系,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也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大学生就业困境分析

大学生就业是高校扩招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节节攀升的毕业人数,使普通高校毕业生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中,既有就业岗位需求与人才供应失衡所带来的大学生就业的地位弱势,又有用人单位“精心编织”的就业陷阱。同时,法律保障不力也是极为重要之因素。

(一) 困境之一:地位弱势

众所周知,劳资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就劳动关系自身特点而言,其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虽然是依据平等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这种从属性的关系使劳动关系脱离民事关系。因此,无论在劳动力市场整体还是在微观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处于不平等的状态[2]。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因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问题,就更是困难重重。

导致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中泛滥,使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近年来高校扩招而导致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供大于求、地方政府和部门就业政策的缺失、用人单位的效益至上观念和不理性的用人理念,大学人才培养存在问题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讲,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规制的不足。

(二)困境之二:就业陷阱

大学毕业生在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才市场中,还不得不遭遇纷至沓来的求职陷阱,加之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淡薄,大学生面临的形势更趋于严峻。具体而言:

1、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以录用作为诱饵骗取培训费已屡见不鲜,但仍有不少求职心切的毕业生掉入此类陷阱。应届毕业生小刘,接到某公司的面试通知十分高兴。一番面试后,该公司当时并没有向他收取培训费,只是说让他先试用一段时间,然后再考虑是否录用他。小刘十分高兴,想好好表现一下,争取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于是,他起早贪黑地干了近一个月,结果却被告知:试用期表现得不错,但专业知识不足,公司需要对你进行专业培训,请先交300元培训费。当小刘对此进行质疑时,该公司却说,不交培训费可以走人,但此前工作一个月的薪水免谈,这令小刘气愤不已。

有些公司在招聘时常常不查看任何学历证明,甚至不安排任何面试, 只是要求求职者支付诸如信息费、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推荐费、注册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而当用人单位和中介公司填满了自己的“钱袋”之后,就会找出各种理由将应聘者“辞掉”。其实,这正是黑心单位最常用的欺骗手法。

2、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小宋通过招聘会进入杭州一家公司,小宋提出要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公司表示不与小宋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小宋觉得公司给出的薪水不错,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像小宋这样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甚至不约定违约惩罚条款的情况相当普遍,据调查,有80%以上的学生都不约定违约金,而在20%有约定的学生中,大部分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害怕学生违约而提出的要求,学生主动提出的很少。毕业生之所以没有约定,一方面是不想自己被“套牢”,最主要的还是学生缺乏这方面的意识。“社会经验不足”、“没有想到”、“太信任用人单位”,大多数毕业生这样总结自己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原因。 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如果不签订该协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城市。而这些关系的办理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如办理社会保险、购买经济适用房、评审职称等。因此,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对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职业发展是不利的。

3、长期试用,榨取人力

毕业生小黄应聘深圳某银行,经过四轮面试,最后和同校其他9位同学入围,但该银行并没有和黄某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而是要求他们于春节后到深圳试用一个月,期满后才有可能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面对试用一个月的要求等不稳定因素,小黄一筹莫展。

对于刚毕业的求职者来说,签订劳动合同最容易遭“忽悠”的就是“试用期”了。试用期过长,以有问题为名予以辞退,这是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时的普遍遭遇。该单位的做法明显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与正式合同期相比,试用期内的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要低,而且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毕业生交纳相关社会保险。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后工资会有大幅度上涨。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如果长期耗在某个企业的试用期内,不仅会让求职者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

4、弄虚作假,不讲诚信

一些公司为了吸引求职者,常常在介绍招聘岗位信息时歪曲、编造、美化,极尽包装之能事。这些公司经常以高薪为诱饵,迫使应聘者立刻签订合同以及约定高额毁约金的方式,千方百计套牢求职者。又如一些不规范的网站和中介机构,通过截取求职简历,获取大量个人信息,出售给企业作为销售信息。更有甚者,

在报纸上刊登招聘信息,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是诱使应聘者递上个人资料,留作它用。

5、以招聘为名,行推销之实

其共同特征是:先许以优厚待遇, 当求职者上门应聘时, 公司以种种理由提出要对求职者进行“考察”。具体考察方式就是公司先与求职者订立一份产品推广协议或者产品促销协议,协议中约定求职者必须在约定时间内以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掉该公司某种产品,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或样品费。当求职者签好协议去推销产品时,才发现根本销售不掉。结果,求职者的保证金或样品费就这样被这些公司“黑”掉了。

(三) 困境之三:救济不力

程序法日益受到重视,是我国当代法学领域的发展趋势。但劳动关系领域,程序救济不力,致使大学生就业者合法权益屡遭侵害而无法保障的情况仍较为严重。原因在于:1、工会职能弱化。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用有限。2、仲裁程序设置不合理,大学生就业者维权困难重重。3、劳动保障监察不力,行政手段保护较弱。

以上的种种原因导致了大学生毕业以后的就业面临着许多的困境,在就业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大学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大学毕业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第 3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 4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条规定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依据。我国《劳动法》第12条对该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者就业,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因此,当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时,完全可以依法据理力争。

(二)大学毕业生享有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权利

大学毕业生作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作为就业协议书的一方,其权利受民法原则以及《合同法》的保护。民法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就业协议书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凌驾于毕业生之上,签定带有“霸王条款”的用人协议。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毕业生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必须如实介绍自身的真实状况。就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它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当用人单位违约或不按照合同兑现义务时,毕业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大学毕业生享有就业过程中的受教育权

大学毕业生作为高校的教育对象,理应享有受教育权。这种权利来自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除了传授大学生应有的专业知识外,还有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平等推荐毕业生,积极联系就业信息,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等义务,以保证大学生顺利就业。教育部周济部长200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高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把毕业生就业当作学校发展的重点问题,当作学校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强

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把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或必选课。因此,作为高校毕业生应该享有获取就业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公平推荐权。

三、大学生就业的《劳动合同法》保护

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表明,大学生就业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强调对大学生就业者的法律保障,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值得欣喜的是,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并征求意见,此举无疑为研究大学生就业中的《劳动合同法》保障提供了契机。

(一)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者的总体保护——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

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分析,劳动关系虽然是按照平等关系的方式建立,然而这种关系一经建立,根据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以指挥和服务为特征的隶属关系。作为《劳动合同法》,必须担负起缓解劳动对于资本的附属或者说劳动者对于雇主的附属性使命。用人单位作为强势主体,应当在人格化的基础上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应强化保护。从高校毕业生现状分析,自1999年高校扩招政策出

台,我国高校毕业生激增,2002年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145万人。2006年则为413万人。而在短期内,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幅度不会有很大变化,因此,在激烈的竞争中大学生就业弱势地位愈加明显,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保护是今后的一项重大课题。基于此,有学者明确提出:现代意义的劳动法自产生以来就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己任,以劳动关系中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作为自己保护的对象。这一宗旨,历经两百年沧桑变革始终未尝改变。也惟有如此,劳动法才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必要。今天的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社会地位都得到一定改善,但相对于用人单位一方,其弱势地位仍未得到根本变化,不断扩大在法律上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这一使命仍然任重道远显然,《劳动合同法》强化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对大学生就业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 《劳动合同法》应强化对大学生就业者的具体制度保护

《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宗旨之确立,在某种程度上,仅具有导向性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应在具体制度设计中体现对劳动者之保护。

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确立大学生就业者维权基础。从促进就业的角度看,口头劳动合同成本低、交易简单快捷,适用于一些短期、灵活性的工作,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就业。但在更为普遍的范围,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之签定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因此,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应强调劳动合同签定的强制性,并明确用人单位是签定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条件、劳动内容、工资报酬、职业危害的告知等法定义务,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内容规范的劳动合同。

2、确立职业稳定权,促进大学生就业者的人权保障。前面提及,大学生就业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加之用人单位对短期合同的青睐以及对试用期的滥用,因此导致大学生职业动荡,严重影响着大学毕业生的生存与发展。在此背景之下,劳动权内涵上增加职业稳定权尤为紧迫。大学生就业者作为一个特殊

群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使其不仅能够就业,在其获得职业后,还应能获得维持其职业稳定的权利,使其有安全感,此为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以《劳动合同法》制定为契机,职业稳定权之确立,具体应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第第一、制约合同短期化;第二,防止试用期滥用;第三,建立大学生失业者生存权保护。

3.完善劳动合同条款,避免格式条款成霸王条款。出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之目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已经成为一种通例。但是,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格式条款的不公平一直损害着劳动者的劳动权及其基本生存。因此,对劳动合同格式条款作出限制,使其符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标非常必要。

(三) 《劳动合同法》应强化对大学生就业者的救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面对逐年激增的大学生就业者,妥善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切实维护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局面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发挥工会职能,增强调解制度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在我国,拟发挥工会对大学毕业生之保护,一方面,工会在调解委员会中的独立地位应予确立;另一方面,工会自身应提高认识,明确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重要作用及肩负的使命。

2、完善劳动争议处置程序,强化大学生就业者的程序保障,现行劳动争议所采用的“一调一裁两审”体制,已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诟病。减少环节,缩短进程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目标。为解决大学生就业者维权周期过长的问题,以或裁或审、各自终局替代仲裁前置程序应为合理选择。因此,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者在法院中设立劳动审判庭,有利于提高审理劳动案件的水平。

3、构建劳动执法监督体系,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虽然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不够完善,但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用人单位大量违反工资制度、工时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地、有力地纠正和处罚,很大程度上源于劳动监察不力。因此,有必要在

当然,大学毕业生之供给与劳动力市场之需求问的矛盾将会长期存在,而劳动合同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大学生就业者的法律保护探讨,也必须在鲜活的现实生活中不断创新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大学生的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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