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均田制下的农民家庭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二o o 九年第四期

唐代均田制下的农民家庭经济研究

王淑端

(嘉南药理科技大学文化事业发展系, 台湾)

[内容提要]唐代农民的耕作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 实行耕织相结合的多种经营形式。唐初制定的均田制使农民在法律上拥有耕种一定土地的权利。农民分得的土地分为永业田、口分田两类。其中口分田要求农民定期进行还授, 不还授的永业田则要植桑养蚕, 以及种榆、种菜等, 发展家庭副业。本文以均田制的实施为背景, 分析了唐代农民身份地位的转变, 并在此基础上就农民家庭的收入与支出状况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唐代; 均田制; 农民家庭; 农业经济

[中图分类号]K 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 (2009) 04-0014-06

唐初, 面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均遭严重破坏的凋敝局面, 统治者在制度层面上制定了均田制, 以使普通百姓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因各地田地具体情况的差异, 唐代均田制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实现过, 但它在制度上规定授田给个体农民, 为保障个体农民家庭经济发展的物质保障提供了制度基础, 而唐朝国势也随着均田制下农民家庭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而臻于鼎盛。在均田制实施的过程中, 个体农民的身份地位、家庭收支状况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笔者不揣愚陋, 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 试就上述问题进行扼要探讨, 以求教于方家。

一、唐代均田制的实施

唐初的统治者从/重农固本0的认识出发, 极力促进农业生产, 积极维护其统治根基) ) ) 小农家庭的稳定。他们在制定政策时带有较多的民本思想, 为农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 此后这也成为唐代统治阶层的共识。以唐太宗为例, 他自勉/夙夜孜孜, 惟欲清净, 使天下无事。遂得徭役不兴, 年谷丰捻, 百姓安乐。夫治国犹如栽树, 本根不摇, 则枝叶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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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能清净, 百姓何得不安乐乎? 0为了保障农

[收稿日期]2009-07-22

民能有一块自己耕种的土地, 王朝统治者在北朝以来实施的均田制基础上, 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奴婢、耕牛等有利于世家大族受田的规定均被革去, 完全按照丁口数量进行授田。授田制度基本内容为:

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 人一顷, 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 老及笃疾废疾者, 人四十亩; 寡妻妾, 三十亩, 当户者, 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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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唐初赋税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制定并实施/租庸调0制, 其中/以庸代役0减少了对民力的占用, 给予了农民更多的自由劳动时间, 使农民不再因负担繁重的劳役而旷废农时。这些经济举措落实了/以民为本0的为政思潮, 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为确保均田制的实施, 唐代对于均田制的相关律令, 皆有严密而详实的规范。首先关于均田制中土地分配工作的具体管理, 唐5田令6明确规定:

/诸应收授之田, 每年起十月十(一) 日, 里正预校勘造籍, 至十一月一日, 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 对共给授。0

»

而对违法失职人员, 5唐律疏议6中有相应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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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里正, 依令:-授人田, 课农桑。. 若应受而不授, 应还而不收, 应课而不课, 如此类违法者, 失一事, 笞四十; 三事, 加一等。县失十事, 笞三十; 二十事, 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 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一年, 故者各加二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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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徒二年半。园圃, 加一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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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唐代均田制, 其规范精密, 制度内容详备, 立法技术之进步。

由于均田制的实施, 农民可以安心耕种自己的土地, 唐前期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当时诗人储光羲曾吟咏道:/种桑百余树, 种黍三十亩。衣食既有余, 时时会亲友0, 这是对唐代农民生活丰实的写照; 大诗人杜甫也用/忆昔开元全盛日, 小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栗米日, 公私仓廉俱丰实0的诗句, 为唐前期农业经济的繁荣做了真实而形象的记录。唐代历史上先后出现了/贞观之治0、/开元盛世0等兴盛局面, 这和唐前期王朝政权努力发展农业生产、维护农民利益, 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二、均田制下农民身分地位的变迁唐代均田制在改善个体农民家庭经济基础的同时, 也引致农民身分地位的变迁。均田制实行后, 农民被固定在土地上, 唐朝政权进而通过严格的户口登记制度, 将国有土地和农户累世之业纳入一个严密的行政管理体系中, 自此农民不再是地方豪强的依附民, 而是置于政府的直接管理控制之下。唐王朝亦藉此建立起政府与均田农户之间直接的政治经济关系。

唐前期对户籍的登记较为严格认真, 5唐会要6卷855籍帐6记载:

武德六年(623) 三月令:每岁一造帐, 三年一造籍

, ,

开元十八年(730) 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 县司责手实计帐, 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 总写三通, 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 州名用州印, 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迄。并装潢一通,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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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省, 州县各留一通。

如此唐王朝实现了对广大均田小农及其家庭人口的严格编制和人身控制。

虽然加强了对个体农民的控制, 但唐王朝在授予农民一定数量的土地后, 也使得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有所增强。永业田可世袭, /世业之田, 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0。此外, 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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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的买卖转让及对违法者的处罚, 5均

田令6有明确的规定:

/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 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 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 并听卖口分。卖充住宅、邸店、碾磑者, 虽非乐迁, 亦听私卖。诸买地者, 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 亦听依宽制。其卖者, 不得更请。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 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 辄卖买财没不追, 地还本主。,, 诸田不得贴赁及质, 违者财没不追, 地还本主。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 听贴赁及质。其官人永业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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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田欲卖及贴赁者, 皆不在禁限。0对于违法出卖口分田行为, 5唐律疏议6中规定:

/诸卖口分田者, 一亩笞十, 二十亩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地还本主, 财没不追。即应合卖者, 不用此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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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私自耕种公私土地的违法侵权行为, 5唐律疏议6中的规定为:

/诸盗耕种公私田者, 一亩以下笞三十, 五亩加一等; 过杖一百, 十亩加一等, 罪止徒一年半。荒田, 减一等。强者, 各加一等。苗子归官、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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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占他人墓田坟地的违法行为, 5唐律疏议6中的处罚规定更为严厉:

/诸盗耕人墓田, 杖一百; 伤坟者, 徒一年。即盗葬他人田者, 笞五十; 墓田, 加一等。仍令移葬。0

除上述普通百姓侵犯公私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要依法处罚外, 各级官员倚仗权势侵夺他人土地所有权亦属违法行为, 而且性质比较恶劣, 故其所受法律制裁更为严厉。据5唐律疏议6/在官侵夺私田0条规定:

/诸在官侵夺私田者, 一亩以下杖六十, 三亩加一等; 过杖一百, 五亩加一等,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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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还可根据法令, 在一定程度上买卖土地。前引5通典6卷二5食货志#田制下6中就记载有/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 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 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 并听卖口分0, 这便说明土地国有制和私有制并存, 均田制下土地所有权具有两重性。均田制具有的公私二重性, 使得农民在这一均田实施过程中, 获得了相对经济自主权, 由此均田制下的农民身份也具有二重性:既依附于国家, 向国家交纳租调提供徭役, 又有部分自主权和人身自由权, 其独立性大大增强。

唐代均田制下的土地分配, 随着人口增长及土地需求的增强, /隔县给受0的现象越来越多。这导致农民的经营方式出现自耕与租佃的分化。在制度层面上, 这一新现象是对均田制具有破坏力的, 它为土地兼并开启了大门; 但同时, 租佃现象也表明农民对土地具有一定的产权, 也为土地经营的集约化发展, 提高农业生产力提供了条件。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农民要求获得对土地的更大产权成为必然趋势, 这也是唐代农民身分地位主要变化的要素。

均田制下, 唐代农民身分地位的提高, 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扩大, 对于农民家庭经济的发展均产生了较为积极的意义。

三、均田制下农民家庭的收入支出状况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单位, 也是基本的消费单位。家庭收入支出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人口数量。唐前期家庭人口数据大致源自三类史料:一是正史的5地理志6、5食货志6, 以及政书5通典6、5唐会要6等文献中的统计资料; 一是敦煌吐鲁番文书的籍帐数据; 一是墓志铭或石刻题记等。梁方仲先生即根据第一类资料列表统计, 估算贞观十三年(639) 唐代平均户口数为4. 31口, 天宝元年(742) 为5.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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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两个时期进行平均, 是户均5. 03口; 冻国栋也有统计, 贞观十三年(639) 的户均口数是4. 06口, 天宝元年(742) 的口数是5. 74口, 那么平均是4. 9口。唐初, 常年的战乱使得农户家庭人口相对较少。随着均田制和系列惠民政治举措的实施, 农民家庭经济得到了巩固和发展, 家庭规模逐渐扩大。贞观年间和开元天宝#{l

年间是唐代前期两个有代表性的时期, 前述两份研究的结果都表明, 唐代前期的家庭人口规模和传统的五口之家的规模是基本吻合的。因

此, 本文将唐前期的户均人口数以五口之家来定位。

唐代农民实际授田的数额, 一直是史学界争鸣的中心。根据唐代的土地法令和敦煌、西州地区的实际授田情况来看, 政府与地方官员相当认真地执行了均田制, 但限于土地宽狭腴瘠的具体情况, 实际授田数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以武则天大足元年(701) 帐后沙州敦煌县郊毂乡户籍残卷(伯3669) 所列为例, 登记的四户户籍残卷显示, 每户均有记载授田数额(包括永业田、口分田、居住园宅) 及未受田数额。如:

户主邯寿寿年伍拾陆岁 白丁 课户见输

女娘子年拾叁岁 小女 亡弟妻孙年叁拾陆岁 寡, ,

廿畝永业肆拾肆畝已受 廿三畝口分合应受田壹傾叁拾壹畝 一畝居住園宅

八十七畝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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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如唐七世纪后期沙洲敦煌县龙勒乡籍残卷(斯6343) 记载有:

(前缺)

廿畝永业 卅二畝已受 十二畝口分(合应受田) 壹顷壹畝 六十九畝未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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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之载记得知, 户主邯寿寿家三人, 两人有

资格受田, 共应得田一倾三十一亩(其中一亩为居住园宅), 实际受田为永业田二十亩, 口分田二十三亩, 共四十三亩。龙乐乡藉残卷所载授田户情况不明, 但从应受田壹顷壹畝来看, 具备授田资格的当为一个丁男, 其实际受田数为永业田二十亩, 口分十二亩, 共三十二亩。结合敦煌文书其它户籍残卷、5籍帐6文书的记载,

以及史料中记载的唐代农民占有垦田数量的情况推测, 当时政府规定每丁授田百亩, 但授田数因受土地广狭腴瘠等具体条件的限制, 足额的情况不多, 因而农户实际受田量应在30-50(唐) 亩间, 户均40(唐)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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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从春秋战国以来, 农民的除家庭种植以外的其它经营收入在家庭经济收入中就占有重要的地位。北魏均田制规定/男夫一人给田

二十亩, 课莳余, 种桑麻五十树、枣五株, 榆三根。非桑之土, 夫给一亩, 依法课莳榆、枣, , 多种桑榆者不禁。0就是说, 从均田制实施初期, 就从制度上对农民副业经营做了相应的制度安排。5通典6卷二5食货二#田制下6亦云:

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 诸永业田, , , 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 榆枣各十根以上, 三年种毕, 乡土不宜者, 任以所宜树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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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唐代的粮食产量, 首先要确定唐代主要粮食作物。唐代主要粮食作物, 大致为粟、

麦、水稻, 三种作物产量差别较大, 其中水稻的产量最高, 粟次之, 麦又次之。在唐人的很多史料中大都记载了水稻的产量在3石左右。如贞元年间, 荆州因重修古堤, 整治废田, /广良田五千顷, 亩收一钟0。此处虽没有明确是何种作物, 但是荆州地区主要种植水稻当无异议, 水稻亩产一钟, 为3石4斗。至于粟的亩产量, 韩国磐先生曾估算唐前期边境的中等田地约为1石左右, 宁可先生则认为这个数字偏低, 应为1~1. 5石较为合适。此外, 对唐代粮食产量的考察, 还应该注意唐代进行的作物复种制的情况。复种提高了单位面积的产量。李伯重先生研究唐代农业的亩产量时认为, /粟一麦一豆0二年三作制是中原旱田的主要复种方式, 在这种耕作方式下, 旱田的亩产量应为谷物(粟、麦、豆) 平均1. 4石, 而南方稻田的亩产量要远远高于北方的亩产量, 大约为4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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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也确立了男耕女织的家庭经营方式。唐代国家的赋税也主要从/租0和/庸0这两个方面

进行征收, 因此除了耕种田地, 蚕桑与纺织是家庭最重要的副业, 同时也是满足家庭衣食的重要保障。唐代孟郊有诗云:

夫是田中郎, 妾是田中女。当年嫁得君, 为君秉机抒。精力日已疲, 不息窗下机。如何织纨素, 自着蓝缕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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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诗中可以看出, 家庭纺织主要是用来完成赋

税和商品交换。5唐六典6亦载:/诸官私互市唯得用帛、练、蕃采, 自外并不得交易0, 可证之种桑、养蚕、纺织是家庭重要的经济来源。

均田制对农民的园宅也做了制度上的规定:

应给园宅地者, 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 每三口加一亩, 贱口五口给一亩, 每五口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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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亩, 并不入永业、口分之限。此说明均田制下农民每户有一亩园宅, 在此园宅/春伐枯槁, 夏取果蔬, 秋畜蔬食、冬伐薪蒸0农民尽最大地利, 也使收入最大化。这些活动, 主要是贴补日常家用, 基本解决了日常家庭消费中除粮食、衣物外的, 如食盐、醋、酒、肉等日常用品用度以及锄头、镰刀等小型生产工具的更新。

均田制下, 农民负担最重要的依然是正税租、庸、调:

武德七年, 始定律令。,, 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 调则随乡土所产, 绫、绢、絁各二丈, 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 兼调婂三两; 输布者, 麻三斤. 凡丁,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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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粮食产量之外, 学者还对唐代人均粮

食占有量进行了分析。如宁可先生根据5通典6中记载的人口、土地数字, 推算天宝时唐朝人均粮食占有量为902公斤。他认为这应是唐代最高的人均粮食占有量, 结合唐前期一百多年由乱到至的历史发展过程, 唐前期人均粮食占有量应在700~800公斤, 这已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水平。

唐代农民除了粮食收入外, 还有其它经营收入。例如纺织收入、饲养收入、家庭编织收入等其它收入, 或在农闲时外出作庸工或经商, 以贴补家用。如5淮南子6曰:

人君者, 上因天时, 下尽地财, 中用人力。是以群生遂长, 五谷蕃植, 教民养育六畜, 养育以时种树, 务修田畴, 滋植桑麻。肥饶高下, 各因其宜, 丘陵阪险不生五谷者以树木, 春伐枯稿, 夏取果献, 秋畜疏食, 冬伐薪蒸, 以为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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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二旬, 若不役, 则收其佣, 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 旬有五日免其调, 三旬则租调具免。通正役, 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枕米。上户一石二斗, 次户八斗, 下户六斗。若夷僚之户皆从半输。蕃人内附者, 上户丁枕钱十文, 次户五文, 下户免之; 附经二年者, 上户丁输羊二口, 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 十分损四以上免租, 损六以上免租调, 损七以上课役具免。

农户除了要交纳租庸调之外, 还要缴纳户税和地税。太宗时期, 户部尚书韩仲良奏请:/王公已下垦田, 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 各依土地, 贮之州县, 以备凶年。0是为地税之缴纳。在5唐律疏议6卷十五5厩车律6曰:/-应输课税. , 谓租、调、地税之类0, 地税的地位和租调并列, 可见其在高宗初年, 就已经通过法律确定下来了。地税是计亩征税, 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9) 规定:

凡王公已下, 每年户别据己受田及借荒等, 具所种苗顷亩, 造青苗簿。诸州以七月已前申尚书省, 至征收时, 亩别纳粟二升, 以为义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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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值为计算户税的标准, 即每户农民出户税钱250文。

四、结 论

唐代实施均田制后, 个体农民无论在身分地位, 家庭收支状况, 甚或土地的使用权方面都有了巨大变化, 农民家庭经济普遍得到发展; 同

时, 伴随人口的增长、财政收入的增加, 唐前期也出现了/贞观之治0、/开元盛世0这样的盛世, 而这种国势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均田制的实施密不可分的。

均田制的实施是与唐初人少地多, 统治者急于恢复生产、增强国力等实际情况分不开的。随着人口增多、社会经济发展, 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 由此导致的授田土地不足和土地兼并增多对均田制造成结构性破坏。安史之乱后, 随着唐朝经济的衰退, 杨炎上奏皇帝建议改革税制, 制定两税法。在此情形下, 均田制虽未明文废止, 但终唐之世, 再未被实际实施过。此后, 唐朝虽有制定限制土地兼并的律法, 但仍未能阻止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 农民家庭的经济状况随之每况愈下, 赋税负担日益加重, 唐王朝的统治也就岌岌可危了。

注释与参考文献:

¹(唐) 吴兢著、裴汝诚等译注:5贞观政要译注6卷一5政体第二6,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6年, 第30页。

º(宋) 欧阳修、宋祁等撰:5新唐书6卷五十一5食货志6, 北京:中华书局, 1975年, 第1342页。

»转引自戴建国:5唐研究6, 5历史研究6, 2000年第2期。在宁波天一阁问世的原以为失传的宋5天圣令6中, 作者发现了大量已佚唐5开元二十五年令6原文, 在附录中, 唐5田令6更相当完整地保持了原貌。

¼(唐) 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5唐律疏议6卷十三5户婚6, 北京:中华书局, 1983年, 第249-250页。½(唐) 杜佑撰:5通典6卷二5食货二#田制下6, 北京:中华书局, 1984年, 第16页。

¾(唐) 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5唐律疏议6卷十二5户婚6, 北京:中华书局, 1983年, 第242页。¿(唐) 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5唐律疏议6卷十三5户婚6, 北京:中华书局, 1983年, 第244页。À5唐律疏议6卷十三5户婚6, 第246页。

地税在名义上是作为义仓税而征收, 且据/已受田及借荒0征收。

所谓户税是计户收税。5通典6卷六5食货六#赋税下6有唐代户税征收的较早记载:/武周长安元年(701) 十月诏:-天下诸州王公以下, 宜准往例税户。. 0/往例0是指什么时候, 史无明文, 但是至少说明在武周之前就有了户税的征收。同一条上载/至大历四年正月制, 一例加税, ,, 上上户四千, 每等减五百, 至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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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百, 下下至于五百。0可知户税是案等级收税, 征收的是钱币。杜佑在计算国家收入的时候, 曾对户税有过估算。5通典6载曰:

按天宝中天下计帐, 户约有八百九十余万, 其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大约高等少, 下等多, 今一例以下等计之, 其八等户所税四百五十二, 九等则二百二十二。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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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以二百五十为率。

从杜佑的记载中不难看出, 九等户占有绝大多数, 应该是农民的主体。今统以杜佑所计的平#

Á5唐律疏议6卷十三5户婚6, 第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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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唐代; 均田制; 农民家庭; 农业经济

[中图分类号]K 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 (2009) 04-0014-06

唐初, 面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均遭严重破坏的凋敝局面, 统治者在制度层面上制定了均田制, 以使普通百姓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因各地田地具体情况的差异, 唐代均田制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实现过, 但它在制度上规定授田给个体农民, 为保障个体农民家庭经济发展的物质保障提供了制度基础, 而唐朝国势也随着均田制下农民家庭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而臻于鼎盛。在均田制实施的过程中, 个体农民的身份地位、家庭收支状况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笔者不揣愚陋, 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 试就上述问题进行扼要探讨, 以求教于方家。

一、唐代均田制的实施

唐初的统治者从/重农固本0的认识出发, 极力促进农业生产, 积极维护其统治根基) ) ) 小农家庭的稳定。他们在制定政策时带有较多的民本思想, 为农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 此后这也成为唐代统治阶层的共识。以唐太宗为例, 他自勉/夙夜孜孜, 惟欲清净, 使天下无事。遂得徭役不兴, 年谷丰捻, 百姓安乐。夫治国犹如栽树, 本根不摇, 则枝叶茂荣。

¹

君能清净, 百姓何得不安乐乎? 0为了保障农

[收稿日期]2009-07-22

民能有一块自己耕种的土地, 王朝统治者在北朝以来实施的均田制基础上, 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奴婢、耕牛等有利于世家大族受田的规定均被革去, 完全按照丁口数量进行授田。授田制度基本内容为:

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 人一顷, 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 老及笃疾废疾者, 人四十亩; 寡妻妾, 三十亩, 当户者, 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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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唐初赋税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制定并实施/租庸调0制, 其中/以庸代役0减少了对民力的占用, 给予了农民更多的自由劳动时间, 使农民不再因负担繁重的劳役而旷废农时。这些经济举措落实了/以民为本0的为政思潮, 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为确保均田制的实施, 唐代对于均田制的相关律令, 皆有严密而详实的规范。首先关于均田制中土地分配工作的具体管理, 唐5田令6明确规定:

/诸应收授之田, 每年起十月十(一) 日, 里正预校勘造籍, 至十一月一日, 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 对共给授。0

»

而对违法失职人员, 5唐律疏议6中有相应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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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里正, 依令:-授人田, 课农桑。. 若应受而不授, 应还而不收, 应课而不课, 如此类违法者, 失一事, 笞四十; 三事, 加一等。县失十事, 笞三十; 二十事, 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 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一年, 故者各加二等。0

¼

止徒二年半。园圃, 加一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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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唐代均田制, 其规范精密, 制度内容详备, 立法技术之进步。

由于均田制的实施, 农民可以安心耕种自己的土地, 唐前期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当时诗人储光羲曾吟咏道:/种桑百余树, 种黍三十亩。衣食既有余, 时时会亲友0, 这是对唐代农民生活丰实的写照; 大诗人杜甫也用/忆昔开元全盛日, 小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栗米日, 公私仓廉俱丰实0的诗句, 为唐前期农业经济的繁荣做了真实而形象的记录。唐代历史上先后出现了/贞观之治0、/开元盛世0等兴盛局面, 这和唐前期王朝政权努力发展农业生产、维护农民利益, 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二、均田制下农民身分地位的变迁唐代均田制在改善个体农民家庭经济基础的同时, 也引致农民身分地位的变迁。均田制实行后, 农民被固定在土地上, 唐朝政权进而通过严格的户口登记制度, 将国有土地和农户累世之业纳入一个严密的行政管理体系中, 自此农民不再是地方豪强的依附民, 而是置于政府的直接管理控制之下。唐王朝亦藉此建立起政府与均田农户之间直接的政治经济关系。

唐前期对户籍的登记较为严格认真, 5唐会要6卷855籍帐6记载:

武德六年(623) 三月令:每岁一造帐, 三年一造籍

, ,

开元十八年(730) 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 县司责手实计帐, 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 总写三通, 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 州名用州印, 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迄。并装潢一通,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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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省, 州县各留一通。

如此唐王朝实现了对广大均田小农及其家庭人口的严格编制和人身控制。

虽然加强了对个体农民的控制, 但唐王朝在授予农民一定数量的土地后, 也使得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有所增强。永业田可世袭, /世业之田, 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0。此外, 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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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的买卖转让及对违法者的处罚, 5均

田令6有明确的规定:

/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 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 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 并听卖口分。卖充住宅、邸店、碾磑者, 虽非乐迁, 亦听私卖。诸买地者, 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 亦听依宽制。其卖者, 不得更请。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 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 辄卖买财没不追, 地还本主。,, 诸田不得贴赁及质, 违者财没不追, 地还本主。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 听贴赁及质。其官人永业田及

½

赐田欲卖及贴赁者, 皆不在禁限。0对于违法出卖口分田行为, 5唐律疏议6中规定:

/诸卖口分田者, 一亩笞十, 二十亩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地还本主, 财没不追。即应合卖者, 不用此律。0

¾

对于私自耕种公私土地的违法侵权行为, 5唐律疏议6中的规定为:

/诸盗耕种公私田者, 一亩以下笞三十, 五亩加一等; 过杖一百, 十亩加一等, 罪止徒一年半。荒田, 减一等。强者, 各加一等。苗子归官、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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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占他人墓田坟地的违法行为, 5唐律疏议6中的处罚规定更为严厉:

/诸盗耕人墓田, 杖一百; 伤坟者, 徒一年。即盗葬他人田者, 笞五十; 墓田, 加一等。仍令移葬。0

除上述普通百姓侵犯公私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要依法处罚外, 各级官员倚仗权势侵夺他人土地所有权亦属违法行为, 而且性质比较恶劣, 故其所受法律制裁更为严厉。据5唐律疏议6/在官侵夺私田0条规定:

/诸在官侵夺私田者, 一亩以下杖六十, 三亩加一等; 过杖一百, 五亩加一等,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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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还可根据法令, 在一定程度上买卖土地。前引5通典6卷二5食货志#田制下6中就记载有/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 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 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 并听卖口分0, 这便说明土地国有制和私有制并存, 均田制下土地所有权具有两重性。均田制具有的公私二重性, 使得农民在这一均田实施过程中, 获得了相对经济自主权, 由此均田制下的农民身份也具有二重性:既依附于国家, 向国家交纳租调提供徭役, 又有部分自主权和人身自由权, 其独立性大大增强。

唐代均田制下的土地分配, 随着人口增长及土地需求的增强, /隔县给受0的现象越来越多。这导致农民的经营方式出现自耕与租佃的分化。在制度层面上, 这一新现象是对均田制具有破坏力的, 它为土地兼并开启了大门; 但同时, 租佃现象也表明农民对土地具有一定的产权, 也为土地经营的集约化发展, 提高农业生产力提供了条件。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农民要求获得对土地的更大产权成为必然趋势, 这也是唐代农民身分地位主要变化的要素。

均田制下, 唐代农民身分地位的提高, 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扩大, 对于农民家庭经济的发展均产生了较为积极的意义。

三、均田制下农民家庭的收入支出状况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单位, 也是基本的消费单位。家庭收入支出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人口数量。唐前期家庭人口数据大致源自三类史料:一是正史的5地理志6、5食货志6, 以及政书5通典6、5唐会要6等文献中的统计资料; 一是敦煌吐鲁番文书的籍帐数据; 一是墓志铭或石刻题记等。梁方仲先生即根据第一类资料列表统计, 估算贞观十三年(639) 唐代平均户口数为4. 31口, 天宝元年(742) 为5.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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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两个时期进行平均, 是户均5. 03口; 冻国栋也有统计, 贞观十三年(639) 的户均口数是4. 06口, 天宝元年(742) 的口数是5. 74口, 那么平均是4. 9口。唐初, 常年的战乱使得农户家庭人口相对较少。随着均田制和系列惠民政治举措的实施, 农民家庭经济得到了巩固和发展, 家庭规模逐渐扩大。贞观年间和开元天宝#{l

年间是唐代前期两个有代表性的时期, 前述两份研究的结果都表明, 唐代前期的家庭人口规模和传统的五口之家的规模是基本吻合的。因

此, 本文将唐前期的户均人口数以五口之家来定位。

唐代农民实际授田的数额, 一直是史学界争鸣的中心。根据唐代的土地法令和敦煌、西州地区的实际授田情况来看, 政府与地方官员相当认真地执行了均田制, 但限于土地宽狭腴瘠的具体情况, 实际授田数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以武则天大足元年(701) 帐后沙州敦煌县郊毂乡户籍残卷(伯3669) 所列为例, 登记的四户户籍残卷显示, 每户均有记载授田数额(包括永业田、口分田、居住园宅) 及未受田数额。如:

户主邯寿寿年伍拾陆岁 白丁 课户见输

女娘子年拾叁岁 小女 亡弟妻孙年叁拾陆岁 寡, ,

廿畝永业肆拾肆畝已受 廿三畝口分合应受田壹傾叁拾壹畝 一畝居住園宅

八十七畝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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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如唐七世纪后期沙洲敦煌县龙勒乡籍残卷(斯6343) 记载有:

(前缺)

廿畝永业 卅二畝已受 十二畝口分(合应受田) 壹顷壹畝 六十九畝未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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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之载记得知, 户主邯寿寿家三人, 两人有

资格受田, 共应得田一倾三十一亩(其中一亩为居住园宅), 实际受田为永业田二十亩, 口分田二十三亩, 共四十三亩。龙乐乡藉残卷所载授田户情况不明, 但从应受田壹顷壹畝来看, 具备授田资格的当为一个丁男, 其实际受田数为永业田二十亩, 口分十二亩, 共三十二亩。结合敦煌文书其它户籍残卷、5籍帐6文书的记载,

以及史料中记载的唐代农民占有垦田数量的情况推测, 当时政府规定每丁授田百亩, 但授田数因受土地广狭腴瘠等具体条件的限制, 足额的情况不多, 因而农户实际受田量应在30-50(唐) 亩间, 户均40(唐)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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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从春秋战国以来, 农民的除家庭种植以外的其它经营收入在家庭经济收入中就占有重要的地位。北魏均田制规定/男夫一人给田

二十亩, 课莳余, 种桑麻五十树、枣五株, 榆三根。非桑之土, 夫给一亩, 依法课莳榆、枣, , 多种桑榆者不禁。0就是说, 从均田制实施初期, 就从制度上对农民副业经营做了相应的制度安排。5通典6卷二5食货二#田制下6亦云:

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 诸永业田, , , 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 榆枣各十根以上, 三年种毕, 乡土不宜者, 任以所宜树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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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唐代的粮食产量, 首先要确定唐代主要粮食作物。唐代主要粮食作物, 大致为粟、

麦、水稻, 三种作物产量差别较大, 其中水稻的产量最高, 粟次之, 麦又次之。在唐人的很多史料中大都记载了水稻的产量在3石左右。如贞元年间, 荆州因重修古堤, 整治废田, /广良田五千顷, 亩收一钟0。此处虽没有明确是何种作物, 但是荆州地区主要种植水稻当无异议, 水稻亩产一钟, 为3石4斗。至于粟的亩产量, 韩国磐先生曾估算唐前期边境的中等田地约为1石左右, 宁可先生则认为这个数字偏低, 应为1~1. 5石较为合适。此外, 对唐代粮食产量的考察, 还应该注意唐代进行的作物复种制的情况。复种提高了单位面积的产量。李伯重先生研究唐代农业的亩产量时认为, /粟一麦一豆0二年三作制是中原旱田的主要复种方式, 在这种耕作方式下, 旱田的亩产量应为谷物(粟、麦、豆) 平均1. 4石, 而南方稻田的亩产量要远远高于北方的亩产量, 大约为4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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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也确立了男耕女织的家庭经营方式。唐代国家的赋税也主要从/租0和/庸0这两个方面

进行征收, 因此除了耕种田地, 蚕桑与纺织是家庭最重要的副业, 同时也是满足家庭衣食的重要保障。唐代孟郊有诗云:

夫是田中郎, 妾是田中女。当年嫁得君, 为君秉机抒。精力日已疲, 不息窗下机。如何织纨素, 自着蓝缕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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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诗中可以看出, 家庭纺织主要是用来完成赋

税和商品交换。5唐六典6亦载:/诸官私互市唯得用帛、练、蕃采, 自外并不得交易0, 可证之种桑、养蚕、纺织是家庭重要的经济来源。

均田制对农民的园宅也做了制度上的规定:

应给园宅地者, 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 每三口加一亩, 贱口五口给一亩, 每五口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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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亩, 并不入永业、口分之限。此说明均田制下农民每户有一亩园宅, 在此园宅/春伐枯槁, 夏取果蔬, 秋畜蔬食、冬伐薪蒸0农民尽最大地利, 也使收入最大化。这些活动, 主要是贴补日常家用, 基本解决了日常家庭消费中除粮食、衣物外的, 如食盐、醋、酒、肉等日常用品用度以及锄头、镰刀等小型生产工具的更新。

均田制下, 农民负担最重要的依然是正税租、庸、调:

武德七年, 始定律令。,, 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 调则随乡土所产, 绫、绢、絁各二丈, 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 兼调婂三两; 输布者, 麻三斤. 凡丁,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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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粮食产量之外, 学者还对唐代人均粮

食占有量进行了分析。如宁可先生根据5通典6中记载的人口、土地数字, 推算天宝时唐朝人均粮食占有量为902公斤。他认为这应是唐代最高的人均粮食占有量, 结合唐前期一百多年由乱到至的历史发展过程, 唐前期人均粮食占有量应在700~800公斤, 这已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水平。

唐代农民除了粮食收入外, 还有其它经营收入。例如纺织收入、饲养收入、家庭编织收入等其它收入, 或在农闲时外出作庸工或经商, 以贴补家用。如5淮南子6曰:

人君者, 上因天时, 下尽地财, 中用人力。是以群生遂长, 五谷蕃植, 教民养育六畜, 养育以时种树, 务修田畴, 滋植桑麻。肥饶高下, 各因其宜, 丘陵阪险不生五谷者以树木, 春伐枯稿, 夏取果献, 秋畜疏食, 冬伐薪蒸, 以为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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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二旬, 若不役, 则收其佣, 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 旬有五日免其调, 三旬则租调具免。通正役, 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枕米。上户一石二斗, 次户八斗, 下户六斗。若夷僚之户皆从半输。蕃人内附者, 上户丁枕钱十文, 次户五文, 下户免之; 附经二年者, 上户丁输羊二口, 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 十分损四以上免租, 损六以上免租调, 损七以上课役具免。

农户除了要交纳租庸调之外, 还要缴纳户税和地税。太宗时期, 户部尚书韩仲良奏请:/王公已下垦田, 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 各依土地, 贮之州县, 以备凶年。0是为地税之缴纳。在5唐律疏议6卷十五5厩车律6曰:/-应输课税. , 谓租、调、地税之类0, 地税的地位和租调并列, 可见其在高宗初年, 就已经通过法律确定下来了。地税是计亩征税, 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9) 规定:

凡王公已下, 每年户别据己受田及借荒等, 具所种苗顷亩, 造青苗簿。诸州以七月已前申尚书省, 至征收时, 亩别纳粟二升, 以为义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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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值为计算户税的标准, 即每户农民出户税钱250文。

四、结 论

唐代实施均田制后, 个体农民无论在身分地位, 家庭收支状况, 甚或土地的使用权方面都有了巨大变化, 农民家庭经济普遍得到发展; 同

时, 伴随人口的增长、财政收入的增加, 唐前期也出现了/贞观之治0、/开元盛世0这样的盛世, 而这种国势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均田制的实施密不可分的。

均田制的实施是与唐初人少地多, 统治者急于恢复生产、增强国力等实际情况分不开的。随着人口增多、社会经济发展, 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 由此导致的授田土地不足和土地兼并增多对均田制造成结构性破坏。安史之乱后, 随着唐朝经济的衰退, 杨炎上奏皇帝建议改革税制, 制定两税法。在此情形下, 均田制虽未明文废止, 但终唐之世, 再未被实际实施过。此后, 唐朝虽有制定限制土地兼并的律法, 但仍未能阻止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 农民家庭的经济状况随之每况愈下, 赋税负担日益加重, 唐王朝的统治也就岌岌可危了。

注释与参考文献:

¹(唐) 吴兢著、裴汝诚等译注:5贞观政要译注6卷一5政体第二6,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6年, 第30页。

º(宋) 欧阳修、宋祁等撰:5新唐书6卷五十一5食货志6, 北京:中华书局, 1975年, 第1342页。

»转引自戴建国:5唐研究6, 5历史研究6, 2000年第2期。在宁波天一阁问世的原以为失传的宋5天圣令6中, 作者发现了大量已佚唐5开元二十五年令6原文, 在附录中, 唐5田令6更相当完整地保持了原貌。

¼(唐) 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5唐律疏议6卷十三5户婚6, 北京:中华书局, 1983年, 第249-250页。½(唐) 杜佑撰:5通典6卷二5食货二#田制下6, 北京:中华书局, 1984年, 第16页。

¾(唐) 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5唐律疏议6卷十二5户婚6, 北京:中华书局, 1983年, 第242页。¿(唐) 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5唐律疏议6卷十三5户婚6, 北京:中华书局, 1983年, 第244页。À5唐律疏议6卷十三5户婚6, 第246页。

地税在名义上是作为义仓税而征收, 且据/已受田及借荒0征收。

所谓户税是计户收税。5通典6卷六5食货六#赋税下6有唐代户税征收的较早记载:/武周长安元年(701) 十月诏:-天下诸州王公以下, 宜准往例税户。. 0/往例0是指什么时候, 史无明文, 但是至少说明在武周之前就有了户税的征收。同一条上载/至大历四年正月制, 一例加税, ,, 上上户四千, 每等减五百, 至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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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百, 下下至于五百。0可知户税是案等级收税, 征收的是钱币。杜佑在计算国家收入的时候, 曾对户税有过估算。5通典6载曰:

按天宝中天下计帐, 户约有八百九十余万, 其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大约高等少, 下等多, 今一例以下等计之, 其八等户所税四百五十二, 九等则二百二十二。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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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以二百五十为率。

从杜佑的记载中不难看出, 九等户占有绝大多数, 应该是农民的主体。今统以杜佑所计的平#

Á5唐律疏议6卷十三5户婚6, 第246页。

Â(唐) 储光羲:5田家杂兴八首6, (清) 曹寅、彭定求等编纂:5全唐诗6卷一三七, 北京:中华书局, 1960年, 第1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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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6(第一辑), 第128l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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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李林甫等撰、m 陈仲夫点校:5唐六典6卷三5尚书户部6, 北京:中华书局, 1992年, 第82页。~(唐) 杜佑撰:5通典6卷二5食货二#田制下6, 北京:m

中华书局, 1984年, 第16页。

u (后晋) 刘昫等撰:5旧唐书6卷四十八5食货志6, 北n

京:中华书局, 1975年, 第2088-20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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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5通典6卷六5食货六#赋税下6, 第34页。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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