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老人去世,有没有丧葬费?

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陕西安康市2014.12.24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13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发放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凡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补助金。

二、符合领取丧葬费补助金条件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800元丧葬费补助。

三、领取丧葬费补助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自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办理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领取养老金待遇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属于民政部门规定的火化对象,同时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镇(办)、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3、领取养老金待遇死亡人员丧葬费补助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它账户信息。4、《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村(社区)委员会、镇(办)社保站、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均可受理丧葬费补助申请。村(社区)受理的丧葬费补助申请,应自申请人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镇(办)社保站复核。镇(办)社保站复核并在信息系统登记处理后于每月月底前将资料报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五、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应在审核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费补助一次性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给申领人。alsjs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0月24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关于印发铜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发放程序的通知》铜人社发〔2013〕20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3〕46号)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发放工作。现就发放程序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9月1日起,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且已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补贴。

二、符合领取丧葬费补贴条件的,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6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丧葬费补贴。

三、符合领取丧葬费补贴条件的,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6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村、社区申请办理。所需资料:1、申领人身份证及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2、死亡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4、《铜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铜川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铜政发〔2012〕31号)规定的火化区和土葬区内的火化对象,同时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五、村、社区对申请事项初审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完毕并在信息系统登记处理后于每月25日前将资料报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六、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丧葬费补贴进行审核,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级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费补贴资金。同时,填报《铜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申请汇总花名册》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七、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将丧葬费补贴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划拨至申领人提供的银行账户。alsjs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凭统筹地殡仪馆出具的证明材料,领取一次性丧葬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我市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叠加享受待遇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但可按就高原则计发)。个人缴费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

五、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alsjs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承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8号 第十四条从201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3个月内办理销户手续。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其销户手续办理完成后,向其支付800元做为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25%。alsjs

《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20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方便参保人享受待遇,经研究决定将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下同)的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再列入《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09〕107号)规定的补贴范围。

二、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具体发放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三、丧葬补助金由区县财政足额安排,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财政部门划拨的丧葬补助资金记入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支出的丧葬补助金记入基础养老金支出。

四、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相互协调配合,做好丧葬补助金发放渠道调整与待遇发放的衔接工作。alsjs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4〕26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及《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203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京人社居发〔2012〕4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注销登记及结算

参保人或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并进行注销登记。

(一)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保障待遇)注销登记及结算审批表》(以下简称《注销表》,附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1.医院出具的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3.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四)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社保所。社保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参保人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材料上报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或将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按照《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203号)及《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09〕107 号)规定,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的丧葬补助金额。其中,参保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有缴费或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应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领丧葬补助金。

经办机构业务岗核定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后,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3)转财务岗,财务岗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款项,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支付款项拨至参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专用存折。支付成功后,经办机构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

待遇领取人员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和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追回,追回后,经办机构方可为参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等支付业务。

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由村(居)委会在一个月内向社保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并按规定提供人员死亡证明材料。社保所和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及丧葬补助金支付手续,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alsjs

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陕西安康市2014.12.24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13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发放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凡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补助金。

二、符合领取丧葬费补助金条件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800元丧葬费补助。

三、领取丧葬费补助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自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办理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领取养老金待遇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属于民政部门规定的火化对象,同时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镇(办)、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3、领取养老金待遇死亡人员丧葬费补助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它账户信息。4、《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村(社区)委员会、镇(办)社保站、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均可受理丧葬费补助申请。村(社区)受理的丧葬费补助申请,应自申请人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镇(办)社保站复核。镇(办)社保站复核并在信息系统登记处理后于每月月底前将资料报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五、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应在审核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费补助一次性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给申领人。alsjs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0月24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关于印发铜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发放程序的通知》铜人社发〔2013〕20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3〕46号)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发放工作。现就发放程序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9月1日起,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且已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补贴。

二、符合领取丧葬费补贴条件的,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6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丧葬费补贴。

三、符合领取丧葬费补贴条件的,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6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村、社区申请办理。所需资料:1、申领人身份证及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2、死亡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4、《铜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铜川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铜政发〔2012〕31号)规定的火化区和土葬区内的火化对象,同时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五、村、社区对申请事项初审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完毕并在信息系统登记处理后于每月25日前将资料报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六、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丧葬费补贴进行审核,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级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费补贴资金。同时,填报《铜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申请汇总花名册》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七、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将丧葬费补贴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划拨至申领人提供的银行账户。alsjs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凭统筹地殡仪馆出具的证明材料,领取一次性丧葬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我市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叠加享受待遇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但可按就高原则计发)。个人缴费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

五、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alsjs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承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8号 第十四条从201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3个月内办理销户手续。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其销户手续办理完成后,向其支付800元做为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25%。alsjs

《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20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方便参保人享受待遇,经研究决定将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下同)的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再列入《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09〕107号)规定的补贴范围。

二、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具体发放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三、丧葬补助金由区县财政足额安排,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财政部门划拨的丧葬补助资金记入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支出的丧葬补助金记入基础养老金支出。

四、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相互协调配合,做好丧葬补助金发放渠道调整与待遇发放的衔接工作。alsjs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4〕26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及《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203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京人社居发〔2012〕4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注销登记及结算

参保人或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并进行注销登记。

(一)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保障待遇)注销登记及结算审批表》(以下简称《注销表》,附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1.医院出具的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3.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四)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社保所。社保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参保人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材料上报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或将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按照《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203号)及《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09〕107 号)规定,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的丧葬补助金额。其中,参保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有缴费或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应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领丧葬补助金。

经办机构业务岗核定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后,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3)转财务岗,财务岗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款项,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支付款项拨至参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专用存折。支付成功后,经办机构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

待遇领取人员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和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追回,追回后,经办机构方可为参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等支付业务。

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由村(居)委会在一个月内向社保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并按规定提供人员死亡证明材料。社保所和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及丧葬补助金支付手续,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alsjs


相关文章

  • 爱德事迹材料
  • 以实际行动做好教育事业 ----"爱德之星"单行材料 头闸九年制学校 黄金谱 黄金谱同志,现任教头闸九年制学校六年级语文兼班主任工作.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他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语 ...查看


  • [精品](最新)东营市五险2017年金办事指南
  • 东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乡居民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城镇企业参保条件 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保险经 ...查看


  • 重阳节手抄报:关于尊老敬老的礼俗
  • 尊老敬老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潮汕俗语"尊老有老当",意思是说一个人只有尊敬老人,自己今后才有可能成为一个受人尊敬的老人.尊敬老人.赡养父母,形成了一种社会道德规范,与作为伦理观念的孝俗,融化在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血液中 ...查看


  • 农村葬礼高消费警示
  • 农村丧葬消费的膨胀和攀比心理导致了严重的铺张浪费."一家死人,全村举丧"的现象,导致一个普通农民的葬礼就能消费掉另一个普通农户一年的收入.农村葬礼高消费成了农民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沉重负担. 一个普通农民的葬礼消费清单 去世 ...查看


  • 男子助母安乐死案追踪:法律遭遇乡土规则|安乐死|孝子|助母安乐死
  • 男子助母安乐死案追踪:法律遭遇乡土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5日14:09  三联生活周刊 微博 "孝子弑母"案:当法律遭遇乡土 在广州打工的四川人邓明建,因为帮助母亲自杀 ...查看


  • 农村孤寡老人社会支持系统构建研究-广西Y镇为例
  • Aging Research 老龄化研究, 2017, 4(1), 6-10 Published Online March 2017 in Hans. A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Sup ...查看


  • 农村丧葬讣告或榜文的后面落款是该写孝子还是不孝子泣拜?
  • 农村丧葬<讣告>或<榜文>的后面落款是该写 "孝子"还是"不孝子"泣拜? 农村中有了老人去世,你如果注意就会经常看到<讣告>的落款处有写"不孝子不孝媳&q ...查看


  • 敬老院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 湖南农业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2016年寒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名称:敬老院社会实践报告 调查时间: 2016.2.1-2.5 调查地点: 姓 名: XXX 学 号: 班 级: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制 敬老院社会实践报告 摘要: &qu ...查看


  • 怎么写郑州新建养老院项目可行性报告
  • 怎么写郑州新建养老院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名称:怎么写郑州新建养老院项目可行性报告 申报单位:xxx 联系人:xxx 电话:xxx 传真:xxx 编写时间:xxx 主管部门:xxx 撰稿单位:郑州经略智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撰稿时间:201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