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十三条政策解读及公司业务发展建议-20140918

沪新三十三条政策解读及公司业务发展建议

东北证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

目录

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2 二、 《意见》解读 ......................................................................................... 2

(一) 上海将大力支持期货市场的发展 ............................................................................... 2 (二) 促进资本市场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开放 ................................................................... 3 (三) 支持私募投资基金发展 ............................................................................................... 4 (四) 支持非公开市场发展;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组织体系 ........................... 7

三、 我公司各业务发展建议 ......................................................................... 9 附:上海市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 13

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上海市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分6部分内容共33条,对新“国九条”中重要的资本市场改革措施予以积极呼应,包括配合做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的注册制工作;积极开展“沪港通”业务试点;配合推进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等。

《意见》还着力反映了重点领域的改革创新举措。比如:在自贸试验区逐步放宽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逐步提高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支持注册在该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参与上交所债券回购;支持上期所、大商所、郑商所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商品交割仓库等。

《意见》将支持上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自贸试验区平台,发行QDII和RQDII产品;支持其境外分支机构按规定发行QFII、RQFII产品,逐步扩大QFII、RQFII参与金融期货产品的范围。

《意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进一步增强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服务功能。上海将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壮大主板市场,做大、做强、做活蓝筹股市场,增加市场内部层次;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做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等相关工作;积极推进“沪港通”等试点;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ETF期权等业务创新。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意见》还提出,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全面提高本市上市挂牌公司质量;依托资本市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民营企业成长;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借助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

为支持大众创业、草根创业,《意见》首次提出支持私募投资基金探索创新。

二、 《意见》解读

我们初步认为,《意见》着力于将上海“建成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度最高、上市公司运作最规范、社会信用体系最健全的地区”。充分显示了上海在建设金融市场方面的雄心,也说明了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策略路径。其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我公司特别关注:

(一) 上海将大力支持期货市场的发展

沪新三十三条对于期货市场进行了重点描述,第八条指出,支持商品期货市场发展,将“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产品创新,不断增加新品种,进一步完善期货品种结构体系。加快推出商品指数期货,探索运用商品期货期权、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实现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促进商品期货市场与商品现货市场的联动发展。鼓励本市企业合理运用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对冲风险。”第九条指出,支持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将支持在沪金融市场稳步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各种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和股票期权产品。支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展国债期货,进一步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配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积

极支持在沪金融市场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稳步推出外汇期货等产品创新。探索场外金融衍生品创新业务,建立集中清算机制。

从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看,品种较少和品种创新机制不完善是阻碍期货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从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看,1、我国期货市场经过治理整顿,上市品种大幅减少。交易品种数量过少直接限制了中国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使大量的资金只集中在对几个期货品种的投资上,容易出现对市场的人为控制,使期货市场难以发挥本应起到的作用。

2我国期货品种遵循政府供给导向模式。表现为:⑴管理当局往往直接介入期货品种创新的过程,决定某种产品投入市场与否。⑵一些金融监管法规限制了期货品种创新的空间。供给导向的创新模式事实上使金融机构囿于“除了监管者许可的业务,其它业务均不得开展”的被动局面。

3品种创新以吸纳型为主,原创型创新较少。目前我国上市的期货品种基本上是引进国外已有的品种,真正属于我国首次开发的期货品种较少。

期货品种创新滞后带来极大的弊端,主要包括:

1、遏制了期货市场的交易需求。期货品种是期货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资源,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是依托于期货交易品种展开的。上市品种过少,不仅不能满足大多数行业规避风险的需求,而且容易积聚市场系统性风险—巨量资金相对集中在少数几个品种上,形成堆积效应,使个别品种不堪重负,造成市场过度投机。

2、削弱了期货市场的自主创新。在严格的审批制下,行政审批程序冗长繁琐,新品种命运多架,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品种往往难于批准,这使得交易所在品种创新力一面的投入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无疑会对交易所实行自主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久而久之,削弱和挫伤了交易所的自主创新意识。

3、助长了期货市场的垄断地位。目前期货品种资源选择或期货品种上市地点的选择基本上由证监会来协调,且一个品种一般只确定一家交易所上市交易。这一品种资源的分配力一式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交易所对品种资源的平等开发权力,有违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

此次沪新三十三条在期货市场的发展上,重点强调了品种创新,将极大的促进期货市场的发展。

(二) 促进资本市场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开放

沪新三十三条第二条提出,要促进资本市场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开放,“推进区内符合条件

的个人按规定开展跨境双向投资。推动境外机构和自贸试验区注册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促进跨境资本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双向流动。努力把自贸试验区建成全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度最高的试验田”。

整体看,这一条整体是明确将不断扩大自由贸易区资本市场开放范围,并推动具体政策的落地实施,们可将其解读为央行去年12 月2 日发文《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的制度细化与落地。央行去年的发文首次明确了上海自贸区金融业先行先试的突破口地位,其中对自贸区跨境投资领域明确提出30 条意见,包括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内容。而此次在推动区内机构与个人的跨境双向融投资与设立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平台等方面,则进一步细化了落地实施政策,显著利好证券行业。明确支持包括券商自营在内的投资机构,利用自贸区平台实施“走出去”大战略,开展境外直投业务,在分散风险与提高期望收益方面功能显著。同时《实施意见》的第23 条也明确提出支持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由此境外直投的便利化将帮助券商深挖客户需求,带动后续融资与并购业务的协同发展。

进一步明确境内投资市场的对外开放与国际交易平台建设,促使券商经纪业务在当前格局下实现以量补价。逐步提高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自贸区内设立合资证券、基金与期货公司的持股比例,并放开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限制,扩大QFII、RQFII 参与金融期货产品的范围,境外投资者在自贸区的金融投资范围进一步提升。结合建设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平台战略,在建设国际黄金交易中心、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金融平台,促进与境外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合作。更为广泛的投资参与者与更集中的金融交易平台,对促进区内券商经纪业务扩容意义重大。在当前国内市场的竞争格局下,券商经纪业务佣金率的长期下行趋势非常明确,并进一步对券商估值形成压制。而通过扩大对外开放程度与完善平台建设,来引入对外开放变量后,券商经纪业务板块有望实现以量补价。

(三) 支持私募投资基金发展

沪新三十三条第十一条提出要促进非公开市场规范发展,其中提出。逐步健全私募投资基金二级市场,培育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非公开市场交易。拓宽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渠道,鼓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非公开市场发行产品。率先研究私募投资基金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营造私募市场发展环境,培育与私募投资产品发行相关的定价、估值、交易、风控、后台管理等新型服务业态及服务机构,大力吸引、集聚行业高端人才。

第十七条提出要支持私募投资基金探索创新,提出“鼓励发展多样化私募投资基金和各类私募投资产品,拓展投资范围。进一步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促进境内外私募投资基金在沪集聚发展。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支持本市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的产品、服务和途径。”

我国目前私募投资基金发展的问题集中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必备要素,纵观世界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一家,都有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每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都由三类人组成,第一类,社会名流,第二类,投资精英,第三类,管理精英,此三类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其中社会名流,主要负责资金的募集和投资目标的两个方面,投资精英主要负责深入的分析投资项目,提供投资决策依据,管理精英主要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的管理事务,包括执行投资交易合同以及维系与投资标的企业的良好关系。然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某些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例如,鼎晖投资、中信资本等,绝大多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将上述的三类人混合使用,某些小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甚至全无投资和管理人才,在这些小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投资人兼任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角色,不仅自己投钱,而且还肩负着管理的重任,这种现状和我国缺乏缺专业的管理人才息息相关,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大范围兴起是在2000年以后,兴起的时间比较短暂,所以,短短的今年时间也无法产生质量过硬的专业投资人才和管理人才。

2、投资退出渠道单一

一般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有四种,即上市、协议回购、回购以及破产清算。 四种退出方式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资料来源:东北证券

在以上的四种退出方式中破产清算是PE机构最不愿意看到的,协议回购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转让给其他的投资者,二是收购兼并,然而,协议转让比较适合大型的PE机构,对于小型的PE机构而言,尤其是超小型的PE 机构,由于它们缺乏资金实力和人力资本去从事兼并收购活动,它们最热衷的是去寻找即将上市的大企业,通过各类关系分得投资配额,因此,对于它们而言,通过兼并收购变现并不具有可行性。

回购退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退出渠道,一般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回购条款,当约定是事项出现时,投资人通过将股权出售给企业或者原股东实现资本的回收和收益。一般当企业不愿意股权外流其他主体时,企业会倾向于签署这样的,在回购条款。

IPO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最希望获得的退出渠道,虽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IPO方式退

出可以投资者带来最大的收益,但是我国国内以IPO作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现状,至少会导致两个后果,一由于能够上市的企业毕竟只是少数,而PE机构的数量日渐增多,投资于有意上市的成熟企业的PE机构数量也在增加,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优质企业甚至一年之内将接待上百个希望给予投资的PE机构,这不仅造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发展的无序性,而且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初衷无法实现,二是,提供了一个权力寻租的温床,一些能够拿到即将上市企业的个人或者机构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热衷的对象。

综上可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过于热衷以IPO退出方式的现状,不仅反应了大量本土PE机构缺乏长期投资意识,而且也是滋生PE腐败的根源和驱动力,急需政府给予科学和合理的引导以及管理。

3、二级市场不健全,资本缺乏流动性

私募股权投资的特征之一就是资本流动性差,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是中长期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所以私募股权投资以资本流动性差为主要特征,它们追求在资本相对不流动中实现投资收益。然而,虽然资本流动性差事它的特征之一,但是该特征并不是一个优点,相反是个缺点,在国外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家,都存在着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相同的市场,即专让LP转让自己出资额的市场,PE二级市场可以发挥市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额的定价功能。从而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中,二级市场还没有出现,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很差,这种情况也成为导致我国一些本土LP不愿意涉足私募股权投资的原因之一。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差异造成两者的税负不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差异主要表现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三方面纳税人所适用是政策上。

根据根据有关的法规政策,对公募股权投资基金从证劵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投资者证劵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劵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等的收入均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就其股息、红利、收入和股权转让收益都要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从国家鼓励公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深化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以及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角度考虑。目前对公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负担过重。

5、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

由于私募权投资基金募集和投资涉及面广,目前有多个政府机构参与监管工作,首先是国家和地方的发改委,主要是对私募权投资基金的核准和备案管理,设立和运行指导,其次是金融监管部门,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包括央行,证监会、各地的金融办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监管,在这种现行的监管格局下,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没有目前的划分,从而导致各地私募权投资基金核心监管机构不一致,信息交流不畅,甚至存在监管真空区域。

沪新三十三条从不同方面针对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将

有助于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

(四) 支持非公开市场发展;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组织体系

此次《实施意见》明确强调支持企业到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上市挂牌,同时建立上海市上市挂牌企业统一资源库,加大拟上市挂牌公司的培育力度。统一资源库的建立为在新三板做市功能开启之后,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我们预期新三板年交易额将由2013 年全年的30 亿元迅速扩张到2018 年的562 亿元。2013年新三板交易额较2012 年已实现40%的高增长,2014 年上半年新三板累计募集资金46 亿元,截至2014 年6 月底,新三板挂牌公司达到840 家,市场规模达到1114 亿元,市场规模较2012年增长约277%。2013 年底开始,为促进新三板的发展,股改中心也做出了一些政策和技术方面的改进。2013 年12 月股改中心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打破了挂牌企业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 人的限制,2014 年5 月19 日新三板新交易系统上线,单笔报价委托股份数将从最低30000 股下降到1000 股,同时新系统还增加了自动匹配功能。此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中规定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中的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以2014 年7 月底数据推断,加上下半年做市制度引入后对交易额的拉升,预期全年交易额将达到50 亿元。

预计2014 年之后挂牌企业总量增大,而增速会在2014 年400%的峰值后逐渐下滑,由此预计交易额增速会出现下滑,假设2015-2018 年的交易额增长分别为200%,100%,50%,25%;则分别对应交易额150 亿元,300 亿元,450 亿元,562 亿元。由此预期新三板做市商业务未来将会成为券商重要的收入来源,预测2018 年做市业务收入将达到28 亿元。 表3: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券商业务职能和门槛

资料来源:证券业协会,东北证券

图1:新三板挂牌公司迅猛增长

资料来源:WIND资讯 表4:新三板历年交易情况

资料来源:WIND资讯 ;东北证券

图3:新三板换手率虽不算高,但呈现稳健上升局面

资料来源:WIND资讯

三、 我公司各业务发展建议

1、经纪业务大力发展以为沪港通、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增值业务

经纪业务面临互联网的直接冲击,更需要深度挖掘业务自身的内涵价值,互联网金融只是直接影响到券商通道业务,金融服务本身还涵盖提高投资者投资收益以及全面理财的专业化服务两大职能。因此,从经纪业务发展角度看,更需要思考如何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和提供更好的增值服务,抵御互联网金融的直接影响。

参考美国证券市场经历佣金市场化之后的经纪业务佣金率表现,主要经历了两波较为明显的下滑。其中,第一波下滑,始于1975年放开佣金管制后的价格竞争;第二波上世纪90年度初的下滑,便是归于互联网经纪的低佣冲击。美国在经历了两轮明显的经纪佣金下滑之后,各大券商积极转型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生态,各类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互为补充,均各自占据一席之地,形成了具有不同经营风格的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证券行业的多元化生态之下,主要形成

三中类型公司,一是大型综合类券商。如高盛、摩根;二是,聚焦特定业务券商,如拉扎德;三是,互联网券商,如嘉信等。

图4、美国佣金放开以及互联网金融影响下佣金率走势

同时沪港通业务积极备战中,公司也应该积极筹备,考虑赴香港设立子公司或者进行收购,在互联网金融方面也应该积极出击,与互联网企业积极合作,早日推出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经纪产品,简化开户流程,降低开户成本,进一步增强公司经济业务现有客户的粘性和对潜在新客户的吸引力。

2、投行积极拓展再融资、财务顾问以及新三板等多项业务领域;尤其是新三板业务,一定要积极备战

新股发行体制仍处于改革阶段,IPO是投行业务发展的核心,但同时注重发展政策因素影响小的相关业务,2013年行业财务顾问收入增长明显,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在再融资、兼并重组以及改制等方面需求旺盛,而且此类项目具有周期短、人力占用有限的特征,能够发挥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作用,此外,新三板未来仍将会快速发展,积极推进新三板企业挂牌和融资需求,提高项目综合效益。

表5:财务顾问业务收入明细

表6、新三板部分券商挂牌家数

3、推进资产管理新型业务快速发展,尤其是设立以私募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系列产品,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要

资产管理业务需要以创新产品为主,积极推进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委托贷款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股权收益权转让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债权收益权转让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等。发挥银证合作、银信合作通道优势,根据需求自主设计交易结构,拓展创新型定向资管业务的空间。另一方面,开展满足不同客户需求、不同风险需求的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积极发展已有的针对客户保证金的现金管理产品,针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为主要投资范围的固定收益类融通宝系列产品,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为投资标的的融汇系列产品。注重各类新型业务发展动态,加强风险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创新业务在规模和质量上的提高。

表7、2009年来全年股权质押业务统计(单位:亿元)

4、积极准备行业创新业务

以个股期权为代表的创新业务有望今年推出,作为个股对冲工具相对股指期货具有参与门槛低的有利因素,在市场波动加大、对冲产品需求旺盛的时期,个股期权市场规模有望快速增长,从国际市场衍生产品横向比较看,个股期货及期权规模略小于股指期货及期权市场规模,市场整体空间大,在此需要积极应对、做好政策储备。

5、积极拓展在上海的子公司业务

沪新三十三条立足于提高上海市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致力于将上海“建成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度最高、上市公司运作最规范、社会信用体系最健全的地区”。充分显示了上海在建设金融市场方面的雄心,也说明了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策略路径;未来上海的人才资源、政策环境、创新资源等各个方面将会明显由于其他省市,从我公司目前的业务布局看,我公司目前在上海有8家营业部、有自营、资管、研究和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四家分公司,从我们的参股和控股公司看,东方基金和银华基金位于北京,渤海期货位于大连,整体我公司在上海的机构布局和业务占比还偏少,我们建议公司应该积极拓展在上海的子公司业务,比如考虑将更多的业务分公司总部设在上海等,以充分享受到未来上海地域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带来的机遇。

附:上海市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高度,对新时期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发展和监管进行了统筹规划和总体部署。资本市场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就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导向,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以贯彻落实《意见》为指引,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促进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创新,扩大开放;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拓展资本市场广度和深度,不断完善服务全国的功能;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不断提升上海作为全球性人民币产品创新、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地位。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动力,形成功能齐全、开放高效的资本市场体系;培育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具备核心竞争力和成长潜力的上市挂牌公司;建设富有创新活力和市场影响力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队伍。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加快形成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全面加强资本市场信用、法治、人才环境建设;有效防范资本市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把握自贸试验区建设重大战略机遇,不断提升上海资本市场开放水平

(二)促进资本市场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开放

不断扩大自贸试验区资本市场开放的范围。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动资本市场支持促进自贸试验区政策的落地实施,研究出台相关细则。推动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推进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规定开展跨境双向投资。推动境外机构和自贸试验区注册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促进跨境资本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双向流动。努力把自贸试验区建成全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度最高的试验田。

(三)加快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平台

支持金融市场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研究设立国际金融交易平台,推出面向全球投资者的产品与业务。支持上海黄金交易所建立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提升在全球黄金市场中的定价能力,逐步推动国际黄金转口中心建设。稳步推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推动原油期货上市交易。积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产品研究与创新。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商品交割仓库。支持上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自贸试验区内发行的债券开展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市场平台与境外资本市场的连接合作。

(四)提升自贸试验区证券期货服务业开放水平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配合中国证监会逐步放宽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逐步提高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的持股比例;逐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加快推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分公司或专业子公司。支持本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自贸试验区平台,实施“走出去”战略,发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产品;支持其境外分支机构按规定发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产品,逐步扩大QFII、RQFII参与金融期货产品的范围。

(五)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探索金融监管模式创新

积极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体制,推动自贸试验区证券业监管转型与创新,探索并推进证券行业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和跨境监管合作,切实防范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构筑自贸试验区金融安全网。

三、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进一步增强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服务功能

(六)支持股票市场发展

充分发挥和强化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股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壮大主板市场,做大、做强、做活蓝筹股市场,增加市场内部层次。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做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等相关工作,加快推动沪市上市公司监管转型。积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等试点,提升上海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ETF期权等业务创新。支持和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七)支持债券市场发展

充分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作用。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协同发展,推进市场间的交叉挂牌及自主转托管机制,促进债券跨市场流转。支持注册在本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支持本市企业以多种形式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支持注册地在本市的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开或私募发行公司债券。支持各类债券发行人在上海招标发行债券。做好上海政府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扩大本市专业机构债券投资范围和规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丰富债券市场产品、开展资产证券化创新。

(八)支持商品期货市场发展

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产品创新,不断增加新品种,进一步完善期货品种结构体系。加快推出商品指数期货,探索运用商品期货期权、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实现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促进商品期货市场与商品现货市场的联动发展。鼓励本市企业合理运用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对冲风险。

(九)支持金融期货市场发展

支持在沪金融市场稳步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各种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和股票期权产品。支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展国债期货,进一步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配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积极支持在沪金融市场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稳步推出外汇期货等产品创新。探索场外金融衍生品创新业务,建立集中清算机制。

(十)提升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服务功能

加快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以服务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重点,探索金融产品创新,增强市场资源集聚、整合和配置功能。做好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对接,推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十一)促进非公开市场规范发展

不断拓展市场空间,完善本市非公开市场交易机制及发行制度。逐步健全私募投资基金二级市场,培育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非公开市场交易。拓宽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渠道,鼓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非公开市场发行产品。率先研究私募投资基金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营造私募市场发展环境,培育与私募投资产品发行相关的定价、估值、交易、风控、后台管理等新型服务业态及服务机构,大力吸引、集聚行业高端人才。

(十二)促进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在沪的资本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加强登记、结算、清算、托管等设施建设,不断降低市场成本,防范市场风险,保障资本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积极推进“沪港通”等跨境登记结算业务技术系统建设,为跨境金融产品开发提供良好服务。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本市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为支撑,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四、支持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增强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十三)支持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业务集聚发展

努力改善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吸引境内外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金与资产管理机构到上海发展。促进各类资本依法在沪设立机构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政策扶持等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在本市依法发起开办或参与设立专业牌照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积极支持民营资本进入证券期货服务业。支持本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以相互持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

(十四)增强在沪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竞争力

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做大做强做专业,探索国际化和集团化发展。推进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加快金融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发挥本市基金管理行业优势,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进程,完善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形成若干全国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系统重要性的现代投资(行情,问诊)银行;打造一批法人治理健全、服务水平优良、风险管理完善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推动上海成为重要的

全球资产管理中心。

(十五)完善本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权,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建立健全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在具备条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探索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完善与长效激励相配套的业绩挂钩、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配套约束机制。

(十六)促进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健康发展

支持本市证券期货业、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增强服务的便利性,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支持互联网企业多形式参与上海资本市场,规范开展股权众筹等业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十七)支持私募投资基金探索创新

鼓励发展多样化私募投资基金和各类私募投资产品,拓展投资范围。进一步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促进境内外私募投资基金在沪集聚发展。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支持本市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的产品、服务和途径。

(十八)促进证券期货相关专业服务业发展

加强对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增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打造功能齐备、分工专业、服务优质的金融专业服务业。积极稳妥发展从事各类专业金融服务的新型机构。

(十九)壮大专业机构投资者队伍

充分利用本市各类资产管理公司集聚优势,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支持和推动本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资金、信托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投资,不断扩大资本市场投资范围和规模,壮大多元化的专业投资者队伍。

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推动本市企业创新发展

(二十)推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支持企业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市场上市挂牌。建立本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企业统一资源库,加大拟上市挂牌公司的培育力度。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完善和整合相关扶持政策,切实做好中小企业改制与上市挂牌的服务工作。

(二十一)提高上市挂牌公司质量

不断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将上海打造成全国上市公司运作最规范的地区。促进本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上市挂牌公司规范经营,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企业效益,为股东创造价值。积极探索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及相关考核评价体系,鼓励上市公司多形式开展股权激励和职工持股计划。根据退市制度安排,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稳妥做好上市挂牌公司的退市或摘牌工作。

(二十二)依托资本市场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

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开放性市场化重组,支持国有资本与民营等其他各类资本相互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公众公司为主要实现形式,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本市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实现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或引进战略投资者。依托资本市场,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国资流动平台,畅通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渠道。鼓励民营企业激发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基础,利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加快发展。

(二十三)支持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

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突破部门、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并购重组,促进企业股权有序顺畅流转。改善政府管理和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完善鼓励扶持政策,降低并购重组成本。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并购重组的支付方式,研究推进定向权证等作为支付工具。加快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发挥本市产权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作用。

六、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

(二十四)推进本市资本市场信用环境建设

建立健全本市信用信息体系,加强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与联动合作。优化使用环境,便利市场参与者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信用信息。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并加快评级业务发展,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完善资本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上海成为信用体系最全、征信环境最好、信用服务最优的城市。

(二十五)加强资本市场法治环境建设

配合国家和地方立法部门,促进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健全资本市场执法机制,加强本市执法部门与资本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动。支持以司法改革试点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健全上海金融检察、审判专业化机构组织体系。探索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设立第三方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建立公平、公正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解决资本市场纠纷。

(二十六)加强本市资本市场人才队伍建设

创新人才服务与管理模式,集聚高层次、紧缺型人才,提高资本市场人才国际竞争力。健全与资本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多渠道、多形式的专业培训体系,提高金融人才队伍能力素质。优化资本市场人才政策环境,提供人才引进便利和其他相关服务。

(二十七)推动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研究

充分利用智库和学术研究机构,加强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发展研究工作,对涉及到上海资本市场发展的综合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深入开展研究。加强研究成果的运用,鼓励学术研究机构与各类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协作开展研发,形成研究成果应用推广的合作机制。

鼓励在沪资本市场各类主体探索业务创新,支持其申报本市金融创新奖项。

(二十八)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

强化资本市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本市证券、期货、基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等行业协会和金融业联合会在自律规范、服务会员、搭建平台、引领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各类资本市场相关机构和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九)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引导和支持本市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支持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多种形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三十)规范本市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

严格管理涉及资本市场的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公开公正、准确透明。对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机构与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进一步营造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新闻宣传和舆论环境。

(三十一)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做好资本市场监管

全力配合和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承担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维护资本市场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资本市场法规政策,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为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创造良好环境。

(三十二)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

健全资本市场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处置机制。建立资本市场风险舆情监测网络,依托城市管理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全面监测辖内风险信息。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完善风险管理措施,及时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完善本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地区和部门的协调,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规范各类区域性交易场所,打击各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三十三)进一步健全本市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

建立由市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制定本市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政策,协调解决本市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风险防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沪新三十三条政策解读及公司业务发展建议

东北证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

目录

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2 二、 《意见》解读 ......................................................................................... 2

(一) 上海将大力支持期货市场的发展 ............................................................................... 2 (二) 促进资本市场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开放 ................................................................... 3 (三) 支持私募投资基金发展 ............................................................................................... 4 (四) 支持非公开市场发展;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组织体系 ........................... 7

三、 我公司各业务发展建议 ......................................................................... 9 附:上海市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 13

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上海市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分6部分内容共33条,对新“国九条”中重要的资本市场改革措施予以积极呼应,包括配合做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的注册制工作;积极开展“沪港通”业务试点;配合推进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等。

《意见》还着力反映了重点领域的改革创新举措。比如:在自贸试验区逐步放宽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逐步提高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支持注册在该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参与上交所债券回购;支持上期所、大商所、郑商所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商品交割仓库等。

《意见》将支持上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自贸试验区平台,发行QDII和RQDII产品;支持其境外分支机构按规定发行QFII、RQFII产品,逐步扩大QFII、RQFII参与金融期货产品的范围。

《意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进一步增强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服务功能。上海将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壮大主板市场,做大、做强、做活蓝筹股市场,增加市场内部层次;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做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等相关工作;积极推进“沪港通”等试点;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ETF期权等业务创新。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意见》还提出,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全面提高本市上市挂牌公司质量;依托资本市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民营企业成长;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借助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

为支持大众创业、草根创业,《意见》首次提出支持私募投资基金探索创新。

二、 《意见》解读

我们初步认为,《意见》着力于将上海“建成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度最高、上市公司运作最规范、社会信用体系最健全的地区”。充分显示了上海在建设金融市场方面的雄心,也说明了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策略路径。其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我公司特别关注:

(一) 上海将大力支持期货市场的发展

沪新三十三条对于期货市场进行了重点描述,第八条指出,支持商品期货市场发展,将“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产品创新,不断增加新品种,进一步完善期货品种结构体系。加快推出商品指数期货,探索运用商品期货期权、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实现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促进商品期货市场与商品现货市场的联动发展。鼓励本市企业合理运用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对冲风险。”第九条指出,支持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将支持在沪金融市场稳步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各种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和股票期权产品。支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展国债期货,进一步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配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积

极支持在沪金融市场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稳步推出外汇期货等产品创新。探索场外金融衍生品创新业务,建立集中清算机制。

从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看,品种较少和品种创新机制不完善是阻碍期货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从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看,1、我国期货市场经过治理整顿,上市品种大幅减少。交易品种数量过少直接限制了中国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使大量的资金只集中在对几个期货品种的投资上,容易出现对市场的人为控制,使期货市场难以发挥本应起到的作用。

2我国期货品种遵循政府供给导向模式。表现为:⑴管理当局往往直接介入期货品种创新的过程,决定某种产品投入市场与否。⑵一些金融监管法规限制了期货品种创新的空间。供给导向的创新模式事实上使金融机构囿于“除了监管者许可的业务,其它业务均不得开展”的被动局面。

3品种创新以吸纳型为主,原创型创新较少。目前我国上市的期货品种基本上是引进国外已有的品种,真正属于我国首次开发的期货品种较少。

期货品种创新滞后带来极大的弊端,主要包括:

1、遏制了期货市场的交易需求。期货品种是期货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资源,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是依托于期货交易品种展开的。上市品种过少,不仅不能满足大多数行业规避风险的需求,而且容易积聚市场系统性风险—巨量资金相对集中在少数几个品种上,形成堆积效应,使个别品种不堪重负,造成市场过度投机。

2、削弱了期货市场的自主创新。在严格的审批制下,行政审批程序冗长繁琐,新品种命运多架,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品种往往难于批准,这使得交易所在品种创新力一面的投入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无疑会对交易所实行自主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久而久之,削弱和挫伤了交易所的自主创新意识。

3、助长了期货市场的垄断地位。目前期货品种资源选择或期货品种上市地点的选择基本上由证监会来协调,且一个品种一般只确定一家交易所上市交易。这一品种资源的分配力一式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交易所对品种资源的平等开发权力,有违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

此次沪新三十三条在期货市场的发展上,重点强调了品种创新,将极大的促进期货市场的发展。

(二) 促进资本市场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开放

沪新三十三条第二条提出,要促进资本市场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开放,“推进区内符合条件

的个人按规定开展跨境双向投资。推动境外机构和自贸试验区注册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促进跨境资本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双向流动。努力把自贸试验区建成全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度最高的试验田”。

整体看,这一条整体是明确将不断扩大自由贸易区资本市场开放范围,并推动具体政策的落地实施,们可将其解读为央行去年12 月2 日发文《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的制度细化与落地。央行去年的发文首次明确了上海自贸区金融业先行先试的突破口地位,其中对自贸区跨境投资领域明确提出30 条意见,包括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内容。而此次在推动区内机构与个人的跨境双向融投资与设立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平台等方面,则进一步细化了落地实施政策,显著利好证券行业。明确支持包括券商自营在内的投资机构,利用自贸区平台实施“走出去”大战略,开展境外直投业务,在分散风险与提高期望收益方面功能显著。同时《实施意见》的第23 条也明确提出支持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由此境外直投的便利化将帮助券商深挖客户需求,带动后续融资与并购业务的协同发展。

进一步明确境内投资市场的对外开放与国际交易平台建设,促使券商经纪业务在当前格局下实现以量补价。逐步提高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自贸区内设立合资证券、基金与期货公司的持股比例,并放开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限制,扩大QFII、RQFII 参与金融期货产品的范围,境外投资者在自贸区的金融投资范围进一步提升。结合建设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平台战略,在建设国际黄金交易中心、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金融平台,促进与境外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合作。更为广泛的投资参与者与更集中的金融交易平台,对促进区内券商经纪业务扩容意义重大。在当前国内市场的竞争格局下,券商经纪业务佣金率的长期下行趋势非常明确,并进一步对券商估值形成压制。而通过扩大对外开放程度与完善平台建设,来引入对外开放变量后,券商经纪业务板块有望实现以量补价。

(三) 支持私募投资基金发展

沪新三十三条第十一条提出要促进非公开市场规范发展,其中提出。逐步健全私募投资基金二级市场,培育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非公开市场交易。拓宽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渠道,鼓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非公开市场发行产品。率先研究私募投资基金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营造私募市场发展环境,培育与私募投资产品发行相关的定价、估值、交易、风控、后台管理等新型服务业态及服务机构,大力吸引、集聚行业高端人才。

第十七条提出要支持私募投资基金探索创新,提出“鼓励发展多样化私募投资基金和各类私募投资产品,拓展投资范围。进一步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促进境内外私募投资基金在沪集聚发展。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支持本市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的产品、服务和途径。”

我国目前私募投资基金发展的问题集中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必备要素,纵观世界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一家,都有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每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都由三类人组成,第一类,社会名流,第二类,投资精英,第三类,管理精英,此三类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其中社会名流,主要负责资金的募集和投资目标的两个方面,投资精英主要负责深入的分析投资项目,提供投资决策依据,管理精英主要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的管理事务,包括执行投资交易合同以及维系与投资标的企业的良好关系。然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某些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例如,鼎晖投资、中信资本等,绝大多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将上述的三类人混合使用,某些小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甚至全无投资和管理人才,在这些小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投资人兼任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角色,不仅自己投钱,而且还肩负着管理的重任,这种现状和我国缺乏缺专业的管理人才息息相关,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大范围兴起是在2000年以后,兴起的时间比较短暂,所以,短短的今年时间也无法产生质量过硬的专业投资人才和管理人才。

2、投资退出渠道单一

一般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有四种,即上市、协议回购、回购以及破产清算。 四种退出方式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资料来源:东北证券

在以上的四种退出方式中破产清算是PE机构最不愿意看到的,协议回购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转让给其他的投资者,二是收购兼并,然而,协议转让比较适合大型的PE机构,对于小型的PE机构而言,尤其是超小型的PE 机构,由于它们缺乏资金实力和人力资本去从事兼并收购活动,它们最热衷的是去寻找即将上市的大企业,通过各类关系分得投资配额,因此,对于它们而言,通过兼并收购变现并不具有可行性。

回购退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退出渠道,一般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回购条款,当约定是事项出现时,投资人通过将股权出售给企业或者原股东实现资本的回收和收益。一般当企业不愿意股权外流其他主体时,企业会倾向于签署这样的,在回购条款。

IPO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最希望获得的退出渠道,虽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IPO方式退

出可以投资者带来最大的收益,但是我国国内以IPO作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现状,至少会导致两个后果,一由于能够上市的企业毕竟只是少数,而PE机构的数量日渐增多,投资于有意上市的成熟企业的PE机构数量也在增加,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优质企业甚至一年之内将接待上百个希望给予投资的PE机构,这不仅造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发展的无序性,而且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初衷无法实现,二是,提供了一个权力寻租的温床,一些能够拿到即将上市企业的个人或者机构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热衷的对象。

综上可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过于热衷以IPO退出方式的现状,不仅反应了大量本土PE机构缺乏长期投资意识,而且也是滋生PE腐败的根源和驱动力,急需政府给予科学和合理的引导以及管理。

3、二级市场不健全,资本缺乏流动性

私募股权投资的特征之一就是资本流动性差,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是中长期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所以私募股权投资以资本流动性差为主要特征,它们追求在资本相对不流动中实现投资收益。然而,虽然资本流动性差事它的特征之一,但是该特征并不是一个优点,相反是个缺点,在国外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家,都存在着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相同的市场,即专让LP转让自己出资额的市场,PE二级市场可以发挥市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额的定价功能。从而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中,二级市场还没有出现,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很差,这种情况也成为导致我国一些本土LP不愿意涉足私募股权投资的原因之一。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差异造成两者的税负不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差异主要表现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三方面纳税人所适用是政策上。

根据根据有关的法规政策,对公募股权投资基金从证劵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投资者证劵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劵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等的收入均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就其股息、红利、收入和股权转让收益都要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从国家鼓励公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深化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以及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角度考虑。目前对公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负担过重。

5、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

由于私募权投资基金募集和投资涉及面广,目前有多个政府机构参与监管工作,首先是国家和地方的发改委,主要是对私募权投资基金的核准和备案管理,设立和运行指导,其次是金融监管部门,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包括央行,证监会、各地的金融办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监管,在这种现行的监管格局下,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没有目前的划分,从而导致各地私募权投资基金核心监管机构不一致,信息交流不畅,甚至存在监管真空区域。

沪新三十三条从不同方面针对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将

有助于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

(四) 支持非公开市场发展;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组织体系

此次《实施意见》明确强调支持企业到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上市挂牌,同时建立上海市上市挂牌企业统一资源库,加大拟上市挂牌公司的培育力度。统一资源库的建立为在新三板做市功能开启之后,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我们预期新三板年交易额将由2013 年全年的30 亿元迅速扩张到2018 年的562 亿元。2013年新三板交易额较2012 年已实现40%的高增长,2014 年上半年新三板累计募集资金46 亿元,截至2014 年6 月底,新三板挂牌公司达到840 家,市场规模达到1114 亿元,市场规模较2012年增长约277%。2013 年底开始,为促进新三板的发展,股改中心也做出了一些政策和技术方面的改进。2013 年12 月股改中心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打破了挂牌企业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 人的限制,2014 年5 月19 日新三板新交易系统上线,单笔报价委托股份数将从最低30000 股下降到1000 股,同时新系统还增加了自动匹配功能。此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中规定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中的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以2014 年7 月底数据推断,加上下半年做市制度引入后对交易额的拉升,预期全年交易额将达到50 亿元。

预计2014 年之后挂牌企业总量增大,而增速会在2014 年400%的峰值后逐渐下滑,由此预计交易额增速会出现下滑,假设2015-2018 年的交易额增长分别为200%,100%,50%,25%;则分别对应交易额150 亿元,300 亿元,450 亿元,562 亿元。由此预期新三板做市商业务未来将会成为券商重要的收入来源,预测2018 年做市业务收入将达到28 亿元。 表3: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券商业务职能和门槛

资料来源:证券业协会,东北证券

图1:新三板挂牌公司迅猛增长

资料来源:WIND资讯 表4:新三板历年交易情况

资料来源:WIND资讯 ;东北证券

图3:新三板换手率虽不算高,但呈现稳健上升局面

资料来源:WIND资讯

三、 我公司各业务发展建议

1、经纪业务大力发展以为沪港通、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增值业务

经纪业务面临互联网的直接冲击,更需要深度挖掘业务自身的内涵价值,互联网金融只是直接影响到券商通道业务,金融服务本身还涵盖提高投资者投资收益以及全面理财的专业化服务两大职能。因此,从经纪业务发展角度看,更需要思考如何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和提供更好的增值服务,抵御互联网金融的直接影响。

参考美国证券市场经历佣金市场化之后的经纪业务佣金率表现,主要经历了两波较为明显的下滑。其中,第一波下滑,始于1975年放开佣金管制后的价格竞争;第二波上世纪90年度初的下滑,便是归于互联网经纪的低佣冲击。美国在经历了两轮明显的经纪佣金下滑之后,各大券商积极转型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生态,各类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互为补充,均各自占据一席之地,形成了具有不同经营风格的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证券行业的多元化生态之下,主要形成

三中类型公司,一是大型综合类券商。如高盛、摩根;二是,聚焦特定业务券商,如拉扎德;三是,互联网券商,如嘉信等。

图4、美国佣金放开以及互联网金融影响下佣金率走势

同时沪港通业务积极备战中,公司也应该积极筹备,考虑赴香港设立子公司或者进行收购,在互联网金融方面也应该积极出击,与互联网企业积极合作,早日推出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经纪产品,简化开户流程,降低开户成本,进一步增强公司经济业务现有客户的粘性和对潜在新客户的吸引力。

2、投行积极拓展再融资、财务顾问以及新三板等多项业务领域;尤其是新三板业务,一定要积极备战

新股发行体制仍处于改革阶段,IPO是投行业务发展的核心,但同时注重发展政策因素影响小的相关业务,2013年行业财务顾问收入增长明显,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在再融资、兼并重组以及改制等方面需求旺盛,而且此类项目具有周期短、人力占用有限的特征,能够发挥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作用,此外,新三板未来仍将会快速发展,积极推进新三板企业挂牌和融资需求,提高项目综合效益。

表5:财务顾问业务收入明细

表6、新三板部分券商挂牌家数

3、推进资产管理新型业务快速发展,尤其是设立以私募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系列产品,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要

资产管理业务需要以创新产品为主,积极推进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委托贷款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股权收益权转让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债权收益权转让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等。发挥银证合作、银信合作通道优势,根据需求自主设计交易结构,拓展创新型定向资管业务的空间。另一方面,开展满足不同客户需求、不同风险需求的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积极发展已有的针对客户保证金的现金管理产品,针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为主要投资范围的固定收益类融通宝系列产品,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为投资标的的融汇系列产品。注重各类新型业务发展动态,加强风险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创新业务在规模和质量上的提高。

表7、2009年来全年股权质押业务统计(单位:亿元)

4、积极准备行业创新业务

以个股期权为代表的创新业务有望今年推出,作为个股对冲工具相对股指期货具有参与门槛低的有利因素,在市场波动加大、对冲产品需求旺盛的时期,个股期权市场规模有望快速增长,从国际市场衍生产品横向比较看,个股期货及期权规模略小于股指期货及期权市场规模,市场整体空间大,在此需要积极应对、做好政策储备。

5、积极拓展在上海的子公司业务

沪新三十三条立足于提高上海市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致力于将上海“建成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度最高、上市公司运作最规范、社会信用体系最健全的地区”。充分显示了上海在建设金融市场方面的雄心,也说明了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策略路径;未来上海的人才资源、政策环境、创新资源等各个方面将会明显由于其他省市,从我公司目前的业务布局看,我公司目前在上海有8家营业部、有自营、资管、研究和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四家分公司,从我们的参股和控股公司看,东方基金和银华基金位于北京,渤海期货位于大连,整体我公司在上海的机构布局和业务占比还偏少,我们建议公司应该积极拓展在上海的子公司业务,比如考虑将更多的业务分公司总部设在上海等,以充分享受到未来上海地域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带来的机遇。

附:上海市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高度,对新时期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发展和监管进行了统筹规划和总体部署。资本市场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就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导向,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以贯彻落实《意见》为指引,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促进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创新,扩大开放;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拓展资本市场广度和深度,不断完善服务全国的功能;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不断提升上海作为全球性人民币产品创新、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地位。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动力,形成功能齐全、开放高效的资本市场体系;培育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具备核心竞争力和成长潜力的上市挂牌公司;建设富有创新活力和市场影响力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队伍。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加快形成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全面加强资本市场信用、法治、人才环境建设;有效防范资本市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把握自贸试验区建设重大战略机遇,不断提升上海资本市场开放水平

(二)促进资本市场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开放

不断扩大自贸试验区资本市场开放的范围。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动资本市场支持促进自贸试验区政策的落地实施,研究出台相关细则。推动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推进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规定开展跨境双向投资。推动境外机构和自贸试验区注册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促进跨境资本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双向流动。努力把自贸试验区建成全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度最高的试验田。

(三)加快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平台

支持金融市场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研究设立国际金融交易平台,推出面向全球投资者的产品与业务。支持上海黄金交易所建立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提升在全球黄金市场中的定价能力,逐步推动国际黄金转口中心建设。稳步推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推动原油期货上市交易。积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产品研究与创新。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商品交割仓库。支持上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自贸试验区内发行的债券开展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市场平台与境外资本市场的连接合作。

(四)提升自贸试验区证券期货服务业开放水平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配合中国证监会逐步放宽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逐步提高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的持股比例;逐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加快推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分公司或专业子公司。支持本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自贸试验区平台,实施“走出去”战略,发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产品;支持其境外分支机构按规定发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产品,逐步扩大QFII、RQFII参与金融期货产品的范围。

(五)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探索金融监管模式创新

积极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体制,推动自贸试验区证券业监管转型与创新,探索并推进证券行业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和跨境监管合作,切实防范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构筑自贸试验区金融安全网。

三、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进一步增强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服务功能

(六)支持股票市场发展

充分发挥和强化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股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壮大主板市场,做大、做强、做活蓝筹股市场,增加市场内部层次。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做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等相关工作,加快推动沪市上市公司监管转型。积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等试点,提升上海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ETF期权等业务创新。支持和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七)支持债券市场发展

充分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作用。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协同发展,推进市场间的交叉挂牌及自主转托管机制,促进债券跨市场流转。支持注册在本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支持本市企业以多种形式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支持注册地在本市的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开或私募发行公司债券。支持各类债券发行人在上海招标发行债券。做好上海政府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扩大本市专业机构债券投资范围和规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丰富债券市场产品、开展资产证券化创新。

(八)支持商品期货市场发展

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产品创新,不断增加新品种,进一步完善期货品种结构体系。加快推出商品指数期货,探索运用商品期货期权、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实现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促进商品期货市场与商品现货市场的联动发展。鼓励本市企业合理运用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对冲风险。

(九)支持金融期货市场发展

支持在沪金融市场稳步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各种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和股票期权产品。支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展国债期货,进一步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配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积极支持在沪金融市场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稳步推出外汇期货等产品创新。探索场外金融衍生品创新业务,建立集中清算机制。

(十)提升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服务功能

加快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以服务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重点,探索金融产品创新,增强市场资源集聚、整合和配置功能。做好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对接,推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十一)促进非公开市场规范发展

不断拓展市场空间,完善本市非公开市场交易机制及发行制度。逐步健全私募投资基金二级市场,培育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非公开市场交易。拓宽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渠道,鼓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非公开市场发行产品。率先研究私募投资基金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营造私募市场发展环境,培育与私募投资产品发行相关的定价、估值、交易、风控、后台管理等新型服务业态及服务机构,大力吸引、集聚行业高端人才。

(十二)促进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在沪的资本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加强登记、结算、清算、托管等设施建设,不断降低市场成本,防范市场风险,保障资本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积极推进“沪港通”等跨境登记结算业务技术系统建设,为跨境金融产品开发提供良好服务。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本市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为支撑,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四、支持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增强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十三)支持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业务集聚发展

努力改善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吸引境内外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金与资产管理机构到上海发展。促进各类资本依法在沪设立机构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政策扶持等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在本市依法发起开办或参与设立专业牌照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积极支持民营资本进入证券期货服务业。支持本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以相互持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

(十四)增强在沪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竞争力

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做大做强做专业,探索国际化和集团化发展。推进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加快金融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发挥本市基金管理行业优势,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进程,完善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形成若干全国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系统重要性的现代投资(行情,问诊)银行;打造一批法人治理健全、服务水平优良、风险管理完善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推动上海成为重要的

全球资产管理中心。

(十五)完善本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权,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建立健全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在具备条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探索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完善与长效激励相配套的业绩挂钩、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配套约束机制。

(十六)促进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健康发展

支持本市证券期货业、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增强服务的便利性,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支持互联网企业多形式参与上海资本市场,规范开展股权众筹等业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十七)支持私募投资基金探索创新

鼓励发展多样化私募投资基金和各类私募投资产品,拓展投资范围。进一步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促进境内外私募投资基金在沪集聚发展。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支持本市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的产品、服务和途径。

(十八)促进证券期货相关专业服务业发展

加强对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增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打造功能齐备、分工专业、服务优质的金融专业服务业。积极稳妥发展从事各类专业金融服务的新型机构。

(十九)壮大专业机构投资者队伍

充分利用本市各类资产管理公司集聚优势,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支持和推动本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资金、信托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投资,不断扩大资本市场投资范围和规模,壮大多元化的专业投资者队伍。

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推动本市企业创新发展

(二十)推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支持企业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市场上市挂牌。建立本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企业统一资源库,加大拟上市挂牌公司的培育力度。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完善和整合相关扶持政策,切实做好中小企业改制与上市挂牌的服务工作。

(二十一)提高上市挂牌公司质量

不断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将上海打造成全国上市公司运作最规范的地区。促进本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上市挂牌公司规范经营,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企业效益,为股东创造价值。积极探索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及相关考核评价体系,鼓励上市公司多形式开展股权激励和职工持股计划。根据退市制度安排,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稳妥做好上市挂牌公司的退市或摘牌工作。

(二十二)依托资本市场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

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开放性市场化重组,支持国有资本与民营等其他各类资本相互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公众公司为主要实现形式,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本市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实现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或引进战略投资者。依托资本市场,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国资流动平台,畅通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渠道。鼓励民营企业激发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基础,利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加快发展。

(二十三)支持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

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突破部门、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并购重组,促进企业股权有序顺畅流转。改善政府管理和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完善鼓励扶持政策,降低并购重组成本。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并购重组的支付方式,研究推进定向权证等作为支付工具。加快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发挥本市产权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作用。

六、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

(二十四)推进本市资本市场信用环境建设

建立健全本市信用信息体系,加强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与联动合作。优化使用环境,便利市场参与者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信用信息。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并加快评级业务发展,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完善资本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上海成为信用体系最全、征信环境最好、信用服务最优的城市。

(二十五)加强资本市场法治环境建设

配合国家和地方立法部门,促进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健全资本市场执法机制,加强本市执法部门与资本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动。支持以司法改革试点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健全上海金融检察、审判专业化机构组织体系。探索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设立第三方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建立公平、公正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解决资本市场纠纷。

(二十六)加强本市资本市场人才队伍建设

创新人才服务与管理模式,集聚高层次、紧缺型人才,提高资本市场人才国际竞争力。健全与资本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多渠道、多形式的专业培训体系,提高金融人才队伍能力素质。优化资本市场人才政策环境,提供人才引进便利和其他相关服务。

(二十七)推动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研究

充分利用智库和学术研究机构,加强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发展研究工作,对涉及到上海资本市场发展的综合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深入开展研究。加强研究成果的运用,鼓励学术研究机构与各类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协作开展研发,形成研究成果应用推广的合作机制。

鼓励在沪资本市场各类主体探索业务创新,支持其申报本市金融创新奖项。

(二十八)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

强化资本市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本市证券、期货、基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等行业协会和金融业联合会在自律规范、服务会员、搭建平台、引领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各类资本市场相关机构和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九)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引导和支持本市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支持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多种形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三十)规范本市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

严格管理涉及资本市场的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公开公正、准确透明。对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机构与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进一步营造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新闻宣传和舆论环境。

(三十一)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做好资本市场监管

全力配合和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承担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维护资本市场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资本市场法规政策,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为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创造良好环境。

(三十二)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

健全资本市场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处置机制。建立资本市场风险舆情监测网络,依托城市管理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全面监测辖内风险信息。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完善风险管理措施,及时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完善本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地区和部门的协调,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规范各类区域性交易场所,打击各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三十三)进一步健全本市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

建立由市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制定本市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政策,协调解决本市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风险防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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