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考题

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题)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答案】D

【考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解析】选项A、B错误。在拍卖会上购买商品是价高者得,购买价格与商品的实际价值不相符是很平常的事,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况。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中,“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水平能否理解其行为,并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17岁的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慈善拍卖会上以1000元的个人积蓄拍得价值100元的表演道具,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因此该行为有效。

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5题)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答案】B

【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解析】选项A错误。本题当事人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是,所以不是欺诈行为。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或者撤销。本题中乙以检举揭发甲贪污为由对甲进行威胁,应认定为存在胁迫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选项C错误。甲虽然是不得已而将自己的房屋卖予乙,但是因为受到了乙的胁迫,而不存在处于危难处境的情况,因此,不属于乘人之危的情况。

选项D错误。重大误解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本题中甲不存在重大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况。

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6题)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司法部答案】A

【网校答案】无

【考点】一物二卖

【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因没有完成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即使丙知道甲乙之间的交易,但甲对汽车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依然有权再次处分。甲将汽车交付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汽车的所有权归丙,且只有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1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1题)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C

【考点】合同签订地

【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5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张某首先在乙地签字,李某后来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李某的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后签字的李某的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即丙地为合同签订地。

12.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2题)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C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42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该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可知,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导致另一方的损失的,该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乙和丙不是与甲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即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丁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3题)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答案】D

【考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解析】《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

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买卖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即甲先付款后乙交货。后甲只交付了五万元,属于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后履行的一方乙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注意这里是“相应”的履行请求,甲已经履行了5万元的义务,乙应当交付其5万元的图书,且有权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剩余部分图书。

14.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4题)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答案】B

【考点】定金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16.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6题)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答案】C

【考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选项B说法正确。《著作权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转让本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是著作人身权,据此可知,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

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标的物藏书的所有权。因此,AB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

另外,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BD项错误。

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

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标的物藏书的所有权。因此,AB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

另外,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BD项错误。

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

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因此,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A项错误,C项正确。

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甲负有先履行义务,乙负有后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后履行义务人乙明确表示因濒临破产无力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甲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 甲交付900件已经完成了合同的绝大部分履行义务,乙不能拒绝支付任何货款,乙有义务在甲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支付相应货款。因此,B项错误。

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而非顺序履行抗辩权。因此,D项错误。

11.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可知,赠与人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享有任意解除权,而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解除,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则无权任意解除赠与。另外,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便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也无权任意解除赠与。因此,A项说法太绝对,不选。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在承揽合同中,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是定作人,而非承揽人。因此,B项错误。

《合同法》第37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据此可知,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C项正确。

《合同法》没有关于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因此,D项错误。

3.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要求甲支付

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由此本题C选项正确。

4.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

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基于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到期后应承担返还

借款的义务。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因为甲有过失,没有发生严格意义上的风险。因此,A项正确,BD项错误;因为甲乙是个人合伙,因此,甲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6.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 C

解析:本题公布的答案是C,但是本校认为该题的答案为B.

首先,本题属于附条件的合同,虽然甲有主观阻止条件成就的故意,但是,甲还没有实施行为的时候,他的不知情的儿子把喜鹊打跑了,因此,促使条件没有成就,因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了,但是因为条件没有成就而未生效。

另外,《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根据此规定可知,无论从生效条件未生效或是从违反法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而无效来看,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没有生效,因此B项是正确选项。

7.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答案: D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本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D答案是正确的,当选。

13.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B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未经其妻子同意,本题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完全决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本题中B的说法是正确的。

4.甲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答案:A

解析: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形成的债的关系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虽然甲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时是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履行,但是因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所以当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时,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因此,A项说法正确。

6.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

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本题中,因为甲公司的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所以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也就不可能因为甲公司要撤销要约而失效,故排除A、C项。“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这实际上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已经属于新要约,因此甲公司关于订购红木的要约在6月13日失效,失效的原因是乙公司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故排除D项。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7.刘某提前两周以600元订购了海鸥航空公司全价1000元的六折机票,后因临时改变行程,刘某于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前往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海鸥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退票手续费的规定是无效格式条款

B.刘某应当支付300元的退票手续费

C.刘某应当支付180元的退票手续费

D.航空公司只能收取退票的成本费而不能收取手续费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题中,航空公司关于“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的规定实际上就属于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该格式条款本身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情形,另外,“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的规定并不是免责条款,也没有加重客户责任、排除客户的主要权利,因为飞机起飞前两小时内办理退票手续,很可能导致该机票无法在两小时内售

出,造成航空公司的损失,收取手续费是让退票者分担损失的措施,并未违背公平的原则,该格式条款是有效的,故A、D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题中的“机票价格”可以按照机票票面价格解释,也可以按照机票折后价格解释,因此应当作出不利于航空公司的解释,所以刘某应当按照购买机票的折后价格支付退票手续费,即180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8.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答案:D

解析: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结婚和混合并不是债消灭的原因,故排除选项B、C.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同归于一人,即并不会出现债的混同而消灭,故选项A说法错误。

《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本题中,甲、乙结婚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答案:A

解析:《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关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洋酒当作免费提供的洋酒,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关某有权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但是因为本题中,关某已经将该洋酒饮用,无法返还原物,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某只能对该洋酒进行折价补偿,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虽然乙因故辞职,但是因为乙长期在丙餐厅签约招待客户,使丙餐厅有理由相信乙是有代理权的,形成表见代理,所以甲公司应该付款。

4.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答案:D

解析:本题中,因为甲乙两公司没有签订任何有效的合同,所以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另外,甲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缔约过失,因此A项错误。《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并不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B项错误。[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甲乙双方处于缔约过

程中,双方均不能保证一定会签署合同,甲公司终止谈判并非违法行为,乙公司也应当预见存在对方终止谈判的风险,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5.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

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

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

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答案:A

解析: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却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医院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由于医院的违约行为,致使王某花费的医疗费没有任何实际价值,换言之,该医疗费属于王某的损失,医院应予以赔偿,也即应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6.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与是否办理登记无关,因此AB两项错误。《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此C项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D项错误。

8.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题中,甲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而乙的行为也构成承诺,因此购车合同成立有效。甲公司无货供应,构成违约。

19.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

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

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飞跃公司在安装程序中作出的“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属于格式条款,无效,黄某不受其约束,因此A是错误的,B是正确的。《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我们知道,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而本题中飞跃公司并无欺诈行为,黄某无权获得双倍赔偿,所以C是错误的。该软件质量存在瑕疵,黄某有权提起违约之诉;该软件运行中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构成对黄某财产权的侵害,黄某有权提起侵权之诉。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黄某可以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中选择一个,而不能同

时提起,所以D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B.

23.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是遗赠扶养协议自依法签订时生效,所以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A是错误的。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双重属性,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B是错误的。《继承法》第21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解释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由此,本题中,乙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经过甲诉请,法院应该判决乙返还甲的房屋,答案C是正确的,D是错误的。

4.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元

B.乙应退回500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考点:本题涉及赠与合同的问题

答案及解析:A 乙替甲还款后,丙对甲的债权转移给乙,而乙所说的“这800元就算给你了”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是合同行为,需要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甲说将来“一定奉还”,实际是对乙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否定。所以赠与合同没有成立。乙代甲清偿钱款后成为借款合同当事人,因此甲偿还500元的行为有效,乙无需返还,甲还需再还300元。另外依《合同法》211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乙不必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A项是正确的。

6.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及解析: D 根据《合同法》第206条、《民通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题中,曹某通知范某还款,且指定10天为还款期限。如果到2003年4月2日范某没有还款,则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也就是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后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D是正确的。

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C(根据《物权法》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解析: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保法》

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个规定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特定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本来应当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和他能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权法》第187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

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于特殊财产,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对于一般财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以及企业、个人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仅仅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是设立。

当时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甲和丙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两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成为当时官方发布的标准答案。现在我们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再来审视这道题目。在本题中,房屋显然属于我们上面分析的特殊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其抵押权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乙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却已经成立生效。所以A项正确,B项也是正确的。甲与丙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由于甲拒不进行抵押登记而使丙没有取得抵押权,所以丙可以依照合同向甲要求损害赔偿,所以D项是正确的。《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不当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故选项C是错误的

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C(根据《物权法》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解析: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保法》

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个规定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特定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本来应当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和他能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

概念。《物权法》第187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于特殊财产,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对于一般财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以及企业、个人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仅仅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是设立。

当时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甲和丙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两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成为当时官方发布的标准答案。现在我们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再来审视这道题目。在本题中,房屋显然属于我们上面分析的特殊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其抵押权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乙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却已经成立生效。所以A项正确,B项也是正确的。甲与丙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由于甲拒不进行抵押登记而使丙没有取得抵押权,所以丙可以依照合同向甲要求损害赔偿,所以D项是正确的。《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不当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故选项C是错误的

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C(根据《物权法》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解析: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保法》

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个规定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特定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本来应当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和他能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权法》第187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于特殊财产,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对于一般财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以及企业、个人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仅仅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是设立。

当时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甲和丙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两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成为当时官方发布的标准答案。现在我们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再来审视这道题目。在本题中,房屋显然属于我们上面分析的特殊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其抵押权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乙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却已经成立生效。所以A项正确,B项也是正确的。甲与丙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由于甲拒不进行抵押登记而使丙没有取得抵押权,所以丙可以依照合同向甲要求损害赔偿,所以D项是正确的。《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不当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故选项C是错误的

10.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A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16.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考点:本题是关于委托开发技术成果和其使用权及转让权的问题。

答案及解析:C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对于D项,因为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有效,但乙应赔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5.甲经营金山酒店,顾客爆满,相邻的银海酒店由乙经营,生意清淡。乙指使数十人进入金山酒店,2-3人占据一桌,每桌仅消费10余元。前来金山酒店就餐的顾客见无空桌,遂就近转往银海酒店。如此数日,银海酒店收入大增。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构成缔约过失

B.构成欺诈行为

C.构成不当得利

D.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D

考点:缔约过失与欺诈行为、不当得利及不正当竞争的区别。

详解: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而已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据此,构成缔约过失,需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并不具有订立合同的真是意思,其真实意图是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在订立合同中具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的订立只停留在磋商阶段,并不具有签约行为,从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本题中,乙指使数十人进入金山酒店并有实际的缔约和履行行为,故A项定性错误。《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B项定性错误。《民通意见》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C项定性错误。本题中,乙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因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D项正确。

6.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答案:C

详解:《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摘取不符个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本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构成要件:(1)须是同意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这又两层含义:第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第二, 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2)互负义务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3)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在具备上述条件下,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或者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甲未付餐费,乙拒绝交还其外衣不属于同一债务,故A项定性错误。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但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课件,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下,所采取的一种暂时延缓履行的制度。本题中,甲未付餐费,乙拒绝交还其外衣不属于统一债务且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故B项定性错误。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功德所认可的

强制行为。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他人财产和合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自助行为则为法律或社会功德多允许,并不构成侵权。据此,C项定性正确;D项定性错误。

9.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

考点:恶意串通、撤销权

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失。”根据该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机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据此,A项正确。

1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D

考点:合同成立的认定及缔约过失责任德承担

详解:以合同书订立合同,自合同书订立之日起合同成立,故合同尚未成立,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出尔反尔,故意导致合同不成立,属于恶意磋商。

13.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答案:A

考点:试用买卖合同不成立的后果

解析:《合同法》第170条规定:“适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根据上述规定,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以后,说明拒绝购买,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根据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只要依法成立和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即买方应当交付货物,买方应当支付货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本题中,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的情况下,王某对在试用期内使用冰箱而不付款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在试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见,A项正确。

3.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答案及解析:D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规定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

应的法律关系。故选项D正确。

8.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

答案及解析:C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脚骨定金之日起生效。约定定金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顶级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用不生效。定金具有限额性,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的,并非全部无效,仅仅是超过的部分不以定金计。故实际交付的定金是少于约定数额的,定金合同成立,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据此,C项正确

12.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答案及解析:A.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务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代为清偿人丙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合格,应仍由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负违约责任。故A项正确

14.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答案及解析:D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D项正确。

6.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答案及解析:A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B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C属于无效合同。D属效力未定合同,若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

7.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答案及解析:D.《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的债券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本题中,周某无偿转让财产1000元,而周某有1000元的抚养费债

务,他的捐赠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林某作为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捐赠行为。

1.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答案:A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及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最终的实质责任由承运人汽车运输公司来承担,但《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则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在甲、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甲公司是负有履行交付货物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乙公司。虽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但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刘某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最终导致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这其中甲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另一个法律关系即运输合同关系,而与乙公司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只和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故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甲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则可以根据运输合同向汽车公司主张赔偿。

2.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也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合同法》

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获得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称为效力待定。本题中,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所以乙是无处分权人而擅自处分了甲的财产。这一行为如果经甲的追认,则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为有效。如果甲没有予以追认,合同即为无效。因此,乙、丙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即效力待定状态。

9.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答案及解析:B 本题考保证责任与主债务的关系。《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企业为甲企业向乙银行协商借款1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后甲企业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虽然通知了丙企业,但丙企业未予书面的打鼓。由于他人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对相对人发生拘束力,故将沉默推定为默认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案中沉默不能视为默认。因此丙企业对10万元仍应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10.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

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

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

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委托合同的取消。《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由此规定可见,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虽然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必须负过失赔偿责任。本题中甲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但在此情况下,乙已经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给乙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虽然甲又权利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应当赔偿给

乙造成的损失。

12.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答案及解析:A.《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根据题意,“要约作废”的函件先于邀约或同时到达甲公司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后发“要约作废”的函件,依常理“要约作废”的函件不会先于要约到达,同时题中说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记交给董事长,而没有说忘记将要约的函件交给董事长,所以可以推断出“要约作废”的函件没有和要约的函件同时到达。通过这样的分析可以判断更可能的情形是:“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至于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等等过程,都发生在乙公司撤销其要约之后,不是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

第一章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

A.婚姻协议

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答案

第一章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答案」D

「理由」

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 项选择题

1.「答案」A C

「理由」

(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作为从合同 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

2.「答案」A、B

「理由」

(1)《合同法》第 367条 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故A项正确。

(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 运输合同是 诺成合同。这也符合 理论界的一般认识。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排除A项。

(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B、C、D正确。

4.「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5.「答案」A、B、C、D

「理由」

(1) A项讲了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B、C、D项讲了特殊缔约方式。

(2)政府采购合同是债权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故A项正确。

(3)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广告可以构成要约,悬赏广告是广告之一种,故B项正确。

(4)招标投标方式和拍卖方式,是竞争缔约方法,受《合同法》调整,故故C、D项正确。

6.「答案」A、B、C

「理由」

依据《合同法》第366、406、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租赁合同不约定租金,那么就成为借用合同了。

7.「答案」A、C

「理由」

(1)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合同。有对价的合同,如无特别规定均为诺成合同。因此选择A项。

(2)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因此可以排除B项。

(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都是有偿的、诺成性的。因此选择C项。

(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但《合同法》特别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因此,排除D项。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一)单项选择题

1.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属于( )。

A.双方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B.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C.单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D.双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3.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2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2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

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承得了一致

8.甲公司4月11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发出采购100吨钢材的要约,4月14日信件寄至乙。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时逢其董事长旷工,5月9日董事长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打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

A.5月1日 4月11日

B.5月8日 4月11日

C.5月9日 4月14日

D.5月10日 4月14日

(二)多项选择题

1.要约发出以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发生效力,或消灭其效力:( )。

A.要约被撤回 B.要约被拒绝

C.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 D.要约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甲农场于7月2日向乙农场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农场一头种牛,甲农场要求乙农场15天内答复。甲农场的要约于7月5日到达乙农场。7月3日,甲农场又给乙农场去信,该种牛对本场意义重大,不能出售,请乙农场原谅,第二封信于7月6日到达。乙农场7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农场的一切条件,该回信7月10日到达,甲农场拒绝交货,请根据已知条件,选择下列正确的选项( )。

A 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B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被撤销

C 甲、乙之间的合同于7月10日承诺到达时成立

D 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履约责任,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4.李某表示要将家中仅有的一头母牛卖给张某,张某以为李某要把这头牛送给自己,李某家中无人,张某就将牛牵回了家,从已知的条件看( )。

A.李、张二人之间的合同未成立

B.应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李、张之间的合同

C.张某的行为是过失侵权

D.李、张二人之间的合同是成立未生效的合同

10.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下列哪些行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

A.附条件地接受要约

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C.撤回承诺的通知因送达的原因后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未及时将该情况通知承诺人

D.承诺被依法撤销

1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为要约邀请。

A.寄送的价目表

B.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C.投标邀请书

D.悬赏广告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理由」

所有合同均为双方法律行为,没有例外。

赠与合同为无偿法律行为,无偿委托的无偿性题干已经交待。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 合同: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一样,是诺成 性合同。诺成 性合同为一般状况,无偿性为特殊状况,合同法只对特殊状况作出规定,如无特殊规定,合同为诺成 合同。

根据以上三点,排除ABC,肯定D项。

3.「答案」B

「理由」

(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故排除

A.

8.「答案」B

「理由」

(1)《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以信件的方式承诺,该信件到达时为生效的时间。因此5月8日送达是指受送人处于可接收的状态,不等于受送达人已经看到了承诺通知。送达到相对人的营业所、住所或者其信箱,都是送达的完成,或者是送达的终点。因此,该承诺应于5月8日生效。

(2)《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因此,承诺期限应以4月11日开始。

综上,B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理由」

要约被撤回,阻止其发生效力,故A项正确。

要约被拒绝,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故B项正确。

要约的有效期届满,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

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要约效力的消灭,故排除D项。

2.「答案」B、C

「理由」

(1)《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为准备工作。”甲的要约中有承诺期限,因此可能被撤销。故排除A项,肯定B项。

(2)根据《合同法》第25、26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故肯定C项。

(3)合同生效,甲方拒绝履行,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的责任。

4.「答案」A、C

「理由」

(1)李、张二人之间未达成合意,两个表示意思不一致,即(要约与承诺不一致),合同未成立。故肯定A,排除D项。

(2)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李、张之间的合同根本未成立,因此排除B项。

(3)张某因自己的认识错误,产生了错误行为,构成过失侵权,因此肯定C项。

10.「答案」A、B

「理由」

(1)附条件的承诺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所附条件是非实质性条件。因此选择A项。

(2)撤回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使承诺不能发生效力,因此选择B项。

(3)撤回的通知晚于承诺的到达,受要约人应当承担此风险。因此排除C项

(4)D项自相矛盾,承诺不允许撤销,否则赋予当事人以任意撕毁合同的权利,因此排除D项。

13.「答案」A、B、C

「理由」

(1)《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故A、B、C项正确。

(2)悬赏广告要么为要约,要么为单独行为,一般不认为是要约邀请,(作者认为悬赏

广告是要约),故排除D项。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李某将房屋租给张某使用,双方约定张某应在李某儿子大学毕业分配北京后的十天内腾出房屋。这一协议属于:( )。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C.延缓期限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

7.周某(买受人)与卞某(出卖人)签订了买卖一幅“寿”字图的合同之后,周某又将该画加价5%转卖给程某,说好让程某到卞某处取画。周某与卞某约定卞某直接把画交给程某,程某取画时,卞某以周某给的价太低为由予以拒绝,请问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

A.周某将债权转让给了程某

B.周某与卞某之间约定的是向第三人履行

C.周某与程某之间的约定是由第三履行

D.程某有权追究周某的违约责任

10.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B.倒卖合同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一、单项选择题

3.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 )。

A.债权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B.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C.债权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D.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二、多项选择题

2.依据有关规定,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B.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C.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D.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9.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是( )。

A.中止履行

B.追回已在途中的货物

C.追回已在途中的货款

D.解除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1)A项正确,因为双方在合同中附有一个发生与不发生不确定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效力的丧失。

(2)B项错误,停止条件又称为生效条件,这与当事人的本意不符,当事人的本意在在何种情况下消灭合同的效力。

(3)C项错误,延缓期限又称为生效期限,理由与第(2)项相同。

(4)题干所说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不是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必然届至,而李某的儿子是否能考上大学是不确定的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

7.「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正确。

(2)《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C、D项正确。

(3)题干交待的很清楚,周某与程某之间是“寿”字图的买卖,而非债权的转让,故排除A项。

10.「答案」C、D

「理由」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肯定C、D项。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因此,刑事欺诈、刑事胁迫产生的合同,必然是无效合同。刑事欺诈、刑事胁迫,不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同时侵害了国家利益。A项应当排除。

(3)我国《合同法》允许有偿转让合同债权、债务,因此应排除B项。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一、单项选择题

3.「答案」B

「理由」

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因此A、C项错误,B项正确。

《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故D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2.「答案」ABCDE

「理由」

(1)《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据此,肯定AB项。

(2)《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因此,肯定C项。

(3)《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故肯定DE项。

9.「答案」A、B、C

「理由」

(1)中止履行,出自《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故A项正确。

(2)不安抗辩权中包括看“追回权”,故B、C项正确。

(3)解除合同是行使不安抗辩无效最后的一种措施,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是债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通常是债权人的行为。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卖方)与乙(买方)于2001年1月5日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同年1月10日发货,乙同年2月18日前付款,由丙接受乙的委托提供保证担保,但丙与乙约定仅对甲这个特定债权人提供保证。至同年3月1日,甲通知乙和丙已将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通知要求乙向丁还款,由丙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已知条件,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

A.因当事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合同债权转让无效

C.合同债权转让有效

D.丙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下列情况可以抵销( )。

A.银行依照约定,在债务人的帐户扣划欠交的贷款

B.李某欠王某3万元石灰款,王某欠李某2万元餐费,双方债权均到期,王某主张债权时,李某主张抵销,只还1万元

C.韦成公司欠理想公司500台电脑,理想公司欠韦成公司43 张硬盘,双方达成协议,互相抵销

D.卫某找齐某要欠款7万元,齐某逃跑不知去向,王某找保证人吴某 ,吴某以卫某尚欠齐某租房费1万元为由,只还王某6万元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二、多项选择题

2.下列情况,债因混同而消灭( )。

A.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

B.甲法人(债权人)与乙法人(债务人)合并

C.丙(非法人组织)被丁(非法人组织)吸收合并

D.戊(非法人组织)乙(非法人组织)新设合并

5.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A.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B.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C.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经催告仍未履行

D.预期非根本性违约

)?

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题)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答案】D

【考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解析】选项A、B错误。在拍卖会上购买商品是价高者得,购买价格与商品的实际价值不相符是很平常的事,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况。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中,“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水平能否理解其行为,并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17岁的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慈善拍卖会上以1000元的个人积蓄拍得价值100元的表演道具,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因此该行为有效。

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5题)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答案】B

【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解析】选项A错误。本题当事人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是,所以不是欺诈行为。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或者撤销。本题中乙以检举揭发甲贪污为由对甲进行威胁,应认定为存在胁迫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选项C错误。甲虽然是不得已而将自己的房屋卖予乙,但是因为受到了乙的胁迫,而不存在处于危难处境的情况,因此,不属于乘人之危的情况。

选项D错误。重大误解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本题中甲不存在重大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况。

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6题)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司法部答案】A

【网校答案】无

【考点】一物二卖

【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因没有完成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即使丙知道甲乙之间的交易,但甲对汽车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依然有权再次处分。甲将汽车交付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汽车的所有权归丙,且只有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1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1题)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C

【考点】合同签订地

【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5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张某首先在乙地签字,李某后来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李某的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后签字的李某的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即丙地为合同签订地。

12.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2题)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C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42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该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可知,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导致另一方的损失的,该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乙和丙不是与甲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即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丁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3题)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答案】D

【考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解析】《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

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买卖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即甲先付款后乙交货。后甲只交付了五万元,属于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后履行的一方乙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注意这里是“相应”的履行请求,甲已经履行了5万元的义务,乙应当交付其5万元的图书,且有权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剩余部分图书。

14.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4题)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答案】B

【考点】定金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16.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6题)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答案】C

【考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选项B说法正确。《著作权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转让本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是著作人身权,据此可知,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

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标的物藏书的所有权。因此,AB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

另外,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BD项错误。

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

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标的物藏书的所有权。因此,AB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

另外,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BD项错误。

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

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因此,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A项错误,C项正确。

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甲负有先履行义务,乙负有后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后履行义务人乙明确表示因濒临破产无力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甲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 甲交付900件已经完成了合同的绝大部分履行义务,乙不能拒绝支付任何货款,乙有义务在甲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支付相应货款。因此,B项错误。

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而非顺序履行抗辩权。因此,D项错误。

11.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可知,赠与人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享有任意解除权,而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解除,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则无权任意解除赠与。另外,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便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也无权任意解除赠与。因此,A项说法太绝对,不选。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在承揽合同中,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是定作人,而非承揽人。因此,B项错误。

《合同法》第37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据此可知,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C项正确。

《合同法》没有关于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因此,D项错误。

3.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要求甲支付

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由此本题C选项正确。

4.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

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基于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到期后应承担返还

借款的义务。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因为甲有过失,没有发生严格意义上的风险。因此,A项正确,BD项错误;因为甲乙是个人合伙,因此,甲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6.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 C

解析:本题公布的答案是C,但是本校认为该题的答案为B.

首先,本题属于附条件的合同,虽然甲有主观阻止条件成就的故意,但是,甲还没有实施行为的时候,他的不知情的儿子把喜鹊打跑了,因此,促使条件没有成就,因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了,但是因为条件没有成就而未生效。

另外,《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根据此规定可知,无论从生效条件未生效或是从违反法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而无效来看,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没有生效,因此B项是正确选项。

7.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答案: D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本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D答案是正确的,当选。

13.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B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未经其妻子同意,本题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完全决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本题中B的说法是正确的。

4.甲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答案:A

解析: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形成的债的关系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虽然甲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时是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履行,但是因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所以当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时,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因此,A项说法正确。

6.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

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本题中,因为甲公司的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所以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也就不可能因为甲公司要撤销要约而失效,故排除A、C项。“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这实际上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已经属于新要约,因此甲公司关于订购红木的要约在6月13日失效,失效的原因是乙公司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故排除D项。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7.刘某提前两周以600元订购了海鸥航空公司全价1000元的六折机票,后因临时改变行程,刘某于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前往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海鸥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退票手续费的规定是无效格式条款

B.刘某应当支付300元的退票手续费

C.刘某应当支付180元的退票手续费

D.航空公司只能收取退票的成本费而不能收取手续费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题中,航空公司关于“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的规定实际上就属于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该格式条款本身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情形,另外,“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的规定并不是免责条款,也没有加重客户责任、排除客户的主要权利,因为飞机起飞前两小时内办理退票手续,很可能导致该机票无法在两小时内售

出,造成航空公司的损失,收取手续费是让退票者分担损失的措施,并未违背公平的原则,该格式条款是有效的,故A、D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题中的“机票价格”可以按照机票票面价格解释,也可以按照机票折后价格解释,因此应当作出不利于航空公司的解释,所以刘某应当按照购买机票的折后价格支付退票手续费,即180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8.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答案:D

解析: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结婚和混合并不是债消灭的原因,故排除选项B、C.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同归于一人,即并不会出现债的混同而消灭,故选项A说法错误。

《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本题中,甲、乙结婚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答案:A

解析:《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关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洋酒当作免费提供的洋酒,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关某有权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但是因为本题中,关某已经将该洋酒饮用,无法返还原物,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某只能对该洋酒进行折价补偿,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虽然乙因故辞职,但是因为乙长期在丙餐厅签约招待客户,使丙餐厅有理由相信乙是有代理权的,形成表见代理,所以甲公司应该付款。

4.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答案:D

解析:本题中,因为甲乙两公司没有签订任何有效的合同,所以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另外,甲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缔约过失,因此A项错误。《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并不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B项错误。[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甲乙双方处于缔约过

程中,双方均不能保证一定会签署合同,甲公司终止谈判并非违法行为,乙公司也应当预见存在对方终止谈判的风险,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5.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

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

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

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答案:A

解析: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却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医院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由于医院的违约行为,致使王某花费的医疗费没有任何实际价值,换言之,该医疗费属于王某的损失,医院应予以赔偿,也即应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6.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与是否办理登记无关,因此AB两项错误。《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此C项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D项错误。

8.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题中,甲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而乙的行为也构成承诺,因此购车合同成立有效。甲公司无货供应,构成违约。

19.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

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

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飞跃公司在安装程序中作出的“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属于格式条款,无效,黄某不受其约束,因此A是错误的,B是正确的。《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我们知道,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而本题中飞跃公司并无欺诈行为,黄某无权获得双倍赔偿,所以C是错误的。该软件质量存在瑕疵,黄某有权提起违约之诉;该软件运行中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构成对黄某财产权的侵害,黄某有权提起侵权之诉。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黄某可以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中选择一个,而不能同

时提起,所以D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B.

23.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是遗赠扶养协议自依法签订时生效,所以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A是错误的。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双重属性,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B是错误的。《继承法》第21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解释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由此,本题中,乙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经过甲诉请,法院应该判决乙返还甲的房屋,答案C是正确的,D是错误的。

4.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元

B.乙应退回500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考点:本题涉及赠与合同的问题

答案及解析:A 乙替甲还款后,丙对甲的债权转移给乙,而乙所说的“这800元就算给你了”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是合同行为,需要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甲说将来“一定奉还”,实际是对乙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否定。所以赠与合同没有成立。乙代甲清偿钱款后成为借款合同当事人,因此甲偿还500元的行为有效,乙无需返还,甲还需再还300元。另外依《合同法》211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乙不必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A项是正确的。

6.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及解析: D 根据《合同法》第206条、《民通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题中,曹某通知范某还款,且指定10天为还款期限。如果到2003年4月2日范某没有还款,则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也就是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后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D是正确的。

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C(根据《物权法》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解析: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保法》

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个规定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特定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本来应当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和他能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权法》第187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

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于特殊财产,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对于一般财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以及企业、个人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仅仅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是设立。

当时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甲和丙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两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成为当时官方发布的标准答案。现在我们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再来审视这道题目。在本题中,房屋显然属于我们上面分析的特殊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其抵押权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乙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却已经成立生效。所以A项正确,B项也是正确的。甲与丙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由于甲拒不进行抵押登记而使丙没有取得抵押权,所以丙可以依照合同向甲要求损害赔偿,所以D项是正确的。《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不当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故选项C是错误的

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C(根据《物权法》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解析: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保法》

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个规定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特定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本来应当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和他能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

概念。《物权法》第187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于特殊财产,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对于一般财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以及企业、个人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仅仅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是设立。

当时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甲和丙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两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成为当时官方发布的标准答案。现在我们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再来审视这道题目。在本题中,房屋显然属于我们上面分析的特殊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其抵押权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乙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却已经成立生效。所以A项正确,B项也是正确的。甲与丙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由于甲拒不进行抵押登记而使丙没有取得抵押权,所以丙可以依照合同向甲要求损害赔偿,所以D项是正确的。《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不当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故选项C是错误的

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C(根据《物权法》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解析: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保法》

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个规定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特定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本来应当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和他能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权法》第187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于特殊财产,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对于一般财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以及企业、个人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仅仅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是设立。

当时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甲和丙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两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成为当时官方发布的标准答案。现在我们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再来审视这道题目。在本题中,房屋显然属于我们上面分析的特殊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其抵押权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乙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却已经成立生效。所以A项正确,B项也是正确的。甲与丙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由于甲拒不进行抵押登记而使丙没有取得抵押权,所以丙可以依照合同向甲要求损害赔偿,所以D项是正确的。《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不当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故选项C是错误的

10.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A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16.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考点:本题是关于委托开发技术成果和其使用权及转让权的问题。

答案及解析:C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对于D项,因为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有效,但乙应赔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5.甲经营金山酒店,顾客爆满,相邻的银海酒店由乙经营,生意清淡。乙指使数十人进入金山酒店,2-3人占据一桌,每桌仅消费10余元。前来金山酒店就餐的顾客见无空桌,遂就近转往银海酒店。如此数日,银海酒店收入大增。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构成缔约过失

B.构成欺诈行为

C.构成不当得利

D.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D

考点:缔约过失与欺诈行为、不当得利及不正当竞争的区别。

详解: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而已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据此,构成缔约过失,需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并不具有订立合同的真是意思,其真实意图是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在订立合同中具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的订立只停留在磋商阶段,并不具有签约行为,从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本题中,乙指使数十人进入金山酒店并有实际的缔约和履行行为,故A项定性错误。《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B项定性错误。《民通意见》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C项定性错误。本题中,乙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因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D项正确。

6.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答案:C

详解:《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摘取不符个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本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构成要件:(1)须是同意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这又两层含义:第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第二, 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2)互负义务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3)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在具备上述条件下,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或者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甲未付餐费,乙拒绝交还其外衣不属于同一债务,故A项定性错误。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但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课件,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下,所采取的一种暂时延缓履行的制度。本题中,甲未付餐费,乙拒绝交还其外衣不属于统一债务且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故B项定性错误。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功德所认可的

强制行为。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他人财产和合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自助行为则为法律或社会功德多允许,并不构成侵权。据此,C项定性正确;D项定性错误。

9.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

考点:恶意串通、撤销权

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失。”根据该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机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据此,A项正确。

1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D

考点:合同成立的认定及缔约过失责任德承担

详解:以合同书订立合同,自合同书订立之日起合同成立,故合同尚未成立,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出尔反尔,故意导致合同不成立,属于恶意磋商。

13.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答案:A

考点:试用买卖合同不成立的后果

解析:《合同法》第170条规定:“适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根据上述规定,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以后,说明拒绝购买,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根据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只要依法成立和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即买方应当交付货物,买方应当支付货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本题中,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的情况下,王某对在试用期内使用冰箱而不付款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在试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见,A项正确。

3.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答案及解析:D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规定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

应的法律关系。故选项D正确。

8.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

答案及解析:C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脚骨定金之日起生效。约定定金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顶级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用不生效。定金具有限额性,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的,并非全部无效,仅仅是超过的部分不以定金计。故实际交付的定金是少于约定数额的,定金合同成立,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据此,C项正确

12.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答案及解析:A.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务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代为清偿人丙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合格,应仍由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负违约责任。故A项正确

14.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答案及解析:D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D项正确。

6.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答案及解析:A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B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C属于无效合同。D属效力未定合同,若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

7.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答案及解析:D.《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的债券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本题中,周某无偿转让财产1000元,而周某有1000元的抚养费债

务,他的捐赠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林某作为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捐赠行为。

1.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答案:A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及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最终的实质责任由承运人汽车运输公司来承担,但《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则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在甲、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甲公司是负有履行交付货物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乙公司。虽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但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刘某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最终导致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这其中甲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另一个法律关系即运输合同关系,而与乙公司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只和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故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甲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则可以根据运输合同向汽车公司主张赔偿。

2.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也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合同法》

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获得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称为效力待定。本题中,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所以乙是无处分权人而擅自处分了甲的财产。这一行为如果经甲的追认,则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为有效。如果甲没有予以追认,合同即为无效。因此,乙、丙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即效力待定状态。

9.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答案及解析:B 本题考保证责任与主债务的关系。《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企业为甲企业向乙银行协商借款1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后甲企业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虽然通知了丙企业,但丙企业未予书面的打鼓。由于他人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对相对人发生拘束力,故将沉默推定为默认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案中沉默不能视为默认。因此丙企业对10万元仍应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10.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

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

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

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委托合同的取消。《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由此规定可见,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虽然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必须负过失赔偿责任。本题中甲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但在此情况下,乙已经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给乙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虽然甲又权利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应当赔偿给

乙造成的损失。

12.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答案及解析:A.《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根据题意,“要约作废”的函件先于邀约或同时到达甲公司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后发“要约作废”的函件,依常理“要约作废”的函件不会先于要约到达,同时题中说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记交给董事长,而没有说忘记将要约的函件交给董事长,所以可以推断出“要约作废”的函件没有和要约的函件同时到达。通过这样的分析可以判断更可能的情形是:“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至于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等等过程,都发生在乙公司撤销其要约之后,不是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

第一章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

A.婚姻协议

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答案

第一章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答案」D

「理由」

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 项选择题

1.「答案」A C

「理由」

(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作为从合同 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

2.「答案」A、B

「理由」

(1)《合同法》第 367条 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故A项正确。

(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 运输合同是 诺成合同。这也符合 理论界的一般认识。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排除A项。

(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B、C、D正确。

4.「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5.「答案」A、B、C、D

「理由」

(1) A项讲了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B、C、D项讲了特殊缔约方式。

(2)政府采购合同是债权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故A项正确。

(3)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广告可以构成要约,悬赏广告是广告之一种,故B项正确。

(4)招标投标方式和拍卖方式,是竞争缔约方法,受《合同法》调整,故故C、D项正确。

6.「答案」A、B、C

「理由」

依据《合同法》第366、406、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租赁合同不约定租金,那么就成为借用合同了。

7.「答案」A、C

「理由」

(1)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合同。有对价的合同,如无特别规定均为诺成合同。因此选择A项。

(2)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因此可以排除B项。

(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都是有偿的、诺成性的。因此选择C项。

(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但《合同法》特别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因此,排除D项。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一)单项选择题

1.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属于( )。

A.双方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B.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C.单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D.双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3.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2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2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

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承得了一致

8.甲公司4月11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发出采购100吨钢材的要约,4月14日信件寄至乙。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时逢其董事长旷工,5月9日董事长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打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

A.5月1日 4月11日

B.5月8日 4月11日

C.5月9日 4月14日

D.5月10日 4月14日

(二)多项选择题

1.要约发出以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发生效力,或消灭其效力:( )。

A.要约被撤回 B.要约被拒绝

C.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 D.要约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甲农场于7月2日向乙农场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农场一头种牛,甲农场要求乙农场15天内答复。甲农场的要约于7月5日到达乙农场。7月3日,甲农场又给乙农场去信,该种牛对本场意义重大,不能出售,请乙农场原谅,第二封信于7月6日到达。乙农场7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农场的一切条件,该回信7月10日到达,甲农场拒绝交货,请根据已知条件,选择下列正确的选项( )。

A 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B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被撤销

C 甲、乙之间的合同于7月10日承诺到达时成立

D 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履约责任,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4.李某表示要将家中仅有的一头母牛卖给张某,张某以为李某要把这头牛送给自己,李某家中无人,张某就将牛牵回了家,从已知的条件看( )。

A.李、张二人之间的合同未成立

B.应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李、张之间的合同

C.张某的行为是过失侵权

D.李、张二人之间的合同是成立未生效的合同

10.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下列哪些行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

A.附条件地接受要约

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C.撤回承诺的通知因送达的原因后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未及时将该情况通知承诺人

D.承诺被依法撤销

1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为要约邀请。

A.寄送的价目表

B.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C.投标邀请书

D.悬赏广告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理由」

所有合同均为双方法律行为,没有例外。

赠与合同为无偿法律行为,无偿委托的无偿性题干已经交待。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 合同: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一样,是诺成 性合同。诺成 性合同为一般状况,无偿性为特殊状况,合同法只对特殊状况作出规定,如无特殊规定,合同为诺成 合同。

根据以上三点,排除ABC,肯定D项。

3.「答案」B

「理由」

(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故排除

A.

8.「答案」B

「理由」

(1)《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以信件的方式承诺,该信件到达时为生效的时间。因此5月8日送达是指受送人处于可接收的状态,不等于受送达人已经看到了承诺通知。送达到相对人的营业所、住所或者其信箱,都是送达的完成,或者是送达的终点。因此,该承诺应于5月8日生效。

(2)《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因此,承诺期限应以4月11日开始。

综上,B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理由」

要约被撤回,阻止其发生效力,故A项正确。

要约被拒绝,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故B项正确。

要约的有效期届满,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

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要约效力的消灭,故排除D项。

2.「答案」B、C

「理由」

(1)《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为准备工作。”甲的要约中有承诺期限,因此可能被撤销。故排除A项,肯定B项。

(2)根据《合同法》第25、26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故肯定C项。

(3)合同生效,甲方拒绝履行,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的责任。

4.「答案」A、C

「理由」

(1)李、张二人之间未达成合意,两个表示意思不一致,即(要约与承诺不一致),合同未成立。故肯定A,排除D项。

(2)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李、张之间的合同根本未成立,因此排除B项。

(3)张某因自己的认识错误,产生了错误行为,构成过失侵权,因此肯定C项。

10.「答案」A、B

「理由」

(1)附条件的承诺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所附条件是非实质性条件。因此选择A项。

(2)撤回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使承诺不能发生效力,因此选择B项。

(3)撤回的通知晚于承诺的到达,受要约人应当承担此风险。因此排除C项

(4)D项自相矛盾,承诺不允许撤销,否则赋予当事人以任意撕毁合同的权利,因此排除D项。

13.「答案」A、B、C

「理由」

(1)《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故A、B、C项正确。

(2)悬赏广告要么为要约,要么为单独行为,一般不认为是要约邀请,(作者认为悬赏

广告是要约),故排除D项。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李某将房屋租给张某使用,双方约定张某应在李某儿子大学毕业分配北京后的十天内腾出房屋。这一协议属于:( )。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C.延缓期限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

7.周某(买受人)与卞某(出卖人)签订了买卖一幅“寿”字图的合同之后,周某又将该画加价5%转卖给程某,说好让程某到卞某处取画。周某与卞某约定卞某直接把画交给程某,程某取画时,卞某以周某给的价太低为由予以拒绝,请问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

A.周某将债权转让给了程某

B.周某与卞某之间约定的是向第三人履行

C.周某与程某之间的约定是由第三履行

D.程某有权追究周某的违约责任

10.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B.倒卖合同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一、单项选择题

3.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 )。

A.债权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B.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C.债权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D.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二、多项选择题

2.依据有关规定,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B.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C.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D.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9.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是( )。

A.中止履行

B.追回已在途中的货物

C.追回已在途中的货款

D.解除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1)A项正确,因为双方在合同中附有一个发生与不发生不确定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效力的丧失。

(2)B项错误,停止条件又称为生效条件,这与当事人的本意不符,当事人的本意在在何种情况下消灭合同的效力。

(3)C项错误,延缓期限又称为生效期限,理由与第(2)项相同。

(4)题干所说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不是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必然届至,而李某的儿子是否能考上大学是不确定的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

7.「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正确。

(2)《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C、D项正确。

(3)题干交待的很清楚,周某与程某之间是“寿”字图的买卖,而非债权的转让,故排除A项。

10.「答案」C、D

「理由」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肯定C、D项。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因此,刑事欺诈、刑事胁迫产生的合同,必然是无效合同。刑事欺诈、刑事胁迫,不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同时侵害了国家利益。A项应当排除。

(3)我国《合同法》允许有偿转让合同债权、债务,因此应排除B项。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一、单项选择题

3.「答案」B

「理由」

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因此A、C项错误,B项正确。

《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故D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2.「答案」ABCDE

「理由」

(1)《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据此,肯定AB项。

(2)《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因此,肯定C项。

(3)《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故肯定DE项。

9.「答案」A、B、C

「理由」

(1)中止履行,出自《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故A项正确。

(2)不安抗辩权中包括看“追回权”,故B、C项正确。

(3)解除合同是行使不安抗辩无效最后的一种措施,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是债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通常是债权人的行为。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卖方)与乙(买方)于2001年1月5日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同年1月10日发货,乙同年2月18日前付款,由丙接受乙的委托提供保证担保,但丙与乙约定仅对甲这个特定债权人提供保证。至同年3月1日,甲通知乙和丙已将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通知要求乙向丁还款,由丙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已知条件,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

A.因当事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合同债权转让无效

C.合同债权转让有效

D.丙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下列情况可以抵销( )。

A.银行依照约定,在债务人的帐户扣划欠交的贷款

B.李某欠王某3万元石灰款,王某欠李某2万元餐费,双方债权均到期,王某主张债权时,李某主张抵销,只还1万元

C.韦成公司欠理想公司500台电脑,理想公司欠韦成公司43 张硬盘,双方达成协议,互相抵销

D.卫某找齐某要欠款7万元,齐某逃跑不知去向,王某找保证人吴某 ,吴某以卫某尚欠齐某租房费1万元为由,只还王某6万元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二、多项选择题

2.下列情况,债因混同而消灭( )。

A.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

B.甲法人(债权人)与乙法人(债务人)合并

C.丙(非法人组织)被丁(非法人组织)吸收合并

D.戊(非法人组织)乙(非法人组织)新设合并

5.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A.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B.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C.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经催告仍未履行

D.预期非根本性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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