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长子继承制对英国社会的影响

  摘要: 长子继承制是英国封建制度重要内容之一,它的确立经历了很长的历史时期,是传统习俗和行政权力两种力量相互较量的结果。英国独特的政治环境、人们对财富的追求使这种制度在英国确立下来。而它对英国社会也产生了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关键词: 长子继承制 英国社会 影响

  

  长子继承制是英国封建制度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将绝大部分家产和爵位传给长子,幼子们只享有不多的年金和一小块地产的终身收益来维持生活。这种制度无论是在贵族还是在平民家庭中都存在。它是传统习俗和行政权力两种力量相互较量的结果,对英国社会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影响。

  

  一、长子继承制及其形成

  

  英国“盛行封建的长子继承制,不管农民还是地主,均由长子一个人继承全部的土地。”[1](P93)它“规定长子是世袭土地唯一的继承人,如果土地持有人没有男嗣,则由一个女儿继承或由各女儿平分;如果没有子嗣,则由他的同辈中排序最靠近的兄弟继承。一般情况下,地产都是由长子继承的。”[2]这种制度主要是针对土地的继承,在英国经历了从有到无的过程。

  在英国最初是没有长子继承制的。直到十三世纪末,英国才开始引用长子继承制。“14世纪以来,贵族家庭的地产,被更有效地保存下来,长子处于极有利的地位。”[3]进入16世纪以后,被逐渐普及,成为一种习惯。“贵族的长子继承了一切,年幼的儿子从事公职或拦路抢劫。”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长子继承制在英国依然被推行,尤其在1833年还规定不动产实行长子继承制度。20世纪20年代,资本主义发展到成熟期后,这种制度逐渐被废除。

  英国长子继承制度的形成与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首先,作为国家政治统治基石的封君封臣制度需要这种制度稳定社会秩序。在封建时代,君主、贵族、官僚和地主之间形成了封君封臣制度。封臣要对封君尽义务并且向领主效忠。当时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服兵役。若不实行长子继承制,封臣的骑士就会被分割成若干小部分,军队的战斗力会被消弱,无法保证对外的攻击和防卫,也给侵略造成机会,社会将动荡不安。另外,贵族是支撑王权的支柱,“没有贵族,便没有国王”。贵族是对上承受王恩王命、对下剥削农奴的封建特权阶级群体。其最主要的条件就是要拥有土地,长子继承制的实行防止土地在孩子中分配的危险,保证大家庭不衰落。如果贵族消失了,王权也将面临着危险。可见,只允许长子继承地产的制度防止财产分析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王权。

  其次,人们贪婪财富的心理给它提供了生存的社会土壤。贵族为了保持或者抬升地位,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保持或者不断扩大所拥有的土地。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成长之后,人们对财富的追求更加疯狂,更不可能将土地分割给不同的人继承。这将“导致可分所有权的不经济”。[3]此外,土地还是发财致富的工具。农民也才采用这种制度。

  

  二、对英国社会的积极影响

  

  作为英国最常见的整体继承制度的长子继承制度不仅符合领主庄园制度下保持土地完整性的要求,而且符合将除继承人之外的其他子女排除在对土地财产的进一步要求,对英国社会既产生了积极影响,又产生了消极影响。

  它的积极性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这种制度为君主立宪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英国,国王与贵族的封君与封臣的关系,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对封臣的索取超过了这一限度,封臣则可以予以拒绝。因而当双方相互遵守自己的契约承诺时,相安无事;一旦这种契约被破坏,就会发生冲突。当时,贵族要反叛国王、限制王权的前提就是要有足够的强大势力。否则,这种反叛是绝对不会发生的。长子继承制严格限定爵位继承人,按照一传一的方式,始终保持一个较小的规模,这样贵族的实力不容易被分割,贵族便有了强大的力量抗衡国王。斗争中,最终形成了“王在法下”、“王在议会”,国王“主要承担礼仪性工作”。[4](P52-53)传统的外壳中注入了新的内容,古老的形式与时代的精神相结合,近代民主制政治产生了。

  其次,它催化了英国工业革命,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变革。长子继承制度主要是对地产继承的限制。马克斯・韦伯曾说,“土地保有权是在一代传给下一代的时候以书面契约保证其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所以在持有人的终生是不可能有任何变动的。英国的大部分土地一直是以这种方法集中在少数家族手里,……结果是大领地所有制通行于英格兰……”[1](P94)土地作为一个整体被世代延续,保持着优势。在封建社会末期,长子继承制保有的大地产为资本主义生产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正是以贵族的土地为担保,商业资本才能够进入商业冒险活动中。”[5](p199)除此之外,开发商建立工厂所需要的土地和资金也得靠大贵族的支持才能顺利进行。可见,长子继承制避免了家庭财产的平均分配,保证了财富的完整性,并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到来之际,使之转化为资本,英国率先完成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变革。“相反,那些没有采取这种继承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如东欧、南欧和中国等却迟迟未能实现这种社会变革。”[3]

  再次,极大地影响了英国教会和修道院的发展。对于没有继承权的孩子来说,去教会学校或做修士是较为理想的出路。许多贵族“像捐赠财产一样,也把子女献给修道院,一方面以此向上帝表示虔诚,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在长子继承制下不能继承家产的余子寻得一条更好的出路,如果子女日后成为模范修道士或高级僧侣,还可以光耀门楣。”[6]贵族幼子有可能因此获得结交权贵的机会,而且有飞黄腾达的可能性。修道院也因此通过遗赠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加强自身实力的同时也促使了修道院的封建化世俗化。

  最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十字军东征,也导致了贵族自身的变化。十字军东征虽说是一场基督徒对异教徒的“圣战”,但是也受世俗因素的影响。“根据欧洲贵族间通行的长子继承制,贵族的长子拥有优先成为骑士的资格;次子和幼子(皇族例外)只可以承受有限的财产,担任骑士的随侍,除非立下战功获得新的领地和封号之后,才能成为骑士。”[7](P58)有的余子为了获得领地和封号,不得不抓住机会立下战功。同时,也促使了贵族自身范围的变化,一些人由于立下战功获得爵位,不同于旧贵族的贵族开始出现。

  

  三、对英国社会的消极影响

  

  这种制度也产生了消极影响。

  在中世纪早期,长子继承制的观念导致了英格兰出现了两权对立和政治分裂的局面。征服者威廉在分配遗产的时候,按照长子继承制度将祖传领地和公爵封号留给了长子罗伯特,却把英国王冠和土地留给了次子鲁斯夫,“一个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一分为二。”[7](p43)因而在1088年,王叔奥都纠集一些大贵族叛乱,拥戴罗伯特为王,英格兰出现了两权对立、政治分裂的局面。虽然叛乱后来被镇压,但还是造成了社会动荡。

  另外,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贵族自身的衰落。“按照普通法,英国的贵族身份只限于领受爵位的贵族本身,在法律意义上,贵族的幼子和女儿都是平民,长子在继承爵位以前也是平民。……他们不能进入议会上院,而且其后代不能再享有勋爵的荣誉称号。”[5](P79-80)这样,便不利于家族的延续。在当时,还面临着儿童夭折和死于战争的可能打击,即使地位很高的贵族也无力逃脱,因而按照男性世系传承尤其是长子继承制传承的家族就更少。长子之外的子女,没有财力缔结适当的婚姻和建立家族的分支。另外,贵族爵号和封地按照相当严格的长子继承制传递,虽然规定若长子早殁,依次由长孙、次子、幼子或其她家庭成员依序递补,没有继承人的话可依据其遗嘱经由国王和高级法庭批准认可后由其近亲继承其封底封号,“但在多数情况下是被国王收回爵位”。[7](P105)这样,一旦家族的主要继承人没有了男性后代,这个家族就会消失。按照英国法律其爵位是不能转让同族旁支或异姓亲友,也不得赠送或者出售给他人。贵族规模的扩大被限制。

  同时,也导致了晚婚或独身的现象增多,包养情妇或者离婚现象也开始出现,对贵族声誉造成不好的影响。贵族的婚姻多是政治婚姻,在长子、幼子、女儿之间存在着差别。长子多肩负着传宗接代、传承爵位的重任,而幼子排除在家产的继承人名单之外,不可能承担很高的结婚费用。这样,幼子和女儿对于长子来说结婚率要低得多。在17、18世纪,长子继承制加强,贵族的幼子和女儿们获得的财产更少了,他们独身率大大提高。继承人之外的儿女有继续留在家中生存的自由,但以不结婚为代价,导致独身现象大增。此外,内婚制使长子担负着光耀门楣的重任,他们必须选择合适的结婚对象,同时受到财产、年龄、教党派等因素的限制,许多人为此错过结婚的最佳年龄。这些不仅限制了贵族规模的扩大,而且也导致了夫妻因为感情不好而各自养情人或者离婚。在当时,“在公众的眼里贵族是与性混乱联系在一起的”,“再加上这些丑闻被那些专门捕捉社会丑闻的作者大事渲染,在公众的眼里就留下了贵族性道德的普遍崩溃的印象。”[5](P132-133)

  在英国封建领主制度下,无论是统治者基于国家政治考虑,还是贵族基于政治特权、经济利益和家族荣誉的原因,还是平民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都将选择长子继承制,这种制度已经在英国社会各阶层形成了普遍共识,并最终确立,是英国社会长期推行的财产继承制度。这一制度对英国产生了积极或消极影响,是英国社会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参考文献:

  [1]马克斯,维贝尔.世界经济通史[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2]黄亦静.英国封建领主制下农民家庭中长子继承制度探微[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3(10),5.

  [3]李自更.英国长子继承制度及其对社会经济政治的影响[J].肇庆学院院报.2005(6),3.

  [4]钱乘旦,陈晓律.英国文化模式溯源[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5]姜德福.社会变迁中的贵族[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6]刘新成.超越的悖论[J].世界历史,2001,(3).

  [7]阎照祥.英国贵族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摘要: 长子继承制是英国封建制度重要内容之一,它的确立经历了很长的历史时期,是传统习俗和行政权力两种力量相互较量的结果。英国独特的政治环境、人们对财富的追求使这种制度在英国确立下来。而它对英国社会也产生了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关键词: 长子继承制 英国社会 影响

  

  长子继承制是英国封建制度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将绝大部分家产和爵位传给长子,幼子们只享有不多的年金和一小块地产的终身收益来维持生活。这种制度无论是在贵族还是在平民家庭中都存在。它是传统习俗和行政权力两种力量相互较量的结果,对英国社会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影响。

  

  一、长子继承制及其形成

  

  英国“盛行封建的长子继承制,不管农民还是地主,均由长子一个人继承全部的土地。”[1](P93)它“规定长子是世袭土地唯一的继承人,如果土地持有人没有男嗣,则由一个女儿继承或由各女儿平分;如果没有子嗣,则由他的同辈中排序最靠近的兄弟继承。一般情况下,地产都是由长子继承的。”[2]这种制度主要是针对土地的继承,在英国经历了从有到无的过程。

  在英国最初是没有长子继承制的。直到十三世纪末,英国才开始引用长子继承制。“14世纪以来,贵族家庭的地产,被更有效地保存下来,长子处于极有利的地位。”[3]进入16世纪以后,被逐渐普及,成为一种习惯。“贵族的长子继承了一切,年幼的儿子从事公职或拦路抢劫。”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长子继承制在英国依然被推行,尤其在1833年还规定不动产实行长子继承制度。20世纪20年代,资本主义发展到成熟期后,这种制度逐渐被废除。

  英国长子继承制度的形成与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首先,作为国家政治统治基石的封君封臣制度需要这种制度稳定社会秩序。在封建时代,君主、贵族、官僚和地主之间形成了封君封臣制度。封臣要对封君尽义务并且向领主效忠。当时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服兵役。若不实行长子继承制,封臣的骑士就会被分割成若干小部分,军队的战斗力会被消弱,无法保证对外的攻击和防卫,也给侵略造成机会,社会将动荡不安。另外,贵族是支撑王权的支柱,“没有贵族,便没有国王”。贵族是对上承受王恩王命、对下剥削农奴的封建特权阶级群体。其最主要的条件就是要拥有土地,长子继承制的实行防止土地在孩子中分配的危险,保证大家庭不衰落。如果贵族消失了,王权也将面临着危险。可见,只允许长子继承地产的制度防止财产分析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王权。

  其次,人们贪婪财富的心理给它提供了生存的社会土壤。贵族为了保持或者抬升地位,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保持或者不断扩大所拥有的土地。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成长之后,人们对财富的追求更加疯狂,更不可能将土地分割给不同的人继承。这将“导致可分所有权的不经济”。[3]此外,土地还是发财致富的工具。农民也才采用这种制度。

  

  二、对英国社会的积极影响

  

  作为英国最常见的整体继承制度的长子继承制度不仅符合领主庄园制度下保持土地完整性的要求,而且符合将除继承人之外的其他子女排除在对土地财产的进一步要求,对英国社会既产生了积极影响,又产生了消极影响。

  它的积极性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这种制度为君主立宪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英国,国王与贵族的封君与封臣的关系,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对封臣的索取超过了这一限度,封臣则可以予以拒绝。因而当双方相互遵守自己的契约承诺时,相安无事;一旦这种契约被破坏,就会发生冲突。当时,贵族要反叛国王、限制王权的前提就是要有足够的强大势力。否则,这种反叛是绝对不会发生的。长子继承制严格限定爵位继承人,按照一传一的方式,始终保持一个较小的规模,这样贵族的实力不容易被分割,贵族便有了强大的力量抗衡国王。斗争中,最终形成了“王在法下”、“王在议会”,国王“主要承担礼仪性工作”。[4](P52-53)传统的外壳中注入了新的内容,古老的形式与时代的精神相结合,近代民主制政治产生了。

  其次,它催化了英国工业革命,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变革。长子继承制度主要是对地产继承的限制。马克斯・韦伯曾说,“土地保有权是在一代传给下一代的时候以书面契约保证其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所以在持有人的终生是不可能有任何变动的。英国的大部分土地一直是以这种方法集中在少数家族手里,……结果是大领地所有制通行于英格兰……”[1](P94)土地作为一个整体被世代延续,保持着优势。在封建社会末期,长子继承制保有的大地产为资本主义生产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正是以贵族的土地为担保,商业资本才能够进入商业冒险活动中。”[5](p199)除此之外,开发商建立工厂所需要的土地和资金也得靠大贵族的支持才能顺利进行。可见,长子继承制避免了家庭财产的平均分配,保证了财富的完整性,并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到来之际,使之转化为资本,英国率先完成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变革。“相反,那些没有采取这种继承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如东欧、南欧和中国等却迟迟未能实现这种社会变革。”[3]

  再次,极大地影响了英国教会和修道院的发展。对于没有继承权的孩子来说,去教会学校或做修士是较为理想的出路。许多贵族“像捐赠财产一样,也把子女献给修道院,一方面以此向上帝表示虔诚,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在长子继承制下不能继承家产的余子寻得一条更好的出路,如果子女日后成为模范修道士或高级僧侣,还可以光耀门楣。”[6]贵族幼子有可能因此获得结交权贵的机会,而且有飞黄腾达的可能性。修道院也因此通过遗赠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加强自身实力的同时也促使了修道院的封建化世俗化。

  最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十字军东征,也导致了贵族自身的变化。十字军东征虽说是一场基督徒对异教徒的“圣战”,但是也受世俗因素的影响。“根据欧洲贵族间通行的长子继承制,贵族的长子拥有优先成为骑士的资格;次子和幼子(皇族例外)只可以承受有限的财产,担任骑士的随侍,除非立下战功获得新的领地和封号之后,才能成为骑士。”[7](P58)有的余子为了获得领地和封号,不得不抓住机会立下战功。同时,也促使了贵族自身范围的变化,一些人由于立下战功获得爵位,不同于旧贵族的贵族开始出现。

  

  三、对英国社会的消极影响

  

  这种制度也产生了消极影响。

  在中世纪早期,长子继承制的观念导致了英格兰出现了两权对立和政治分裂的局面。征服者威廉在分配遗产的时候,按照长子继承制度将祖传领地和公爵封号留给了长子罗伯特,却把英国王冠和土地留给了次子鲁斯夫,“一个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一分为二。”[7](p43)因而在1088年,王叔奥都纠集一些大贵族叛乱,拥戴罗伯特为王,英格兰出现了两权对立、政治分裂的局面。虽然叛乱后来被镇压,但还是造成了社会动荡。

  另外,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贵族自身的衰落。“按照普通法,英国的贵族身份只限于领受爵位的贵族本身,在法律意义上,贵族的幼子和女儿都是平民,长子在继承爵位以前也是平民。……他们不能进入议会上院,而且其后代不能再享有勋爵的荣誉称号。”[5](P79-80)这样,便不利于家族的延续。在当时,还面临着儿童夭折和死于战争的可能打击,即使地位很高的贵族也无力逃脱,因而按照男性世系传承尤其是长子继承制传承的家族就更少。长子之外的子女,没有财力缔结适当的婚姻和建立家族的分支。另外,贵族爵号和封地按照相当严格的长子继承制传递,虽然规定若长子早殁,依次由长孙、次子、幼子或其她家庭成员依序递补,没有继承人的话可依据其遗嘱经由国王和高级法庭批准认可后由其近亲继承其封底封号,“但在多数情况下是被国王收回爵位”。[7](P105)这样,一旦家族的主要继承人没有了男性后代,这个家族就会消失。按照英国法律其爵位是不能转让同族旁支或异姓亲友,也不得赠送或者出售给他人。贵族规模的扩大被限制。

  同时,也导致了晚婚或独身的现象增多,包养情妇或者离婚现象也开始出现,对贵族声誉造成不好的影响。贵族的婚姻多是政治婚姻,在长子、幼子、女儿之间存在着差别。长子多肩负着传宗接代、传承爵位的重任,而幼子排除在家产的继承人名单之外,不可能承担很高的结婚费用。这样,幼子和女儿对于长子来说结婚率要低得多。在17、18世纪,长子继承制加强,贵族的幼子和女儿们获得的财产更少了,他们独身率大大提高。继承人之外的儿女有继续留在家中生存的自由,但以不结婚为代价,导致独身现象大增。此外,内婚制使长子担负着光耀门楣的重任,他们必须选择合适的结婚对象,同时受到财产、年龄、教党派等因素的限制,许多人为此错过结婚的最佳年龄。这些不仅限制了贵族规模的扩大,而且也导致了夫妻因为感情不好而各自养情人或者离婚。在当时,“在公众的眼里贵族是与性混乱联系在一起的”,“再加上这些丑闻被那些专门捕捉社会丑闻的作者大事渲染,在公众的眼里就留下了贵族性道德的普遍崩溃的印象。”[5](P132-133)

  在英国封建领主制度下,无论是统治者基于国家政治考虑,还是贵族基于政治特权、经济利益和家族荣誉的原因,还是平民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都将选择长子继承制,这种制度已经在英国社会各阶层形成了普遍共识,并最终确立,是英国社会长期推行的财产继承制度。这一制度对英国产生了积极或消极影响,是英国社会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参考文献:

  [1]马克斯,维贝尔.世界经济通史[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2]黄亦静.英国封建领主制下农民家庭中长子继承制度探微[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3(10),5.

  [3]李自更.英国长子继承制度及其对社会经济政治的影响[J].肇庆学院院报.2005(6),3.

  [4]钱乘旦,陈晓律.英国文化模式溯源[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5]姜德福.社会变迁中的贵族[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6]刘新成.超越的悖论[J].世界历史,2001,(3).

  [7]阎照祥.英国贵族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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