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五卅惨案的中外交涉

作者:张丽

近代史研究 2014年02期

  1925年5月30日,上海南京路上发生了英国巡捕野蛮射杀中国示威学生及群众的血腥事件,酿成致多人死伤的五卅惨案。惨案发生后,中外双方进行了长达半年之久的交涉,其具体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从海内外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五卅惨案所激发的中国民族主义运动,五卅运动期间美、英、日三国对华外交之异同,五卅运动与英、美总体对华政策的调整等论题得到了较多关注,而关于五卅惨案交涉的具体过程、英国执意推行强硬路线的策略与手法,以及列强内部协调应对之策的内幕隐情,则尚需进一步的发掘与完善。①本文所要呈现的是以外方为中心的考察,即对影响五卅惨案交涉的外方势力予以较为细致的分析,探究其各自的立场、观点、外交策略以及相互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由另一个侧面补充和丰富五卅惨案交涉的研究。

  一、北京公使团的应对之策

  从1925年2月起,上海日资纱厂多次发生工潮。5月15日,纱厂工人顾正红遭日人枪击身亡,这一事件引发上海学生的大规模示威活动。5月30日,示威学生在公共租界游行示威时,在南京路老闸巡捕房门前遭到英国巡捕爱活生(E.W.Everson)的野蛮射杀,当场死伤数十人,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五卅惨案。消息传到北京后,北京政府外交部迅即作出反应,于6月1日向公使团发出照会,对此一骇人听闻之事件提出严重抗议。照会称:“查该学生等系青年子弟,并不携带武器,无论其行为之性质如何,断不能以暴徒待之。乃捕房未曾采取适当办法,和平劝阻,遽用最激烈手段,实为人道及公理所不容,自应由租界官吏完全负责。”②

  公使团接获照会,于6月2日开会讨论,决定给予不留余地的坚决反驳,认为巡捕的行动出于自卫,以防备正在攻击捕房的暴徒。③6月4日公使团发出复照,称“群众拒不服巡捕之命令,同时袭击巡捕官,且试袭击巡捕房,事至此巡捕始使用武器。依上开之事实,此事件之责任不在租界之官宪,而不得不谓在示威运动者矣。”④外方的强硬姿态表露无遗。6月2日英国驻华代办白拉瑞(C.M.Palairet)还当面对中国外交总长表示:“各国都预作准备,以向暴徒开枪作为最后之手段。”⑤而这确实是白拉瑞的真实想法。他在给英国外交大臣张伯伦(A.Chamberlain)的电报中说:“巡捕们所必须应对的事件完全证明其行为是正当的。”⑥

  五卅惨案发生后,上海各界掀起了排山倒海的抗暴浪潮。公共租界当局则立即宣布戒严,在港外国海军陆战队上岸,与租界武装万国商团一起大开杀戒,制造了一系列新的惨剧。6月4日,外交部再次照会公使团,抗议6月1日的枪击华人惨案,指出:“所有伤毙之人,枪弹多从背入,巡捕无一死伤,显系任意轰击,毫无理由。”⑦

  此时,面对日益严重的上海局势,公使团的态度有了微妙的变化。当时公使团认识到,自己担负着中外交涉的最终责任,必须采取某些建设性措施应对局面。白拉瑞在其报告中说:“大家还认为,上海领事团和公共租界工部局肯定无法和我们一样充分认识到现在被牵扯进来的问题意义深远,不应该让上海方面独力谋求解决的办法。”⑧出于对事态严重性的考虑,公使团决定立即派遣委员会前往上海。6月6日公使团正式回复外交部6月4日照会,一方面反驳中方的指控,认为中国政府仅执一面之辞,对上海外国人屡遭攻击的事实只字不提;另一方面通知中方,公使团决定派遣委员会赴沪,就地调查情形,即行详报。⑨赴沪委员会由法、英、美等6国公使馆派员组成,以法公使馆参赞祁毕业(C.J.M.Tripier)为团长,于6月8日离京赴沪。

  6月11日,外交部向公使团发出第三份照会,对于外方在复照中推诿责任表示“绝对不能承认”,并要求取消租界戒严等行动,尽快解除上海紧急状况,以便进行交涉。⑩公使团于次日作出答复,表示已训令在沪之各委员与领事团及中国政府代表商议最良之方策,以收拾此举世无不引为遗憾之时局。复照同时提醒中国政府担负起在上海、北京以及全国维持秩序之重大责任。(11)

  从公使团的内部活动来看,他们确实做了某些努力,以争取事件的迅速解决。赴沪委员团最初的任务是调查情况,向北京汇报。6月12日公使团致电委员团,扩大授权,令其与北京政府特派员蔡廷干等就地讨论外交部6月11日照会所提要求。在中国政府的诸项要求中,除解除巡捕武装不能接受予以搁置外,公使团认为可以按照其他要求开始非正式谈判。公使团还指示上海领事团尽可能安排撤回小部分海军,因为这可能会产生好的效果。公使团还征询委员团的看法,是否可以转变为一个中外混合委员会,审查有关骚乱起源的各种调查结果,并由此达成一致的看法。这样,到6月12日,迫于上海乃至全中国规模空前的反帝运动的压力,公使团为平息事态,希望中外双方就地在上海举行谈判。为此,他们试图按照中国外交部6月11日照会的要求,作出某些姿态缓和上海剑拔弩张的敌对气氛,白拉瑞说,“这显示出有关公使完全愿意以适合中国人的方式进行谈判”。(12)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公使团的这些努力都没有结果。与此同时,6月16日开始的上海谈判中,中方提出的条件已经远远超出抗议照会中的内容。

  北京政府中央特派员蔡廷干一行抵沪后,接受上海总商会于6月12日拟具的13条作为交涉条件,并于6月13日由江苏外事交涉员许沅正式送达领袖领事。13条的具体内容是:(1)撤销非常戒备;(2)释放被捕华人;(3)惩凶:先行停职,听候查办;(4)赔偿:赔偿伤亡及工商学因此案所受之损失;(5)道歉;(6)收回会审公廨:完全恢复条约上之原状;(7)罢工工人将来仍还原职,并不扣罢工期内薪资;(8)优待工人;(9)工部局投票案;(10)制止越界筑路;(11)撤销印刷附律等案;(12)华人在租界有言论、集会、出版之自由;(13)撤换工部局总书记鲁和(E.S.B.Rowe)。(13)

  6月16—18日,中央特派员与公使馆赴沪委员团在上海新西区交涉公署进行了3次谈判,谈判中外方主要坚持两点,第一,关于谈判范围。祁毕业表示,商办有一定范围,如在范围内当可提议。根据中国政府对公使团的抗议,只有有关上海紧急状态的四项问题为本团所知,其余均未知悉,无从商量。如关于其他大问题,不在本案范围以内,须请示公使团后方可商议。(14)其间双方争执最多的是交还会审公廨问题。第二,外方表示可以商办的几条,亦要求中方采取同等措施,理由是案件的发生系由华界而来,中国地方官厅不能预为防止,即不能不承认疏忽,外人方面既停职候查,中国官厅亦应查办,以平舆论。(15)

  6月18日最后一次会谈时,外方拟具函稿,将5月30日之事归因于华界警察怠于职务所致,并再次表示“本团所能商议者,仅外交部所提四条,其余未便讨论。现在书面既不同意,只得将前昨两日所议完全取消”。(16)委员团当即宣布中止交涉,随后连夜启程回京。

  对于上海谈判破裂的原因,外方认为,是上海的政治情绪太过高涨所致。英国公使馆在事后撰写的年度报告中说:“事件引起了那么多的政治和种族恶感,立即解决的希望不得不放弃。中方谈判代表,尤其是蔡廷干,完全受到学生和工会的胁迫,出于自卫被迫一次又一次地尝试:或是将外交代表团转变为一个中外混合委员会以扩大谈判基础,赋予该委员会一切必要的权力解决所有争论各项;或是被迫提出各种要求,这必定牵涉到扩大谈判基础,以把交还会审公廨这样有争议的问题包括进来。”(17)英国外交部在有关的备忘录中则说:“中国委员没有能够顶住来自其国民的压力,在解决条件中插入了影响到公共租界整个体制的意义深远而且(与本案)无关的要求。”(18)

  六国委员团回京后,案件的交涉又回到公使团与外交部之间。6月19日公使团开会商议对策,议决由意、法公使以及美代办组成谈判委员会,与中国政府立即开始谈判。会上把所要求讨论的各项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实际开枪的问题,二是整顿公共租界等更为广泛的问题。美代办麦耶(F.Mayer)认为,采用以上办法依照的是在可能情况下适当和解的路线,是极其明智的举措。不对有关问题作此划分会导致无休止的混乱,妨碍任一方面问题的解决。(19)公使团随后将以上决定通知外交部,外交总长沈瑞麟经与总执政段祺瑞商量后答复说倾向于在上海重开谈判。6月24日外交部向公使团递交两份照会:一是重提13条,二是向有关各国正式提出修约。外交部表示同意开议,但须以13条作为谈判基础。麦耶认为:“即使以最同情之态度对待中国政府对于此事的愿望,这些条件也是完全不可接受的。”(20)公使团即以此意照复外交部,重开谈判一事就此搁浅。与此同时,外交团在意、法公使影响下,作出了对工部局立即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其动机是当时预期这样的处理办法会最迅捷、最有效地平息5月30日事件所激起的排外情绪”。(21)经考量赴沪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公使团对上海事件得出如下结论:

  1.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会总董并非没有责任。

  2.谴责总巡麦高云上校(K.J.McEuen)的无能和玩忽职守,认为应予撤换。

  3.免除了对下级军官、捕头爱活生的严厉指责,不过认为他或许可以早些请求增援。

  4.有缺陷的巡捕条例要对事件的发生负一定责任,应予修订并公布。

  当然,公使团还有一个最终结论,即导致骚乱的示威活动是在华界组织的,因此中国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惩处有责任的官员。(22)

  综观公使团在惨案发生后一个月时间里的种种活动,可以看出,公使团一方面强硬对待事件的处理,另一方面迫于形势的压力,也采取了某些办法以求平息事态。公使团所展示的某些和缓态度,与他们对局势的认识密切相关。比如白拉瑞和麦耶都明确认识到事态发展的深层原因。白拉瑞的看法是:

  把整个乱局归因于劳工怨愤是极为错误的,确实,劳资纠纷是煽动活动的直接起因,煽动活动又导致了骚乱。但是,一开枪整个事件就从劳资关系层面提升到政治层面,并成为了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示威活动的主题。

  在中国和海外通常犯的另一个错误,是把整个事件的责任归于被笼统称为“布尔什维克主义”的力量……但是,他们没有制造运动,而只是援助它。

  目前局势的主要特点,当然是它证明了这个国家民族主义以及可以称之为民意的那种力量的发展。(23)

  美国驻华代办麦耶与白拉瑞有同样的认识,他在给国务卿的电报中说:“我看现在的事态极度危急;目前的运动和煽动活动从根本上说是民族主义性质的,而不是排外;我们外国人在动乱平息前必须对中国人作出某些让步,如果不马上这样做,未来甚为堪忧。”(24)

  1925年7月1日,公使团将其对工部局的处分建议电传上海,“并且打算通知中国政府和报界,以此平息中国人的情绪,证明公使团公正行事的决心”。(25)7月2日,领袖公使翟录第(V.Cerruti)致电领袖领事,强调了执行公使团决定的重要性。他说:“我们并不怀疑工部局既然知晓事件的严重性超过了地方事件,一定会方便我们的工作,不会拒不执行决议中规定的条款。如果遇到工部局方面的障碍……必要时不惜诉诸有力行动,甚至解散工部局,代之以领事管理委员会。”(26)公使团的这个决定随即在上海引起轩然大波。

  二、公使团与上海领事团和工部局之间的严重冲突

  五卅惨案发生后,在风暴的中心上海,领事团和工部局自始至终都以极端顽固的态度应对局势。无论是对中方的要求,还是对公使团的建议,一律拒不接受。6月1日,上海道尹和警察局局长约见领袖领事,提出释放被捕人员、惩处巡捕、抚恤死者家属等要求,得到的回答是:“目前情况下,没有什么可讨论的……主要过失在于中国当局未尽力遏止排外的煽动。”(27)在领事团内部,法、意、荷等国领事态度相对缓和,而英、日、美领事则异常强硬。英国驻上海总领事巴顿(S.Barton)对事件的看法是:“完全不是草率、野蛮的行为,巡捕们尽了一切努力,先是劝说,后是挥舞警棍以使具有威胁性的人群散开。惟当捕房大门口的小队巡捕快要被压倒、捕房及其军械库将被占领时,才施放排枪。该外国巡捕用了一个小时试图制止愤怒的人群,他们受到袭击,甚至被打倒,但仍克制着避免动用火器,其勇气、耐心和好脾气值得高度赞扬。”(28)基于此等认知,领事团除了将事件的发生诿过于中方以外,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

  前已提及,当北京公使团派出六国委员团赴沪调查时,公使团曾试图和缓上海的敌对气氛,领衔公使为此致电领事团,提出能否撤走登陆部队,以便为委员团的工作创造平静的氛围。领事团于6月9日开会研究,美国总领事表示,他愿意看到军队撤走,但中国方面必须要有相应的举动,如银行、商店等恢复营业。日本总领事认为,“就本国的侨民而言,撤兵的时机尚未成熟”。(29)领事团又询问工部局,同样得到否定之答复。当天领袖领事复电公使团,内称:“经与直接负责保卫租界的工部局有关部门磋商后,他们认为撤兵的时机尚不成熟……领事团不得不同意这个意见。租界内的实际局势虽较以前平静,但鉴于附近地区有25万罢工工人,界外又连续存在着剧烈的骚乱,故采取最严厉的防范措施似属必要。”(30)

  翟录第接此答复,于6月12日专门致电英、日、美等5大国总领事,试图说服他们接受公使团的提议。各领事坚持己见,说两天来已经撤退了200名万国商团成员,还说据目前华人情绪来看,他们反对万国商团甚于海军,再度拒绝了公使团撤退部分海军的建议。(31)

  领事团和工部局一方面对公使团的建议不予配合,另一方面对六国委员团的调查提出质疑。委员团的调查结束以后,领事团致电翟录第,称外国总商会要求选派一个委员会,调查5月30日捕房所采取的行动,此间普遍认为,应尽快进行这种调查,以防丧失必要的证据。翟录第拒绝了这个要求,认为“外交代表团进行的调查已能收集一切必要的判断材料,另一方面中国代表团已收集了一切有用的资料……在此情况下,指派一个新的调查委员会,即使抱着起镇静作用的目的,似乎理由也不充分。”(32)

  由此可见,公使团与上海方面的意见分歧由来已久。在这种情况下,公使团的处理办法的出台必定是火上浇油。领事团于7月2日上午接获公使团的处理决定,英、美、日等领事大为惊愕,极其不满,立即急电北京公使团和本国政府寻求解决。7月2日,领事团致电北京,建议将通知工部局的时间推迟到7月6日,以便进一步研究。7月4日翟录第回复密电如下:“有关公使要我向领事团进一步确认,他们所作出的决定具有约束性,不容再予讨论……同意领事团的请求,推迟到本月6日上午传达给工部局。同时,有关代表无疑会毫不拖延将上述决定转告中国政府和报界。”(33)

  白拉瑞则在致英国驻沪总领事巴顿的私信中,详细说明了外交团决议的理由,他说外交团认为全国各地已经受到上海事件的影响,必须立即设法解决,以便为谈判更广泛的有关争端开辟道路。鉴于中国的紧急局势,白拉瑞力劝工部局切勿恼火或提出辞职,为了外国在华权益,工部局还得很好合作,把外交团批评中所提的责任担负起来。(34)

  领事团对公使团的再三劝告充耳不闻,与此同时,巴顿和伦敦取得联系,请求英国外交部出手干预。7月4日,工部局非正式地得知了外交团的决定,工部局董事会总董、美国人费信悖(S.Fessenden)当天致函领袖领事,表示“绝对不能同意北京外交团代表所表示的意见”,并逐一反驳了公使团的各项结论,称工部局在一切行政工作中都是作为一个整体行使职权的,其成员对所有活动负集体责任,而不是个人责任,而且工部局首先要对上海全体选民负责。至于所建议的撤换警务处总巡,则无法遵照执行。(35)

  此外,工部局还提出,组织一个独立法庭,对事件进行调查。

  上海领事团,尤其是公共租界工部局对于五卅事件的反应并不令人奇怪,他们在上海这个殖民者的乐园中浸淫多年,将公共租界视为独立王国,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势。面对租界巡捕肇下的惨祸,领事团和租界当局全然无愧无悔。当白拉瑞出于对中外关系大局的考虑劝工部局接受处分时,工部局总董费信悖居然说,“为了抚慰一部分华人,工部局无疑正在代人受过”。(36)对于工部局一直以来的行为方式,白拉瑞有一番比较贴切的旁观者评论:

  上海当局自己甚至在开枪后还不知道他们的行动会酿成我们眼下所面对的危局。这使我想到一点,尽管它不是动乱的基本原因,但还是值得一提,因为它是助长中外人士之间不信任和敌对气氛的因素之一……中外人士留给我的印象是,一般上海侨民对住在国居民的态度是华人怨恨不断增长的根源。在我看来,许多沪上商人没有注意到正在中国发生的变化,他们未能察觉并满足中国人日益增长的参与租界政府的愿望,他们顽固坚持正在迅速变得过时的权利和特权,这些都有助于解释各阶层华人这一次表现出来的对外国人的总体态度,尤其是对上海工部局董事会的态度。(37)

  接下来的事态发展,就要看英国政府的态度了。

  三、英政府干预导致公使团分裂

  有关公使团与上海方面的意见分歧,英国外交部早有耳闻。五卅事件发生后,英政府总的态度是非常强硬的。6月18日,外交大臣张伯伦在国会下院发表了有关中国局势的重要声明:“与其他有关国家一样,我们将保护在华英国臣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我们将使中国政府对英国臣民或财产所遭受的一切肆意伤害和损失负责。毫无疑问,不可以软弱,不可以犹豫。”(38)不过,对于如何处理上海工部局,张伯伦的态度前后大不相同。从白拉瑞的有关电报中可以看到,张伯伦最初曾试图运用自己的影响力使工部局接受公使团的建议,白拉瑞之前与公使团站在同一立场显然有张伯伦的训令为依据。当张伯伦表示支持巴顿之后,白拉瑞颇感措手不及,曾急电张伯伦试图劝阻:

  您现在提出的建议就是巴顿先生想要强迫有关公使接受的、但经仔细考虑后予以驳回的建议。我们一致认为,这样一个程序会无限期拖延事件的解决,而且拟议中的委员会不具有合法地位,只能提出不具有约束力的建议。再者,不能期望有中国人参加的委员会会达成一致的决定,而把中国人排除在外只能激起他们敌意的非难。您的设立新的国际调查法庭的建议,自然等同于驳回了有关公使的结论,并否定了他们尽其所能建议行政措施以应付整个政治局面的权威性。我必须提醒您,如果指示我向有关公使建议此一步骤,团结的局面将会立即分崩离析,英王陛下政府自己应付所有问题的要求将会卷土重来。

  您的电报现在再次提出了一开始的问题,我必须请求明确的紧急训令指示我作何态度。(39)

  以笔者之见,张伯伦态度的转变与6月24日北京政府提出修约照会有重大关联。1925年6月30日张伯伦与日本驻英大使就中国时局进行了会谈,重点内容是如何答复修约照会以及对上海事件的看法,当时日本大使表示,根据他并不匮乏的中国事务经验,他认为,“我们必须支持上海领事团和工部局,我们还必须避免可能令中国人以为能够以暴力逼迫各国让步的任何行动”。张伯伦则回应说:“我完全赞同这些看法,以我之见,外交团对修约照会的回复建议不妥当,因为没有充分说明华盛顿会议以来一无进展的原因……必须向中国政府明确指出,停滞不前是中国的形势所造成的。”(40)可以看出,双方达成了不能有丝毫退让的共识。

  有此前因,当英国外交部接到驻上海总领事的紧急电报后,即于7月5日致电白拉瑞,训令暂停按原计划把公使团的调查结果告知中国政府和报界,并等待下一步的行动指示。英方此举在公使团引起反弹,其中尤以法国公使玛德(de Martel)最为不满。玛德的怨愤一是针对英政府的行动,二是质疑工部局可否成为不受领事团、公使团管辖的独立王国。7月8日,公使团开会讨论英国干预公使团行动的影响,玛德在会上对英政府的行动表现出极大的敌意,提出“解决上海事件应由英政府单独与中国政府谈判”,并坚持必须要澄清某些根本性的问题,即公使团是否有权控制工部局董事会的行动,且有权作为最后手段解散董事会,代之以领事团管辖租界。玛德随后还拿出一份致各自政府的同文电报,内容是保证各政府信任公使团对上海事件的态度以及具有解散董事会的权力。玛德起草的同文电报得到几位同僚的支持,但麦耶和第一次参加公使团会议的美国新任驻华公使马慕瑞(J.V.A.MacMurray)都不赞同。会议最后想出了一个妥协办法,由英、日、美三国公使致电各自的上海总领事,让他们探究一下公使团与工部局和解的可能性。(41)

  但是,当天外交团接到工部局董事会的通知,拒不同意外交团的结论。7月9日晚,玛德愤而退出外交团的谈判委员会。玛德在其声明中说:

  外交团与上海工部局,关于工部局董事会之权限问题,及其对于使团之地位问题,解释上似已发生冲突。使团方面以为董事会之权力,纯系行政性质,而公共租界之实在权力,系操之于有关系各国之驻沪领事,即受北京各公使之直辖是也。但工部局董事会则以为该会名义上固受各政府之统辖,但实际上,仅能对于纳税选举人负责。法公使对于上海之公共租界实有最高之权力,故认在此种争执未解决之际,进行交涉,亦属无用。(42)

  在7月11日的外交团会议上,马慕瑞对自己之前的表态作了一些委婉的解释,称所发生的意见分歧只关乎程序而不关乎内容,但玛德表示他的辞职决定不变。(43)至此,白拉瑞自事件发生以来竭力维护的公使团团结已经荡然无存。英政府在制止了公使团的行动以后,又接续工部局董事会的建议,主张对沪案展开司法调查。

  四、英政府强硬坚持沪案司法调查

  英政府有关司法调查的考量,见之于英国外交部致法、日、美、意大使的有关备忘录。外交部称英政府非常希望维护外交团的团结,但是,他们认为必须考虑工部局的态度。英政府提出的必须进行司法调查的理由大致有二:一是关于暴乱出现了大量带有倾向性的、不确切的报告;二是为了对上海工部局公平合理,因为其年长可信的雇员可能因调查结果受到指责并被撤职。英方的最终决定是支持公开司法调查之提议,并提出为外交团的团结和声望计,最好由外交团首倡此一建议。(44)

  以上决定意味着对公使团迄今为止的行动路线的质疑和否定,欲在公使团达成一致谈何容易。根据马慕瑞的观察,他认为进行司法调查之提议可能遭到意、法、比等政府的反对。在7月20日的会议上,意大利公使翟录第甚至说到这个程度:“所建议的司法委员会事实上只是这样一个机构,即只代表在工部局董事会有自己侨民的那些政府。”翟录第还说,他已经向意政府建议,如果上海未被当作一个国际租界来对待,就撤回自己的海军小队。(45)有鉴于公使团的气氛,马慕瑞怀疑除了美、英、日之间达成一致外,说服其他政府赞同此议能否取得进展。

  在这种情况下,英政府如欲成功扭转局面贯彻自己的外交路线,就必须说服各有关政府。为此,英方展开了一系列外交活动,以达成有关各国的统一阵线。张伯伦与葡萄牙驻英大使的会谈清楚地表明了英国的方策,张伯伦说:“我认为最近的事件说明眼下的运动不是排英、排葡或排日,而是一场排外运动,在我看来,第一要务是所有外国政府由衷合作,保护外国人生命财产安全,并在面对这些骚乱时表现出统一阵线。”(46)

  这里首先回溯一下日本和美国对五卅事件的态度。日本与英国作为五卅事件的直接关系国,自然拥有很多共同的利益。英国外交部制止了公使团的行动后,英国驻日大使艾略特(C.Eliot)奉张伯伦之命于7月7—9日与日本外相币原商讨中国局势。艾略特向张伯伦汇报情况时告知日方同样持强硬立场,他说:

  币原不赞成公使团的行动,并称他们无权解雇或谴责上海工部局的官员。如果工部局反对并拒不遵从,他们该怎么办?他认为发表公使团的谴责将是灾难性的,因为中国人会认为各国让步了。

  币原一再提到各国以及所有在华外国当局保持统一阵线的必要性。他说,中国人擅长挑动一国或集团与另一国或集团相争斗。如果外交团公开与上海工部局发生意见分歧,或者,如果英、日、美三强的代表与其他各国的代表分别行动,中国人就会非常得意而且固执,相信其对手内部不团结,或者是没有确定的目标。(47)

  另外,日本驻华公使芳泽谦吉在北京向马慕瑞表示:“他的政府对于公使团作为与中国政府谈判工具的难以驾驭不满意”(48),这一点与英政府的态度颇为契合。

  而美国对五卅事件的态度则具有两面性。美方政策的基调是无意利用对英、日不利的骚乱,基本上选择维护列强内部团结,尤其认同拥有重要在华利益的美、英、日三强担负起外交责任,在处理对华关系时对公使团给予明确的领导。不过,对于合作,美方有自己的尺度,正如马慕瑞向国务卿凯洛格(F.B.Kellogg)所建议的那样,“我们可以大大方方地与英国人和日本人合作,但是,不要愚侠式地与他们打成一片,竟致我们分担中国人对他们的憎恨”。(49)美国政策的两面性在后面的政策讨论中都会反映出来。

  1925年7月16日,张伯伦召集美、日、法驻英大使到外交部开会,讨论北京公使团与上海工部局董事会之间的争执。张伯伦表示,英政府不愿接受总巡辞职,认为应对事件进行专门的司法调查。张伯伦还说已按照此意起草了致白拉瑞的训令,并请求在座诸使向本国政府建议采取与英方相类似的行动。日本大使当即表示赞同,美、法大使则应允向本国政府汇报。(50)后来的事实证明,有关政府之间的相互协调比较顺利,8月4日,英政府已经得到法、日、意政府回复,表示原则上同意进行司法调查。为了加快进展,英国请求美国帮忙游说比、荷等国政府支持英国的主张,凯洛格也立即照办,施以援手。(51)列强有关司法调查的磋商,最后的争议还是集中在英、美之间。

  7月16日美方得知张伯伦的请求后,凯洛格的第一反应是并不反对司法调查,但他询问马慕瑞,此举会对中国的舆论有何影响。马慕瑞建议“以调查委员会中应包括一位有名望的中国法官为先决条件,同意英国的提议”。马慕瑞认为,如若不然,“确信会对中国的舆论有负面影响”。(52)凯洛格向张伯伦转陈此一建议后,张伯伦最初反对中国法官参加司法调查委员会,他说:“我认为不应有中国代表,因为中国政府并不对公共租界当局负责,而且一直想要用上海事件论证一个不同的、更大的问题,而不是根据事实真相对事件作出判断。”(53)后经美、英双方讨论,张伯伦表示同意马慕瑞的提议。(54)

  可是,不久之后马慕瑞就了解到中国政府对司法调查的激烈反对。与此同时,英方又提出了扩大调查委员会权限的建议。马慕瑞大为不满,一度非常悲观,对之前支持英国人的提议似有悔意。他认为如果中国人不参与,所谓的司法会议事实上至多就是新的外方机构重新考虑外交团已经做出的、现已搁置的决定。(55)马慕瑞考量了中英双方新的对峙局面后,于8月8日致电凯洛格,提出了他的新想法,也就是他所认为的外方表示善意的第二个办法。他说:

  局势正在发生危险的变化,我认为,我们应尝试提出某种办法解决目前的困局。看来英国人控制着局势,英代办在他与极端保守的上海英国领事馆的争论中已经对外交部运用了他的全部影响力。有鉴于此,我冒昧地建议您向英国政府力陈必须采取行动,以在某种程度上应对中国的局势,这种局势令所有的外国利益陷入危急,对英国的利益尤其有害。”“具体而言,我认为应向英政府力荐以下诸点:(1)立即接受麦高云辞职;(2)立即开始谈判,通知外交部我们原则上同意交还会审公廨以及华人代表加入工部局董事会;(3)如果英政府仍坚持司法调查,则只限于查清事实。(56)

  马慕瑞的建议得到了凯洛格的批准,通知英政府后,英方表示关于交还会审公廨和董事会华人代表问题,原则上同意美方意见,而对于麦高云在调查前辞职的要求,则予以回绝。(57)英国外交部在答复美方的照会中说:“我们仍然认为在调查前接受他的辞职是个错误,原因在于,如果他因调查而受到指责,无论我们做什么都可能批评我们的中国人会抱怨说,允许他提前辞职,由此逃过被免职……不带偏见地暂时停职,在我们看来是对所有有关各方都公平的适宜办法……你们也能理解,工部局董事会与其雇员之间的事情,英政府不可能坚持要求如何处理。”(58)

  英方还流露出提醒美方注意内部团结的弦外之音:“至于中国人的敌意,我们开始意识到,无论我们做什么,这都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中国政府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查清事实、为死者家属争取赔偿等都毫无兴趣。他们似乎在利用整个事件及其结果促成别有用心的、不相干的政治目标,而且,为了这个目的似乎要利用在此复杂而微妙的局势下必然会有的意见歧异造成各国间的对立。”(59)

  马慕瑞获知英国照会的内容后,立即致电凯洛格,重申“毫无疑问,麦高云必须辞职”。凯洛格随后请驻英大使霍顿(Alanson B.Houghton)转告英国外交部,鉴于尽早对上海事件采取和解性行动的需要,我们希望英政府能够重新考虑其在这方面的立场。(60)

  8月26日,霍顿与张伯伦在外交部进行了讨论。张伯伦指出,与美、日协调行动是英政府的公认政策,英国舆论强烈反对未经公正的调查即谴责英籍官员。如果显然同样有过错的美国人未受处理,这种情绪还会进一步加剧。(61)张伯伦请霍顿尽其所能向美政府力陈,明智的做法是尽早与英、日联合行动,进行公正的调查。(62)

  在英方的坚持之下,美国不得不作出退让,提出一个新的折衷办法。8月31日,凯洛格电令霍顿通知英国外交部,“为避免无限期拖延上海事件的解决,我们不再坚持麦高云在调查前辞职”,但请求英方作出保证,如调查证明麦高云无罪将要求他退休。(63)

  对于这个要求,英方无法再拒绝。9月9日,英国外交部向美方作出以下保证:第一,安排麦高云立即停职;第二,努力取得尽可能令人满意之保证,如证明麦高云无罪,会让他退休;第三,加快进行司法调查。(64)英方询问美方对此是否满意,美方表示接受。9月15日,领衔公使欧登科(W.J.Oudendijk)向公使团通报,称收到上海领事团电报,表示“工部局董事会确认它同意遵守司法委员会的结论,并在委员会首次会议前安排总巡停职”。(65)这样,英国政府基本上实现了其既定意图。

  在张伯伦与有关各国协商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多次表示反对司法调查。8月初,白拉瑞通知外交总长沈瑞麟,英方主张进行司法调查,北京政府立即试图加以阻止。外交部正式告知领衔公使,中国不仅不愿参加,而且也不会承认调查结果。(66)中国驻英代办朱兆莘于8月10日和17日两次照会张伯伦,申明中国政府认为没有必要对上海事件进行这样的司法调查。中方认为,有关六国委员团的调查结果的谈判实际上还未开始,如果谈判过程中表明有任何特定之点需要进一步调查,中国政府拟予合作。总而言之,“中国政府认为必须立即恢复谈判,而不要因坚持毫无必要的司法调查程序而造成进一步的拖延”。(67)

  8月22日,张伯伦以极其强硬的措辞对以上两份照会作出答复,称中国政府认为没有必要举行司法调查,英政府对此“感到吃惊和遗憾”。随后,张伯伦列举3点,将谈判一无进展的原因全部推到中国政府身上。

  第一,六国委员团经外交团授权派出,无法进行司法调查,但是,如果中国政府拟帮助其工作,委员团的调查就有可能达成事件的解决办法。遗憾的是,情况并非如此。

  第二,7月4日中国政府表示如果不将一系列意义深远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纳入谈判范围,则拒绝进一步谈判上海事件。正是中国政府自己损害了立即解决的前景,令委员团所做的初步工作毫无结果的责任正在于中国政府。

  第三,与此同时,与事件有关的事实,因来自于非官方的互相矛盾的、夸大其辞的、带有偏见的报道而变得混乱。英国舆论要求为了对中国和其他有关各国都公平,需要进行全面、公开、公正的司法调查,以查清事实,并提供恰如其分的行动依据。(68)

  这样,张伯伦对北京政府的反对置若罔闻,待外方内部达成一致后,公使团于9月15日以一纸照会通知中方即将进行司法调查。

  五、司法调查与交涉的终结

  1925年9月17日,公使团照会外交部,称现仍切盼迅速解决上海发生之不幸事件,请中方指定日期开议沪案。(69)10月1日的公使团照会说明了对于13条各项的意见,外方一个比较重要的让步是允诺讨论交还会审公廨和华人加入工部局董事会问题,而关于五卅案的直接责任问题则有待于司法调查的结论。(70)

  外方组织的司法委员会组成如下:英国任命的香港首席法官高鲁爵士(H.Gollan)、美国任命的菲律宾高等法院法官詹姆森(E.F.Johnson)、日本任命的广岛上诉法院首席法官须贺喜三郎(K.Suga)。委员会受权调查范围如下:

  调查1925年5月30日当天或前后所发生的动乱的起因和性质;预知骚乱并加以应对的理由,倘有的话;已采取或本可能采取的防止骚乱的措施;采取的平乱措施;人员伤亡的详细情况;报告调查结果。(71)

  10月5日,司法委员会在上海召集。上海总商会会长虞洽卿于10月6日在上海报纸上发表言辞激烈的声明,称中国居民与司法调查毫无关系。

  10月27日,委员会结束了第13次会议,休会考虑调查结论。英、日法官最后完成的调查报告结论大体一致,认为巡捕和租界当局无罪,而美国法官詹姆森则超出受权调查范围,在许多极具争议的问题上同情中国人的看法。(72)詹姆森的报告证实了六国委员团所得到的印象,即租界当局未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阻止骚乱,报告相当严厉地谴责了麦高云擅离职守的行为。(73)三份报告书都认为在5月30日南京路的环境之下巡捕别无选择,只有开枪(74),但美国法官认为致使这种情况出现,巡捕是负有责任的,因此建议麦高云辞职。(75)

  11月25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向领衔公使递交了有关五卅事件责任的照会,照会附有关于责任、惩处、赔偿、交还会审公廨、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改组等多项提案(76),是与外方的司法调查报告针锋相对的文件。对于外交部的这份照会,英国驻华公使麻克类(R.Macleay)在给张伯伦的快件中说:“以我之见,该来文的语气和内容都殊为不当,公使团不可能认真考虑。如果是单独发给我,我肯定力争使其立即撤回。”(77)随后,公使团全然不顾北京政府之要求,于12月11日开会研究了结沪案之办法,会议决定提出以下两个办法解决上海事件:第一,负有责任的巡捕向工部局提出辞职,工部局予以接受;第二,给华人受害者合理数目的款项,但不是赔偿金而是表示同情的慰问金。(78)12月21日,上海工部局董事会表示接受公使团的建议。最后,工部局董事会接受麦高云和爱活生辞职,并向中方支付75000元慰问金。(79)12月23日,工部局总董费信惇致书江苏外事交涉员许沅,称“各委员之判断书,多数不归咎于捕房,然老闸捕房总巡麦高云、捕头爱活生业已辞工部局职务。工部局为谋此案早日解决计,决定加以核准。惟对于该两职员以往之劳绩,表示感忱。工部局并欲对于五卅遭难者表示惋惜,奉上7万5千元支票,以作被难家属抚恤之费。”(80)北京政府接得此一结果,表示不予承认,并指令将款项退回工部局。历时半年之久的五卅案交涉至此告结。

  五卅案交涉以如此惨淡的结局收场,南京路上的血案以及这样一个令人黯然神伤的交涉结果,成为了中国人民沉痛的历史记忆。有关五卅案的中外交涉是一次完全不对等的谈判,尤其是上海谈判破裂以后,北京政府几乎丧失了处理事件的话语权,如何了结沪案成为了外方的内部事务。坚持采取对华强硬政策的英国政府果断制止了公使团希望就事论事、息事宁人的尝试,选择充当极端顽固的公共租界工部局的后盾,并成功编织出列强一致行动的天罗地网,不论是公使团中的不同主张,还是美方建议的良善姿态,基本上都被英方消解于无形,如此局面令北京政府完全没有招架之力。历经数月之商议、延宕,英方终于以所谓公正、公平的司法调查拼凑了法理依据,为直接酿成惨祸的工部局开脱罪责,并将此定论强加给北京政府,单方面结束了案件的交涉。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五卅案本身的交涉以中方惨败而告终,但是,由五卅案引发的五卅运动充分展现了中国民族觉醒的力量,这种力量将从根本上决定未来中外关系的走向。无论列强在交涉中出于策略的需要如何强硬,他们对于中外关系格局将要发生的深刻变化还是有着相当清醒的认识,也正因此,交还会审公廨和工部局董事会增设华董的谈判随后得以相继展开,这也可以说是五卅案交涉的延伸。

  ①有关五卅案交涉的研究,主要成果有,孔另境《五卅外交史》(上海永祥印书馆1946年版);魏楚雄、潘光:《试论五卅运动期间美、英对华外交之异同》(上海《社会科学》1985年第5期);Richard W.Rigby,The May 30 Movement:events and themes(Canberra: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1980); Nicholas R.Clifford,Shanghai,1925:Urban Nationalism and the Defense of Foreign Privilege(University of Michigan,1979); Dorothy Borg,American Policy and the Chinese Revolution,1925-1928(New York:Octagon Books,Inc.,1968)。

  ②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二(1919-1931)》,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14页。

  ③"Mr.Palairet to Mr.Austen Chamberlain," Jun.21,1925,Kenneth Bourne and D.Cameron Watt(ed.),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BDFA hereafter),Part Ⅱ,Series E,Vol.29,(New York:University Publications of America,1994),p.242.

  ④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二(1919-1931)》,第215页。

  ⑤"Mr.Palairet to Mr.Austen Chamberlain," Jun.21,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242.

  ⑥"Palairet to Chamberlain," No.396,8 June 1925[F 2685/194/10],F0371/10943.

  ⑦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二(1919-1931)》,第215页。

  ⑧"Mr.Palairet to Mr.Austen Chamberlain," Jun.21,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242.

  ⑨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二(1919-1931)》,第216页。

  ⑩孔另境:《五卅外交史》,第23—24页。

  (11)孔另境:《五卅外交史》,第24—25页。

  (12)"Mr.Palairet to Mr.Austen Chamberlain," Jun.21,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243.

  (13)孔另境:《五卅外交史》,第83—84页。

  (1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57页。

  (1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262页。

  (1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265页。

  (17)"Annual Report,1925," BDFA,Part Ⅱ,Series E,Vol.19,p.317.

  (18)"Aide-mémoire for French,Japanese,United States and Italian Ambassadors respecting Judicial Enquiry into Shanghai Riots," Jul.17,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187.

  (19)"The Chargé in China(Mayer)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n.19,1925,The U.S.Department of State(ed.),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Diplomatic Papers(FRUS hereafter),1925,I(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40),p.668.

  (20)"The Chargé in China(Mayer)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2,1925,FRUS,1925,Ⅰ,pp.672—673.

  (21)"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20,1925,FRUS,1925,Ⅰ,p.687.

  (22)"Aide-mémoire for French,Japanese,United States and Italian Ambassadors respecting Judicial Enquiry into Shanghai Riots," Jul.17,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187.

  (23)"Mr.Palairet to Mr.Austen Chamberlain," Jun.21,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p.239—240.

  (24)"The Charge in China(Mayer)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n.19,1925,FRUS,1925,Ⅰ,p.668.

  (25)"Aide-mémoire for French,Japanese,United States and Italian Ambassadors respecting Judicial Enquiry into Shanghai Riots," Jul.17,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187.

  (26)《领袖公使致领袖领事电》,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22页。

  (27)《上海领事团会议记录》,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第405页。

  (28)"Barton to Palairet," No.104,4 June,1925[F 2685/194/10],F0371/10943.

  (29)《上海领事团会议记录》,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第407页。

  (30)《领袖领事德罗西致领袖公使塞鲁蒂复电》,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第419页。

  (31)《领袖领事致领袖公使电》,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第420—421页。

  (32)《领袖公使致领袖领事复电》,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第421—422页。

  (33)《领袖公使致领袖领事密电》,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第423页。

  (34)《工部局董事会关于五卅事件的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第376—377页。

  (35)《工部局总董致领袖领事函》,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第519页。

  (36)《工部局董事会关于五卅事件的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第377页。

  (37)"Mr.Palairet to Mr.Austen Chamberlain," Jun.21,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240.

  (38)"Annual Report,1925," BDFA,Part Ⅱ,Series E,Vol.19,p.319.

  (39)"Aide-mémoire for French,Japanese,United States and Italian Ambassadors respecting Judicial Enquiry into Shanghai Riots," Jul.17,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187.

  (40)"Mr.Austen Chamberlain to Sir Eliot," Jun.30,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143.

  (41)"The Chargé in China(Mayer)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9,1925,FRUS,1925,Ⅰ,pp.679—681.

  (42)《法国公使愤而不负交涉责任》,北京《晨报》,1925年7月11日,第3版。

  (43)"The Chargé in China(Mayer)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11,1925,FRUS,1925,Ⅰ,p.683.

  (44)"Aide-mémoire for French,Japanese,United States and Italian Ambassadors respecting Judicial Enquiry into Shanghai Riots," Jul.17,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188.

  (45)"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20,1925,FRUS,1925,I,p.688.

  (46)"Mr.Austen Chamberlain to Sir L Carnegie(Lisbon)," Jul.30,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p.142—143.

  (47)"Sir C.Eliot to Mr.Austen Chamberlain," Jul.16,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p.274—275.

  (48)"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30,1925,FRUS,1925,I,p.803.

  (49)"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16,1925,FRUS,1925,I,p.786.

  (50)"The Ambassador in Great Britain(Houghton)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17,1925,FRUS,1925,I,pp.684—685.

  (51)"The Ambassador in Great Britain(Houghton)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ug.4,1925,FRUS,1925,I,p.691.

  (52)"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16,1925,FRUS,1925,I,p.688.

  (53)Richard W.Rigby,The May 30 Movement:events and themes,p.92.

  (54)"The Ambassador in Great Britain(Houghton)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30,1925,FRUS,1925,I,p.690.

  (55)"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ug.8,1925,FRUS,1925,I,p.694.

  (56)"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ug.8,1925,FRUS,1925,I,p.694.

  (57)"Mr.Newton to Mr.Atherton(United States Embassy)," Aug.15,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p.313—314.

  (58)"Mr.Newton to Mr.Atherton(United States Embassy)," Aug.15,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313.

  (59)"Mr.Newton to Mr.Atherton(United States Embassy)," Aug.15,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315.

  (60)"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Great Britain(Houghton)," Aug.21,1925,FRUS,1925,I,pp.698—699.

  (61)指工部局董事会总董美国人费信惇不受处理。

  (62)"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Great Britain(Houghton)," Aug.21,1925,FRUS,1925,I,pp.699—700.

  (63)"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Great Britain(Houghton)," Aug.31,1925,FRUS,1925,I,p.702.

  (64)"Mr.Ashton-Gwatkin to Mr.Sterling," Sep.9,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368.

  (65)"The Netherlands Minister in China(Oudendijk),Senior Minister,to the American Mnister(MacMurray)," Sep.15,1925,FRUS,1925,I,p.707.

  (66)"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ug.8,1925,FRUS,1925,I,p.693.

  (67)"Mr.Hsin-Chu to Mr.Austen Chamberlain," Aug.17,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316.

  (68)"Mr.Austen Chamberlain to Mr.Hsin-Chu," Aug.22,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329.

  (69)北京政府外交部编:《外交公报》第52期,“政务”,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356),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影印版。

  (70)北京政府外交部编:《外交公报》第52期,“政务 ”。

  (71)"Annual Report,1925," BDFA,Part Ⅱ,Series E,Vol.19,p.321.

  (72)"Annual Report,1925," BDFA,Part Ⅱ,Series E,Vol.19,p.322.

  (73)"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Nov.21,1925,FRUS,1925,I,p.713.

  (74)"Annual Report,1925," BDFA,Part Ⅱ,Series E,Vol.19,p.322.

  (75)"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Great Britain(Houghton)," Dec.3,1925,FRUS,1925,I,p.718.

  (76)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274—290页。按:该资料集编者推断本文件年代为1925年,经核对《英国外交文件》(BDFA,Part Ⅱ,Series E,Vol.30,pp.285—295),确定此文件即为1925年11月25日外交部照会及附件。

  (77)"Sir R.Macleay to Sir.Austen Chamberlain," Feb.6,1926,BDFA,Part Ⅱ,Series E,Vol.30,p.284.

  (78)"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Dec.12,1925,FRUS,1925,I,p.720.

  (79)"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Dec.22,1925,FRUS,1925,I,p.721.

  (80)孔另境:《五卅外交史》,第70—71页。

作者介绍:张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 100006

作者:张丽

近代史研究 2014年02期

  1925年5月30日,上海南京路上发生了英国巡捕野蛮射杀中国示威学生及群众的血腥事件,酿成致多人死伤的五卅惨案。惨案发生后,中外双方进行了长达半年之久的交涉,其具体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从海内外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五卅惨案所激发的中国民族主义运动,五卅运动期间美、英、日三国对华外交之异同,五卅运动与英、美总体对华政策的调整等论题得到了较多关注,而关于五卅惨案交涉的具体过程、英国执意推行强硬路线的策略与手法,以及列强内部协调应对之策的内幕隐情,则尚需进一步的发掘与完善。①本文所要呈现的是以外方为中心的考察,即对影响五卅惨案交涉的外方势力予以较为细致的分析,探究其各自的立场、观点、外交策略以及相互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由另一个侧面补充和丰富五卅惨案交涉的研究。

  一、北京公使团的应对之策

  从1925年2月起,上海日资纱厂多次发生工潮。5月15日,纱厂工人顾正红遭日人枪击身亡,这一事件引发上海学生的大规模示威活动。5月30日,示威学生在公共租界游行示威时,在南京路老闸巡捕房门前遭到英国巡捕爱活生(E.W.Everson)的野蛮射杀,当场死伤数十人,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五卅惨案。消息传到北京后,北京政府外交部迅即作出反应,于6月1日向公使团发出照会,对此一骇人听闻之事件提出严重抗议。照会称:“查该学生等系青年子弟,并不携带武器,无论其行为之性质如何,断不能以暴徒待之。乃捕房未曾采取适当办法,和平劝阻,遽用最激烈手段,实为人道及公理所不容,自应由租界官吏完全负责。”②

  公使团接获照会,于6月2日开会讨论,决定给予不留余地的坚决反驳,认为巡捕的行动出于自卫,以防备正在攻击捕房的暴徒。③6月4日公使团发出复照,称“群众拒不服巡捕之命令,同时袭击巡捕官,且试袭击巡捕房,事至此巡捕始使用武器。依上开之事实,此事件之责任不在租界之官宪,而不得不谓在示威运动者矣。”④外方的强硬姿态表露无遗。6月2日英国驻华代办白拉瑞(C.M.Palairet)还当面对中国外交总长表示:“各国都预作准备,以向暴徒开枪作为最后之手段。”⑤而这确实是白拉瑞的真实想法。他在给英国外交大臣张伯伦(A.Chamberlain)的电报中说:“巡捕们所必须应对的事件完全证明其行为是正当的。”⑥

  五卅惨案发生后,上海各界掀起了排山倒海的抗暴浪潮。公共租界当局则立即宣布戒严,在港外国海军陆战队上岸,与租界武装万国商团一起大开杀戒,制造了一系列新的惨剧。6月4日,外交部再次照会公使团,抗议6月1日的枪击华人惨案,指出:“所有伤毙之人,枪弹多从背入,巡捕无一死伤,显系任意轰击,毫无理由。”⑦

  此时,面对日益严重的上海局势,公使团的态度有了微妙的变化。当时公使团认识到,自己担负着中外交涉的最终责任,必须采取某些建设性措施应对局面。白拉瑞在其报告中说:“大家还认为,上海领事团和公共租界工部局肯定无法和我们一样充分认识到现在被牵扯进来的问题意义深远,不应该让上海方面独力谋求解决的办法。”⑧出于对事态严重性的考虑,公使团决定立即派遣委员会前往上海。6月6日公使团正式回复外交部6月4日照会,一方面反驳中方的指控,认为中国政府仅执一面之辞,对上海外国人屡遭攻击的事实只字不提;另一方面通知中方,公使团决定派遣委员会赴沪,就地调查情形,即行详报。⑨赴沪委员会由法、英、美等6国公使馆派员组成,以法公使馆参赞祁毕业(C.J.M.Tripier)为团长,于6月8日离京赴沪。

  6月11日,外交部向公使团发出第三份照会,对于外方在复照中推诿责任表示“绝对不能承认”,并要求取消租界戒严等行动,尽快解除上海紧急状况,以便进行交涉。⑩公使团于次日作出答复,表示已训令在沪之各委员与领事团及中国政府代表商议最良之方策,以收拾此举世无不引为遗憾之时局。复照同时提醒中国政府担负起在上海、北京以及全国维持秩序之重大责任。(11)

  从公使团的内部活动来看,他们确实做了某些努力,以争取事件的迅速解决。赴沪委员团最初的任务是调查情况,向北京汇报。6月12日公使团致电委员团,扩大授权,令其与北京政府特派员蔡廷干等就地讨论外交部6月11日照会所提要求。在中国政府的诸项要求中,除解除巡捕武装不能接受予以搁置外,公使团认为可以按照其他要求开始非正式谈判。公使团还指示上海领事团尽可能安排撤回小部分海军,因为这可能会产生好的效果。公使团还征询委员团的看法,是否可以转变为一个中外混合委员会,审查有关骚乱起源的各种调查结果,并由此达成一致的看法。这样,到6月12日,迫于上海乃至全中国规模空前的反帝运动的压力,公使团为平息事态,希望中外双方就地在上海举行谈判。为此,他们试图按照中国外交部6月11日照会的要求,作出某些姿态缓和上海剑拔弩张的敌对气氛,白拉瑞说,“这显示出有关公使完全愿意以适合中国人的方式进行谈判”。(12)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公使团的这些努力都没有结果。与此同时,6月16日开始的上海谈判中,中方提出的条件已经远远超出抗议照会中的内容。

  北京政府中央特派员蔡廷干一行抵沪后,接受上海总商会于6月12日拟具的13条作为交涉条件,并于6月13日由江苏外事交涉员许沅正式送达领袖领事。13条的具体内容是:(1)撤销非常戒备;(2)释放被捕华人;(3)惩凶:先行停职,听候查办;(4)赔偿:赔偿伤亡及工商学因此案所受之损失;(5)道歉;(6)收回会审公廨:完全恢复条约上之原状;(7)罢工工人将来仍还原职,并不扣罢工期内薪资;(8)优待工人;(9)工部局投票案;(10)制止越界筑路;(11)撤销印刷附律等案;(12)华人在租界有言论、集会、出版之自由;(13)撤换工部局总书记鲁和(E.S.B.Rowe)。(13)

  6月16—18日,中央特派员与公使馆赴沪委员团在上海新西区交涉公署进行了3次谈判,谈判中外方主要坚持两点,第一,关于谈判范围。祁毕业表示,商办有一定范围,如在范围内当可提议。根据中国政府对公使团的抗议,只有有关上海紧急状态的四项问题为本团所知,其余均未知悉,无从商量。如关于其他大问题,不在本案范围以内,须请示公使团后方可商议。(14)其间双方争执最多的是交还会审公廨问题。第二,外方表示可以商办的几条,亦要求中方采取同等措施,理由是案件的发生系由华界而来,中国地方官厅不能预为防止,即不能不承认疏忽,外人方面既停职候查,中国官厅亦应查办,以平舆论。(15)

  6月18日最后一次会谈时,外方拟具函稿,将5月30日之事归因于华界警察怠于职务所致,并再次表示“本团所能商议者,仅外交部所提四条,其余未便讨论。现在书面既不同意,只得将前昨两日所议完全取消”。(16)委员团当即宣布中止交涉,随后连夜启程回京。

  对于上海谈判破裂的原因,外方认为,是上海的政治情绪太过高涨所致。英国公使馆在事后撰写的年度报告中说:“事件引起了那么多的政治和种族恶感,立即解决的希望不得不放弃。中方谈判代表,尤其是蔡廷干,完全受到学生和工会的胁迫,出于自卫被迫一次又一次地尝试:或是将外交代表团转变为一个中外混合委员会以扩大谈判基础,赋予该委员会一切必要的权力解决所有争论各项;或是被迫提出各种要求,这必定牵涉到扩大谈判基础,以把交还会审公廨这样有争议的问题包括进来。”(17)英国外交部在有关的备忘录中则说:“中国委员没有能够顶住来自其国民的压力,在解决条件中插入了影响到公共租界整个体制的意义深远而且(与本案)无关的要求。”(18)

  六国委员团回京后,案件的交涉又回到公使团与外交部之间。6月19日公使团开会商议对策,议决由意、法公使以及美代办组成谈判委员会,与中国政府立即开始谈判。会上把所要求讨论的各项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实际开枪的问题,二是整顿公共租界等更为广泛的问题。美代办麦耶(F.Mayer)认为,采用以上办法依照的是在可能情况下适当和解的路线,是极其明智的举措。不对有关问题作此划分会导致无休止的混乱,妨碍任一方面问题的解决。(19)公使团随后将以上决定通知外交部,外交总长沈瑞麟经与总执政段祺瑞商量后答复说倾向于在上海重开谈判。6月24日外交部向公使团递交两份照会:一是重提13条,二是向有关各国正式提出修约。外交部表示同意开议,但须以13条作为谈判基础。麦耶认为:“即使以最同情之态度对待中国政府对于此事的愿望,这些条件也是完全不可接受的。”(20)公使团即以此意照复外交部,重开谈判一事就此搁浅。与此同时,外交团在意、法公使影响下,作出了对工部局立即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其动机是当时预期这样的处理办法会最迅捷、最有效地平息5月30日事件所激起的排外情绪”。(21)经考量赴沪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公使团对上海事件得出如下结论:

  1.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会总董并非没有责任。

  2.谴责总巡麦高云上校(K.J.McEuen)的无能和玩忽职守,认为应予撤换。

  3.免除了对下级军官、捕头爱活生的严厉指责,不过认为他或许可以早些请求增援。

  4.有缺陷的巡捕条例要对事件的发生负一定责任,应予修订并公布。

  当然,公使团还有一个最终结论,即导致骚乱的示威活动是在华界组织的,因此中国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惩处有责任的官员。(22)

  综观公使团在惨案发生后一个月时间里的种种活动,可以看出,公使团一方面强硬对待事件的处理,另一方面迫于形势的压力,也采取了某些办法以求平息事态。公使团所展示的某些和缓态度,与他们对局势的认识密切相关。比如白拉瑞和麦耶都明确认识到事态发展的深层原因。白拉瑞的看法是:

  把整个乱局归因于劳工怨愤是极为错误的,确实,劳资纠纷是煽动活动的直接起因,煽动活动又导致了骚乱。但是,一开枪整个事件就从劳资关系层面提升到政治层面,并成为了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示威活动的主题。

  在中国和海外通常犯的另一个错误,是把整个事件的责任归于被笼统称为“布尔什维克主义”的力量……但是,他们没有制造运动,而只是援助它。

  目前局势的主要特点,当然是它证明了这个国家民族主义以及可以称之为民意的那种力量的发展。(23)

  美国驻华代办麦耶与白拉瑞有同样的认识,他在给国务卿的电报中说:“我看现在的事态极度危急;目前的运动和煽动活动从根本上说是民族主义性质的,而不是排外;我们外国人在动乱平息前必须对中国人作出某些让步,如果不马上这样做,未来甚为堪忧。”(24)

  1925年7月1日,公使团将其对工部局的处分建议电传上海,“并且打算通知中国政府和报界,以此平息中国人的情绪,证明公使团公正行事的决心”。(25)7月2日,领袖公使翟录第(V.Cerruti)致电领袖领事,强调了执行公使团决定的重要性。他说:“我们并不怀疑工部局既然知晓事件的严重性超过了地方事件,一定会方便我们的工作,不会拒不执行决议中规定的条款。如果遇到工部局方面的障碍……必要时不惜诉诸有力行动,甚至解散工部局,代之以领事管理委员会。”(26)公使团的这个决定随即在上海引起轩然大波。

  二、公使团与上海领事团和工部局之间的严重冲突

  五卅惨案发生后,在风暴的中心上海,领事团和工部局自始至终都以极端顽固的态度应对局势。无论是对中方的要求,还是对公使团的建议,一律拒不接受。6月1日,上海道尹和警察局局长约见领袖领事,提出释放被捕人员、惩处巡捕、抚恤死者家属等要求,得到的回答是:“目前情况下,没有什么可讨论的……主要过失在于中国当局未尽力遏止排外的煽动。”(27)在领事团内部,法、意、荷等国领事态度相对缓和,而英、日、美领事则异常强硬。英国驻上海总领事巴顿(S.Barton)对事件的看法是:“完全不是草率、野蛮的行为,巡捕们尽了一切努力,先是劝说,后是挥舞警棍以使具有威胁性的人群散开。惟当捕房大门口的小队巡捕快要被压倒、捕房及其军械库将被占领时,才施放排枪。该外国巡捕用了一个小时试图制止愤怒的人群,他们受到袭击,甚至被打倒,但仍克制着避免动用火器,其勇气、耐心和好脾气值得高度赞扬。”(28)基于此等认知,领事团除了将事件的发生诿过于中方以外,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

  前已提及,当北京公使团派出六国委员团赴沪调查时,公使团曾试图和缓上海的敌对气氛,领衔公使为此致电领事团,提出能否撤走登陆部队,以便为委员团的工作创造平静的氛围。领事团于6月9日开会研究,美国总领事表示,他愿意看到军队撤走,但中国方面必须要有相应的举动,如银行、商店等恢复营业。日本总领事认为,“就本国的侨民而言,撤兵的时机尚未成熟”。(29)领事团又询问工部局,同样得到否定之答复。当天领袖领事复电公使团,内称:“经与直接负责保卫租界的工部局有关部门磋商后,他们认为撤兵的时机尚不成熟……领事团不得不同意这个意见。租界内的实际局势虽较以前平静,但鉴于附近地区有25万罢工工人,界外又连续存在着剧烈的骚乱,故采取最严厉的防范措施似属必要。”(30)

  翟录第接此答复,于6月12日专门致电英、日、美等5大国总领事,试图说服他们接受公使团的提议。各领事坚持己见,说两天来已经撤退了200名万国商团成员,还说据目前华人情绪来看,他们反对万国商团甚于海军,再度拒绝了公使团撤退部分海军的建议。(31)

  领事团和工部局一方面对公使团的建议不予配合,另一方面对六国委员团的调查提出质疑。委员团的调查结束以后,领事团致电翟录第,称外国总商会要求选派一个委员会,调查5月30日捕房所采取的行动,此间普遍认为,应尽快进行这种调查,以防丧失必要的证据。翟录第拒绝了这个要求,认为“外交代表团进行的调查已能收集一切必要的判断材料,另一方面中国代表团已收集了一切有用的资料……在此情况下,指派一个新的调查委员会,即使抱着起镇静作用的目的,似乎理由也不充分。”(32)

  由此可见,公使团与上海方面的意见分歧由来已久。在这种情况下,公使团的处理办法的出台必定是火上浇油。领事团于7月2日上午接获公使团的处理决定,英、美、日等领事大为惊愕,极其不满,立即急电北京公使团和本国政府寻求解决。7月2日,领事团致电北京,建议将通知工部局的时间推迟到7月6日,以便进一步研究。7月4日翟录第回复密电如下:“有关公使要我向领事团进一步确认,他们所作出的决定具有约束性,不容再予讨论……同意领事团的请求,推迟到本月6日上午传达给工部局。同时,有关代表无疑会毫不拖延将上述决定转告中国政府和报界。”(33)

  白拉瑞则在致英国驻沪总领事巴顿的私信中,详细说明了外交团决议的理由,他说外交团认为全国各地已经受到上海事件的影响,必须立即设法解决,以便为谈判更广泛的有关争端开辟道路。鉴于中国的紧急局势,白拉瑞力劝工部局切勿恼火或提出辞职,为了外国在华权益,工部局还得很好合作,把外交团批评中所提的责任担负起来。(34)

  领事团对公使团的再三劝告充耳不闻,与此同时,巴顿和伦敦取得联系,请求英国外交部出手干预。7月4日,工部局非正式地得知了外交团的决定,工部局董事会总董、美国人费信悖(S.Fessenden)当天致函领袖领事,表示“绝对不能同意北京外交团代表所表示的意见”,并逐一反驳了公使团的各项结论,称工部局在一切行政工作中都是作为一个整体行使职权的,其成员对所有活动负集体责任,而不是个人责任,而且工部局首先要对上海全体选民负责。至于所建议的撤换警务处总巡,则无法遵照执行。(35)

  此外,工部局还提出,组织一个独立法庭,对事件进行调查。

  上海领事团,尤其是公共租界工部局对于五卅事件的反应并不令人奇怪,他们在上海这个殖民者的乐园中浸淫多年,将公共租界视为独立王国,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势。面对租界巡捕肇下的惨祸,领事团和租界当局全然无愧无悔。当白拉瑞出于对中外关系大局的考虑劝工部局接受处分时,工部局总董费信悖居然说,“为了抚慰一部分华人,工部局无疑正在代人受过”。(36)对于工部局一直以来的行为方式,白拉瑞有一番比较贴切的旁观者评论:

  上海当局自己甚至在开枪后还不知道他们的行动会酿成我们眼下所面对的危局。这使我想到一点,尽管它不是动乱的基本原因,但还是值得一提,因为它是助长中外人士之间不信任和敌对气氛的因素之一……中外人士留给我的印象是,一般上海侨民对住在国居民的态度是华人怨恨不断增长的根源。在我看来,许多沪上商人没有注意到正在中国发生的变化,他们未能察觉并满足中国人日益增长的参与租界政府的愿望,他们顽固坚持正在迅速变得过时的权利和特权,这些都有助于解释各阶层华人这一次表现出来的对外国人的总体态度,尤其是对上海工部局董事会的态度。(37)

  接下来的事态发展,就要看英国政府的态度了。

  三、英政府干预导致公使团分裂

  有关公使团与上海方面的意见分歧,英国外交部早有耳闻。五卅事件发生后,英政府总的态度是非常强硬的。6月18日,外交大臣张伯伦在国会下院发表了有关中国局势的重要声明:“与其他有关国家一样,我们将保护在华英国臣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我们将使中国政府对英国臣民或财产所遭受的一切肆意伤害和损失负责。毫无疑问,不可以软弱,不可以犹豫。”(38)不过,对于如何处理上海工部局,张伯伦的态度前后大不相同。从白拉瑞的有关电报中可以看到,张伯伦最初曾试图运用自己的影响力使工部局接受公使团的建议,白拉瑞之前与公使团站在同一立场显然有张伯伦的训令为依据。当张伯伦表示支持巴顿之后,白拉瑞颇感措手不及,曾急电张伯伦试图劝阻:

  您现在提出的建议就是巴顿先生想要强迫有关公使接受的、但经仔细考虑后予以驳回的建议。我们一致认为,这样一个程序会无限期拖延事件的解决,而且拟议中的委员会不具有合法地位,只能提出不具有约束力的建议。再者,不能期望有中国人参加的委员会会达成一致的决定,而把中国人排除在外只能激起他们敌意的非难。您的设立新的国际调查法庭的建议,自然等同于驳回了有关公使的结论,并否定了他们尽其所能建议行政措施以应付整个政治局面的权威性。我必须提醒您,如果指示我向有关公使建议此一步骤,团结的局面将会立即分崩离析,英王陛下政府自己应付所有问题的要求将会卷土重来。

  您的电报现在再次提出了一开始的问题,我必须请求明确的紧急训令指示我作何态度。(39)

  以笔者之见,张伯伦态度的转变与6月24日北京政府提出修约照会有重大关联。1925年6月30日张伯伦与日本驻英大使就中国时局进行了会谈,重点内容是如何答复修约照会以及对上海事件的看法,当时日本大使表示,根据他并不匮乏的中国事务经验,他认为,“我们必须支持上海领事团和工部局,我们还必须避免可能令中国人以为能够以暴力逼迫各国让步的任何行动”。张伯伦则回应说:“我完全赞同这些看法,以我之见,外交团对修约照会的回复建议不妥当,因为没有充分说明华盛顿会议以来一无进展的原因……必须向中国政府明确指出,停滞不前是中国的形势所造成的。”(40)可以看出,双方达成了不能有丝毫退让的共识。

  有此前因,当英国外交部接到驻上海总领事的紧急电报后,即于7月5日致电白拉瑞,训令暂停按原计划把公使团的调查结果告知中国政府和报界,并等待下一步的行动指示。英方此举在公使团引起反弹,其中尤以法国公使玛德(de Martel)最为不满。玛德的怨愤一是针对英政府的行动,二是质疑工部局可否成为不受领事团、公使团管辖的独立王国。7月8日,公使团开会讨论英国干预公使团行动的影响,玛德在会上对英政府的行动表现出极大的敌意,提出“解决上海事件应由英政府单独与中国政府谈判”,并坚持必须要澄清某些根本性的问题,即公使团是否有权控制工部局董事会的行动,且有权作为最后手段解散董事会,代之以领事团管辖租界。玛德随后还拿出一份致各自政府的同文电报,内容是保证各政府信任公使团对上海事件的态度以及具有解散董事会的权力。玛德起草的同文电报得到几位同僚的支持,但麦耶和第一次参加公使团会议的美国新任驻华公使马慕瑞(J.V.A.MacMurray)都不赞同。会议最后想出了一个妥协办法,由英、日、美三国公使致电各自的上海总领事,让他们探究一下公使团与工部局和解的可能性。(41)

  但是,当天外交团接到工部局董事会的通知,拒不同意外交团的结论。7月9日晚,玛德愤而退出外交团的谈判委员会。玛德在其声明中说:

  外交团与上海工部局,关于工部局董事会之权限问题,及其对于使团之地位问题,解释上似已发生冲突。使团方面以为董事会之权力,纯系行政性质,而公共租界之实在权力,系操之于有关系各国之驻沪领事,即受北京各公使之直辖是也。但工部局董事会则以为该会名义上固受各政府之统辖,但实际上,仅能对于纳税选举人负责。法公使对于上海之公共租界实有最高之权力,故认在此种争执未解决之际,进行交涉,亦属无用。(42)

  在7月11日的外交团会议上,马慕瑞对自己之前的表态作了一些委婉的解释,称所发生的意见分歧只关乎程序而不关乎内容,但玛德表示他的辞职决定不变。(43)至此,白拉瑞自事件发生以来竭力维护的公使团团结已经荡然无存。英政府在制止了公使团的行动以后,又接续工部局董事会的建议,主张对沪案展开司法调查。

  四、英政府强硬坚持沪案司法调查

  英政府有关司法调查的考量,见之于英国外交部致法、日、美、意大使的有关备忘录。外交部称英政府非常希望维护外交团的团结,但是,他们认为必须考虑工部局的态度。英政府提出的必须进行司法调查的理由大致有二:一是关于暴乱出现了大量带有倾向性的、不确切的报告;二是为了对上海工部局公平合理,因为其年长可信的雇员可能因调查结果受到指责并被撤职。英方的最终决定是支持公开司法调查之提议,并提出为外交团的团结和声望计,最好由外交团首倡此一建议。(44)

  以上决定意味着对公使团迄今为止的行动路线的质疑和否定,欲在公使团达成一致谈何容易。根据马慕瑞的观察,他认为进行司法调查之提议可能遭到意、法、比等政府的反对。在7月20日的会议上,意大利公使翟录第甚至说到这个程度:“所建议的司法委员会事实上只是这样一个机构,即只代表在工部局董事会有自己侨民的那些政府。”翟录第还说,他已经向意政府建议,如果上海未被当作一个国际租界来对待,就撤回自己的海军小队。(45)有鉴于公使团的气氛,马慕瑞怀疑除了美、英、日之间达成一致外,说服其他政府赞同此议能否取得进展。

  在这种情况下,英政府如欲成功扭转局面贯彻自己的外交路线,就必须说服各有关政府。为此,英方展开了一系列外交活动,以达成有关各国的统一阵线。张伯伦与葡萄牙驻英大使的会谈清楚地表明了英国的方策,张伯伦说:“我认为最近的事件说明眼下的运动不是排英、排葡或排日,而是一场排外运动,在我看来,第一要务是所有外国政府由衷合作,保护外国人生命财产安全,并在面对这些骚乱时表现出统一阵线。”(46)

  这里首先回溯一下日本和美国对五卅事件的态度。日本与英国作为五卅事件的直接关系国,自然拥有很多共同的利益。英国外交部制止了公使团的行动后,英国驻日大使艾略特(C.Eliot)奉张伯伦之命于7月7—9日与日本外相币原商讨中国局势。艾略特向张伯伦汇报情况时告知日方同样持强硬立场,他说:

  币原不赞成公使团的行动,并称他们无权解雇或谴责上海工部局的官员。如果工部局反对并拒不遵从,他们该怎么办?他认为发表公使团的谴责将是灾难性的,因为中国人会认为各国让步了。

  币原一再提到各国以及所有在华外国当局保持统一阵线的必要性。他说,中国人擅长挑动一国或集团与另一国或集团相争斗。如果外交团公开与上海工部局发生意见分歧,或者,如果英、日、美三强的代表与其他各国的代表分别行动,中国人就会非常得意而且固执,相信其对手内部不团结,或者是没有确定的目标。(47)

  另外,日本驻华公使芳泽谦吉在北京向马慕瑞表示:“他的政府对于公使团作为与中国政府谈判工具的难以驾驭不满意”(48),这一点与英政府的态度颇为契合。

  而美国对五卅事件的态度则具有两面性。美方政策的基调是无意利用对英、日不利的骚乱,基本上选择维护列强内部团结,尤其认同拥有重要在华利益的美、英、日三强担负起外交责任,在处理对华关系时对公使团给予明确的领导。不过,对于合作,美方有自己的尺度,正如马慕瑞向国务卿凯洛格(F.B.Kellogg)所建议的那样,“我们可以大大方方地与英国人和日本人合作,但是,不要愚侠式地与他们打成一片,竟致我们分担中国人对他们的憎恨”。(49)美国政策的两面性在后面的政策讨论中都会反映出来。

  1925年7月16日,张伯伦召集美、日、法驻英大使到外交部开会,讨论北京公使团与上海工部局董事会之间的争执。张伯伦表示,英政府不愿接受总巡辞职,认为应对事件进行专门的司法调查。张伯伦还说已按照此意起草了致白拉瑞的训令,并请求在座诸使向本国政府建议采取与英方相类似的行动。日本大使当即表示赞同,美、法大使则应允向本国政府汇报。(50)后来的事实证明,有关政府之间的相互协调比较顺利,8月4日,英政府已经得到法、日、意政府回复,表示原则上同意进行司法调查。为了加快进展,英国请求美国帮忙游说比、荷等国政府支持英国的主张,凯洛格也立即照办,施以援手。(51)列强有关司法调查的磋商,最后的争议还是集中在英、美之间。

  7月16日美方得知张伯伦的请求后,凯洛格的第一反应是并不反对司法调查,但他询问马慕瑞,此举会对中国的舆论有何影响。马慕瑞建议“以调查委员会中应包括一位有名望的中国法官为先决条件,同意英国的提议”。马慕瑞认为,如若不然,“确信会对中国的舆论有负面影响”。(52)凯洛格向张伯伦转陈此一建议后,张伯伦最初反对中国法官参加司法调查委员会,他说:“我认为不应有中国代表,因为中国政府并不对公共租界当局负责,而且一直想要用上海事件论证一个不同的、更大的问题,而不是根据事实真相对事件作出判断。”(53)后经美、英双方讨论,张伯伦表示同意马慕瑞的提议。(54)

  可是,不久之后马慕瑞就了解到中国政府对司法调查的激烈反对。与此同时,英方又提出了扩大调查委员会权限的建议。马慕瑞大为不满,一度非常悲观,对之前支持英国人的提议似有悔意。他认为如果中国人不参与,所谓的司法会议事实上至多就是新的外方机构重新考虑外交团已经做出的、现已搁置的决定。(55)马慕瑞考量了中英双方新的对峙局面后,于8月8日致电凯洛格,提出了他的新想法,也就是他所认为的外方表示善意的第二个办法。他说:

  局势正在发生危险的变化,我认为,我们应尝试提出某种办法解决目前的困局。看来英国人控制着局势,英代办在他与极端保守的上海英国领事馆的争论中已经对外交部运用了他的全部影响力。有鉴于此,我冒昧地建议您向英国政府力陈必须采取行动,以在某种程度上应对中国的局势,这种局势令所有的外国利益陷入危急,对英国的利益尤其有害。”“具体而言,我认为应向英政府力荐以下诸点:(1)立即接受麦高云辞职;(2)立即开始谈判,通知外交部我们原则上同意交还会审公廨以及华人代表加入工部局董事会;(3)如果英政府仍坚持司法调查,则只限于查清事实。(56)

  马慕瑞的建议得到了凯洛格的批准,通知英政府后,英方表示关于交还会审公廨和董事会华人代表问题,原则上同意美方意见,而对于麦高云在调查前辞职的要求,则予以回绝。(57)英国外交部在答复美方的照会中说:“我们仍然认为在调查前接受他的辞职是个错误,原因在于,如果他因调查而受到指责,无论我们做什么都可能批评我们的中国人会抱怨说,允许他提前辞职,由此逃过被免职……不带偏见地暂时停职,在我们看来是对所有有关各方都公平的适宜办法……你们也能理解,工部局董事会与其雇员之间的事情,英政府不可能坚持要求如何处理。”(58)

  英方还流露出提醒美方注意内部团结的弦外之音:“至于中国人的敌意,我们开始意识到,无论我们做什么,这都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中国政府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查清事实、为死者家属争取赔偿等都毫无兴趣。他们似乎在利用整个事件及其结果促成别有用心的、不相干的政治目标,而且,为了这个目的似乎要利用在此复杂而微妙的局势下必然会有的意见歧异造成各国间的对立。”(59)

  马慕瑞获知英国照会的内容后,立即致电凯洛格,重申“毫无疑问,麦高云必须辞职”。凯洛格随后请驻英大使霍顿(Alanson B.Houghton)转告英国外交部,鉴于尽早对上海事件采取和解性行动的需要,我们希望英政府能够重新考虑其在这方面的立场。(60)

  8月26日,霍顿与张伯伦在外交部进行了讨论。张伯伦指出,与美、日协调行动是英政府的公认政策,英国舆论强烈反对未经公正的调查即谴责英籍官员。如果显然同样有过错的美国人未受处理,这种情绪还会进一步加剧。(61)张伯伦请霍顿尽其所能向美政府力陈,明智的做法是尽早与英、日联合行动,进行公正的调查。(62)

  在英方的坚持之下,美国不得不作出退让,提出一个新的折衷办法。8月31日,凯洛格电令霍顿通知英国外交部,“为避免无限期拖延上海事件的解决,我们不再坚持麦高云在调查前辞职”,但请求英方作出保证,如调查证明麦高云无罪将要求他退休。(63)

  对于这个要求,英方无法再拒绝。9月9日,英国外交部向美方作出以下保证:第一,安排麦高云立即停职;第二,努力取得尽可能令人满意之保证,如证明麦高云无罪,会让他退休;第三,加快进行司法调查。(64)英方询问美方对此是否满意,美方表示接受。9月15日,领衔公使欧登科(W.J.Oudendijk)向公使团通报,称收到上海领事团电报,表示“工部局董事会确认它同意遵守司法委员会的结论,并在委员会首次会议前安排总巡停职”。(65)这样,英国政府基本上实现了其既定意图。

  在张伯伦与有关各国协商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多次表示反对司法调查。8月初,白拉瑞通知外交总长沈瑞麟,英方主张进行司法调查,北京政府立即试图加以阻止。外交部正式告知领衔公使,中国不仅不愿参加,而且也不会承认调查结果。(66)中国驻英代办朱兆莘于8月10日和17日两次照会张伯伦,申明中国政府认为没有必要对上海事件进行这样的司法调查。中方认为,有关六国委员团的调查结果的谈判实际上还未开始,如果谈判过程中表明有任何特定之点需要进一步调查,中国政府拟予合作。总而言之,“中国政府认为必须立即恢复谈判,而不要因坚持毫无必要的司法调查程序而造成进一步的拖延”。(67)

  8月22日,张伯伦以极其强硬的措辞对以上两份照会作出答复,称中国政府认为没有必要举行司法调查,英政府对此“感到吃惊和遗憾”。随后,张伯伦列举3点,将谈判一无进展的原因全部推到中国政府身上。

  第一,六国委员团经外交团授权派出,无法进行司法调查,但是,如果中国政府拟帮助其工作,委员团的调查就有可能达成事件的解决办法。遗憾的是,情况并非如此。

  第二,7月4日中国政府表示如果不将一系列意义深远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纳入谈判范围,则拒绝进一步谈判上海事件。正是中国政府自己损害了立即解决的前景,令委员团所做的初步工作毫无结果的责任正在于中国政府。

  第三,与此同时,与事件有关的事实,因来自于非官方的互相矛盾的、夸大其辞的、带有偏见的报道而变得混乱。英国舆论要求为了对中国和其他有关各国都公平,需要进行全面、公开、公正的司法调查,以查清事实,并提供恰如其分的行动依据。(68)

  这样,张伯伦对北京政府的反对置若罔闻,待外方内部达成一致后,公使团于9月15日以一纸照会通知中方即将进行司法调查。

  五、司法调查与交涉的终结

  1925年9月17日,公使团照会外交部,称现仍切盼迅速解决上海发生之不幸事件,请中方指定日期开议沪案。(69)10月1日的公使团照会说明了对于13条各项的意见,外方一个比较重要的让步是允诺讨论交还会审公廨和华人加入工部局董事会问题,而关于五卅案的直接责任问题则有待于司法调查的结论。(70)

  外方组织的司法委员会组成如下:英国任命的香港首席法官高鲁爵士(H.Gollan)、美国任命的菲律宾高等法院法官詹姆森(E.F.Johnson)、日本任命的广岛上诉法院首席法官须贺喜三郎(K.Suga)。委员会受权调查范围如下:

  调查1925年5月30日当天或前后所发生的动乱的起因和性质;预知骚乱并加以应对的理由,倘有的话;已采取或本可能采取的防止骚乱的措施;采取的平乱措施;人员伤亡的详细情况;报告调查结果。(71)

  10月5日,司法委员会在上海召集。上海总商会会长虞洽卿于10月6日在上海报纸上发表言辞激烈的声明,称中国居民与司法调查毫无关系。

  10月27日,委员会结束了第13次会议,休会考虑调查结论。英、日法官最后完成的调查报告结论大体一致,认为巡捕和租界当局无罪,而美国法官詹姆森则超出受权调查范围,在许多极具争议的问题上同情中国人的看法。(72)詹姆森的报告证实了六国委员团所得到的印象,即租界当局未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阻止骚乱,报告相当严厉地谴责了麦高云擅离职守的行为。(73)三份报告书都认为在5月30日南京路的环境之下巡捕别无选择,只有开枪(74),但美国法官认为致使这种情况出现,巡捕是负有责任的,因此建议麦高云辞职。(75)

  11月25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向领衔公使递交了有关五卅事件责任的照会,照会附有关于责任、惩处、赔偿、交还会审公廨、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改组等多项提案(76),是与外方的司法调查报告针锋相对的文件。对于外交部的这份照会,英国驻华公使麻克类(R.Macleay)在给张伯伦的快件中说:“以我之见,该来文的语气和内容都殊为不当,公使团不可能认真考虑。如果是单独发给我,我肯定力争使其立即撤回。”(77)随后,公使团全然不顾北京政府之要求,于12月11日开会研究了结沪案之办法,会议决定提出以下两个办法解决上海事件:第一,负有责任的巡捕向工部局提出辞职,工部局予以接受;第二,给华人受害者合理数目的款项,但不是赔偿金而是表示同情的慰问金。(78)12月21日,上海工部局董事会表示接受公使团的建议。最后,工部局董事会接受麦高云和爱活生辞职,并向中方支付75000元慰问金。(79)12月23日,工部局总董费信惇致书江苏外事交涉员许沅,称“各委员之判断书,多数不归咎于捕房,然老闸捕房总巡麦高云、捕头爱活生业已辞工部局职务。工部局为谋此案早日解决计,决定加以核准。惟对于该两职员以往之劳绩,表示感忱。工部局并欲对于五卅遭难者表示惋惜,奉上7万5千元支票,以作被难家属抚恤之费。”(80)北京政府接得此一结果,表示不予承认,并指令将款项退回工部局。历时半年之久的五卅案交涉至此告结。

  五卅案交涉以如此惨淡的结局收场,南京路上的血案以及这样一个令人黯然神伤的交涉结果,成为了中国人民沉痛的历史记忆。有关五卅案的中外交涉是一次完全不对等的谈判,尤其是上海谈判破裂以后,北京政府几乎丧失了处理事件的话语权,如何了结沪案成为了外方的内部事务。坚持采取对华强硬政策的英国政府果断制止了公使团希望就事论事、息事宁人的尝试,选择充当极端顽固的公共租界工部局的后盾,并成功编织出列强一致行动的天罗地网,不论是公使团中的不同主张,还是美方建议的良善姿态,基本上都被英方消解于无形,如此局面令北京政府完全没有招架之力。历经数月之商议、延宕,英方终于以所谓公正、公平的司法调查拼凑了法理依据,为直接酿成惨祸的工部局开脱罪责,并将此定论强加给北京政府,单方面结束了案件的交涉。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五卅案本身的交涉以中方惨败而告终,但是,由五卅案引发的五卅运动充分展现了中国民族觉醒的力量,这种力量将从根本上决定未来中外关系的走向。无论列强在交涉中出于策略的需要如何强硬,他们对于中外关系格局将要发生的深刻变化还是有着相当清醒的认识,也正因此,交还会审公廨和工部局董事会增设华董的谈判随后得以相继展开,这也可以说是五卅案交涉的延伸。

  ①有关五卅案交涉的研究,主要成果有,孔另境《五卅外交史》(上海永祥印书馆1946年版);魏楚雄、潘光:《试论五卅运动期间美、英对华外交之异同》(上海《社会科学》1985年第5期);Richard W.Rigby,The May 30 Movement:events and themes(Canberra: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1980); Nicholas R.Clifford,Shanghai,1925:Urban Nationalism and the Defense of Foreign Privilege(University of Michigan,1979); Dorothy Borg,American Policy and the Chinese Revolution,1925-1928(New York:Octagon Books,Inc.,1968)。

  ②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二(1919-1931)》,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14页。

  ③"Mr.Palairet to Mr.Austen Chamberlain," Jun.21,1925,Kenneth Bourne and D.Cameron Watt(ed.),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BDFA hereafter),Part Ⅱ,Series E,Vol.29,(New York:University Publications of America,1994),p.242.

  ④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二(1919-1931)》,第215页。

  ⑤"Mr.Palairet to Mr.Austen Chamberlain," Jun.21,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242.

  ⑥"Palairet to Chamberlain," No.396,8 June 1925[F 2685/194/10],F0371/10943.

  ⑦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二(1919-1931)》,第215页。

  ⑧"Mr.Palairet to Mr.Austen Chamberlain," Jun.21,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242.

  ⑨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二(1919-1931)》,第216页。

  ⑩孔另境:《五卅外交史》,第23—24页。

  (11)孔另境:《五卅外交史》,第24—25页。

  (12)"Mr.Palairet to Mr.Austen Chamberlain," Jun.21,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243.

  (13)孔另境:《五卅外交史》,第83—84页。

  (1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57页。

  (1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262页。

  (1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265页。

  (17)"Annual Report,1925," BDFA,Part Ⅱ,Series E,Vol.19,p.317.

  (18)"Aide-mémoire for French,Japanese,United States and Italian Ambassadors respecting Judicial Enquiry into Shanghai Riots," Jul.17,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187.

  (19)"The Chargé in China(Mayer)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n.19,1925,The U.S.Department of State(ed.),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Diplomatic Papers(FRUS hereafter),1925,I(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40),p.668.

  (20)"The Chargé in China(Mayer)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2,1925,FRUS,1925,Ⅰ,pp.672—673.

  (21)"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20,1925,FRUS,1925,Ⅰ,p.687.

  (22)"Aide-mémoire for French,Japanese,United States and Italian Ambassadors respecting Judicial Enquiry into Shanghai Riots," Jul.17,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187.

  (23)"Mr.Palairet to Mr.Austen Chamberlain," Jun.21,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p.239—240.

  (24)"The Charge in China(Mayer)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n.19,1925,FRUS,1925,Ⅰ,p.668.

  (25)"Aide-mémoire for French,Japanese,United States and Italian Ambassadors respecting Judicial Enquiry into Shanghai Riots," Jul.17,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187.

  (26)《领袖公使致领袖领事电》,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22页。

  (27)《上海领事团会议记录》,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第405页。

  (28)"Barton to Palairet," No.104,4 June,1925[F 2685/194/10],F0371/10943.

  (29)《上海领事团会议记录》,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第407页。

  (30)《领袖领事德罗西致领袖公使塞鲁蒂复电》,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第419页。

  (31)《领袖领事致领袖公使电》,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第420—421页。

  (32)《领袖公使致领袖领事复电》,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第421—422页。

  (33)《领袖公使致领袖领事密电》,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第423页。

  (34)《工部局董事会关于五卅事件的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第376—377页。

  (35)《工部局总董致领袖领事函》,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第519页。

  (36)《工部局董事会关于五卅事件的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1辑,第377页。

  (37)"Mr.Palairet to Mr.Austen Chamberlain," Jun.21,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240.

  (38)"Annual Report,1925," BDFA,Part Ⅱ,Series E,Vol.19,p.319.

  (39)"Aide-mémoire for French,Japanese,United States and Italian Ambassadors respecting Judicial Enquiry into Shanghai Riots," Jul.17,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187.

  (40)"Mr.Austen Chamberlain to Sir Eliot," Jun.30,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143.

  (41)"The Chargé in China(Mayer)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9,1925,FRUS,1925,Ⅰ,pp.679—681.

  (42)《法国公使愤而不负交涉责任》,北京《晨报》,1925年7月11日,第3版。

  (43)"The Chargé in China(Mayer)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11,1925,FRUS,1925,Ⅰ,p.683.

  (44)"Aide-mémoire for French,Japanese,United States and Italian Ambassadors respecting Judicial Enquiry into Shanghai Riots," Jul.17,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188.

  (45)"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20,1925,FRUS,1925,I,p.688.

  (46)"Mr.Austen Chamberlain to Sir L Carnegie(Lisbon)," Jul.30,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p.142—143.

  (47)"Sir C.Eliot to Mr.Austen Chamberlain," Jul.16,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p.274—275.

  (48)"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30,1925,FRUS,1925,I,p.803.

  (49)"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16,1925,FRUS,1925,I,p.786.

  (50)"The Ambassador in Great Britain(Houghton)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17,1925,FRUS,1925,I,pp.684—685.

  (51)"The Ambassador in Great Britain(Houghton)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ug.4,1925,FRUS,1925,I,p.691.

  (52)"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16,1925,FRUS,1925,I,p.688.

  (53)Richard W.Rigby,The May 30 Movement:events and themes,p.92.

  (54)"The Ambassador in Great Britain(Houghton)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30,1925,FRUS,1925,I,p.690.

  (55)"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ug.8,1925,FRUS,1925,I,p.694.

  (56)"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ug.8,1925,FRUS,1925,I,p.694.

  (57)"Mr.Newton to Mr.Atherton(United States Embassy)," Aug.15,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p.313—314.

  (58)"Mr.Newton to Mr.Atherton(United States Embassy)," Aug.15,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313.

  (59)"Mr.Newton to Mr.Atherton(United States Embassy)," Aug.15,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315.

  (60)"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Great Britain(Houghton)," Aug.21,1925,FRUS,1925,I,pp.698—699.

  (61)指工部局董事会总董美国人费信惇不受处理。

  (62)"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Great Britain(Houghton)," Aug.21,1925,FRUS,1925,I,pp.699—700.

  (63)"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Great Britain(Houghton)," Aug.31,1925,FRUS,1925,I,p.702.

  (64)"Mr.Ashton-Gwatkin to Mr.Sterling," Sep.9,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368.

  (65)"The Netherlands Minister in China(Oudendijk),Senior Minister,to the American Mnister(MacMurray)," Sep.15,1925,FRUS,1925,I,p.707.

  (66)"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ug.8,1925,FRUS,1925,I,p.693.

  (67)"Mr.Hsin-Chu to Mr.Austen Chamberlain," Aug.17,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316.

  (68)"Mr.Austen Chamberlain to Mr.Hsin-Chu," Aug.22,1925,BDFA,Part Ⅱ,Series E,Vol.29,p.329.

  (69)北京政府外交部编:《外交公报》第52期,“政务”,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356),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影印版。

  (70)北京政府外交部编:《外交公报》第52期,“政务 ”。

  (71)"Annual Report,1925," BDFA,Part Ⅱ,Series E,Vol.19,p.321.

  (72)"Annual Report,1925," BDFA,Part Ⅱ,Series E,Vol.19,p.322.

  (73)"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Nov.21,1925,FRUS,1925,I,p.713.

  (74)"Annual Report,1925," BDFA,Part Ⅱ,Series E,Vol.19,p.322.

  (75)"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Great Britain(Houghton)," Dec.3,1925,FRUS,1925,I,p.718.

  (76)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274—290页。按:该资料集编者推断本文件年代为1925年,经核对《英国外交文件》(BDFA,Part Ⅱ,Series E,Vol.30,pp.285—295),确定此文件即为1925年11月25日外交部照会及附件。

  (77)"Sir R.Macleay to Sir.Austen Chamberlain," Feb.6,1926,BDFA,Part Ⅱ,Series E,Vol.30,p.284.

  (78)"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Dec.12,1925,FRUS,1925,I,p.720.

  (79)"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Dec.22,1925,FRUS,1925,I,p.721.

  (80)孔另境:《五卅外交史》,第70—71页。

作者介绍:张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 100006


相关文章

  • 第七章 大革命时期的新闻事业
  • 幻灯片1 第七章 中国共产党成立和大革命时期的新闻事业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的报刊 第二节 国共合作后的新闻事业 第三节 北洋军阀统治地区的新闻事业 第四节 北伐战争中的革命报刊 幻灯片2 本章关键点: ● <向导> ● < ...查看


  • 中国现代史 1
  • 中山舰事件 1926年3月20日,蒋介石以"共产党阴谋暴动"的谣言为借口,扣押中山舰,逮捕了海军局代理局长共产党员李之龙,并拘捕黄埔军校和国民革命军第一军中的全体共产党员.对这次阴谋事变,共产党人毛泽东.周恩来等主张依靠 ...查看


  • 简论国民政府依赖国联外交政策的形成
  • 简论国民政府依赖国联外交政策的形成 2012年10月16日 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 作者:彭敦文(武汉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依赖国联的外交政策是指国民政府在处理"九.一八"事变过程中形成并实施的对 ...查看


  • 中国近代现代史 上册
  • <中国近代现代史>上册部分 第一章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开始形成 一.列强侵华 (一)鸦片战争(1840-1842年) ▲1.原因 根本原因:19世纪上半期,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崛起,英国率先完成工业革命,迫切需要更多原料和市场 ...查看


  • 高一语文必修一[记念刘和珍君]导学案及答案
  • <记念刘和珍君>导学案 第一课时 [学习目标] 1.了解鲁迅的生平及创作本文的时代背景 2.掌握生字的读音和重点词语的意义 3.朗读全文 一.自主预习 1. 走近作者 鲁迅,(1881-1936),原名周树人,字豫才,浙江绍兴人 ...查看


  • 五月卅一日急雨中
  • 五月卅一日急雨中 教 知识与技能: 课时 1 学习课文记叙.描写.抒情.议论相结合的表现手法.以及课文语言上的特点.如词语重叠. 学 排比.反复等. 过程与方法: 目 体会文中比喻.象征.排比的表达效果.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标 重点 感受 ...查看


  • 中国史名词解释
  • 黄埔军校,全名黄埔陆军军官学校,创建于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期间.是中华民国时期的军事学校,培养了许多在抗日战争和国共内战中闻名的指挥官.孙中山兼任军校总理,任命蒋介石为校长,廖仲恺为党代表,苏联派来数十名优秀军事干部担任教育工作,并提供 ...查看


  • 高一历史第五.六章单元测试题人教版知识精讲.doc
  • 高一历史第五.六章单元测试题人教版 [本讲教育信息] 一. 教学内容: 第五.六章单元测试题 [模拟试题](答题时间:120分钟) 一. 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对新文化运动背景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资本主义经济进一 ...查看


  • 1912年"泗水惨案":孙中山与袁世凯联手护侨
  • 1912年"泗水惨案":孙中山与袁世凯联手护侨 2009年08月28日 14:19<百年潮>[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6条 本文摘自:<百年潮>杂志 中国向东南亚移民的历史可追溯到汉代.有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