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要包涵两层意思: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它不但是国际环境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原则,更代表了环境正义思想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展。本文主要探讨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定义、内涵以及环境正义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国际环境 生态环境 生态危机 作者简介:潘政委,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97-01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概述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定义 如果一定要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给出一个清晰的定义,将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我国的部分环境著作甚至无法对其从定义的角度去限定。也有部分专家将其定义为:“鉴于地球生态环境的通用整体性以及引发全球生态危机的多种不同原因,各个国家对全球环境保护必须承担共同但又必须有所区别的责任。”①还有一种定义,即:“由于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日趋严重、全球生态环境通用整体性以及引发全球生态危机的各种原因,全世界各国人民理应同心协力,共同担负起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并彻底解决全球生态危机的责任,但必须按照各国的基本国情来界定各国应当承担责任的区域、多少、方法、手段和担负责任的先后顺序等等。”② 生态环境是一个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复杂体系,全世界都必须履行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的义务,但鉴于各国基本国情的不同,其所应担负的责任和义务也应当有所区分,发达国家在目前阶段理应承担更多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上有两层定义: 第一,共同性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首要出发点。也就是说,基于全球生态体系是一个具有很强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复杂系统,所以全世界每个国家无论大小、贫富,都理应承担起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的共同责任。 第二,共同责任不能简单理解为同等责任。虽然在保护生态,改善环境的问题上无论国家大小,贫富都理应承担无法推卸的责任,但我们也要认清造成全球环境污染的历史和现实缘由,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更长时间的主要责任。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与环境正义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确立于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它象征着环境正义思想对其使用领域的拓展。环境正义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根本和基础,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传统的环境正义理念从某种意义上也能界定为一种环境正义问题的新的类型,也就是环境责任的分配正义。而且,从这个层面出发可以预测到环境责任的分配会向着一般化的趋势发展,甚至可以运用本国的各个区域之间或者相同流域的每个区段之间。只有在不同等级的社会共同成员对环境保护的理念产生共鸣,而且有意愿以此为基础在环境保护方面致力于进一步合作局面发生时,在客观上,环境责任的分配正义才具备外界发生条件。就环保运动从整体上向区域化合作方向发展的趋势来说,责任分配的正义问题势必变成环境正义发展的新的热点。 环境责任的分配虽然外在表现为对环境承担的分配,但个中“责任”的含义却必须和以往的活动或者情况直接挂钩。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正义运动其强烈反对的是为分配环境负担而制定的各种收入和种族标准,通常表现为静态原因。而现阶段的环境责任分配自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环境负担分配,其特征是,纠正以往的环境利益和负担分配的非正义。所以,针对合作责任的分配正义,就无法进行准确性和技术性的责任区分,而是关注从经济和政治元素角度出发的考虑,这也就说明了它只能是政治和经济层面的责任,而非法律层面的责任。 以环境正义的角度来说,就没有针对所有人类的普遍性的环境问题,有的只是针对不同区域和人群在各自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下生存和消费所面对的独立区分的环境问题。现代环境理论想要重拾现实情怀,就务必改变以往被抽象“人类”理念蒙蔽的视觉角度,认清现实社会中各种人类主体的差别,所以,虽然就“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认证和理解还有很多分歧,但是这一理念的提出至少让国际社会认识到了“有差异的主体”和“不一样的环境想象”的存在。③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彻底摈弃了全球环境法上“类主体”的传统概念,就拿《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来说,公约清晰划分了三种国家――即理应奋斗在与全球气象改变和其不良影响作抗争的前沿的发达国家、在环境污染的不良影响下有其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和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前社会主义欧洲国家,进而把“有区别的责任”切实贯彻。从这个角度来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标志着全球环境法的理论模式的转折,真正意义上实现了环境正义原则于全球领域内的法律化。 注释: ①王曦.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 ②杨兴.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时代法学.2003(1).第83-93页. ③王韬洋.有差异的主体和不一样的环境“想象”――“环境正义”视角中的环境伦理命题分析.哲学研究.2003(3).第33页.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要包涵两层意思: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它不但是国际环境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原则,更代表了环境正义思想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展。本文主要探讨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定义、内涵以及环境正义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国际环境 生态环境 生态危机 作者简介:潘政委,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97-01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概述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定义 如果一定要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给出一个清晰的定义,将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我国的部分环境著作甚至无法对其从定义的角度去限定。也有部分专家将其定义为:“鉴于地球生态环境的通用整体性以及引发全球生态危机的多种不同原因,各个国家对全球环境保护必须承担共同但又必须有所区别的责任。”①还有一种定义,即:“由于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日趋严重、全球生态环境通用整体性以及引发全球生态危机的各种原因,全世界各国人民理应同心协力,共同担负起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并彻底解决全球生态危机的责任,但必须按照各国的基本国情来界定各国应当承担责任的区域、多少、方法、手段和担负责任的先后顺序等等。”② 生态环境是一个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复杂体系,全世界都必须履行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的义务,但鉴于各国基本国情的不同,其所应担负的责任和义务也应当有所区分,发达国家在目前阶段理应承担更多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上有两层定义: 第一,共同性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首要出发点。也就是说,基于全球生态体系是一个具有很强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复杂系统,所以全世界每个国家无论大小、贫富,都理应承担起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的共同责任。 第二,共同责任不能简单理解为同等责任。虽然在保护生态,改善环境的问题上无论国家大小,贫富都理应承担无法推卸的责任,但我们也要认清造成全球环境污染的历史和现实缘由,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更长时间的主要责任。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与环境正义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确立于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它象征着环境正义思想对其使用领域的拓展。环境正义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根本和基础,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传统的环境正义理念从某种意义上也能界定为一种环境正义问题的新的类型,也就是环境责任的分配正义。而且,从这个层面出发可以预测到环境责任的分配会向着一般化的趋势发展,甚至可以运用本国的各个区域之间或者相同流域的每个区段之间。只有在不同等级的社会共同成员对环境保护的理念产生共鸣,而且有意愿以此为基础在环境保护方面致力于进一步合作局面发生时,在客观上,环境责任的分配正义才具备外界发生条件。就环保运动从整体上向区域化合作方向发展的趋势来说,责任分配的正义问题势必变成环境正义发展的新的热点。 环境责任的分配虽然外在表现为对环境承担的分配,但个中“责任”的含义却必须和以往的活动或者情况直接挂钩。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正义运动其强烈反对的是为分配环境负担而制定的各种收入和种族标准,通常表现为静态原因。而现阶段的环境责任分配自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环境负担分配,其特征是,纠正以往的环境利益和负担分配的非正义。所以,针对合作责任的分配正义,就无法进行准确性和技术性的责任区分,而是关注从经济和政治元素角度出发的考虑,这也就说明了它只能是政治和经济层面的责任,而非法律层面的责任。 以环境正义的角度来说,就没有针对所有人类的普遍性的环境问题,有的只是针对不同区域和人群在各自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下生存和消费所面对的独立区分的环境问题。现代环境理论想要重拾现实情怀,就务必改变以往被抽象“人类”理念蒙蔽的视觉角度,认清现实社会中各种人类主体的差别,所以,虽然就“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认证和理解还有很多分歧,但是这一理念的提出至少让国际社会认识到了“有差异的主体”和“不一样的环境想象”的存在。③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彻底摈弃了全球环境法上“类主体”的传统概念,就拿《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来说,公约清晰划分了三种国家――即理应奋斗在与全球气象改变和其不良影响作抗争的前沿的发达国家、在环境污染的不良影响下有其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和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前社会主义欧洲国家,进而把“有区别的责任”切实贯彻。从这个角度来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标志着全球环境法的理论模式的转折,真正意义上实现了环境正义原则于全球领域内的法律化。 注释: ①王曦.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 ②杨兴.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时代法学.2003(1).第83-93页. ③王韬洋.有差异的主体和不一样的环境“想象”――“环境正义”视角中的环境伦理命题分析.哲学研究.2003(3).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