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大于 5m /min 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 涌出量大于 3m /min 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 40m /min 的; (四) 矿井年产量为 1.0~1.5Mt, 其绝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 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0m /min 的; (五) 矿井年产量为 0.6~1.0Mt, 其绝 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25m /min 的; (六) 矿井年产量为 0.4~0.6Mt, 其绝 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20m /min 的; (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 0.4Mt, 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5m /min 的。 第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

3 3 3 3 3 3 3

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

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

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 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

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 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 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 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 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 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

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 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 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 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 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 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

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 标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 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 组织和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 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 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 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

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 判细则, 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 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先抽后采例会制度、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

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

)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1

瓦斯抽采机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设臵 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矿井应当建立负责 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 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 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 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第十一条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

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 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 容。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 设计同步进行; 分期建设、 分期投产的矿井, 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 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第十三条 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

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 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确保 “抽 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 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 件。 抽采达标规划包括: 抽采达标工程 (表) 、 抽采量(表) 、抽采设备设施(表) 、资金计 划(表) ,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 、 采面接替(表) 、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 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 、 采面接替(表) 、巷道掘进(表) ,年度抽采 工程(表) 、抽采设备设施(表) 、施工队伍、 抽采时间、抽采量(表) 、抽采指标、资金计 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 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 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 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 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 安排抽采、 掘进、 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 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 效果等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审查。 第十二条 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

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 和时间。 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 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臵对被保护层进 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确保抽采达标。 在煤层底(顶)板布臵专用抽采瓦斯巷 道, 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 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巷道的位臵、数量应当满足可实 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二)巷道施工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 的抽采时间要求; (三)敷设抽采管路、布臵钻场及钻孔 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 速不得低于 0.5m/s。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瓦斯抽采系统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

高瓦斯

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 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 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 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 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 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第十五条 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

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

2

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 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 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 2 倍,即:

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 层瓦斯压力、 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 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

100 抽采达标时抽采量 标准大气压力 2 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 抽采瓦斯浓度 当地大气压力 泵运行负压

要求。

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 13kPa, 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 于 5kPa。 第十六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

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 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 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 综合抽采。 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 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 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 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 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 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 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 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

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 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 态等。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 准要求;计量测点布臵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 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 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臵测 点。 第十七条 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

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 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臵图、 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臵、 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 、施工要求、钻孔 (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 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 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 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

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 水,必要时应设臵除渣装臵,防止煤泥堵塞 管路断面。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 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 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 煤

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 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 效用, 钻孔抽采效果不好或者有发火迹象的, 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抽采方法及工艺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井上

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 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 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 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 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 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 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 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 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3

第二十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封

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

孔、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严实和准确 记录钻孔接抽时间。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抽采达标评判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

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四)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第二十四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

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 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 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 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 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 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 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 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 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 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 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 (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 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 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 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 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 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 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 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

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 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 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 2

个 钻孔及钻孔开孔位臵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 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 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 有效孔深点。 (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 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 定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

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 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 大于设计间距。 第二十六条 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

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 30%,计算方法参见附录 A1)的区域划为一 个评价单元。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 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按附录 A2、 A3 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 力, 按附录 A4 计算可解吸瓦斯量, 当其满足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 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

4

(GB/T23250,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 ) 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 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 (AQ/T1047,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 )现 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依据现场测定 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按附录 A4 计算现场测 定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 突出煤层现场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一)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 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作面推进 方向每间隔 30~50m 至少布臵 1 组测定点。 当预抽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 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采煤工 作面长度未超过 120m 时, 每组测点沿工作面

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臵和实际测定 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第二十七条 满足以下要求: (一)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 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或《防治煤与瓦斯突 出规定》的要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二) 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1. 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 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 足表 1 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 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 应达到的指标 可解吸瓦斯量 W j (m /t) ≤8 ≤7 ≤6 ≤5.5 ≤5 ≤4.5 ≤4

3

预抽煤层瓦斯, 应当同时

方向至少布臵 1 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臵 2 工作面日产量(t) 个测点; ≤1000 (二)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 1001~2500 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 30~50m 至少布臵 2501~4000 1 个测定点; 4001~6000 (三)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 6001~8000 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

,至少布臵 4 个 8001~10000 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 >10000 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 1 个测定点位于要 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 2m 的范围; (四)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 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 20~30m 至少布臵 1 个测定点,且每个评判区域不得少于 3 个 测定点; (五)各测定点应布臵在原始瓦斯含量 较高、 钻孔间距较大、 预抽时间较短的位臵, 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 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 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

2. 对于突出煤层, 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 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 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 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 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 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 标点为圆心、 半径 100m 范围未达标。 预期的 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 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 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

5

量时,分别按照 0.74MPa、8m /t 取值。 3. 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 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 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 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第二十八条 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

3

Q<20 20≤Q<40 40≤Q<80 80≤Q<160 160≤Q<300 300≤Q<500 500≤Q

≥25 ≥35 ≥40 ≥45 ≥50 ≥55 ≥60 第六章 抽采达标责任

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 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附录 A5 计算)满足表 2 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 定为达标。 表 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 Q(m /min) 5≤Q<10 10≤Q<20 20≤Q<40 40≤Q<70 70≤Q<100 100≤Q 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 不超过 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 1%时, 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第三十条 矿井瓦斯抽采率 (矿井瓦斯抽 采率按附录 A6 计算) 满足表 3 规定时, 判定 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3 3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第三十一条 矿井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 ≥20标技术档案,并每季度将达标情况向煤矿安 ≥30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应当 ≥40 把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约束指标;矿 ≥50井其他能力均大于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的,按 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确定矿井生产能力。 ≥60 第三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竣工 ≥70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瓦斯抽采系统。首 采区的首采煤层瓦斯

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不 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煤矿瓦斯抽采达 标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抽采达标 专项检查。 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况的专项监 察。 第三十五条 煤矿瓦斯抽采情况报告和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Q(m /min)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抽采系统建设、抽 矿井瓦斯抽采率(%) 采制度建设、 设备设施配备、 机构队伍建立、

6

工程规划与计划编制、工程设计与施工、瓦 斯抽采、计量和指标测定、参数测定与抽采 效果评判等情况和资料。 专项监察的重点包括“抽掘采平衡”能 力、抽采系统能力、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 判等。 第三十六条 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

不得组织采掘作业;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 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矿井所有井巷揭 煤、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停 产: (一) 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仍组织 生产的; (二) 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虚作假, 提供虚假评判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矿井瓦斯抽采未达标,擅

自组织生产造成事故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严肃追究 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附 则

本规定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7

附录

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

量,t。 评价单元参与计算煤炭储量 G 按公式 (3)计算:

A1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为预抽时间最长的钻 孔抽采天数减去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

G   L  H1  H2  2Rl  h1  h2  R m

(3)

数的差值与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之 式中: L —评价单元煤层走向长度,m; 比。预抽时间差异系数按式(1)计算:

T T   max min  100% Tmax

(1) 式中: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

l —评价单元抽采钻孔控制范围

内煤层平均倾向长度,m;

H1 、 H 2 —分别为评价单元走向

方向两端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 m。 如果无 巷道则为 0;

Tmax —预抽时间最长的钻

孔抽采天数,d;

h1 、 h2 —分别为评价单元倾向方

Tmin —预抽时间最短的钻

向两侧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 m。 如果无巷 道则为 0;

孔抽采天数,d。 A2 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 按公式(2)计算:

R —抽采钻孔的有效影响半径,

m;

WCY 

(2)

W0 G  Q G

m —评价单元平均煤层厚度,m;

3  —评价单元煤的密度,t/m 。

式中:WCY —煤的残余瓦斯

含量,m /t;

3

H1 、 H 2 、 h1 、 h2 应根据矿井实

测资料确定,如果无实测数据,可参照附表 1 中的数据或计算式确定。 附表 1 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

W0 —煤的原始瓦斯含量,m3/t;

Q —评价单元钻孔抽排瓦斯总

量,m ;

3

G —评价单元参与计算煤炭储

巷道煤壁暴露时

不同煤种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m)

8

d) 25 50 100 160 200 250

无烟煤 6.5 7.4 9.0 10.5 11.0 12.0 13.0

瘦煤及焦煤 9.0 10.5 12.4 14.2 15.4 16.9 18.0

肥煤、气煤及长焰煤 11.5 m。 13.0

3

 ─煤的孔隙率, m3/ m3;

 ─ 煤 的 容 重 ( 假 密度 ) , t/

16.0 A4 可解吸瓦斯量计算方法: 18.0 按公式 (5)计算 : 19.7 21.5 (5) 23.0 式中:W j ─煤的可解吸瓦斯量,m /t;

3

W j  WCY  WCC

≥300

排瓦斯等值宽度亦可采用下式进行计算:

0.55

变质煤:0.808×t

WCY ─ 抽 采 瓦 斯 后 煤 层 的 残

余瓦斯含量, m /t;

3

变质煤:(13.85×0.0183t)/(1+0.0183t) A3 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方法: 煤的残余相对瓦斯压力(表压)按下式 计算:

WCC ─ 煤 在 标 准 大 气 压 力 下

的残存瓦斯含量,按公式( 6)计算。

WCY

(4)

0.1ab 100  Ad  Mad 1 π    1  0.1b 100 1  0.31Mad  ab  P  0.1  P  0.1    100  A d  M ad 1 ( 6) CY CY     1  b( P 100 1  0.31Mad  Pa CY  0.1) WCC 

A5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按公式 (7)计算 :

式中: WCY─残余瓦斯含量, m /t;

3

a , b ─吸附常数;

m 

(7)

PCY

MPa;

Qmc Qmc  Qmf

─煤层残余相对瓦斯压力,

Pa

MPa;

式中: m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标准大气压力, 0.101325

Qmc ─回采期间,当月工作面月

平均瓦斯抽采量,m /min。其测定和计算方

3

Ad

─煤的灰分, %; 法为:在工作面范围内包括地面钻井、井下 ─煤的水分, %; 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干管上安装

M ad

9

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臵,每周至少测定 3 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工 作面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 量);

3

Qkf ─ 当 月 矿 井 风 排 瓦 斯 量 ,

m /min。其测定、计算方法为:按天取各回 风井回风瓦斯平均值之和为当天矿井风排瓦 斯量,取当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

Qmf ─当月工作面风排瓦斯量,

m /min。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工作面所有 回风流排出瓦斯量减去所有进风流带入的瓦 斯量,按天取平均值为当天回采工作面风排 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取当月中 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回采工作面风 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 A6 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按公式 (8)计算 :

3

月矿井风排瓦斯量。

k 

(8)

Qkc Qkc 

Qkf

式中: k ─矿井瓦斯抽采率,%;

Qkc ─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

m /min。其测定、计算方法为:在井田范围 内地面钻井抽采、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 各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 测、监测装臵,每天测定不少于12次,按月 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矿井平均瓦 斯抽采量(标准状态力下纯瓦斯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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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大于 5m /min 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 涌出量大于 3m /min 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 40m /min 的; (四) 矿井年产量为 1.0~1.5Mt, 其绝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 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0m /min 的; (五) 矿井年产量为 0.6~1.0Mt, 其绝 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25m /min 的; (六) 矿井年产量为 0.4~0.6Mt, 其绝 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20m /min 的; (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 0.4Mt, 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5m /min 的。 第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

3 3 3 3 3 3 3

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

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

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 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

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 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 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 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 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 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

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 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 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 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 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 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

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 标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 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 组织和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 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 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 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

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 判细则, 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 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先抽后采例会制度、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

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

)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1

瓦斯抽采机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设臵 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矿井应当建立负责 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 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 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 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第十一条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

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 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 容。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 设计同步进行; 分期建设、 分期投产的矿井, 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 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第十三条 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

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 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确保 “抽 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 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 件。 抽采达标规划包括: 抽采达标工程 (表) 、 抽采量(表) 、抽采设备设施(表) 、资金计 划(表) ,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 、 采面接替(表) 、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 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 、 采面接替(表) 、巷道掘进(表) ,年度抽采 工程(表) 、抽采设备设施(表) 、施工队伍、 抽采时间、抽采量(表) 、抽采指标、资金计 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 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 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 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 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 安排抽采、 掘进、 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 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 效果等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审查。 第十二条 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

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 和时间。 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 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臵对被保护层进 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确保抽采达标。 在煤层底(顶)板布臵专用抽采瓦斯巷 道, 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 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巷道的位臵、数量应当满足可实 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二)巷道施工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 的抽采时间要求; (三)敷设抽采管路、布臵钻场及钻孔 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 速不得低于 0.5m/s。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瓦斯抽采系统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

高瓦斯

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 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 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 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 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 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第十五条 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

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

2

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 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 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 2 倍,即:

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 层瓦斯压力、 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 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

100 抽采达标时抽采量 标准大气压力 2 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 抽采瓦斯浓度 当地大气压力 泵运行负压

要求。

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 13kPa, 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 于 5kPa。 第十六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

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 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 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 综合抽采。 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 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 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 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 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 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 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 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

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 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 态等。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 准要求;计量测点布臵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 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 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臵测 点。 第十七条 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

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 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臵图、 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臵、 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 、施工要求、钻孔 (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 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 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 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

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 水,必要时应设臵除渣装臵,防止煤泥堵塞 管路断面。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 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 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 煤

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 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 效用, 钻孔抽采效果不好或者有发火迹象的, 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抽采方法及工艺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井上

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 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 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 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 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 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 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 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 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3

第二十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封

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

孔、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严实和准确 记录钻孔接抽时间。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抽采达标评判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

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四)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第二十四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

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 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 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 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 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 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 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 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 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 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 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 (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 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 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 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 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 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 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 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

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 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 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 2

个 钻孔及钻孔开孔位臵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 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 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 有效孔深点。 (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 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 定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

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 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 大于设计间距。 第二十六条 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

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 30%,计算方法参见附录 A1)的区域划为一 个评价单元。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 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按附录 A2、 A3 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 力, 按附录 A4 计算可解吸瓦斯量, 当其满足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 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

4

(GB/T23250,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 ) 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 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 (AQ/T1047,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 )现 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依据现场测定 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按附录 A4 计算现场测 定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 突出煤层现场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一)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 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作面推进 方向每间隔 30~50m 至少布臵 1 组测定点。 当预抽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 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采煤工 作面长度未超过 120m 时, 每组测点沿工作面

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臵和实际测定 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第二十七条 满足以下要求: (一)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 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或《防治煤与瓦斯突 出规定》的要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二) 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1. 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 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 足表 1 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 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 应达到的指标 可解吸瓦斯量 W j (m /t) ≤8 ≤7 ≤6 ≤5.5 ≤5 ≤4.5 ≤4

3

预抽煤层瓦斯, 应当同时

方向至少布臵 1 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臵 2 工作面日产量(t) 个测点; ≤1000 (二)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 1001~2500 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 30~50m 至少布臵 2501~4000 1 个测定点; 4001~6000 (三)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 6001~8000 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

,至少布臵 4 个 8001~10000 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 >10000 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 1 个测定点位于要 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 2m 的范围; (四)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 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 20~30m 至少布臵 1 个测定点,且每个评判区域不得少于 3 个 测定点; (五)各测定点应布臵在原始瓦斯含量 较高、 钻孔间距较大、 预抽时间较短的位臵, 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 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 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

2. 对于突出煤层, 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 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 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 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 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 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 标点为圆心、 半径 100m 范围未达标。 预期的 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 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 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

5

量时,分别按照 0.74MPa、8m /t 取值。 3. 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 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 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 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第二十八条 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

3

Q<20 20≤Q<40 40≤Q<80 80≤Q<160 160≤Q<300 300≤Q<500 500≤Q

≥25 ≥35 ≥40 ≥45 ≥50 ≥55 ≥60 第六章 抽采达标责任

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 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附录 A5 计算)满足表 2 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 定为达标。 表 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 Q(m /min) 5≤Q<10 10≤Q<20 20≤Q<40 40≤Q<70 70≤Q<100 100≤Q 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 不超过 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 1%时, 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第三十条 矿井瓦斯抽采率 (矿井瓦斯抽 采率按附录 A6 计算) 满足表 3 规定时, 判定 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3 3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第三十一条 矿井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 ≥20标技术档案,并每季度将达标情况向煤矿安 ≥30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应当 ≥40 把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约束指标;矿 ≥50井其他能力均大于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的,按 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确定矿井生产能力。 ≥60 第三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竣工 ≥70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瓦斯抽采系统。首 采区的首采煤层瓦斯

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不 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煤矿瓦斯抽采达 标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抽采达标 专项检查。 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况的专项监 察。 第三十五条 煤矿瓦斯抽采情况报告和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Q(m /min)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抽采系统建设、抽 矿井瓦斯抽采率(%) 采制度建设、 设备设施配备、 机构队伍建立、

6

工程规划与计划编制、工程设计与施工、瓦 斯抽采、计量和指标测定、参数测定与抽采 效果评判等情况和资料。 专项监察的重点包括“抽掘采平衡”能 力、抽采系统能力、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 判等。 第三十六条 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

不得组织采掘作业;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 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矿井所有井巷揭 煤、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停 产: (一) 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仍组织 生产的; (二) 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虚作假, 提供虚假评判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矿井瓦斯抽采未达标,擅

自组织生产造成事故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严肃追究 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附 则

本规定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7

附录

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

量,t。 评价单元参与计算煤炭储量 G 按公式 (3)计算:

A1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为预抽时间最长的钻 孔抽采天数减去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

G   L  H1  H2  2Rl  h1  h2  R m

(3)

数的差值与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之 式中: L —评价单元煤层走向长度,m; 比。预抽时间差异系数按式(1)计算:

T T   max min  100% Tmax

(1) 式中: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

l —评价单元抽采钻孔控制范围

内煤层平均倾向长度,m;

H1 、 H 2 —分别为评价单元走向

方向两端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 m。 如果无 巷道则为 0;

Tmax —预抽时间最长的钻

孔抽采天数,d;

h1 、 h2 —分别为评价单元倾向方

Tmin —预抽时间最短的钻

向两侧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 m。 如果无巷 道则为 0;

孔抽采天数,d。 A2 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 按公式(2)计算:

R —抽采钻孔的有效影响半径,

m;

WCY 

(2)

W0 G  Q G

m —评价单元平均煤层厚度,m;

3  —评价单元煤的密度,t/m 。

式中:WCY —煤的残余瓦斯

含量,m /t;

3

H1 、 H 2 、 h1 、 h2 应根据矿井实

测资料确定,如果无实测数据,可参照附表 1 中的数据或计算式确定。 附表 1 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

W0 —煤的原始瓦斯含量,m3/t;

Q —评价单元钻孔抽排瓦斯总

量,m ;

3

G —评价单元参与计算煤炭储

巷道煤壁暴露时

不同煤种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m)

8

d) 25 50 100 160 200 250

无烟煤 6.5 7.4 9.0 10.5 11.0 12.0 13.0

瘦煤及焦煤 9.0 10.5 12.4 14.2 15.4 16.9 18.0

肥煤、气煤及长焰煤 11.5 m。 13.0

3

 ─煤的孔隙率, m3/ m3;

 ─ 煤 的 容 重 ( 假 密度 ) , t/

16.0 A4 可解吸瓦斯量计算方法: 18.0 按公式 (5)计算 : 19.7 21.5 (5) 23.0 式中:W j ─煤的可解吸瓦斯量,m /t;

3

W j  WCY  WCC

≥300

排瓦斯等值宽度亦可采用下式进行计算:

0.55

变质煤:0.808×t

WCY ─ 抽 采 瓦 斯 后 煤 层 的 残

余瓦斯含量, m /t;

3

变质煤:(13.85×0.0183t)/(1+0.0183t) A3 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方法: 煤的残余相对瓦斯压力(表压)按下式 计算:

WCC ─ 煤 在 标 准 大 气 压 力 下

的残存瓦斯含量,按公式( 6)计算。

WCY

(4)

0.1ab 100  Ad  Mad 1 π    1  0.1b 100 1  0.31Mad  ab  P  0.1  P  0.1    100  A d  M ad 1 ( 6) CY CY     1  b( P 100 1  0.31Mad  Pa CY  0.1) WCC 

A5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按公式 (7)计算 :

式中: WCY─残余瓦斯含量, m /t;

3

a , b ─吸附常数;

m 

(7)

PCY

MPa;

Qmc Qmc  Qmf

─煤层残余相对瓦斯压力,

Pa

MPa;

式中: m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标准大气压力, 0.101325

Qmc ─回采期间,当月工作面月

平均瓦斯抽采量,m /min。其测定和计算方

3

Ad

─煤的灰分, %; 法为:在工作面范围内包括地面钻井、井下 ─煤的水分, %; 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干管上安装

M ad

9

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臵,每周至少测定 3 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工 作面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 量);

3

Qkf ─ 当 月 矿 井 风 排 瓦 斯 量 ,

m /min。其测定、计算方法为:按天取各回 风井回风瓦斯平均值之和为当天矿井风排瓦 斯量,取当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

Qmf ─当月工作面风排瓦斯量,

m /min。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工作面所有 回风流排出瓦斯量减去所有进风流带入的瓦 斯量,按天取平均值为当天回采工作面风排 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取当月中 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回采工作面风 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 A6 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按公式 (8)计算 :

3

月矿井风排瓦斯量。

k 

(8)

Qkc Qkc 

Qkf

式中: k ─矿井瓦斯抽采率,%;

Qkc ─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

m /min。其测定、计算方法为:在井田范围 内地面钻井抽采、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 各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 测、监测装臵,每天测定不少于12次,按月 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矿井平均瓦 斯抽采量(标准状态力下纯瓦斯量);

3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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