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优惠政策研究--WX

优惠政策研究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优惠政策研究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是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而推出的一项新的举措。它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继深圳等第一批经济特区后建立的第二批经济特区,亦即中国的“新特区”。

定义一、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一、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定义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内在要求,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国家所建立的以制度创新为主要动力,以全方位改革试点为主要特征,对全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深远影响的实验区。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除了具有“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内涵,还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改革,是一项以全面制度体制建设的方式推进改革的系统过程。

意义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意义

国家设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目的,是为了探索建设和谐社会、创新区域发展模式、提升区域乃至国家竞争力的新思维、新思想、新路径、新模式和新道路,通过选择一批有特点和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综合配套改革,以期为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和社会各方面的改革提供新的经验和思路。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应对特殊的经济发展环境做出的现实选择,它的提出必将对未来改革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核心在于“综合配套”,其宗旨是要改变多年形成的单纯强调经济增长的发展观,要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城乡关系、土地开发和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推进改革,形成相互配套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是我国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战略部署。实施综合配套改革,能够合理解决经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和配套性,增强各方面、各领域、各层次改革的协调性、联动性和配套性,有利于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家选择一些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一方面可以以试点地

区为载体,把改革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本地实际问题与攻克共性难题结合起来,实现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全国其他地区的综合改革起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把改革风险和试错成本控制在一定区域之内,平稳有序推进改革进程。

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条件

(1)地域有代表性

试点地区在全国范围或东、中、西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和带动力,能够代表处于不同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特点。

(2)内容有典型性

试点地区所面临的体制机制问题能代表本地区的普遍性,所确定的改革任务能反映本地区改革发展的特点和现实需要,对推动全国或一定区域面上的改革具有示范意义。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

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改革工作,把改革放在突出位置,有较为健全的领导体制、组织机构和推进机制,能够为试点工作的推进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4)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在一些领域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改革探索,并已走在全国前列,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了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的工作基础。通过试点,能够在体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创造新经验,为其他地区的新体制建设提供示范。

(5)有相应的发展潜力和承受能力

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群众对改革的认识程度深,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高,能正确对待改革成果,社会承受能力比较强。

四、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申请现况

(一)已申请成功并批复改革方案的试验区

截止2011年12月,国务院已经批准了10个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上海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2)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3)重庆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4)成都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5)武汉城市圈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6)长株潭城市群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7)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8)沈阳经济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9)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0)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2011年,国家发改委官员表示,改革进入深化阶段,原则性不再接受新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申请。

此外,国务院还决定设立2个“综合改革试验区”(区别于“配套”):(1)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

(2)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二)提交申请未批复的试验区

2011年,国家发改委官员表示,改革进入深化阶段,原则性不再接受新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申请。

自200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上海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以来,不少地方先后向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了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申请。到2007年年底,全国共有18个省区市提出申报21个试验区。从申报的时间看,2005年申报4个,2006年申报6个,2007年申报11个。从分布的地区来看,东部地区申报11个,中部地区申报6个,西部地区申报4个,包括:

(1)要求列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新区、江苏省苏州市和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台州市、广东省深圳市、广东省广州国家级开发区、辽宁省大连市、福建省海峡西岸经济区、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湖北省武汉城市圈、安徽省合肥市、河南省郑州市和开封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贵州省安顺市。

(2)要求列为国家新农村建设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市

江西省赣州市。

(3)要求作为发展国际旅游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4)要求列入国家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

从总体上看,申请开展试点的地区都紧紧围绕解决制约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力求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和体制机制保障,取得了积极进展。

五、国家改革配套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

(一)上海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1、简介

浦东新区是上海的一个副省级市辖区,范围包括黄浦江以东到长江口之间巨大的三角形区域,面积达到121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412万人。

2005年6月批准成立的上海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是第一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浦东试验区着重探讨的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希望把经济体制改革与其它方面改革结合起来,探索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点,从浦东新区政府职能转变、央行二总部设在浦东等具体事件上都有所体现。

中央对上海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采取的是“三不”政策———一分钱不给;一个项目都没有;一条财税优惠政策都没有,但从成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伊始,浦东的决策者就认识到,中央给予浦东的“最大特权”就是在制度创新方面先行先试的优先权。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三个着力”和“四个结合”进行。即要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着力转变经济运行方式,着力改变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要把改革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本地实际问题与攻克面上共性难题结合起来,把实现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结合起来,把经济体制改革与其他方面改革结合起来,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推动全国改革起示范作用。

2、优惠政策

(1)制度创新方面的先行先试权

国务院明确,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不给优惠政策,但国家的一些重要改革试点项目可优先在浦东新区试行。

要主动创造条件、提出方案,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使浦东进一步成为国家重要改革先行先试的最佳平台。特别是在金融、科技、口岸管理等一些浦东有基础、有条件的重点领域,要全力以赴争取更大的突破。

要进一步完善市区联动机制,争取全市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社会事业改革、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努力为全市、全国深化改革积累经验,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简介

天津滨海新区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三个行政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227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43万。

2006年5月设立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探讨的则是新的城市发展模式,其目的是在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推动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中心环节,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高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

2、优惠政策

滨海新区在金融、财税、土地以及物流四大领域可以享受到多项优惠政策。四大领域的优惠政策,无疑将成为该地区快速发展的四大“助推剂”。

(1)金融方面——先行先试权

国务院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此外,可在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金融业综合经营、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外汇管理政策、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

(2)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国务院

国务院还表示给予天津滨海新区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对天津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内资企业予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优惠;中央财政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在一定时期内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予以专项补助。

(3)土地政策方面——土地流转

滨海新区可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土地收益分配、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调控能力等方面的改革试验。

(4)物流政策方面——保税港区

国务院则批准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重点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积极探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的创新,以点带面,推进区域整合。

(三)成渝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2007年6月批准设立的重庆市和成都市(成渝)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则是为了探索改变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希望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最终使农村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属在各个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平等的权利、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同质化的生活条件。

从成都市和重庆市实际出发,根据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要求,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体制改革,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大胆创新,尽快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推动全国深化改革,实现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此前,我国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部在东部。国家首次批准在西部地区设立改革试验区,这个标志性的变化,是中央改革发展的重大布局,标志着西部地区已具备改革试验的条件和能力。通过试验区的建设,可以促进重庆、成都等区域性中心城市,尽快打造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重要增长极。

1、重庆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简介

重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面积82402平方公里,人口2885万人。

重庆市将从公共财政体制、户籍制度、土地管理和使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市场体制、行政体制等6个方面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

重庆重点在解决农村问题,比如财政体制和农村市场体制。

(2)优惠政策

——财政方面:中央财政将给予专项补助

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对新特区给予专项补助,如在天津,中央财政对滨海新区开发建设5年内每年给予10亿元专项补助,同时还可得到税收、银行贷款等方面的支持。

重庆地方财力较弱,可以争取在上缴中央财政的增量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这样5年下来有400亿左右。另外,三峡工程发电获利可返部分资金给重庆,今后南水北调一旦取水重庆,也可望获得资金支持。有了这些资金,重庆可在生态环境保护及农业方面增加投入。

——金融方面:率先在西部推进市场改革

重庆可以率先在西部推进金融市场改革,推出一些金融新产品。如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权,支持基础设施类企业自主发展,支持重庆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在西部建产权交易市场或股票交易市场等。

——通关方面:设立保税区和自由贸易区

这样可以使货物的通关效率更高,使城市物流业得到长足发展,同时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保持城市竞争力。

——土地方面:可在区县间调整用地指标

将加快土地流转试验,一些农村土地能整体规划用于城市建设,农民变成市民。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土地指标受到严格控制,而成为新特区后,全市的土地政策有望更加灵活,可以在区县之间调整用地指标,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在土地审批环节给予重庆支持,这将有助于重庆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工业方面: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

重庆作为一个老工业基地,将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这将有助于重庆的产业结构调整,培育特色产业,加快主城污染企业的搬迁,建成国家级生物产

业基地等。

——农村发展:国家加大基础设施投入量

重庆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要实现城乡统筹,农村发展是重点。新特区设立后,国家将在重庆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方面给予支持,如在农村公路、农田水利等方面增加投入,通过改善基础条件,为农村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供有利条件。

2、成都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简介

成都,别称“蓉城”、“锦城”,享有“中国第四城市”、“西部之心”美誉。1994年2月25日,正式获批副省级市。面积12390平方公里,人口1405万人

成都市将从统筹城乡规划、健全基层自治组织、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以及建立城乡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体制、城乡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保障体制、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等8个方面推进。

成都则由于先行“城乡一体化”试点改革,因此更注重农村社会保障。

(2)优惠政策

——户籍制度改革

就是户籍统一不以农民放弃原有利益为代价,这符合国际标准,也符合中国国情。使城乡居民在全域成都范围内统一户籍,实现自由迁徙是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发展体制,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必然要求,彰显出成都的鲜明特色。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成都现在统筹城乡发展势头很好,在全国率先启动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

——土地和宅基地制度

农民最大的一笔资源就是土地和宅基地,成都的改革不仅仅是把土地的权益还给农民,还为城乡建设用地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农村土地增值开了一个头。

)(四(四)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2007年12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为继上海、天津、成渝之后的第四批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其名称围绕“两型社会”,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希望在解决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矛盾问题上有所探索,避免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切实走出一条有别于传统模式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新路,为推动全国体制改革、实现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1、武汉城市圈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简介

武汉城市圈,以湖北省省会武汉市为城市圈中心城市,发挥其龙头和辐射作用黄石市为城市圈副中心城市,湖北“1+8”城市(武汉、黄石、咸宁、黄冈、孝感、鄂州、仙桃、天门、潜江)在产业、金融、交通等方面的关联度,通过改革缩小城乡差别,面积5.78万平方公里。各城市政府部门主动拆除市场壁垒,搭建合作平台。工商、人事、教育等部门承诺在市场准入、人才流动、子女入学、居民就业等方面,建立一体化的政策框架,提高城市圈的整体竞争力。

洪湖市、京山县、广水市作为观察员先后加入武汉城市圈,三县市将比照城市圈成员单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参加省推进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领导小组会议,及武汉城市圈有关协作互动等活动。

(2)优惠政策

1)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等制度,建设圈域内“污染物排放交易市场”,并创新排污权征收使用管理模式。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减排协议,目前全球碳交易市场年均交易额已达300亿美元。目前,美国纽约商业交易所和芝加哥联合交易所都在建设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市场。发达国家一般通过购买经认证后的减排量来履行减排义务。通过这种方式形成的市场运作机制一般被称为清洁发展机制。然而,由于没有交易市场,中国

作为碳排放交易最大的卖方市场之一,却在碳交易中没有定价权。

在去年3月份国务院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中,国务院明确要求天津滨海新区“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机制,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权交易市场”,给予天津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承建权。这次又批武汉,说明国家将来想采取美国模式,让两地竞争,提高运作效率和速度。

2)建设用地跨市“占补平衡”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进行跨市、县的基本农田易地“占补平衡”,对已发生的要坚决纠正。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各市(地)、县(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在本市(地)、县(市)内补充耕地;对于在耕地后备资源少的地区,新上占用耕地较多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科学论证;确实难以补充耕地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在省域内补充耕地,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同时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对擅自突破年度用地计划和违规进行易地“占补平衡”的,也要追究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

3)允许“武汉城市圈”扩大公司债发行规模试点,发行市政债,节能债。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市政债为违规违法行为,地方政府借钱,只能通过企业债、“打捆贷款”、集合信托投资产品乃至资产证券化等形式出台。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融资,也没有产生过一个国务院特批案例。

市政债相对于企业债、“打捆贷款”、集合信托投资产品最大的优势在于相对企业债,市政债由于是政府信用取代了企业信用,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争取到更优惠的利率,也可以争取到更长的年限。市政债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差很小,与公司债一般有200个基点的利差。

07年,重庆市申请发行市政债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财政部未予批准。后来重庆市通过“政府采购,分期付款”方式,实行“特定的市政资产”证券化,并以公司债的形式发行。

4)将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列为全国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目前,中央企业只能在北京、天津、上海三家产权交易所进行国有产权交易(重庆交易所还在验收中),其它地方的产权交易所均不能办理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交易。国务院国资委、中纪委、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委已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协调工作会议》中明确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不易过多。

5)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市场”,目前依托深交所),这个其实是统一

监管下的场外交易市场(OTC)的初级阶段(我国目前还没有OTC,天津滨海新区仍在申请OTC),现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已经担负着部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功能(比如中关村科技园区部分公司),只不过主要针对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公司,将来它的范围、功能肯定要扩大,这也已经纳入到中国证监会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构想中。中国证监会已表示将争取尽早拓展股份报价试点范围,允许具备条件的52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前来挂牌,继续拓展代办系统功能,推动场外交易的发展。

6)在圈域9城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以及资源税试点。

在圈域范围内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以及资源税试点。对圈域内的国有企业改革、高新技术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争取比照执行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政策。这个增值税试点,目前中部只有26个城市享受,它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实际上是给企业减负。资源税试点,全国都还在探索。

7)支持武汉市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商业银行;争取组建光谷科技银行,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组建区域性的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争取组建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开展金融综改试点;创造条件设立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环境责任险等各种新型保险业务。

8)新增国家级开发区。青山——阳逻打循环经济示范区、设立循环经济发展基金,大东湖水生态专项治理、发行水专项债券等政策的细化执行方案还在继续争取中。

2、长株潭城市群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简介

长株潭城市群的目标是在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基础上,实施以长株潭为中心,以一个半小时通勤为半径,包括岳阳、常德、益阳、娄底和衡阳在内的3+5城市群建设战略,面积2.8万平方公里。

在长株潭的整体规划中,长沙在高新技术、工程机械、电子技术产品方面有显著优势。湘潭以钢铁、机电和建材居优。株洲则以交通设备制造、有色冶金和化工为优势。因此,长株潭地区的产业整合已然开始,试点改革后,在资源节约型的发展方向引导下,势必加快优势产业资源整合速度,地区内相关上市公司特别是具有良好基础的机械行业类上市公司将面临发展机遇。

值得期待还有湖南地区的旅游业。从规划看,长株潭的特色是生态之美,在长株潭中依然在三市中心留下的绿色生态安排,同时加强不同城市间对同一流域

治理的协作性。规划中严格规定三个城市的水流交界处的水质标准,还实行同一个关于环保的政绩考核标准,成立同一支环保执法队伍。两型社会主题将推动环境改造和人居生态城市的出现,再加上湖南省原有的丰富旅游资源,这都为湖南省旅游产业的发展带来飞跃的契机。

(2)优惠政策

1)金融政策方面

——取得区域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组建权。

——国家在长株潭城市群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设立全国排污权交易市场,开始排污权交易试点;发行湘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债券等。

——取得发行服务“两型”社会建设的长期债券的权力;实行长株潭城市群金融机构同城化管理,三市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等。

——在财税体制改革领域,获准建立城市群财税利益协调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探索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长株潭”获准设立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湘江产业投资基金;在长株潭地区设立全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公司制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在长株潭设立稻米、生猪、有色金属等大宗优势产品交割库,并建立期货交易所。

2)土地可跨区占补平衡

——在体制方面,“长株潭城市群”获准在三座城市之间,探索建立省域内城市间的耕地“占补平衡”新机制。三座城市的发展情况各不相同,相对来讲,湘潭和株洲的重工业比重更大,而长沙就有所不同,所以各城市对土地的需求都不尽相同,在三座城市间进行跨市域的"占补平衡",有利于各个城市确定自己在城市群内的功能定位,使得三座城市可以作为一个"大单元"进行考虑,在此城市群试验后,会给全国其他地区提供示范,真正起到改革试验、先行先试的作用。

——在土地方面,“长株潭城市群”还获准对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等湘江沿线严重污染地区的耕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并调整土地用途,根据建设需要逐步转为建设用地或生态用地。如进行不动产税试点,对闲置土地从征收土地闲置费改为征收不动产保有税;根据土地利用效率对土地取得、保有和利用各环节实施差别化的土地税收政策;试行统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建立征地协议制度。

3)其他体制方面进行探索

建立长株潭城市群能源、水、矿产、森林等重要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体制;制定长株潭城市群规划环评机制,强化项目布局的区域协商机制和共同决策机

制,建立长株潭城市群环保督察中心。

(五)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1、简介

深圳市,又称为“鹏城”,国际化大都市。位于中国南方珠江三角洲东岸,隶属广东省,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经国务院批准1980年8月26日正式设立。全市土地总面积为1953平方公里,总人口1036万人。

2009年5月初《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复通过,深圳成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标志着深圳经济特区将和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一道成为中国三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

这个方案提出了深圳“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自主创新领先区、现代产业集聚区、粤港澳合作先导区、法制建设模范区,强化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地位、加快建设国际化城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目标定位,在中国做具有特色的“新特区”。

2、优惠政策

(1)适当调整行政区划,推进精简行政层级改革试点。

(2)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探索政府产业政策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新途径,开展地方税制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在深圳设立本外币债券市场,大力发展期货交易,整合规范发展各类产权市场.

(3)立法保护生态用地和基本农田,探索建立保护补偿机制以及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和农村城市化地区发展的新途径、新方法。

(4)加大对深圳大学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办学自主权,推进治理模式改革,加强与港澳和国外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合作。

(5)积极研究将经济特区范围延伸至深圳全市,解决"一市两法"问题。

(6)鼓励支持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区域性总部。加快前海湾保税港区建设。

(7)开展跨国并购,探索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进一步扩大与东盟的合作。

(六)沈阳经济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简介

沈阳经济区是辽宁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区域发展战略。沈阳经济区以沈阳为中心,辐射八个城市,形成联系紧密的“区域经济共同体”。以沈阳为中心,包括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营口、阜新、辽阳和铁岭8市,是我国老工业基地的核心区和典型代表。

2010年4月6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批准的沈阳经济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主要任务是:以区域发展、企业重组、科技研发、金融创新四个方面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紧扣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主题率先突破;配套推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对外开放、行政管理等体制机制创新,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供支撑平台和配套措施。

2、优惠政策

实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对城际连接带规划建设的新城、新市镇,由省里统一争取实行生产建设用地与农民宅基地置换挂钩政策,保障建设用地需求;

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对城际连接带规划建设的新城、新市镇设立管委会,实现党政合一的体制;

搭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给予主导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推进户籍管理、社会保障、沈抚铁电信、工商管理、旅游市场、房地产市场、商贸流通、金融服务、人才服务、城乡基础教育、交通、生态环保等一体化,实现八城市城乡、城市间人口自由移动,企业工商注册、个人公积金贷款同城化,推进城际交通运营公交化等。

(七)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简介

山西成为国家批复的面积最大的综改区,地处华北西部的黄土高原东翼。现辖太原、大同、朔州、阳泉、长治、忻州、吕梁、晋中、临汾、运城、晋城等11个地级市,总面积15.63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为3571万人。

作为全国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基地,为全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

了突出贡献。但长期高强度的资源开发,导致支柱产业单一粗放、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资源利用水平偏低、安全生产事故多发、资源枯竭问题逐渐暴露,资源型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地制约着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10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设立“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是我国设立的第九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也是我国第一个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是国务院在批复直辖市重庆之后,首次批复一个省的全部地区为综改区,同时也是地域面积最大的综改区。2010年4月山西申请方案上报中央后,历时半年审批即获得国务院批复,山西成为获得批准最快的综改区之一。国家发改委主任彭森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山西省设立国家级资源型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

2、优惠政策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山西实际,按照“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城乡生态化”的思路和要求,大力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首先,设立试验区就要通过改革的方式,在发展方式上有所突破。我国的改革首先从沿海开始,沿海当初就是先行先试,现在山西也可以先行先试。

其次,山西要系统地研究产业结构升级、财税等方面的政策,其他试验区的好经验、好政策,山西也可以借鉴和沿用。

(八)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简介

厦门市是福建省的一个副省级城市,是全国5个计划单列市之一,同时也是全国首批实行对外开放的五个经济特区之一,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并拥有地方立法权。

2011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正式批准《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

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国家发改委12月21日印发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积极推进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更好地发挥厦门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发展中的龙头作用,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全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经验与示范。

2、优惠政策

(1)创新两岸产业合作发展的体制机制

建设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支持台资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营运中心、研发中心、配套基地、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支持在厦门设立两岸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两岸的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台重点产业项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优先对台放宽现代服务业市场准入,允许台商在厦门以独资或控股方式,积极推动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

采取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厦门加快发展,鼓励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服务,促进产业升级和对外深度合作。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集美、海沧、同安、翔安4区除外)经认定的新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创新两岸贸易合作的体制机制

按照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要求,创新贸易管理和服务体制,实行更加开放的对台贸易政策,扩大对台贸易。

在厦门划定特定区域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探索实施鼓励其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台湾企业在合作示范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降低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服务。加快在厦门建设“大陆对台贸易中心”。

支持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等载体建设,适当放宽台湾商品免税额度限制,在一定的商品范围内和现有每人每天3000元人民币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进入大嶝市场人员每人每天免税携带台湾商品的额度,促进厦台商贸业交流合作。

积极探索两岸通关便利化措施。深入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3)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加快建设辐射海西、服务两岸的区域

性金融服务中心。大陆对台金融合作的重大金融改革创新项目,厦门具备条件的优先安排在厦门先行先试。

以集聚金融资源为重点逐步完善区域性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内外资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在厦门设立总部、资金营运中心、研发中心、外包中心或后台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适应离岸投资贸易发展的宽松可控的存贷款制度、税收制度、外债管理制度和外汇资金结算便利制度,逐步形成对台离岸金融市场。支持厦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股份公开转让,探索建立服务非上市公众公司特别是台资企业的股份交易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大力发展期货市场,推动与期货交易配套业务发展。

以金融改革创新为重点提升金融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完善对大陆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厦台两地金融专业人才的培训、业务交流和创新合作。研究持有台湾金融专业证照的人员在厦门从事金融服务业的支持政策。简化台湾金融业从业人员在厦门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

(4)创新两岸文化交流合作的体制机制

以闽南文化为纽带,坚持民间推动与市场运作并举,创新交流合作的方式方法,全面提升两岸文化、教育、卫生交流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深化两岸教育交流合作,鼓励厦门市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办学体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

开展两岸医疗卫生领域交流,建立两岸卫生合作对接平台,鼓励台资来厦门设立非营利性医院或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建立两岸病患制度化转院程序与对接机制。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独资医院,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合资、合作医院的,对其投资总额不作要求。

(5)创新便利两岸直接往来的体制机制

创新口岸管理体制机制,率先试行便利两岸直接往来的措施,提高两岸人员往来和货物流通的效率和水平,使厦门成为两岸直接往来的综合枢纽。

健全两岸人员往来的管理机制,实施更加便捷的两岸人员往来政策和管理办法。探索赋予厦门在对台人员交流交往方面更多的审批权限。扩大厦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一年有效、多次赴台签注”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支持厦门在两岸旅游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重点做好厦门赴台湾个人旅游试点工作和赴金马澎地区个人旅游,积极推动两地人员往来便利化政策的实施。

完善两岸“三通”机制,建立更加便捷的两岸交通体系。利用厦金通道,适时增加航班、增投运力,吸引大陆居民和台湾民众循厦门至金门中转台湾本岛航

线往来两岸。拓展海空客货运直航、海上客货运滚装业务,支持开辟两岸海上邮轮航线。策划推出一批双向旅游精品线路,提升“海峡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九)综合改革试点

1、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

(1)简介

义乌市位于浙江省中部,由地级金华市代管,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中心。市域面积1105平方公里,总人口200万。

2011年3月4日,国务院已发文批复同意实施《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建立新型贸易方式、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强义乌市场建设、探索现代流通新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开拓国际市场、加快“走出去”步伐、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壁垒等方面的主要试点任务,并进一步提出优化国际贸易发展环境、健全金融机构体系、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构筑区域合作优势和新型公共服务体系等保障措施。明确义乌试点的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新型贸易体制框架;到2020年,率先实现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提升义乌在国际贸易中的战略地位,使义乌成为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示范区、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基地、世界领先的国际小商品贸易中心和宜商宜居宜游的国际商贸名城。

(2)优惠政策

1)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新型贸易方式

研究设立“市场采购”等新型贸易方式,形成在全球组织进口、出口和转口贸易的新渠道和新方式。支持义乌市在条件成熟时按程序申请设立适合小商品贸易特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加快“走出去”步伐,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积极开拓非洲、拉美、中东欧、中亚、中东等新兴市场,支持在义乌建设“非洲产品展销中心”等进口商品展贸专区,发展进口、转口贸易。支持发展“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等特色品牌展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展览集团,把义乌打造成重要的国家级会展平台。

3)其他政策

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建设、设立义乌综合保税区、开放义乌航空口岸等

2、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1)简介

位于中国浙江省,由国务院决定设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这是国家给予浙江的一大支持政策。

从内容来看,包括金融组织和机构改革,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民间金融发展,地方资本市场培育,金融风险防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涉及到金融市场主体行为、金融市场活动、金融法规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如果试验成功,对全国的金融改革都有借鉴意义。

(2)优惠政策

1)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2)研究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技术、文化等产权交易。

3)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鼓励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鼓励温州辖区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4)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推动更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再担保体系。

(十)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实验区非试验区)

1、简介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位于福州市东南部海域的平潭县。平潭县是大陆距离台湾省最近的县,是著名渔业基地。面积392.92平方千米,人口35万。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近期将重点推进六大区域建设:产业发展区、国际旅游发展区、商贸合作区、现代物流港区、科技文化产业区、城市发展区。

2、优惠政策

福建平潭特区比特区还特,在这里任何新生事物都可以尝试,任何新政策都会先行先试。

(1)金融政策方面

金融政策比较开放,岛上将实行“双币制”,允许平潭的银行机构和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的账户和新台币同业往来的账户,同时允许平潭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内外企业以及个人开人民币账户和新台币账户。

(2)财税政策方面

企业所得税方面,将在制定产业准入和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平潭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如果台湾居民在平潭工作,在所得税方面如果跟内地的所得税存在税负差额,差额由福建省给予补贴,而且补贴方面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优惠政策

1、西部大开发政策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1)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类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2)土地优惠政策

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项目,可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符合生态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3)矿产资源优惠政策主要条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两项费用在勘查或矿山投产第一年免缴,第2第3年减缴50%,第4至第7年减缴25%.

——探矿并依法开采的,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分期返销。

——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一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外商从事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4)放宽利用外资条件主要条款

——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投资的试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立保险机构、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对外商投资西部对外贸易公司项目,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

2、振兴东北工业的扶持政策

(1)社会保障政策

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采取逐步做实、增加积累的办法,从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3.7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1.25个百分点。企业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二是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对在中心和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所需经济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对其他离岗人员和企业新裁员所需经济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业各承担1/3。三是对“4050”范围从事灵活就业的并轨人员,可按不超过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金数额的

30%给予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拿一半。

(2)国企改革政策

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对中央企业办学校、医院、公检法等单位的分离设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企业共同承担。过渡期结束后,经费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二是国有企业所办大集体企业在实施关闭和破产时,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金,如不足的,差额部分所需要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三是对进入破产法律程序的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企业,中央财政拨付破产补助金;对政策性破产企业处置资产和土地资产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3)财税政策

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增值税转型政策,允许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生产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所得税政策,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提高计税工资前扣除标准。三是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税款,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予以豁免。

(4)金融政策港

主要内容:允许商业银行进一步采取灵活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表外欠息。2004年初,国务院已经批准了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就此政策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到2004年底,人行、中行、建行、交行在东北的分支机构共核销各类不良资产1440亿元。

(5)土地利用政策

对经国家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转型改造项目,优先办理用地;对于重要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可以作为单独批次报批用地。属单独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可以依据经审查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边占边补。

另外。还有大量扩大招商引资和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3、民族自治特殊政策

(1)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2)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优惠政策研究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优惠政策研究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是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而推出的一项新的举措。它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继深圳等第一批经济特区后建立的第二批经济特区,亦即中国的“新特区”。

定义一、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一、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定义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内在要求,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国家所建立的以制度创新为主要动力,以全方位改革试点为主要特征,对全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深远影响的实验区。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除了具有“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内涵,还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改革,是一项以全面制度体制建设的方式推进改革的系统过程。

意义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意义

国家设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目的,是为了探索建设和谐社会、创新区域发展模式、提升区域乃至国家竞争力的新思维、新思想、新路径、新模式和新道路,通过选择一批有特点和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综合配套改革,以期为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和社会各方面的改革提供新的经验和思路。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应对特殊的经济发展环境做出的现实选择,它的提出必将对未来改革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核心在于“综合配套”,其宗旨是要改变多年形成的单纯强调经济增长的发展观,要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城乡关系、土地开发和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推进改革,形成相互配套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是我国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战略部署。实施综合配套改革,能够合理解决经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和配套性,增强各方面、各领域、各层次改革的协调性、联动性和配套性,有利于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家选择一些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一方面可以以试点地

区为载体,把改革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本地实际问题与攻克共性难题结合起来,实现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全国其他地区的综合改革起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把改革风险和试错成本控制在一定区域之内,平稳有序推进改革进程。

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条件

(1)地域有代表性

试点地区在全国范围或东、中、西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和带动力,能够代表处于不同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特点。

(2)内容有典型性

试点地区所面临的体制机制问题能代表本地区的普遍性,所确定的改革任务能反映本地区改革发展的特点和现实需要,对推动全国或一定区域面上的改革具有示范意义。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

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改革工作,把改革放在突出位置,有较为健全的领导体制、组织机构和推进机制,能够为试点工作的推进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4)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在一些领域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改革探索,并已走在全国前列,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了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的工作基础。通过试点,能够在体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创造新经验,为其他地区的新体制建设提供示范。

(5)有相应的发展潜力和承受能力

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群众对改革的认识程度深,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高,能正确对待改革成果,社会承受能力比较强。

四、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申请现况

(一)已申请成功并批复改革方案的试验区

截止2011年12月,国务院已经批准了10个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上海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2)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3)重庆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4)成都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5)武汉城市圈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6)长株潭城市群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7)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8)沈阳经济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9)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0)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2011年,国家发改委官员表示,改革进入深化阶段,原则性不再接受新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申请。

此外,国务院还决定设立2个“综合改革试验区”(区别于“配套”):(1)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

(2)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二)提交申请未批复的试验区

2011年,国家发改委官员表示,改革进入深化阶段,原则性不再接受新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申请。

自200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上海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以来,不少地方先后向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了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申请。到2007年年底,全国共有18个省区市提出申报21个试验区。从申报的时间看,2005年申报4个,2006年申报6个,2007年申报11个。从分布的地区来看,东部地区申报11个,中部地区申报6个,西部地区申报4个,包括:

(1)要求列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新区、江苏省苏州市和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台州市、广东省深圳市、广东省广州国家级开发区、辽宁省大连市、福建省海峡西岸经济区、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湖北省武汉城市圈、安徽省合肥市、河南省郑州市和开封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贵州省安顺市。

(2)要求列为国家新农村建设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市

江西省赣州市。

(3)要求作为发展国际旅游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4)要求列入国家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

从总体上看,申请开展试点的地区都紧紧围绕解决制约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力求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和体制机制保障,取得了积极进展。

五、国家改革配套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

(一)上海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1、简介

浦东新区是上海的一个副省级市辖区,范围包括黄浦江以东到长江口之间巨大的三角形区域,面积达到121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412万人。

2005年6月批准成立的上海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是第一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浦东试验区着重探讨的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希望把经济体制改革与其它方面改革结合起来,探索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点,从浦东新区政府职能转变、央行二总部设在浦东等具体事件上都有所体现。

中央对上海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采取的是“三不”政策———一分钱不给;一个项目都没有;一条财税优惠政策都没有,但从成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伊始,浦东的决策者就认识到,中央给予浦东的“最大特权”就是在制度创新方面先行先试的优先权。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三个着力”和“四个结合”进行。即要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着力转变经济运行方式,着力改变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要把改革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本地实际问题与攻克面上共性难题结合起来,把实现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结合起来,把经济体制改革与其他方面改革结合起来,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推动全国改革起示范作用。

2、优惠政策

(1)制度创新方面的先行先试权

国务院明确,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不给优惠政策,但国家的一些重要改革试点项目可优先在浦东新区试行。

要主动创造条件、提出方案,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使浦东进一步成为国家重要改革先行先试的最佳平台。特别是在金融、科技、口岸管理等一些浦东有基础、有条件的重点领域,要全力以赴争取更大的突破。

要进一步完善市区联动机制,争取全市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社会事业改革、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努力为全市、全国深化改革积累经验,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简介

天津滨海新区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三个行政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227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43万。

2006年5月设立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探讨的则是新的城市发展模式,其目的是在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推动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中心环节,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高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

2、优惠政策

滨海新区在金融、财税、土地以及物流四大领域可以享受到多项优惠政策。四大领域的优惠政策,无疑将成为该地区快速发展的四大“助推剂”。

(1)金融方面——先行先试权

国务院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此外,可在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金融业综合经营、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外汇管理政策、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

(2)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国务院

国务院还表示给予天津滨海新区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对天津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内资企业予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优惠;中央财政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在一定时期内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予以专项补助。

(3)土地政策方面——土地流转

滨海新区可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土地收益分配、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调控能力等方面的改革试验。

(4)物流政策方面——保税港区

国务院则批准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重点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积极探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的创新,以点带面,推进区域整合。

(三)成渝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2007年6月批准设立的重庆市和成都市(成渝)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则是为了探索改变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希望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最终使农村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属在各个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平等的权利、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同质化的生活条件。

从成都市和重庆市实际出发,根据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要求,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体制改革,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大胆创新,尽快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推动全国深化改革,实现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此前,我国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部在东部。国家首次批准在西部地区设立改革试验区,这个标志性的变化,是中央改革发展的重大布局,标志着西部地区已具备改革试验的条件和能力。通过试验区的建设,可以促进重庆、成都等区域性中心城市,尽快打造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重要增长极。

1、重庆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简介

重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面积82402平方公里,人口2885万人。

重庆市将从公共财政体制、户籍制度、土地管理和使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市场体制、行政体制等6个方面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

重庆重点在解决农村问题,比如财政体制和农村市场体制。

(2)优惠政策

——财政方面:中央财政将给予专项补助

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对新特区给予专项补助,如在天津,中央财政对滨海新区开发建设5年内每年给予10亿元专项补助,同时还可得到税收、银行贷款等方面的支持。

重庆地方财力较弱,可以争取在上缴中央财政的增量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这样5年下来有400亿左右。另外,三峡工程发电获利可返部分资金给重庆,今后南水北调一旦取水重庆,也可望获得资金支持。有了这些资金,重庆可在生态环境保护及农业方面增加投入。

——金融方面:率先在西部推进市场改革

重庆可以率先在西部推进金融市场改革,推出一些金融新产品。如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权,支持基础设施类企业自主发展,支持重庆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在西部建产权交易市场或股票交易市场等。

——通关方面:设立保税区和自由贸易区

这样可以使货物的通关效率更高,使城市物流业得到长足发展,同时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保持城市竞争力。

——土地方面:可在区县间调整用地指标

将加快土地流转试验,一些农村土地能整体规划用于城市建设,农民变成市民。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土地指标受到严格控制,而成为新特区后,全市的土地政策有望更加灵活,可以在区县之间调整用地指标,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在土地审批环节给予重庆支持,这将有助于重庆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工业方面: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

重庆作为一个老工业基地,将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这将有助于重庆的产业结构调整,培育特色产业,加快主城污染企业的搬迁,建成国家级生物产

业基地等。

——农村发展:国家加大基础设施投入量

重庆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要实现城乡统筹,农村发展是重点。新特区设立后,国家将在重庆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方面给予支持,如在农村公路、农田水利等方面增加投入,通过改善基础条件,为农村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供有利条件。

2、成都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简介

成都,别称“蓉城”、“锦城”,享有“中国第四城市”、“西部之心”美誉。1994年2月25日,正式获批副省级市。面积12390平方公里,人口1405万人

成都市将从统筹城乡规划、健全基层自治组织、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以及建立城乡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体制、城乡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保障体制、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等8个方面推进。

成都则由于先行“城乡一体化”试点改革,因此更注重农村社会保障。

(2)优惠政策

——户籍制度改革

就是户籍统一不以农民放弃原有利益为代价,这符合国际标准,也符合中国国情。使城乡居民在全域成都范围内统一户籍,实现自由迁徙是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发展体制,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必然要求,彰显出成都的鲜明特色。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成都现在统筹城乡发展势头很好,在全国率先启动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

——土地和宅基地制度

农民最大的一笔资源就是土地和宅基地,成都的改革不仅仅是把土地的权益还给农民,还为城乡建设用地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农村土地增值开了一个头。

)(四(四)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2007年12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为继上海、天津、成渝之后的第四批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其名称围绕“两型社会”,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希望在解决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矛盾问题上有所探索,避免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切实走出一条有别于传统模式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新路,为推动全国体制改革、实现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1、武汉城市圈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简介

武汉城市圈,以湖北省省会武汉市为城市圈中心城市,发挥其龙头和辐射作用黄石市为城市圈副中心城市,湖北“1+8”城市(武汉、黄石、咸宁、黄冈、孝感、鄂州、仙桃、天门、潜江)在产业、金融、交通等方面的关联度,通过改革缩小城乡差别,面积5.78万平方公里。各城市政府部门主动拆除市场壁垒,搭建合作平台。工商、人事、教育等部门承诺在市场准入、人才流动、子女入学、居民就业等方面,建立一体化的政策框架,提高城市圈的整体竞争力。

洪湖市、京山县、广水市作为观察员先后加入武汉城市圈,三县市将比照城市圈成员单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参加省推进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领导小组会议,及武汉城市圈有关协作互动等活动。

(2)优惠政策

1)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等制度,建设圈域内“污染物排放交易市场”,并创新排污权征收使用管理模式。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减排协议,目前全球碳交易市场年均交易额已达300亿美元。目前,美国纽约商业交易所和芝加哥联合交易所都在建设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市场。发达国家一般通过购买经认证后的减排量来履行减排义务。通过这种方式形成的市场运作机制一般被称为清洁发展机制。然而,由于没有交易市场,中国

作为碳排放交易最大的卖方市场之一,却在碳交易中没有定价权。

在去年3月份国务院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中,国务院明确要求天津滨海新区“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机制,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权交易市场”,给予天津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承建权。这次又批武汉,说明国家将来想采取美国模式,让两地竞争,提高运作效率和速度。

2)建设用地跨市“占补平衡”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进行跨市、县的基本农田易地“占补平衡”,对已发生的要坚决纠正。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各市(地)、县(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在本市(地)、县(市)内补充耕地;对于在耕地后备资源少的地区,新上占用耕地较多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科学论证;确实难以补充耕地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在省域内补充耕地,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同时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对擅自突破年度用地计划和违规进行易地“占补平衡”的,也要追究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

3)允许“武汉城市圈”扩大公司债发行规模试点,发行市政债,节能债。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市政债为违规违法行为,地方政府借钱,只能通过企业债、“打捆贷款”、集合信托投资产品乃至资产证券化等形式出台。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融资,也没有产生过一个国务院特批案例。

市政债相对于企业债、“打捆贷款”、集合信托投资产品最大的优势在于相对企业债,市政债由于是政府信用取代了企业信用,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争取到更优惠的利率,也可以争取到更长的年限。市政债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差很小,与公司债一般有200个基点的利差。

07年,重庆市申请发行市政债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财政部未予批准。后来重庆市通过“政府采购,分期付款”方式,实行“特定的市政资产”证券化,并以公司债的形式发行。

4)将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列为全国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目前,中央企业只能在北京、天津、上海三家产权交易所进行国有产权交易(重庆交易所还在验收中),其它地方的产权交易所均不能办理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交易。国务院国资委、中纪委、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委已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协调工作会议》中明确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不易过多。

5)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市场”,目前依托深交所),这个其实是统一

监管下的场外交易市场(OTC)的初级阶段(我国目前还没有OTC,天津滨海新区仍在申请OTC),现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已经担负着部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功能(比如中关村科技园区部分公司),只不过主要针对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公司,将来它的范围、功能肯定要扩大,这也已经纳入到中国证监会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构想中。中国证监会已表示将争取尽早拓展股份报价试点范围,允许具备条件的52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前来挂牌,继续拓展代办系统功能,推动场外交易的发展。

6)在圈域9城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以及资源税试点。

在圈域范围内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以及资源税试点。对圈域内的国有企业改革、高新技术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争取比照执行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政策。这个增值税试点,目前中部只有26个城市享受,它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实际上是给企业减负。资源税试点,全国都还在探索。

7)支持武汉市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商业银行;争取组建光谷科技银行,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组建区域性的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争取组建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开展金融综改试点;创造条件设立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环境责任险等各种新型保险业务。

8)新增国家级开发区。青山——阳逻打循环经济示范区、设立循环经济发展基金,大东湖水生态专项治理、发行水专项债券等政策的细化执行方案还在继续争取中。

2、长株潭城市群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简介

长株潭城市群的目标是在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基础上,实施以长株潭为中心,以一个半小时通勤为半径,包括岳阳、常德、益阳、娄底和衡阳在内的3+5城市群建设战略,面积2.8万平方公里。

在长株潭的整体规划中,长沙在高新技术、工程机械、电子技术产品方面有显著优势。湘潭以钢铁、机电和建材居优。株洲则以交通设备制造、有色冶金和化工为优势。因此,长株潭地区的产业整合已然开始,试点改革后,在资源节约型的发展方向引导下,势必加快优势产业资源整合速度,地区内相关上市公司特别是具有良好基础的机械行业类上市公司将面临发展机遇。

值得期待还有湖南地区的旅游业。从规划看,长株潭的特色是生态之美,在长株潭中依然在三市中心留下的绿色生态安排,同时加强不同城市间对同一流域

治理的协作性。规划中严格规定三个城市的水流交界处的水质标准,还实行同一个关于环保的政绩考核标准,成立同一支环保执法队伍。两型社会主题将推动环境改造和人居生态城市的出现,再加上湖南省原有的丰富旅游资源,这都为湖南省旅游产业的发展带来飞跃的契机。

(2)优惠政策

1)金融政策方面

——取得区域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组建权。

——国家在长株潭城市群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设立全国排污权交易市场,开始排污权交易试点;发行湘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债券等。

——取得发行服务“两型”社会建设的长期债券的权力;实行长株潭城市群金融机构同城化管理,三市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等。

——在财税体制改革领域,获准建立城市群财税利益协调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探索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长株潭”获准设立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湘江产业投资基金;在长株潭地区设立全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公司制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在长株潭设立稻米、生猪、有色金属等大宗优势产品交割库,并建立期货交易所。

2)土地可跨区占补平衡

——在体制方面,“长株潭城市群”获准在三座城市之间,探索建立省域内城市间的耕地“占补平衡”新机制。三座城市的发展情况各不相同,相对来讲,湘潭和株洲的重工业比重更大,而长沙就有所不同,所以各城市对土地的需求都不尽相同,在三座城市间进行跨市域的"占补平衡",有利于各个城市确定自己在城市群内的功能定位,使得三座城市可以作为一个"大单元"进行考虑,在此城市群试验后,会给全国其他地区提供示范,真正起到改革试验、先行先试的作用。

——在土地方面,“长株潭城市群”还获准对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等湘江沿线严重污染地区的耕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并调整土地用途,根据建设需要逐步转为建设用地或生态用地。如进行不动产税试点,对闲置土地从征收土地闲置费改为征收不动产保有税;根据土地利用效率对土地取得、保有和利用各环节实施差别化的土地税收政策;试行统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建立征地协议制度。

3)其他体制方面进行探索

建立长株潭城市群能源、水、矿产、森林等重要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体制;制定长株潭城市群规划环评机制,强化项目布局的区域协商机制和共同决策机

制,建立长株潭城市群环保督察中心。

(五)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1、简介

深圳市,又称为“鹏城”,国际化大都市。位于中国南方珠江三角洲东岸,隶属广东省,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经国务院批准1980年8月26日正式设立。全市土地总面积为1953平方公里,总人口1036万人。

2009年5月初《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复通过,深圳成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标志着深圳经济特区将和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一道成为中国三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

这个方案提出了深圳“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自主创新领先区、现代产业集聚区、粤港澳合作先导区、法制建设模范区,强化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地位、加快建设国际化城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目标定位,在中国做具有特色的“新特区”。

2、优惠政策

(1)适当调整行政区划,推进精简行政层级改革试点。

(2)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探索政府产业政策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新途径,开展地方税制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在深圳设立本外币债券市场,大力发展期货交易,整合规范发展各类产权市场.

(3)立法保护生态用地和基本农田,探索建立保护补偿机制以及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和农村城市化地区发展的新途径、新方法。

(4)加大对深圳大学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办学自主权,推进治理模式改革,加强与港澳和国外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合作。

(5)积极研究将经济特区范围延伸至深圳全市,解决"一市两法"问题。

(6)鼓励支持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区域性总部。加快前海湾保税港区建设。

(7)开展跨国并购,探索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进一步扩大与东盟的合作。

(六)沈阳经济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简介

沈阳经济区是辽宁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区域发展战略。沈阳经济区以沈阳为中心,辐射八个城市,形成联系紧密的“区域经济共同体”。以沈阳为中心,包括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营口、阜新、辽阳和铁岭8市,是我国老工业基地的核心区和典型代表。

2010年4月6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批准的沈阳经济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主要任务是:以区域发展、企业重组、科技研发、金融创新四个方面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紧扣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主题率先突破;配套推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对外开放、行政管理等体制机制创新,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供支撑平台和配套措施。

2、优惠政策

实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对城际连接带规划建设的新城、新市镇,由省里统一争取实行生产建设用地与农民宅基地置换挂钩政策,保障建设用地需求;

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对城际连接带规划建设的新城、新市镇设立管委会,实现党政合一的体制;

搭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给予主导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推进户籍管理、社会保障、沈抚铁电信、工商管理、旅游市场、房地产市场、商贸流通、金融服务、人才服务、城乡基础教育、交通、生态环保等一体化,实现八城市城乡、城市间人口自由移动,企业工商注册、个人公积金贷款同城化,推进城际交通运营公交化等。

(七)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简介

山西成为国家批复的面积最大的综改区,地处华北西部的黄土高原东翼。现辖太原、大同、朔州、阳泉、长治、忻州、吕梁、晋中、临汾、运城、晋城等11个地级市,总面积15.63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为3571万人。

作为全国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基地,为全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

了突出贡献。但长期高强度的资源开发,导致支柱产业单一粗放、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资源利用水平偏低、安全生产事故多发、资源枯竭问题逐渐暴露,资源型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地制约着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10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设立“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是我国设立的第九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也是我国第一个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是国务院在批复直辖市重庆之后,首次批复一个省的全部地区为综改区,同时也是地域面积最大的综改区。2010年4月山西申请方案上报中央后,历时半年审批即获得国务院批复,山西成为获得批准最快的综改区之一。国家发改委主任彭森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山西省设立国家级资源型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

2、优惠政策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山西实际,按照“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城乡生态化”的思路和要求,大力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首先,设立试验区就要通过改革的方式,在发展方式上有所突破。我国的改革首先从沿海开始,沿海当初就是先行先试,现在山西也可以先行先试。

其次,山西要系统地研究产业结构升级、财税等方面的政策,其他试验区的好经验、好政策,山西也可以借鉴和沿用。

(八)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简介

厦门市是福建省的一个副省级城市,是全国5个计划单列市之一,同时也是全国首批实行对外开放的五个经济特区之一,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并拥有地方立法权。

2011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正式批准《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

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国家发改委12月21日印发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积极推进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更好地发挥厦门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发展中的龙头作用,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全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经验与示范。

2、优惠政策

(1)创新两岸产业合作发展的体制机制

建设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支持台资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营运中心、研发中心、配套基地、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支持在厦门设立两岸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两岸的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台重点产业项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优先对台放宽现代服务业市场准入,允许台商在厦门以独资或控股方式,积极推动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

采取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厦门加快发展,鼓励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服务,促进产业升级和对外深度合作。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集美、海沧、同安、翔安4区除外)经认定的新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创新两岸贸易合作的体制机制

按照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要求,创新贸易管理和服务体制,实行更加开放的对台贸易政策,扩大对台贸易。

在厦门划定特定区域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探索实施鼓励其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台湾企业在合作示范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降低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服务。加快在厦门建设“大陆对台贸易中心”。

支持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等载体建设,适当放宽台湾商品免税额度限制,在一定的商品范围内和现有每人每天3000元人民币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进入大嶝市场人员每人每天免税携带台湾商品的额度,促进厦台商贸业交流合作。

积极探索两岸通关便利化措施。深入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3)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加快建设辐射海西、服务两岸的区域

性金融服务中心。大陆对台金融合作的重大金融改革创新项目,厦门具备条件的优先安排在厦门先行先试。

以集聚金融资源为重点逐步完善区域性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内外资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在厦门设立总部、资金营运中心、研发中心、外包中心或后台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适应离岸投资贸易发展的宽松可控的存贷款制度、税收制度、外债管理制度和外汇资金结算便利制度,逐步形成对台离岸金融市场。支持厦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股份公开转让,探索建立服务非上市公众公司特别是台资企业的股份交易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大力发展期货市场,推动与期货交易配套业务发展。

以金融改革创新为重点提升金融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完善对大陆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厦台两地金融专业人才的培训、业务交流和创新合作。研究持有台湾金融专业证照的人员在厦门从事金融服务业的支持政策。简化台湾金融业从业人员在厦门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

(4)创新两岸文化交流合作的体制机制

以闽南文化为纽带,坚持民间推动与市场运作并举,创新交流合作的方式方法,全面提升两岸文化、教育、卫生交流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深化两岸教育交流合作,鼓励厦门市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办学体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

开展两岸医疗卫生领域交流,建立两岸卫生合作对接平台,鼓励台资来厦门设立非营利性医院或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建立两岸病患制度化转院程序与对接机制。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独资医院,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合资、合作医院的,对其投资总额不作要求。

(5)创新便利两岸直接往来的体制机制

创新口岸管理体制机制,率先试行便利两岸直接往来的措施,提高两岸人员往来和货物流通的效率和水平,使厦门成为两岸直接往来的综合枢纽。

健全两岸人员往来的管理机制,实施更加便捷的两岸人员往来政策和管理办法。探索赋予厦门在对台人员交流交往方面更多的审批权限。扩大厦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一年有效、多次赴台签注”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支持厦门在两岸旅游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重点做好厦门赴台湾个人旅游试点工作和赴金马澎地区个人旅游,积极推动两地人员往来便利化政策的实施。

完善两岸“三通”机制,建立更加便捷的两岸交通体系。利用厦金通道,适时增加航班、增投运力,吸引大陆居民和台湾民众循厦门至金门中转台湾本岛航

线往来两岸。拓展海空客货运直航、海上客货运滚装业务,支持开辟两岸海上邮轮航线。策划推出一批双向旅游精品线路,提升“海峡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九)综合改革试点

1、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

(1)简介

义乌市位于浙江省中部,由地级金华市代管,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中心。市域面积1105平方公里,总人口200万。

2011年3月4日,国务院已发文批复同意实施《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建立新型贸易方式、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强义乌市场建设、探索现代流通新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开拓国际市场、加快“走出去”步伐、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壁垒等方面的主要试点任务,并进一步提出优化国际贸易发展环境、健全金融机构体系、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构筑区域合作优势和新型公共服务体系等保障措施。明确义乌试点的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新型贸易体制框架;到2020年,率先实现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提升义乌在国际贸易中的战略地位,使义乌成为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示范区、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基地、世界领先的国际小商品贸易中心和宜商宜居宜游的国际商贸名城。

(2)优惠政策

1)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新型贸易方式

研究设立“市场采购”等新型贸易方式,形成在全球组织进口、出口和转口贸易的新渠道和新方式。支持义乌市在条件成熟时按程序申请设立适合小商品贸易特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加快“走出去”步伐,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积极开拓非洲、拉美、中东欧、中亚、中东等新兴市场,支持在义乌建设“非洲产品展销中心”等进口商品展贸专区,发展进口、转口贸易。支持发展“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等特色品牌展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展览集团,把义乌打造成重要的国家级会展平台。

3)其他政策

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建设、设立义乌综合保税区、开放义乌航空口岸等

2、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1)简介

位于中国浙江省,由国务院决定设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这是国家给予浙江的一大支持政策。

从内容来看,包括金融组织和机构改革,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民间金融发展,地方资本市场培育,金融风险防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涉及到金融市场主体行为、金融市场活动、金融法规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如果试验成功,对全国的金融改革都有借鉴意义。

(2)优惠政策

1)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2)研究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技术、文化等产权交易。

3)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鼓励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鼓励温州辖区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4)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推动更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再担保体系。

(十)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实验区非试验区)

1、简介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位于福州市东南部海域的平潭县。平潭县是大陆距离台湾省最近的县,是著名渔业基地。面积392.92平方千米,人口35万。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近期将重点推进六大区域建设:产业发展区、国际旅游发展区、商贸合作区、现代物流港区、科技文化产业区、城市发展区。

2、优惠政策

福建平潭特区比特区还特,在这里任何新生事物都可以尝试,任何新政策都会先行先试。

(1)金融政策方面

金融政策比较开放,岛上将实行“双币制”,允许平潭的银行机构和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的账户和新台币同业往来的账户,同时允许平潭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内外企业以及个人开人民币账户和新台币账户。

(2)财税政策方面

企业所得税方面,将在制定产业准入和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平潭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如果台湾居民在平潭工作,在所得税方面如果跟内地的所得税存在税负差额,差额由福建省给予补贴,而且补贴方面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优惠政策

1、西部大开发政策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1)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类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2)土地优惠政策

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项目,可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符合生态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3)矿产资源优惠政策主要条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两项费用在勘查或矿山投产第一年免缴,第2第3年减缴50%,第4至第7年减缴25%.

——探矿并依法开采的,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分期返销。

——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一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外商从事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4)放宽利用外资条件主要条款

——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投资的试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立保险机构、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对外商投资西部对外贸易公司项目,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

2、振兴东北工业的扶持政策

(1)社会保障政策

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采取逐步做实、增加积累的办法,从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3.7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1.25个百分点。企业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二是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对在中心和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所需经济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对其他离岗人员和企业新裁员所需经济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业各承担1/3。三是对“4050”范围从事灵活就业的并轨人员,可按不超过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金数额的

30%给予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拿一半。

(2)国企改革政策

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对中央企业办学校、医院、公检法等单位的分离设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企业共同承担。过渡期结束后,经费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二是国有企业所办大集体企业在实施关闭和破产时,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金,如不足的,差额部分所需要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三是对进入破产法律程序的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企业,中央财政拨付破产补助金;对政策性破产企业处置资产和土地资产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3)财税政策

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增值税转型政策,允许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生产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所得税政策,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提高计税工资前扣除标准。三是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税款,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予以豁免。

(4)金融政策港

主要内容:允许商业银行进一步采取灵活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表外欠息。2004年初,国务院已经批准了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就此政策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到2004年底,人行、中行、建行、交行在东北的分支机构共核销各类不良资产1440亿元。

(5)土地利用政策

对经国家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转型改造项目,优先办理用地;对于重要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可以作为单独批次报批用地。属单独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可以依据经审查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边占边补。

另外。还有大量扩大招商引资和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3、民族自治特殊政策

(1)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2)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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