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浅谈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王 植

111121383

近年来,随着法院审判活动的不断公开,媒体舆论开始不断的进入法院并且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媒体舆论被视为一种独特的力量,体现这新闻自由权,但媒体监督司法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难以把握。

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关系

司法活动受到新闻舆论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公正的标志。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之间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总体来讲,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能起到促进的作用,但有时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也会发生冲突。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制度的大力推行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日趋活跃,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冲突趋于明显和频繁。

公开、独立和公正审判,是当代各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审判原则。这一原则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报道与披露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我们通常称之为新闻监督。这种监督的依据是新闻自由权的行使。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1946年联合国大会即宣布:“新闻自由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于联合国致力维护的一切自由之关键。”在各国,新闻自由权一般属于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等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可以说新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从而决定了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这已是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西方,有人将新闻媒体称之为“第四权”,意指新闻媒体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并能够与之相互制约的另一种权力。在我国,新闻媒体也素有“无冕之王”的称号,但是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不过近年来,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新闻媒体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权力运作、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并进而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角色。

二、司法活动需要媒体监督

对于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关系而言,两者具有一定的目的统一性。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这种体制外的监督即新闻监督就显得格外重要。由于新闻监督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及时性,可以最快速度传播信息,使公众以最快的速度了解各种犯罪事件的报道,营造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有利于被告人接受公正的审判,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司法活动中,按键的裁决结果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事关社会正义实现与否。媒体在审判过程中则充当了桥梁的作用,将法庭与社会联结起来,使司法活动置于人民大众的监督之下进行,这也是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新闻自由也需

要司法保障。

三、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在宪法上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是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以及随着司法活动专业化的要求而产生的。 现代社会,司法独立已经成为司法公正的一个制度保障。这是由于社会生活的错综复杂、矛盾冲突在数量和规模上的增加,使得对解决这些矛盾冲突的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因而法律将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种专门技术知识。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不能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影响,而必将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进行。这样法律的运行会显示出相当程度的稳定性和自主性。这种稳定性和自主性会使法律日益显得中立,显得是一种社会公正、正义的象征,而不代表某个人、社会团体、社会阶层甚至某一特定时刻社会大多数人的直接愿望。

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具有一定的排斥性。由于媒体监督往往具有很强烈的道德化倾向,往往受制于情感因素的影响,甚至以道德标准去评论司法活动致使法官受到强烈的舆论干扰。在审判前或在审判期间发表的有关案件的新闻报道,有可能影响审判人员并进而破坏他们的公正性。因为法官和执法人员总是生活在社会中,有一定的、有时甚至是深厚的党派联系,因此社会的、政治的和道德的因素是无法从他们的司法实践中排除出去的,而必然在法律运作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出来。另外,传媒的立场往往受制于利益机制,为了追求自身的商业利益和社会效应而不负责任的报道事件,有的甚至大肆炒作以增加发行量。所以法院对于新闻媒体有着一定的抵触和排斥心理也是在所难免的。

新闻媒体和记者所关注的往往是那些能引起公众兴趣的具有新闻效应的大案、要案、奇案、特案等。新闻的监督必然是有选择的,个别的,而且对案件的调查与分析也并不像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样的严格,容易受个人情绪和偏见的影响,其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相对较差。而法院对起诉来的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条件都必须受理,以法律专门化的知识进行审理。

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新闻界也并不天然是公正无私的。就总体来说,它们并不一定比司法界更崇高,更公正。近年来,新闻部门的腐败现象并不少,有偿新闻、虚假报道早已不是新闻。因此,没有什么理由可以假定新闻舆论对案件的报道一定更公正、更可信赖。可以说,新闻自由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在此基础上的新闻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又有着自己的目标和利益,当新闻自由权被不当行使时,往往会损害司法公正。

新闻和司法确实都是以追求客观公正为目标的,但是,新闻记者的调查采访和法官的审理判决,无论是在立场上还是所遵循的规则上都存在重大差别,因此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过分寄希望于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甚至有可能导致司法丧失权威,人们盲目信任媒体这一严重后果。

四、 法律制度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世界各界法律制度在给新闻自由以足够空间的同时,为避免这种自由的滥用、损害司法公正,也给予必要的法律限制,对干扰公正审判的行为给予惩罚。如有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新闻自由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不得干扰审判独立的条款。特别是各国的新闻职业道德自律规则都对司法报道活动作了详尽的规范。这些法律规则,无非是为了防止在行使新闻言论自由和司法审判独立权时可能产生的矛盾冲突。这体现了各国对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相互牵制和平衡。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陪审制度,作为普通公民的陪审员更容易受到新闻报道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法院审判与新闻媒体的冲突更加频繁,关系更为敏感,判例也比较多。

对新闻媒介滥用新闻自由、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确立了“蔑视法庭”和“诽谤”两项法律制度。

为了平衡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之间的矛盾,英美法系针对新闻媒介法庭报道经常出现的诽谤纠纷,设定了一些可以免受诽谤指控的例外。“例外”,指媒介就法庭审判程序作公平、准确、迅速的报道,就可以免受诽谤指控。首先,要注意报道上的平衡,即给予有关当事人适当的报道比重;其次,在报道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的陈述时,更须慎之又慎。即使是检控一方的指控内容,未经法庭质证也并不必然是定罪的证据,因此在报道时也一定不能将这些陈述或指控的内容当作已被证实的事实。新闻媒介的法庭报道,除了做到公平与准确以外,还必须及时发表,即指获得消息在第一时间发表。这样是为了避免媒介与案件的审理“时间差”造成舆论的误导。我国目前虽然尚无新闻法专门调整新闻媒介的活动,但在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新闻职业道德和宣传纪律中,都不同程度地把新闻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加以规范。新闻监督不能超过其合理范围,必须要与司法独立保持一定的平衡。

庭审采访要服从法庭。法庭是法官代表国家审理案件的场所,要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正常的法庭秩序是公开审判的必要条件。为保证庭审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法庭的尊严,对新闻媒介旁听庭审作出限制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对审判过程的报道要避免干扰审判,确保司法独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舆论公正性十分重要,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更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以影响法院审判。新闻界目前依据的准则是职业道德和宣传纪律。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必须客观公正。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的审判过程,不仅是新闻媒介的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内容要真实客观。报道事实与评论应分开,不要夹叙夹议,更不要过分渲染、夸大某一方面,切忌人为炒作或制造轰动效应。

五、推动新闻自由于司法独立的统一

之前已经提到,新闻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监督得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则将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实现。要加强媒体行业的自律性。在对待司法监督的问题上,媒体应当考虑到司法活动在现实生活中的特殊性,不能过于追求时效,追求轰动效应。媒体应该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尽可能全面、客观的报道司法活动,争取在社会需求和司法活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还要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国外优秀的新闻制度。

同时,我国政府也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正确应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不能将新闻监督完全视为对立的一方,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联系,切实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与合作,积极探索与媒体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我们正处于变革的时代,我们既要坚持改革现有制度中不合时宜之处,又要更新现存的陈腐观念。公正是我们司法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而新闻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形式之一,只要能够正确行使新闻自由权,其监督作用将会得以充分发挥。相信随着新闻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新闻自由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定能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浅谈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王 植

111121383

近年来,随着法院审判活动的不断公开,媒体舆论开始不断的进入法院并且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媒体舆论被视为一种独特的力量,体现这新闻自由权,但媒体监督司法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难以把握。

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关系

司法活动受到新闻舆论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公正的标志。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之间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总体来讲,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能起到促进的作用,但有时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也会发生冲突。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制度的大力推行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日趋活跃,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冲突趋于明显和频繁。

公开、独立和公正审判,是当代各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审判原则。这一原则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报道与披露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我们通常称之为新闻监督。这种监督的依据是新闻自由权的行使。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1946年联合国大会即宣布:“新闻自由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于联合国致力维护的一切自由之关键。”在各国,新闻自由权一般属于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等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可以说新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从而决定了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这已是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西方,有人将新闻媒体称之为“第四权”,意指新闻媒体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并能够与之相互制约的另一种权力。在我国,新闻媒体也素有“无冕之王”的称号,但是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不过近年来,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新闻媒体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权力运作、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并进而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角色。

二、司法活动需要媒体监督

对于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关系而言,两者具有一定的目的统一性。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这种体制外的监督即新闻监督就显得格外重要。由于新闻监督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及时性,可以最快速度传播信息,使公众以最快的速度了解各种犯罪事件的报道,营造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有利于被告人接受公正的审判,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司法活动中,按键的裁决结果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事关社会正义实现与否。媒体在审判过程中则充当了桥梁的作用,将法庭与社会联结起来,使司法活动置于人民大众的监督之下进行,这也是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新闻自由也需

要司法保障。

三、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在宪法上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是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以及随着司法活动专业化的要求而产生的。 现代社会,司法独立已经成为司法公正的一个制度保障。这是由于社会生活的错综复杂、矛盾冲突在数量和规模上的增加,使得对解决这些矛盾冲突的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因而法律将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种专门技术知识。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不能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影响,而必将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进行。这样法律的运行会显示出相当程度的稳定性和自主性。这种稳定性和自主性会使法律日益显得中立,显得是一种社会公正、正义的象征,而不代表某个人、社会团体、社会阶层甚至某一特定时刻社会大多数人的直接愿望。

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具有一定的排斥性。由于媒体监督往往具有很强烈的道德化倾向,往往受制于情感因素的影响,甚至以道德标准去评论司法活动致使法官受到强烈的舆论干扰。在审判前或在审判期间发表的有关案件的新闻报道,有可能影响审判人员并进而破坏他们的公正性。因为法官和执法人员总是生活在社会中,有一定的、有时甚至是深厚的党派联系,因此社会的、政治的和道德的因素是无法从他们的司法实践中排除出去的,而必然在法律运作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出来。另外,传媒的立场往往受制于利益机制,为了追求自身的商业利益和社会效应而不负责任的报道事件,有的甚至大肆炒作以增加发行量。所以法院对于新闻媒体有着一定的抵触和排斥心理也是在所难免的。

新闻媒体和记者所关注的往往是那些能引起公众兴趣的具有新闻效应的大案、要案、奇案、特案等。新闻的监督必然是有选择的,个别的,而且对案件的调查与分析也并不像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样的严格,容易受个人情绪和偏见的影响,其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相对较差。而法院对起诉来的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条件都必须受理,以法律专门化的知识进行审理。

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新闻界也并不天然是公正无私的。就总体来说,它们并不一定比司法界更崇高,更公正。近年来,新闻部门的腐败现象并不少,有偿新闻、虚假报道早已不是新闻。因此,没有什么理由可以假定新闻舆论对案件的报道一定更公正、更可信赖。可以说,新闻自由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在此基础上的新闻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又有着自己的目标和利益,当新闻自由权被不当行使时,往往会损害司法公正。

新闻和司法确实都是以追求客观公正为目标的,但是,新闻记者的调查采访和法官的审理判决,无论是在立场上还是所遵循的规则上都存在重大差别,因此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过分寄希望于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甚至有可能导致司法丧失权威,人们盲目信任媒体这一严重后果。

四、 法律制度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世界各界法律制度在给新闻自由以足够空间的同时,为避免这种自由的滥用、损害司法公正,也给予必要的法律限制,对干扰公正审判的行为给予惩罚。如有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新闻自由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不得干扰审判独立的条款。特别是各国的新闻职业道德自律规则都对司法报道活动作了详尽的规范。这些法律规则,无非是为了防止在行使新闻言论自由和司法审判独立权时可能产生的矛盾冲突。这体现了各国对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相互牵制和平衡。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陪审制度,作为普通公民的陪审员更容易受到新闻报道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法院审判与新闻媒体的冲突更加频繁,关系更为敏感,判例也比较多。

对新闻媒介滥用新闻自由、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确立了“蔑视法庭”和“诽谤”两项法律制度。

为了平衡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之间的矛盾,英美法系针对新闻媒介法庭报道经常出现的诽谤纠纷,设定了一些可以免受诽谤指控的例外。“例外”,指媒介就法庭审判程序作公平、准确、迅速的报道,就可以免受诽谤指控。首先,要注意报道上的平衡,即给予有关当事人适当的报道比重;其次,在报道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的陈述时,更须慎之又慎。即使是检控一方的指控内容,未经法庭质证也并不必然是定罪的证据,因此在报道时也一定不能将这些陈述或指控的内容当作已被证实的事实。新闻媒介的法庭报道,除了做到公平与准确以外,还必须及时发表,即指获得消息在第一时间发表。这样是为了避免媒介与案件的审理“时间差”造成舆论的误导。我国目前虽然尚无新闻法专门调整新闻媒介的活动,但在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新闻职业道德和宣传纪律中,都不同程度地把新闻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加以规范。新闻监督不能超过其合理范围,必须要与司法独立保持一定的平衡。

庭审采访要服从法庭。法庭是法官代表国家审理案件的场所,要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正常的法庭秩序是公开审判的必要条件。为保证庭审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法庭的尊严,对新闻媒介旁听庭审作出限制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对审判过程的报道要避免干扰审判,确保司法独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舆论公正性十分重要,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更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以影响法院审判。新闻界目前依据的准则是职业道德和宣传纪律。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必须客观公正。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的审判过程,不仅是新闻媒介的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内容要真实客观。报道事实与评论应分开,不要夹叙夹议,更不要过分渲染、夸大某一方面,切忌人为炒作或制造轰动效应。

五、推动新闻自由于司法独立的统一

之前已经提到,新闻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监督得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则将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实现。要加强媒体行业的自律性。在对待司法监督的问题上,媒体应当考虑到司法活动在现实生活中的特殊性,不能过于追求时效,追求轰动效应。媒体应该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尽可能全面、客观的报道司法活动,争取在社会需求和司法活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还要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国外优秀的新闻制度。

同时,我国政府也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正确应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不能将新闻监督完全视为对立的一方,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联系,切实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与合作,积极探索与媒体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我们正处于变革的时代,我们既要坚持改革现有制度中不合时宜之处,又要更新现存的陈腐观念。公正是我们司法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而新闻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形式之一,只要能够正确行使新闻自由权,其监督作用将会得以充分发挥。相信随着新闻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新闻自由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定能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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