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范本

[ ]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

合同签订地: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中国XX[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XX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XX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4“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5“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

1.6“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租用业务的租费及网络使用费。

1.7“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

2.3 业务需求单为本协议的附件,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2.4乙方提供[ ]个固定IP地址供甲方使用,或由甲方自带[ ]个合法的IP地址入网。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租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业务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

3.1.6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租用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租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3.1.9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租用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1.10如果甲方自带IP地址入网,甲方应保证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提供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证明,并就该等自带IP地址与乙方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3.1.11不得在租用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臵。

3.1.12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3.1.13 甲方在使用XX业务时,应遵守本合同附件一中关于XX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如甲方利用网络进行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为保证全网的安全运营,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包括关闭端口在内的必要控制手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同时,对于关闭端口期间的时长,乙方在解除控制手段后不予延长,关闭端口期间的费用(包括:基本流量费、线路租金、IP地址

租用费、端口占用费及其他合同约定)亦不予免除。如甲方利用网络开展违法经营活动,乙方一经发现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1.14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IP地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实说明IP地址分配使用的情况,乙方发现甲方使用IP地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违法,影响网络安全时,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停止此段IP地址的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1.15甲方需按照本合同规定使用上网专线,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对XX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客户端设备不得向XX网发送不规范的主叫号码;

2) 利用XX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 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XX网络等XX设施;

4)未取得ISP资质,不得利用XX网络为第三方用户提供网站接入服务或将上网专线转租。

甲方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网络接入通道,直至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3.1.16 甲方运营业务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XX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签署并履行《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附件一),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全部责任。

3.1.17上网专线仅供甲方访问互联网使用,不开放建设网站服务端口。若在合同有效期间甲方需要建立网站,则应首先办理备案手续(非经营性网站)或者《增值XX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并将相关材料原件提交给乙方,备案审核通过后方能开办网站。甲方如在已开通建站服务端口的专线上新建网站,则甲方每新建一个网站,都需要重新办理新增网站的备案手续,将相关材料原件提交给乙方。

3.1.18若甲方建立网站,则应对所发布信息的内容和涉及的版权问题负责,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查找、清除危害XX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非法行为。

3.1.19甲方如需要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电子公告服务,需向属地通信管理局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凡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内容的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24小时进行检查监护,如出现问题,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1.20 甲方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负责进行租用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

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租用业务。

3.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业务。

3.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

3.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租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3.2.7 乙方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原因可对XX业务的服务内容、业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做出调整,但调整时应提前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3.2.8 乙方因基础设施扩容或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方面因素而无法为甲方提供正常服务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四条 租用业务的开通

4.1租用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租用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租用业务确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和国家有关XX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租用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XX业务规定开通租用业务, 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租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租用业务计收月使用费。

第五条 租用业务的退租

5.1甲方退租租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退租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租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退租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租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5.2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协议第6.3.3条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5.3若甲方在租期未满之前退租租用业务、且甲方不再使用乙方其他业务的,应按实际租用业务期限,补齐正常资费与甲方已享受优惠资费之间的差额。

(费用或)。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

6.2一次性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待租用电路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

6.3月使用费:甲方须在每月20日之前(或由双方协商采用按季支付,甲方在每季的20日之前付费),根据乙方的月使用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当月(或当季)月使用费。

6.3.1租用业务开通首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后(含)开通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

6.3.2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

6.3.3 在当月15日之前(含)退租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 日之后退租的,甲方缴纳全月月使用费。

第七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

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XX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

7.2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XX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租用业务畅通。

7.3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

7.4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5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

7.6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

方,甲方应予配合。

7.7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第八条 保密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如甲方使用租用业务违反本协议第3.1.3条约定的,如将租用业务以转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者将租用业务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除按照优惠前的正常资费标准计收月使用费外并向甲方加收月使用费[ ]倍的违约金。

9.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9.3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协议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租用业务,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并在首月月使用费中直接抵扣扣除,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使用费。如逾期[ ]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9.4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甲方因本协议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11.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如因此导致协议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协议可由乙方解除。

11.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

12.1本协议确定的租期为[ ]年,自租用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

12.2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否则租期将自动续展,续展后的租期与本协议租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13.113.2效力。

13.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3.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3.5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

权利义务。

13.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3.7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3.8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协议。

13.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方:中国XX[ ]公司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13.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协议正文为准。

附件1: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协议条款补充、修改如下: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中国XX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

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信息源责任单位(即增值业务服务提供商简称SP和增值业务内容提供商简称CP、应用提供商AP)和信息发布、传播单位接入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XX”)的各业务内容应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建立完善的内容管理审核制度,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处理各种隐患。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事信息管理人员的教育检查工作,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不得利用中国XX移动通信网、中国XX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XX移动通信网、中国XX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中国XX移动通信网、中国XX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除上述内容外,信息发布单位必须保证所发布的信息不存在互联网低俗内容,低俗内容定义见“第十四条”。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信息源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手机WAP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第五条 行业短信业务、SP/CP合作业务等短信群发行为不得发生两类行为:一是利用行业短信端口向未同意接收信息的用户发送信息;二是擅自转租行业短信端口群发信息。

第六条 接入中国XX移动通信网、中国XX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wap网站、互联网网站、短信、彩信及电话信息服务必须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及网站备案号。

第七条 保证不通过各种形式利用中国XX各业务系统为任何其他在合法约定之外的业务和服务代收费。

第八条 不得以“家政服务”、“心理咨询”等名义开办无特定内容的人工聊天栏目。

第九条 从事电话信息服务的专业咨询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信息台固定经营场所接听电话,不得将用户电话呼转到其他场所。

第十条 从事电话信息服务的所有人工服务要全程录音,并保存至少6个月。

第十一条 在合作业务推广过程中:

1、信息源责任单位应保证业务、推广渠道中无任何违法、违规、色情及低俗信息内容;

2、禁止信息源责任单位利用广告联盟等第三方进行合作业务的

推广;

第十二条 接入中国XX移动通信网、中国XX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服务器未经XX方同意,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服务;服务器未经XX方不得擅自转租,否则转租者承担一切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1) 网站备案

接入中国XX移动通信网、中国XX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wap网站、互联网网站必须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及网站备案号,必须严格遵循“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未备案严禁接入,一经发现未备案网站山东XX立即关停,网站业主承担工业与信息化部、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等主管单位的所有惩罚责任,如现金罚款、刑事责任等。

2) 网站备案信息准确性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山东XX有权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接入中国XX移动通信网、中国XX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wap网站、互联网网站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如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的备案信息不准确,山东XX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第十四条 互联网低俗内容

一、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

二、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

三、对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

四、对性部位描述、暴露,或者只用很小遮盖物的内容;

五、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遮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六、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七、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

八、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低俗小说,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段;

九、一夜情、换妻、SM等不正当交友信息;

十、情色动漫;

十一、宣扬血腥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内容;

十二、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十三、未经他人允许或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第十五条 若违反上述规定,山东XX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信息源责任单位交纳伍仟到壹万元不等的违约金,并暂停业务接入,直至信息源责任单位按照业务协议规定及《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的要求完成整改后,方可再次接入。对于二次违规或首次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禁止恢复接入服务,且不退还任何已交纳费用。

第十六条 此责任书经信息源责任单位签署后生效,并由山东XX负责保管。

信息源责任单位:

山东齐鲁八达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责任人:

(签字、盖章)

日期:

[ ]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

合同签订地: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中国XX[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XX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XX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4“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5“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

1.6“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租用业务的租费及网络使用费。

1.7“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

2.3 业务需求单为本协议的附件,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2.4乙方提供[ ]个固定IP地址供甲方使用,或由甲方自带[ ]个合法的IP地址入网。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租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业务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

3.1.6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租用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租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3.1.9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租用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1.10如果甲方自带IP地址入网,甲方应保证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提供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证明,并就该等自带IP地址与乙方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3.1.11不得在租用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臵。

3.1.12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3.1.13 甲方在使用XX业务时,应遵守本合同附件一中关于XX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如甲方利用网络进行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为保证全网的安全运营,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包括关闭端口在内的必要控制手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同时,对于关闭端口期间的时长,乙方在解除控制手段后不予延长,关闭端口期间的费用(包括:基本流量费、线路租金、IP地址

租用费、端口占用费及其他合同约定)亦不予免除。如甲方利用网络开展违法经营活动,乙方一经发现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1.14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IP地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实说明IP地址分配使用的情况,乙方发现甲方使用IP地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违法,影响网络安全时,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停止此段IP地址的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1.15甲方需按照本合同规定使用上网专线,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对XX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客户端设备不得向XX网发送不规范的主叫号码;

2) 利用XX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 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XX网络等XX设施;

4)未取得ISP资质,不得利用XX网络为第三方用户提供网站接入服务或将上网专线转租。

甲方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网络接入通道,直至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3.1.16 甲方运营业务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XX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签署并履行《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附件一),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全部责任。

3.1.17上网专线仅供甲方访问互联网使用,不开放建设网站服务端口。若在合同有效期间甲方需要建立网站,则应首先办理备案手续(非经营性网站)或者《增值XX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并将相关材料原件提交给乙方,备案审核通过后方能开办网站。甲方如在已开通建站服务端口的专线上新建网站,则甲方每新建一个网站,都需要重新办理新增网站的备案手续,将相关材料原件提交给乙方。

3.1.18若甲方建立网站,则应对所发布信息的内容和涉及的版权问题负责,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查找、清除危害XX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非法行为。

3.1.19甲方如需要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电子公告服务,需向属地通信管理局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凡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内容的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24小时进行检查监护,如出现问题,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1.20 甲方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负责进行租用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

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租用业务。

3.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业务。

3.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

3.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租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3.2.7 乙方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原因可对XX业务的服务内容、业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做出调整,但调整时应提前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3.2.8 乙方因基础设施扩容或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方面因素而无法为甲方提供正常服务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四条 租用业务的开通

4.1租用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租用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租用业务确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和国家有关XX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租用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XX业务规定开通租用业务, 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租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租用业务计收月使用费。

第五条 租用业务的退租

5.1甲方退租租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退租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租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退租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租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5.2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协议第6.3.3条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5.3若甲方在租期未满之前退租租用业务、且甲方不再使用乙方其他业务的,应按实际租用业务期限,补齐正常资费与甲方已享受优惠资费之间的差额。

(费用或)。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

6.2一次性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待租用电路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

6.3月使用费:甲方须在每月20日之前(或由双方协商采用按季支付,甲方在每季的20日之前付费),根据乙方的月使用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当月(或当季)月使用费。

6.3.1租用业务开通首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后(含)开通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

6.3.2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

6.3.3 在当月15日之前(含)退租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 日之后退租的,甲方缴纳全月月使用费。

第七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

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XX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

7.2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XX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租用业务畅通。

7.3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

7.4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5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

7.6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

方,甲方应予配合。

7.7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第八条 保密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如甲方使用租用业务违反本协议第3.1.3条约定的,如将租用业务以转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者将租用业务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除按照优惠前的正常资费标准计收月使用费外并向甲方加收月使用费[ ]倍的违约金。

9.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9.3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协议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租用业务,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并在首月月使用费中直接抵扣扣除,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使用费。如逾期[ ]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9.4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甲方因本协议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11.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如因此导致协议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协议可由乙方解除。

11.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

12.1本协议确定的租期为[ ]年,自租用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

12.2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否则租期将自动续展,续展后的租期与本协议租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13.113.2效力。

13.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3.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3.5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

权利义务。

13.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3.7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3.8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协议。

13.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方:中国XX[ ]公司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13.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协议正文为准。

附件1: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协议条款补充、修改如下: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中国XX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

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信息源责任单位(即增值业务服务提供商简称SP和增值业务内容提供商简称CP、应用提供商AP)和信息发布、传播单位接入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XX”)的各业务内容应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建立完善的内容管理审核制度,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处理各种隐患。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事信息管理人员的教育检查工作,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不得利用中国XX移动通信网、中国XX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XX移动通信网、中国XX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中国XX移动通信网、中国XX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除上述内容外,信息发布单位必须保证所发布的信息不存在互联网低俗内容,低俗内容定义见“第十四条”。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信息源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手机WAP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第五条 行业短信业务、SP/CP合作业务等短信群发行为不得发生两类行为:一是利用行业短信端口向未同意接收信息的用户发送信息;二是擅自转租行业短信端口群发信息。

第六条 接入中国XX移动通信网、中国XX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wap网站、互联网网站、短信、彩信及电话信息服务必须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及网站备案号。

第七条 保证不通过各种形式利用中国XX各业务系统为任何其他在合法约定之外的业务和服务代收费。

第八条 不得以“家政服务”、“心理咨询”等名义开办无特定内容的人工聊天栏目。

第九条 从事电话信息服务的专业咨询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信息台固定经营场所接听电话,不得将用户电话呼转到其他场所。

第十条 从事电话信息服务的所有人工服务要全程录音,并保存至少6个月。

第十一条 在合作业务推广过程中:

1、信息源责任单位应保证业务、推广渠道中无任何违法、违规、色情及低俗信息内容;

2、禁止信息源责任单位利用广告联盟等第三方进行合作业务的

推广;

第十二条 接入中国XX移动通信网、中国XX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服务器未经XX方同意,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服务;服务器未经XX方不得擅自转租,否则转租者承担一切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1) 网站备案

接入中国XX移动通信网、中国XX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wap网站、互联网网站必须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及网站备案号,必须严格遵循“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未备案严禁接入,一经发现未备案网站山东XX立即关停,网站业主承担工业与信息化部、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等主管单位的所有惩罚责任,如现金罚款、刑事责任等。

2) 网站备案信息准确性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山东XX有权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接入中国XX移动通信网、中国XX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wap网站、互联网网站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如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的备案信息不准确,山东XX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第十四条 互联网低俗内容

一、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

二、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

三、对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

四、对性部位描述、暴露,或者只用很小遮盖物的内容;

五、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遮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六、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七、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

八、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低俗小说,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段;

九、一夜情、换妻、SM等不正当交友信息;

十、情色动漫;

十一、宣扬血腥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内容;

十二、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十三、未经他人允许或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第十五条 若违反上述规定,山东XX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信息源责任单位交纳伍仟到壹万元不等的违约金,并暂停业务接入,直至信息源责任单位按照业务协议规定及《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的要求完成整改后,方可再次接入。对于二次违规或首次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禁止恢复接入服务,且不退还任何已交纳费用。

第十六条 此责任书经信息源责任单位签署后生效,并由山东XX负责保管。

信息源责任单位:

山东齐鲁八达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责任人: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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