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福利管理标准

员工福利管理标准

为规范公司对员工的福利管理,提高员工满意度,创建和谐氛围,特制订本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福利管理的职责、公司各类福利的内容及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管理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员工福利管理包括:员工休息休假、社会保险、重要节假日福利、旅游、培训、考察、工龄奖励、员工退休、员工慰问、劳保用品、员工体检等。

4 管理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福利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a) 负责本标准的制修订、宣贯、监督检查;

b) 组织公司级福利方案的实施,指导各部门实施福利管理标准;

c) 收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信息,并及时对有关管理标准予以调整和完善。

4.2 其他各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执行员工福利。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休息休假

5.1.1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

5.1.1.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法定节假日以及休假时间按下表所示(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变化):

表1 国家法定假日及休息时间

5.1.1.2 以上法定节假日前后如遇星期日可能会发生连续休假或调休时间,公司可以临时通知变更,但原则上不低于法定休假天数。

5.1.1.3 实行年薪考核制的管理人员,法定休假时间按月薪计算发放工资。所有员工法定休假天数内安排加班的,按国家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5.1.2 日常休息日休假

员工日常休息日休假的福利按QG/HX19.09《绩效与薪酬管理标准》执行(即:管理人员休息日加班或因公出差,可在当月调休,不另计工资;一线员工超过26天标准出勤的,除核发当天实际计件或计时工资外,另给予20元/天的满勤奖补贴。)。

5.1.3 员工婚假规定

5.1.3.1 公司规定婚假三天,晚婚者七天(结婚年龄按国家规定),计时工资员工请婚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发放,计件工资员工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1.3.2 远途员工给予一定的往返时间,公司所在地距常住地500公里~1000公里的,给予2天的路途时间;1000公里以上的,给予4天的路途时间,该时间段不发放工资或不给予补贴。

5.1.3.3 员工请婚假(含往返时间)不影响年终考核薪或年终奖的发放。

5.1.4 产假、哺乳假规定

5.1.4.1 产假规定

5.1.4.1.1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凭准生证)正常分娩的,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早产或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腹产手术或双(多)胞胎的,产后假可延长15天。

a) 员工产假期间的补贴:凡员工按当地政策规定参加员工生育保险的,根据当地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员工生育保险的,按当地最低生产保障水平给予90天的生活补贴。

b) 员工产前因身体原因和岗位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最长不超过一年),女职工在请产前假期间不发放工资,但该时间段请假不影响其他正常出勤和作业期间的年终考核薪或年终奖的发放。

5.1.4.1.2 男员工妻子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公司给予3天带薪护理假(计件工资员工补贴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1.4.2 哺乳假规定

女员工产后哺乳假为九个月,在婴儿一周岁内哺乳的,公司给予每天1小时的带薪哺乳(计件工资员工给予补贴5元/小时.天)时间(条件允许的,可分2次哺乳)。

5.1.5 探亲假规定

5.1.5.1 员工原常住地(或父母、配偶、子女现居住地)距离公司所在地达500公里及以上、在

盾安工作满1年及以上(集团间调动工龄延续)的骨干员工(指:课长级及以上人员或享受课长级及以上职务待遇人员;技术员、工艺员、工程师、技师等专业人员),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时间为十天(含往返路程时间,不含法定假日)。

5.1.5.2 受公司委派到外地(指:该员工常住地以外的省份)工作的员工,部长级及以上人员每年可享受二次探亲假,其他骨干人员(指:课长级及以上人员或享受课长级及以上职务待遇人员;技术员、工艺员、工程师、技师等专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时间为每次十天(含往返路程时间,不含法定假日)。

5.1.5.3 骨干人员请探亲假,应向直接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QG/HX19.10表1《员工带薪休假/探亲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课长级及专业技术人员由主管经理审批,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统一由总经理审批。

5.1.5.4 享受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a) 允许报销公司所在地至其原常住地之间的往返路费,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和费用报销按公司的《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b)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管理人员在假期内不扣除月薪,探亲假期不影响年终考核薪; c) 探亲假时间已享受完的,不在重复享受本标准5.1.7条规定的带薪休假。

5.1.6 丧假规定

5.1.6.1 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岳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亲兄弟姐妹等)死亡的,可以请丧假三天,计时工资员工请丧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发放,计件工资员工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1.6.2 远途员工给予一定的往返时间,公司所在地距常住地500公里~1000公里的,给予2天的路途时间;1000公里以上的,给予4天的路途时间,该时间段不发放工资或不给予补贴。

5.1.6.3 员工请丧假不影响年终考核薪或年终奖的发放。

5.1.7 带薪休假

5.1.7.1 满足带薪休假条件的员工填写QG/HX19.10表1《员工带薪休假(探亲假)申请表》,向直接主管提出申请,课长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由主管经理审批;部长级及以上的统一由总经理审批。

5.1.7.2 带薪休假时间包括往返路途时间,但不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时间根据工龄(集团间调动工龄延续)确定,工龄统计以截止上年十二月底满1整年为基数(以下内容中所指工龄的统计方法与此相同),具体规定如下表2规定。

表2 工龄与带薪休假时间

5.1.7.3 管理人员请带薪休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发放,一线人员工资按20元/天发放(扣除休息日)。

5.1.7.4 由公司或集团组织的集体旅游时间(见本标准5.4条规定)应在带薪休假中扣除,公司或集团统一安排的国内外考察活动,不视同带薪休假时间。

5.2 社会保险

5.2.1 符合劳动法规定要求的员工,公司给予按当地政策购买社保。员工进厂试用转正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参保手续。缴费基数按地社保局、劳动局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缴费比例按地社保局、劳动局有关规定。

5.2.2 生育金及产假补贴

5.2.2.1 公司女职工因妊娠请产(哺乳)假超过公司规定时间的,需由个人到财务部一次性缴清请假期间社保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公司继续代为办理其产假期间的社保。

5.2.2.2 员工产(哺乳)假结束后,因公司原因暂不能上班或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理批准需挂靠参加社保的,公司可代为办理其社保,但所有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5.2.2.3 女工生育保险金到达公司后,若需领取保险金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到财务部领取生育保险金。

5.3 旅游、考察

5.3.1 旅游

5.3.1.1 公司每年制订员工旅游计划,轮流组织(指:每2年1次的情况,即:每年公司组织同级别中一半人员旅游,另一半人员下年度旅游,每人2年一周期)员工到国内、外进行旅游。

5.3.1.2 旅游分类及要求如下表3,费用标准设定原则上随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而变化:

表3 员工旅游规定

5.3.2 考察

5.3.2.1 考察是指:公司组织骨干员工到国内、外优秀企业的参观学习活动。对骨干员工赴外考察,一般每三年一次,由部门主管根据部门情况提出考察申请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5.3.2.2 集团组织的各类考察,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参加。

5.4 员工体检

5.4.1 体检对象: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员工、在公司连续工龄在三年以上的其他员工;

5.4.2 体检时间(周期):特殊工种员工(喷漆工、打磨工等)及食堂人员入职前应进行体检,转正后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一般每两年组织员工体检一次,具体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轮流安排,对于特殊工种员工及年龄在45岁以上的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可每年体检一次。

5.4.3 体检标准:一般人员按不高于200元/次的标准执行;年度先进员工、年龄在45周岁以上员工、部长级及以上人员按不高于400元/次标准执行。

5.4.4 体检由公司统一组织;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前往体检,凭本人发票在本规定的限额内报销。

5.5 工龄奖励

5.5.1 发放对象:在公司连续工龄超过三年的员工(时间为:到上年12月31日为止计算,集团见调动工龄延续)。

5.5.2 发放标准

a) 工龄年限达到3年不足5年的,年终奖励500元;

b) 工龄年限达到5年不足8年的,年终奖励800元;

c) 工龄年限达到8年及以上的,年终奖励1000元。

5.5.3 发放时间:工龄奖励是为鼓励员工在今后更好在企业发展而设立的奖励金,故在发放之日前离开公司或正在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不予发放。符合工龄奖条件的在每年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5.6 员工慰问

5.6.1 慰问对象:公司在职员工(其他人员由总经理确定)。

5.6.2 慰问范围:

a) 员工在职期间因大病、工伤住院;

b) 在职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去世;

c) 在职员工结婚;

d) 在职员工或其妻子生育。

5.6.3 员工慰问由员工所在部门填写QG/HX19.10表2《员工慰问审批表》,经主管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或所在部门主管到场进行慰问。

5.6.4 员工慰问最高标准为500元,可使用慰问金或等价值物品,超过最高慰问标准的,报

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7 其他福利

5.7.1 重要节假日福利

5.7.1.1 本标准所称的重要节假日指:中国传统的春节、中秋节等节日,具体福利水平如下表4:

表4 重要节假日福利

5.7.1.2 以上福利标准随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而变化,每两年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是否调整意见。

5.7.1.3 其他节日(如:司庆节)等,每年由公司临时确定。

5.7.2 防暑降温福利

公司防暑降温补贴时间为每年6-9月份,补贴标准为120元/人,具体补贴方式及补贴时间由人力资源部确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5.7.3 员工生日福利

员工生日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送达员工生日贺卡和礼品,发放标准为30元/人。

5.7.4 劳保用品福利

5.7.4.1 本标准所指劳保用品是指:除非生产、工作岗位应使用的劳动用品以外的、按福利性质发放的劳保生活用品。

5.7.4.2 人力资源部制订具体劳保用品福利方案(可采购毛巾、洗衣粉、肥皂等),报采购部实施,于每季度末发放一次,发放标准为20元/季度·人。

6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各部门实施,由标准日常监督检查责任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考核,由定期监督检查责任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考核,具体考核见本标准条款规定。 7 附录与附表

QG/HX19.10表1 员工带薪休假/探亲假申请表

QG/HX19.10表2 员工慰问审批表

员工福利管理标准

为规范公司对员工的福利管理,提高员工满意度,创建和谐氛围,特制订本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福利管理的职责、公司各类福利的内容及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管理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员工福利管理包括:员工休息休假、社会保险、重要节假日福利、旅游、培训、考察、工龄奖励、员工退休、员工慰问、劳保用品、员工体检等。

4 管理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福利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a) 负责本标准的制修订、宣贯、监督检查;

b) 组织公司级福利方案的实施,指导各部门实施福利管理标准;

c) 收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信息,并及时对有关管理标准予以调整和完善。

4.2 其他各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执行员工福利。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休息休假

5.1.1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

5.1.1.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法定节假日以及休假时间按下表所示(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变化):

表1 国家法定假日及休息时间

5.1.1.2 以上法定节假日前后如遇星期日可能会发生连续休假或调休时间,公司可以临时通知变更,但原则上不低于法定休假天数。

5.1.1.3 实行年薪考核制的管理人员,法定休假时间按月薪计算发放工资。所有员工法定休假天数内安排加班的,按国家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5.1.2 日常休息日休假

员工日常休息日休假的福利按QG/HX19.09《绩效与薪酬管理标准》执行(即:管理人员休息日加班或因公出差,可在当月调休,不另计工资;一线员工超过26天标准出勤的,除核发当天实际计件或计时工资外,另给予20元/天的满勤奖补贴。)。

5.1.3 员工婚假规定

5.1.3.1 公司规定婚假三天,晚婚者七天(结婚年龄按国家规定),计时工资员工请婚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发放,计件工资员工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1.3.2 远途员工给予一定的往返时间,公司所在地距常住地500公里~1000公里的,给予2天的路途时间;1000公里以上的,给予4天的路途时间,该时间段不发放工资或不给予补贴。

5.1.3.3 员工请婚假(含往返时间)不影响年终考核薪或年终奖的发放。

5.1.4 产假、哺乳假规定

5.1.4.1 产假规定

5.1.4.1.1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凭准生证)正常分娩的,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早产或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腹产手术或双(多)胞胎的,产后假可延长15天。

a) 员工产假期间的补贴:凡员工按当地政策规定参加员工生育保险的,根据当地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员工生育保险的,按当地最低生产保障水平给予90天的生活补贴。

b) 员工产前因身体原因和岗位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最长不超过一年),女职工在请产前假期间不发放工资,但该时间段请假不影响其他正常出勤和作业期间的年终考核薪或年终奖的发放。

5.1.4.1.2 男员工妻子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公司给予3天带薪护理假(计件工资员工补贴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1.4.2 哺乳假规定

女员工产后哺乳假为九个月,在婴儿一周岁内哺乳的,公司给予每天1小时的带薪哺乳(计件工资员工给予补贴5元/小时.天)时间(条件允许的,可分2次哺乳)。

5.1.5 探亲假规定

5.1.5.1 员工原常住地(或父母、配偶、子女现居住地)距离公司所在地达500公里及以上、在

盾安工作满1年及以上(集团间调动工龄延续)的骨干员工(指:课长级及以上人员或享受课长级及以上职务待遇人员;技术员、工艺员、工程师、技师等专业人员),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时间为十天(含往返路程时间,不含法定假日)。

5.1.5.2 受公司委派到外地(指:该员工常住地以外的省份)工作的员工,部长级及以上人员每年可享受二次探亲假,其他骨干人员(指:课长级及以上人员或享受课长级及以上职务待遇人员;技术员、工艺员、工程师、技师等专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时间为每次十天(含往返路程时间,不含法定假日)。

5.1.5.3 骨干人员请探亲假,应向直接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QG/HX19.10表1《员工带薪休假/探亲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课长级及专业技术人员由主管经理审批,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统一由总经理审批。

5.1.5.4 享受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a) 允许报销公司所在地至其原常住地之间的往返路费,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和费用报销按公司的《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b)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管理人员在假期内不扣除月薪,探亲假期不影响年终考核薪; c) 探亲假时间已享受完的,不在重复享受本标准5.1.7条规定的带薪休假。

5.1.6 丧假规定

5.1.6.1 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岳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亲兄弟姐妹等)死亡的,可以请丧假三天,计时工资员工请丧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发放,计件工资员工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1.6.2 远途员工给予一定的往返时间,公司所在地距常住地500公里~1000公里的,给予2天的路途时间;1000公里以上的,给予4天的路途时间,该时间段不发放工资或不给予补贴。

5.1.6.3 员工请丧假不影响年终考核薪或年终奖的发放。

5.1.7 带薪休假

5.1.7.1 满足带薪休假条件的员工填写QG/HX19.10表1《员工带薪休假(探亲假)申请表》,向直接主管提出申请,课长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由主管经理审批;部长级及以上的统一由总经理审批。

5.1.7.2 带薪休假时间包括往返路途时间,但不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时间根据工龄(集团间调动工龄延续)确定,工龄统计以截止上年十二月底满1整年为基数(以下内容中所指工龄的统计方法与此相同),具体规定如下表2规定。

表2 工龄与带薪休假时间

5.1.7.3 管理人员请带薪休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发放,一线人员工资按20元/天发放(扣除休息日)。

5.1.7.4 由公司或集团组织的集体旅游时间(见本标准5.4条规定)应在带薪休假中扣除,公司或集团统一安排的国内外考察活动,不视同带薪休假时间。

5.2 社会保险

5.2.1 符合劳动法规定要求的员工,公司给予按当地政策购买社保。员工进厂试用转正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参保手续。缴费基数按地社保局、劳动局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缴费比例按地社保局、劳动局有关规定。

5.2.2 生育金及产假补贴

5.2.2.1 公司女职工因妊娠请产(哺乳)假超过公司规定时间的,需由个人到财务部一次性缴清请假期间社保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公司继续代为办理其产假期间的社保。

5.2.2.2 员工产(哺乳)假结束后,因公司原因暂不能上班或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理批准需挂靠参加社保的,公司可代为办理其社保,但所有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5.2.2.3 女工生育保险金到达公司后,若需领取保险金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到财务部领取生育保险金。

5.3 旅游、考察

5.3.1 旅游

5.3.1.1 公司每年制订员工旅游计划,轮流组织(指:每2年1次的情况,即:每年公司组织同级别中一半人员旅游,另一半人员下年度旅游,每人2年一周期)员工到国内、外进行旅游。

5.3.1.2 旅游分类及要求如下表3,费用标准设定原则上随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而变化:

表3 员工旅游规定

5.3.2 考察

5.3.2.1 考察是指:公司组织骨干员工到国内、外优秀企业的参观学习活动。对骨干员工赴外考察,一般每三年一次,由部门主管根据部门情况提出考察申请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5.3.2.2 集团组织的各类考察,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参加。

5.4 员工体检

5.4.1 体检对象: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员工、在公司连续工龄在三年以上的其他员工;

5.4.2 体检时间(周期):特殊工种员工(喷漆工、打磨工等)及食堂人员入职前应进行体检,转正后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一般每两年组织员工体检一次,具体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轮流安排,对于特殊工种员工及年龄在45岁以上的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可每年体检一次。

5.4.3 体检标准:一般人员按不高于200元/次的标准执行;年度先进员工、年龄在45周岁以上员工、部长级及以上人员按不高于400元/次标准执行。

5.4.4 体检由公司统一组织;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前往体检,凭本人发票在本规定的限额内报销。

5.5 工龄奖励

5.5.1 发放对象:在公司连续工龄超过三年的员工(时间为:到上年12月31日为止计算,集团见调动工龄延续)。

5.5.2 发放标准

a) 工龄年限达到3年不足5年的,年终奖励500元;

b) 工龄年限达到5年不足8年的,年终奖励800元;

c) 工龄年限达到8年及以上的,年终奖励1000元。

5.5.3 发放时间:工龄奖励是为鼓励员工在今后更好在企业发展而设立的奖励金,故在发放之日前离开公司或正在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不予发放。符合工龄奖条件的在每年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5.6 员工慰问

5.6.1 慰问对象:公司在职员工(其他人员由总经理确定)。

5.6.2 慰问范围:

a) 员工在职期间因大病、工伤住院;

b) 在职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去世;

c) 在职员工结婚;

d) 在职员工或其妻子生育。

5.6.3 员工慰问由员工所在部门填写QG/HX19.10表2《员工慰问审批表》,经主管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或所在部门主管到场进行慰问。

5.6.4 员工慰问最高标准为500元,可使用慰问金或等价值物品,超过最高慰问标准的,报

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7 其他福利

5.7.1 重要节假日福利

5.7.1.1 本标准所称的重要节假日指:中国传统的春节、中秋节等节日,具体福利水平如下表4:

表4 重要节假日福利

5.7.1.2 以上福利标准随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而变化,每两年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是否调整意见。

5.7.1.3 其他节日(如:司庆节)等,每年由公司临时确定。

5.7.2 防暑降温福利

公司防暑降温补贴时间为每年6-9月份,补贴标准为120元/人,具体补贴方式及补贴时间由人力资源部确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5.7.3 员工生日福利

员工生日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送达员工生日贺卡和礼品,发放标准为30元/人。

5.7.4 劳保用品福利

5.7.4.1 本标准所指劳保用品是指:除非生产、工作岗位应使用的劳动用品以外的、按福利性质发放的劳保生活用品。

5.7.4.2 人力资源部制订具体劳保用品福利方案(可采购毛巾、洗衣粉、肥皂等),报采购部实施,于每季度末发放一次,发放标准为20元/季度·人。

6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各部门实施,由标准日常监督检查责任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考核,由定期监督检查责任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考核,具体考核见本标准条款规定。 7 附录与附表

QG/HX19.10表1 员工带薪休假/探亲假申请表

QG/HX19.10表2 员工慰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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