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

案情介绍: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解除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判决将财产清单所载商品按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割。

霍某(男)在与崔某(女)同居期间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一家食品摊位。后来两人发生矛盾并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就经营期间购置货物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后来,霍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崔某平均分割货物。

崔某认为,商店是个人投资经营,货物也是自己在独立经营期间所购进的,与霍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霍某为摊位的合法经营者,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经营该商店。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两人在共同经营期间陆续购进的商品属于共同财产。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应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霍某要求与崔某平均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崔某认为财产清单所记载的商品是个人购置,与霍某无关,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所以不予采纳。

同居关系解除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异议如何确定本案案由

案情:2004年5月17日,原告陆某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称其与被告黄某在2001年5月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生有一子。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还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处理。

分歧:本案法院在受理该案时,对于如何确定案由出现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案由立案。因为原、被告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当事人分别以子女抚育纠纷和财产权属纠纷起诉。因为随着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施行,人民法院对单纯的同居关系不再受理,而只处理同居关系期间因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引起的纠纷,而这两种纠纷在法律关系上不具有兼容性或者主次性,故应以分别起诉为宜。

第三种意见认为,随着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生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这一案由对本案已经不能适用,不能反映本案当事人之争议内容,而要求当事人分别起诉,则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也与“公正与效率”相悖。因此,应当针对此类案件的具体特点,结合婚姻法解释的新精神,创设一种新案由,从而客观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

点评:上述三种意见反映了自最高法院规范案由以来,人民法院在立案中对正确确定案由的重视,也客观反映了最高法院规定的某些案由并不是为所有的案件“量身定做”,本案即是典型的一例。为此,笔者拟对如何确定民事案由进行简要的分析,并针对本案案由的确定提出一些建议。

1、要充分认识到正确确定案由的重要性。所谓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确定案由不仅仅是为案件选了一个名称,而且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定准案由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2、要弄清案由的基本构成要件。为克服审判人员在确定案由过程中的随意性和混乱性,规范使用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0月30日颁布了《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该通知指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案由由两部分内容组成: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因此,审判人员在确定案件案由时,必须要从这两个内容入手,找准相对应的案由种类。

3、要遵循案由确定的基本原则。一是要体现民商法的核心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确定案由过程中,一定要侧重于保护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准确把握案件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区分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准确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正确确定案由提供最重要的依据。三是要注重案由确定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原则性是指确定案由一定要遵循固定的程式结构,

一般不得轻易变动;灵活性是对程式结构的法律关系及争议的表述是灵活的、开放的,随着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各种新型法律关系也将层出不穷,必须要与时俱进,体现出事物发展的规律。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案由确定的争议集中体现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适用案件范围上。在传统的婚姻法学观念中,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一律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受理。但是,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解除的非法同居关系仅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其他同居关系则不再予以处理。因此,本案如果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立案,显然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引起的纠纷所涉及的争议是同居双方对财产的所有权和对子女抚育义务的承担,其仍然应当包含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并受婚姻家庭法调整,但其在本质上又不同于 “财产权属纠纷”和“抚养、扶养关系纠纷”。“财产权属纠纷”所涉及的是当事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一种简单的财产关系,不涉及婚姻家庭关系。“抚养、扶养关系纠纷”虽基于婚姻家庭关系,

但其多是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再次处理。这两种案由均不能充分体现“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的性质。所以在为这类案件确定案由时,就不能简单的分开定为“财产权属纠纷”和“抚养、扶养关系纠纷”了。基于上述对如何确定案由的简要分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即创设新案由,对本案以“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立案受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适用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

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

案情介绍: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解除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判决将财产清单所载商品按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割。

霍某(男)在与崔某(女)同居期间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一家食品摊位。后来两人发生矛盾并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就经营期间购置货物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后来,霍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崔某平均分割货物。

崔某认为,商店是个人投资经营,货物也是自己在独立经营期间所购进的,与霍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霍某为摊位的合法经营者,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经营该商店。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两人在共同经营期间陆续购进的商品属于共同财产。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应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霍某要求与崔某平均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崔某认为财产清单所记载的商品是个人购置,与霍某无关,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所以不予采纳。

同居关系解除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异议如何确定本案案由

案情:2004年5月17日,原告陆某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称其与被告黄某在2001年5月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生有一子。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还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处理。

分歧:本案法院在受理该案时,对于如何确定案由出现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案由立案。因为原、被告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当事人分别以子女抚育纠纷和财产权属纠纷起诉。因为随着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施行,人民法院对单纯的同居关系不再受理,而只处理同居关系期间因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引起的纠纷,而这两种纠纷在法律关系上不具有兼容性或者主次性,故应以分别起诉为宜。

第三种意见认为,随着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生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这一案由对本案已经不能适用,不能反映本案当事人之争议内容,而要求当事人分别起诉,则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也与“公正与效率”相悖。因此,应当针对此类案件的具体特点,结合婚姻法解释的新精神,创设一种新案由,从而客观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

点评:上述三种意见反映了自最高法院规范案由以来,人民法院在立案中对正确确定案由的重视,也客观反映了最高法院规定的某些案由并不是为所有的案件“量身定做”,本案即是典型的一例。为此,笔者拟对如何确定民事案由进行简要的分析,并针对本案案由的确定提出一些建议。

1、要充分认识到正确确定案由的重要性。所谓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确定案由不仅仅是为案件选了一个名称,而且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定准案由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2、要弄清案由的基本构成要件。为克服审判人员在确定案由过程中的随意性和混乱性,规范使用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0月30日颁布了《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该通知指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案由由两部分内容组成: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因此,审判人员在确定案件案由时,必须要从这两个内容入手,找准相对应的案由种类。

3、要遵循案由确定的基本原则。一是要体现民商法的核心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确定案由过程中,一定要侧重于保护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准确把握案件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区分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准确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正确确定案由提供最重要的依据。三是要注重案由确定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原则性是指确定案由一定要遵循固定的程式结构,

一般不得轻易变动;灵活性是对程式结构的法律关系及争议的表述是灵活的、开放的,随着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各种新型法律关系也将层出不穷,必须要与时俱进,体现出事物发展的规律。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案由确定的争议集中体现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适用案件范围上。在传统的婚姻法学观念中,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一律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受理。但是,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解除的非法同居关系仅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其他同居关系则不再予以处理。因此,本案如果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立案,显然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引起的纠纷所涉及的争议是同居双方对财产的所有权和对子女抚育义务的承担,其仍然应当包含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并受婚姻家庭法调整,但其在本质上又不同于 “财产权属纠纷”和“抚养、扶养关系纠纷”。“财产权属纠纷”所涉及的是当事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一种简单的财产关系,不涉及婚姻家庭关系。“抚养、扶养关系纠纷”虽基于婚姻家庭关系,

但其多是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再次处理。这两种案由均不能充分体现“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的性质。所以在为这类案件确定案由时,就不能简单的分开定为“财产权属纠纷”和“抚养、扶养关系纠纷”了。基于上述对如何确定案由的简要分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即创设新案由,对本案以“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立案受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适用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

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文章

  • 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 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社会发展瞬息万变,在物质文明高度发展的社会,人们对于婚姻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很多人为了在婚前很好地了解婚姻,了解另一半,出现了一个新名词--"试婚",所谓的试婚就是婚前同居,当然同居并不只是这 ...查看


  •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己于2003年12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5日公布.全部条文共计29条,将于200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查看


  • [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涉老纠纷篇之再婚老人离婚纠纷的调解处理
  • 编者按:新时期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群众路线.群众工作紧密结合.多年来,我院和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一起坚持合作,编写出版<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系列丛书,并赠送全市基层人民调解 ...查看


  • 确认感情确以破裂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 ...查看


  • 同居期间购房如何分割财产
  • 同居期间购房如何分割财产 [案情]刘先生和石女士均有离婚史,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09年7月,石女士出资27万余元在城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随后,双方共同出资10万余元装修新房.购买家具后入住,2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 ...查看


  • 没领到结婚证算同居关系还是算夫妻
  • 没领到结婚证算同居关系还是算夫妻 如何证明同居关系?我跟丈夫一直没有领结婚证,现在孩子都五六岁了,最近我们闹离婚,可是别人说我们这是同居根本就 没结婚所以谈不上离婚,要如何证明同居关系?难道这么久了还不算是夫妻吗? 中顾网律师解答: 现在新 ...查看


  •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发表时间:2010年12月30日 关键词: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罗春利 811110161 摘要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最高院 ...查看


  •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附理解与说明 20140521 深圳中院 阅读提示:指引于2014年5月21日经由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条目序号内的侧线标注部分为条文规定具体说明.△ 为了正确审理婚 ...查看


  • 离婚复婚又离婚财产该怎么分配?
  • 没有约定期限的话,没有问题.但是应当尽早办理,越快越好.离婚复婚又离婚财产该怎么分配? 2011年10月21日08:47 浙江在线  我要参与(161) 提交时间:2012-2-25 0:02:00 离婚后,无复婚手续的财产分配? 该协议是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