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信托信托合同(劣后终稿)

合同编号: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粤财信托·

信 托 合 同

(劣后)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二O一二 年 月

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粤财信托·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承诺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四、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受托人的资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五、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保管人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六、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财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提请委托人充分了解信托终止风险及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人员及信托计划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委托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已认真阅读并了解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全部条款的内容,委托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申明:

一、委托人承诺: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劣后受益权的信托单位,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该信托计划。

二、委托人承诺: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合格投资者。

三、受托人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委托人已知悉并接受其提示的所有内容,并独立做出与受托人签署《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决定。

四、本人完全了解并接受“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受托人发行的“粤财信托•合赢2期(菁英汇2期)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某一投资单元,该信托计划为划分为多个投资单元的伞形结构,并已充分了解“粤财信托•合赢2期(菁英汇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费用收取及风险提示等内容。 五、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将本段抄录在后】

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 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信托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名称: 证件名称(请在选项处划“√”):□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他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邮箱:

受益人: 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信托资金:人民币 (大写:)

(小写:)¥

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本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有特殊原因确有必要变更本账户的,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 分行 支行

帐 号:

受托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涛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4楼 联系电话:020-83063111 传 真:020-83063154 邮政编码:510045 邮寄地址:

目 录

第一条 释义和定义.................................................................................................... 4

第二条 信托目的........................................................................................................ 6

第三条 信托类型及规模............................................................................................ 7

第四条 信托期限........................................................................................................ 7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7

第六条 受益人及信托受益权.................................................................................... 8

第七条 信托单位及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 9

第八条 信托资金的交付及信托单位认购.............................................................. 10

第九条 劣后信托资金的追加与取回...................................................................... 13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5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15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20

第十三条 信托利益及分配...................................................................................... 22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23

第十五条 信托转让和继承...................................................................................... 26

第十六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27

第十七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8

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31

第十九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 34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 35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35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36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36

第二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37

第二十五条 信托生效.............................................................................................. 38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事项.............................................................................................. 38

鉴于:

1. 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是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集合资金信托,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2. 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依法有权以受托人身份开展信托业务;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释义和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别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2、 信托合同、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或本计划:指受托人依照本合同设立的“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 信托文件:指《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以及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其他文件。

5、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

6、 委托人代表: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劣后委托人,该劣后委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及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

7、 受托人:指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8、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本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信托计划成立时只有一个受益人的,该受益人即为劣后受益人。信托计划成立时有两个及以上受益人时,有且只有一个劣后受益人,其他为优先受益人。

9、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各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及信托成立后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0、 优先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

11、 劣后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劣后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及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

12、 认购:指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和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通过交付信托资金而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

13、 信托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包括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如因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额、银行存款利息等也归入信托财产。

14、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部分。

15、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财产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

16、 优先受益权:指信托计划终止时,优先受益人享有的优先从信托计划财产中分配优先信托利益的权利。

17、 劣后受益权:指信托计划终止时,劣后受益人享有的从信托计划财 产中分配劣后信托利益的权利。

18、 保管银行: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0、 信托计划专户: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是受托人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21、 信托份额: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22、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

23、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资产总值-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精确到0.0001)。

24、 估值基准日:受托人、保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本信托 计划的估值基准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月的20日、信托计划终止日及受托人认为需要估值的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上一个交易日)。

25、 开放日:指委托人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本信托计划的开放日由受托人决定。

26、 风险监控指标α:指信托计划的资产总值与优先信托资金之比,即 风险监控指标α=信托计划资产总值/优先信托资金。

27、 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信托单位净值以及本信托计划分红情况的清单。

28、 主信托:指“粤财信托·合赢2期(菁英汇2期)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9、 投资单元:指本信托计划投资于主信托对应的投资单元。

30、 运作周期:指信托资金的运作天数。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保

值增值。

信托采取分层型信托受益权结构,即根据对信托利益索取权的不同,将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劣后受益权,满足不同委托人/受益人的风险、收益偏好。

第三条 信托类型及规模

本信托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信托计划成立规模以实际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为准(受托人可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决定实际成立规模。)。

信托计划成立时,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劣后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不高于2:1。

第四条 信托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不少于1年(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一)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有权在受托人公司网站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二)当满足如下条件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计划成立:

(A )本信托项下的所有信托合同有效签署;

(B )本信托项下的所有委托人全额交付信托资金;

受托人有权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决定提前、延迟成立或不成立信托计划,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三)如果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未能成立,本合同终止,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的10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信托资金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退还给委托人(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六条 受益人及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受益权。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优先受益权,劣后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劣后受益权。本信托计划的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一致指定劣后委托人为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

本信托计划对应的信托资金运作周期为 月, 运作周期满时, 劣后委托人可申请延期, 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延期期间信托费用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收取。

(一)优先受益权

优先受益权是指按以下方式优先参与信托计划利益分配的权利:

1、在本信托计划利益分配时,有先于劣后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优先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优先受益人按其交付的信托资金占优先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相应比例的信托利益和优先受益权。

2、该优先受益权仅表示有可能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优先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可获取的分配额以信托计划利益为限,且该优先权利仅是相对于劣后受益权而言。劣后受益人仅以其在信托计划中所享有的劣后信托计划利益为限弥补优先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

(二)劣后受益权

劣后受益权是指按以下方式次级参与信托计划利益分配的权利:

1、在本信托计划利益分配时,有劣后于优先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劣后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

2、劣后受益人仅以其认购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及在信托计划中所享有的劣后信托计划利益为限弥补优先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

第七条 信托单位及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

(一)信托单位概述

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受益

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表明该受益人拥有的信托

利益在全部信托计划利益中的比例。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盖章的信托份额及分

红明细表确定。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时,以认购信托单位的方式进行。

(二)信托单位净值及计算

1、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计算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各项信托财产经估值后

的总金额,包括以下内容:

(1)银行存款

(2)投资于主信托投资单元的财产净值

(3)其他

1、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估值方法

上述资产的估值方法如下:

(1)银行存款及银行存款利息

银行存款以估值日的账户余额计算。银行存款利息以实际到账金额计算,该

利息用于支付信托事务管理费,如银行存款利息不够支付信托事务管理费,不够

部分由受托人支付,如有结余,剩余部分归受托人所有。

(2)投资于主信托投资单元的财产净值

主信托投资单元的财产净值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提供。

(3)其他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算。

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

需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2、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资产总值-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信托单位总份

数。

信托单位净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五位四舍五入。

3、信托单位净值的披露

受托人按照信托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信托单位净值进行计算和披露。

(三)信托单位价格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初始单位价格为人民币1元。

第八条 信托资金的交付及信托单位认购

申明: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文件之内容,包

括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所载之条款及条件。

投资者的任何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一)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之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投资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

成立的其他组织。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

3、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且为人民币10

万元的整数倍。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首次认购金额下限并在自有网站上公告。

4、委托人人数要求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数不

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限。

(二)信托单位的认购费用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需另外交纳信托资金的1%为认购费用(当委托人为

某信托计划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时无需缴纳)。认购费用属于信托管理费用外

的其他费用,且不列入信托计划财产。认购费的具体收取与减免标准、用途、支

付对象、支付方式、金额按照相关协议及文件进行确定。

(三)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如

委托他人办理,则代理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由委托

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从境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

证。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

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组

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

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付款

1、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

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认购 ”。

2、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以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

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 名: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账 号:

(五)签约

1. 委托人签署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三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2.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三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3. 委托人签署信托认购和增资申请书一式两份(因信托计划风险监控指标

达到平仓线以下追加信托资金时无需填写)。

4.提交信托资金和认购费划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

式两份。

5. 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

前不得取消,对于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的变更,委托人应提前三个工

作日事先通知受托人并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变更手续。

6.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

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7、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或开放日期

间的活期存款利息,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受托人。

(七)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

定:

1、 推介期内的首次认购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信托资金认购

为信托单位;

2、 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认购的信托资金,按照受托人收到认购

文件且资金到账日之后以资金到账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予以确认认购的信托份额。

(八)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1;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信托资金/信托资金到帐

日最近一次信托单位净值。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九)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

制作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

2、受托人根据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制作信托认购和增资确认书一式两份。

3、在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负责向委托人寄

送信托认购和增资确认书正本一份。

4、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

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分红等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和增资确认书

与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

盖章的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确定。

(十)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二份、信托认购和增资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

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信托认购和增资申请书、信托

认购和增资确认书、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在受托人处归

档,以备委托人查询。

第九条 信托单位的赎回

(一)赎回的日期

(1)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委托人不可赎回其持有的信托份额,信托

计划运作周期满时受托人按合同约定分配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

(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信托计划开放日,如果本信托计划投资的主信

托投资单元的风险监控指标≥150%,经受托人同意,劣后委托人可以赎回其信托

份额,但赎回后本信托计划投资的主信托投资单元的风险监控指标不能低于

150%,否则,劣后委托人不得赎回。

(二)持有份额要求

本信托计划无最低持有份额要求。

(三)赎回费用

委托人赎回信托份额,赎回费为零。

(四)信托份额的赎回手续及提交的文件

(1)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

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

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在拟进行赎回的开放日前五个工作日,提交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

(3)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4)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

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信托份额的赎回审核

(1)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赎回文件后转交保管银行一份;赎回完成后,受托

人制作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并传真给保管银行。

(2)受托人根据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制作赎回确认书一式三份。

(3)在赎回开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负责向委托人寄送赎回确认

书正本一份。

(六)款项划拨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及划款指令

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委托人(即受

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赎回并划入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劣后委托人赎回资金= 劣后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该开放日信

托单位净值

8、赎回文件的管理

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由受托人持有,信托份额

明细表、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在受托人处归档,以备

委托人查询。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一)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

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二)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

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三)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

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

户 名: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账 号:

(四)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一)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共同完成,

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管理运用方向

根据委托人的指定,本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计划财产指定投资于受托人发

行的“粤财信托·合赢2期(菁英汇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投资单元。

(三)信托计划财产之运用方式

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共同授权劣后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发送本信托计划及本信托计划投资的主信托对应的投资单元的投资建议。

委托人代表以信托计划财产最大化为目标,对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向受托人发送投资建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约定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其投资建议,若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给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投资的投资单元或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代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2、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五)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1、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

2、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3、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六)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

本信托财产不得有以下投资行为:

1、

2、

3、 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与受托人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和本信托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七)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

1、风险的监控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通过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取得:

1)由受托人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盯市,并计算信托计划的资产总值。

2)受托人实时进行信托计划风险监控指标α的具体数值的计算与记录,根据风险监控指标的情况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2、风险控制措施:

当本信托项下的风险控制方案与本信托计划投资的主信托对应投资单元的风险控制方案不一致时,以先触发者为准。

1)当信托计划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为0时,如果信托计划资产总值/初始劣后信托资金的比例小于50%时,委托人代表停止向受托人发送投资单元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平仓,本信托计划赎回所投资的主信托中对应的投资单元信托财产净值;

2)当信托计划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不为0时,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① 当风险监控指标α≤138%时,受托人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向劣后委 托人发出预警提示;

② 当风险监控指标α≤135%时,受托人将采取平仓措施,使得本信托计划 投资的主信托对应投资单元项下的现金资产总额不低于本信托优先信托资金规模的50%,劣后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

③ 当风险监控指标α≤130%时,受托人将采取平仓措施,使得本信托计划 投资的主信托对应投资单元项下的现金资产总额不低于本信托优先信托资金规模的70%,劣后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

④ 当风险监控指标α≤125%时,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投资的主信托对应投 资单元项下本投资单元项下的证券持仓比例降低到0,减持操作通过市价卖出所持证券完成,劣后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

受托人采取平仓措施时,平仓的具体股票及平仓时机由受托人自主选择、决定,在劣后委托人追加资金前,受托人将拒绝委托人代表的买入交易指令;劣后委托人决定追加信托资金时,须在受托人发出追加信托资金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足额追加信托资金,使得本信托计划投资的主信托对应投资单元风险监控指标α恢复到150%以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将证券持仓比例降为0,且劣后委托

人未能在受托人发出追加信托资金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足额追加信托资金,使得本信托计划投资的主信托对应投资单元风险监控指标α恢复到150%以上的,受托人有权终止本信托计划并进行清算,本信托计划赎回所投资的主信托中对应的投资单元信托财产净值。

3)信托计划成立时,劣后委托人可与受托人协商决定有别于上述投资单元风险控制的方案,该风险控制方案作为本信托合同的附件。

(八)主信托投资单元的特别交易权及投资限制

1、特别交易条款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受托人有权卖出投资品种:

(1)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计划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因素导致投资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限制;

(2)当风险监控指标达到本信托或者主信托约定的相应阀值,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应当降低仓位赎回投资的产品、或者清仓的;

(3)根据相关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必须卖出部分证券的;

(4)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的;

(5)受托人有理由相信某些品种存在不得持有的理由的。

2、投资运用的限制

(1)在投资单元存续期间,各投资单元持仓比例不得高于99%;

(2)投资单元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不超过该股票流通股本的10%;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代表下达的可能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或超过以上限制的投资建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投资单元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投资单元信托资产总值的30%(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

(4)投资单元持有的一家创业板股票,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 不得超过投

资单元资产总值的10%;投资单元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不得超过投资单元资产总值的20%;

(5)不得投资于权证、S 、ST 、*ST、S*ST、SST 类股票;

(6)不得投资于与受托人、劣后委托人等有关联关系的品种;

(7)不得进行新股申购、基金认购(申购)或赎回、债券申购与赎回;

(8)不得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正回购交易或逆回购交易;

(9)信托计划投资单元在分别申报交易时,即使其投资运作本身是合法合规且符合信托文件约定时,受托人在接到监管机构(含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书面或口头明确通知的前提下,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限制投资单元的投资运作;

(10)不同投资单元当天对同一证券品种进行相反交易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且仅在该证券同一交易方向的交易指令全部成交或撤单后,方可在相反方向就该证券进行操作;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可能产生对倒行为的交易指令;

(11)为避免本信托及主信托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出现当天就同一证券相反方向的同价位或可成交的价位委托挂单的情形,如果受托人的委托系统已经出现对某一证券的有效交易指令,则本信托计划就同一证券的相同价位或可以成交价位的相反方向的交易指令将被拒绝执行;

(12)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计划规模及投资单元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因素致使投资单元投资不符合上述限制,受托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3)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当本信托项下的投资运用限制与本信托计划投资的主信托对应投资单元的投资运用限制不一致时,以先触发者为准。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一)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费;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相关账户开户费、股票交易印花税、信托财产印花税; 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银行保管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受托人报酬。

以上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信托计划费用。

(二)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1)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2)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书,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1)保管银行保管费

A 、 保管银行按保管协议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B 、 保管费计算方法:

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0.2%的年费率,按日计算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资金×0.2% /365

如果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且实际存续期限短于运作周期的,保管费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资金运作周期计算提取;如果信托计划运作周期届满予以延期的,延期期间不存在优先委托人,则费用按照初始劣后信托资金规模收取。

C 、 保管费支付方式:在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保管银行。

(2)律师费

A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收取律师费。

B 、 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收取1500元的律师费。

C 、 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第一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3)财务顾问费

A 、财务顾问费由受托人与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机构收取。

B 、 财务顾问费计算方法:

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 %的年费率,按日计算每日应计提的财务顾问费。

每日应计提的财务顾问费=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资金× % /365

如果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且实际存续期限短于运作周期的,财务顾问费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资金运作周期计算提取;如果信托计划运作周期届满予以延期的,延期期间不存在优先委托人,则费用按照初始劣后信托资金规模收取。

C 、 财务顾问费支付方式:在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受托人和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机构。

(4)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报酬。

(1)信托报酬的计算

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0.7%的年费率,按日计算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资金×0.7% /365

如果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且实际存续期限短于运作周期的,信托报酬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资金运作周期计算提取;如果信托计划运作周期届满予以延期的,延期期间不存在优先委托人,则费用按照初始劣后信托资金规模收取。

2)信托报酬的支付

在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付给受托人。

(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四)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

除了上述已经明确了具体标准的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外,受托人在合理的或市场的价格范围内对外支付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无需再征求委托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单独披露,但委托人可以在受托人办公场所查询。

第十三条 信托利益及分配

申明:受托人、保管银行、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一)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税费后的余额。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分为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和劣后信托计划利益。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为:优先级信托资金本金→优先级信托资金预期收益→劣后级信托资金本金→劣后级信托收益。

(二)优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1优先受益人分配。计算公式为:

优先信托资金的预期收益=优先信托计划资金× %×信托计划运作周期(天)/365。

2、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及信托计划运作周期超过6个月的,在信托计划每满6个月的5个工作日内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在信托计划终止后或信托计划运作周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信托受益人的收益随本金一并分配。

3、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及信托计划运作周期不满6个月的,在信托计划终止后或信托计划运作周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信托受益人的收益随本金一并分配。

4、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计划运作周期计算信托利益并支付给优先受益人。

(三)劣后信托利益的分配

劣后受益人劣后于优先受益人享有本计划的信托利益,即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优先受益人应享有的信托利益之后,劣后受益人享有全部剩余信托利益。

劣后信托计划利益于信托计划终止时一次性支付,于信托计划终止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货币资金形式向劣后受益人分配劣后信托利益。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 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本信托计划通过申购子信托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因而本信托计划同样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

2、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3、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信托公司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经营信托业务。虽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受托人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

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4、保管银行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银行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银行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银行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银行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5、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劣后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本信托计划的劣后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因此劣后委托人和劣后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3)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4)结构化风险。本信托计划采用“优先—劣后”结构,优先受益人的本金由劣后受益人的本金提供保障,劣后受益人本金损失的可能性远大于优先受益人,但优先受益人仍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同时,信托计划终止时,优先受益人优先于劣后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劣后受益人的本金可能遭受损失或全部消失。

(5)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信托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6、合规性风险

信托计划运作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信托计划终止的风险

如果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

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8、 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的收益遭受损失。

(二)风险承担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予以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十五条 信托转让和继承

(一)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限制

(1)经受托人同意,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但未经受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不得转让。

(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手续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与受让人持下列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 本信托合同;

(2) 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 受让方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资料;

(4) 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如本信托计划中发生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手续。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件正本。

第十六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1、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本信托计划终止:

(1)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2)信托计划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4)本信托计划的所有受益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终止本信托计划;

(5)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6)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7)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主信托终止;

(8)受托人认为需要终止本信托计划的其他情形;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二)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在受托人网站www.gdycxt.com 上公布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本信托计划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

(三)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计划终止,信托计划财产按本合同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归属受益人。

(四)信托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变现的情况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计划财产由于客观原因暂停交易或暂时无法变现的,受托人就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按照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份额,向受益人先行分配该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在暂时无法变现的其他信托财产恢复交易或通过其他途径变现后,受托人再就该部分信托财产按照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如果委托人将其获得的信息散发给任何第三方,导致信托计划的利益可能受影响的,或利用该信息谋取不当利益的,受托人保留一切法律权利。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

(2)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和认购费及时足额付至信托计划专户。

(3)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并承担相应的税费;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委托人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5)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6)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7)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

(8)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有权依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

(6)在不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对信托合同及计划说明书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7)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8)法律、行政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

(3)按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4)不得以信托财产向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受托人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6)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7)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8)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15年;

(9)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以及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除外;

(10)法律、行政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益人的权利

(1)受益人可以行使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2)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受益人依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的义务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四)委托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代表的权利

(1)委托人代表可以行使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2)信托期间按信托文件的规定代表全体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相关投资管理职责;

(3)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代表的义务

(1)委托人代表应履行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委托人的义务;

(2)向受托人提交本信托计划及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主信托对应的投资单元发送有效的交易指令。

(3)保证其发送的任何交易指令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信托文件等的规定。

(4)在发生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信托文件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披露给受托人。

(5)在担任委托人代表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托人的名义在社会上作本信托计划或其他业务的公众性宣传,不得利用其委托人代表身份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信托财产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6)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

(一)需要受益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1、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保管人的报酬标准;

5、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认为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二)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出现下列情况时受托人可以直接修改本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但需通知委托人(通知形式由受托人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网站公布、短信、邮寄等方式):

1、调低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及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2、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3、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托单位认购及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托计划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条件;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6、本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本合同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调整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及存续期限;

9、按照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方式

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

2、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含10%)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受益人依法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托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四)通知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1)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受托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

2、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①当信托计划成立时优先信托资金与劣后信托资金的比例高于1.5:1但不高于2:1时:

劣后受益人及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50% 以上(含 50% )的优先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②当优先信托资金与劣后信托资金的比例高于1:1但不高于1.5:1时:

劣后受益人及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66.67% 以上(含66.67% )的优先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③当优先信托资金与劣后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1:1时:

代表劣后信托利益对应的信托单位总份数50%以上(含50%)的劣后受益人及代表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对应的信托单位总份数50%以上(含50%)的优先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通讯方式开会

①当信托计划成立时优先信托资金与劣后信托资金的比例高于1.5:1但不高于2:1时:

劣后受益人及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50% 以上(含 50% )的优先受益人出具书面意见,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②当优先信托资金与劣后信托资金的比例高于1:1但不高于1.5:1时:

劣后受益人及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66.67% 以上(含66.67% )的优先受益人出具书面意见,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③当优先信托资金与劣后信托资金的比例为不高于1:1时:

出具书面意见的劣后受益人达到代表劣后信托利益对应的信托单位总份数50%以上(含50%)及出具书面意见的优先受益人达到代表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对应的信托单位总份数50%以上(含50%)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六)议事内容和程序

1、议事内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

(七)表决

1、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

2、受益人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普通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信托文件明确规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全体通过。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应当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

3、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在表决事宜与表决人具有关联关系时,该表决人应回避表决。

(八)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1、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2、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后2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全体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

(一)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受益人大会决议解任、经受益人大会同意辞任,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二)变更受托人应遵守下列全部程序和条件:

1、信托文件所规定的受托人报酬、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已经全部结清;

2、受益人或信托财产已经支付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的全部费用;

3、新受托人已经确定,且新受托人书面同意继任受托人。

4、受托人变更时,受托人应向受益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全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原受托人在信托计划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5、受托人变更时,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或依法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

(二)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在受托人网站www.gdycxt.com 上公布的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委托人、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三)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净值及季度管理运用报告书等。

2、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受托人以全部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受托

人因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致使信托资金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二)如委托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委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失。

(三)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劣后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劣后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受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一)通知

1、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至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受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在委托人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2、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1)必备证件:

① 本合同原件。

②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 受益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人或其它组织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办理手续

① 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

② 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③ 提供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

(3)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

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1、送达方式:网站www.gdycxt.com 上公布、手机短信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邮寄方式,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的第1个工作日;

(3)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或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的,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

3、委托人和受益人向受托人的送达均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托人实际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信托生效

本信托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一)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四)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生效时,本合同生效。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修订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该风

险申明书。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即受益人)执壹份、受托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明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 39

(本页为信托合同签章页)

特别提示:投资有风险,本信托不保证盈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受托人、相关机构和服务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

(法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名称(公章):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于广州 40

合同编号: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粤财信托·

信 托 合 同

(劣后)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二O一二 年 月

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粤财信托·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承诺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四、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受托人的资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五、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保管人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六、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财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提请委托人充分了解信托终止风险及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人员及信托计划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委托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已认真阅读并了解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全部条款的内容,委托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申明:

一、委托人承诺: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劣后受益权的信托单位,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该信托计划。

二、委托人承诺: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合格投资者。

三、受托人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委托人已知悉并接受其提示的所有内容,并独立做出与受托人签署《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决定。

四、本人完全了解并接受“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受托人发行的“粤财信托•合赢2期(菁英汇2期)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某一投资单元,该信托计划为划分为多个投资单元的伞形结构,并已充分了解“粤财信托•合赢2期(菁英汇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费用收取及风险提示等内容。 五、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将本段抄录在后】

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 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信托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名称: 证件名称(请在选项处划“√”):□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他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邮箱:

受益人: 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信托资金:人民币 (大写:)

(小写:)¥

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本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有特殊原因确有必要变更本账户的,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 分行 支行

帐 号:

受托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涛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4楼 联系电话:020-83063111 传 真:020-83063154 邮政编码:510045 邮寄地址:

目 录

第一条 释义和定义.................................................................................................... 4

第二条 信托目的........................................................................................................ 6

第三条 信托类型及规模............................................................................................ 7

第四条 信托期限........................................................................................................ 7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7

第六条 受益人及信托受益权.................................................................................... 8

第七条 信托单位及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 9

第八条 信托资金的交付及信托单位认购.............................................................. 10

第九条 劣后信托资金的追加与取回...................................................................... 13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5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15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20

第十三条 信托利益及分配...................................................................................... 22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23

第十五条 信托转让和继承...................................................................................... 26

第十六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27

第十七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8

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31

第十九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 34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 35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35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36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36

第二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37

第二十五条 信托生效.............................................................................................. 38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事项.............................................................................................. 38

鉴于:

1. 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是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集合资金信托,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2. 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依法有权以受托人身份开展信托业务;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释义和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别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2、 信托合同、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或本计划:指受托人依照本合同设立的“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 信托文件:指《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以及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其他文件。

5、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

6、 委托人代表: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劣后委托人,该劣后委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及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

7、 受托人:指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8、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本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信托计划成立时只有一个受益人的,该受益人即为劣后受益人。信托计划成立时有两个及以上受益人时,有且只有一个劣后受益人,其他为优先受益人。

9、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各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及信托成立后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0、 优先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

11、 劣后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劣后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及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

12、 认购:指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和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通过交付信托资金而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

13、 信托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包括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如因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额、银行存款利息等也归入信托财产。

14、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部分。

15、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财产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

16、 优先受益权:指信托计划终止时,优先受益人享有的优先从信托计划财产中分配优先信托利益的权利。

17、 劣后受益权:指信托计划终止时,劣后受益人享有的从信托计划财 产中分配劣后信托利益的权利。

18、 保管银行: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粤财信托· 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0、 信托计划专户: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是受托人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21、 信托份额: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22、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

23、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资产总值-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精确到0.0001)。

24、 估值基准日:受托人、保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本信托 计划的估值基准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月的20日、信托计划终止日及受托人认为需要估值的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上一个交易日)。

25、 开放日:指委托人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本信托计划的开放日由受托人决定。

26、 风险监控指标α:指信托计划的资产总值与优先信托资金之比,即 风险监控指标α=信托计划资产总值/优先信托资金。

27、 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信托单位净值以及本信托计划分红情况的清单。

28、 主信托:指“粤财信托·合赢2期(菁英汇2期)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9、 投资单元:指本信托计划投资于主信托对应的投资单元。

30、 运作周期:指信托资金的运作天数。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保

值增值。

信托采取分层型信托受益权结构,即根据对信托利益索取权的不同,将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劣后受益权,满足不同委托人/受益人的风险、收益偏好。

第三条 信托类型及规模

本信托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信托计划成立规模以实际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为准(受托人可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决定实际成立规模。)。

信托计划成立时,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劣后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不高于2:1。

第四条 信托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不少于1年(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一)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有权在受托人公司网站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二)当满足如下条件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计划成立:

(A )本信托项下的所有信托合同有效签署;

(B )本信托项下的所有委托人全额交付信托资金;

受托人有权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决定提前、延迟成立或不成立信托计划,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三)如果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未能成立,本合同终止,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的10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信托资金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退还给委托人(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六条 受益人及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受益权。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优先受益权,劣后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劣后受益权。本信托计划的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一致指定劣后委托人为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

本信托计划对应的信托资金运作周期为 月, 运作周期满时, 劣后委托人可申请延期, 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延期期间信托费用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收取。

(一)优先受益权

优先受益权是指按以下方式优先参与信托计划利益分配的权利:

1、在本信托计划利益分配时,有先于劣后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优先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优先受益人按其交付的信托资金占优先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相应比例的信托利益和优先受益权。

2、该优先受益权仅表示有可能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优先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可获取的分配额以信托计划利益为限,且该优先权利仅是相对于劣后受益权而言。劣后受益人仅以其在信托计划中所享有的劣后信托计划利益为限弥补优先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

(二)劣后受益权

劣后受益权是指按以下方式次级参与信托计划利益分配的权利:

1、在本信托计划利益分配时,有劣后于优先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劣后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

2、劣后受益人仅以其认购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及在信托计划中所享有的劣后信托计划利益为限弥补优先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

第七条 信托单位及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

(一)信托单位概述

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受益

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表明该受益人拥有的信托

利益在全部信托计划利益中的比例。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盖章的信托份额及分

红明细表确定。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时,以认购信托单位的方式进行。

(二)信托单位净值及计算

1、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计算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各项信托财产经估值后

的总金额,包括以下内容:

(1)银行存款

(2)投资于主信托投资单元的财产净值

(3)其他

1、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估值方法

上述资产的估值方法如下:

(1)银行存款及银行存款利息

银行存款以估值日的账户余额计算。银行存款利息以实际到账金额计算,该

利息用于支付信托事务管理费,如银行存款利息不够支付信托事务管理费,不够

部分由受托人支付,如有结余,剩余部分归受托人所有。

(2)投资于主信托投资单元的财产净值

主信托投资单元的财产净值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提供。

(3)其他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算。

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

需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2、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资产总值-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信托单位总份

数。

信托单位净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五位四舍五入。

3、信托单位净值的披露

受托人按照信托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信托单位净值进行计算和披露。

(三)信托单位价格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初始单位价格为人民币1元。

第八条 信托资金的交付及信托单位认购

申明: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文件之内容,包

括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所载之条款及条件。

投资者的任何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一)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之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投资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

成立的其他组织。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

3、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且为人民币10

万元的整数倍。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首次认购金额下限并在自有网站上公告。

4、委托人人数要求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数不

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限。

(二)信托单位的认购费用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需另外交纳信托资金的1%为认购费用(当委托人为

某信托计划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时无需缴纳)。认购费用属于信托管理费用外

的其他费用,且不列入信托计划财产。认购费的具体收取与减免标准、用途、支

付对象、支付方式、金额按照相关协议及文件进行确定。

(三)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如

委托他人办理,则代理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由委托

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从境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

证。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

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组

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

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付款

1、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

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认购 ”。

2、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以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

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 名: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账 号:

(五)签约

1. 委托人签署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三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2.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三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3. 委托人签署信托认购和增资申请书一式两份(因信托计划风险监控指标

达到平仓线以下追加信托资金时无需填写)。

4.提交信托资金和认购费划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

式两份。

5. 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

前不得取消,对于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的变更,委托人应提前三个工

作日事先通知受托人并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变更手续。

6.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

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7、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或开放日期

间的活期存款利息,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受托人。

(七)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

定:

1、 推介期内的首次认购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信托资金认购

为信托单位;

2、 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认购的信托资金,按照受托人收到认购

文件且资金到账日之后以资金到账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予以确认认购的信托份额。

(八)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1;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信托资金/信托资金到帐

日最近一次信托单位净值。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九)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

制作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

2、受托人根据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制作信托认购和增资确认书一式两份。

3、在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负责向委托人寄

送信托认购和增资确认书正本一份。

4、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

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分红等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和增资确认书

与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

盖章的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确定。

(十)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二份、信托认购和增资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

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信托认购和增资申请书、信托

认购和增资确认书、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在受托人处归

档,以备委托人查询。

第九条 信托单位的赎回

(一)赎回的日期

(1)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委托人不可赎回其持有的信托份额,信托

计划运作周期满时受托人按合同约定分配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

(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信托计划开放日,如果本信托计划投资的主信

托投资单元的风险监控指标≥150%,经受托人同意,劣后委托人可以赎回其信托

份额,但赎回后本信托计划投资的主信托投资单元的风险监控指标不能低于

150%,否则,劣后委托人不得赎回。

(二)持有份额要求

本信托计划无最低持有份额要求。

(三)赎回费用

委托人赎回信托份额,赎回费为零。

(四)信托份额的赎回手续及提交的文件

(1)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

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

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在拟进行赎回的开放日前五个工作日,提交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

(3)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4)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

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信托份额的赎回审核

(1)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赎回文件后转交保管银行一份;赎回完成后,受托

人制作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并传真给保管银行。

(2)受托人根据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制作赎回确认书一式三份。

(3)在赎回开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负责向委托人寄送赎回确认

书正本一份。

(六)款项划拨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及划款指令

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委托人(即受

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赎回并划入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劣后委托人赎回资金= 劣后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该开放日信

托单位净值

8、赎回文件的管理

信托份额及分红明细表、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由受托人持有,信托份额

明细表、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在受托人处归档,以备

委托人查询。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一)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

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二)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

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三)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

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

户 名: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账 号:

(四)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一)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共同完成,

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管理运用方向

根据委托人的指定,本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计划财产指定投资于受托人发

行的“粤财信托·合赢2期(菁英汇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投资单元。

(三)信托计划财产之运用方式

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共同授权劣后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发送本信托计划及本信托计划投资的主信托对应的投资单元的投资建议。

委托人代表以信托计划财产最大化为目标,对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向受托人发送投资建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约定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其投资建议,若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给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投资的投资单元或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代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2、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五)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1、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

2、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3、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六)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

本信托财产不得有以下投资行为:

1、

2、

3、 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与受托人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和本信托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七)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

1、风险的监控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通过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取得:

1)由受托人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盯市,并计算信托计划的资产总值。

2)受托人实时进行信托计划风险监控指标α的具体数值的计算与记录,根据风险监控指标的情况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2、风险控制措施:

当本信托项下的风险控制方案与本信托计划投资的主信托对应投资单元的风险控制方案不一致时,以先触发者为准。

1)当信托计划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为0时,如果信托计划资产总值/初始劣后信托资金的比例小于50%时,委托人代表停止向受托人发送投资单元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平仓,本信托计划赎回所投资的主信托中对应的投资单元信托财产净值;

2)当信托计划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不为0时,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① 当风险监控指标α≤138%时,受托人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向劣后委 托人发出预警提示;

② 当风险监控指标α≤135%时,受托人将采取平仓措施,使得本信托计划 投资的主信托对应投资单元项下的现金资产总额不低于本信托优先信托资金规模的50%,劣后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

③ 当风险监控指标α≤130%时,受托人将采取平仓措施,使得本信托计划 投资的主信托对应投资单元项下的现金资产总额不低于本信托优先信托资金规模的70%,劣后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

④ 当风险监控指标α≤125%时,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投资的主信托对应投 资单元项下本投资单元项下的证券持仓比例降低到0,减持操作通过市价卖出所持证券完成,劣后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

受托人采取平仓措施时,平仓的具体股票及平仓时机由受托人自主选择、决定,在劣后委托人追加资金前,受托人将拒绝委托人代表的买入交易指令;劣后委托人决定追加信托资金时,须在受托人发出追加信托资金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足额追加信托资金,使得本信托计划投资的主信托对应投资单元风险监控指标α恢复到150%以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将证券持仓比例降为0,且劣后委托

人未能在受托人发出追加信托资金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足额追加信托资金,使得本信托计划投资的主信托对应投资单元风险监控指标α恢复到150%以上的,受托人有权终止本信托计划并进行清算,本信托计划赎回所投资的主信托中对应的投资单元信托财产净值。

3)信托计划成立时,劣后委托人可与受托人协商决定有别于上述投资单元风险控制的方案,该风险控制方案作为本信托合同的附件。

(八)主信托投资单元的特别交易权及投资限制

1、特别交易条款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受托人有权卖出投资品种:

(1)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计划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因素导致投资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限制;

(2)当风险监控指标达到本信托或者主信托约定的相应阀值,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应当降低仓位赎回投资的产品、或者清仓的;

(3)根据相关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必须卖出部分证券的;

(4)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的;

(5)受托人有理由相信某些品种存在不得持有的理由的。

2、投资运用的限制

(1)在投资单元存续期间,各投资单元持仓比例不得高于99%;

(2)投资单元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不超过该股票流通股本的10%;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代表下达的可能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或超过以上限制的投资建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投资单元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投资单元信托资产总值的30%(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

(4)投资单元持有的一家创业板股票,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 不得超过投

资单元资产总值的10%;投资单元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不得超过投资单元资产总值的20%;

(5)不得投资于权证、S 、ST 、*ST、S*ST、SST 类股票;

(6)不得投资于与受托人、劣后委托人等有关联关系的品种;

(7)不得进行新股申购、基金认购(申购)或赎回、债券申购与赎回;

(8)不得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正回购交易或逆回购交易;

(9)信托计划投资单元在分别申报交易时,即使其投资运作本身是合法合规且符合信托文件约定时,受托人在接到监管机构(含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书面或口头明确通知的前提下,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限制投资单元的投资运作;

(10)不同投资单元当天对同一证券品种进行相反交易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且仅在该证券同一交易方向的交易指令全部成交或撤单后,方可在相反方向就该证券进行操作;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可能产生对倒行为的交易指令;

(11)为避免本信托及主信托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出现当天就同一证券相反方向的同价位或可成交的价位委托挂单的情形,如果受托人的委托系统已经出现对某一证券的有效交易指令,则本信托计划就同一证券的相同价位或可以成交价位的相反方向的交易指令将被拒绝执行;

(12)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计划规模及投资单元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因素致使投资单元投资不符合上述限制,受托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3)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当本信托项下的投资运用限制与本信托计划投资的主信托对应投资单元的投资运用限制不一致时,以先触发者为准。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一)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费;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相关账户开户费、股票交易印花税、信托财产印花税; 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银行保管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受托人报酬。

以上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信托计划费用。

(二)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1)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2)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书,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1)保管银行保管费

A 、 保管银行按保管协议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B 、 保管费计算方法:

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0.2%的年费率,按日计算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资金×0.2% /365

如果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且实际存续期限短于运作周期的,保管费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资金运作周期计算提取;如果信托计划运作周期届满予以延期的,延期期间不存在优先委托人,则费用按照初始劣后信托资金规模收取。

C 、 保管费支付方式:在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保管银行。

(2)律师费

A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收取律师费。

B 、 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收取1500元的律师费。

C 、 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第一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3)财务顾问费

A 、财务顾问费由受托人与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机构收取。

B 、 财务顾问费计算方法:

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 %的年费率,按日计算每日应计提的财务顾问费。

每日应计提的财务顾问费=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资金× % /365

如果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且实际存续期限短于运作周期的,财务顾问费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资金运作周期计算提取;如果信托计划运作周期届满予以延期的,延期期间不存在优先委托人,则费用按照初始劣后信托资金规模收取。

C 、 财务顾问费支付方式:在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受托人和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机构。

(4)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报酬。

(1)信托报酬的计算

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0.7%的年费率,按日计算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资金×0.7% /365

如果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且实际存续期限短于运作周期的,信托报酬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资金运作周期计算提取;如果信托计划运作周期届满予以延期的,延期期间不存在优先委托人,则费用按照初始劣后信托资金规模收取。

2)信托报酬的支付

在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付给受托人。

(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四)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

除了上述已经明确了具体标准的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外,受托人在合理的或市场的价格范围内对外支付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无需再征求委托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单独披露,但委托人可以在受托人办公场所查询。

第十三条 信托利益及分配

申明:受托人、保管银行、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一)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税费后的余额。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分为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和劣后信托计划利益。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为:优先级信托资金本金→优先级信托资金预期收益→劣后级信托资金本金→劣后级信托收益。

(二)优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1优先受益人分配。计算公式为:

优先信托资金的预期收益=优先信托计划资金× %×信托计划运作周期(天)/365。

2、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及信托计划运作周期超过6个月的,在信托计划每满6个月的5个工作日内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在信托计划终止后或信托计划运作周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信托受益人的收益随本金一并分配。

3、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及信托计划运作周期不满6个月的,在信托计划终止后或信托计划运作周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信托受益人的收益随本金一并分配。

4、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计划运作周期计算信托利益并支付给优先受益人。

(三)劣后信托利益的分配

劣后受益人劣后于优先受益人享有本计划的信托利益,即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优先受益人应享有的信托利益之后,劣后受益人享有全部剩余信托利益。

劣后信托计划利益于信托计划终止时一次性支付,于信托计划终止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货币资金形式向劣后受益人分配劣后信托利益。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 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本信托计划通过申购子信托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因而本信托计划同样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

2、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3、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信托公司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经营信托业务。虽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受托人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

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4、保管银行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银行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银行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银行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银行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5、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劣后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本信托计划的劣后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因此劣后委托人和劣后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3)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4)结构化风险。本信托计划采用“优先—劣后”结构,优先受益人的本金由劣后受益人的本金提供保障,劣后受益人本金损失的可能性远大于优先受益人,但优先受益人仍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同时,信托计划终止时,优先受益人优先于劣后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劣后受益人的本金可能遭受损失或全部消失。

(5)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信托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6、合规性风险

信托计划运作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信托计划终止的风险

如果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

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8、 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的收益遭受损失。

(二)风险承担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予以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十五条 信托转让和继承

(一)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限制

(1)经受托人同意,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但未经受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不得转让。

(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手续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与受让人持下列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 本信托合同;

(2) 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 受让方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资料;

(4) 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如本信托计划中发生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手续。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件正本。

第十六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1、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本信托计划终止:

(1)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2)信托计划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4)本信托计划的所有受益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终止本信托计划;

(5)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6)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7)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主信托终止;

(8)受托人认为需要终止本信托计划的其他情形;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二)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在受托人网站www.gdycxt.com 上公布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本信托计划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

(三)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计划终止,信托计划财产按本合同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归属受益人。

(四)信托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变现的情况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计划财产由于客观原因暂停交易或暂时无法变现的,受托人就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按照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份额,向受益人先行分配该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在暂时无法变现的其他信托财产恢复交易或通过其他途径变现后,受托人再就该部分信托财产按照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如果委托人将其获得的信息散发给任何第三方,导致信托计划的利益可能受影响的,或利用该信息谋取不当利益的,受托人保留一切法律权利。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

(2)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和认购费及时足额付至信托计划专户。

(3)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并承担相应的税费;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委托人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5)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6)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7)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

(8)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有权依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

(6)在不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对信托合同及计划说明书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7)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8)法律、行政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

(3)按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4)不得以信托财产向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受托人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6)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7)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8)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15年;

(9)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以及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除外;

(10)法律、行政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益人的权利

(1)受益人可以行使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2)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受益人依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的义务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四)委托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代表的权利

(1)委托人代表可以行使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2)信托期间按信托文件的规定代表全体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相关投资管理职责;

(3)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代表的义务

(1)委托人代表应履行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委托人的义务;

(2)向受托人提交本信托计划及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主信托对应的投资单元发送有效的交易指令。

(3)保证其发送的任何交易指令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信托文件等的规定。

(4)在发生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信托文件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披露给受托人。

(5)在担任委托人代表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托人的名义在社会上作本信托计划或其他业务的公众性宣传,不得利用其委托人代表身份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信托财产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6)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

(一)需要受益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1、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保管人的报酬标准;

5、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认为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二)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出现下列情况时受托人可以直接修改本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但需通知委托人(通知形式由受托人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网站公布、短信、邮寄等方式):

1、调低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及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2、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3、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托单位认购及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托计划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条件;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6、本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本合同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调整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及存续期限;

9、按照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方式

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

2、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含10%)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受益人依法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托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四)通知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1)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受托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

2、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①当信托计划成立时优先信托资金与劣后信托资金的比例高于1.5:1但不高于2:1时:

劣后受益人及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50% 以上(含 50% )的优先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②当优先信托资金与劣后信托资金的比例高于1:1但不高于1.5:1时:

劣后受益人及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66.67% 以上(含66.67% )的优先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③当优先信托资金与劣后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1:1时:

代表劣后信托利益对应的信托单位总份数50%以上(含50%)的劣后受益人及代表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对应的信托单位总份数50%以上(含50%)的优先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通讯方式开会

①当信托计划成立时优先信托资金与劣后信托资金的比例高于1.5:1但不高于2:1时:

劣后受益人及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50% 以上(含 50% )的优先受益人出具书面意见,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②当优先信托资金与劣后信托资金的比例高于1:1但不高于1.5:1时:

劣后受益人及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66.67% 以上(含66.67% )的优先受益人出具书面意见,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③当优先信托资金与劣后信托资金的比例为不高于1:1时:

出具书面意见的劣后受益人达到代表劣后信托利益对应的信托单位总份数50%以上(含50%)及出具书面意见的优先受益人达到代表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对应的信托单位总份数50%以上(含50%)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六)议事内容和程序

1、议事内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

(七)表决

1、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

2、受益人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普通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信托文件明确规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全体通过。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应当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

3、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在表决事宜与表决人具有关联关系时,该表决人应回避表决。

(八)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1、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2、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后2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全体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

(一)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受益人大会决议解任、经受益人大会同意辞任,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二)变更受托人应遵守下列全部程序和条件:

1、信托文件所规定的受托人报酬、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已经全部结清;

2、受益人或信托财产已经支付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的全部费用;

3、新受托人已经确定,且新受托人书面同意继任受托人。

4、受托人变更时,受托人应向受益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全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原受托人在信托计划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5、受托人变更时,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或依法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

(二)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在受托人网站www.gdycxt.com 上公布的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委托人、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三)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净值及季度管理运用报告书等。

2、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受托人以全部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受托

人因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致使信托资金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二)如委托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委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失。

(三)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劣后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劣后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受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一)通知

1、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至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受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在委托人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2、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1)必备证件:

① 本合同原件。

②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 受益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人或其它组织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办理手续

① 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

② 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③ 提供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

(3)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

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1、送达方式:网站www.gdycxt.com 上公布、手机短信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邮寄方式,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的第1个工作日;

(3)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或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的,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

3、委托人和受益人向受托人的送达均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托人实际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信托生效

本信托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一)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四)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生效时,本合同生效。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修订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该风

险申明书。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即受益人)执壹份、受托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明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 39

(本页为信托合同签章页)

特别提示:投资有风险,本信托不保证盈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受托人、相关机构和服务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

(法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名称(公章):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于广州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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