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现状综述及比较研究

课 程 论 文

课题:外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现状综述及比较研究

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班级: 行政管理

学号: [1**********]2

姓名: 赵丽莎

任课老师: 马蕾

外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现状综述及比较研究

赵丽莎

(南京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摘 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及管理对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美

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美国家和日本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状况进行综述

和比较研究,有利于借鉴其发展经验,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更好的管理和发展。本文从各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理论概述、社会作用、管理体制及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几

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并总结了近年来外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政府;管理;发展

1.外国非政府组织的概述

1.1非政府组织的分类

美国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分为三个类型:一是“思想库”等独立研究机构。一般指独立与政府和企业(甚至是大学)之外,从事公共政策研究的非营利性学术机构。最早出现在二战时期的美国。据统计,二战爆发前,全美仅有20个左右的思想库,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该数字达到了1600个之多。其涵盖范围也从战略、军事、国际关系的研究扩展到了当代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其典型代表为:美国兰德公司、布鲁金斯学会、国际战略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二是基金会。美国基金会中心对“基金会”的定义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有资金(通常来自单一的个人、家庭或公司)并自设董事会管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其创办目的是支持货援助教育、社会、慈善、宗教或其他活动以服务于公共福利,主要途径是通过对其他非营利机构的赞助。三是社会基层组织。该组织种类繁多、涵盖面相当广,一般包括社会服务组织、卫生保健组织、健康研究组织、教育研究组织、社会运动组织、艺术和文化组织、互助性组织等等。美国大概有33万个社会服务组织。他们获得政府、基金会、公司和个人的广泛支持,美国政府的资助占社会服务组织收入60%。

在英国,官方和大众媒体较少使用“非政府组织(NGO)”这个术语,使用最多的是“慈善组织(Charity Organization)”,其次是“志愿和社区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再次是非营利组织。主要区别在于:非营利组织除了包括民间公益性组织以外,还包括各种形式的互益性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而慈善组织则主要强调公益性的一面。非营利组织的涵盖面广,只要“不是家庭,不是企业,也不是政府的一部分,都可以纳入其中”。“志愿和社区组织”一词是近些年,特别是1994年以来官方文件中通用的提法,其范围略小于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是指从事公益活动且在慈善委员会登记的组织,它是英国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慈善组织是慈善组织的核心。

德国的非政府组织简单来说可以社团和财团两大类型。其中社团在德国的非政府组织中数量最多。严格的意义上,依据非政府组织的产生、资金来源和成员结构三项标准有不同的划分。非政府组织依其非政府程度划分为两种:一种是所谓的真正的非政府组织,他们是非政府组织的最初形态。其产生源于公民社会的倡议,没有政府的推动,成员仅是个人。资金来源只有个人捐助和成员会费,不依赖公共资金,一些组织甚至根本拒绝公共资金;另一种是所谓的非政府组织的偏离组织,他们依赖于政府,资金大部分、甚至全部来自于公共资金。

法国根据法律规定,社团基本可分为三个体系:一是注册社团和不注册社团。1901年的法律没有规定社团必须到市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是只有注册的社团,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法人的身份从事活动,购买、持有和管理财产(例如社团的场馆或者银行户头)。二

是正式承认的社团。国家对于接受公款资助的社团,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监督,主管部门要向得到正式承认的社团颁发一份证明,使其可以进行诉讼,也可以派出代表与当局进行交涉。三是国家认可的公益性社团。经过至少三年的考察之后,国家行政法院可以通过法令,确认一些公益性社团。得到确认之后,这些社团可以接受遗赠、捐赠和捐款。由于注册容易和行动较为自由,法国的协会组织层出不穷,现全国约有80——100万个协会,1/3的人口(200万)为协会会员。

意大利的民法典规定了三种非商业私人法人的组织形式,即协会、基金会、委员会,意大利的非政府组织基本上都采用这三种组织形式:(1)协会。得到承认的协会是指作为法人注册的协会。建立这样的协会必须履行特殊形式的义务,形成正式的文件。未得到承认的协会不是法人,因此组织和会员个人都不享有得到承认的协会所享有的财产自主权。(2)委员会。通常由若干人组成,目的是为某项事业筹集基金或其他捐助。没有申请或获得承认的委员会及成员,如同未得到承认的协会一样,不享有财产独立的好处。(3)基金会。基金会的法律地位依其性质而定,可申请中央政府、大区或自治省的承认。基金会基本上是由一个人构成的组织,这个人将一定数额的资金或财产用于实现一个确定的目标,通常是有利于他人或理想的目标。与一般协会不同的是,基金会不是一个会员团体,仅仅是一个管理所拥有的财产用于实现确定目标的组织,没有会员大会,唯创建人的意志是从。

日本的非政府组织有 共同利益法人(又称中间法人)、广义的公益法人和 任意团体三个大类之分,其中的每一大类又可以划分出众多小类。在日本,数量最多、影响最大的是广义的公益法人,它又细分为三种类型:公益法人——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特定公益促进法人——包括社会福利法人、医疗法人、学校法人、宗教法人、职业训练法人以及改造保护法人(对原服刑者实施改造保护)等。我们将其笼统地称作日本的非政府组织。

1.2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领域研究

美国的非政府组织,数量庞大,经济实力雄厚,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妇女与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服务、消除贫困、就业、移民、环保、预防犯罪、社区改造、帮助少数族裔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主要是向社会教育、培训、咨询、扶贫救济等领域。

英国的非政府组织涉及人道援助、动物保护、社团性质、环境保护、历史遗产保护等领域,其中在教育、文化娱乐和社会服务三个领域特别活跃,但在医疗领域比较薄弱。这是由于二战后许多民间的非营利医院转为国有,国家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急剧增长;英国的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和国际救助方面比其他国家更为活跃;最具特色的是非政府科技社团。

德国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在社会服务、医疗、环保、教育、体育、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法国的非政府组织在紧急救援、发展救助、辩护、发展教育、国际团结和某些敏感问题等方面都发挥着作用。依照法国国家统计与经济发展研究院的统计来看,有四类范畴的社团组织占主导地们,它们分别是体育运动、老年人活动、文化活动和休闲娱乐等。

意大利以发展援助领域为主,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致力于社会救助领域。

日本的非政府组织活动领域包括环境保护、反战和平、妇女权益、社会福利、城市改造、社区建设、灾害救助、文化教育等等。其中最主要集中在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保健、社会福利和国际合作领域。其中教育和医疗是日本非政府部门的重要活动领域,两者的运营支出之和占整个非政府部门总费用的2/3。

2.外国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作用

各国非政府组织对社会的贡献都在逐年增长。美国非政府组织资产达2万亿美元,占美国GDP的5%-10%。早在1995年,德国非政府组织的经济规模就达944亿美元,占GDP的3.9%。⑤2007年,德国第三部门新增产值超过890亿欧元,占全德新增产值的4.1%。在第三部门的所有领域的新增产值中,卫生和社会领域的民间组织新增产值所占比例最高,达510亿欧元,占第三部门新增总产值的57.3%,列在第2位的是利益团体、教会组织以及其他联合体,占第三部门新增产值的17.3%,教育领域名列第3位,占第三部门新增总产值的14.5%。⑥2003年,意大利的发展援助额为24亿美元,列世界第七位。但仅占其国内生产总值0.17%。

2.3非政府组织对就业的作用

美国非政府组织的雇员近1200万,占全美组织机构雇员总数的8%,志愿者1亿多名。⑦而德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非政府组织就拥有了144万个全职工作岗位和250万名志愿者,占到全国非农业就业的5%、服务行业就业的12%、公共部门就业的57%,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2007年德国第三部门吸纳了将近230万的就业人口,占全德国强制参与社会保险的就业人员的9.2%。也就是说,德国约每10个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者中,就有1个人在非营利组织工作。在法国,根据Recherches and solidarites所公布的调查研究来看,在拥有雇佣员工的社团组织中,有53%的社团组织拥有的员工数在3人以下,3-6人者占15%,6-10人者占10%,20-50人者占8%,50-100人者占3%,100人以上者占到1%的比重。2010年法国全年在社团领域内共有受雇人员181.5万人,全年整体情况与2009年相比,增长1.8%。大约有16万家社团组织拥有雇佣员工,在私有领域内,大约每10名就业人员中就有1人在社团领域内工作,全国有一半以上的省份,这一比例超过10%。社团组织在法国拥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与社会就业安置的功能。

非政府组织对各国的就业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外国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体制

3.1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注册

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若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宪法中也没有明确载明公民有社结自由,而只有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

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以和平方式集会或者向政府请愿要求伸冤的权利。”公民结社形成各种非政府组织是一种天然权利,政府无权干涉也无权剥夺这种权利。

在英国,可随意成立志愿者组织,只要成员不少于三人,有章程,不需政府出资,其活动就不受政府干涉。但是慈善组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才能成立:第一,其成立仅仅出于慈善的目的;第二,履行其作为慈善组织权限时,接受最高法院监督。成立时还必须到政府进行登记,获批后才能开展活动。慈善委员会就是对全国慈善组织进行登记和监管的部门,它对各慈善组织的作用主要有四点,即登记注册、提供支持、监督管理和对慈善机构不当行为和错误管理展开调查。

在意大利,建立非政府组织非常容易。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结社不必经过批准。宪法只提出了三项限制:①不得追求刑法禁止的目标;②不得秘密结社;③不得以军事手段追求政治目标。

日本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各类非政府组织必须事先正的主管业务领域的政府机构的同意,同时还必须具备3亿日元的资产和不少于3000万日元的年度预算,才可以登记注册。

3.2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

美国对NGO组织管理的主要政府部门有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政府机关的管理人员经常到NGO组织检查,并对NGO组织的有关报告进行审查。其中,有33个州由司法部门负责对NGO组织的财产进行监督管理,他们拥有仲裁权、处罚权和起诉权,以确保NGO组织行为规范。此外,美国政府还委托国家慈善信息局、人类慈善咨询服务组织和宗教财务委员会等机构,制订相应的管理标准,评估NGO组织的运营情况,对NGO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英国的监督主要有三种监督方式。(1)普遍性的行为监管,即对组织可能涉及的各种受到一般监管行为的监管;(2)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的规制。除了被豁免的特定组织,所有年收入在1000英镑以上或者使用土地或建筑等固定资产的志愿组织都要到慈善委员会登记,接受规制;(3)理事团对慈善组织的规制。

法国的从各个领域进行监督。内部自律是协会组织通过制定规章进行自律;外部监督是政府通过法律政令和监督资金流向等手段,对非政府组织实行管理和监督;法律上,1901年《社团法》对非政府组织实施监督;税收上,受财政部监督;审计上,大多数非政府组织属于国家承认的公益性协会,必须接受审计院检查并在网上公布;会计验证上,非政府组织纳入社会统一会计制度;特殊项目上,各有关部委颁发许可证的方式进行监督。

意大利通过税法和税务部门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实施监管和引导。1997年第460号立法令第十一至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非营利社会公益组织所享有的减免税赋的权利。与一般非商业机构相比,非营利社会公益组织享受的待遇更加优惠,但受到的限制也更加严格。对于非营利社会公益组织的负责人行为不当的,法律规定了特殊的惩罚措施,所以非营利社会公益组织既受“特殊”财务制度的约束,也受“一般”财务制度的约束。总之,享受的权利越多,必须承担的义务也就越多,权利与义务是相称的。

日本的非政府组织受到相应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督。主管机构和登记机关双重管理的做法,并以主管机关监管为主。体现了很强的政府主导特征,主要制度包括:年度报告制度,现场检查制度,违法行为处罚制度等,它们每年必须提交一份项目计划,包括预算书、项目报告、财务报告以及类似文件。根据这些材料,监督机构可以对这些组织是否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做出总结评审。《民法典》规定日本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批准组建和监督其运作方面都拥有绝对的决策权。这种体制不仅阻碍了非政府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社会活动而且限制了它们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管理体制加强了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但却阻碍了非政府组织的

自由发展能力,日本目前也开始探索改革之道。

3.3非政府组织的税收政策

美国政府以税收作为管理非政府组织的主要手段,通过某些税收的减免和税收激励的办法,直接或间接地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通过税收激励的办法,鼓励公民个人向非政府组织捐款。美国对非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非政府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向非政府组织捐款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的优惠政策。

1998年11月,英国中央政府和全英慈善与社区中心共同签署了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协议:《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COMPACT)。随后,由地方政府和全英慈善与社区中心签署的地方版COMPACT也相继诞生。英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主要是提供财政资金和税收优惠两大方面。每年政府都会为非营利组织提供大量财政资金支持其发展,有三个途径:面向非营利组织的政府采购和政府委托、政府基金和面向公益活动的财政部专项资金。在税收上,政府对慈善组织实行税收优惠,包括税前优惠和税后返还两种。20世纪80年代末,政府每年给予慈善组织的优惠就达10亿英镑。

在日本,为了公益目的的非政府组织一旦获得授权部门的组建批准,就可以自动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而税务部门并不参与决策。获得授权部门组建批准的非政府组织,还必须获得特殊公益促进组织的资格,其某些类型的所获捐款才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而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公益组织不能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同时,日本法律还规定,非政府组织如果从事营利性活动,必须将其盈利性活动用于公益目的,才可以享受不同等级的优惠税收待遇;如果非政府组织只将其营利性收入的20%用于公益活动,那么它在税收方面将不能享受充足的减税待遇;如果非政府组织因专注于营利性活动而忽视了其公益宗旨,那么该组织将被政府部门勒令加以改正;如果该组织未能按照政府部门的指令采取改进措施,那么其组建批准将被撤销。

日本法律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首先是将向非政府组织的捐赠人区分为法人与个人,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法人的捐赠又被区分为不同的捐赠对象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公司向公共利益法人、中央和地方政府或大藏省指定机构捐赠的款项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个人向上述组织或机构提供捐赠,而且捐款额超过一万日元,也可以减免25%的个人所得税,而除此以外的个人捐赠不享受减税待遇。因此,日本的公司或个人向公共利益法人等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捐赠享受的税前扣除是有条件限制的,尤其对个人捐赠的限制更多,它不利于个人向公益事业捐款。

4.外国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4.1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

美国非政府组织的资金49%来自会费、服务费、投资收入及其他方式换来的收入,约31%

⑨来自政府拨款和政府合同,20%来自个人、基金会和公司捐赠。其中自主经营收入,作为主

要渠道,正成为发展趋势。

英国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服务收费、会费、财团及个人捐赠和政府资助等。其中服务收费约占到总收入的一半,40%来自政府拨款,民间只占10%。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资助;社会募捐:商店募捐箱、电视广告、专职募捐人;经营收益、会费等其他收入。

德国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会费,二是提供有偿服务,三是企业及基金会捐款,四是各级政府拨款。不同的非政府组织来源不同。具有公法性质的主要来自政府资助,约占其收入的64%,而捐助只占5%;私法社团则主要来自于会费、房屋出租及售票所得。公共部门支付是德国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绝对主要来源。这个来源一项就几乎占了德国非营利总收入的2/3,或者64%。相反,私人慈善和会费在总收入中的比例要小的多。私人慈善事业—包括来自私人、企业和基金会等—一共只有3%,另外会费和收费加起来约有1/3多。加入志愿者的话,收入结构就会发生巨大变化。私人慈善从3%增加到36%,因而明显超过了会费和收费(21%),但仍少于公共部门的支持(43%)。

⑩ 法国的资金基本结构是公共资源的津贴34%,活动进款49%,捐赠5%,会费12%。且其

资金高度集中(在接受调查的164个NGO中,18个协会的资金占总资金的76%)。私人资金为主。其中有两种集资方式:一是面向广大民众,主要通过邮购来募捐;而是面向私人组织,如向协会,基金会,企业募集。第三,政府资金不足,国外公共资金成为主要来源。

日本非政府组织的资金主要来自会费、募捐、政府补助、民间赞助、活动收入等。但不同领域其来源不同。很多非政府组织其收入60%以上来自私人付费,如教育学领域学费占90%;教育以外的如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主要来自于政府和公共部门。自筹资金、扶持资金和政府补贴、托管资金、其他收入、上年度结转资金五部分。据统计,自筹资金占一半以

上,扶持资金和政府补贴占9. 9%。日本政府也不断加大政府开发援助用于NGO 的比例,日本企业界、财经界也对NGO 的活动积极提供资助。

4.2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友好关系

美国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政府与非政府之间替代、补充和对立的三种关系有时是同时存在的,只不过其中的一、两种关系会比其他的两种关系表现的相对突出和明显。美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关系更多强调合作面。在当今美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更多的是补充与合作的关系,进入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后,美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力度加大。美国非政府组织在近几十年来的迅猛发展得到了政府的有力支持。

英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很难将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组织原则来概括两者之间的关系。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而这正朝着合作伙伴的关系方向发展。首先英国政府承认了非政府组织在国家社会建设中起到的重要的作用。并承诺尊重其独立性;在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时与非政府组织协商;保证其公平性和建设性,政府方面,内部负责对非政府组织的指导、推进、支持、协调和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修改。非政府组织方面"全国志愿组织委员会"代表非政府组织与政府进行联系。非政府组织可以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缺失,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英国的非政府组织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政府和企业所发挥不了的作用。

德国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实行辅助性原则,其具体要求就是,“公民个人的生活需要自我负责,尽自己所能努力实现自我发展;同时鼓励社会团体积极组织起来,团结互助共同为促进社会福祉服务;个人自我负责与团体协作优先于国家在给付行政方面所负的责任,各州的工作优先于联邦的工作。

法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关系一向既生疏而有有局限性、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原因:

1.政府的发展援助着眼于地缘政治和国家利益,两者出发的不同。2.法国政府与前殖民地国家保持着密切联系,无需通过非政府组织这一中介。不过法国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也存在一些联系。

在意大利与一般非商业机构相比,非营利社会公益组织享受的待遇更加优惠,但受到的限制也更加严格。对于非营利社会公益组织的负责人行为不当的,法律规定了特殊的惩罚措施,所以非营利社会公益组织既受“特殊”财务制度的约束,也受“一般”财务制度的约束。总之,享受的权利越多,必须承担的义务也就越多,权利与义务是相称的。

日本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做出了以下贡献:1、外务省与NGO 建立了对话机制:,1996 年外务省设置了“NGO 外务省定期协议会”, 2002 年外务省设立了ODA 政策协议会、合作推进委员会两个小委员会;2、外务省建立了直接对NGO 进行支援的机制:政府出资支持NGO 开展国际合作活动;3、日本政府的一些国际援助通过NGO 来实施如“草根无偿资金援助制度”,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教育和医疗机构开展的一些规模比较小的项目,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 万日元,由日本驻海外大使馆、领事馆管辖。 5.国外非政府的发展趋势

5.1明确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

各国政府通常通过分布相关的法律界定非政府组织的行为方式和活动范围,明确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非政府组织的登记制度。各国法律都有关于非政府组织登记的规定,对非政府组织的注册程序、条件等有明确的要求。一般都要求非政府组织在申请登记时表明自己的性质和活动目的,说本组织的宗旨、使命、价值和指导思想,确定本组织活动范围等,以此作为非政府组织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的依据。而各国的大量未登记的非政府组织的利益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二,明确非政府组织收益的使用方向。各国法律都严格规定非政府组织不能拥有对其收益的分配权,不得将其任何收入分配

给成员个人,以保证非政府组织的正常运作。三,限定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领域。各国法律都规定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活动不得以商业或经营活动为主。但事实上,许多国家也是允许非政府组织从事具有商业目的活动的,只是规定这种活动要有其组织章程中明确许可或与其宗旨有某种程度的必要联系,并且从事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必须用于开展与其宗旨相一致的活动。这些国家的政府这要做的目的是为非政府组织增加收入拓展空间,以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同时,各国法律还严格规定非政府不得参与政治活动。以限制非政府组织在政治上产生负面影响。四,规定非政府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虽然各国政府都作了关于非政府组织管理机制的法律规定,但是,政府一般都不干预非政府组织的内部事务。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内部管理规定制定得都比较宽松,留给非政府组织内部管理有很大的自由度,以利于其建立符合各自目的和风格的内部管理结构。

从形式上看,明确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似乎是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范围与内容等方面给予限制,但实际上是对非政府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有力保护。因此,为非政府组织发展创立宽松的法律环境既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又成为各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5.2实现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共赢

国外的经验表明,非政府组织要获得发展的机会,必须与政府建构良好的关系、必须密切与政府的合作,这既是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其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外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互动的经验表明,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态度直接影响到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如,美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就与政府的支持与重视密切相关。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是美国历史的主流。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每一任总统都鼓励志愿组织和志愿行动。美国政府还对非政府组织给予免税、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美国非政府组织收入的31%来自于政府。非政府组织所承担的对儿童的保护性服务、针对日益丧失生活能力者的社区服务项目,以及其他诸如就业培训、保护受虐待妇女和受歧视儿童等服务项目,都是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或者在与政府的合作下进行的。这极大的促进了美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5.3鼓励和倡导对非政府组织的慈善捐助

尽管各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发展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支持或扶持,也允许非政府组织从事一定规模或程度的可以收取费用的盈利性活动,但是远远不能满足非政府组织发展在资金方面的需求。各国政府都积极鼓励并大力倡导社会各界对非政府组织的慈善捐助,以保证非政府组织有较为充足的资金,使其可以独立自主、正当合理的开展各项活动,很好地履行其职能。资料显示:2003年美国人向基金会和慈善机构2410亿美元。其中83%属个人捐款(包括遗产),约11%来自基金会,约6%来自公司。11权威性的调查统计表明,2007年全美公益慈善性捐赠总额高达3063.9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会的2.2%,创出历史新高。12

5.4不断提高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公信度

从世界市场经济国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看,由于非政府组织发展不存在市场的竞争机制、也不存在个人的利益,因此,客观上非政府组织容易出现效率低下的情况,少数非政府组织还存在着财务状况混乱的现象,极个别非政府组织甚至还存在较为严重的贪污腐败行为。如媒体所披露的前些年美国一些非政府组织经理人员私自加薪,法国血液管理的失当,意大利的非营利组织与政党之间过分的亲密关系,等这些都曾引起社会的极大反响,并引发了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抱怨与怀疑,增加了公众对非政府部门的不信任感,而且制约了它们获得政府支持与社会慈善捐赠的力度,限制了它们的进一步发展。

5.5非政府组织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合作也越来越多,各国的民间往来日益频繁。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国的非政府组织逐渐走向国际舞台参与国际问题的解决,特别是致力于解决全世界共同面临的环境、贫困、气候、核安全以及食品安全等问题,因此各

国的非政府组织呈现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如,日本的非政府组织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人才培养计划,应对海外发生的自然灾害与地区冲突等紧急事态的紧急援助等。有资料显示,截止到2007年9月底,日本共有25个非政府组织参加了国际紧急救援,已向21个国家的难民、灾民提供直接援助。

参考文献:

②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课题组:外国非政府组织概况[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0 王名,李勇,黄浩明.德国非营利组织[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③ Cecile Bazin et Jacques Malet ,La France associative en

mouvement ,novembre2010,http://www.associations.gouv.fr/IMG/pdf/France-associative-2010.pdf.)

④ 李晴.海外经验:日本非营利组织考察报告[OL].http://www.21gwy.co,m,2008-07-02 ⑤ 李勇.德国非营利组织管理工作考察报告[OL].http://www.interhoo.com,2008-12-30. ⑥ 黄晓勇,中国民间组织报告,2011-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3月

⑦ Michael O’Nell”Nonprofit Nation:A New Look at Third America ,”Jossey-Bass,2002

⑧ [日本]雨宫调子.日本非营利组织的免税制度[]]OL.http://www.chinapo.gov.cn,2005-08-14 ⑨ 李红艳.非政府组织管理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1

⑩ https://www.associatheque.fr/fr/fichiers/lpa/LPA-nov2007.pdf 11 Barnett F.Baron.美国非营利部门的共同治理[M].http://mjj.mca.gov.cn.2007-12-04 12 Answering the Call To Service by USA Freedom Corps,September 2008,The White House,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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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外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现状综述及比较研究

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班级: 行政管理

学号: [1**********]2

姓名: 赵丽莎

任课老师: 马蕾

外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现状综述及比较研究

赵丽莎

(南京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摘 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及管理对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美

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美国家和日本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状况进行综述

和比较研究,有利于借鉴其发展经验,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更好的管理和发展。本文从各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理论概述、社会作用、管理体制及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几

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并总结了近年来外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政府;管理;发展

1.外国非政府组织的概述

1.1非政府组织的分类

美国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分为三个类型:一是“思想库”等独立研究机构。一般指独立与政府和企业(甚至是大学)之外,从事公共政策研究的非营利性学术机构。最早出现在二战时期的美国。据统计,二战爆发前,全美仅有20个左右的思想库,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该数字达到了1600个之多。其涵盖范围也从战略、军事、国际关系的研究扩展到了当代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其典型代表为:美国兰德公司、布鲁金斯学会、国际战略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二是基金会。美国基金会中心对“基金会”的定义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有资金(通常来自单一的个人、家庭或公司)并自设董事会管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其创办目的是支持货援助教育、社会、慈善、宗教或其他活动以服务于公共福利,主要途径是通过对其他非营利机构的赞助。三是社会基层组织。该组织种类繁多、涵盖面相当广,一般包括社会服务组织、卫生保健组织、健康研究组织、教育研究组织、社会运动组织、艺术和文化组织、互助性组织等等。美国大概有33万个社会服务组织。他们获得政府、基金会、公司和个人的广泛支持,美国政府的资助占社会服务组织收入60%。

在英国,官方和大众媒体较少使用“非政府组织(NGO)”这个术语,使用最多的是“慈善组织(Charity Organization)”,其次是“志愿和社区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再次是非营利组织。主要区别在于:非营利组织除了包括民间公益性组织以外,还包括各种形式的互益性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而慈善组织则主要强调公益性的一面。非营利组织的涵盖面广,只要“不是家庭,不是企业,也不是政府的一部分,都可以纳入其中”。“志愿和社区组织”一词是近些年,特别是1994年以来官方文件中通用的提法,其范围略小于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是指从事公益活动且在慈善委员会登记的组织,它是英国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慈善组织是慈善组织的核心。

德国的非政府组织简单来说可以社团和财团两大类型。其中社团在德国的非政府组织中数量最多。严格的意义上,依据非政府组织的产生、资金来源和成员结构三项标准有不同的划分。非政府组织依其非政府程度划分为两种:一种是所谓的真正的非政府组织,他们是非政府组织的最初形态。其产生源于公民社会的倡议,没有政府的推动,成员仅是个人。资金来源只有个人捐助和成员会费,不依赖公共资金,一些组织甚至根本拒绝公共资金;另一种是所谓的非政府组织的偏离组织,他们依赖于政府,资金大部分、甚至全部来自于公共资金。

法国根据法律规定,社团基本可分为三个体系:一是注册社团和不注册社团。1901年的法律没有规定社团必须到市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是只有注册的社团,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法人的身份从事活动,购买、持有和管理财产(例如社团的场馆或者银行户头)。二

是正式承认的社团。国家对于接受公款资助的社团,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监督,主管部门要向得到正式承认的社团颁发一份证明,使其可以进行诉讼,也可以派出代表与当局进行交涉。三是国家认可的公益性社团。经过至少三年的考察之后,国家行政法院可以通过法令,确认一些公益性社团。得到确认之后,这些社团可以接受遗赠、捐赠和捐款。由于注册容易和行动较为自由,法国的协会组织层出不穷,现全国约有80——100万个协会,1/3的人口(200万)为协会会员。

意大利的民法典规定了三种非商业私人法人的组织形式,即协会、基金会、委员会,意大利的非政府组织基本上都采用这三种组织形式:(1)协会。得到承认的协会是指作为法人注册的协会。建立这样的协会必须履行特殊形式的义务,形成正式的文件。未得到承认的协会不是法人,因此组织和会员个人都不享有得到承认的协会所享有的财产自主权。(2)委员会。通常由若干人组成,目的是为某项事业筹集基金或其他捐助。没有申请或获得承认的委员会及成员,如同未得到承认的协会一样,不享有财产独立的好处。(3)基金会。基金会的法律地位依其性质而定,可申请中央政府、大区或自治省的承认。基金会基本上是由一个人构成的组织,这个人将一定数额的资金或财产用于实现一个确定的目标,通常是有利于他人或理想的目标。与一般协会不同的是,基金会不是一个会员团体,仅仅是一个管理所拥有的财产用于实现确定目标的组织,没有会员大会,唯创建人的意志是从。

日本的非政府组织有 共同利益法人(又称中间法人)、广义的公益法人和 任意团体三个大类之分,其中的每一大类又可以划分出众多小类。在日本,数量最多、影响最大的是广义的公益法人,它又细分为三种类型:公益法人——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特定公益促进法人——包括社会福利法人、医疗法人、学校法人、宗教法人、职业训练法人以及改造保护法人(对原服刑者实施改造保护)等。我们将其笼统地称作日本的非政府组织。

1.2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领域研究

美国的非政府组织,数量庞大,经济实力雄厚,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妇女与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服务、消除贫困、就业、移民、环保、预防犯罪、社区改造、帮助少数族裔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主要是向社会教育、培训、咨询、扶贫救济等领域。

英国的非政府组织涉及人道援助、动物保护、社团性质、环境保护、历史遗产保护等领域,其中在教育、文化娱乐和社会服务三个领域特别活跃,但在医疗领域比较薄弱。这是由于二战后许多民间的非营利医院转为国有,国家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急剧增长;英国的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和国际救助方面比其他国家更为活跃;最具特色的是非政府科技社团。

德国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在社会服务、医疗、环保、教育、体育、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法国的非政府组织在紧急救援、发展救助、辩护、发展教育、国际团结和某些敏感问题等方面都发挥着作用。依照法国国家统计与经济发展研究院的统计来看,有四类范畴的社团组织占主导地们,它们分别是体育运动、老年人活动、文化活动和休闲娱乐等。

意大利以发展援助领域为主,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致力于社会救助领域。

日本的非政府组织活动领域包括环境保护、反战和平、妇女权益、社会福利、城市改造、社区建设、灾害救助、文化教育等等。其中最主要集中在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保健、社会福利和国际合作领域。其中教育和医疗是日本非政府部门的重要活动领域,两者的运营支出之和占整个非政府部门总费用的2/3。

2.外国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作用

各国非政府组织对社会的贡献都在逐年增长。美国非政府组织资产达2万亿美元,占美国GDP的5%-10%。早在1995年,德国非政府组织的经济规模就达944亿美元,占GDP的3.9%。⑤2007年,德国第三部门新增产值超过890亿欧元,占全德新增产值的4.1%。在第三部门的所有领域的新增产值中,卫生和社会领域的民间组织新增产值所占比例最高,达510亿欧元,占第三部门新增总产值的57.3%,列在第2位的是利益团体、教会组织以及其他联合体,占第三部门新增产值的17.3%,教育领域名列第3位,占第三部门新增总产值的14.5%。⑥2003年,意大利的发展援助额为24亿美元,列世界第七位。但仅占其国内生产总值0.17%。

2.3非政府组织对就业的作用

美国非政府组织的雇员近1200万,占全美组织机构雇员总数的8%,志愿者1亿多名。⑦而德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非政府组织就拥有了144万个全职工作岗位和250万名志愿者,占到全国非农业就业的5%、服务行业就业的12%、公共部门就业的57%,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2007年德国第三部门吸纳了将近230万的就业人口,占全德国强制参与社会保险的就业人员的9.2%。也就是说,德国约每10个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者中,就有1个人在非营利组织工作。在法国,根据Recherches and solidarites所公布的调查研究来看,在拥有雇佣员工的社团组织中,有53%的社团组织拥有的员工数在3人以下,3-6人者占15%,6-10人者占10%,20-50人者占8%,50-100人者占3%,100人以上者占到1%的比重。2010年法国全年在社团领域内共有受雇人员181.5万人,全年整体情况与2009年相比,增长1.8%。大约有16万家社团组织拥有雇佣员工,在私有领域内,大约每10名就业人员中就有1人在社团领域内工作,全国有一半以上的省份,这一比例超过10%。社团组织在法国拥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与社会就业安置的功能。

非政府组织对各国的就业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外国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体制

3.1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注册

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若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宪法中也没有明确载明公民有社结自由,而只有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

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以和平方式集会或者向政府请愿要求伸冤的权利。”公民结社形成各种非政府组织是一种天然权利,政府无权干涉也无权剥夺这种权利。

在英国,可随意成立志愿者组织,只要成员不少于三人,有章程,不需政府出资,其活动就不受政府干涉。但是慈善组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才能成立:第一,其成立仅仅出于慈善的目的;第二,履行其作为慈善组织权限时,接受最高法院监督。成立时还必须到政府进行登记,获批后才能开展活动。慈善委员会就是对全国慈善组织进行登记和监管的部门,它对各慈善组织的作用主要有四点,即登记注册、提供支持、监督管理和对慈善机构不当行为和错误管理展开调查。

在意大利,建立非政府组织非常容易。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结社不必经过批准。宪法只提出了三项限制:①不得追求刑法禁止的目标;②不得秘密结社;③不得以军事手段追求政治目标。

日本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各类非政府组织必须事先正的主管业务领域的政府机构的同意,同时还必须具备3亿日元的资产和不少于3000万日元的年度预算,才可以登记注册。

3.2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

美国对NGO组织管理的主要政府部门有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政府机关的管理人员经常到NGO组织检查,并对NGO组织的有关报告进行审查。其中,有33个州由司法部门负责对NGO组织的财产进行监督管理,他们拥有仲裁权、处罚权和起诉权,以确保NGO组织行为规范。此外,美国政府还委托国家慈善信息局、人类慈善咨询服务组织和宗教财务委员会等机构,制订相应的管理标准,评估NGO组织的运营情况,对NGO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英国的监督主要有三种监督方式。(1)普遍性的行为监管,即对组织可能涉及的各种受到一般监管行为的监管;(2)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的规制。除了被豁免的特定组织,所有年收入在1000英镑以上或者使用土地或建筑等固定资产的志愿组织都要到慈善委员会登记,接受规制;(3)理事团对慈善组织的规制。

法国的从各个领域进行监督。内部自律是协会组织通过制定规章进行自律;外部监督是政府通过法律政令和监督资金流向等手段,对非政府组织实行管理和监督;法律上,1901年《社团法》对非政府组织实施监督;税收上,受财政部监督;审计上,大多数非政府组织属于国家承认的公益性协会,必须接受审计院检查并在网上公布;会计验证上,非政府组织纳入社会统一会计制度;特殊项目上,各有关部委颁发许可证的方式进行监督。

意大利通过税法和税务部门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实施监管和引导。1997年第460号立法令第十一至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非营利社会公益组织所享有的减免税赋的权利。与一般非商业机构相比,非营利社会公益组织享受的待遇更加优惠,但受到的限制也更加严格。对于非营利社会公益组织的负责人行为不当的,法律规定了特殊的惩罚措施,所以非营利社会公益组织既受“特殊”财务制度的约束,也受“一般”财务制度的约束。总之,享受的权利越多,必须承担的义务也就越多,权利与义务是相称的。

日本的非政府组织受到相应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督。主管机构和登记机关双重管理的做法,并以主管机关监管为主。体现了很强的政府主导特征,主要制度包括:年度报告制度,现场检查制度,违法行为处罚制度等,它们每年必须提交一份项目计划,包括预算书、项目报告、财务报告以及类似文件。根据这些材料,监督机构可以对这些组织是否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做出总结评审。《民法典》规定日本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批准组建和监督其运作方面都拥有绝对的决策权。这种体制不仅阻碍了非政府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社会活动而且限制了它们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管理体制加强了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但却阻碍了非政府组织的

自由发展能力,日本目前也开始探索改革之道。

3.3非政府组织的税收政策

美国政府以税收作为管理非政府组织的主要手段,通过某些税收的减免和税收激励的办法,直接或间接地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通过税收激励的办法,鼓励公民个人向非政府组织捐款。美国对非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非政府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向非政府组织捐款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的优惠政策。

1998年11月,英国中央政府和全英慈善与社区中心共同签署了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协议:《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COMPACT)。随后,由地方政府和全英慈善与社区中心签署的地方版COMPACT也相继诞生。英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主要是提供财政资金和税收优惠两大方面。每年政府都会为非营利组织提供大量财政资金支持其发展,有三个途径:面向非营利组织的政府采购和政府委托、政府基金和面向公益活动的财政部专项资金。在税收上,政府对慈善组织实行税收优惠,包括税前优惠和税后返还两种。20世纪80年代末,政府每年给予慈善组织的优惠就达10亿英镑。

在日本,为了公益目的的非政府组织一旦获得授权部门的组建批准,就可以自动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而税务部门并不参与决策。获得授权部门组建批准的非政府组织,还必须获得特殊公益促进组织的资格,其某些类型的所获捐款才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而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公益组织不能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同时,日本法律还规定,非政府组织如果从事营利性活动,必须将其盈利性活动用于公益目的,才可以享受不同等级的优惠税收待遇;如果非政府组织只将其营利性收入的20%用于公益活动,那么它在税收方面将不能享受充足的减税待遇;如果非政府组织因专注于营利性活动而忽视了其公益宗旨,那么该组织将被政府部门勒令加以改正;如果该组织未能按照政府部门的指令采取改进措施,那么其组建批准将被撤销。

日本法律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首先是将向非政府组织的捐赠人区分为法人与个人,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法人的捐赠又被区分为不同的捐赠对象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公司向公共利益法人、中央和地方政府或大藏省指定机构捐赠的款项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个人向上述组织或机构提供捐赠,而且捐款额超过一万日元,也可以减免25%的个人所得税,而除此以外的个人捐赠不享受减税待遇。因此,日本的公司或个人向公共利益法人等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捐赠享受的税前扣除是有条件限制的,尤其对个人捐赠的限制更多,它不利于个人向公益事业捐款。

4.外国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4.1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

美国非政府组织的资金49%来自会费、服务费、投资收入及其他方式换来的收入,约31%

⑨来自政府拨款和政府合同,20%来自个人、基金会和公司捐赠。其中自主经营收入,作为主

要渠道,正成为发展趋势。

英国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服务收费、会费、财团及个人捐赠和政府资助等。其中服务收费约占到总收入的一半,40%来自政府拨款,民间只占10%。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资助;社会募捐:商店募捐箱、电视广告、专职募捐人;经营收益、会费等其他收入。

德国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会费,二是提供有偿服务,三是企业及基金会捐款,四是各级政府拨款。不同的非政府组织来源不同。具有公法性质的主要来自政府资助,约占其收入的64%,而捐助只占5%;私法社团则主要来自于会费、房屋出租及售票所得。公共部门支付是德国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绝对主要来源。这个来源一项就几乎占了德国非营利总收入的2/3,或者64%。相反,私人慈善和会费在总收入中的比例要小的多。私人慈善事业—包括来自私人、企业和基金会等—一共只有3%,另外会费和收费加起来约有1/3多。加入志愿者的话,收入结构就会发生巨大变化。私人慈善从3%增加到36%,因而明显超过了会费和收费(21%),但仍少于公共部门的支持(43%)。

⑩ 法国的资金基本结构是公共资源的津贴34%,活动进款49%,捐赠5%,会费12%。且其

资金高度集中(在接受调查的164个NGO中,18个协会的资金占总资金的76%)。私人资金为主。其中有两种集资方式:一是面向广大民众,主要通过邮购来募捐;而是面向私人组织,如向协会,基金会,企业募集。第三,政府资金不足,国外公共资金成为主要来源。

日本非政府组织的资金主要来自会费、募捐、政府补助、民间赞助、活动收入等。但不同领域其来源不同。很多非政府组织其收入60%以上来自私人付费,如教育学领域学费占90%;教育以外的如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主要来自于政府和公共部门。自筹资金、扶持资金和政府补贴、托管资金、其他收入、上年度结转资金五部分。据统计,自筹资金占一半以

上,扶持资金和政府补贴占9. 9%。日本政府也不断加大政府开发援助用于NGO 的比例,日本企业界、财经界也对NGO 的活动积极提供资助。

4.2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友好关系

美国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政府与非政府之间替代、补充和对立的三种关系有时是同时存在的,只不过其中的一、两种关系会比其他的两种关系表现的相对突出和明显。美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关系更多强调合作面。在当今美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更多的是补充与合作的关系,进入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后,美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力度加大。美国非政府组织在近几十年来的迅猛发展得到了政府的有力支持。

英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很难将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组织原则来概括两者之间的关系。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而这正朝着合作伙伴的关系方向发展。首先英国政府承认了非政府组织在国家社会建设中起到的重要的作用。并承诺尊重其独立性;在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时与非政府组织协商;保证其公平性和建设性,政府方面,内部负责对非政府组织的指导、推进、支持、协调和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修改。非政府组织方面"全国志愿组织委员会"代表非政府组织与政府进行联系。非政府组织可以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缺失,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英国的非政府组织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政府和企业所发挥不了的作用。

德国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实行辅助性原则,其具体要求就是,“公民个人的生活需要自我负责,尽自己所能努力实现自我发展;同时鼓励社会团体积极组织起来,团结互助共同为促进社会福祉服务;个人自我负责与团体协作优先于国家在给付行政方面所负的责任,各州的工作优先于联邦的工作。

法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关系一向既生疏而有有局限性、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原因:

1.政府的发展援助着眼于地缘政治和国家利益,两者出发的不同。2.法国政府与前殖民地国家保持着密切联系,无需通过非政府组织这一中介。不过法国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也存在一些联系。

在意大利与一般非商业机构相比,非营利社会公益组织享受的待遇更加优惠,但受到的限制也更加严格。对于非营利社会公益组织的负责人行为不当的,法律规定了特殊的惩罚措施,所以非营利社会公益组织既受“特殊”财务制度的约束,也受“一般”财务制度的约束。总之,享受的权利越多,必须承担的义务也就越多,权利与义务是相称的。

日本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做出了以下贡献:1、外务省与NGO 建立了对话机制:,1996 年外务省设置了“NGO 外务省定期协议会”, 2002 年外务省设立了ODA 政策协议会、合作推进委员会两个小委员会;2、外务省建立了直接对NGO 进行支援的机制:政府出资支持NGO 开展国际合作活动;3、日本政府的一些国际援助通过NGO 来实施如“草根无偿资金援助制度”,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教育和医疗机构开展的一些规模比较小的项目,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 万日元,由日本驻海外大使馆、领事馆管辖。 5.国外非政府的发展趋势

5.1明确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

各国政府通常通过分布相关的法律界定非政府组织的行为方式和活动范围,明确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非政府组织的登记制度。各国法律都有关于非政府组织登记的规定,对非政府组织的注册程序、条件等有明确的要求。一般都要求非政府组织在申请登记时表明自己的性质和活动目的,说本组织的宗旨、使命、价值和指导思想,确定本组织活动范围等,以此作为非政府组织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的依据。而各国的大量未登记的非政府组织的利益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二,明确非政府组织收益的使用方向。各国法律都严格规定非政府组织不能拥有对其收益的分配权,不得将其任何收入分配

给成员个人,以保证非政府组织的正常运作。三,限定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领域。各国法律都规定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活动不得以商业或经营活动为主。但事实上,许多国家也是允许非政府组织从事具有商业目的活动的,只是规定这种活动要有其组织章程中明确许可或与其宗旨有某种程度的必要联系,并且从事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必须用于开展与其宗旨相一致的活动。这些国家的政府这要做的目的是为非政府组织增加收入拓展空间,以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同时,各国法律还严格规定非政府不得参与政治活动。以限制非政府组织在政治上产生负面影响。四,规定非政府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虽然各国政府都作了关于非政府组织管理机制的法律规定,但是,政府一般都不干预非政府组织的内部事务。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内部管理规定制定得都比较宽松,留给非政府组织内部管理有很大的自由度,以利于其建立符合各自目的和风格的内部管理结构。

从形式上看,明确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似乎是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范围与内容等方面给予限制,但实际上是对非政府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有力保护。因此,为非政府组织发展创立宽松的法律环境既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又成为各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5.2实现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共赢

国外的经验表明,非政府组织要获得发展的机会,必须与政府建构良好的关系、必须密切与政府的合作,这既是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其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外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互动的经验表明,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态度直接影响到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如,美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就与政府的支持与重视密切相关。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是美国历史的主流。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每一任总统都鼓励志愿组织和志愿行动。美国政府还对非政府组织给予免税、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美国非政府组织收入的31%来自于政府。非政府组织所承担的对儿童的保护性服务、针对日益丧失生活能力者的社区服务项目,以及其他诸如就业培训、保护受虐待妇女和受歧视儿童等服务项目,都是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或者在与政府的合作下进行的。这极大的促进了美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5.3鼓励和倡导对非政府组织的慈善捐助

尽管各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发展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支持或扶持,也允许非政府组织从事一定规模或程度的可以收取费用的盈利性活动,但是远远不能满足非政府组织发展在资金方面的需求。各国政府都积极鼓励并大力倡导社会各界对非政府组织的慈善捐助,以保证非政府组织有较为充足的资金,使其可以独立自主、正当合理的开展各项活动,很好地履行其职能。资料显示:2003年美国人向基金会和慈善机构2410亿美元。其中83%属个人捐款(包括遗产),约11%来自基金会,约6%来自公司。11权威性的调查统计表明,2007年全美公益慈善性捐赠总额高达3063.9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会的2.2%,创出历史新高。12

5.4不断提高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公信度

从世界市场经济国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看,由于非政府组织发展不存在市场的竞争机制、也不存在个人的利益,因此,客观上非政府组织容易出现效率低下的情况,少数非政府组织还存在着财务状况混乱的现象,极个别非政府组织甚至还存在较为严重的贪污腐败行为。如媒体所披露的前些年美国一些非政府组织经理人员私自加薪,法国血液管理的失当,意大利的非营利组织与政党之间过分的亲密关系,等这些都曾引起社会的极大反响,并引发了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抱怨与怀疑,增加了公众对非政府部门的不信任感,而且制约了它们获得政府支持与社会慈善捐赠的力度,限制了它们的进一步发展。

5.5非政府组织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合作也越来越多,各国的民间往来日益频繁。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国的非政府组织逐渐走向国际舞台参与国际问题的解决,特别是致力于解决全世界共同面临的环境、贫困、气候、核安全以及食品安全等问题,因此各

国的非政府组织呈现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如,日本的非政府组织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人才培养计划,应对海外发生的自然灾害与地区冲突等紧急事态的紧急援助等。有资料显示,截止到2007年9月底,日本共有25个非政府组织参加了国际紧急救援,已向21个国家的难民、灾民提供直接援助。

参考文献:

②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课题组:外国非政府组织概况[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0 王名,李勇,黄浩明.德国非营利组织[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③ Cecile Bazin et Jacques Malet ,La France associative en

mouvement ,novembre2010,http://www.associations.gouv.fr/IMG/pdf/France-associative-2010.pdf.)

④ 李晴.海外经验:日本非营利组织考察报告[OL].http://www.21gwy.co,m,2008-07-02 ⑤ 李勇.德国非营利组织管理工作考察报告[OL].http://www.interhoo.com,2008-12-30. ⑥ 黄晓勇,中国民间组织报告,2011-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3月

⑦ Michael O’Nell”Nonprofit Nation:A New Look at Third America ,”Jossey-Bass,2002

⑧ [日本]雨宫调子.日本非营利组织的免税制度[]]OL.http://www.chinapo.gov.cn,2005-08-14 ⑨ 李红艳.非政府组织管理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1

⑩ https://www.associatheque.fr/fr/fichiers/lpa/LPA-nov2007.pdf 11 Barnett F.Baron.美国非营利部门的共同治理[M].http://mjj.mca.gov.cn.2007-12-04 12 Answering the Call To Service by USA Freedom Corps,September 2008,The White House,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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