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2012-10-01 13:52:26)

转载▼

分类: 交通事故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害人因人格损害而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但是在《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只是在第十条中做了指导性和概括性的阐述, 并没有详细的计算标准, 在审批实践产生一定的困扰。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因地制宜的制定了当地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意见,为科学、合理、合法的作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提供了依据。目前已有以下省市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安徽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 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

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 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 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福建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5、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 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四、江苏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五、北京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5、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

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

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 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26、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 致害人的过错程度、 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 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 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27、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 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四川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三、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l、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 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 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 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4、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 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 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6、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 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7、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 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8、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 私的, 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 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七、陕西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八、重庆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下列案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 案件;

(2)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 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1)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

(2)权利人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

(3)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4)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

(5)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 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 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

九、广东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9.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10. 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 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十、云南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

14、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十一、河南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 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 称为残疾抚慰金,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2012-10-01 13:52:26)

转载▼

分类: 交通事故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害人因人格损害而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但是在《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只是在第十条中做了指导性和概括性的阐述, 并没有详细的计算标准, 在审批实践产生一定的困扰。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因地制宜的制定了当地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意见,为科学、合理、合法的作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提供了依据。目前已有以下省市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安徽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 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

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 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 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福建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5、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 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四、江苏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五、北京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5、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

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

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 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26、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 致害人的过错程度、 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 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 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27、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 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四川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三、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l、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 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 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 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4、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 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 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6、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 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7、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 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8、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 私的, 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 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七、陕西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八、重庆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下列案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 案件;

(2)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 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1)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

(2)权利人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

(3)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4)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

(5)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 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 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

九、广东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9.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10. 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 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十、云南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

14、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十一、河南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 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 称为残疾抚慰金,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相关文章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 十七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条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 ...查看


  • 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十大区别
  • 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十大区别 发表时间:2011年09月29日 关键词: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 陈剑峰 摘要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见或听说各类人身损害,比如各类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故意伤害等各类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劳务关系中 ...查看


  • 交通事故中精神赔偿是指什么,有哪些标准
  •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交通事故中精神赔偿是指什么,有哪 些标准 交通事故中出现人员伤亡是在所难免的,但是我们应当明白这些伤亡不仅带来了财产损失,对受害者家属精神也是 ...查看


  • 小腿粉碎性骨折的赔偿分析与计算
  • 广西   贺州   董全吉(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 小腿粉碎性骨折的伤残,如果是在工伤中受伤,可以鉴定为九级伤残: 如果是在交通中受到了事故损伤,可以鉴定为 Ⅹ级伤残(4.9.9肢体损伤致: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4.10  Ⅹ级 ...查看


  • 吉林长春交通肇事赔偿流程
  • 首先应该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对本次事故的责任作出判定.事故根据过错,可以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无责任等几种.如果你朋友母亲方有责任,则要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如果对方全责,则全部损失由对方承担. 据你所述,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 ...查看


  • 签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需注意的问题
  • 签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需注意的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交通事故赔偿事项,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一致,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故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一定 ...查看


  • 论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 2010年12月1日,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和以往相比,其最大亮点是将精神赔偿首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此项制度的确立与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有重大关联,当受害人或家属向有关机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时,却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 ...查看


  • 论侵权责任法赔偿损失责任方式之适用
  • 论侵权责任法赔偿损失责任方式之适用 摘要: 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在实践中应用,首先要确定赔偿权利人:其次要分析赔偿请求的理由:然后在明确了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之后应理清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最后确定赔偿数额.这之中需要明确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 ...查看


  • [案例分析]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例
  • 一.案情: 2012年4月,被告C公司承建被告D公司某煤矿的第五.六七标段的矿建工程,并成立被告C公司某煤矿项目部.被告C公司承建该矿建工程后,将喷浆工程承包给被告B(个人)施工.原告A系西安理工学校数字技术学院学生,实习期间经亲戚介绍在被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