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2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1、运输线路长,环节重重;2、可变因素多,情况复杂;3、组织运输要求严,时间性强;4、运输风险大,保险“护航”。

二、班轮运输的特点:1、有“四个固定”,即航线固定、港口(包括起运港、目的港和沿途停靠的装卸港)固定、船期(包括船舶到达和驶离各港口的日期)固定,运价固定。2、在规定的停靠港口,不论货物数量多少,都可以接受装运。3、根据航线、货源的特点,班轮上配备有特殊的设备,以适应冷藏货、贵重物品、散装植物油和重件货等贸易货物的运输需要。

三、航次租船(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区别:1、航次租船是指承租人按航程租赁船舶以装运约定的货物,并向船舶出租人支付运费的租船方式。在程租的条件下,船舶出租人将船舶按时开到承租人指定的装货港,由承租人负责装上一定数量的货物后,再开到承租人指定的卸货港,由承租人负责卸下货物,完成整个航程的运输任务;除了货物的装卸费用、船舶滞期费通常由承租人负担以外,其他的经营管理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开支,诸如航员工资、港口使用费、船用燃料物料等,均由船舶出租人负责;承租人按租船合同的规定及时提供货物和支付运费。采用程租船方式,其船舶的调度支配权在船舶出租人手中,所以只适用于货类单一、装卸港较少的大宗货物运输。由于租船的市场上,以大宗货物居多,程租船方式因而用得很普遍。2、定期租船是指承租人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在租赁期内按租船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航行区域自行调度及安排船舶的运营,病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船方式。租期可长可短。在租期条件下,船舶出租人需保证船舶适航和船级,配备船员承担船舶的驾驶任务,负责对船舶的维护、修理;租期内,承租人取得船舶的使用权,可以将租船作为班轮或程租船使用,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根据自己的需要安排运营和调度、安排停靠港;船舶在租期内航行

所需的燃料、用水、港口费用、捐税、货舱检验费、货物装卸费、船员加班费和奖金,以及船舶额外的保险费等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而船舶出租人则负担船员的工资给养、船用物品、船舶正常的保险费、定期清洗船底与船舱的费用。期租船的租金按月(每30天或日历月)以每一载重吨为计算单位。租金一经双方议定,在租赁期内,不管租船市场租价涨落情况如何,皆固定不变。

四、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区别: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1、在灭失的性质上不同。实际全损强调的是货物遭受承保的风险后,确实已经完全毁损、灭失,或失去原有的性质和用途,并且不能再恢复原样或收回,所以是一种实质性的物质上的灭失。推定全损所涉及的灭失显然不是实质性的,因为货物虽已经受损,但未完全灭失,可以修复,或可以获救,或可以收回,不过因此而需要支出的费用将超过货物修复或获救或收回后的价值,可见推定全损是一种推定性的经济上的灭失。2、在全损索赔手续上不同。实际全损发生后,被保险人即可按一般的海上保险索赔程序,要求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在推定全损成立的前提下,被被保险人既可以按部分损失索赔,也可以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因此,推定全损就实质而言,只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达成协议后解决保险赔款问题的办法。

五、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我们可以通过“三看”加以区别。1、一看损失的起因,即损失是意外造成的还是认为造成的。单独海损是船舶或货物因遭遇承保风险而直接早晨的意外损失,共同海损则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2、二看损失的构成,即损失是仅有标的物本身损失还是既有标的物本身损失又有费用损失。单独海损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既包括船或货的牺牲也包括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所额外支出的费用。3、三看损失的承担,即损失是由一方承担还是各方分摊。单独海损是由船方或货方单独承担,共

同海损,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则应由受益的船方、货方和运费方三方分摊。

六、平安险(FPA)前3条款: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承保的自然灾害共5种。)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指“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承保的意外事故共7种。)3、在意外事故发生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指“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七、保险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3、近因原则。

八、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该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九、保险利益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贸易术语具有规定买卖双方对运输途中的货物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作用。

传统的:FOB、CFR、CIF,风险点: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在风险点之后,保险利益由卖方移交到买方。)

近代的:FCA、CIP、CPI,风险点:货物交给承运人。

注:仓至仓途中(在陆运过程中)保险人部承担赔偿,需购买陆运险。战争期间,需购买特别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1、运输线路长,环节重重;2、可变因素多,情况复杂;3、组织运输要求严,时间性强;4、运输风险大,保险“护航”。

二、班轮运输的特点:1、有“四个固定”,即航线固定、港口(包括起运港、目的港和沿途停靠的装卸港)固定、船期(包括船舶到达和驶离各港口的日期)固定,运价固定。2、在规定的停靠港口,不论货物数量多少,都可以接受装运。3、根据航线、货源的特点,班轮上配备有特殊的设备,以适应冷藏货、贵重物品、散装植物油和重件货等贸易货物的运输需要。

三、航次租船(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区别:1、航次租船是指承租人按航程租赁船舶以装运约定的货物,并向船舶出租人支付运费的租船方式。在程租的条件下,船舶出租人将船舶按时开到承租人指定的装货港,由承租人负责装上一定数量的货物后,再开到承租人指定的卸货港,由承租人负责卸下货物,完成整个航程的运输任务;除了货物的装卸费用、船舶滞期费通常由承租人负担以外,其他的经营管理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开支,诸如航员工资、港口使用费、船用燃料物料等,均由船舶出租人负责;承租人按租船合同的规定及时提供货物和支付运费。采用程租船方式,其船舶的调度支配权在船舶出租人手中,所以只适用于货类单一、装卸港较少的大宗货物运输。由于租船的市场上,以大宗货物居多,程租船方式因而用得很普遍。2、定期租船是指承租人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在租赁期内按租船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航行区域自行调度及安排船舶的运营,病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船方式。租期可长可短。在租期条件下,船舶出租人需保证船舶适航和船级,配备船员承担船舶的驾驶任务,负责对船舶的维护、修理;租期内,承租人取得船舶的使用权,可以将租船作为班轮或程租船使用,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根据自己的需要安排运营和调度、安排停靠港;船舶在租期内航行

所需的燃料、用水、港口费用、捐税、货舱检验费、货物装卸费、船员加班费和奖金,以及船舶额外的保险费等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而船舶出租人则负担船员的工资给养、船用物品、船舶正常的保险费、定期清洗船底与船舱的费用。期租船的租金按月(每30天或日历月)以每一载重吨为计算单位。租金一经双方议定,在租赁期内,不管租船市场租价涨落情况如何,皆固定不变。

四、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区别: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1、在灭失的性质上不同。实际全损强调的是货物遭受承保的风险后,确实已经完全毁损、灭失,或失去原有的性质和用途,并且不能再恢复原样或收回,所以是一种实质性的物质上的灭失。推定全损所涉及的灭失显然不是实质性的,因为货物虽已经受损,但未完全灭失,可以修复,或可以获救,或可以收回,不过因此而需要支出的费用将超过货物修复或获救或收回后的价值,可见推定全损是一种推定性的经济上的灭失。2、在全损索赔手续上不同。实际全损发生后,被保险人即可按一般的海上保险索赔程序,要求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在推定全损成立的前提下,被被保险人既可以按部分损失索赔,也可以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因此,推定全损就实质而言,只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达成协议后解决保险赔款问题的办法。

五、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我们可以通过“三看”加以区别。1、一看损失的起因,即损失是意外造成的还是认为造成的。单独海损是船舶或货物因遭遇承保风险而直接早晨的意外损失,共同海损则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2、二看损失的构成,即损失是仅有标的物本身损失还是既有标的物本身损失又有费用损失。单独海损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既包括船或货的牺牲也包括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所额外支出的费用。3、三看损失的承担,即损失是由一方承担还是各方分摊。单独海损是由船方或货方单独承担,共

同海损,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则应由受益的船方、货方和运费方三方分摊。

六、平安险(FPA)前3条款: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承保的自然灾害共5种。)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指“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承保的意外事故共7种。)3、在意外事故发生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指“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七、保险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3、近因原则。

八、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该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九、保险利益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贸易术语具有规定买卖双方对运输途中的货物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作用。

传统的:FOB、CFR、CIF,风险点: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在风险点之后,保险利益由卖方移交到买方。)

近代的:FCA、CIP、CPI,风险点:货物交给承运人。

注:仓至仓途中(在陆运过程中)保险人部承担赔偿,需购买陆运险。战争期间,需购买特别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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