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
求(规范)修订稿的通知
三县四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请认真组织学习落实,全面推进我市“十一五”期间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于近日对原《芜湖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规范)》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此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实施.
附件:芜湖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规范)(2007年7月4日修订)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
芜湖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规范)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于2007年7月4日进行重新修订)
一、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1)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2)在排污申报的基础上,由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测部门和排污单位共同确定排放口或采样口整治方案。
(3)建立健全排放口档案,实行标准化管理。
(4)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立点距排放口、采样口在l米范围内有建筑物的挂平面式,无建筑物的树立式,标志牌上缘应距地面2米。大型固废堆放场按方位设4个标志牌,中型堆放场设2—3个标志牌,小型的设1个标志牌。废气标志牌设在取样口附近。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和含有酚、氰等有毒有害污水或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或有害可溶性剧毒等危险废物的挂警告式,其它挂提示式标志牌。
(5)全市日排废水100吨以上,COD30千克以上或日排氨氮20千克以上、日排废气10万标立方米以上、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以及被列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的其它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源的必须安装污染源流量计、环保黑匣子及污染物在线监测装臵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2、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1)凡厂区作为一个独立单元的排放单位,排放口数量原则上只有一个,最多不超过二个,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二个的,应报经市(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2)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口一律设臵在车间外排口;排放其它污染物的排放口在厂内及厂围墙(界)外不超过1O米处设厂内、厂外两个串连的总排放口(或称一对总排口),监控设施安装在厂内总排放口;排放口标志牌竖立在厂外总排放口,以便于向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排放口一般使用混凝土砌起或用钢板、钢管焊制,内侧表面光滑平整。
(4)排放口必须是规则的形状(如矩形、圆形等),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臵和其它计量装臵,并使其在正常生产时排水深度不低于0.1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测流段直线长度应是其水面宽度6倍以上,至少1.5倍;有压排污管道,应安装阀门取样装臵。
(5)污水排放面在地下,或距地面超过l米,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
(6) 化工行业雨水排放口必须符合环境应急预案的要求。
3、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无泄漏现象。
(2)排气筒应设臵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位臵应设在管道气流平稳段,并优先考虑重点管道,具体做到:
a、采样口设在距弯头、阀门和其它变径管道下游方向大于6倍直径处,上游方向3倍处。
b、采样口直径一般不小于80毫米。当采集有毒或高温气体,且采样点处烟道处于加压状态时,应加设防喷、引风装臵。
c、圆形烟道原则上设相互垂直的两个采样口,矩形烟道根据断面面积划分,一般O.6平方米小块应有一个测点,由测点数确定采样孔数。
拱形烟道分别按以上原则布点。
(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和收集装臵收集处理,并设采样点。
4、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臵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臵专用堆场,并必须有防火、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5、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1)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应进行整治。
(2)噪声排放口设在距厂界1米,高度1.2米以上的噪声敏感处。
(3)整治中可采取减振、吸声、隔声等降噪处理措施,也可通过改变噪声源位臵,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并在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臵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6、建立排放口档案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排放口档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7—94和HJ/9—95分类、著录。
(1)规范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放口标志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必须一致。
编号形式统一如下:
废水WS—ⅩⅩⅩⅩⅩ
废气FQ—ⅩⅩⅩⅩⅩ 噪 声ZS—ⅩⅩⅩⅩⅩ 固体废物GF—ⅩⅩⅩⅩⅩ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编号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确定。
(2)排放口管理档案必须包含《登记证》的内容,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臵、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二、验收办法
1、各排污单位排放口按规范整治后,整治单位应提交整治方案和工程图纸、污水管网图纸、排放口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排放口管理规定和芜湖市排放口调查表(可登陆芜湖环境在线www .wuhuepb.gov.cn下载表格)等有关资料。
2、市(县)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组按一口、一标、一证、一档的原则,填写《登记证》,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申请进行预验收。验收报告必须包含以下技术文件:
(1)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日程安排表
(2)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实施方案、工程图纸和污水管网图纸
(3)芜湖市排放口调查表
(4)芜湖市排放口原始情况记载表
(5)芜湖市排放口整治情况记载表
(6)排放口标志牌设臵平面示意图
(7)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过程中下发的有关文件
(8)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总结
(9)安徽省排污单位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报告表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整治单位印章
3、针对预验收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后,申请市(县)环境保护局验收。
三、监督管理
1、排放口安装的图形标志和在线监控装臵等相关设施应作为环保设施,其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必须经
常检查标志牌,发现外形损坏,污染或有变化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排污单位必须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的设备管理范围,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3、市、区、县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芜湖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
求(规范)修订稿的通知
三县四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请认真组织学习落实,全面推进我市“十一五”期间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于近日对原《芜湖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规范)》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此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实施.
附件:芜湖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规范)(2007年7月4日修订)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
芜湖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规范)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于2007年7月4日进行重新修订)
一、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1)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2)在排污申报的基础上,由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测部门和排污单位共同确定排放口或采样口整治方案。
(3)建立健全排放口档案,实行标准化管理。
(4)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立点距排放口、采样口在l米范围内有建筑物的挂平面式,无建筑物的树立式,标志牌上缘应距地面2米。大型固废堆放场按方位设4个标志牌,中型堆放场设2—3个标志牌,小型的设1个标志牌。废气标志牌设在取样口附近。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和含有酚、氰等有毒有害污水或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或有害可溶性剧毒等危险废物的挂警告式,其它挂提示式标志牌。
(5)全市日排废水100吨以上,COD30千克以上或日排氨氮20千克以上、日排废气10万标立方米以上、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以及被列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的其它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源的必须安装污染源流量计、环保黑匣子及污染物在线监测装臵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2、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1)凡厂区作为一个独立单元的排放单位,排放口数量原则上只有一个,最多不超过二个,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二个的,应报经市(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2)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口一律设臵在车间外排口;排放其它污染物的排放口在厂内及厂围墙(界)外不超过1O米处设厂内、厂外两个串连的总排放口(或称一对总排口),监控设施安装在厂内总排放口;排放口标志牌竖立在厂外总排放口,以便于向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排放口一般使用混凝土砌起或用钢板、钢管焊制,内侧表面光滑平整。
(4)排放口必须是规则的形状(如矩形、圆形等),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臵和其它计量装臵,并使其在正常生产时排水深度不低于0.1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测流段直线长度应是其水面宽度6倍以上,至少1.5倍;有压排污管道,应安装阀门取样装臵。
(5)污水排放面在地下,或距地面超过l米,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
(6) 化工行业雨水排放口必须符合环境应急预案的要求。
3、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无泄漏现象。
(2)排气筒应设臵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位臵应设在管道气流平稳段,并优先考虑重点管道,具体做到:
a、采样口设在距弯头、阀门和其它变径管道下游方向大于6倍直径处,上游方向3倍处。
b、采样口直径一般不小于80毫米。当采集有毒或高温气体,且采样点处烟道处于加压状态时,应加设防喷、引风装臵。
c、圆形烟道原则上设相互垂直的两个采样口,矩形烟道根据断面面积划分,一般O.6平方米小块应有一个测点,由测点数确定采样孔数。
拱形烟道分别按以上原则布点。
(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和收集装臵收集处理,并设采样点。
4、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臵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臵专用堆场,并必须有防火、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5、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1)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应进行整治。
(2)噪声排放口设在距厂界1米,高度1.2米以上的噪声敏感处。
(3)整治中可采取减振、吸声、隔声等降噪处理措施,也可通过改变噪声源位臵,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并在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臵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6、建立排放口档案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排放口档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7—94和HJ/9—95分类、著录。
(1)规范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放口标志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必须一致。
编号形式统一如下:
废水WS—ⅩⅩⅩⅩⅩ
废气FQ—ⅩⅩⅩⅩⅩ 噪 声ZS—ⅩⅩⅩⅩⅩ 固体废物GF—ⅩⅩⅩⅩⅩ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编号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确定。
(2)排放口管理档案必须包含《登记证》的内容,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臵、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二、验收办法
1、各排污单位排放口按规范整治后,整治单位应提交整治方案和工程图纸、污水管网图纸、排放口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排放口管理规定和芜湖市排放口调查表(可登陆芜湖环境在线www .wuhuepb.gov.cn下载表格)等有关资料。
2、市(县)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组按一口、一标、一证、一档的原则,填写《登记证》,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申请进行预验收。验收报告必须包含以下技术文件:
(1)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日程安排表
(2)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实施方案、工程图纸和污水管网图纸
(3)芜湖市排放口调查表
(4)芜湖市排放口原始情况记载表
(5)芜湖市排放口整治情况记载表
(6)排放口标志牌设臵平面示意图
(7)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过程中下发的有关文件
(8)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总结
(9)安徽省排污单位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报告表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整治单位印章
3、针对预验收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后,申请市(县)环境保护局验收。
三、监督管理
1、排放口安装的图形标志和在线监控装臵等相关设施应作为环保设施,其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必须经
常检查标志牌,发现外形损坏,污染或有变化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排污单位必须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的设备管理范围,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3、市、区、县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