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附件3

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20 ) 民代字第 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渋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为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在下列第 项

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4、再审:

5、非诉讼调解: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 项:

1、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2、一般代理。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代理人介绍本合同所渋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

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差旅费,不得向

乙方代理人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代理人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代理人的具体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司法局法律服务质量

反馈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归档。本合同渋及的《法律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的编号为 年 号。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代理人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法律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渋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

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代理人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漏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熟悉的

当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

容除外:(1)当事人在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

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未履行本

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6、乙方代理人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法律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法律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

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代理人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

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

推荐候选代理人,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代理人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

服务。

第五条 法律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法律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整,另

按涉案标的总额的 %计付标的法律服务费。

2、差旅费

乙方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法律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

币(大写)实报实销。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实报实销,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法律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

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之另行注明。

4、乙方代理人在办案甲方委托单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

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代理人不履行

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宜,可在本合同条款下特别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在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

本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差旅费。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

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九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

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甲

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

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取下列条款

第 项方式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 两 份,甲方持 壹 份,乙方持 壹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将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祥尽内容,本合同所有

条款均是甲方、乙方之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3

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20 ) 民代字第 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渋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为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在下列第 项

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4、再审:

5、非诉讼调解: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 项:

1、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2、一般代理。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代理人介绍本合同所渋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

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差旅费,不得向

乙方代理人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代理人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代理人的具体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司法局法律服务质量

反馈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归档。本合同渋及的《法律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的编号为 年 号。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代理人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法律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渋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

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代理人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漏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熟悉的

当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

容除外:(1)当事人在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

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未履行本

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6、乙方代理人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法律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法律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

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代理人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

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

推荐候选代理人,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代理人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

服务。

第五条 法律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法律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整,另

按涉案标的总额的 %计付标的法律服务费。

2、差旅费

乙方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法律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

币(大写)实报实销。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实报实销,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法律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

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之另行注明。

4、乙方代理人在办案甲方委托单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

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代理人不履行

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宜,可在本合同条款下特别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在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

本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差旅费。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

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九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

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甲

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

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取下列条款

第 项方式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 两 份,甲方持 壹 份,乙方持 壹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将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祥尽内容,本合同所有

条款均是甲方、乙方之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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