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本概念

法律基本概念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

法的表现形式问题实质就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注意】

(1)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

①违法行为

②违约行为

③基于法律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不一定都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

我国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像刑法、刑诉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等,人大常委会行使人大闭会期间的权利。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位和直属的行政单位制定规章制度。

各省级政府人大和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

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及关系

权利: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

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制裁的含义: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执法的含义: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点: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3、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2、讲求效能的原则; 3、

公平合理原则。

司法的含义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点:1、中立性;2、独立性;3、统一性;4、专业性;5、公开性;6、权威性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广义上说,执法包含司法,但严格说,实践中二者是有区别的,主要应有以下几点:

1、司法必须独立,公正至上,主要为被统治者服务,活动范围狭;执法不能独立,效率至上,主要为统治活动服务,活动范围广。

2、执法不过是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法律;司法则不然,职能要广泛些,如司法审查职能、造法职能等。

3、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司法实行法官负责制。

4、二者适用的法律程序区别很大。

5、司法是被动的,执法是主动的。

守法的含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法的效力的根据: 1.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2.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道德基础之上,法律体现公平、正义,因而人们服从政府、遵守法律。

3.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

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1)对人的效力 (2)对事的效力 (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原则:(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法的空间效力: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1)明示的废止 (2)默示的废止: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 (1)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2)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

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是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中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中国现行宪法在保持稳定的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及时将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

经验、原则和制度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突出成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伟大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断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解决的是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是国家法制的基础,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还规定,对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确立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也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是国务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重要形式。行政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的规定和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对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将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化,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国务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包括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等各个方面,对于实施宪法和法律,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形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可以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地方性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规定,同时除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对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同样具有重要地位,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为国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地方立法职权,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对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

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基本概念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

法的表现形式问题实质就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注意】

(1)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

①违法行为

②违约行为

③基于法律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不一定都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

我国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像刑法、刑诉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等,人大常委会行使人大闭会期间的权利。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位和直属的行政单位制定规章制度。

各省级政府人大和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

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及关系

权利: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

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制裁的含义: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执法的含义: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点: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3、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2、讲求效能的原则; 3、

公平合理原则。

司法的含义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点:1、中立性;2、独立性;3、统一性;4、专业性;5、公开性;6、权威性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广义上说,执法包含司法,但严格说,实践中二者是有区别的,主要应有以下几点:

1、司法必须独立,公正至上,主要为被统治者服务,活动范围狭;执法不能独立,效率至上,主要为统治活动服务,活动范围广。

2、执法不过是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法律;司法则不然,职能要广泛些,如司法审查职能、造法职能等。

3、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司法实行法官负责制。

4、二者适用的法律程序区别很大。

5、司法是被动的,执法是主动的。

守法的含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法的效力的根据: 1.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2.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道德基础之上,法律体现公平、正义,因而人们服从政府、遵守法律。

3.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

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1)对人的效力 (2)对事的效力 (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原则:(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法的空间效力: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1)明示的废止 (2)默示的废止: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 (1)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2)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

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是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中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中国现行宪法在保持稳定的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及时将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

经验、原则和制度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突出成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伟大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断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解决的是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是国家法制的基础,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还规定,对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确立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也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是国务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重要形式。行政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的规定和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对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将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化,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国务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包括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等各个方面,对于实施宪法和法律,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形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可以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地方性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规定,同时除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对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同样具有重要地位,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为国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地方立法职权,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对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

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关文章

  • 2015专升本考试大纲
  • <法理学>考试大纲 一.考试内容 <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核心课.法理学是以法的本质.历史发展.法的运行.法与文化传统等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法理学不同于部门法学,它研究法学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性与普遍性的问 ...查看


  • 黑龙江大学考研法学真题总结
  • 宪法 名词解释 1宪法的的本质 2宪法 3宪法制定权 4宪法的形式 5宪法的基本原则 6宪法的体系 7宪法规范 8宪法关系主体 9宪法关系 10宪法关系客体 11宪法关系内容 12宪法权利行为 13违宪行为 14宪法作用 15宪政 16宪法 ...查看


  • [体育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 <体育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本课程教学大纲依据社会体育专业2011级人才培养方案制定. 一.课程说明: 课程名称:体育法学 课程编号:102123002 总学时数:32 学 分:2 学时分配:讲授32学时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 适 ...查看


  • [法学概论]教学大纲
  • <法学概论>教学大纲 1.课程的性质.教学目的: "法学概论"课程是电大系统非法律专业开设的一门选修课,主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为学习本专业的有关课程 ...查看


  • [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韩松主编,
  • <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韩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20页. 复习指导: 09年变革后, 刑法 民法 经济法 在一张卷各占50分,估计今年应不会有较大变动,但与刑法学的条理性与纲目性的特典不同的是,民法学内容繁杂, ...查看


  • 法律原理与技术教学大纲
  • <法律原理与技术>课程教学大纲 法律教研室 制订日期:2008年10月 30 日 课程编号:132002 课程总学时:54 学分:3 课程类别:职业技术课 适用专业:法律事务 考核方式:考试 首选教材:<法律原理与技术&g ...查看


  • 2014经济法教学大纲
  • <经济法>教学大纲 课程编码:B0209201 适用专业:财务管理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课程性质:必修课 学 分:4 学 时:64 其中:讲课学时:64 实践(验)学时:0 先修课程:无 一.课程地位与作用 <经济法&g ...查看


  • [证券法]教学大纲
  • <证券法>教学大纲 大纲说明 课程代码:5035065 总学时:32学时(讲课24学时,实验8学时) 总学分:2 课程类别:限选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商法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 ...查看


  • [民法学]教案
  • <民法学> 教案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 民法的沿革 (一)民法之语源和起源 (二)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三)中国民法之演变 三.民法 ...查看


  • 法学基础知识
  • 法学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一.法的概念 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到一定社会秩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反映国家意志:法以权利和义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