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单位纳税人

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两份);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原件及其复印件;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可不提供);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合同或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可不提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个体经营纳税人

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一式二份);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提供);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提供);

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原件及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无证户纳税人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业户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办理无证户纳税人税务登记。

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两份);

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原件及其复印件。

纳税人办理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得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但需进行无证照税源信息录入。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期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得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但需进行无证照税源信息录入。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即办。

◆注意事项

1、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2、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对于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由于各种原因重新延续其纳税义务重新开业时,需要恢复已经注销的纳税人信息的,需填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报税源管理岗、税源管理股股长岗、分局长岗审批同意,并按本流程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4、每个《再就业优惠证》只能按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方式(自主创业或被企业招用)享受税费减免优惠,不得同时多处(如办理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享受优惠。在《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内,下岗人员改变就业方式的,可按新的再就业方式享受相应优惠;注销原办理的营业执照重新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按新办理的业户享受相应优惠,但享受税费减免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年。《再就业优惠证》只在本省范围内使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省内跨市使用的,应由持证者本人到经营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异地认证手续,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验证

章。税务部门办理异地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手续时,应先审核其《再就业优惠证》是否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然后办理登记和政策优惠的审核、认定。

1、一般纳税人的定义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即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上的;商贸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不含)以上的。

2、一般纳税人的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除下列2、3项所列情形的货物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税率为13%:农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3、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4、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

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

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不得抵扣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5、关于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1)总局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4)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如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属于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7、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一般纳税人发票的领购与使用

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原则上不能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须向税务部门申请票种核定,经审批后核发《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向税务部门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经审批同意后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9、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可分为辅导期小型商贸企业、商贸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辅导期的时限不少于6个月。

(1)一般的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销售额达到80万元的,可申请辅导期小型商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到位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与客户签的才有效)、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80万元以上的小型商贸企业,可申请辅导期小型商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属于小型商贸企业,且分支机构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辅导期小型商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实际经营方式有零售、有固定经营场所(必须有零售铺面)、拥有货物实物的商贸零售企业,凡预计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的,可申请辅导期商贸零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5)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计算,下同)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凡预计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的,可申请辅导期大中型商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6)特殊企业

A、取得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属小型商贸企业,还必须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

B、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C、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无论年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可直接正式认定的企业

(1)对经营规模较大(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

(2)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80万元的企业。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 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实际年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以上,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工业企业。

(3)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申请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需要注意的相关规定

(1)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可以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对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不认定或不符合认定要求的处理: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0、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期限

我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纳税申报期为次月的1日至15日内。

(2)一般纳税人抄报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在每月的申报期内进行抄税和进行网上纳税申报、缴税。现时我区仅税源一科辖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实行网上抄税,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均需到各分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抄税。我局正积极向上级争取扩大网上抄税范围,以方便一般纳税人企业办税。

(3)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的报送

一般纳税人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纳税人须通过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的电子信息采集,制作电子申报数据文件,并在纳税申报期内按时将电子申报数据文件,连同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一式两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余的必报资料凡通过电子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无需报送纸质;未通过电子信息采集的应报送纸质。

对已使用网上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报送电子申报数据文件后,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可在申报当月的月底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当月纳税申报后应打印所有必报资料,按月整理装订,并按公历年度归档管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

2、除以上第1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和应纳税款计算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当月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我省确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5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四)征收方式的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视企业经营方式及规模分为查账征收方式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查帐征收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

(1)从事货物生产(包括加工、修理修配)且从业人员在7人(含7

人)以上的;

(2)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3)从事增值税应税劳务月均销售额在15000元以上;

(4)从事货物生产月均销售额在30000元以上;

(5)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月均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以上”均含本数)

2、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不符合查帐征收方式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需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五)纳税申报方式的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方式有:网上申报、储税扣缴、门前申报。不同类型的小规模纳税人应选用不同的申报方式:

(1)查账征收业户适用网上申报。在每月税期内成功通过网络系统成功申报后,系统会自动从纳税人的账户中扣缴税款,前提是纳税人需于申报前在扣税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存款以备扣缴。采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当月无销售收入,亦要进行纳税申报,销售额为零,即进行零申报。

(2)双定业户(含起征点以下业户)适用储税扣缴方式。每月由系统自动从纳税人的账户中扣缴税款,成功扣缴税款后视同成功申报。如在税期内纳税人账户存款不足,不能成功扣缴税款的,视作本月未成功申报。

(3)由于网上申报、储税扣缴方式申报方便快捷,一般不提倡纳税人进行门前申报。但纳税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到主管国税分局征收大厅进行申报:

A、小规模纳税人逾期未进行申报;

B、定期定额户因扣税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银行不能全额扣缴税款的;

C、定期定额户当月销售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30%的(不含本数)。

(六)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1、报送要求。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资料每年报送一次,在次年2月份底前报送上年1-12月申报资料。有出口免税货物销售业务发生的小规模纳税需按月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其纸质资料在当月15日前报送。

2、法规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建账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聘请有资格的会计从业人员建账,亦可以委托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要设立复式账。设立复式账应设置总分类账(用订本式账簿)、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用订本式账簿)。

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八)发票管理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领购使用普通发票。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须向税务部门申请票种核定,经审批后核发《发票领购簿》和领购发票。无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销售行为,需开具普通发票的,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2、代开普通发票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定,对以下情况的纳税人可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开具限额的经营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普通发票期间取得经营(业务)收入的;

(3)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4)逾期办理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5)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6)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确因业务量小、开票次数少的,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7)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供查验。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其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分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以下情况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1)销售免税货物;

(2)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以及零星销售;

(3)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当月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当月已开出的普通发票或由税务机关核发的《核定定额通知书》),经审核后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定期定额业户的停、复业管理

停业、复业登记只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1、停业管理

(1)纳税人停业的,应在实际停业前到主管国税分局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前,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核销已领购未核销的发票,缴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购簿》。主管国税分局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发票领购簿和其他税务证件。

(4)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无发生应税行为的,不用进行申报,如发生应税行为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管理。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国税分局申请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等。

(一) 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两种。

1、核定征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查账征收

不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方式条件的,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三)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为20%。

(四)税收优惠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

2、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

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0、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一、教育费附加的基本法律规定

教育费附加是对在城市和县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90年6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199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外,其他都应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及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为3%,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X附加率

五、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时间,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同时缴纳,并按税务征管归属分别由市、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纳税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是1985年2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85年起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此条例于1985年3月29日制定《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并自198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城市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X适用税率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规定

1.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免,一般不作单独减免。

2.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应同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在一般情况下不单独处罚。如果纳税人违反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个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其追补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时,亦应追征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并相应加收滞纳金及罚款。但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却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可以单独追补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2007年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为15%。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适用税率为20%。

五、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六、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的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七、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八、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九、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内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十、税收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内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2007年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

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为15%。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适用税率为20%。

五、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六、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的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七、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八、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九、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内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十、税收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内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单位纳税人

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两份);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原件及其复印件;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可不提供);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合同或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可不提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个体经营纳税人

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一式二份);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提供);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提供);

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原件及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无证户纳税人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业户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办理无证户纳税人税务登记。

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两份);

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原件及其复印件。

纳税人办理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得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但需进行无证照税源信息录入。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期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得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但需进行无证照税源信息录入。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即办。

◆注意事项

1、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2、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对于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由于各种原因重新延续其纳税义务重新开业时,需要恢复已经注销的纳税人信息的,需填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报税源管理岗、税源管理股股长岗、分局长岗审批同意,并按本流程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4、每个《再就业优惠证》只能按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方式(自主创业或被企业招用)享受税费减免优惠,不得同时多处(如办理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享受优惠。在《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内,下岗人员改变就业方式的,可按新的再就业方式享受相应优惠;注销原办理的营业执照重新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按新办理的业户享受相应优惠,但享受税费减免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年。《再就业优惠证》只在本省范围内使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省内跨市使用的,应由持证者本人到经营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异地认证手续,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验证

章。税务部门办理异地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手续时,应先审核其《再就业优惠证》是否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然后办理登记和政策优惠的审核、认定。

1、一般纳税人的定义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即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上的;商贸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不含)以上的。

2、一般纳税人的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除下列2、3项所列情形的货物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税率为13%:农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3、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4、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

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

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不得抵扣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5、关于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1)总局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4)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如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属于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7、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一般纳税人发票的领购与使用

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原则上不能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须向税务部门申请票种核定,经审批后核发《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向税务部门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经审批同意后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9、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可分为辅导期小型商贸企业、商贸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辅导期的时限不少于6个月。

(1)一般的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销售额达到80万元的,可申请辅导期小型商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到位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与客户签的才有效)、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80万元以上的小型商贸企业,可申请辅导期小型商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属于小型商贸企业,且分支机构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辅导期小型商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实际经营方式有零售、有固定经营场所(必须有零售铺面)、拥有货物实物的商贸零售企业,凡预计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的,可申请辅导期商贸零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5)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计算,下同)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凡预计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的,可申请辅导期大中型商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6)特殊企业

A、取得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属小型商贸企业,还必须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

B、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C、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无论年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可直接正式认定的企业

(1)对经营规模较大(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

(2)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80万元的企业。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 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实际年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以上,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工业企业。

(3)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申请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需要注意的相关规定

(1)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可以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对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不认定或不符合认定要求的处理: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0、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期限

我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纳税申报期为次月的1日至15日内。

(2)一般纳税人抄报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在每月的申报期内进行抄税和进行网上纳税申报、缴税。现时我区仅税源一科辖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实行网上抄税,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均需到各分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抄税。我局正积极向上级争取扩大网上抄税范围,以方便一般纳税人企业办税。

(3)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的报送

一般纳税人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纳税人须通过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的电子信息采集,制作电子申报数据文件,并在纳税申报期内按时将电子申报数据文件,连同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一式两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余的必报资料凡通过电子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无需报送纸质;未通过电子信息采集的应报送纸质。

对已使用网上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报送电子申报数据文件后,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可在申报当月的月底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当月纳税申报后应打印所有必报资料,按月整理装订,并按公历年度归档管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

2、除以上第1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和应纳税款计算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当月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我省确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5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四)征收方式的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视企业经营方式及规模分为查账征收方式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查帐征收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

(1)从事货物生产(包括加工、修理修配)且从业人员在7人(含7

人)以上的;

(2)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3)从事增值税应税劳务月均销售额在15000元以上;

(4)从事货物生产月均销售额在30000元以上;

(5)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月均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以上”均含本数)

2、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不符合查帐征收方式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需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五)纳税申报方式的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方式有:网上申报、储税扣缴、门前申报。不同类型的小规模纳税人应选用不同的申报方式:

(1)查账征收业户适用网上申报。在每月税期内成功通过网络系统成功申报后,系统会自动从纳税人的账户中扣缴税款,前提是纳税人需于申报前在扣税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存款以备扣缴。采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当月无销售收入,亦要进行纳税申报,销售额为零,即进行零申报。

(2)双定业户(含起征点以下业户)适用储税扣缴方式。每月由系统自动从纳税人的账户中扣缴税款,成功扣缴税款后视同成功申报。如在税期内纳税人账户存款不足,不能成功扣缴税款的,视作本月未成功申报。

(3)由于网上申报、储税扣缴方式申报方便快捷,一般不提倡纳税人进行门前申报。但纳税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到主管国税分局征收大厅进行申报:

A、小规模纳税人逾期未进行申报;

B、定期定额户因扣税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银行不能全额扣缴税款的;

C、定期定额户当月销售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30%的(不含本数)。

(六)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1、报送要求。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资料每年报送一次,在次年2月份底前报送上年1-12月申报资料。有出口免税货物销售业务发生的小规模纳税需按月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其纸质资料在当月15日前报送。

2、法规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建账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聘请有资格的会计从业人员建账,亦可以委托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要设立复式账。设立复式账应设置总分类账(用订本式账簿)、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用订本式账簿)。

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八)发票管理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领购使用普通发票。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须向税务部门申请票种核定,经审批后核发《发票领购簿》和领购发票。无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销售行为,需开具普通发票的,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2、代开普通发票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定,对以下情况的纳税人可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开具限额的经营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普通发票期间取得经营(业务)收入的;

(3)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4)逾期办理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5)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6)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确因业务量小、开票次数少的,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7)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供查验。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其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分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以下情况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1)销售免税货物;

(2)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以及零星销售;

(3)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当月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当月已开出的普通发票或由税务机关核发的《核定定额通知书》),经审核后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定期定额业户的停、复业管理

停业、复业登记只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1、停业管理

(1)纳税人停业的,应在实际停业前到主管国税分局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前,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核销已领购未核销的发票,缴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购簿》。主管国税分局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发票领购簿和其他税务证件。

(4)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无发生应税行为的,不用进行申报,如发生应税行为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管理。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国税分局申请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等。

(一) 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两种。

1、核定征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查账征收

不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方式条件的,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三)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为20%。

(四)税收优惠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

2、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

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0、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一、教育费附加的基本法律规定

教育费附加是对在城市和县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90年6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199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外,其他都应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及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为3%,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X附加率

五、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时间,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同时缴纳,并按税务征管归属分别由市、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纳税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是1985年2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85年起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此条例于1985年3月29日制定《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并自198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城市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X适用税率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规定

1.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免,一般不作单独减免。

2.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应同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在一般情况下不单独处罚。如果纳税人违反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个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其追补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时,亦应追征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并相应加收滞纳金及罚款。但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却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可以单独追补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2007年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为15%。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适用税率为20%。

五、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六、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的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七、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八、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九、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内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十、税收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内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2007年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

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为15%。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适用税率为20%。

五、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六、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的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七、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八、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九、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内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十、税收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内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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