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登记范本

授权委托书

新昌县民政局:

兹授权委托 前来你局办理 事项。委托代理人有权当场作出承诺以及对申报资料作出技术性补充,委托代理人在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本授权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致证照办理完毕为止。被授权人无权再次委托他人。 特此声明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被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申请报告(民非成立登记)

新昌县民政局:

为了XXXXXXXXXXXXXXX,现由XXX、XXX个人自愿出资XX万元举办“新昌县XXXXXXXX”,从事非营利性XXXXX活动,单位地址设在:新昌县XXXXXX号,拟任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XXX,男(女),具备担任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条件,现已经业务主管部门新昌县XXXXX审查同意。“新昌县XXXXXX”成立登记后,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和核准的章程为全县人民提供XXXXX服务,并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及财政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按规定进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现特向贵局申请成立登记,请予批准。

举办者:XXX XXX 201X年XX月XX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新昌县XXXXXX中心

报送时间 201X.XX.XX

经办人XXX联系电话86XXXX手机 13XXXXXXXXX

通讯地址 新昌县XXXXXX号 邮编 312500

说 明

一、申请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要按本表内

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一律使用蓝黑墨水或黑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五、章程和验资报告另附。 六、本表填写一式两份。

举 办 单 位 情 况

举 办 者 情 况

单位领导成员情况

监 事 名 单

单 位 内 设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证 明 表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表

注:“领证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填写此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XXXXX(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法人)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XXXXX(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合伙)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臵;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

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XXXXX(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个体)章程(草案)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开办资金: 元。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申请报告(民非变更登记)

新昌县民政局:

新昌县XXXXXXXXXXX因XXXXXXXXXXX需要(即载明变更理由),经新昌县XXXXXXXXXXX X 年X 月 X日XXXXX(董事会临时等)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变更中心的住所和业务范围,中心的住所由原来的“新昌县XXXXXXXX号”变更为“新昌县XXXXXXXX号”,业务范围由原来的“XXXXXXXXXXXXX”变更为“XXXXXXXXXXXXXXX”。今特向贵局申请变更登记,请予批准。

新昌县XXXXXXXXXX(盖章)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1X年XX月XX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范本)

注:变更事项指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单位负责)

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前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申请报告(民非注销登记)

新昌县民政局:

新昌县XXXXXXXXX中心因XXXXXXXXXXX(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如自成立以来,无正常业务往来,无法继续经营等,即载明注销理由),现经新昌县XXXXXXXXXXX 201X年 X月 X日董事会决议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特向贵局申请注销登记,请予批准。

新昌县XXXXXXXXXX(盖章)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1X年XX月XX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单位名称 新昌县XXXXXX中心 登记证号 浙新民证字第XXXXX号 注销日期 代 码 XXXXXXXX-X

业务主管单位 新昌县XXXXXX局 所属行(事)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监 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编号: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申请表

关于拟成立“××××(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申请

新昌县民政局:

为了 (成立的目的) ,由 (举办单位名称或举办个人姓名)拟举办(行业类别) 类社会团体,主要开展 (业务范围) 活动,拟使用 (名称) ,请予核准登记。

社会团体筹备组负责人(签章):

XXXX年XX月XX日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筹备申请书》主要内容

筹备申请书是社团筹备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主要材料之一。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②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③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④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⑤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分布情况等;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编号

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筹备成立XX县建筑装饰协会的申请报告

XX县民政局:

近几年来,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带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迅速发展。目前,我县装饰装修企业已达XX家,从事装饰装修室内设计人员近XX人,从事装饰装修行业技术工人约XXX人。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装饰装修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加强技术交流,提高设计水平和装饰装修质量;加强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促进从业人员队伍再教育。经行业内多次商讨,决定向贵局提出筹备成立“XX县建筑装饰协会”申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协会名称:XX县建筑装饰协会。

2、协会的目的:加强组织管理,提升行业形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扩大交流学习,发挥在政府和社团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即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3、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企业诉求,规范市场行为,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业务范围:XXXXXXXXXXXX(按业务主管部门初步审定范围填写)。

4、协会的性质、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XX县建筑装饰协会是一家自发组建的非盈利性质的组织;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XX县XXXX路X号;主要从事行业相关事项活动,也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等。

5、协会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3万元。经费来源:(1)收取的会费;(2)接受的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它合法收入。

6、协会组建成员及分布:凡在XX本地的企业及个人,依据自愿加入的形式,以单位名义出面,不受年龄、性别限制,只要与本行业相关的人员均可加入,如有外地相关单位主营业务在本地的,提出申请也可加入,现有报名单位 家(名单附后)。

7、协会组织结构: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XX人,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X人,其他需要配备人员在成立后可另行推选;如有需要向社会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组织成员每三年换届重新选举。

以上申请,请予批准。

筹备发起单位:(筹备发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二〇一X年XX月XX日

筹 备 成 立 社 会 团 体

申 请 书

名称: XX县建筑装饰协会

住所: XX县XXXX路X号 邮编: 312500

报送时间: 201X.XX.XX 经办人姓名: XXX

联系电话:05XX-86XXXXXX手机: 13XXXXXXXXX

说 明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不少于3个;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

2、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有效期为三个月。

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要求首批单位会员30家以上,个人会员50个以上,两者混合的50个以上。以单位会员加入社团的,除单位负责人外,原则上不吸收本单位个人会员。

4、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填写相关表格用钢笔书写,清晰工整。

5、验资报告、章程草案或会员名册另附。

申 请 报 告

授权委托书

新昌县民政局:

兹授权委托 前来你局办理 事项。委托代理人有权当场作出承诺以及对申报资料作出技术性补充,委托代理人在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本授权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致证照办理完毕为止。被授权人无权再次委托他人。 特此声明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被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申请报告(民非成立登记)

新昌县民政局:

为了XXXXXXXXXXXXXXX,现由XXX、XXX个人自愿出资XX万元举办“新昌县XXXXXXXX”,从事非营利性XXXXX活动,单位地址设在:新昌县XXXXXX号,拟任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XXX,男(女),具备担任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条件,现已经业务主管部门新昌县XXXXX审查同意。“新昌县XXXXXX”成立登记后,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和核准的章程为全县人民提供XXXXX服务,并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及财政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按规定进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现特向贵局申请成立登记,请予批准。

举办者:XXX XXX 201X年XX月XX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新昌县XXXXXX中心

报送时间 201X.XX.XX

经办人XXX联系电话86XXXX手机 13XXXXXXXXX

通讯地址 新昌县XXXXXX号 邮编 312500

说 明

一、申请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要按本表内

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一律使用蓝黑墨水或黑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五、章程和验资报告另附。 六、本表填写一式两份。

举 办 单 位 情 况

举 办 者 情 况

单位领导成员情况

监 事 名 单

单 位 内 设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证 明 表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表

注:“领证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填写此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XXXXX(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法人)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XXXXX(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合伙)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臵;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

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XXXXX(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个体)章程(草案)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开办资金: 元。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申请报告(民非变更登记)

新昌县民政局:

新昌县XXXXXXXXXXX因XXXXXXXXXXX需要(即载明变更理由),经新昌县XXXXXXXXXXX X 年X 月 X日XXXXX(董事会临时等)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变更中心的住所和业务范围,中心的住所由原来的“新昌县XXXXXXXX号”变更为“新昌县XXXXXXXX号”,业务范围由原来的“XXXXXXXXXXXXX”变更为“XXXXXXXXXXXXXXX”。今特向贵局申请变更登记,请予批准。

新昌县XXXXXXXXXX(盖章)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1X年XX月XX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范本)

注:变更事项指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单位负责)

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前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申请报告(民非注销登记)

新昌县民政局:

新昌县XXXXXXXXX中心因XXXXXXXXXXX(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如自成立以来,无正常业务往来,无法继续经营等,即载明注销理由),现经新昌县XXXXXXXXXXX 201X年 X月 X日董事会决议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特向贵局申请注销登记,请予批准。

新昌县XXXXXXXXXX(盖章)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1X年XX月XX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单位名称 新昌县XXXXXX中心 登记证号 浙新民证字第XXXXX号 注销日期 代 码 XXXXXXXX-X

业务主管单位 新昌县XXXXXX局 所属行(事)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监 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编号: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申请表

关于拟成立“××××(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申请

新昌县民政局:

为了 (成立的目的) ,由 (举办单位名称或举办个人姓名)拟举办(行业类别) 类社会团体,主要开展 (业务范围) 活动,拟使用 (名称) ,请予核准登记。

社会团体筹备组负责人(签章):

XXXX年XX月XX日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筹备申请书》主要内容

筹备申请书是社团筹备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主要材料之一。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②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③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④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⑤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分布情况等;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编号

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筹备成立XX县建筑装饰协会的申请报告

XX县民政局:

近几年来,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带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迅速发展。目前,我县装饰装修企业已达XX家,从事装饰装修室内设计人员近XX人,从事装饰装修行业技术工人约XXX人。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装饰装修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加强技术交流,提高设计水平和装饰装修质量;加强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促进从业人员队伍再教育。经行业内多次商讨,决定向贵局提出筹备成立“XX县建筑装饰协会”申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协会名称:XX县建筑装饰协会。

2、协会的目的:加强组织管理,提升行业形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扩大交流学习,发挥在政府和社团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即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3、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企业诉求,规范市场行为,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业务范围:XXXXXXXXXXXX(按业务主管部门初步审定范围填写)。

4、协会的性质、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XX县建筑装饰协会是一家自发组建的非盈利性质的组织;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XX县XXXX路X号;主要从事行业相关事项活动,也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等。

5、协会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3万元。经费来源:(1)收取的会费;(2)接受的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它合法收入。

6、协会组建成员及分布:凡在XX本地的企业及个人,依据自愿加入的形式,以单位名义出面,不受年龄、性别限制,只要与本行业相关的人员均可加入,如有外地相关单位主营业务在本地的,提出申请也可加入,现有报名单位 家(名单附后)。

7、协会组织结构: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XX人,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X人,其他需要配备人员在成立后可另行推选;如有需要向社会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组织成员每三年换届重新选举。

以上申请,请予批准。

筹备发起单位:(筹备发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二〇一X年XX月XX日

筹 备 成 立 社 会 团 体

申 请 书

名称: XX县建筑装饰协会

住所: XX县XXXX路X号 邮编: 312500

报送时间: 201X.XX.XX 经办人姓名: XXX

联系电话:05XX-86XXXXXX手机: 13XXXXXXXXX

说 明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不少于3个;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

2、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有效期为三个月。

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要求首批单位会员30家以上,个人会员50个以上,两者混合的50个以上。以单位会员加入社团的,除单位负责人外,原则上不吸收本单位个人会员。

4、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填写相关表格用钢笔书写,清晰工整。

5、验资报告、章程草案或会员名册另附。

申 请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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