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容易违反的结构相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1

关于容易违反的结构相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之一

近段时间以来,随着我司在广州以外地区设计项目的增多,结构专业逐渐暴露出存在在施工图审查中被查出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现象。分析其中违反强条的实际内容,发现部分是属于设计人员粗心大意造成的在一般情况下不应犯的错误,实际设计中应加以杜绝;部分属于我们虽然违反了,但规范在相关的规定中也存在不尽合理之处,需想办法规避;部分属确实容易疏忽,需制定一些必要的程序化的步骤来尽量避免;部分则属总体性的,可在总说明或相应的施工图说明中通过统一说明加以避免。现将近期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强条情况及部分实际设计中较容易疏忽的强条,其内容和解决办法归纳如下:

1、地下室底板和外壁板的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小于50mm ,违反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的4.1.6条第3款的强条规定。解决办法:在总说明中直接更改。

2、阳台活荷载标准值不足2.5kN/m2,违反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的4.1.1条的强条规定。解决办法:计算中输荷载时应杜绝粗心大意,认真确保输入数值的正确性。

3、装饰飘板不满足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要求,违反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9.5.1条的强条规定。该条规定对厚度并非由受力控制的装饰类构件等是不太合理的,但也需要规避,办法:通过加划虚线,将飘板分为受力部分厚度和装饰部分厚度,装饰部分厚度的混凝土仅作为荷载考虑,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配构造钢筋;最小配筋率按受力部分厚度确定。

4、 框架梁端截面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

二、三级小于0.3,一级小于0.5,违反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计算规程》(JGJ3-2002)第6.3.2条第4款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

6.3.3条第2款的强条规定。解决办法:采取程序化的步骤来最大程度地减免该种情况的发生。在梁配筋填写完成后,增加一个专门检查框架梁端底筋与面筋面积比是否满足要求的步骤,如对一般框架梁高为200×600的住宅标准层,按2.5%的最大配筋率其支座钢筋最大配筋值为6Ф25,二、三级抗震时底筋最小要求为

2Ф25,故当底筋不小于2Ф25时,该梁必能满足要求,不需检查;当底筋分别为2Ф22、2Ф20、2Ф18、2Ф16、2Ф14时,其对应的面筋上限分别为5Ф25、4Ф25、2Ф25/2Ф22、3Ф25、3Ф22,可事先将其一一列出,再对底筋小于2Ф25的框架梁逐根检查,当发现面筋超出相应的上限值时,则需对底筋进行调大处理;对面筋小于3Ф22的框架梁必能满足要求,不需检查。对其它截面尺寸的梁依此类推。对悬臂梁和框架梁的悬臂段,因不存在抗震延性问题,底筋与面筋的面积比则不受此限,但悬臂梁的底筋配置不应小于计算值。对与梁悬臂段相邻的内跨,建议还是按悬臂支座的面筋确定其底筋最小值,以避免在施工图审查时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5、 框支梁因未在计算中定义或抗震等级不正确,导致最小配筋率不满足要求,违反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计算规程》(JGJ3-2002)第10.2.8条第1款的强条规定。解决办法:在计算输入时必须定义框支梁并改为相应的抗震等级,配筋不小于计算结果给出的构造配筋值。

6、 框支梁面拉通筋不足面筋总面积的50%,违反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计算规程》(JGJ3-2002)第10.2.8条第2款的强条规定。解决办法:按规范条文执行并增加说明:所有编号为KZL 的框支梁,其梁面拉通筋不小于其支座最大配筋的一半,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醒自己检查,另一方面当原位标注确实有不足时,尚可解释为原位标注与说明不符,可以说明为准。

7、 框支梁腰筋不足2Ф16@200,违反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计算规程》(JGJ3-2002)第10.2.8条第2款的强条规定。解决办法:直接在说明中规定框支梁的腰筋,原位不标则万无一失。

8、 高层建筑的计算自振周期折减系数取1.0,违反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计算规程》(JGJ3-2002)第3.3.16条的强条规定。解决办法:按《高规》第

3.3.17条取周期折减值,其中剪力墙结构考虑实际工程中填充墙体与剪力墙的比例,不应取1.0的折减系数。

9、 框架梁端加密区箍筋间距大于梁截面高度的1/4,违反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计算规程》(JGJ3-2002)第6.3.2条第5款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6.3.3条第3款的强条规定。如当框架梁截面高度小于600时,加密区箍筋间距用150。解决办法:在梁配筋图中,增加当梁高小于600时

框架梁端加密区箍筋间距为100的通用说明。

10、 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直径没比规定的构造数值加大一级(注意不是比计算数值加大一级),违反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计算规程》(JGJ3-2002)第6.3.2条第5款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6.3.3条第3款的强条规定。解决办法:采取程序化的步骤来最大程度地减免该种情况的发生。在梁配筋填写完成后,增加一个专门检查框架梁端受拉纵筋是否会超过2%的步骤,如对一般框架梁高为200×600的住宅标准层,当受拉纵筋不小于5Ф25时,则需检查已配箍筋是否满足比构造直径大一级的条件,否则调大,对纵筋小于5Ф25的梁不需检查。对其它截面尺寸的梁依此类推。对悬臂梁和框架梁的悬臂段,因不存在抗震延性问题,箍筋可不按此执行。对与梁悬臂段相邻的内跨,建议还是按悬臂支座的面筋是否超过2%来确定箍筋的直径,以避免在施工图审查时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11、 以上为近期发现的易犯强条,以后将根据审查或内部校核发现的

情况对易犯强条进行系列补充。因广州外的较多地区(如顺德、东莞、增城、南海等)均对违反强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甚至会导致公司被停牌的严重后果,为引起设计人员、专业负责及主管审核人的充分重视,结构所决定,将对在相关易犯强条宣讲后再在施工图审查中被发现违反了相同类型强条的有关设计人、专业负责及审核人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处于一定程度的处罚, 以小惩大戒。

关于容易违反的结构相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之一

近段时间以来,随着我司在广州以外地区设计项目的增多,结构专业逐渐暴露出存在在施工图审查中被查出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现象。分析其中违反强条的实际内容,发现部分是属于设计人员粗心大意造成的在一般情况下不应犯的错误,实际设计中应加以杜绝;部分属于我们虽然违反了,但规范在相关的规定中也存在不尽合理之处,需想办法规避;部分属确实容易疏忽,需制定一些必要的程序化的步骤来尽量避免;部分则属总体性的,可在总说明或相应的施工图说明中通过统一说明加以避免。现将近期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强条情况及部分实际设计中较容易疏忽的强条,其内容和解决办法归纳如下:

1、地下室底板和外壁板的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小于50mm ,违反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的4.1.6条第3款的强条规定。解决办法:在总说明中直接更改。

2、阳台活荷载标准值不足2.5kN/m2,违反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的4.1.1条的强条规定。解决办法:计算中输荷载时应杜绝粗心大意,认真确保输入数值的正确性。

3、装饰飘板不满足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要求,违反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9.5.1条的强条规定。该条规定对厚度并非由受力控制的装饰类构件等是不太合理的,但也需要规避,办法:通过加划虚线,将飘板分为受力部分厚度和装饰部分厚度,装饰部分厚度的混凝土仅作为荷载考虑,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配构造钢筋;最小配筋率按受力部分厚度确定。

4、 框架梁端截面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

二、三级小于0.3,一级小于0.5,违反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计算规程》(JGJ3-2002)第6.3.2条第4款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

6.3.3条第2款的强条规定。解决办法:采取程序化的步骤来最大程度地减免该种情况的发生。在梁配筋填写完成后,增加一个专门检查框架梁端底筋与面筋面积比是否满足要求的步骤,如对一般框架梁高为200×600的住宅标准层,按2.5%的最大配筋率其支座钢筋最大配筋值为6Ф25,二、三级抗震时底筋最小要求为

2Ф25,故当底筋不小于2Ф25时,该梁必能满足要求,不需检查;当底筋分别为2Ф22、2Ф20、2Ф18、2Ф16、2Ф14时,其对应的面筋上限分别为5Ф25、4Ф25、2Ф25/2Ф22、3Ф25、3Ф22,可事先将其一一列出,再对底筋小于2Ф25的框架梁逐根检查,当发现面筋超出相应的上限值时,则需对底筋进行调大处理;对面筋小于3Ф22的框架梁必能满足要求,不需检查。对其它截面尺寸的梁依此类推。对悬臂梁和框架梁的悬臂段,因不存在抗震延性问题,底筋与面筋的面积比则不受此限,但悬臂梁的底筋配置不应小于计算值。对与梁悬臂段相邻的内跨,建议还是按悬臂支座的面筋确定其底筋最小值,以避免在施工图审查时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5、 框支梁因未在计算中定义或抗震等级不正确,导致最小配筋率不满足要求,违反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计算规程》(JGJ3-2002)第10.2.8条第1款的强条规定。解决办法:在计算输入时必须定义框支梁并改为相应的抗震等级,配筋不小于计算结果给出的构造配筋值。

6、 框支梁面拉通筋不足面筋总面积的50%,违反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计算规程》(JGJ3-2002)第10.2.8条第2款的强条规定。解决办法:按规范条文执行并增加说明:所有编号为KZL 的框支梁,其梁面拉通筋不小于其支座最大配筋的一半,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醒自己检查,另一方面当原位标注确实有不足时,尚可解释为原位标注与说明不符,可以说明为准。

7、 框支梁腰筋不足2Ф16@200,违反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计算规程》(JGJ3-2002)第10.2.8条第2款的强条规定。解决办法:直接在说明中规定框支梁的腰筋,原位不标则万无一失。

8、 高层建筑的计算自振周期折减系数取1.0,违反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计算规程》(JGJ3-2002)第3.3.16条的强条规定。解决办法:按《高规》第

3.3.17条取周期折减值,其中剪力墙结构考虑实际工程中填充墙体与剪力墙的比例,不应取1.0的折减系数。

9、 框架梁端加密区箍筋间距大于梁截面高度的1/4,违反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计算规程》(JGJ3-2002)第6.3.2条第5款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6.3.3条第3款的强条规定。如当框架梁截面高度小于600时,加密区箍筋间距用150。解决办法:在梁配筋图中,增加当梁高小于600时

框架梁端加密区箍筋间距为100的通用说明。

10、 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直径没比规定的构造数值加大一级(注意不是比计算数值加大一级),违反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计算规程》(JGJ3-2002)第6.3.2条第5款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6.3.3条第3款的强条规定。解决办法:采取程序化的步骤来最大程度地减免该种情况的发生。在梁配筋填写完成后,增加一个专门检查框架梁端受拉纵筋是否会超过2%的步骤,如对一般框架梁高为200×600的住宅标准层,当受拉纵筋不小于5Ф25时,则需检查已配箍筋是否满足比构造直径大一级的条件,否则调大,对纵筋小于5Ф25的梁不需检查。对其它截面尺寸的梁依此类推。对悬臂梁和框架梁的悬臂段,因不存在抗震延性问题,箍筋可不按此执行。对与梁悬臂段相邻的内跨,建议还是按悬臂支座的面筋是否超过2%来确定箍筋的直径,以避免在施工图审查时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11、 以上为近期发现的易犯强条,以后将根据审查或内部校核发现的

情况对易犯强条进行系列补充。因广州外的较多地区(如顺德、东莞、增城、南海等)均对违反强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甚至会导致公司被停牌的严重后果,为引起设计人员、专业负责及主管审核人的充分重视,结构所决定,将对在相关易犯强条宣讲后再在施工图审查中被发现违反了相同类型强条的有关设计人、专业负责及审核人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处于一定程度的处罚, 以小惩大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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