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的陷阱与危害

宣传资料一:传销的陷阱与危害

(一)传销的陷阱

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通常用四种手段(或叫四个步骤)诱骗人们上当。

1、血本无归。新参加传销组织的人员要成为会员,先要投资几千元购买所谓的产品,接下来会员为尽快返本获利,就开始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发展下线,下线招得越多,提成就越高,而传销组织的财富则以“几何培增”的方式迅速累积。拿他们的话就是“鸡生蛋,蛋孵鸡,鸡再生蛋,蛋再孵鸡,循环往复”。

2、蛊惑迷智。举办培训班洗脑,由公司所谓的“成功人士”介绍自己的经历和成功经验,激励和刺激新进来者选择这种行业。抓住青年人向往成功但缺乏社会阅历的特点,抓住大学生急于创业和就业的心理,抓住人们希望发财致富的思想,向其大肆灌输所谓的“成功学”、“致富学”和“营销理念”,用“一个月挣十几万,三个月开宝马”等一夜暴富的事例来蛊惑人心,迷惑心智,控制思想。

3、人身控制。一旦加入传销组织,除了让你打电话给亲戚朋友骗钱财外,传销组织几乎不允许你与外界有任何的联系,个别逃跑的被抓回来后,轻则威胁恐吓,重则遭到毒打,实行人身控制加暴力威胁。

4、欺亲骗友。传销人员以邀请电话、短信、书信、网络等联系方式,把同宗、同乡、同事、同学、同好约到外地游玩或给你介绍一份高收入的工作等,把你骗进传销组织。让你最信任的人欺骗你,这是传销组织最常用的一种手段。

(二)传销的危害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公司(企业)利用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传销,把欺骗做为“销售理念”,传销者甘愿被骗,然后再去骗别人,形成欺骗套欺骗,整个传销网络完全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金钱维系运作。这就违背了价值规律和市场运作规则,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良性发展。

2、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满足传销者的要求,是传销组织竭力颂扬的成功。但是在金字塔式的传销体系中,人人都能成功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只有极少数接近塔尖的人才能一夜暴富。而对无数深埋塔底的人来说,被激发的成功理念绝对难以实现,有的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穷光蛋。因此,传销活动的这种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以及它特有的这种营销方式和组织形式,使之极易演变成有组织的社会犯罪,扰乱社会秩序,导致社会不安定。

3、严重引发商业社会的诚信危机。传销的基本形式是“杀熟人”。具体讲来,就是大部分参加传销的人都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为发展下线的目标,结果是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损害了亲朋好友的利益。导致亲戚相骗,朋友反目,信用全无。严重影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4、严重误导青年的成功创业之路。传销组织利用青年学生社会阅历浅,叛

逆心理强,创业冲动的特点,精心策划“洗脑”方式,迎合了他们渴望改变生活,寻求财富的思想,使部分学生丧失了理智,沦为非法传销人员。震惊全国的“欧丽曼”化妆品传销案件告诉我们,几十所高校的2000多名大学生就是在这种痴人说梦的言语蛊惑下身陷泥潭,甚至不少学生被解救出来后仍然执迷不悟,还深信自己从事的是“辉煌事业”,走的是一条“成功之路”。

(三)案例

案例1:4名山东大学生由于求职打工心切,不幸落入张家口市区一传销窝点。(河北日报)

这4名大学生均是山东省某大学的在校生。6月底,他们被一位朋友以“找待遇丰厚的工作”为由骗至山西,其中两名学生分别交纳了30000元和9000元,于6月30日被“安排”到张家口市“工作”,另两名还未交纳费用。来到张家口后,他们被“软禁”到一小区住户内并接受传销头目“洗脑”。7月2日上午,其中一名学生发现上当,遂逃出小区向民警求救。当晚,张市公安、工商执法人员联合出动,将4名大学生成功解救。

建议:

广大学生在假期勤工俭学时,一定要查看用工方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具有合法经营手续。遇到危险和困难,一定要立即向执法部门举报。

求职大学生若接到不熟悉或未投简历的公司的面试通知,应先向有关部门查询、核实该公司的真实情况,再去面试。若一个单位长时期刊登同样的广告,说明该单位可能在用人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案例2:发展下线获取报酬

日前,李某、云某经人介绍在叶林服饰负责人张某处购买商品后,加入叶林服饰传销网络,传销叶林商贸集团叶林服饰有限公司的服装产品。3个月后,李某、云某出资10万元设立了某区叶林服饰专卖店,按照叶林商贸集团叶林服饰有限公司的传销经营方式,采取先认购商品,再取得销售资格,加入者之间上线发展下线,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方法,大肆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其经营方式为加入者必须经人介绍在叶林服饰专卖店内认购商品,每认购1370元商品为购买1单,取得叶林服饰网业务员资格,作为上线要发展下线业务员购买商品,上线业务员从下线业务员业绩中获取报酬,下线认购6单,上线获取1000元奖励,下线认购14单,上线再获取1000元奖励,当下线认购51单时,上线总共可获取8000元奖励。先后致使30余名群众加入该传销组织,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建议:

此类传销案件中,传销组织者往往打着“再就业服务”等幌子,将传销冠以“加盟连锁”“滚动促销”等名义,招摇撞骗,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此类传销人员的目的不在于售卖商品,而在于发展传销人员,从下线人员身上获取报酬。

案例3:江苏南京铠鼎商贸有限公司诱骗学生传销案

根据群众举报,2008年2月19日,江苏省工商局、南京市工商局对南京铠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铠鼎公司)涉嫌传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08年2月22日,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传销组织者王××、梁××予以刑事拘留;2008年3月7日,南京市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

经过调查发现,铠鼎公司名义上是南京××大学学生梁××开办的,实际为王××所控制。自2005年开始,王××在南京推销IP电话卡期间,了解到一些大学生急于打工赚钱,遂与推销IP卡过程中结识的大学生刘×一起,以“南京大学生创业联合会”(未经登记注册)为幌子,发展在校大学生传销电话卡。为了欺骗学生,进一步扩大传销网络,2006年9月18日,王××和与其一起从事传销的大学生梁××等人登记注册成立了铠鼎公司,以创鑫俱乐部发展会员、销售会员“KING卡”和项目合作等名义,收取150元至1000元不等的“入门费”,发展人员从事传销活动。该公司先后在南京多所高校发展在校学生从事传销活动,至案发时,先后骗取“入门费”等费用535024元,涉及在校大学生800余人。 建议:

广大学生一定要认清此类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的本来面目,认清其社会危害性,不要被“快速致富”的神话迷惑,坚决抵制传销活动。

宣传资料二:如何防止各种传销骗局

如何防止各种传销骗局

一、不要轻信高工资、又不要工作经验的招聘信息。

二、不要去没有固定电话只留小灵通、手机的用人单位去应聘。

三、不要相信用人单位会去车站接人,即使他再求贤若渴。只有无固定场所的传销组织才会约在车站见面。

四、不要轻易地去异地面试。

五、不要盲目地轻信在街头发布的招聘广告,如果贸然前往极易误入圈套。

六、警惕互联网上的传销活动。一些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等旗号,使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发展代理商和会员,并且直接利用网上银行电子支付手段实施奖金发放,使其违法活动更加隐蔽,违法活动成本更低、人员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目前传销的主要形式:

一是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

二是在先参加者靠后发展加入者缴纳的费用获取收益;

三是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或变相入门费,而不是以营销商品为经营方式来获取利润;

四是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缴纳的部分费用来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

五是组织者通常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返还参加者高于其所交费用数倍的回报

四个警惕:

一是警惕传销组织以“招工”、“招聘”、“介绍工作”等为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人员等广大人民群众从事传销活动。

二是警惕传销组织以“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国家、地方政府暗地里支持”为幌子,以所谓“资本运作”、“特许经营”、“加盟连锁”、“连锁销售”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到西部地区从事传销活动。 三是警惕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四是警惕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一些传销组织以“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 “网上学习培训”等为幌子,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通过银行汇款交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

最后提供各位求职者:警惕传销,防止受骗,“天上不会掉馅饼”,传销所谓的“高回报、零风险”是不可能的,只有勤奋工作,诚实做人才能走向成功!

宣传资料三: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近些年来,直销与传销,让普通消费者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分不清直销与传销有啥区别。随着《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实施,消费者该如何辨别直销和传销呢?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的明显特征:⑴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⑵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什么是直销

直销: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不同的公司,这些直接销售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或其他头衔,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1.推销的商品不同。传销的产品大多是一些没有什么品牌,属于质次价高的商品。而直销的商品大都为一些著名的品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认知度。

2.推销员加入的方式不同。传销是要求推销员加入时上线要收取下线的商品押金,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

3.营销管理不同。传销的营销管理很混乱,上线推销员是通过欺骗下线推销员来获取自己的利益。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

直销的管理比较严格,推销员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钱接触的。自己的业绩由公司来考核,由公司进行分配。

4.根本的目的不同。传销的根本目的是无限制地发展下线,千方百计通过扩大下线来赚钱。而直销最终面对的终端用户是客户,进行商品交易。

宣传资料四: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知识问答

1.问:哪些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问:哪个机关负责查处传销行为?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8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3.问: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的,由哪些机关查处?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9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4.问:在传销中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哪些机关查处?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10条的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5.问:组织策划传销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问: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问:参加传销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3款的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8.问: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9.问: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10.问:什么是直销企业?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11.问: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人员时不得作出哪些行为?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直销员的条件。

12.问:直销企业如何向直销员支付报酬?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13.问:直销企业应当如何建立换货和退货制度?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或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14.问:直销企业及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哪方承担举证责任?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退货发生纠纷的,由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承担举证责任。

15.问: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6.问: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责任的免责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17.问: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传资料一:传销的陷阱与危害

(一)传销的陷阱

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通常用四种手段(或叫四个步骤)诱骗人们上当。

1、血本无归。新参加传销组织的人员要成为会员,先要投资几千元购买所谓的产品,接下来会员为尽快返本获利,就开始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发展下线,下线招得越多,提成就越高,而传销组织的财富则以“几何培增”的方式迅速累积。拿他们的话就是“鸡生蛋,蛋孵鸡,鸡再生蛋,蛋再孵鸡,循环往复”。

2、蛊惑迷智。举办培训班洗脑,由公司所谓的“成功人士”介绍自己的经历和成功经验,激励和刺激新进来者选择这种行业。抓住青年人向往成功但缺乏社会阅历的特点,抓住大学生急于创业和就业的心理,抓住人们希望发财致富的思想,向其大肆灌输所谓的“成功学”、“致富学”和“营销理念”,用“一个月挣十几万,三个月开宝马”等一夜暴富的事例来蛊惑人心,迷惑心智,控制思想。

3、人身控制。一旦加入传销组织,除了让你打电话给亲戚朋友骗钱财外,传销组织几乎不允许你与外界有任何的联系,个别逃跑的被抓回来后,轻则威胁恐吓,重则遭到毒打,实行人身控制加暴力威胁。

4、欺亲骗友。传销人员以邀请电话、短信、书信、网络等联系方式,把同宗、同乡、同事、同学、同好约到外地游玩或给你介绍一份高收入的工作等,把你骗进传销组织。让你最信任的人欺骗你,这是传销组织最常用的一种手段。

(二)传销的危害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公司(企业)利用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传销,把欺骗做为“销售理念”,传销者甘愿被骗,然后再去骗别人,形成欺骗套欺骗,整个传销网络完全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金钱维系运作。这就违背了价值规律和市场运作规则,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良性发展。

2、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满足传销者的要求,是传销组织竭力颂扬的成功。但是在金字塔式的传销体系中,人人都能成功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只有极少数接近塔尖的人才能一夜暴富。而对无数深埋塔底的人来说,被激发的成功理念绝对难以实现,有的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穷光蛋。因此,传销活动的这种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以及它特有的这种营销方式和组织形式,使之极易演变成有组织的社会犯罪,扰乱社会秩序,导致社会不安定。

3、严重引发商业社会的诚信危机。传销的基本形式是“杀熟人”。具体讲来,就是大部分参加传销的人都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为发展下线的目标,结果是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损害了亲朋好友的利益。导致亲戚相骗,朋友反目,信用全无。严重影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4、严重误导青年的成功创业之路。传销组织利用青年学生社会阅历浅,叛

逆心理强,创业冲动的特点,精心策划“洗脑”方式,迎合了他们渴望改变生活,寻求财富的思想,使部分学生丧失了理智,沦为非法传销人员。震惊全国的“欧丽曼”化妆品传销案件告诉我们,几十所高校的2000多名大学生就是在这种痴人说梦的言语蛊惑下身陷泥潭,甚至不少学生被解救出来后仍然执迷不悟,还深信自己从事的是“辉煌事业”,走的是一条“成功之路”。

(三)案例

案例1:4名山东大学生由于求职打工心切,不幸落入张家口市区一传销窝点。(河北日报)

这4名大学生均是山东省某大学的在校生。6月底,他们被一位朋友以“找待遇丰厚的工作”为由骗至山西,其中两名学生分别交纳了30000元和9000元,于6月30日被“安排”到张家口市“工作”,另两名还未交纳费用。来到张家口后,他们被“软禁”到一小区住户内并接受传销头目“洗脑”。7月2日上午,其中一名学生发现上当,遂逃出小区向民警求救。当晚,张市公安、工商执法人员联合出动,将4名大学生成功解救。

建议:

广大学生在假期勤工俭学时,一定要查看用工方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具有合法经营手续。遇到危险和困难,一定要立即向执法部门举报。

求职大学生若接到不熟悉或未投简历的公司的面试通知,应先向有关部门查询、核实该公司的真实情况,再去面试。若一个单位长时期刊登同样的广告,说明该单位可能在用人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案例2:发展下线获取报酬

日前,李某、云某经人介绍在叶林服饰负责人张某处购买商品后,加入叶林服饰传销网络,传销叶林商贸集团叶林服饰有限公司的服装产品。3个月后,李某、云某出资10万元设立了某区叶林服饰专卖店,按照叶林商贸集团叶林服饰有限公司的传销经营方式,采取先认购商品,再取得销售资格,加入者之间上线发展下线,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方法,大肆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其经营方式为加入者必须经人介绍在叶林服饰专卖店内认购商品,每认购1370元商品为购买1单,取得叶林服饰网业务员资格,作为上线要发展下线业务员购买商品,上线业务员从下线业务员业绩中获取报酬,下线认购6单,上线获取1000元奖励,下线认购14单,上线再获取1000元奖励,当下线认购51单时,上线总共可获取8000元奖励。先后致使30余名群众加入该传销组织,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建议:

此类传销案件中,传销组织者往往打着“再就业服务”等幌子,将传销冠以“加盟连锁”“滚动促销”等名义,招摇撞骗,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此类传销人员的目的不在于售卖商品,而在于发展传销人员,从下线人员身上获取报酬。

案例3:江苏南京铠鼎商贸有限公司诱骗学生传销案

根据群众举报,2008年2月19日,江苏省工商局、南京市工商局对南京铠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铠鼎公司)涉嫌传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08年2月22日,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传销组织者王××、梁××予以刑事拘留;2008年3月7日,南京市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

经过调查发现,铠鼎公司名义上是南京××大学学生梁××开办的,实际为王××所控制。自2005年开始,王××在南京推销IP电话卡期间,了解到一些大学生急于打工赚钱,遂与推销IP卡过程中结识的大学生刘×一起,以“南京大学生创业联合会”(未经登记注册)为幌子,发展在校大学生传销电话卡。为了欺骗学生,进一步扩大传销网络,2006年9月18日,王××和与其一起从事传销的大学生梁××等人登记注册成立了铠鼎公司,以创鑫俱乐部发展会员、销售会员“KING卡”和项目合作等名义,收取150元至1000元不等的“入门费”,发展人员从事传销活动。该公司先后在南京多所高校发展在校学生从事传销活动,至案发时,先后骗取“入门费”等费用535024元,涉及在校大学生800余人。 建议:

广大学生一定要认清此类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的本来面目,认清其社会危害性,不要被“快速致富”的神话迷惑,坚决抵制传销活动。

宣传资料二:如何防止各种传销骗局

如何防止各种传销骗局

一、不要轻信高工资、又不要工作经验的招聘信息。

二、不要去没有固定电话只留小灵通、手机的用人单位去应聘。

三、不要相信用人单位会去车站接人,即使他再求贤若渴。只有无固定场所的传销组织才会约在车站见面。

四、不要轻易地去异地面试。

五、不要盲目地轻信在街头发布的招聘广告,如果贸然前往极易误入圈套。

六、警惕互联网上的传销活动。一些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等旗号,使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发展代理商和会员,并且直接利用网上银行电子支付手段实施奖金发放,使其违法活动更加隐蔽,违法活动成本更低、人员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目前传销的主要形式:

一是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

二是在先参加者靠后发展加入者缴纳的费用获取收益;

三是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或变相入门费,而不是以营销商品为经营方式来获取利润;

四是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缴纳的部分费用来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

五是组织者通常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返还参加者高于其所交费用数倍的回报

四个警惕:

一是警惕传销组织以“招工”、“招聘”、“介绍工作”等为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人员等广大人民群众从事传销活动。

二是警惕传销组织以“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国家、地方政府暗地里支持”为幌子,以所谓“资本运作”、“特许经营”、“加盟连锁”、“连锁销售”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到西部地区从事传销活动。 三是警惕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四是警惕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一些传销组织以“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 “网上学习培训”等为幌子,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通过银行汇款交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

最后提供各位求职者:警惕传销,防止受骗,“天上不会掉馅饼”,传销所谓的“高回报、零风险”是不可能的,只有勤奋工作,诚实做人才能走向成功!

宣传资料三: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近些年来,直销与传销,让普通消费者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分不清直销与传销有啥区别。随着《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实施,消费者该如何辨别直销和传销呢?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的明显特征:⑴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⑵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什么是直销

直销: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不同的公司,这些直接销售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或其他头衔,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1.推销的商品不同。传销的产品大多是一些没有什么品牌,属于质次价高的商品。而直销的商品大都为一些著名的品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认知度。

2.推销员加入的方式不同。传销是要求推销员加入时上线要收取下线的商品押金,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

3.营销管理不同。传销的营销管理很混乱,上线推销员是通过欺骗下线推销员来获取自己的利益。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

直销的管理比较严格,推销员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钱接触的。自己的业绩由公司来考核,由公司进行分配。

4.根本的目的不同。传销的根本目的是无限制地发展下线,千方百计通过扩大下线来赚钱。而直销最终面对的终端用户是客户,进行商品交易。

宣传资料四: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知识问答

1.问:哪些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问:哪个机关负责查处传销行为?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8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3.问: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的,由哪些机关查处?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9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4.问:在传销中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哪些机关查处?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10条的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5.问:组织策划传销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问: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问:参加传销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3款的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8.问: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9.问: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10.问:什么是直销企业?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11.问: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人员时不得作出哪些行为?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直销员的条件。

12.问:直销企业如何向直销员支付报酬?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13.问:直销企业应当如何建立换货和退货制度?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或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14.问:直销企业及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哪方承担举证责任?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退货发生纠纷的,由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承担举证责任。

15.问: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6.问: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责任的免责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17.问: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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