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同乡(扬州)联谊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本会全称:湖南同乡(扬州)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一条 本联谊会是以在扬州地区为主,辐射周边地区的湖南同乡、是凝聚众多湖南同乡、非赢利性、自愿组成的团体。联谊会是以促进交流、开展活动、丰富生活、相互协作、团结关爱的一个和谐的平台
第二条 宗旨:互帮互助!互敬互爱!共同发展!。
第二章 联谊会的任务和权利
第三条 任务:团结同乡,联络同乡,建立一个团结互助的交流平台,将联谊会建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湖南人在扬州的家,服务于各位同乡;我们团结友爱,携手共进。为促进家乡(湖南)的发展、建设第二故乡(江苏)美好的明天不遗余力。
第四条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得组织和参与对祖国、对人民、对社会有危害的任何活动。
第五条 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同乡大会,最高决策机构为同乡联谊会委员会。
第六条 联谊会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可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有刑事责任人或严重危害联谊会声誉的行为人开除出会。
第三章 联谊会的主要活动
第七条 联谊会的交流方式:
一、每年举办1-3次全体会员大会:
1、春节前后。
2、端午节前后。
3、中秋节前后。
二、在各区域自愿组成健身活动小组,开展增强体魄、有益健康、形式多样的文娱、体育活动。
三、建立同乡之间的交流信息平台:扬州湖南老乡联谊会QQ群。
1、相互交流。
2、发布消息。
3、通报有关活动情况。
四、关爱同乡,及时了解会员状况。对有困难的会员及时尽力帮助解决;对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同乡,由联谊会出面力所能及进行维权。
五、调和各种矛盾,禁止同乡人与人之间的鄙视、辱骂等不良行为和不尊重同乡的行为。
第四章 联谊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联谊会的会员享有的权利有:
一、自愿参与联谊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经会长集体审核,通过联谊会的信息平台发布个人或团体信 息的权利。
三、有查看和质疑活动组织费用和账目详细的权利。
四、有向联谊会委员会或会长提议开展新活动建议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权利(不退会费)。
六、其他经联谊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权利。
第九条 联谊会成员应尽的义务有:
一、积极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
二、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一年)。
三、介绍同乡入会,扩大联谊会的规模和影响。
四、积极维护联谊会的荣誉和形象。
五、不得从事有害联谊会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第五章 联谊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联谊会设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会长5—7名。 第十一条 联谊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原则上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由联谊会会员大会选举通过,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二条 会长负责综合协调联谊会的各项活动,每年度需递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同乡们的工作监督。会长最多连续担任二届。退任后授予荣誉会长身份,为平稳交接工作和为联谊会提供长期的后续服务。
第十三条 副会长分别分管财务部、组织部、活动部、文体部、外联部,各部部长负责各个部门的具体事务;秘书长主要负责协助会长完成相关的工作,在会长缺席等特殊情况下行使会长职权,完成相关工作,保证联谊会运作的流畅、顺利。
第十四条 联谊会会员大会为同乡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联谊会委员会代行职权,受理联谊会成员的任何提案,并进行分析予以回复并采取相关的行动,实施可行的提案。在做出重大决议时,需通过信息平台通知所有联谊会成员,并公示一周,无多数人反对方可通过,或者在同乡大会当场讨论表决通过(必须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
第十五条 联谊会扩大后,经联谊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可以成立联谊会分会。各分会必须服从联谊会的统一领导,可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各分会负责所在分会联谊会活动的组织、宣传、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负责策划联谊会的各项活动,必须向会长递交活动策划书,做好做细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要负责整理收集活动资料。联谊会要加强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建立和保持与当地政府和湖南省有关政府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的联系。
第六章 资产使用、管理及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 联谊会的所有经费、资产由财务部进行统一管理,财 务部由3人组成,直接由会长负责监督。财务部要及时向联谊会成员报告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度需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并向大会报告明细。
第七章 会员入会条件
第十八条 会员必须是年满十六岁的中国公民,必须是湖南籍。
1、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审查后批准加入。
2、参加同乡会的同乡需要每年交纳一定的会费,具体按联谊委员会的公布数交纳。
3、必须在本地区有固定工作,接受本章程的各条款。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扬州湖南同乡联谊会委员会。
本章程经同乡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
联谊会会员对本章程有任何疑问和改进建议可直接向会长或联谊会委员会提出。
湖南同乡(扬州)联谊委员会
2010-8-18
湖南同乡(扬州)联谊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本会全称:湖南同乡(扬州)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一条 本联谊会是以在扬州地区为主,辐射周边地区的湖南同乡、是凝聚众多湖南同乡、非赢利性、自愿组成的团体。联谊会是以促进交流、开展活动、丰富生活、相互协作、团结关爱的一个和谐的平台
第二条 宗旨:互帮互助!互敬互爱!共同发展!。
第二章 联谊会的任务和权利
第三条 任务:团结同乡,联络同乡,建立一个团结互助的交流平台,将联谊会建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湖南人在扬州的家,服务于各位同乡;我们团结友爱,携手共进。为促进家乡(湖南)的发展、建设第二故乡(江苏)美好的明天不遗余力。
第四条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得组织和参与对祖国、对人民、对社会有危害的任何活动。
第五条 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同乡大会,最高决策机构为同乡联谊会委员会。
第六条 联谊会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可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有刑事责任人或严重危害联谊会声誉的行为人开除出会。
第三章 联谊会的主要活动
第七条 联谊会的交流方式:
一、每年举办1-3次全体会员大会:
1、春节前后。
2、端午节前后。
3、中秋节前后。
二、在各区域自愿组成健身活动小组,开展增强体魄、有益健康、形式多样的文娱、体育活动。
三、建立同乡之间的交流信息平台:扬州湖南老乡联谊会QQ群。
1、相互交流。
2、发布消息。
3、通报有关活动情况。
四、关爱同乡,及时了解会员状况。对有困难的会员及时尽力帮助解决;对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同乡,由联谊会出面力所能及进行维权。
五、调和各种矛盾,禁止同乡人与人之间的鄙视、辱骂等不良行为和不尊重同乡的行为。
第四章 联谊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联谊会的会员享有的权利有:
一、自愿参与联谊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经会长集体审核,通过联谊会的信息平台发布个人或团体信 息的权利。
三、有查看和质疑活动组织费用和账目详细的权利。
四、有向联谊会委员会或会长提议开展新活动建议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权利(不退会费)。
六、其他经联谊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权利。
第九条 联谊会成员应尽的义务有:
一、积极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
二、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一年)。
三、介绍同乡入会,扩大联谊会的规模和影响。
四、积极维护联谊会的荣誉和形象。
五、不得从事有害联谊会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第五章 联谊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联谊会设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会长5—7名。 第十一条 联谊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原则上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由联谊会会员大会选举通过,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二条 会长负责综合协调联谊会的各项活动,每年度需递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同乡们的工作监督。会长最多连续担任二届。退任后授予荣誉会长身份,为平稳交接工作和为联谊会提供长期的后续服务。
第十三条 副会长分别分管财务部、组织部、活动部、文体部、外联部,各部部长负责各个部门的具体事务;秘书长主要负责协助会长完成相关的工作,在会长缺席等特殊情况下行使会长职权,完成相关工作,保证联谊会运作的流畅、顺利。
第十四条 联谊会会员大会为同乡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联谊会委员会代行职权,受理联谊会成员的任何提案,并进行分析予以回复并采取相关的行动,实施可行的提案。在做出重大决议时,需通过信息平台通知所有联谊会成员,并公示一周,无多数人反对方可通过,或者在同乡大会当场讨论表决通过(必须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
第十五条 联谊会扩大后,经联谊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可以成立联谊会分会。各分会必须服从联谊会的统一领导,可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各分会负责所在分会联谊会活动的组织、宣传、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负责策划联谊会的各项活动,必须向会长递交活动策划书,做好做细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要负责整理收集活动资料。联谊会要加强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建立和保持与当地政府和湖南省有关政府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的联系。
第六章 资产使用、管理及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 联谊会的所有经费、资产由财务部进行统一管理,财 务部由3人组成,直接由会长负责监督。财务部要及时向联谊会成员报告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度需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并向大会报告明细。
第七章 会员入会条件
第十八条 会员必须是年满十六岁的中国公民,必须是湖南籍。
1、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审查后批准加入。
2、参加同乡会的同乡需要每年交纳一定的会费,具体按联谊委员会的公布数交纳。
3、必须在本地区有固定工作,接受本章程的各条款。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扬州湖南同乡联谊会委员会。
本章程经同乡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
联谊会会员对本章程有任何疑问和改进建议可直接向会长或联谊会委员会提出。
湖南同乡(扬州)联谊委员会
20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