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

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 2. 保险市场规范、成熟的标志,是保险业集约化

经营的程度,而集约化经营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业务的分工。在保险

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承担核保、核赔和业务管理等保险

业务的经营活动,而将承保业务交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理赔案件的处理则交由

保险公估人办理,从而提高了保险经营的效益。 3.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

各种中介机构发展很不平衡。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过去那种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办理全部保

险业务的弊端已日渐显露。例如: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损,保险人

经营费用不断加大,保险的社会声望受到影响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进而逐步实现集约化经

营,除了加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保险意识之外,必须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

作用。应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以求保险主体之间尽快达到总量平衡,从而促进保险公司

能够深化内部经营体制的改革,尽快摆脱力不从心的业务局面,进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保

险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迈向集约化经营的步伐。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

的发挥,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

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

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

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

关系。三是协商洽谈。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

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

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

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

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风

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

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

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4. 保险市场国际化对保险中介的发展提出了更为紧迫的要

求。首先是世界经济正朝着一体化和自由化方向发展,我国入世使得更多的外资公司可以进

入国内保险市场,同时国内一些保险公司也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中国的保

险业将会面对来自包括保险中介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挑战。按照国际惯例,外资保险公司

会将应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的业务交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在外资保险人看来,保险中介公

司是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随着外资保险公司不断涌入国内保险市场,为其

服务的保险中介公司必将紧随其后。因此,在入世之后的五年过渡期中,我国保险业的健康、

持续发展和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地走向成熟,将有赖于保险中介公司的迅速健康的发展及其专

业化优势的充分发挥,并得到全社会的公认。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乃至我国保

险中介业的神圣职责。其次,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再保险业务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与此

同时,再保险业务的分出与分人和损失索赔案件也会不断增加。从某种意义上说,再保险是

一种没有国界的保险,再保险合同关系的独到之处在于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空间距离

较大,相互沟通不便,在再保险业务活动和索赔过程中,如果由再保险人亲自处理,成本较

高;如果由原保险代理人处理,其真实性难以得到证实。而保险中介人的参与,既简便可行,

又经济合算,这是国际保险市场所公认的。[!--empirenews.page--] 5. 为适应保险中介

业发展的需要,当务之急是为保险中介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其一是要加大各保险公

司的体制改革力度,转变业务经营观念,逐步将那些应由保险中介公司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

加快保险公司集约化经营的步伐,以适应专业化经营和社会化分工的经济发展趋势,也为保

险中介业的发展提供空间。其二是要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专业化优势,扎扎实实做事,

积极开创业务途径,设身处地为保险公司着想,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公司欢迎和接受中介

公司,从而携手并进共同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目前中介公司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保险公司的

一些力不从心或比较难以开展的业务上,真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其三是要加强社会媒体

的宣传,主要是通过保险中介公司的业绩介绍,提高保险中介公司的社会形象,使广大投保

人、被投保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都能够意识到,只有保险中介公司才是他们之间最好的桥

梁,也是他们各自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维护者。此外,保险中介业良好发展空间的提供,更

为倚重的是对保险市场发育比较完善的国家成功的保险中介制度经验的借鉴。 二、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及其借鉴 (一)美国保险中介制度核心内容介评 1. 美国保险中介

制度管理机制。美国对保险中介的约束主要是通过各州的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

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等来体现的。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

人的立法管理,无论是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

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和特许金融顾

问协会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议的职业道德守则等。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

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

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务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

时为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性法律及指导性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州政府设有专

门的监管机构,由保险监督官来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直接的管理和监督。他们负责认定中介人

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美国的保

险代理制。保险代理人是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中心角色,100多万保险代理人代理的业务遍

及各行各业,是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获取业务的重要来源。(1)保险代理人的资格确立。保险代

理人根据销售业务的不同有人寿保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和财产责任险代理人之分。

代理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考试获取专业资格。以纽约州为例,个人从业必须通过保险总

监举办的书面考试,完成保险总监批准的预备课程。保险总监可就个人代理人的资格举行听

证,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另外,获有特许财产责任险经销商资格者,被认为具备一

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则不需要参加考试。(2)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则。绝大多数州规定,保险

代理人必须取得执照才可正式从业。按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美国有专业代理人与独立

代理人之分。独立代理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专业代理人只

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业务。在人寿保险中,美国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专业

代理人,因为它适合于寿险业险种类繁多、业务量庞大的特点,有助于代理人更快熟悉公司

的保单和承保程序并与承保人建立密切的关系。在非寿险领域. 美国保险公司更多地借助独立

代理人,他们代表几家公司,可签发保单、收取保费,接受的业务可在他所选择的保险公司

之间进行分配,有招揽续保的独占权力,并就其招揽的业务按保险种类及初保续保等分别从

保险公司获取佣金。(3)保险代理人的罚则。对违反法律和其他准则的保险代理人所给予的处

罚一般包括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empirenews.page--] 3. 美国的保险经纪制。美国

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美国一些州在法律

上并不存在人寿保险经纪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许保险经纪人同时作为保险代理人,只有少数

州保险经纪人是纯粹的经纪人。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代理人”称为

经纪人。财产意外中,当独立代理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经纪人。其

客户一般都是大工商企业。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

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差异。一些州为了保证经纪人掌握保险业务知识,规定申请者在资格考

试之前必须完成一个正规的学习计划或修完一门课程。另一些州的考试较为容易,以致无需

经过专门学习就能通过。美国各州对经纪人都有领取执照的规定。执照申请者必须符合职业

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时,各州法律对其均有处以经济

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4.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评析。通过上文的介绍可知,美国采取了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共存的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

中介制度体系。这与美国的中介制度环境是相适应的。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完善健全

的保险市场,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以及它们提供的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保险商品,完备的

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以及国民对规范化的代理服务的巨大偏好,为代理制在美国保险业的推

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国的代理制度是多层次、多种类的代理制,这为保险公司提供

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制,而非寿险主要借助独立代

理制,它们分别契合了这两种性质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保险公司拓展市场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保证代理制的有效运转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美国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责任,

重视加强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控制和管理,这样,又形成了保险公司管理代理人的总代理制、

分公司制和直接报告制,供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各种管理制下均存在有内容全面

的代理合同,实行代理人权利与责任挂钩,以确保代理人行为的规范化。 另外,严格的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又一鲜明特征。 松散的

社会结构使得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只能通过各州立法及行业自律规则来对保险中介加

以规范。尽管各州的中介制度约束性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均是从注册登记、资格保证、

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培育、销售行为及客户保护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要求中介人必须

遵守。 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保险中介制度实施的配合上是协调且顺畅的,州政府保

险监督官负责对中介人行为的具体控制,而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则负责信息的沟通及政策的协

调,在此之外,再配合以行业自律,用较为温和的手段来管理中介人,它们共同保证了中介

制度运行的高效性。 (二)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可借鉴之处 1. 保险中介人适当的业

务分工。不同的保险中介人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有着各自特定的业务范围,业务分工得当,

惟此才能保证保险中介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功能及效用。正因为如此,美国才在不同

的业务领域选择运用不同的中介模式。如保险经纪制的作用主要体现于非寿险业务上,尤其

是水险和大型综合型的财产意外险中,较少涉足寿险业务。而保险代理制的适用范围则较为

广泛,可用于寿险及非寿险,可用于展业及理赔。但不同的代理制度也存在选择运用的问题。

如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制,而非寿险则主要借助于独立代理制。代理制度在寿险与

非寿险中的选择运用,对业务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empirenews.page--] 2. 严

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保险中介人的高素质是保险中介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

因此,美国根据各自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

确保中介人具有一定素质,适应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美国的培训体制也是相当完善的,除

了保险监管当局自己开办学院资助对保险中介人的培训外,还借助各类自律机构和专门院校,

聘请保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上课以培养高级中介人才,各保险公司也都建立了自己的培

训体系,对其雇佣的中介人进行职前教育和在职训练。这种系统的规范教育培训,既提高了

中介人的道德水平,使他们能规范地从事商业活动,又提高了其业务素质,使对保户服务的

质量得以保证, 3. 严格的保险中介行为规范控制。对保险中介人行为规范进行控制,是

为了保证保险中介人经营的合法化及维护客户利益。美国运用了以下措施:一是担保制度,

即从事保险中介 的个人或法人应有保证人提供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担保,或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

险,以使其具备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二是反不正当营业行为制度,美国要求保

险中介人在从业时必须保持最大诚信,禁止中介人讲不实之辞、不将重要事项告诉顾客、对

合同内容不作全面陈述、妨碍或促使客户的正当申报或不实申报、促使客户作不正常的契约

更换等行为的出现,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转。三是客户投诉制度,

美国设立了专门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以对中介人日

常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4. 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

要保证。美国设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如全国人寿保险协会、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和

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等,并十分注重运用这些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中介人的管理。自律组织不仅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从中介人的业务专业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来对其加以约束,而且负责对保险中介人从业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除此之外,还建立了保险中介人信息档案库,对保险中介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

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 2. 保险市场规范、成熟的标志,是保险业集约化

经营的程度,而集约化经营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业务的分工。在保险

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承担核保、核赔和业务管理等保险

业务的经营活动,而将承保业务交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理赔案件的处理则交由

保险公估人办理,从而提高了保险经营的效益。 3.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

各种中介机构发展很不平衡。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过去那种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办理全部保

险业务的弊端已日渐显露。例如: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损,保险人

经营费用不断加大,保险的社会声望受到影响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进而逐步实现集约化经

营,除了加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保险意识之外,必须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

作用。应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以求保险主体之间尽快达到总量平衡,从而促进保险公司

能够深化内部经营体制的改革,尽快摆脱力不从心的业务局面,进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保

险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迈向集约化经营的步伐。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

的发挥,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

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

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

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

关系。三是协商洽谈。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

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

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

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

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风

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

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

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4. 保险市场国际化对保险中介的发展提出了更为紧迫的要

求。首先是世界经济正朝着一体化和自由化方向发展,我国入世使得更多的外资公司可以进

入国内保险市场,同时国内一些保险公司也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中国的保

险业将会面对来自包括保险中介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挑战。按照国际惯例,外资保险公司

会将应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的业务交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在外资保险人看来,保险中介公

司是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随着外资保险公司不断涌入国内保险市场,为其

服务的保险中介公司必将紧随其后。因此,在入世之后的五年过渡期中,我国保险业的健康、

持续发展和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地走向成熟,将有赖于保险中介公司的迅速健康的发展及其专

业化优势的充分发挥,并得到全社会的公认。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乃至我国保

险中介业的神圣职责。其次,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再保险业务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与此

同时,再保险业务的分出与分人和损失索赔案件也会不断增加。从某种意义上说,再保险是

一种没有国界的保险,再保险合同关系的独到之处在于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空间距离

较大,相互沟通不便,在再保险业务活动和索赔过程中,如果由再保险人亲自处理,成本较

高;如果由原保险代理人处理,其真实性难以得到证实。而保险中介人的参与,既简便可行,

又经济合算,这是国际保险市场所公认的。[!--empirenews.page--] 5. 为适应保险中介

业发展的需要,当务之急是为保险中介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其一是要加大各保险公

司的体制改革力度,转变业务经营观念,逐步将那些应由保险中介公司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

加快保险公司集约化经营的步伐,以适应专业化经营和社会化分工的经济发展趋势,也为保

险中介业的发展提供空间。其二是要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专业化优势,扎扎实实做事,

积极开创业务途径,设身处地为保险公司着想,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公司欢迎和接受中介

公司,从而携手并进共同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目前中介公司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保险公司的

一些力不从心或比较难以开展的业务上,真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其三是要加强社会媒体

的宣传,主要是通过保险中介公司的业绩介绍,提高保险中介公司的社会形象,使广大投保

人、被投保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都能够意识到,只有保险中介公司才是他们之间最好的桥

梁,也是他们各自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维护者。此外,保险中介业良好发展空间的提供,更

为倚重的是对保险市场发育比较完善的国家成功的保险中介制度经验的借鉴。 二、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及其借鉴 (一)美国保险中介制度核心内容介评 1. 美国保险中介

制度管理机制。美国对保险中介的约束主要是通过各州的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

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等来体现的。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

人的立法管理,无论是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

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和特许金融顾

问协会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议的职业道德守则等。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

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

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务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

时为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性法律及指导性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州政府设有专

门的监管机构,由保险监督官来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直接的管理和监督。他们负责认定中介人

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美国的保

险代理制。保险代理人是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中心角色,100多万保险代理人代理的业务遍

及各行各业,是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获取业务的重要来源。(1)保险代理人的资格确立。保险代

理人根据销售业务的不同有人寿保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和财产责任险代理人之分。

代理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考试获取专业资格。以纽约州为例,个人从业必须通过保险总

监举办的书面考试,完成保险总监批准的预备课程。保险总监可就个人代理人的资格举行听

证,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另外,获有特许财产责任险经销商资格者,被认为具备一

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则不需要参加考试。(2)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则。绝大多数州规定,保险

代理人必须取得执照才可正式从业。按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美国有专业代理人与独立

代理人之分。独立代理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专业代理人只

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业务。在人寿保险中,美国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专业

代理人,因为它适合于寿险业险种类繁多、业务量庞大的特点,有助于代理人更快熟悉公司

的保单和承保程序并与承保人建立密切的关系。在非寿险领域. 美国保险公司更多地借助独立

代理人,他们代表几家公司,可签发保单、收取保费,接受的业务可在他所选择的保险公司

之间进行分配,有招揽续保的独占权力,并就其招揽的业务按保险种类及初保续保等分别从

保险公司获取佣金。(3)保险代理人的罚则。对违反法律和其他准则的保险代理人所给予的处

罚一般包括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empirenews.page--] 3. 美国的保险经纪制。美国

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美国一些州在法律

上并不存在人寿保险经纪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许保险经纪人同时作为保险代理人,只有少数

州保险经纪人是纯粹的经纪人。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代理人”称为

经纪人。财产意外中,当独立代理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经纪人。其

客户一般都是大工商企业。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

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差异。一些州为了保证经纪人掌握保险业务知识,规定申请者在资格考

试之前必须完成一个正规的学习计划或修完一门课程。另一些州的考试较为容易,以致无需

经过专门学习就能通过。美国各州对经纪人都有领取执照的规定。执照申请者必须符合职业

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时,各州法律对其均有处以经济

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4.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评析。通过上文的介绍可知,美国采取了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共存的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

中介制度体系。这与美国的中介制度环境是相适应的。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完善健全

的保险市场,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以及它们提供的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保险商品,完备的

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以及国民对规范化的代理服务的巨大偏好,为代理制在美国保险业的推

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国的代理制度是多层次、多种类的代理制,这为保险公司提供

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制,而非寿险主要借助独立代

理制,它们分别契合了这两种性质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保险公司拓展市场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保证代理制的有效运转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美国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责任,

重视加强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控制和管理,这样,又形成了保险公司管理代理人的总代理制、

分公司制和直接报告制,供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各种管理制下均存在有内容全面

的代理合同,实行代理人权利与责任挂钩,以确保代理人行为的规范化。 另外,严格的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又一鲜明特征。 松散的

社会结构使得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只能通过各州立法及行业自律规则来对保险中介加

以规范。尽管各州的中介制度约束性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均是从注册登记、资格保证、

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培育、销售行为及客户保护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要求中介人必须

遵守。 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保险中介制度实施的配合上是协调且顺畅的,州政府保

险监督官负责对中介人行为的具体控制,而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则负责信息的沟通及政策的协

调,在此之外,再配合以行业自律,用较为温和的手段来管理中介人,它们共同保证了中介

制度运行的高效性。 (二)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可借鉴之处 1. 保险中介人适当的业

务分工。不同的保险中介人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有着各自特定的业务范围,业务分工得当,

惟此才能保证保险中介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功能及效用。正因为如此,美国才在不同

的业务领域选择运用不同的中介模式。如保险经纪制的作用主要体现于非寿险业务上,尤其

是水险和大型综合型的财产意外险中,较少涉足寿险业务。而保险代理制的适用范围则较为

广泛,可用于寿险及非寿险,可用于展业及理赔。但不同的代理制度也存在选择运用的问题。

如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制,而非寿险则主要借助于独立代理制。代理制度在寿险与

非寿险中的选择运用,对业务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empirenews.page--] 2. 严

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保险中介人的高素质是保险中介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

因此,美国根据各自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

确保中介人具有一定素质,适应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美国的培训体制也是相当完善的,除

了保险监管当局自己开办学院资助对保险中介人的培训外,还借助各类自律机构和专门院校,

聘请保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上课以培养高级中介人才,各保险公司也都建立了自己的培

训体系,对其雇佣的中介人进行职前教育和在职训练。这种系统的规范教育培训,既提高了

中介人的道德水平,使他们能规范地从事商业活动,又提高了其业务素质,使对保户服务的

质量得以保证, 3. 严格的保险中介行为规范控制。对保险中介人行为规范进行控制,是

为了保证保险中介人经营的合法化及维护客户利益。美国运用了以下措施:一是担保制度,

即从事保险中介 的个人或法人应有保证人提供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担保,或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

险,以使其具备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二是反不正当营业行为制度,美国要求保

险中介人在从业时必须保持最大诚信,禁止中介人讲不实之辞、不将重要事项告诉顾客、对

合同内容不作全面陈述、妨碍或促使客户的正当申报或不实申报、促使客户作不正常的契约

更换等行为的出现,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转。三是客户投诉制度,

美国设立了专门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以对中介人日

常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4. 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

要保证。美国设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如全国人寿保险协会、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和

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等,并十分注重运用这些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中介人的管理。自律组织不仅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从中介人的业务专业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来对其加以约束,而且负责对保险中介人从业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除此之外,还建立了保险中介人信息档案库,对保险中介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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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业融资刚性约束及化解对策
  • ◆ 中图分类号:F813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中小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必须从融资开始.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必须解决创业融资刚性约束的问题.创业企业具有产业规模小,资本和技术构成较低等特点,这使它在保证充分有效的竞争,进行技术创新和提供就 ...查看


  • 对我国保险专业中介发展问题的思考
  • 对我国保险专业中介发展问题的思考 (广州 510230 中国美臣金融服务集团) 陈功 阎国顺 [摘要]:更高的效率与更低的成本,以产业链各主体利益共赢的生存法则,是保险行业良性生态的基础.保险中介作为保险产业链的重要主体,其发展,必然是产业 ...查看


  • 被忽视的危机
  • 从对实体经济的长期影响来看,金融机构的中介功能失灵才是真正的危机,它会让整个经济看起来像是个严重贫血的病人. 数据来源: 美联储.日本央行.英国央行.欧洲中央银行.Orbis.奥纬研究 功能失灵及影响 一部分人存钱,一部分人借钱,银行作为中 ...查看


  • 有关保险学的论文
  • 我国保险中介的现状分析 [摘要]我国已加入WTO,这将有力地推动经济全球化和保险国际化进程,促使国内保险业加快市场化改革和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开放保险市场的各项承诺必须逐步落实.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发展保险中介业,勇敢面对入世挑战.借此 ...查看


  • 金融创新与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研究--以浙江为例
  • 本髑专稿 FinnncinlFocns 金融创新与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研究 --以浙江为例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课题组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杭州31000" 摘要:在产业集群的升级过程中,金融创新以资金和服务的双重支持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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