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工作制度

门诊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咨询群众,服务语言和服务行为要规范,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知识。

2、门诊各科室内外环境应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保持良好的门诊秩序。

3、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制度,凡来服务站就诊者均应按门诊登记册项目完善准确地填写,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4、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

5、认真、及时、全面、规范地书写技术服务站各种文书。

6、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小时,交待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出具证明离服务站;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度的服务对象应优先安排就诊。

7、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检验室工作制度

1、检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各种仪器定位,摆放有序

2、认真执行各项检验技术操作规程。为保证检验质量,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3、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发出报告,急诊检验在检验单上注明“急”字,随采随验,及时发出报告,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标本不符合要求者,应重新采集。

4、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及时、整洁、全项、规范地填写检验报告单,做好登记,签名发出。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应主动与临床医生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验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5、检验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器材、容器、经清洗、干燥、灭菌后放原处,检查后标本妥善处理,防止污染。污水、污物的处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

6、采血必须坚持一个人一针一管,严格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无菌物品如棉签、棉球、纱布等及其容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7、加强质量控制,定期检查试剂,加强对剧毒、易爆、强酸等试剂和药品的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试剂使用登记制度”。

医学影像学检查室工作制度

1、医学影像学检查包括B超、X光、心电图、红外线乳腺透照、阴道镜检查等。

2、需作检查的,由医师填写申请单,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根据申请单的内容,了解受检查者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需预约的检查项目应向受检者详细交待注意事项。受检者为传染病携带者,应安排于最后检查,检查完毕消毒液擦拭仪器,更换床单和用具。腔内B超应注意一人一套,防止交叉感染。

3、检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应与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

4、保持室内整洁,严格遵守各类仪器的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对机器进行检查、保修、维修。应作好各层面防护,确保操作安全。

5、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6、应保管好各种仪器检查记录,建立检查结果档案;档案需经过批准和登记手续后方能出借。

药房工作制度

1、药房人员凭处方发药:仔细核查处方内容,发现不实或错误处方应退回诊室修改或重开;发药时要核对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用量用法及注意事项等,写明和交待用药事项,外用药要注明“不可内服”字样。药剂人员在投药时,应在处方签全名,以示负责。

2、药房应保持整洁。药品摆放科学有序,按药品类别、给药途径、剂型等不同序列固定摆放。

3、加强样品检查,每季度盘点一次,防止积压、霉烂、过期、变质和脱销。

4、药房人员必须当日清帐,按规定要求准确进行药品统计,每月处方核对无误后装订成册。

5、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药房。

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购入药品,入库前采购人员填写采购入库单,经保管员验收入库。

2、验收人员对新入药品的注册证书、合格证明、生产日期、数量、规格、质量等逐一进行验收,一旦发现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及时退还。

3、药品验收合格,由采购员和保管员签字后入库;药库及相应科室,应根据药品的不同种类、性质分类保管,编号入账,做到账目和药品相符;定期清仓、盘点,做好记录;过期药品下柜单独存放并予标识。

4药品出库,保管员应依据申领凭证,对药品的规格、数量、有效期等进行查对后发放,保管员和领取人员共同在出库凭证上签字。

5、药品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采购部门反馈,并报告站长,对所购同类产品进行复检;严禁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产品。

治疗室工作制度

1、保持室内整洁。每天消毒一次,每周大清扫、空气熏蒸消毒一次;室内不放置与工作无关的药品。

2、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治疗室。

3、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观察服务对象反应,发现意外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医生。各种处理必须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患者自带药品,未经医生批准,不予注射或处置。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操作前要洗手,操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必要时戴上手套;严格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5、凡需作过敏试验的药物,使用前必须询问服务对象的过敏史,做过敏试验前,准备好急救药品,密切观察反应;联合用药时,应注意配伍禁忌。

6、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于无菌液体须注明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治愈无菌储槽中的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7、各种器材物品标签明确,分类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消毒、请领补充。毒、麻、贵重物品加锁专人保管。

8、无菌持物镊子浸泡液(器件消毒液)每周更换2次,静脉导管酒精浸泡液保持75%浓度。

9、用过的器件、物品要随时清理、清点、按消毒灭菌常规处理。

消毒供应室工作制度

1、消毒供应室负责站内无菌物品的供应,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掌握所购置的灭菌器说明书,严格遵守工作程

序,保证所供应的灭菌器材及敷料无菌。

2、例行供应的器材及敷料,应提前准备妥善、及时供应。

3、各种器材均应按性质分类,常规处理、包装、灭菌和保管。

4、用过的器械等物,应先经手术室初步清洁处理,再交还供应室。传染病患者用过的物品,应由于手术消毒处理后送供应室洗涤、处理、包装、灭菌。

5、每次应用灭菌器前应检查安全阀门、气压表等重要部件,发现问题随时检修;每次高压消毒时,敷料中心和外表应放置灭菌效果检测化学指示带。

6、各种灭菌的物品,放置达2周(夏季1周),虽然未使用,亦须重新处理并灭菌。

7、无菌物品存放室专放已灭菌的各种器械、敷料和诊疗包,不得放置任何未消毒物品。无菌物品存放室内应每日进行一次常规空气消毒。

8、经常做好各种器械的检查、保管、登记工作,每月大清点一次及请领补充、报销一次。

9、经常备有急救器械,并保持一定机动数量,保证随时供应。

10、各工作间应每日用紫外线消毒一次。

11、认真把好质量关,并按规定做好质量监测。

药具库房管理与发放制度

1、避孕药具要专人管理和发放,建立避孕药具分类帐、分户帐和明细帐。

2、药具要做到摆放整齐,标签明显,通风防漏。药具出库坚持“先进先出”和“先检查,后发放”的原则,即检查药具的质量、使用有效期,保证发放治疗合格的药具;每季盘存做到账目相符。

3、每次发药时要对前次使用药具的效果进行随访,统一使用避孕药具发放登记册,登记准确及时。

4、如发现药具过期,药品出现变色、斑点、粘连、裂片、潮解、破损等现象,严禁向下发放,及时送旗级药具管理部门报损,不得私自销毁。

5、经常深入基层,检查并指导所发放的药具使用情况,做好效果监测和统计工作。

6、使用药具一经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到旗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机构或医疗单位进行检查处理。并详细记录病情,对急症病例进行紧急处理后直接报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处方(管理)制度

1、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和机构内有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服务机构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下一级服务机构执业,有处方权。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本服务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应将医师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处方须以蓝黑色墨水笔、用中文或拉丁文书写,中文与拉丁文书不能混写字迹要清楚,如有修改,医师须在修改处签名。

3、处方各项内容应填写完全,包括处方上要求的所有项目。

4、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新版中国药典及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计划生育用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口服药品与外用药品不得同开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5、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l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6、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生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7、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者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8、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9、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性或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处方保存三年,到期登记备案后由分管副站长批准销毁。

计划生育高危手术管理制度

一、高危手术范围

1年龄≤20岁或≥50岁。

2、半年内有终止妊娠或1年内有2次人工流产史,或总计3次以上人工流产史。

3、剖宫产术后1年内,哺乳期或长期服用甾体避孕药及带节育器妊娠。

4、生殖道畸形或合并盆腔肿物。

5、子宫位置高度倾屈或宫颈暴露困难。

6、既往妊娠有胎盘粘连出血史。

7、子宫穿孔史或阴道宫颈穿破尸。

8、脊柱、下肢、骨盆病变截石位困难。

9、并发内科严重器质性疾病或出血性疾病。

10、宫角妊娠、宫颈妊娠、子宫峡部妊娠、胚胎着床于剖宫产瘢痕处。

11、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1年以上者。 12稽留流产、可疑异位妊娠、可疑滋养层细胞疾病。

二、高危手术管理

高危手术管理是对有高危因素者的特殊管理,对有高危因素者给予最好的计划生育服务。

1、门诊高危筛查,文书标上高危标志,填写高危因素。

2、术前向家属说明手术难度和后果,消除受术者顾虑,并签写知情同意书。

3、作为重点手术,安排充足手术时间。

4、必须由有经验的医师承担手术。

5、充分考虑手术的困难,必要时进行术前会诊讨论,采取预防措施。

6、术后观察2小时以上,检查无异常方可离站。

7、术后向受术者宣传避孕知情选择知识,指导落实节育措施。

8、疑难高危手术应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必要时住院手术。

9、术后观察2小时,检查无异常方可离去。

10、术后落实节育措施。

双向转诊制度

一、转出制度

1、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服务对象,由科室内讨论或主任提出,报请服务站站长批准并登记,方能转诊。

2、服务对象转诊,应由经治医生填写“转诊介绍单”及“病情摘要”,摘要应包括:一般项目,入站时情况,检查诊断及处理经过,最后诊断及转诊原因,服务对象当前情况及注意事项。其他事宜应按出站服务对象处理。

3、危重病员除填写病情摘要外,须有医护人员护送,以保证病原途中安全,并及时向转入服务站(医师)介绍病情。

二、转入制度

1、基层服务站因技术或条件受限需转入的服务对象(或重危对象),应尽一切努力,及时明确诊断,给予正确的处置;对转入的重危服务对象,应争分夺秒的进行抢救,并及时接受服务对象住站治疗。

2、转出医院或服务站须填写的“转诊介绍单”和病情摘要随访服务对象一并带来,危重服务对象除有病情摘要外,须有医护人员护送,以保证服务对象途中安全。

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

1、手术室人员必须定期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消毒灭菌标准,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2、手术室内应定期通风,每天术前和术后均应进行平面和地面消毒,保持清洁。

3、手术前用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1--2小时(1.5w/m)。消毒照射时间、培养结果应分别进行登记。

4、手术包灭菌时必须内置指示剂,指示剂未达消毒标准的手术包不得使用。

5、无菌物品必须存放在无菌柜或无菌容器内。未经消毒的物品不可触及无菌物品或跨越无菌区。保持器械台整洁。各种容器、敷料均有明确、正规的标志及灭菌日期,每日擦拭,每周消毒、更换1--2次。

6、使用无菌手术包时应查对名称、灭菌日期及指示剂,指示剂未达标或消毒过期等不符合无菌标准的严禁使用。

7、受术者应按手术室人员的要求更换拖鞋、隔离衣进入手术室接受手术;手术人员应按无菌手术进行刷手穿手术衣和手术操作。

8、对受污染的物品和地面可用1000mg/L--2000mg/L有效氯浸泡、擦拭处理后清洗,对墙壁可洒消毒液后清洗。

随访工作制度

随访分为定期随访和经常性随访。

一、定期随访

1、对象、时间:原则上实行输卵管绝育、输精管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放置皮下埋植剂者,术后1个月内;人工费流产术后1周内;药物流产、引产术后2周内;产后42天;进行专业随访1次。如施术人员根据手术情况约定首次随访时间,则按照约定时间进行首次随访。

2、内容:检查手术创口是否有渗血、血肿或感染,有无发热及

异常阴道流血等。

3、人员:由服务技术人员随访,做好随访登记并妥善保管资料。

二、经常性随访

1、对象、时间: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在术后3个月、半年进行随访;输卵管绝育、输精管绝育、放置皮下埋植剂者,在术后半年进行随访;以后随访可结合查环查孕进行。对使用药具进行避孕者,在使用或更换后第一个月,平时可结合查环查孕进行随访。

2、人员:结合查环查孕进行的经常性随访由技术人员进行,村(居)计生专干可协助进行相关访视,做好随访记录,做好随访记录并妥善保管。

诊疗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建立诊疗仪器设备档案和固定资产登记册,每季进行一次清点;诊疗仪器设备的原始资料应集中统一、妥善保管。

2、各有关操作人员要熟悉仪器的性能,操作注意事项及其保养,严格按标准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完毕后应对仪器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后将仪器复位,清洁台面,并认真填写诊疗仪器使用登记。

3、爱护诊疗仪器设备,定期检查、校正,按规定保养,填写保养记录;精密仪器专人管理;诊疗仪器设备损坏要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由负责人向站长报告,酌情处理。

4、遇诊疗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及时汇报,进行维修;不能排除故障或需打开设备进行保养时,立即报告负责人,联系供货方或供方委托的专业人员维修或保养;记录维修情况。

5、仪器设备室应保持整洁,仪器设备位置要固定,不得随意挪动,未经允许不得转借其他科室或个人。精密仪器注意防震。

6、入室操作,必须按规定要求着衣、帽、鞋、手套等;仪器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操作人员不准擅自离开。

7、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入室后和离室前均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负责人报告,离室前关闭电源、水源开关、关好门窗。

8、仪器设备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强酸碱、腐蚀性的试剂以及其他无关的药品。

9、仪器设备的质量检测,按技术质量监督有关规定进行。器械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采购部门反馈,并报告站长,对所购同类产品进行复检;严禁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器械。

10、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仪器设备室。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1、服务站所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由设备采购部门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2、服务站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从具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具备《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合格产品。

3、采购部门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账号应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相一致,并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等,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等中文标识。

4、服务站内保管专人负责建立登记账册,记录每次订货与到货的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号、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对“三无”一次性用品拒绝签收。

5、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存放于阴凉干燥处、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距天花板≥50cm,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拆除外包装后,方可移入无菌物品存放间。

6、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服务站相关科室或负责人及站长。

8、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9、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按规定销毁,进行无害化处理,作好记录,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医疗废物处理制度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必须遵守环保标准要求,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垃圾按城市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2、医疗污物的处理采取分类收集原则,尽量减少有害有毒废弃物和带传染性废弃物的数量,有利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理。

3、设置三种以上颜色的污物袋,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医用垃圾(感染性废弃物),有特殊标志的污物袋装直接焚烧、放射性和其他特殊的废弃物。污物袋应坚韧耐用,首选可降解塑料袋。所有

废弃物都应经消毒后,分别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中,每日由专人负责运送,也可根据需要收集集中装入服务站内污物箱或废物存放地,2天内请运送单位清空。

4、针头、输液器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使用过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严禁出售给其他非指定单位或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

5、对医疗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并分别进行有效处理。

6、感染性废弃物,如:乙型肝炎、传染性皮肤病等使用后须经专业人员指导进行特殊消毒处理。

7、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弃物条件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规定,根据以下基本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8、液体污物及污水的处理,参照《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口厅发[2003]17号,以下简称《办法》)。

2、服务车管理实行服务站长负责制,并确定专车驾驶员和专职技术服务人员,负责各自的操作使用和维护。

3、凡可就近在符合条件的旗、镇服务站手术室施行的手术,则不在车内施行。服务车内不得施行开腹手术等大型无菌手术。

4、服务车内的各种装备不得随意拆卸,挪作它用。必须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供氧设备等,并定期清点,检查器械物品,及时补充。

5、严格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车内仪器设备完好。

6、各种器械敷料须有专人保管,定期消毒,有菌无菌器械敷料要严格区分,分类放置,并有明显标记,由专人负责,做到每天随时检查。

7、工作人员每日对服务站进行湿式清扫和紫外线消毒,每日应进行车厢内消毒,每季度对车内工作室进行空气细菌培养。

8、建立服务车出行登记,包括:出车次数、公里数、工作人员数量、服务人次等。

9、建立服务车维修档案,记载车辆大、中、小维修,强制保养时间及车辆技术状况。维修档案是车辆报废更新的重要依据,要由专人填写、保管。

质量目标管理制度

1、服务站必须把服务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服务站的各项工作中。

2、站内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用程序控制和质量控制确保各项技术服务安全、可靠。

3、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内容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治疗管理规范要求等,结合服务站技术服务范围、业务量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治疗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进行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

4、质量管理专(兼)职人员与科室负责人共同制定各科室质量管理目标、细化指标,将服务站质量目标分解到各科室。

5、质量管理专(兼)职人员对各种科室的质量目标和考核内容定期检查、评审各科室质量管理、目标实施等情况,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将考核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价,反馈各科室、各岗位工作质量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督促采取纠正措施,并监督措施落实情况。

6、各科室定期进行质量状态分析,结合质量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7、加强质量管理教育,正确启动激励机制,质量检查结果与评优、奖励及职称评聘相结合,促进技术人员主动参与质量管理过程。

8、采取不定期向服务对象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召开群众座谈会等方式,定期梳理、了解和听取群众的反映与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9、建立质量目标管理档案,质量管理专(兼)职人员记录质量管理工作,形成报告,定期报告站长,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B超使用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B超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诊断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资格的,要去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二、对B超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

三、对医疗保荐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现有B超操作人员分别由旗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局进行登记造册。对B超机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登记。

四、B超操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

五、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者开展B超诊断业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B超检查业务,必须在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超出范围的纳入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

六、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七、除B超检查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使用制度

一、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物。

二、获得经销终止妊娠药品的医药批发企业要做好终止妊娠药品销售记录。

三、获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已获批准的经销终止妊娠药品的医药批发企业购入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购入和使用记录。

四、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五、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审批制度

一、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产前诊断技术资格。

二、经旗级以上医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指定的三人专家组集体诊断,确需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三人专家组共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注明何种性别需人工终止妊娠,报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批准。

三、孕妇持旗计生局出具的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批准书到取得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胎儿性别,并出具胎儿性别证明。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四、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性别鉴定结果,对确因医学需要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出具《人工终止妊娠批准书》。

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申报审批登记制度

一、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二、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孕妇因医学需要确需人工终止妊娠,政策外怀孕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必须到镇计生办办理同意终止妊娠的证明,并逐级上报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术。

三、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依法获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旗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和取得相应资格。

四、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受术者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书(未婚先孕者除外)。查验无误的方可施术。无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书急症引产的,要先抢救患者,并于24小时内报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五、凡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未婚先孕)施术人员都要如实填写终止妊娠情况登记表,并由医护人员签字。

六、违反以上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门诊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咨询群众,服务语言和服务行为要规范,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知识。

2、门诊各科室内外环境应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保持良好的门诊秩序。

3、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制度,凡来服务站就诊者均应按门诊登记册项目完善准确地填写,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4、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

5、认真、及时、全面、规范地书写技术服务站各种文书。

6、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小时,交待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出具证明离服务站;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度的服务对象应优先安排就诊。

7、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检验室工作制度

1、检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各种仪器定位,摆放有序

2、认真执行各项检验技术操作规程。为保证检验质量,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3、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发出报告,急诊检验在检验单上注明“急”字,随采随验,及时发出报告,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标本不符合要求者,应重新采集。

4、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及时、整洁、全项、规范地填写检验报告单,做好登记,签名发出。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应主动与临床医生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验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5、检验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器材、容器、经清洗、干燥、灭菌后放原处,检查后标本妥善处理,防止污染。污水、污物的处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

6、采血必须坚持一个人一针一管,严格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无菌物品如棉签、棉球、纱布等及其容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7、加强质量控制,定期检查试剂,加强对剧毒、易爆、强酸等试剂和药品的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试剂使用登记制度”。

医学影像学检查室工作制度

1、医学影像学检查包括B超、X光、心电图、红外线乳腺透照、阴道镜检查等。

2、需作检查的,由医师填写申请单,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根据申请单的内容,了解受检查者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需预约的检查项目应向受检者详细交待注意事项。受检者为传染病携带者,应安排于最后检查,检查完毕消毒液擦拭仪器,更换床单和用具。腔内B超应注意一人一套,防止交叉感染。

3、检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应与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

4、保持室内整洁,严格遵守各类仪器的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对机器进行检查、保修、维修。应作好各层面防护,确保操作安全。

5、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6、应保管好各种仪器检查记录,建立检查结果档案;档案需经过批准和登记手续后方能出借。

药房工作制度

1、药房人员凭处方发药:仔细核查处方内容,发现不实或错误处方应退回诊室修改或重开;发药时要核对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用量用法及注意事项等,写明和交待用药事项,外用药要注明“不可内服”字样。药剂人员在投药时,应在处方签全名,以示负责。

2、药房应保持整洁。药品摆放科学有序,按药品类别、给药途径、剂型等不同序列固定摆放。

3、加强样品检查,每季度盘点一次,防止积压、霉烂、过期、变质和脱销。

4、药房人员必须当日清帐,按规定要求准确进行药品统计,每月处方核对无误后装订成册。

5、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药房。

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购入药品,入库前采购人员填写采购入库单,经保管员验收入库。

2、验收人员对新入药品的注册证书、合格证明、生产日期、数量、规格、质量等逐一进行验收,一旦发现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及时退还。

3、药品验收合格,由采购员和保管员签字后入库;药库及相应科室,应根据药品的不同种类、性质分类保管,编号入账,做到账目和药品相符;定期清仓、盘点,做好记录;过期药品下柜单独存放并予标识。

4药品出库,保管员应依据申领凭证,对药品的规格、数量、有效期等进行查对后发放,保管员和领取人员共同在出库凭证上签字。

5、药品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采购部门反馈,并报告站长,对所购同类产品进行复检;严禁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产品。

治疗室工作制度

1、保持室内整洁。每天消毒一次,每周大清扫、空气熏蒸消毒一次;室内不放置与工作无关的药品。

2、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治疗室。

3、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观察服务对象反应,发现意外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医生。各种处理必须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患者自带药品,未经医生批准,不予注射或处置。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操作前要洗手,操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必要时戴上手套;严格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5、凡需作过敏试验的药物,使用前必须询问服务对象的过敏史,做过敏试验前,准备好急救药品,密切观察反应;联合用药时,应注意配伍禁忌。

6、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于无菌液体须注明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治愈无菌储槽中的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7、各种器材物品标签明确,分类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消毒、请领补充。毒、麻、贵重物品加锁专人保管。

8、无菌持物镊子浸泡液(器件消毒液)每周更换2次,静脉导管酒精浸泡液保持75%浓度。

9、用过的器件、物品要随时清理、清点、按消毒灭菌常规处理。

消毒供应室工作制度

1、消毒供应室负责站内无菌物品的供应,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掌握所购置的灭菌器说明书,严格遵守工作程

序,保证所供应的灭菌器材及敷料无菌。

2、例行供应的器材及敷料,应提前准备妥善、及时供应。

3、各种器材均应按性质分类,常规处理、包装、灭菌和保管。

4、用过的器械等物,应先经手术室初步清洁处理,再交还供应室。传染病患者用过的物品,应由于手术消毒处理后送供应室洗涤、处理、包装、灭菌。

5、每次应用灭菌器前应检查安全阀门、气压表等重要部件,发现问题随时检修;每次高压消毒时,敷料中心和外表应放置灭菌效果检测化学指示带。

6、各种灭菌的物品,放置达2周(夏季1周),虽然未使用,亦须重新处理并灭菌。

7、无菌物品存放室专放已灭菌的各种器械、敷料和诊疗包,不得放置任何未消毒物品。无菌物品存放室内应每日进行一次常规空气消毒。

8、经常做好各种器械的检查、保管、登记工作,每月大清点一次及请领补充、报销一次。

9、经常备有急救器械,并保持一定机动数量,保证随时供应。

10、各工作间应每日用紫外线消毒一次。

11、认真把好质量关,并按规定做好质量监测。

药具库房管理与发放制度

1、避孕药具要专人管理和发放,建立避孕药具分类帐、分户帐和明细帐。

2、药具要做到摆放整齐,标签明显,通风防漏。药具出库坚持“先进先出”和“先检查,后发放”的原则,即检查药具的质量、使用有效期,保证发放治疗合格的药具;每季盘存做到账目相符。

3、每次发药时要对前次使用药具的效果进行随访,统一使用避孕药具发放登记册,登记准确及时。

4、如发现药具过期,药品出现变色、斑点、粘连、裂片、潮解、破损等现象,严禁向下发放,及时送旗级药具管理部门报损,不得私自销毁。

5、经常深入基层,检查并指导所发放的药具使用情况,做好效果监测和统计工作。

6、使用药具一经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到旗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机构或医疗单位进行检查处理。并详细记录病情,对急症病例进行紧急处理后直接报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处方(管理)制度

1、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和机构内有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服务机构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下一级服务机构执业,有处方权。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本服务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应将医师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处方须以蓝黑色墨水笔、用中文或拉丁文书写,中文与拉丁文书不能混写字迹要清楚,如有修改,医师须在修改处签名。

3、处方各项内容应填写完全,包括处方上要求的所有项目。

4、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新版中国药典及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计划生育用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口服药品与外用药品不得同开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5、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l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6、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生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7、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者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8、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9、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性或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处方保存三年,到期登记备案后由分管副站长批准销毁。

计划生育高危手术管理制度

一、高危手术范围

1年龄≤20岁或≥50岁。

2、半年内有终止妊娠或1年内有2次人工流产史,或总计3次以上人工流产史。

3、剖宫产术后1年内,哺乳期或长期服用甾体避孕药及带节育器妊娠。

4、生殖道畸形或合并盆腔肿物。

5、子宫位置高度倾屈或宫颈暴露困难。

6、既往妊娠有胎盘粘连出血史。

7、子宫穿孔史或阴道宫颈穿破尸。

8、脊柱、下肢、骨盆病变截石位困难。

9、并发内科严重器质性疾病或出血性疾病。

10、宫角妊娠、宫颈妊娠、子宫峡部妊娠、胚胎着床于剖宫产瘢痕处。

11、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1年以上者。 12稽留流产、可疑异位妊娠、可疑滋养层细胞疾病。

二、高危手术管理

高危手术管理是对有高危因素者的特殊管理,对有高危因素者给予最好的计划生育服务。

1、门诊高危筛查,文书标上高危标志,填写高危因素。

2、术前向家属说明手术难度和后果,消除受术者顾虑,并签写知情同意书。

3、作为重点手术,安排充足手术时间。

4、必须由有经验的医师承担手术。

5、充分考虑手术的困难,必要时进行术前会诊讨论,采取预防措施。

6、术后观察2小时以上,检查无异常方可离站。

7、术后向受术者宣传避孕知情选择知识,指导落实节育措施。

8、疑难高危手术应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必要时住院手术。

9、术后观察2小时,检查无异常方可离去。

10、术后落实节育措施。

双向转诊制度

一、转出制度

1、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服务对象,由科室内讨论或主任提出,报请服务站站长批准并登记,方能转诊。

2、服务对象转诊,应由经治医生填写“转诊介绍单”及“病情摘要”,摘要应包括:一般项目,入站时情况,检查诊断及处理经过,最后诊断及转诊原因,服务对象当前情况及注意事项。其他事宜应按出站服务对象处理。

3、危重病员除填写病情摘要外,须有医护人员护送,以保证病原途中安全,并及时向转入服务站(医师)介绍病情。

二、转入制度

1、基层服务站因技术或条件受限需转入的服务对象(或重危对象),应尽一切努力,及时明确诊断,给予正确的处置;对转入的重危服务对象,应争分夺秒的进行抢救,并及时接受服务对象住站治疗。

2、转出医院或服务站须填写的“转诊介绍单”和病情摘要随访服务对象一并带来,危重服务对象除有病情摘要外,须有医护人员护送,以保证服务对象途中安全。

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

1、手术室人员必须定期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消毒灭菌标准,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2、手术室内应定期通风,每天术前和术后均应进行平面和地面消毒,保持清洁。

3、手术前用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1--2小时(1.5w/m)。消毒照射时间、培养结果应分别进行登记。

4、手术包灭菌时必须内置指示剂,指示剂未达消毒标准的手术包不得使用。

5、无菌物品必须存放在无菌柜或无菌容器内。未经消毒的物品不可触及无菌物品或跨越无菌区。保持器械台整洁。各种容器、敷料均有明确、正规的标志及灭菌日期,每日擦拭,每周消毒、更换1--2次。

6、使用无菌手术包时应查对名称、灭菌日期及指示剂,指示剂未达标或消毒过期等不符合无菌标准的严禁使用。

7、受术者应按手术室人员的要求更换拖鞋、隔离衣进入手术室接受手术;手术人员应按无菌手术进行刷手穿手术衣和手术操作。

8、对受污染的物品和地面可用1000mg/L--2000mg/L有效氯浸泡、擦拭处理后清洗,对墙壁可洒消毒液后清洗。

随访工作制度

随访分为定期随访和经常性随访。

一、定期随访

1、对象、时间:原则上实行输卵管绝育、输精管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放置皮下埋植剂者,术后1个月内;人工费流产术后1周内;药物流产、引产术后2周内;产后42天;进行专业随访1次。如施术人员根据手术情况约定首次随访时间,则按照约定时间进行首次随访。

2、内容:检查手术创口是否有渗血、血肿或感染,有无发热及

异常阴道流血等。

3、人员:由服务技术人员随访,做好随访登记并妥善保管资料。

二、经常性随访

1、对象、时间: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在术后3个月、半年进行随访;输卵管绝育、输精管绝育、放置皮下埋植剂者,在术后半年进行随访;以后随访可结合查环查孕进行。对使用药具进行避孕者,在使用或更换后第一个月,平时可结合查环查孕进行随访。

2、人员:结合查环查孕进行的经常性随访由技术人员进行,村(居)计生专干可协助进行相关访视,做好随访记录,做好随访记录并妥善保管。

诊疗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建立诊疗仪器设备档案和固定资产登记册,每季进行一次清点;诊疗仪器设备的原始资料应集中统一、妥善保管。

2、各有关操作人员要熟悉仪器的性能,操作注意事项及其保养,严格按标准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完毕后应对仪器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后将仪器复位,清洁台面,并认真填写诊疗仪器使用登记。

3、爱护诊疗仪器设备,定期检查、校正,按规定保养,填写保养记录;精密仪器专人管理;诊疗仪器设备损坏要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由负责人向站长报告,酌情处理。

4、遇诊疗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及时汇报,进行维修;不能排除故障或需打开设备进行保养时,立即报告负责人,联系供货方或供方委托的专业人员维修或保养;记录维修情况。

5、仪器设备室应保持整洁,仪器设备位置要固定,不得随意挪动,未经允许不得转借其他科室或个人。精密仪器注意防震。

6、入室操作,必须按规定要求着衣、帽、鞋、手套等;仪器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操作人员不准擅自离开。

7、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入室后和离室前均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负责人报告,离室前关闭电源、水源开关、关好门窗。

8、仪器设备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强酸碱、腐蚀性的试剂以及其他无关的药品。

9、仪器设备的质量检测,按技术质量监督有关规定进行。器械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采购部门反馈,并报告站长,对所购同类产品进行复检;严禁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器械。

10、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仪器设备室。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1、服务站所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由设备采购部门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2、服务站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从具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具备《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合格产品。

3、采购部门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账号应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相一致,并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等,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等中文标识。

4、服务站内保管专人负责建立登记账册,记录每次订货与到货的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号、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对“三无”一次性用品拒绝签收。

5、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存放于阴凉干燥处、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距天花板≥50cm,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拆除外包装后,方可移入无菌物品存放间。

6、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服务站相关科室或负责人及站长。

8、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9、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按规定销毁,进行无害化处理,作好记录,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医疗废物处理制度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必须遵守环保标准要求,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垃圾按城市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2、医疗污物的处理采取分类收集原则,尽量减少有害有毒废弃物和带传染性废弃物的数量,有利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理。

3、设置三种以上颜色的污物袋,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医用垃圾(感染性废弃物),有特殊标志的污物袋装直接焚烧、放射性和其他特殊的废弃物。污物袋应坚韧耐用,首选可降解塑料袋。所有

废弃物都应经消毒后,分别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中,每日由专人负责运送,也可根据需要收集集中装入服务站内污物箱或废物存放地,2天内请运送单位清空。

4、针头、输液器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使用过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严禁出售给其他非指定单位或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

5、对医疗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并分别进行有效处理。

6、感染性废弃物,如:乙型肝炎、传染性皮肤病等使用后须经专业人员指导进行特殊消毒处理。

7、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弃物条件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规定,根据以下基本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8、液体污物及污水的处理,参照《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口厅发[2003]17号,以下简称《办法》)。

2、服务车管理实行服务站长负责制,并确定专车驾驶员和专职技术服务人员,负责各自的操作使用和维护。

3、凡可就近在符合条件的旗、镇服务站手术室施行的手术,则不在车内施行。服务车内不得施行开腹手术等大型无菌手术。

4、服务车内的各种装备不得随意拆卸,挪作它用。必须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供氧设备等,并定期清点,检查器械物品,及时补充。

5、严格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车内仪器设备完好。

6、各种器械敷料须有专人保管,定期消毒,有菌无菌器械敷料要严格区分,分类放置,并有明显标记,由专人负责,做到每天随时检查。

7、工作人员每日对服务站进行湿式清扫和紫外线消毒,每日应进行车厢内消毒,每季度对车内工作室进行空气细菌培养。

8、建立服务车出行登记,包括:出车次数、公里数、工作人员数量、服务人次等。

9、建立服务车维修档案,记载车辆大、中、小维修,强制保养时间及车辆技术状况。维修档案是车辆报废更新的重要依据,要由专人填写、保管。

质量目标管理制度

1、服务站必须把服务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服务站的各项工作中。

2、站内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用程序控制和质量控制确保各项技术服务安全、可靠。

3、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内容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治疗管理规范要求等,结合服务站技术服务范围、业务量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治疗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进行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

4、质量管理专(兼)职人员与科室负责人共同制定各科室质量管理目标、细化指标,将服务站质量目标分解到各科室。

5、质量管理专(兼)职人员对各种科室的质量目标和考核内容定期检查、评审各科室质量管理、目标实施等情况,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将考核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价,反馈各科室、各岗位工作质量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督促采取纠正措施,并监督措施落实情况。

6、各科室定期进行质量状态分析,结合质量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7、加强质量管理教育,正确启动激励机制,质量检查结果与评优、奖励及职称评聘相结合,促进技术人员主动参与质量管理过程。

8、采取不定期向服务对象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召开群众座谈会等方式,定期梳理、了解和听取群众的反映与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9、建立质量目标管理档案,质量管理专(兼)职人员记录质量管理工作,形成报告,定期报告站长,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B超使用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B超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诊断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资格的,要去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二、对B超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

三、对医疗保荐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现有B超操作人员分别由旗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局进行登记造册。对B超机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登记。

四、B超操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

五、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者开展B超诊断业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B超检查业务,必须在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超出范围的纳入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

六、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七、除B超检查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使用制度

一、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物。

二、获得经销终止妊娠药品的医药批发企业要做好终止妊娠药品销售记录。

三、获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已获批准的经销终止妊娠药品的医药批发企业购入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购入和使用记录。

四、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五、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审批制度

一、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产前诊断技术资格。

二、经旗级以上医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指定的三人专家组集体诊断,确需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三人专家组共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注明何种性别需人工终止妊娠,报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批准。

三、孕妇持旗计生局出具的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批准书到取得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胎儿性别,并出具胎儿性别证明。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四、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性别鉴定结果,对确因医学需要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出具《人工终止妊娠批准书》。

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申报审批登记制度

一、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二、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孕妇因医学需要确需人工终止妊娠,政策外怀孕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必须到镇计生办办理同意终止妊娠的证明,并逐级上报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术。

三、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依法获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旗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和取得相应资格。

四、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受术者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书(未婚先孕者除外)。查验无误的方可施术。无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书急症引产的,要先抢救患者,并于24小时内报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五、凡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未婚先孕)施术人员都要如实填写终止妊娠情况登记表,并由医护人员签字。

六、违反以上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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