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相互关系

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相互关系

摘要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战略思想,当然也是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指导思想。同时,为了响应党的号召,我们也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以人为本”,具体地讲就是以公民权为本,以人为本在法上的表现主要就是强调对个体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保护。而社会是一个有机复合体,公权与个体权利的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建立一个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和谐发展的机制就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也是当务之急。

本文主要从我国法治理论、社会现实、现行法律体系和政治体制等影响公权力和个体权利关系的因素入手,论述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关系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寻找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和谐途径,从而促进中国社会在改革中稳定发展和繁荣。

关键词:公权力个体权利和谐

Abstract

Thescientificsenseofdevelopmentisonthebasisofhumanbeings,comprehensivecoordinating,andcontinuousdevelopment,whichisthestrategicthoughtputforwardbyourpartyfromtheoverallsituationduringthenewstageofanewcenturyandisalsoasubstantialguidingideologyofadministeringourcountryaccordingtolawinordertobuildingasocialistcountryruledbylaw.Atthesametime,wearerespondingtothecallofthepartytostriveforaharmonioussocietyofsocialism.

Specifically,onthebasisofhumanbeingsisonthefoundationofcivilrights.Itslawfulreflectionsmainlyemphasizeontherealizationandprotectionofindividualrights,especiallythebasicrights.Thesocietyisanorganiccombination,whosedevelopmentmustdependontheharmonyofpublicpowerand

individualrights.Inviewoftheaboveunderstanding,Ithinkconstructingasystemofharmoniousforpublicpowerandindividualrightstheprimarytaskandvitalmatterofimmediateurgency.

Keywords:publicpower,individualrights,harmony.

引言

顺利实现社会转型,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公权力和个体权利的相互关系一直影响着人类的发展,可以说,两者关系的变化标志着历史前进的印记。笔者认为,从法的层面上看,我们现在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和谐相处的社会。本文拟通过对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和谐的探究,推动中国社会向着和谐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一、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界定

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是保护公共的利益的,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私法是保护私人利益的,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

1随后,罗马法学家相应把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

“权”也分为“公权”与“私权”,“公权”是国家和团体之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相互权利,并明确指出“公权”是国家及其责任人依法享有的与国家和公共利益有关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与“公权”相对的“私权”则是公民之间或私人团体之间的相互权利。私权所涉范围极为广泛,凡是与公民的人身、财产、婚姻等有关的民事权利,以及与企业法人活动相联系的权利,均属于私权领域。

笔者在此文中所论及的个体权利,一般情况下就是指公民权,其内容不仅涵盖私权,而且还包括政治权利,即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所应享有的平等权、自由权、政治权等权利;公权力则是指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国家及其责任人在职

务上的权利。

(一)个体权利的界定

个体权利的主体是“个体”,这里的“个体”是现实的、存在的个体,不是抽象的个体。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是许多人组成的,社会发展是人民群众合力作用的结果。在以往的阶级社会中,社会发展的成果往往只被统治阶级享有;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发展是为了每个现实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人。

个体权利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但在现代社会中,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宪法都做了明文规定。有的学者将公民权利分为以下几类:(1)平等权;(2)政治权利;(3)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4)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5)社会经济权利;(6)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2亦有的学者分为:(1)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3)公

3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4)特定人的权利。○

以上分类基于各种标准,虽自有千秋,但要么有重叠,要么有缺漏。笔者认为,应分为五种:(1)平等自由权;(2)人身权;(3)政治权利;(4)经济权利及其它权利;(5)要求国家帮助权。

1.平等自由权

平等自由权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础,是公民的首要权利,其状况如何决定了主体的社会地位和相互关系,并直接影响其它权利的实现。由于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中国历史上毫无民主可言,直到今天,在一定程度上还缺乏民主气息。因此,大力倡导平等自由,并通过宪法条款予以明确规定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平等和自由是密不可分的,平等是自由的基础,自由是平等的必然结果。平等权就是指每个公民拥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社会地位,其所享有的权利在种类和数量上不少于也不多于其他公民。自由权是指公民的身体和思想独立自主,不受非法限制。笔者认为,前文提到的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等都可以纳入其中,而不必单列。

2.人身权

人身权是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意义在于其保护了人的安全和尊严,使主

体的自身完善和发展得到了保障,是公民行使其它权利的又一前提。

依据人身权依存的的社会关系,其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后者主要有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等。

3.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有直接参与政治的可能。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而公民个人享有的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表明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

政治权利可分为知政权、参政权和监督权。知政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公权力运行情况的权利。参政权指公民以其实际行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宪法和法律通过的决定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发表政治见解权、政治结社权等。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公权力运行的权利,主要有复决权、批评建议权、罢免权等。

4.经济权利及其它权利

经济及其它权利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和文化条件保证。公民享有的此类权利越充分,获得享有其它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就越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此项权利是立法保护的重点之一,应在立法中得到更多体现。

此项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科研权、文化活动权等。其中,财产权作为维持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在本项所有权利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主要包括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

5.要求国家帮助权

此项权利是前述各项权利的救济性权利,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获得保障或福利的权利,或公民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且穷尽其它方法无法解决时,有向国家求诉的权利。另有“请求国家帮助权”的提法,笔者认为当用“要求”,因为在人民主权条件下,国家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实现,用“请求”似颠倒主从。

要求国家帮助权分为获得物质帮助权和求诉权。其中后者不应仅限于诉讼活动,还应包含仲裁、复议、国家机关的调解等,以此更好地保护公民权。

上述五项权利有机地构成了公民权利的内容。其中,平等自由权和人身权是其它权利实现的前提,政治权利是重要内容和其它权利的集中反映,经济权利及其它权利也是重要内容,并且是其它权利实现的保证,要求国家帮助权是救济性的、必须的权利。

(二)公权力的界定

公权力的核心是保护公民权、服务公民权。英国思想家洛克说:“支持和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是政府的最基本的职能。如果统治者违反约定,那么人们就有充分的、合法的理由起来把它推翻。”4马克思谈到德国国民议会的权利时指○

出:“国民议会本身没有任何权利――人民委托给它的只是维护人民自己的权

5恩格斯也以肯定的语气引用卢梭表述人民主权思想的下述论断:利。”○“人民拥立国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毁灭自由,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而且是全部公法的基本原则。”○6各位思想家对“公权”的表述虽有不同,但无一例外说明“公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个体权利的充分实现。笔者认为,在人民主权的国家中,人民授予国家权力的目的是维护人民自己。一旦公权力变异,“公权”将不是公权。所以,公权力的核心是保护公民权、服务公民权,这是公权力的内在属性。

公权力的主体是国家,由国家机关行使,但对于我国而言,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实际也行使部分公权力。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故工人阶级的领导实质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宪法序言中也写道,中国共产党过去领导人民取得革命的胜利和建设的成就,今后,其将继续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另外,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她的机构遍布全国,其政策、决议直接影响立法、行政等工作。中国共产党作为公权力的主体是毫无疑问的。

二、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关系

(一)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应是一种和谐关系

首先,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和谐是公权力的内在属性决定的。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人民授予国家及其责任人公权力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权利。当这种权力被私用或违背其初衷时,就变异为人民公敌,人民有权废弃它。公权力依赖于公民权,前者必须为后者服务、与后者和谐,否则只能灭亡。

其次,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以往的社会是不平等、不民主的社会,个人主权或少部分人主权,国家权力用以维护少部分人的利益,与其他大多数人的权利直接对立。而在现代民主社会,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一,人民主权,国家和法由人民自己掌握,用以保护人民权利;第二,消除了特权,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第三,法治取代人治,国家也要受法的约束。即使在资产阶级国家,至少在形式上也是如此的。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人平等自由,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不再对立。所以,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再次,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和谐是党领导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内容。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是重要一面,它关乎到国家的稳定,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我们的国家和政府建设成保护人民权益、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和政府。

最后,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和谐是众心所向。在民主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公民享有各种权利,人民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是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公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的存在意义。

所以,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应是一种和谐关系,而且公权力保护、服务于个体权利是两者和谐的关键和实质。

(二)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和谐的条件

如前所述,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和谐是民主法治国家出现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蔡定剑先生说过,一个法治国家应具备这些条件:“(1)法律的至上性是法治的前提;(2)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3)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的价值取向;(4)司法正义是法治的有效保障。(5)法律的正义品质是法治的重

7要条件。”○

笔者赞同蔡先生的说法,并想强调的是还必须有个普及至所有公民的、可以实际操作的民主政治体制,而且这个体制的重点是使公民的政治权利尤其是监督权得到切实行使。因为:第一,监督是代议制民主中与选举制鼎足而立的另一支柱,是法治国家中公民权利不被公权力侵害的保障。列宁说过,在广大劳动人民经济文化水平还低的情况下,人民群众掌握监督权,比掌握直接管理国家的权力,更能反映人民民主的本质。○8第二,公权力的行使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公民监督公权力的愿望是最迫切的,他们的监督比权力制约更有效,实现依法治权必有公民参与。马克思在评价巴黎公社的政权建设时指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公社委员对选民负责并且随时可撤换,这样的政权形式是“伟大的创举”,是“真

9正的无产阶级政权”。○

据此,笔者认为,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关系达到和谐所需要的条件是:

1、前提是必须奉行法治;

2、有良好的民主政治体制保证公民顺利行使参政权和监督权,即民主监督;

3、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有效运行,即权力制约;

4、有完备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正义。

其中,法治是前提,民主监督是最重要、也是最难解决的,权力制约是民主监督的延续和必须,司法正义是必备条件。这四个是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统一体,缺一不可。不过有学者提出,当前中国社会建立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是民主和权利意识。确实,在中国上至机关干部、下到普通群众,真正具备完全的民主和权利意识的并不多。但这需要以前述几个条件的实现为前提,只要以上几条做好了,民主和权利意识的培养是容易的。

三、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不和谐及其原因

(一)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矛盾与冲突

如今,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成就,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提高,“管家”性的政府正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矛盾与冲突不断。

1.法非良法,何以护民

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公民权利,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0然而现实社会中“恶法”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屡见不鲜。

2003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6月18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并同时废止《收容遣送办法》。此事的起因是一位名为孙志刚的大学毕业生因未带身份证,在广州遭收容人员殴打致死。三名法学博士认为《收容遣送办法》违背宪法,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这一行政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在这里不禁要问,已经实施二十多年的法规违宪为何直到2003年才发现?而且是以鲜血的代价才使世人警示!

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七项规定,其还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而2000年7月1日通过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就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将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撤销,违反立法法的也不例外。而《收容遣送办法》本身是一个行政法规,其内容却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项,违反了《立法法》,故应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但事实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及时行使撤销权。

还有部门立法“自肥”现象不同程度侵害公民权利。例如,在1999年我国出现了首例旅客状告铁路部门晚点要求赔偿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原告败诉,给出的理由是,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列车晚点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做出规定。原来法院所依之法——《铁路法》和《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是铁道部负责立法起草或制定的,两法皆对铁道部的法律责任做“回避”处理或虚晃一枪。又如,邮政部门也对其在邮寄中的责任“不讲理”,顾客没有说话的余地,因为相关赔偿规定是邮政部门自己为顾客制定的。其它部门立法的现象还有很多,公民要求部门承担责任是相当困难的。

2.政府行为侵犯公民权利

在现代社会,需要政府处理的公共事务庞杂,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法律为了保证行政效率给予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故在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

的情况中,政府行为的侵害是最常见的。

据《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3日报道,11月21日至2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两则停水公告,决定于23日零时起停止市区自来水供水四天。当时政府给出的理由是市自来水管道全面检修!而后来事情真相大白,停水是因为处于上游的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对松花江水体造成了污染。

这是政府侵害公民知情权的典型案例。《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从法理和宪法学上来说,公民具有不可剥夺的知情权,因为只有知情权,公民才可能知道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才可能谈得上监督政府。而且有的信息事关公民生命健康,政府不得也不能隐瞒。然而现实生活中,政府知情不报的例子很多。例如2003年抗击非典期间北京市政府对疫病流行的否认,许多矿难发生地党政部门对伤亡情况联合隐瞒,有些政府对当地重大刑事案件案情的隐瞒等等。

1996年,浙江省舟山市进行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将闻名全国的定海古城铲平,取而代之的是所谓的“现代化”建筑。当地群众曾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政府行为违法和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北京一些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有关专家到舟山进行了劝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也先后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责令舟山市政府停止毁城,但毁城继续。类似事件出现不断,在城市,许多政府大规模强行拆迁,造成市民无房可住、露宿街头;在农村,政府或村委会征地、卖地,使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政府行为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事例也很多。2002年广东某市一青年在公共汽车站抢夺一条项链后,被群众和大批警察堵在了排污管,该青年用石块等杂物投掷警察,警察在鸣枪警告无效后将青年击毙。最近,从网上得知河南某地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将犯罪嫌疑人扔出窗外致其坠楼而死。另外,笔者曾亲眼目睹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小商贩大打出手。一方面看,这些是严重的轻视生命、鄙视人权的行为。另一方面看,这些就是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严重对立的典型。

还有其它政府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不断发生,接连出现在各类媒体,此处不再枚举。

3.司法腐败蚕食社会正义

2007年2月1日报道:《湖北日报》“1月31日,保康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

判处原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唐登武有期徒刑13年。”新华网长沙2007年2月2日电(记者明星、谭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加大对“内部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全省法院共立案查处106人…...”《山西青年报》2007

2006年2月14日报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孟来贵(正处级),

年4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最惊人的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就有三位院长“落马”,而笔者的一位老师曾在课堂上说,香港最近十几年司法腐败的案子仅有一例。

这里之所以要单独讨论司法腐败,是因为司法正义是社会最后的正义,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最后关口,也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保障。前述舟山毁城案中,当地群众曾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没有受理此案,法院领导给出的理由是“这是市里‘五大班子’定的,告你们也告不赢”。虽不能猜测法院是否腐败,但在公民权利受到政府侵害、需要法院主持最后的正义时,法院没有站出来。

最近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腐败有三个层次,一个是教育乱收费、医疗乱涨价等政府公共腐败。第二,权钱交易、权力滥用、官商勾结、权力寻租。第三,司法腐败、吏治腐败,这是最核心的,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最大的。”11笔者同意汪先生的说法,并认为我国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不○

和谐已经到了严重地步。

(二)矛盾与冲突的原因

据以上所述,在我国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矛盾重重,经研究,笔者认为矛盾的原因在于我国的政治体制,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人事制度不完善。宪法规定政府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推荐任命制,在全党执行,而党在国家生活中有着重要地位,故事实上存在两套人事制度。这造成“权出党委”的局面,削弱了民主选举制度,是其它一系列问题的根源。

2.监督体制虚设。公民不能有效监督公权力,公权力可以肆无忌惮地侵害公民权利,这是公权力与公民权矛盾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多种监督方式中,笔者认为,最重要、最能体现人民利益的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因为:第一,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人民推选出自己的代表,到大会参政议政并做出对人民有利的决定;第二,全面监督法律实施的机关是人大,宪法和法律对人大的监督权做了明文规定。然而人大监督却存在许多问题,致使我国整个监督体制不完善,原因在于:

(1)我国政治体制中存在两套人事制度,官员“升迁贬斥”的权力集中在党委,造成其它国家机关负责人不对人大、只对党委负责,人大对其它机关的监督虚置。

(2)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不协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例如党委不经人大直接解除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职务,或干预人大通过监督案。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实行“多层次间接选举,削弱了选民与代表的联系,淡化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模糊了选民与代表间的责任关系。”○12

(4)宪法赋予人大代表相应的监督权,却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程序,加之有的代表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致使代表们行使权力时无所适从。

3.司法不独立。司法是作为公权力和公民权利纠纷仲裁者的身份存在的,故法院必须中立于政府和公民之间。事实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法院影响过大,地方人民法院的人事任免权实质上掌握在党委手中,财政权由政府掌握,而工作中有时还要受到来自党委政法部门的干预。

总之,我国政治体制的弊端使一些“害群之马”有机可乘,滥用、私用公权,导致公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矛盾重重。

四、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和谐途径

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列宁也说过:“把希望寄托于人的优秀精神品质上,这在政治上是不严肃的。”笔者认为,必须进行一次政治体制改革,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主立法

这个改革必须依法进行,而所立之法必须是良法。故我国应努力完善民主立

法制度,除了坚持已有的民主立法机制外,违宪审查机制也要真正运转起来。在此,笔者建议成立一个由公民(应与所立之法有利益关系)、法学家等组成的机构,对立法经常性地行使否决权,并且保持这个机构的独立性。

(二)坚持法治

改革应以法治手段为主,忌用“运动”式的方法,目的就是形成一个稳定长效的机制。最近从新华网上看到两则新闻,一则是山东省高院举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仪式,所有法官必须签订,另一则是湖南省高院将在全省三级法院进行作风整顿。这种类似过“运动”的方式似有不妥,“运动”会使吏治一时清明,但“运动”过后,腐败依旧。所以,机制建设才是出路。

(三)加强监督

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加大对公权力的监督力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其中,必须注意处理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第一,党的领导必须遵循党政分开原则与合法原则;第二,党可以通过组织活动和党的纪律对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第三,党应在思想和行动上支持人大监督;第四,党可以直接向人大提出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负责人的监督案。这样既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也使党同国家机关更加协调。

(四)完善用人制度

改革的另一重点是完善我国的人事制度。全面落实民主选举制,把党委推荐和人民同意结合起来,使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命运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让他们真正对人民负责。

有学者提出,中国亟待出台一部监督法。无庸质疑这是需要的,但要彻底改变中国权力监督羸弱的状况单靠一部监督法是远远不够的,政治体制改革才是必由之路。

结束语

实现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和谐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护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笔者主要阐释了两者和谐的必然性和条件,分析了当今社会存在的影响两者和谐的主要因素,寻求一条和

谐之路。目的在于公民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使中国社会更加民主、更加文明。注释:

1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

2许崇德、胡锦光:《宪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3周叶中:《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9~286○

页。

4[英]洛克著、叶芳启等译:《政府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6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05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2页。○

7蔡定剑:《依法治国评述》,《法学》1997年第8期。○

8蔡定剑:《论人民监督权》,《天津日报》1989年5月3日。○

9蔡定剑:《论人民监督权》,《天津日报》1989年5月3日。○

1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112007年03月13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汪玉凯先生○

接受新浪网星辰在线栏目采访。http://www.csonline.com.cn,2007年03月13日12时1分星辰在线。

12周叶中:《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3页。○

参考文献:

[1]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

[2]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

[3]许崇德、胡锦光:《宪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2版。

[4]周叶中:《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2版。

[5]蔡定剑:《依法治国评述》,《法学》1997年第8期。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7][英]洛克著、叶芳启等译:《政府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8]蔡定剑、曾务农:《黑白方圆——法治、民主、权利、正义论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致谢:

作者简介:

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相互关系

摘要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战略思想,当然也是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指导思想。同时,为了响应党的号召,我们也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以人为本”,具体地讲就是以公民权为本,以人为本在法上的表现主要就是强调对个体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保护。而社会是一个有机复合体,公权与个体权利的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建立一个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和谐发展的机制就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也是当务之急。

本文主要从我国法治理论、社会现实、现行法律体系和政治体制等影响公权力和个体权利关系的因素入手,论述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关系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寻找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和谐途径,从而促进中国社会在改革中稳定发展和繁荣。

关键词:公权力个体权利和谐

Abstract

Thescientificsenseofdevelopmentisonthebasisofhumanbeings,comprehensivecoordinating,andcontinuousdevelopment,whichisthestrategicthoughtputforwardbyourpartyfromtheoverallsituationduringthenewstageofanewcenturyandisalsoasubstantialguidingideologyofadministeringourcountryaccordingtolawinordertobuildingasocialistcountryruledbylaw.Atthesametime,wearerespondingtothecallofthepartytostriveforaharmonioussocietyofsocialism.

Specifically,onthebasisofhumanbeingsisonthefoundationofcivilrights.Itslawfulreflectionsmainlyemphasizeontherealizationandprotectionofindividualrights,especiallythebasicrights.Thesocietyisanorganiccombination,whosedevelopmentmustdependontheharmonyofpublicpowerand

individualrights.Inviewoftheaboveunderstanding,Ithinkconstructingasystemofharmoniousforpublicpowerandindividualrightstheprimarytaskandvitalmatterofimmediateurgency.

Keywords:publicpower,individualrights,harmony.

引言

顺利实现社会转型,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公权力和个体权利的相互关系一直影响着人类的发展,可以说,两者关系的变化标志着历史前进的印记。笔者认为,从法的层面上看,我们现在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和谐相处的社会。本文拟通过对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和谐的探究,推动中国社会向着和谐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一、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界定

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是保护公共的利益的,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私法是保护私人利益的,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

1随后,罗马法学家相应把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

“权”也分为“公权”与“私权”,“公权”是国家和团体之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相互权利,并明确指出“公权”是国家及其责任人依法享有的与国家和公共利益有关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与“公权”相对的“私权”则是公民之间或私人团体之间的相互权利。私权所涉范围极为广泛,凡是与公民的人身、财产、婚姻等有关的民事权利,以及与企业法人活动相联系的权利,均属于私权领域。

笔者在此文中所论及的个体权利,一般情况下就是指公民权,其内容不仅涵盖私权,而且还包括政治权利,即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所应享有的平等权、自由权、政治权等权利;公权力则是指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国家及其责任人在职

务上的权利。

(一)个体权利的界定

个体权利的主体是“个体”,这里的“个体”是现实的、存在的个体,不是抽象的个体。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是许多人组成的,社会发展是人民群众合力作用的结果。在以往的阶级社会中,社会发展的成果往往只被统治阶级享有;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发展是为了每个现实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人。

个体权利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但在现代社会中,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宪法都做了明文规定。有的学者将公民权利分为以下几类:(1)平等权;(2)政治权利;(3)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4)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5)社会经济权利;(6)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2亦有的学者分为:(1)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3)公

3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4)特定人的权利。○

以上分类基于各种标准,虽自有千秋,但要么有重叠,要么有缺漏。笔者认为,应分为五种:(1)平等自由权;(2)人身权;(3)政治权利;(4)经济权利及其它权利;(5)要求国家帮助权。

1.平等自由权

平等自由权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础,是公民的首要权利,其状况如何决定了主体的社会地位和相互关系,并直接影响其它权利的实现。由于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中国历史上毫无民主可言,直到今天,在一定程度上还缺乏民主气息。因此,大力倡导平等自由,并通过宪法条款予以明确规定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平等和自由是密不可分的,平等是自由的基础,自由是平等的必然结果。平等权就是指每个公民拥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社会地位,其所享有的权利在种类和数量上不少于也不多于其他公民。自由权是指公民的身体和思想独立自主,不受非法限制。笔者认为,前文提到的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等都可以纳入其中,而不必单列。

2.人身权

人身权是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意义在于其保护了人的安全和尊严,使主

体的自身完善和发展得到了保障,是公民行使其它权利的又一前提。

依据人身权依存的的社会关系,其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后者主要有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等。

3.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有直接参与政治的可能。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而公民个人享有的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表明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

政治权利可分为知政权、参政权和监督权。知政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公权力运行情况的权利。参政权指公民以其实际行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宪法和法律通过的决定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发表政治见解权、政治结社权等。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公权力运行的权利,主要有复决权、批评建议权、罢免权等。

4.经济权利及其它权利

经济及其它权利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和文化条件保证。公民享有的此类权利越充分,获得享有其它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就越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此项权利是立法保护的重点之一,应在立法中得到更多体现。

此项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科研权、文化活动权等。其中,财产权作为维持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在本项所有权利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主要包括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

5.要求国家帮助权

此项权利是前述各项权利的救济性权利,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获得保障或福利的权利,或公民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且穷尽其它方法无法解决时,有向国家求诉的权利。另有“请求国家帮助权”的提法,笔者认为当用“要求”,因为在人民主权条件下,国家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实现,用“请求”似颠倒主从。

要求国家帮助权分为获得物质帮助权和求诉权。其中后者不应仅限于诉讼活动,还应包含仲裁、复议、国家机关的调解等,以此更好地保护公民权。

上述五项权利有机地构成了公民权利的内容。其中,平等自由权和人身权是其它权利实现的前提,政治权利是重要内容和其它权利的集中反映,经济权利及其它权利也是重要内容,并且是其它权利实现的保证,要求国家帮助权是救济性的、必须的权利。

(二)公权力的界定

公权力的核心是保护公民权、服务公民权。英国思想家洛克说:“支持和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是政府的最基本的职能。如果统治者违反约定,那么人们就有充分的、合法的理由起来把它推翻。”4马克思谈到德国国民议会的权利时指○

出:“国民议会本身没有任何权利――人民委托给它的只是维护人民自己的权

5恩格斯也以肯定的语气引用卢梭表述人民主权思想的下述论断:利。”○“人民拥立国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毁灭自由,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而且是全部公法的基本原则。”○6各位思想家对“公权”的表述虽有不同,但无一例外说明“公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个体权利的充分实现。笔者认为,在人民主权的国家中,人民授予国家权力的目的是维护人民自己。一旦公权力变异,“公权”将不是公权。所以,公权力的核心是保护公民权、服务公民权,这是公权力的内在属性。

公权力的主体是国家,由国家机关行使,但对于我国而言,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实际也行使部分公权力。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故工人阶级的领导实质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宪法序言中也写道,中国共产党过去领导人民取得革命的胜利和建设的成就,今后,其将继续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另外,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她的机构遍布全国,其政策、决议直接影响立法、行政等工作。中国共产党作为公权力的主体是毫无疑问的。

二、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关系

(一)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应是一种和谐关系

首先,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和谐是公权力的内在属性决定的。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人民授予国家及其责任人公权力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权利。当这种权力被私用或违背其初衷时,就变异为人民公敌,人民有权废弃它。公权力依赖于公民权,前者必须为后者服务、与后者和谐,否则只能灭亡。

其次,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以往的社会是不平等、不民主的社会,个人主权或少部分人主权,国家权力用以维护少部分人的利益,与其他大多数人的权利直接对立。而在现代民主社会,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一,人民主权,国家和法由人民自己掌握,用以保护人民权利;第二,消除了特权,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第三,法治取代人治,国家也要受法的约束。即使在资产阶级国家,至少在形式上也是如此的。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人平等自由,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不再对立。所以,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再次,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和谐是党领导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内容。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是重要一面,它关乎到国家的稳定,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我们的国家和政府建设成保护人民权益、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和政府。

最后,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和谐是众心所向。在民主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公民享有各种权利,人民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是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公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的存在意义。

所以,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应是一种和谐关系,而且公权力保护、服务于个体权利是两者和谐的关键和实质。

(二)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和谐的条件

如前所述,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和谐是民主法治国家出现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蔡定剑先生说过,一个法治国家应具备这些条件:“(1)法律的至上性是法治的前提;(2)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3)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的价值取向;(4)司法正义是法治的有效保障。(5)法律的正义品质是法治的重

7要条件。”○

笔者赞同蔡先生的说法,并想强调的是还必须有个普及至所有公民的、可以实际操作的民主政治体制,而且这个体制的重点是使公民的政治权利尤其是监督权得到切实行使。因为:第一,监督是代议制民主中与选举制鼎足而立的另一支柱,是法治国家中公民权利不被公权力侵害的保障。列宁说过,在广大劳动人民经济文化水平还低的情况下,人民群众掌握监督权,比掌握直接管理国家的权力,更能反映人民民主的本质。○8第二,公权力的行使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公民监督公权力的愿望是最迫切的,他们的监督比权力制约更有效,实现依法治权必有公民参与。马克思在评价巴黎公社的政权建设时指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公社委员对选民负责并且随时可撤换,这样的政权形式是“伟大的创举”,是“真

9正的无产阶级政权”。○

据此,笔者认为,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关系达到和谐所需要的条件是:

1、前提是必须奉行法治;

2、有良好的民主政治体制保证公民顺利行使参政权和监督权,即民主监督;

3、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有效运行,即权力制约;

4、有完备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正义。

其中,法治是前提,民主监督是最重要、也是最难解决的,权力制约是民主监督的延续和必须,司法正义是必备条件。这四个是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统一体,缺一不可。不过有学者提出,当前中国社会建立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是民主和权利意识。确实,在中国上至机关干部、下到普通群众,真正具备完全的民主和权利意识的并不多。但这需要以前述几个条件的实现为前提,只要以上几条做好了,民主和权利意识的培养是容易的。

三、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不和谐及其原因

(一)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矛盾与冲突

如今,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成就,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提高,“管家”性的政府正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矛盾与冲突不断。

1.法非良法,何以护民

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公民权利,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0然而现实社会中“恶法”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屡见不鲜。

2003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6月18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并同时废止《收容遣送办法》。此事的起因是一位名为孙志刚的大学毕业生因未带身份证,在广州遭收容人员殴打致死。三名法学博士认为《收容遣送办法》违背宪法,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这一行政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在这里不禁要问,已经实施二十多年的法规违宪为何直到2003年才发现?而且是以鲜血的代价才使世人警示!

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七项规定,其还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而2000年7月1日通过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就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将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撤销,违反立法法的也不例外。而《收容遣送办法》本身是一个行政法规,其内容却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项,违反了《立法法》,故应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但事实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及时行使撤销权。

还有部门立法“自肥”现象不同程度侵害公民权利。例如,在1999年我国出现了首例旅客状告铁路部门晚点要求赔偿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原告败诉,给出的理由是,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列车晚点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做出规定。原来法院所依之法——《铁路法》和《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是铁道部负责立法起草或制定的,两法皆对铁道部的法律责任做“回避”处理或虚晃一枪。又如,邮政部门也对其在邮寄中的责任“不讲理”,顾客没有说话的余地,因为相关赔偿规定是邮政部门自己为顾客制定的。其它部门立法的现象还有很多,公民要求部门承担责任是相当困难的。

2.政府行为侵犯公民权利

在现代社会,需要政府处理的公共事务庞杂,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法律为了保证行政效率给予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故在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

的情况中,政府行为的侵害是最常见的。

据《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3日报道,11月21日至2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两则停水公告,决定于23日零时起停止市区自来水供水四天。当时政府给出的理由是市自来水管道全面检修!而后来事情真相大白,停水是因为处于上游的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对松花江水体造成了污染。

这是政府侵害公民知情权的典型案例。《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从法理和宪法学上来说,公民具有不可剥夺的知情权,因为只有知情权,公民才可能知道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才可能谈得上监督政府。而且有的信息事关公民生命健康,政府不得也不能隐瞒。然而现实生活中,政府知情不报的例子很多。例如2003年抗击非典期间北京市政府对疫病流行的否认,许多矿难发生地党政部门对伤亡情况联合隐瞒,有些政府对当地重大刑事案件案情的隐瞒等等。

1996年,浙江省舟山市进行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将闻名全国的定海古城铲平,取而代之的是所谓的“现代化”建筑。当地群众曾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政府行为违法和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北京一些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有关专家到舟山进行了劝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也先后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责令舟山市政府停止毁城,但毁城继续。类似事件出现不断,在城市,许多政府大规模强行拆迁,造成市民无房可住、露宿街头;在农村,政府或村委会征地、卖地,使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政府行为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事例也很多。2002年广东某市一青年在公共汽车站抢夺一条项链后,被群众和大批警察堵在了排污管,该青年用石块等杂物投掷警察,警察在鸣枪警告无效后将青年击毙。最近,从网上得知河南某地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将犯罪嫌疑人扔出窗外致其坠楼而死。另外,笔者曾亲眼目睹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小商贩大打出手。一方面看,这些是严重的轻视生命、鄙视人权的行为。另一方面看,这些就是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严重对立的典型。

还有其它政府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不断发生,接连出现在各类媒体,此处不再枚举。

3.司法腐败蚕食社会正义

2007年2月1日报道:《湖北日报》“1月31日,保康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

判处原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唐登武有期徒刑13年。”新华网长沙2007年2月2日电(记者明星、谭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加大对“内部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全省法院共立案查处106人…...”《山西青年报》2007

2006年2月14日报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孟来贵(正处级),

年4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最惊人的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就有三位院长“落马”,而笔者的一位老师曾在课堂上说,香港最近十几年司法腐败的案子仅有一例。

这里之所以要单独讨论司法腐败,是因为司法正义是社会最后的正义,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最后关口,也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保障。前述舟山毁城案中,当地群众曾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没有受理此案,法院领导给出的理由是“这是市里‘五大班子’定的,告你们也告不赢”。虽不能猜测法院是否腐败,但在公民权利受到政府侵害、需要法院主持最后的正义时,法院没有站出来。

最近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腐败有三个层次,一个是教育乱收费、医疗乱涨价等政府公共腐败。第二,权钱交易、权力滥用、官商勾结、权力寻租。第三,司法腐败、吏治腐败,这是最核心的,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最大的。”11笔者同意汪先生的说法,并认为我国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不○

和谐已经到了严重地步。

(二)矛盾与冲突的原因

据以上所述,在我国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矛盾重重,经研究,笔者认为矛盾的原因在于我国的政治体制,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人事制度不完善。宪法规定政府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推荐任命制,在全党执行,而党在国家生活中有着重要地位,故事实上存在两套人事制度。这造成“权出党委”的局面,削弱了民主选举制度,是其它一系列问题的根源。

2.监督体制虚设。公民不能有效监督公权力,公权力可以肆无忌惮地侵害公民权利,这是公权力与公民权矛盾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多种监督方式中,笔者认为,最重要、最能体现人民利益的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因为:第一,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人民推选出自己的代表,到大会参政议政并做出对人民有利的决定;第二,全面监督法律实施的机关是人大,宪法和法律对人大的监督权做了明文规定。然而人大监督却存在许多问题,致使我国整个监督体制不完善,原因在于:

(1)我国政治体制中存在两套人事制度,官员“升迁贬斥”的权力集中在党委,造成其它国家机关负责人不对人大、只对党委负责,人大对其它机关的监督虚置。

(2)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不协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例如党委不经人大直接解除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职务,或干预人大通过监督案。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实行“多层次间接选举,削弱了选民与代表的联系,淡化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模糊了选民与代表间的责任关系。”○12

(4)宪法赋予人大代表相应的监督权,却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程序,加之有的代表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致使代表们行使权力时无所适从。

3.司法不独立。司法是作为公权力和公民权利纠纷仲裁者的身份存在的,故法院必须中立于政府和公民之间。事实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法院影响过大,地方人民法院的人事任免权实质上掌握在党委手中,财政权由政府掌握,而工作中有时还要受到来自党委政法部门的干预。

总之,我国政治体制的弊端使一些“害群之马”有机可乘,滥用、私用公权,导致公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矛盾重重。

四、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和谐途径

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列宁也说过:“把希望寄托于人的优秀精神品质上,这在政治上是不严肃的。”笔者认为,必须进行一次政治体制改革,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主立法

这个改革必须依法进行,而所立之法必须是良法。故我国应努力完善民主立

法制度,除了坚持已有的民主立法机制外,违宪审查机制也要真正运转起来。在此,笔者建议成立一个由公民(应与所立之法有利益关系)、法学家等组成的机构,对立法经常性地行使否决权,并且保持这个机构的独立性。

(二)坚持法治

改革应以法治手段为主,忌用“运动”式的方法,目的就是形成一个稳定长效的机制。最近从新华网上看到两则新闻,一则是山东省高院举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仪式,所有法官必须签订,另一则是湖南省高院将在全省三级法院进行作风整顿。这种类似过“运动”的方式似有不妥,“运动”会使吏治一时清明,但“运动”过后,腐败依旧。所以,机制建设才是出路。

(三)加强监督

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加大对公权力的监督力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其中,必须注意处理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第一,党的领导必须遵循党政分开原则与合法原则;第二,党可以通过组织活动和党的纪律对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第三,党应在思想和行动上支持人大监督;第四,党可以直接向人大提出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负责人的监督案。这样既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也使党同国家机关更加协调。

(四)完善用人制度

改革的另一重点是完善我国的人事制度。全面落实民主选举制,把党委推荐和人民同意结合起来,使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命运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让他们真正对人民负责。

有学者提出,中国亟待出台一部监督法。无庸质疑这是需要的,但要彻底改变中国权力监督羸弱的状况单靠一部监督法是远远不够的,政治体制改革才是必由之路。

结束语

实现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和谐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护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笔者主要阐释了两者和谐的必然性和条件,分析了当今社会存在的影响两者和谐的主要因素,寻求一条和

谐之路。目的在于公民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使中国社会更加民主、更加文明。注释:

1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

2许崇德、胡锦光:《宪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3周叶中:《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9~286○

页。

4[英]洛克著、叶芳启等译:《政府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6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05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2页。○

7蔡定剑:《依法治国评述》,《法学》1997年第8期。○

8蔡定剑:《论人民监督权》,《天津日报》1989年5月3日。○

9蔡定剑:《论人民监督权》,《天津日报》1989年5月3日。○

1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112007年03月13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汪玉凯先生○

接受新浪网星辰在线栏目采访。http://www.csonline.com.cn,2007年03月13日12时1分星辰在线。

12周叶中:《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3页。○

参考文献:

[1]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

[2]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

[3]许崇德、胡锦光:《宪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2版。

[4]周叶中:《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2版。

[5]蔡定剑:《依法治国评述》,《法学》1997年第8期。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7][英]洛克著、叶芳启等译:《政府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8]蔡定剑、曾务农:《黑白方圆——法治、民主、权利、正义论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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