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在专利申请时写入产品型号导致公开不充分的应对举措

  摘 要:公开不充分是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常见原因之一。尤其在企业申请专利时,由于技术方案涉及市面上的多种产品,将所涉及到的产品型号写入专利申请往往会导致上述问题的出现。本文从企业专利申请的角度分析了导致该授权障碍的原因,并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就产品型号问题导致公开不充分的处理方法提出了可行性意见。   关键词:专利申请;产品型号;公开不充分   1、关于专利法中的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1]。专利法规定的充分公开涉及到3点[2-3]:1)清楚;2)完整;3)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如果不能同时满足这3点,那么就会导致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   而在企业专利申请中,时常会出现申请人将产品型号写入申请文件中,且该产品型号不为大众所公知进而导致申请文件不能满足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要求,其便属于专利审查指南[2]规定了五种公开不充分的情形的第二种情况:(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本文进一步以案例说明如下。   2、企业申请案例中公开不充分的几种情况   2.1企业自定义产品型号(例如利用企业名称命名产品)导致公开不充分   本案例涉及电子公司研发的一种用于激光调阻机的激光调阻控制装置。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CPU单元通过EST总线对U104及U204进行写操作编程,Q_RATE生成器、BITE_SIZE生成器和切割目标长度生成器分别对应一个计数器”。   由于申请文件中仅在上述语句中涉及“EST总线”,因此在审查过程中该申请被指出公开不充分。专利局的理由是该“EST总线”的产品型号并非激光调阻机中公知的产品型号,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EST总线”为何种总线,从申请文件中也不能明确其具体结构。   申请企业进一步在意见陈述书中该产品型号是利用本企业的企业名称命名的。“EST总线”中的“EST” 为“东科(East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而“东科(East Science and Technology)”表示的是苏州市东科电子有限公司,同时提交了公司主页等相关证据。根据企业所述,该“EST总线”是指连接各个芯片或模块所采用的总线,与通常所说的总线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明显区别。   专利局在收到企业意见陈述后,仍然认为申请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首先,对于企业提供的公司主页的相关内容不予采信――虽然公司主页上的发布日期为2011年3月21日,但是该网页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后的2012年9月17曾被编辑修改,因此无法确定网页内容的实际公开日期。其次,认为总线分为很多类型,其通信协议、传输形式等各不相同,仅仅通过芯片或电路结构的引脚定义以及申请文件中的示意性附图无法实现各个芯片和电路之间的连接,在EST总线的具体内容未知的情况下,激光调阻机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无法实施该发明。   申请人在随后对“EST总线”的连接关系、定义以及协议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进而证明了 “EST总线”即是指连接各个芯片或模块所采用的总线,与通常所说的总线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明显区别。激光调阻机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文件中所采用的芯片或电路结构,可以根据芯片或电路结构的引脚定义以及申请文件中的附图,明确“EST总线”是如何在各个芯片或电路之间连接的。专利局最终接受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认为其克服了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从上述案件可知,当申请中企业采用了自定义产品型号如利用企业名称定义产品导致专利申请受阻时,可以先通过证明该型号的产品相对于专利为现有产品,再通过阐述该产品在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来证明其所应有的结构,由此即可克服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①包括产品型号的企业宣传资料,例如公司主页;   ②证明产品结构,例如通过阐述该产品在技术方案中的作用。   2.2外部采购所得产品的型号导致公开不充分   该案涉及一种3-丙基三甲氧基硅烷的制备方法。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然后在该反应物中加入 0.1~0.5‰阻聚剂 ZJ-701 和 1~1.5‰的阻聚剂 ZJ-101,……阻聚剂ZJ-101(北京加成助剂研究所提供或购置)。”   专利局认为专利文件中对于阻聚剂 ZJ-101 仅提到“北京加成助剂研究所提供或购置”,而上述型号的阻聚剂并非制备3-丙基三甲氧基硅烷时采用的常用产品,申请文件中也未对阻聚剂 ZJ-101 的具体化学结构或组成进行任何解释说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难以确定所述阻聚剂 ZJ-101 的确切技术含义,现有技术中也无法获得阻聚剂 ZJ-101 的相关信息。因此,该专利申请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申请人进而阐述了该产品是从抚顺安信化学有限公司采购的,并在附件中提供了两份专利申请日以前的ZJ-101购买合同,以证实该产品在申请日以前在市场上是流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申请的说明书中的记载的“北京加成助剂研究所提供或购置”,联系到该研究所,进一步是能够获知该产品有哪些具体生产厂家的,从而能获得阻聚剂ZJ-101,用于实现本发明的内容。但未随之提供该ZJ-101阻聚剂的具体成分信息。   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书后,申请人随后利用购买发票替换了难以证明签约时间的购买合同,并提供了能够证明阻聚剂的具体成分的相关证据――三份申请日以前的阻聚剂ZJ-101的购买发票、一份盖有生产厂家公章的产品说明书以及一份厂家提供的盖章证明函。专利局接受了上述证据,认为其可克服专利申请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由上述文件可知,对于外部采购所得产品的型号导致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企业通过提供下述文件以证明现有技术中存在该产品型号的产品且产品结构明确即可克服:   ①具有公信力的外部采购证据,例如发票;   ②证明产品结构的证据,例如产品说明书。   3、结语   上述非本领域公知产品型号的产生,是由于现有技术中该产品型号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且申请文件中未对该产品性能或结构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导致的。综上可知,申请人在克服非本领域公知产品型号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时,需提供证据以证明①该产品是现有技术并以现有技术说明产品的具体结构或构成/②证明从申请文件的已有内容可以毫无疑义的得知产品的具体结构或构成。具体到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一般可通过例举现有技术中具有该产品型号的产品并证明申请文件中具有该产品型号的产品就是现有技术中所指的产品后,阐明具有该产品型号的产品的具体构成来克服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 [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摘 要:公开不充分是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常见原因之一。尤其在企业申请专利时,由于技术方案涉及市面上的多种产品,将所涉及到的产品型号写入专利申请往往会导致上述问题的出现。本文从企业专利申请的角度分析了导致该授权障碍的原因,并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就产品型号问题导致公开不充分的处理方法提出了可行性意见。   关键词:专利申请;产品型号;公开不充分   1、关于专利法中的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1]。专利法规定的充分公开涉及到3点[2-3]:1)清楚;2)完整;3)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如果不能同时满足这3点,那么就会导致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   而在企业专利申请中,时常会出现申请人将产品型号写入申请文件中,且该产品型号不为大众所公知进而导致申请文件不能满足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要求,其便属于专利审查指南[2]规定了五种公开不充分的情形的第二种情况:(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本文进一步以案例说明如下。   2、企业申请案例中公开不充分的几种情况   2.1企业自定义产品型号(例如利用企业名称命名产品)导致公开不充分   本案例涉及电子公司研发的一种用于激光调阻机的激光调阻控制装置。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CPU单元通过EST总线对U104及U204进行写操作编程,Q_RATE生成器、BITE_SIZE生成器和切割目标长度生成器分别对应一个计数器”。   由于申请文件中仅在上述语句中涉及“EST总线”,因此在审查过程中该申请被指出公开不充分。专利局的理由是该“EST总线”的产品型号并非激光调阻机中公知的产品型号,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EST总线”为何种总线,从申请文件中也不能明确其具体结构。   申请企业进一步在意见陈述书中该产品型号是利用本企业的企业名称命名的。“EST总线”中的“EST” 为“东科(East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而“东科(East Science and Technology)”表示的是苏州市东科电子有限公司,同时提交了公司主页等相关证据。根据企业所述,该“EST总线”是指连接各个芯片或模块所采用的总线,与通常所说的总线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明显区别。   专利局在收到企业意见陈述后,仍然认为申请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首先,对于企业提供的公司主页的相关内容不予采信――虽然公司主页上的发布日期为2011年3月21日,但是该网页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后的2012年9月17曾被编辑修改,因此无法确定网页内容的实际公开日期。其次,认为总线分为很多类型,其通信协议、传输形式等各不相同,仅仅通过芯片或电路结构的引脚定义以及申请文件中的示意性附图无法实现各个芯片和电路之间的连接,在EST总线的具体内容未知的情况下,激光调阻机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无法实施该发明。   申请人在随后对“EST总线”的连接关系、定义以及协议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进而证明了 “EST总线”即是指连接各个芯片或模块所采用的总线,与通常所说的总线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明显区别。激光调阻机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文件中所采用的芯片或电路结构,可以根据芯片或电路结构的引脚定义以及申请文件中的附图,明确“EST总线”是如何在各个芯片或电路之间连接的。专利局最终接受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认为其克服了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从上述案件可知,当申请中企业采用了自定义产品型号如利用企业名称定义产品导致专利申请受阻时,可以先通过证明该型号的产品相对于专利为现有产品,再通过阐述该产品在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来证明其所应有的结构,由此即可克服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①包括产品型号的企业宣传资料,例如公司主页;   ②证明产品结构,例如通过阐述该产品在技术方案中的作用。   2.2外部采购所得产品的型号导致公开不充分   该案涉及一种3-丙基三甲氧基硅烷的制备方法。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然后在该反应物中加入 0.1~0.5‰阻聚剂 ZJ-701 和 1~1.5‰的阻聚剂 ZJ-101,……阻聚剂ZJ-101(北京加成助剂研究所提供或购置)。”   专利局认为专利文件中对于阻聚剂 ZJ-101 仅提到“北京加成助剂研究所提供或购置”,而上述型号的阻聚剂并非制备3-丙基三甲氧基硅烷时采用的常用产品,申请文件中也未对阻聚剂 ZJ-101 的具体化学结构或组成进行任何解释说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难以确定所述阻聚剂 ZJ-101 的确切技术含义,现有技术中也无法获得阻聚剂 ZJ-101 的相关信息。因此,该专利申请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申请人进而阐述了该产品是从抚顺安信化学有限公司采购的,并在附件中提供了两份专利申请日以前的ZJ-101购买合同,以证实该产品在申请日以前在市场上是流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申请的说明书中的记载的“北京加成助剂研究所提供或购置”,联系到该研究所,进一步是能够获知该产品有哪些具体生产厂家的,从而能获得阻聚剂ZJ-101,用于实现本发明的内容。但未随之提供该ZJ-101阻聚剂的具体成分信息。   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书后,申请人随后利用购买发票替换了难以证明签约时间的购买合同,并提供了能够证明阻聚剂的具体成分的相关证据――三份申请日以前的阻聚剂ZJ-101的购买发票、一份盖有生产厂家公章的产品说明书以及一份厂家提供的盖章证明函。专利局接受了上述证据,认为其可克服专利申请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由上述文件可知,对于外部采购所得产品的型号导致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企业通过提供下述文件以证明现有技术中存在该产品型号的产品且产品结构明确即可克服:   ①具有公信力的外部采购证据,例如发票;   ②证明产品结构的证据,例如产品说明书。   3、结语   上述非本领域公知产品型号的产生,是由于现有技术中该产品型号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且申请文件中未对该产品性能或结构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导致的。综上可知,申请人在克服非本领域公知产品型号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时,需提供证据以证明①该产品是现有技术并以现有技术说明产品的具体结构或构成/②证明从申请文件的已有内容可以毫无疑义的得知产品的具体结构或构成。具体到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一般可通过例举现有技术中具有该产品型号的产品并证明申请文件中具有该产品型号的产品就是现有技术中所指的产品后,阐明具有该产品型号的产品的具体构成来克服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 [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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