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

  【摘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警察在检察机关的特殊武装组织形式。根据高检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参与检察官办案时可履行九项职责。实践证明,司法警察通过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和检察官人身安全作用,较好实现了为检察办案的全过程保驾护航目标。   【关键词】基层检察 司法警察一、当前司法警察的现状   司法警察的职能是否能得到较好发挥,在参与办案过程中是否能做到理性、平和,又能起到对犯罪份子的威慑作用,关键看其警务职能意识及警务技能等方面,这是司法警察素质的核心内容。就司法警察目前的素质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执法观念陈旧,法警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从检察各部门工作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而且能够减少案情扩散范围,减少泄密。所以当前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仍然沿袭检察官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属于司法警察履行的专项职责。   (2)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3)编队管理名不符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但是,目前仍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   (4)是学历水平参差不齐。从目前的政策看,从机关内部转编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原来主要是从部队转业的军转干部和一些未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础差、业务水平低,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强,司法警察学历水平的差异较大,知识结构也不平衡,直接导致司法警察发展前途受限,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是法律知识尚显薄弱。前面谈过目前司法警主要是军队转业干部和一些没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所组成,法律知识水平还很薄弱。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者,对外代表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的双重形象,他们的执法水平一定程度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因此,其工作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例如,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问题、有关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的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等等。因为司法警察在执行这些任务时,难免会发生突发事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执法程序,就难以依法处理这些事件,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   二、对策与建议   (1)夯实知识基础,强化技能训练。司法警察的职能性质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其具备检察官一样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如果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胜任检察工作的。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办法提高全体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水平,制定操作性强、实践性好的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确保每一名司法警察法律业务知识及时得到更新和提升。   (2)强化队伍建设,素质兴警,服务大局。法警大队不同于其他业务部门,它是检察机关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要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具备过硬的技能基础和良好的作风。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法警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训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以抓促管,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司法警察开展业务工作需要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做指引。做到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常抓不懈,增强法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执法思想,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确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为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服务检察大局奠定坚实的思想和认识基础;另外,业务培训要落实。对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的培训,应重点突出在“一熟”,“二懂”,“三会”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要在上级司法警察领导的指导下,采取集中训练,实战练兵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加强对法警专业技能的培训,真正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法警队伍。   (3)立足长远目标,拓宽职业领域。作为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视野不能仅仅局限于本职工作所要求的传统职业技能,而是要放眼未来,注重学习以高科技、专业化为特点的警用技能,从而拓展自己的职业领域。这些技能包括又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电子信息管理、财务管理、文字撰写、数据管理等等。随着科技的进步及检察机关物质文化建设的发展,上述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会越来越强,对司法警察专业技能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因此,司法警察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培养自己在某一方面的兴趣、爱好、特长,成为某一项工作的行家里手。即使在年龄不适合继续担任司法警察的时候,也能顺利地过渡到其他管理岗位,这不仅于自身发展有利,也能极大弥补了非法律专业人才的缺陷。

  【摘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警察在检察机关的特殊武装组织形式。根据高检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参与检察官办案时可履行九项职责。实践证明,司法警察通过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和检察官人身安全作用,较好实现了为检察办案的全过程保驾护航目标。   【关键词】基层检察 司法警察一、当前司法警察的现状   司法警察的职能是否能得到较好发挥,在参与办案过程中是否能做到理性、平和,又能起到对犯罪份子的威慑作用,关键看其警务职能意识及警务技能等方面,这是司法警察素质的核心内容。就司法警察目前的素质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执法观念陈旧,法警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从检察各部门工作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而且能够减少案情扩散范围,减少泄密。所以当前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仍然沿袭检察官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属于司法警察履行的专项职责。   (2)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3)编队管理名不符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但是,目前仍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   (4)是学历水平参差不齐。从目前的政策看,从机关内部转编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原来主要是从部队转业的军转干部和一些未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础差、业务水平低,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强,司法警察学历水平的差异较大,知识结构也不平衡,直接导致司法警察发展前途受限,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是法律知识尚显薄弱。前面谈过目前司法警主要是军队转业干部和一些没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所组成,法律知识水平还很薄弱。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者,对外代表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的双重形象,他们的执法水平一定程度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因此,其工作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例如,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问题、有关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的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等等。因为司法警察在执行这些任务时,难免会发生突发事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执法程序,就难以依法处理这些事件,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   二、对策与建议   (1)夯实知识基础,强化技能训练。司法警察的职能性质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其具备检察官一样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如果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胜任检察工作的。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办法提高全体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水平,制定操作性强、实践性好的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确保每一名司法警察法律业务知识及时得到更新和提升。   (2)强化队伍建设,素质兴警,服务大局。法警大队不同于其他业务部门,它是检察机关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要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具备过硬的技能基础和良好的作风。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法警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训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以抓促管,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司法警察开展业务工作需要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做指引。做到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常抓不懈,增强法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执法思想,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确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为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服务检察大局奠定坚实的思想和认识基础;另外,业务培训要落实。对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的培训,应重点突出在“一熟”,“二懂”,“三会”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要在上级司法警察领导的指导下,采取集中训练,实战练兵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加强对法警专业技能的培训,真正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法警队伍。   (3)立足长远目标,拓宽职业领域。作为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视野不能仅仅局限于本职工作所要求的传统职业技能,而是要放眼未来,注重学习以高科技、专业化为特点的警用技能,从而拓展自己的职业领域。这些技能包括又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电子信息管理、财务管理、文字撰写、数据管理等等。随着科技的进步及检察机关物质文化建设的发展,上述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会越来越强,对司法警察专业技能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因此,司法警察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培养自己在某一方面的兴趣、爱好、特长,成为某一项工作的行家里手。即使在年龄不适合继续担任司法警察的时候,也能顺利地过渡到其他管理岗位,这不仅于自身发展有利,也能极大弥补了非法律专业人才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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