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制公司

新《公司法》的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的第八十一条,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这一条第二款的中间部分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

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1\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金额是500万,发起人须2人以上。

2\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金额为人民币3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10万

3\没有员工人数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W,上市公司为3000W,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发起设立的可以分期出资,首期全体发起人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其余2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可5年;募集设立的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为注册资本,发起人认购的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除要符

合《公司法》的规定外,还要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应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制订的章程需要在公司创立大会上通过,方能认定为全体股东的认可。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前者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后者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发起设立程序

(1)发起人发起。发起人之间订立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在公司名称获得核准后,再以核准后的公司名称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手续。

(3)制订公司章程。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4)必要的行政审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经审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5)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6)发起人缴清股款并验资。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

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7)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缴清全部股款并验资后,应当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8)申请设立登记并公告。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登记的答复。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给予登记,发个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以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作为成立的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2、募集设立程序

(1)发起人发起。发起人之间订立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在公司名称获得核准后,再以核准后的公司名称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手续。

(3)制订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与发起设立不同的是,公司章程尚需待创立大会通过后方能生效。

(4)必要的行政审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经审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5)发起人认购股份。以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7)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就股份的承销的方式、数量、起止时间、

承销费用的计算与支付等具体事项,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就代收和保存股款的具体事项,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8)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通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创立大会对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9)设立登记并公告。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的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成立后,应进行公告。

新《公司法》的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的第八十一条,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这一条第二款的中间部分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

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1\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金额是500万,发起人须2人以上。

2\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金额为人民币3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10万

3\没有员工人数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W,上市公司为3000W,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发起设立的可以分期出资,首期全体发起人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其余2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可5年;募集设立的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为注册资本,发起人认购的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除要符

合《公司法》的规定外,还要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应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制订的章程需要在公司创立大会上通过,方能认定为全体股东的认可。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前者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后者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发起设立程序

(1)发起人发起。发起人之间订立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在公司名称获得核准后,再以核准后的公司名称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手续。

(3)制订公司章程。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4)必要的行政审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经审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5)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6)发起人缴清股款并验资。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

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7)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缴清全部股款并验资后,应当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8)申请设立登记并公告。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登记的答复。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给予登记,发个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以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作为成立的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2、募集设立程序

(1)发起人发起。发起人之间订立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在公司名称获得核准后,再以核准后的公司名称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手续。

(3)制订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与发起设立不同的是,公司章程尚需待创立大会通过后方能生效。

(4)必要的行政审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经审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5)发起人认购股份。以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7)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就股份的承销的方式、数量、起止时间、

承销费用的计算与支付等具体事项,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就代收和保存股款的具体事项,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8)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通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创立大会对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9)设立登记并公告。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的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成立后,应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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