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融资服务协议

客户编号:

签署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投资接受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人):易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平景霄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139号。

联系电话:[1**********]

鉴于:

1、甲方因合法的经营活动需筹借资金临时周转,自愿融资借款;

2、乙方基于甲方和投资人的委托,通过乙方开发运营的“易十金融”网络平台撮合甲方和投资人依法建立借款法律关系,并为双方借款交易完成、债权风险防范措施设定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相关服务费。

甲乙双方为融资服务事宜,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确认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定义:

除非缔约方另有约定,本协议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投资人:是指在乙方开发运营的“易十金融”网络平台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有合法来源的闲余资金通过“易十金融”网络平台进行出借资金而形成投资权益(包括本金和收益),获得一定回报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投资接受人:是指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有资金需求及合法资金用途,承诺在到期时间无条件向投资人偿付投资权益(包含本金和收益),并获得回购机构回购承诺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

3、回购机构:是指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对投资接受人提供债权回购责任的第三方机构(国有担保公司)。

4、筹集期:是指投资接受人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发布融资申请时所设定的筹资期限。

5、回购到期日:是指投资接受人无条件向投资人偿付投资权益(包含本金及收益)并支付相关投资人的全部金额的最后时间。

6、易极付:是指“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合作的获央行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易十金融”网络平台的服务接受方资金均托管在接受方在易极付开设的托管账户内,并由易极付完成服务接受方的所有资金清结算。

7、账户:本协议所指的投资人、投资接受人、回购机构账户专指协议各方与“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及易极付注册用户名绑定的银行网银账户,该银行账户的开户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其绑定的“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及易极付账户注册时使用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完全一致。

第二条 投资(借款)本金、利率、借款期限、筹集期

1、甲方向投资人借款的本金为投资人登录“易十金融”网络平台通过规定程序操作自行确认投资并实际转入甲方易极付账户的金额。

2、投资人向甲方投资的利率(或称收益率)、借款期限(或称投资期限),按乙方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发布的“借款标”明示的利率与期限确定。借款期限和投资收益(利息)起算日:为易极付系统将投资人在 “易十金融”网络平台确认的等额投资资金从投资人的易极付账户转入甲方的易极付账户的当日。

3、甲方发布的“借款标”以“月”为期限计算单位,借款期限(或称投资期限)届满日(即回购到期日)为月数届满的当月中与收到借款日对应的“日”,该月无此对应日的,为该月最后一日。

4、筹集期为甲方发布的“借款标”规定的起投时间与截止时间之间的时间段。

第三条 还本付息

1、甲方支付投资人利息(以下或称“收益”)的方式,按“易十金融”网络平台网公示的甲方“借款标”明示的方式执行。

2、甲方向投资人回购投资权益(包括本金和收益),由甲方在易极付开立的账户转入投资人在易极付开立的账户。甲方回购投资权益的资金到达投资人在易极付开立的账户,则视为投资人已收到甲方回购投资权益对应资金,甲方已履行回购投资权益的义务。

3、甲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即回购到期日)12:00前将回购投资权益对应资金转入在“易极付”的账户,并自行发出指令将回购投资权益的对应资金转入投资人在“易极付”的账户。

4、本协议一经成立,投资人、回购机构、易极付均不接受甲方账户的变更。

第四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不得隐瞒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资信能力、履约能力的事项。

2、承诺接受投资后用途合法合规,保证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不受侵害,并在回购到期日一次性回购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包含本金和收益)。

3、在“借款标”筹满且收到借款本金当日向乙方及相关第三方支付融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居间服务费用、担保费用)。

4、在回购到期日登录“易十金融”网络平台无条件回购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包含本金及收益),及时将足额资金划入其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关联的易极付账户并委托“易十金融”网络平台或易极付通过易极付划转至对应投资人账户偿付投资人权益。

5、应保证其银行及易极付账户状态正常,确保资金划入、划出交易的完成。

6、当甲方不能对投资人进行按时、足额回购投资权益(含本金和收益)时,甲方同意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由受托人黑龙江易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其向回购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

7、若回购机构在出具《回购承诺函》后发现甲方发生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任一情况,甲方在此同意回购机构有权代投资人宣布提前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或回购日提前到期,并按回购机构的要求回购投资本金及收益。

8、为履行本合同,自愿接受乙方指定的依法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重庆易极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易极付”)提供的托管、支付、清结算服务,并自愿遵守“易极付”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手续费的条件与标准)。

9、甲方承诺:因逾期未回购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回购机构代为履行回购义务的,甲方愿和回购机构协商处理抵押物。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向甲方承诺,本合同约定“易极付”提供的服务均能够获得“易极付”的确认和执行。

2、提供安全、稳定、快捷的信息网站系统,为甲方提供信息发布、合同订立与登记和通知等服务,但对本协议不承担任何担保、代偿责任。

3、有权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居间服务费,并代收代付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 提前回购、违约责任

1、甲方可在正常投资期间任一工作日提前履约回购投资权益和保证投资人收回全部本金及收益。甲方提前履约的,应按“借款标”约定的借款期限全额支付利息(收益),且收益与本金同时一并支付。如果甲方提前归还全部本金但未将约定期间的全部利息一并支付,“易极付”有权拒绝受理。

2、甲方未能于回购到期日履约的,回购机构需按照其对乙方的《回购承诺函》相关承诺内容向投资人代偿相关款项。回购机构代偿后按照其与甲方事先约定的条款向甲方追偿该笔代偿资金、利息及回购机构因追偿产生的有关费用等(具体以回购机构与甲方有关约定为准)。“易十金融”网络平台有权将甲方的违约行为在平台上公布并降低甲方的信用级别。

3、甲方未能于回购到期日履行回购义务,导致回购机构承担履约承诺责任代为回购投资权益的,甲方需承担回购机构因追偿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具体以双方约定为准)。

4、乙方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因平台的不稳定性造成信息泄漏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果发生甲方未按期回购投资权益的,乙方有义务协调、督促以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甲方或回购机构

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以确保投资人收回投资权益不会发生过度延迟。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甲方授予乙方向合作银行及其他机构查询并获取其真实身份及合同项下交易信息(不含密码)的权利。

2、甲方对“易十金融”网络平台记录的本合同投资总额项下的所有内容均予以承认并履行。

3、甲方须确保一次性足额回购本合同投资总额项下所有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保证所有投资人收回全部本金及收益,否则视为违约,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由投资接受人及回购机构连带承担。

4、甲方对于含本合同在内的投资总额项下本金及收益的回购兑付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回购兑付、代偿兑付等)须登录“易十金融”网络平台,通过各自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关联的易极付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向其易极付账户划转款项来完成,否则视为违约,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由甲方及回购机构连带承担。

5、本合同项下的收款、兑付等数据信息均以“易十金融”网络平台生成并公布的内容为准。甲方及其他各方均可随时登录“易十金融”网络平台查阅投资、回购承诺、收/付款信息。

6、甲方同意合同项下投资本金及收益通过以下路径兑付时约定如下:如兑付资金为回购机构划至其易极付账户用于代偿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的,回购机构即享有向甲方追偿全部代偿资金的权利,甲方对此予以认可,且不存在任何异议。甲方应立即向回购机构清偿全部代偿资金、利息(利息以全部代偿资金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及有关费用等。

7、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甲方不得私下转让,转让须经过投资人、回购机构及乙方书面同意并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登记方为有效。

8、各方应对其他方提供的信息及本合同内容保密,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合同主体之外的任何人披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或监管、审计等有权机关另有强制性要求的除外。

9、合同各方知悉并遵守“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公示的相关规定、规则及各方相互之前签署的其他文件,前述文本的修改必须经过相对方书面同意,否则该等文本的修改对相对方不产生任何效力。

10、本合同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上保留存档。合同各方根据本合同定义的步骤在网站上完成合同订立后,即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各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有争议的,以“易十金融”网络平台所保留的合同等文件版本及网站解释为准。

11、甲方如因其银行账户发生销户、换卡、挂失和司法冻结等情况时,为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应重新绑定其它正常银行账户。如未及时绑定银行账户造成资金无法出入账的,须及时通知并申请“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协助完成后续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及相应责任。

12 、“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及易极付只提供甲方及其绑定银行账户间的资金清结算服务,对业务中涉及的投资风险不承担任何担保、代偿的义务。

13、“易十金融”网络平台为甲方提供信息发布、合同订立与登记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甲方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关联的易极付账户与各方绑定银行账户间的交易资金划转服务。甲方绑定账户的安全性须自行管理及承担责任。

14、甲方应确保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登记邮件、手机联系方式,并确保正确与通畅。“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向各方登记联系方式发送的通知及信息,视为通知到达。

15、合同各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自行处理税收问题。

第七条 融资成本及还款方式

1、甲方融资金额为 万元,融资期限为 个月,年利率 %,还款方式为到期归还投资人本金和收益。

2、甲方应在收到借款本金时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标准为借款本金的年利率 %。甲方授权乙方或易极付直接从投资人易极付账户划转居间服务费。

3、在本协议执行中产生的抵押物评估费用及其他为完成融资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由乙方代收代付。

4、甲方同意向平台支付融资金额10%的代偿保证金 万元,专项存储于回购机构在平台中开设的专用账户中,作为甲方按期还付融资款项及收益的保证。若甲方如期偿还融资款项及收益,回购机构将保证金及时退还,若甲方发生逾期,上述款项回购机构将不予退还。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合作,避免与减少损失的原则协商处理。确实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依法均可通过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任何一方提起诉讼的,败诉一方应承担胜诉一方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服务费、诉讼费用、鉴定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

第九条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本人确认,本人已经仔细阅读本文件的所有条款与条件,乙方的有关人士已经提醒本人在签署本文件前可以要求乙方的有关人士对任何条款作充分的说明和解释,并对本人就有关条款提出的问题和信息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解释。本人承认并确认,现已充分了解本文件所有条款和条件的含义。因而经过谨慎考虑,本人同意接受所有条款和条件。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接受投资人:(签章/字):

乙方:(签章):

合同编号:

融资服务协议

客户编号:

签署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投资接受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人):易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平景霄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139号。

联系电话:[1**********]

鉴于:

1、甲方因合法的经营活动需筹借资金临时周转,自愿融资借款;

2、乙方基于甲方和投资人的委托,通过乙方开发运营的“易十金融”网络平台撮合甲方和投资人依法建立借款法律关系,并为双方借款交易完成、债权风险防范措施设定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相关服务费。

甲乙双方为融资服务事宜,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确认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定义:

除非缔约方另有约定,本协议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投资人:是指在乙方开发运营的“易十金融”网络平台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有合法来源的闲余资金通过“易十金融”网络平台进行出借资金而形成投资权益(包括本金和收益),获得一定回报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投资接受人:是指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有资金需求及合法资金用途,承诺在到期时间无条件向投资人偿付投资权益(包含本金和收益),并获得回购机构回购承诺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

3、回购机构:是指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对投资接受人提供债权回购责任的第三方机构(国有担保公司)。

4、筹集期:是指投资接受人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发布融资申请时所设定的筹资期限。

5、回购到期日:是指投资接受人无条件向投资人偿付投资权益(包含本金及收益)并支付相关投资人的全部金额的最后时间。

6、易极付:是指“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合作的获央行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易十金融”网络平台的服务接受方资金均托管在接受方在易极付开设的托管账户内,并由易极付完成服务接受方的所有资金清结算。

7、账户:本协议所指的投资人、投资接受人、回购机构账户专指协议各方与“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及易极付注册用户名绑定的银行网银账户,该银行账户的开户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其绑定的“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及易极付账户注册时使用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完全一致。

第二条 投资(借款)本金、利率、借款期限、筹集期

1、甲方向投资人借款的本金为投资人登录“易十金融”网络平台通过规定程序操作自行确认投资并实际转入甲方易极付账户的金额。

2、投资人向甲方投资的利率(或称收益率)、借款期限(或称投资期限),按乙方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发布的“借款标”明示的利率与期限确定。借款期限和投资收益(利息)起算日:为易极付系统将投资人在 “易十金融”网络平台确认的等额投资资金从投资人的易极付账户转入甲方的易极付账户的当日。

3、甲方发布的“借款标”以“月”为期限计算单位,借款期限(或称投资期限)届满日(即回购到期日)为月数届满的当月中与收到借款日对应的“日”,该月无此对应日的,为该月最后一日。

4、筹集期为甲方发布的“借款标”规定的起投时间与截止时间之间的时间段。

第三条 还本付息

1、甲方支付投资人利息(以下或称“收益”)的方式,按“易十金融”网络平台网公示的甲方“借款标”明示的方式执行。

2、甲方向投资人回购投资权益(包括本金和收益),由甲方在易极付开立的账户转入投资人在易极付开立的账户。甲方回购投资权益的资金到达投资人在易极付开立的账户,则视为投资人已收到甲方回购投资权益对应资金,甲方已履行回购投资权益的义务。

3、甲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即回购到期日)12:00前将回购投资权益对应资金转入在“易极付”的账户,并自行发出指令将回购投资权益的对应资金转入投资人在“易极付”的账户。

4、本协议一经成立,投资人、回购机构、易极付均不接受甲方账户的变更。

第四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不得隐瞒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资信能力、履约能力的事项。

2、承诺接受投资后用途合法合规,保证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不受侵害,并在回购到期日一次性回购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包含本金和收益)。

3、在“借款标”筹满且收到借款本金当日向乙方及相关第三方支付融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居间服务费用、担保费用)。

4、在回购到期日登录“易十金融”网络平台无条件回购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包含本金及收益),及时将足额资金划入其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关联的易极付账户并委托“易十金融”网络平台或易极付通过易极付划转至对应投资人账户偿付投资人权益。

5、应保证其银行及易极付账户状态正常,确保资金划入、划出交易的完成。

6、当甲方不能对投资人进行按时、足额回购投资权益(含本金和收益)时,甲方同意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由受托人黑龙江易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其向回购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

7、若回购机构在出具《回购承诺函》后发现甲方发生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任一情况,甲方在此同意回购机构有权代投资人宣布提前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或回购日提前到期,并按回购机构的要求回购投资本金及收益。

8、为履行本合同,自愿接受乙方指定的依法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重庆易极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易极付”)提供的托管、支付、清结算服务,并自愿遵守“易极付”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手续费的条件与标准)。

9、甲方承诺:因逾期未回购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回购机构代为履行回购义务的,甲方愿和回购机构协商处理抵押物。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向甲方承诺,本合同约定“易极付”提供的服务均能够获得“易极付”的确认和执行。

2、提供安全、稳定、快捷的信息网站系统,为甲方提供信息发布、合同订立与登记和通知等服务,但对本协议不承担任何担保、代偿责任。

3、有权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居间服务费,并代收代付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 提前回购、违约责任

1、甲方可在正常投资期间任一工作日提前履约回购投资权益和保证投资人收回全部本金及收益。甲方提前履约的,应按“借款标”约定的借款期限全额支付利息(收益),且收益与本金同时一并支付。如果甲方提前归还全部本金但未将约定期间的全部利息一并支付,“易极付”有权拒绝受理。

2、甲方未能于回购到期日履约的,回购机构需按照其对乙方的《回购承诺函》相关承诺内容向投资人代偿相关款项。回购机构代偿后按照其与甲方事先约定的条款向甲方追偿该笔代偿资金、利息及回购机构因追偿产生的有关费用等(具体以回购机构与甲方有关约定为准)。“易十金融”网络平台有权将甲方的违约行为在平台上公布并降低甲方的信用级别。

3、甲方未能于回购到期日履行回购义务,导致回购机构承担履约承诺责任代为回购投资权益的,甲方需承担回购机构因追偿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具体以双方约定为准)。

4、乙方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因平台的不稳定性造成信息泄漏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果发生甲方未按期回购投资权益的,乙方有义务协调、督促以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甲方或回购机构

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以确保投资人收回投资权益不会发生过度延迟。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甲方授予乙方向合作银行及其他机构查询并获取其真实身份及合同项下交易信息(不含密码)的权利。

2、甲方对“易十金融”网络平台记录的本合同投资总额项下的所有内容均予以承认并履行。

3、甲方须确保一次性足额回购本合同投资总额项下所有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保证所有投资人收回全部本金及收益,否则视为违约,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由投资接受人及回购机构连带承担。

4、甲方对于含本合同在内的投资总额项下本金及收益的回购兑付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回购兑付、代偿兑付等)须登录“易十金融”网络平台,通过各自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关联的易极付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向其易极付账户划转款项来完成,否则视为违约,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由甲方及回购机构连带承担。

5、本合同项下的收款、兑付等数据信息均以“易十金融”网络平台生成并公布的内容为准。甲方及其他各方均可随时登录“易十金融”网络平台查阅投资、回购承诺、收/付款信息。

6、甲方同意合同项下投资本金及收益通过以下路径兑付时约定如下:如兑付资金为回购机构划至其易极付账户用于代偿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的,回购机构即享有向甲方追偿全部代偿资金的权利,甲方对此予以认可,且不存在任何异议。甲方应立即向回购机构清偿全部代偿资金、利息(利息以全部代偿资金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及有关费用等。

7、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甲方不得私下转让,转让须经过投资人、回购机构及乙方书面同意并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登记方为有效。

8、各方应对其他方提供的信息及本合同内容保密,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合同主体之外的任何人披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或监管、审计等有权机关另有强制性要求的除外。

9、合同各方知悉并遵守“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公示的相关规定、规则及各方相互之前签署的其他文件,前述文本的修改必须经过相对方书面同意,否则该等文本的修改对相对方不产生任何效力。

10、本合同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上保留存档。合同各方根据本合同定义的步骤在网站上完成合同订立后,即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各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有争议的,以“易十金融”网络平台所保留的合同等文件版本及网站解释为准。

11、甲方如因其银行账户发生销户、换卡、挂失和司法冻结等情况时,为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应重新绑定其它正常银行账户。如未及时绑定银行账户造成资金无法出入账的,须及时通知并申请“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协助完成后续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及相应责任。

12 、“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及易极付只提供甲方及其绑定银行账户间的资金清结算服务,对业务中涉及的投资风险不承担任何担保、代偿的义务。

13、“易十金融”网络平台为甲方提供信息发布、合同订立与登记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甲方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关联的易极付账户与各方绑定银行账户间的交易资金划转服务。甲方绑定账户的安全性须自行管理及承担责任。

14、甲方应确保在“易十金融”网络平台登记邮件、手机联系方式,并确保正确与通畅。“易十金融”网络平台向各方登记联系方式发送的通知及信息,视为通知到达。

15、合同各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自行处理税收问题。

第七条 融资成本及还款方式

1、甲方融资金额为 万元,融资期限为 个月,年利率 %,还款方式为到期归还投资人本金和收益。

2、甲方应在收到借款本金时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标准为借款本金的年利率 %。甲方授权乙方或易极付直接从投资人易极付账户划转居间服务费。

3、在本协议执行中产生的抵押物评估费用及其他为完成融资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由乙方代收代付。

4、甲方同意向平台支付融资金额10%的代偿保证金 万元,专项存储于回购机构在平台中开设的专用账户中,作为甲方按期还付融资款项及收益的保证。若甲方如期偿还融资款项及收益,回购机构将保证金及时退还,若甲方发生逾期,上述款项回购机构将不予退还。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合作,避免与减少损失的原则协商处理。确实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依法均可通过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任何一方提起诉讼的,败诉一方应承担胜诉一方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服务费、诉讼费用、鉴定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

第九条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本人确认,本人已经仔细阅读本文件的所有条款与条件,乙方的有关人士已经提醒本人在签署本文件前可以要求乙方的有关人士对任何条款作充分的说明和解释,并对本人就有关条款提出的问题和信息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解释。本人承认并确认,现已充分了解本文件所有条款和条件的含义。因而经过谨慎考虑,本人同意接受所有条款和条件。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接受投资人:(签章/字):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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