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怎样把握好执纪审查与案件审理的协调制约关系?| 418

【实务】加强和规范案件移送审理后的形式审核 | 384

【实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做好执纪审理工作的5个关键

【实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审理部门能否自行补证?| 344

【纪检人手记】审理谈话也应体现人文关怀 | 324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五条明确,“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由此可见,执纪审查与案件审理本质上是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关系。审查部门和审理部门同为纪检监察机关内设纪律审查部门,都是纪律审查的法定程序,工作职责虽然不同,但目标、证据标准一致。

双方在证据审查、性质判定、款物处理等方面或有不同意见,也很正常。双方要学会换位思考,多摆事实、摆证据、讲道理,多交换意见、多比较看法,克服“你查我审”的思维定势,最大限度地消除分歧、形成共识。

对审查部门而言,笔者认为,应注重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关口前提,提高标准。

提高案件质量,根本是审查环节。审查方面要着力提高线索研判、初核、分析案情、谈话攻心、案件协调、办案取证能力。对事实证据、程序、时效、定性量纪等自行把关。如,准确甄别对象是首要前提,如果在前期收集证据时主体不明确,就会把握不准方向,导致定性也不准确,围绕收集的证据也难免不到位,进而给案件审理带来障碍和困惑。

在当前有加之案源少、案值低、突破口窄、定性宽的情况下,更加要找准实体方面的证据,增强证据证明力和合法性。审查部门不但要按违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重视收集主体身份方面、违纪主观方面、有利于被调查人方面的证据,还要围绕关键环节,按规范要求收集书证物证,正确收集和运用口供,及时和正确制作谈话笔录,全面收集和综合分析证据、有效转化固定证据。

《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就规定,“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危害程度,有效做到处理平衡,正确把握量纪情节。

二是更新理念,紧密衔接。

做好审查环节与审理环节的紧密衔接,案件移送应预先留足审理时间,尽量避免“扎堆”移送,保证案件及时审结,不能错误地把审理当作“走程序、办手续”的过程。

委局机关自办案件,在调查终结移送审理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分管领导、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对初核的批示、初核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它批准立案的材料等;3. 审查报告;4. 与被审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和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5. 审查组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6. 被审查人的书面检查;7. 全部证据材料、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审批材料和案件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8. 被审查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案件调查终结时如有暂予扣留、封存的款物,其清单、保管凭证随案卷一并移送。尤其要注意的是,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要一并移送,以便审理部门把握全部案情。《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就规定,“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三是注重沟通,听取意见。

一般案件到了移送审理阶段,审查部门通常会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然而,审理部门奉行的是无错推定、疑错从无原则,他们会对所移送证据持有警惕性的怀疑态度,会对所有程序性和实体性材料进行逐一审核把关。由于立场上的不同、审查部门一线调查和审理部门书面审阅的差异,对事实认定和性质、处理有不同的意见非常正常和普遍,在此情况下,审查部门要充分和审理部门沟通,听取其意见,详细介绍其案卷上未能全面呈现的内容,比如案发背景、有关涉案人员、被审查人员思想认识及其转变、发案单位制度、运转现状等。同时,对出于客观原因未能达到审理部门要求的证据标准作好解释说明,确有致命缺陷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事实(问题),不作为定性量纪的依据。

对审理部门而言,加强与执纪审查部门的沟通协调,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关键是处理好坚持原则和尊重审查部门意见的关系,树立双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意识。

一是要建章立制,规范操作。

案件审理具有内部监督、同级监督、事后监督为主等特点。不仅要围绕审理提前介入,审理内部协调,案件审核把关等建章立制,使协调工作有据可依,还要对线索受理、初核、立案、审查、移送、审理等逐一细化规范,提高相关人员的法纪意识、程序意识和协作意识。

二是要及时沟通,准确定性。

审理部门应及时与审查部门沟通,听取他们对案件背景、调查情况、案件性质等的意见,以弥补书面审理的局限。注重发挥审理业务优势,积极在线索排查、审查方向确定、证据采信、法规适用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是要灵活操作,争取共识。

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案件承办人沟通协商,坦诚交换意见,找出分歧原因,力求取得共识。案件审理监督本质上是一种建议权和程序启动权,不具备最终裁决效力和实体处分效力。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或与执纪审查部门的分歧,反馈、交换意见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以理服人,争取通过沟通协调取得共识;当在重大事项上存有严重分歧时,可以提请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确保案件审理监督权和执纪审查权处于合理的平衡状态。

此外,在涉刑案件上,审查部门和审理部门秉承“纪在法前”的理念,党内审查阶段不需(不能)查清、查透所有违纪违法问题,要从审查重点、案件线索、结案标准等方面加强探讨,涉嫌犯罪的就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提请司法机关介入初查工作。

【实务】加强和规范案件移送审理后的形式审核 | 384

【实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做好执纪审理工作的5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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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五条明确,“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由此可见,执纪审查与案件审理本质上是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关系。审查部门和审理部门同为纪检监察机关内设纪律审查部门,都是纪律审查的法定程序,工作职责虽然不同,但目标、证据标准一致。

双方在证据审查、性质判定、款物处理等方面或有不同意见,也很正常。双方要学会换位思考,多摆事实、摆证据、讲道理,多交换意见、多比较看法,克服“你查我审”的思维定势,最大限度地消除分歧、形成共识。

对审查部门而言,笔者认为,应注重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关口前提,提高标准。

提高案件质量,根本是审查环节。审查方面要着力提高线索研判、初核、分析案情、谈话攻心、案件协调、办案取证能力。对事实证据、程序、时效、定性量纪等自行把关。如,准确甄别对象是首要前提,如果在前期收集证据时主体不明确,就会把握不准方向,导致定性也不准确,围绕收集的证据也难免不到位,进而给案件审理带来障碍和困惑。

在当前有加之案源少、案值低、突破口窄、定性宽的情况下,更加要找准实体方面的证据,增强证据证明力和合法性。审查部门不但要按违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重视收集主体身份方面、违纪主观方面、有利于被调查人方面的证据,还要围绕关键环节,按规范要求收集书证物证,正确收集和运用口供,及时和正确制作谈话笔录,全面收集和综合分析证据、有效转化固定证据。

《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就规定,“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危害程度,有效做到处理平衡,正确把握量纪情节。

二是更新理念,紧密衔接。

做好审查环节与审理环节的紧密衔接,案件移送应预先留足审理时间,尽量避免“扎堆”移送,保证案件及时审结,不能错误地把审理当作“走程序、办手续”的过程。

委局机关自办案件,在调查终结移送审理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分管领导、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对初核的批示、初核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它批准立案的材料等;3. 审查报告;4. 与被审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和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5. 审查组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6. 被审查人的书面检查;7. 全部证据材料、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审批材料和案件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8. 被审查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案件调查终结时如有暂予扣留、封存的款物,其清单、保管凭证随案卷一并移送。尤其要注意的是,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要一并移送,以便审理部门把握全部案情。《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就规定,“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三是注重沟通,听取意见。

一般案件到了移送审理阶段,审查部门通常会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然而,审理部门奉行的是无错推定、疑错从无原则,他们会对所移送证据持有警惕性的怀疑态度,会对所有程序性和实体性材料进行逐一审核把关。由于立场上的不同、审查部门一线调查和审理部门书面审阅的差异,对事实认定和性质、处理有不同的意见非常正常和普遍,在此情况下,审查部门要充分和审理部门沟通,听取其意见,详细介绍其案卷上未能全面呈现的内容,比如案发背景、有关涉案人员、被审查人员思想认识及其转变、发案单位制度、运转现状等。同时,对出于客观原因未能达到审理部门要求的证据标准作好解释说明,确有致命缺陷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事实(问题),不作为定性量纪的依据。

对审理部门而言,加强与执纪审查部门的沟通协调,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关键是处理好坚持原则和尊重审查部门意见的关系,树立双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意识。

一是要建章立制,规范操作。

案件审理具有内部监督、同级监督、事后监督为主等特点。不仅要围绕审理提前介入,审理内部协调,案件审核把关等建章立制,使协调工作有据可依,还要对线索受理、初核、立案、审查、移送、审理等逐一细化规范,提高相关人员的法纪意识、程序意识和协作意识。

二是要及时沟通,准确定性。

审理部门应及时与审查部门沟通,听取他们对案件背景、调查情况、案件性质等的意见,以弥补书面审理的局限。注重发挥审理业务优势,积极在线索排查、审查方向确定、证据采信、法规适用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是要灵活操作,争取共识。

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案件承办人沟通协商,坦诚交换意见,找出分歧原因,力求取得共识。案件审理监督本质上是一种建议权和程序启动权,不具备最终裁决效力和实体处分效力。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或与执纪审查部门的分歧,反馈、交换意见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以理服人,争取通过沟通协调取得共识;当在重大事项上存有严重分歧时,可以提请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确保案件审理监督权和执纪审查权处于合理的平衡状态。

此外,在涉刑案件上,审查部门和审理部门秉承“纪在法前”的理念,党内审查阶段不需(不能)查清、查透所有违纪违法问题,要从审查重点、案件线索、结案标准等方面加强探讨,涉嫌犯罪的就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提请司法机关介入初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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