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渝人发[2000]141号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为了加快本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主、灵活、激励的分配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出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一、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遵循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动力,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按照国家总体分配制度的原则精神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绩效优先、按劳分配和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使广大科技人员的收入符合其劳动创造的价值和贡献,使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要求,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扩大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在事业单位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三、工资分配制度的基本模式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办法,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及本市的具体实施意见执行。

㈠ 实行分类管理

对全额拨款(财政拨款,下同)、差额拨款(财政补助,下同)、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1.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

2.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差额拨款单位,根据经费自主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并可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3.自收自支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其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可选择60%:40%到50%:50%。有条件的,可按人发[1995]51号文件规定,积极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也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㈡ 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

根据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特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以下四类工资制度:

1.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教育、科研、卫生、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震、设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技术监督、商品检验、环境保护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津贴(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比例执行,并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2.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

地质、测绘、交通、水产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岗位津贴(活的部分)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劳动强度、操作难易程度不同确定,不在岗时,不发给岗位津贴。

3.艺术结构工资制。

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艺术专业职务工资、表演等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三部分。艺术专业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表演等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活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执行。

4.体育津贴、奖金制。

各级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津贴、奖金制在构成上,分为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和奖金三部分,各部门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㈢ 管理人员的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根据自身特点,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职员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

职员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活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㈣ 工人的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的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

1.技术工人的工资制度。

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技术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岗位津贴(活的部分)根据技术工人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和岗位的差别确定。

2.普通工人的工资制度。

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津贴(活的部分)根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和工作表现的差异确定。

㈤ 奖励制度。

根据本市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成绩的人员,分别给予不同奖励。

1.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2.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重奖。

3.按国家规定,结合年度考核,对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工作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㈥ 正常增资机制。

事业单位正常增加工资,主要采取以下四种途径:

1.正常晋升。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凡考核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得晋升。对少数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市里每年安排单位职工总人数3%比例予以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实行正常升级,也可参照企业的办法,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根据其经济效益增长情况,自主安排升级。

2.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时,按晋升的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工人晋升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时,按晋升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相应增加工资。

3.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定期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4.提高津贴水平。

随着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提高津贴水平,使工资构成保持合理的关系。

㈦ 建立地区津贴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工资补贴的调整,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地区津贴制度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㈧ 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含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1年的见习期,并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发给见习期工资。博士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但在尚未聘任之前,发给相应的初期工资。

医科等长学制院校的毕业生,其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可适当高一些。

各类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确定的行政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其中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其定级工资标准可适当高于同类人员。

㈨ 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所有按国家政策规定离退休的人员,从其离退休之月的次月起,统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和金额领取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调整工资标准时,离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四、探索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

㈠ 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对主要靠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坚持搞活工资中活的部分,单位在国家调控的工资总额内,可根据工作人员工作量和贡献大小对活的部分重新分配;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的基础上,可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在工资总额包干范围内,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对收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内部管理规范的事业单位,可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并按照经济效益的增长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工资。

㈡ 实行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

事业单位可按岗位为基础确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实行在什么岗位拿什么工资。

㈢ 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

探索按项目分配的政策和办法,把人员的成本纳入项目成本预算。单位在内部分配上可向作出显著成绩、突出贡献和关键岗位的人员倾斜,给予其优惠的待遇。逐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允许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先富起来。

㈣ 积极推行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大胆探索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充分体现优秀人才的价值和地位。

㈤ 探索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

档案中记入工作人员经聘任或任命的职务所享有的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退休时,按档案中记载的基本工资介绍工资或计发退休费。

㈥ 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相一致的办法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审批或确定。

㈦ 建立单位分配约束监督机制

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内部分配应同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㈧ 加大高等学校、卫生和科研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

1.深化高等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高等学校在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框架内,可自主设计与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校内分配办法。在具体分配制度改革上,可根据

2.深化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卫生事业单位可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卫生工作知识密集、脑力与体力结合、高风险等特点,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在具体实施上,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

展需要,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支持强度,对不同类型的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同时,可根据不同岗位,技术劳动复杂程度及责任的大小,承担的风险程度,工作量的大小等不同情况,试行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按岗定酬。在逐步完善管理体制改革的条件下,适当拉开分配档次,并对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3.深化科研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科研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丰富和完善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和途径,切实把科技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起钩来。在具体实施上,可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并对具体分配办法进行试点。同时,大胆探索按项目分配的办法,逐步变国家对单位的支持为对项目的支持。此外,要落实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各项政策,保证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后的奖励兑现,允许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先富起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渝人发[2000]141号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为了加快本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主、灵活、激励的分配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出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一、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遵循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动力,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按照国家总体分配制度的原则精神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绩效优先、按劳分配和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使广大科技人员的收入符合其劳动创造的价值和贡献,使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要求,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扩大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在事业单位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三、工资分配制度的基本模式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办法,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及本市的具体实施意见执行。

㈠ 实行分类管理

对全额拨款(财政拨款,下同)、差额拨款(财政补助,下同)、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1.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

2.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差额拨款单位,根据经费自主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并可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3.自收自支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其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可选择60%:40%到50%:50%。有条件的,可按人发[1995]51号文件规定,积极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也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㈡ 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

根据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特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以下四类工资制度:

1.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教育、科研、卫生、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震、设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技术监督、商品检验、环境保护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津贴(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比例执行,并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2.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

地质、测绘、交通、水产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岗位津贴(活的部分)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劳动强度、操作难易程度不同确定,不在岗时,不发给岗位津贴。

3.艺术结构工资制。

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艺术专业职务工资、表演等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三部分。艺术专业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表演等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活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执行。

4.体育津贴、奖金制。

各级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津贴、奖金制在构成上,分为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和奖金三部分,各部门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㈢ 管理人员的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根据自身特点,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职员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

职员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活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㈣ 工人的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的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

1.技术工人的工资制度。

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技术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岗位津贴(活的部分)根据技术工人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和岗位的差别确定。

2.普通工人的工资制度。

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津贴(活的部分)根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和工作表现的差异确定。

㈤ 奖励制度。

根据本市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成绩的人员,分别给予不同奖励。

1.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2.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重奖。

3.按国家规定,结合年度考核,对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工作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㈥ 正常增资机制。

事业单位正常增加工资,主要采取以下四种途径:

1.正常晋升。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凡考核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得晋升。对少数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市里每年安排单位职工总人数3%比例予以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实行正常升级,也可参照企业的办法,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根据其经济效益增长情况,自主安排升级。

2.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时,按晋升的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工人晋升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时,按晋升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相应增加工资。

3.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定期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4.提高津贴水平。

随着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提高津贴水平,使工资构成保持合理的关系。

㈦ 建立地区津贴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工资补贴的调整,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地区津贴制度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㈧ 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含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1年的见习期,并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发给见习期工资。博士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但在尚未聘任之前,发给相应的初期工资。

医科等长学制院校的毕业生,其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可适当高一些。

各类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确定的行政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其中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其定级工资标准可适当高于同类人员。

㈨ 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所有按国家政策规定离退休的人员,从其离退休之月的次月起,统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和金额领取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调整工资标准时,离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四、探索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

㈠ 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对主要靠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坚持搞活工资中活的部分,单位在国家调控的工资总额内,可根据工作人员工作量和贡献大小对活的部分重新分配;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的基础上,可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在工资总额包干范围内,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对收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内部管理规范的事业单位,可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并按照经济效益的增长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工资。

㈡ 实行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

事业单位可按岗位为基础确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实行在什么岗位拿什么工资。

㈢ 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

探索按项目分配的政策和办法,把人员的成本纳入项目成本预算。单位在内部分配上可向作出显著成绩、突出贡献和关键岗位的人员倾斜,给予其优惠的待遇。逐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允许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先富起来。

㈣ 积极推行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大胆探索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充分体现优秀人才的价值和地位。

㈤ 探索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

档案中记入工作人员经聘任或任命的职务所享有的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退休时,按档案中记载的基本工资介绍工资或计发退休费。

㈥ 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相一致的办法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审批或确定。

㈦ 建立单位分配约束监督机制

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内部分配应同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㈧ 加大高等学校、卫生和科研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

1.深化高等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高等学校在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框架内,可自主设计与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校内分配办法。在具体分配制度改革上,可根据

2.深化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卫生事业单位可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卫生工作知识密集、脑力与体力结合、高风险等特点,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在具体实施上,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

展需要,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支持强度,对不同类型的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同时,可根据不同岗位,技术劳动复杂程度及责任的大小,承担的风险程度,工作量的大小等不同情况,试行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按岗定酬。在逐步完善管理体制改革的条件下,适当拉开分配档次,并对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3.深化科研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科研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丰富和完善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和途径,切实把科技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起钩来。在具体实施上,可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并对具体分配办法进行试点。同时,大胆探索按项目分配的办法,逐步变国家对单位的支持为对项目的支持。此外,要落实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各项政策,保证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后的奖励兑现,允许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先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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