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 方卫华的日志 - 网易博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3号

2010.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王骏点评—

首先应当表扬,这个文件很迫切,明确了长期被机械理解的一个问题,也是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与营业税政策趋同。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只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个条文被机械地套用到金融企业身上,而出现了逾期贷款也要持续计息计税的不正常现象。其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已经将企业提供的金融保险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纳入提供劳务收入的范畴,此前在我的博客中也有博友留言评论过类似问题,我也讲了我自己的理解是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来理解的。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来理解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就会跳出实施条例18条的束缚。当然,即使按照劳务收入来确定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也必须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另外,银行业已经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银行对贷款利息收入会采用实际利率法,但是该公告还是只强调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我将这个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理解为名义利率,似乎文件并未认可实际利率法。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提供劳务收入的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提供劳务收入”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将“提供劳务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形式,但未作具体说明。

那么,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提供劳务收入”具体是指什么?”劳务”又主要包括哪些行为?这是本条所要回答的问题。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本条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修改,将劳务服务收入单独规定,将销售货物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

入另外规定。

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劳务”的范围本条列举了“劳务”所涉及的行业,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同时借鉴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的同一性原则进行划分。劳务是无形的商品,是指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本条所列举的提供劳务收入所涉及的行业也较为广泛,既包括工业,也包括第三产业等。

建筑安装,属于制造业范畴,指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内各种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施工中的线路敷设和管道安装。不包括工程收尾的装饰,如对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处理活动。

修理修配,所涉及的行业很多,例如通用零部件的机械修理、农林牧渔业机械的修理、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的修理、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的修理、铁路设备的修理、汽车修理、娱乐船和运动船的修理等等。

交通运输,包括:

(一)铁路运输业,指铁路客运、货运及相关的调度、信号、机车、车辆、检修、工务等活动;

(二)道路运输业,包括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辅助活动等;

(三)城市公交业,指城市旅客运输活动,包括公共电汽车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客运、城市轮渡以及其他城市公共交通;

(四)水上运输业,包括水上旅客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水上运输辅助活动等。

仓储租赁,包括仓储和租赁两部分。仓储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送配活动。例如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租赁包括两类:一是机械设备租赁,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的租赁服务,包括汽车租赁、农业机械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等;

二是文化及日用品出租,包括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等。

金融保险,主要是指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活动。其中保险业主要包括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以及保险辅助服务。

邮电通信,包括邮电和通信两部分。邮政业和仓储、运输业列为一类,主要包括国家邮政,即国家邮政系统提供的邮政服务,以及其他寄递服务,即国家邮政系统以外的单位所提供的包裹、小件物品的收集、运输、发送服务。通信包括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等。

咨询经纪。咨询业包括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以及其他专业咨询;经纪业是指商品经纪人等活动。

文化体育。文化业包括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等,体育业包括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及其他体育活动。

科学研究,主要指为了增加知识(包括有关自然、工程、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新的应用,所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该活动仅限于对新发现、新理论的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研究与试验发展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包括自然科学研究、工程和技术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医学研究、社会人文科学研究及其试验发展等。

技术服务,包括专业技术服务业和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两类。前者包括气象、地震、海洋、

测绘服务及技术监测、环境监测、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等;后者包括技术推广、科技中介等服务。

教育培训,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特殊教育等。

餐饮住宿。餐饮业包括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以及其他餐饮服务;住宿业包括旅游饭店、一般旅馆及其他住宿服务。

中介代理。中介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中介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等,代理包括贸易、金融领域的代理等。

卫生保健,包括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以及其他卫生保健活动。 社区服务,包括居民社区的物业等服务。旅游,包括旅行社服务业,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服务。包括向顾客提供咨询、旅游计划和建议、日程安排、导游、食宿和交通等服务。

娱乐,包括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及其他娱乐活动。

加工,属于制造业的范畴,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等。

此外还包括其他提供劳务的行业。

二、各种劳务类型的收入确认方法

上述各种劳务类型按以下方法确认收入:

(一)收入时间的确认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实现: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二)收入方法的确认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 已完工作的测量;2. 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 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三)收入金额的确认

1.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2.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3. 企业提供劳务,但不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可暂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但也不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待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定不能得到补偿时,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作为损失扣除。

4.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四)特殊事项的确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提供劳务,按以上规定确认收入。 例解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20×5年1月1日,XYZ 银行向A 客户发放了一笔贷款15 000

000元。贷款合同年利率为10%,期限5年,借款人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假定该贷款的实际利率为10%,利息按年收取,假设税法规定金融企业,资产减值损失不能扣除,该银行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其他有关资料及账务处理如下(小数点后数据四舍五入):

(1)20×5年,XYZ 银行及时从A 公司收到贷款利息:

20×5年1月1日,发放贷款:

借:贷款——本金 15 000 000

贷:吸收存款 15 000 000

20×5年12月31日,确认并收到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 1 500 000

贷:利息收入 1 500 000

借:存放同业 1 500 000

贷:应收利息 1 500 000

(2)20×6年12月31日,因A 公司经营出现异常,XYZ 银行预计难以及时收到利息。其次,XYZ 银行根据当前掌握的资料,对贷款合同现金流量重新作了估计。具体如表2-4、表2-5所示:

表2-4 贷款合同现金流量 金额单位:元

时 间未折现金额折现系数现值

20×7年12月31日1 500 0000.90911 363 650

20×8年12月31日1 500 0000.82641 239 600

20×9年12月31日1 500 0000.75131 126 950

2×10年12月31日16 500 0000.683011 269 500

小 计21 000 000-14 999 700

表2-5 新预计的现金流量 金额单位:元

时 间未折现金额折现系数现值

20×7年12月31日00.90910

20×8年12月31日10 000 0000.82648 264 000

20×9年12月31日2 000 0000.75131 502 600

2×10年12月31日00.68300

小 计12 000 000-9 766 600

20×6年12月31日,确认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 1 500 000

贷:利息收入 1 500 000

20×6年12月31日,XYZ 银行应确认的贷款减值损失

=未确认减值损失前的摊余成本-新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贷款本金+应收未收利息)-新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16 500 000-9 766 600=6 733 400(元)

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6 733 4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6 733 400

借:贷款——已减值 16 500 000

贷:贷款——本金 15 000 000

应收利息 1 500 000

资产减值损失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33400

(3)20×7年12月31日,XYZ 银行预期原先的现金流量估计不会改变:

确认减值损失的回转=9 766 600×10%=976 660(元),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976 660

贷:利息收入 976 660

据此,20×7年12月31日贷款的摊余成本=9 766 600+976 660=10 743

260(元),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会计上不冲减当期利息收入,20×6年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利息,不作当期扣除,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处理也一样。税务处理确认利息收入150000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3340

(4)20×8年12月31日,XYZ 银行预期原先的现金流量估计不会改变,但20×8年当年实际收到的现金却为9 000 000元。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1 074 326

贷:利息收入 1 074 326

借:存放同业 9 000 000

贷:贷款——已减值 9 000 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999 386

贷:贷款损失准备 999 386

注:20×8年12月31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前,贷款的摊余成本=10 743 260+1 074 326-9 000 000=2 817

586(元)。由于XYZ 银行对20×9年及2×10年的现金流入预期不变,因此,应调整的贷款损失准备=2 817 586-1 818 200=999

386(元)。相关计算如表2-6所示。

表2-6 现值计算 金额单位:元

时 间未折现金额折现系数现 值

20×9年12月31日2 000 0000.90911 818 200

2×10年12月31日00.82640

小 计2 000 000 1 818 200

税务处理,还欠息3000000当期1500000加罚息500000再还本4000000欠本1100万元 利息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25674,资产减值损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99386

(5)20×9年12月31日,XYZ 银行预期原先的现金流量估计发生改变,预计2×10年将收回现金1 500 000元;当年实际收到的现金为1 000 000元。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181 820

贷:利息收入 181 820

借:存放同业 1 000 000

贷:贷款——已减值 1 000 000

借:贷款损失准备 363 630

贷:资产减值损失 363 630

注:20×9年12月31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前,贷款的摊余成本=1 818 200+181 820-1 000 000=1 000

020(元)。因此,应调整的贷款损失准备=1 000 020-1 363 650=-363 630元。其中,1 363 650元系2×10年将收回现金1 500

000元按折现系数0.9091进行折现后的结果。

税务处理,利息收入50万元,再还本50万元,欠本1050。 利息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8180,资产减值损失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3630

(6)2×10年12月31日,XYZ 银行,实际收到现金2 000 000元。预期不会收到现金,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136 365

贷:利息收入 136 365

借:存放同业 2 000 000

贷:贷款——已减值 2 000 000

借:贷款损失准备 499985

贷:资产减值损失 499985

注:2×10年12月31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前,贷款的摊余成本=1 363 650+136 365-2 000 000=-499985,因此,应调整的贷款损失准备=-499985-0=-499985

税务处理,利息收入45万元,还本155万元,欠本895万元。利息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3635,资产减值损失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99985

(7)2×11年12月31日,XYZ 银行实际收到现金1 000 000元,预期不会收到现金 借:贷款——已减值(逾期) 4 500 000

贷:贷款——已减值 4 500 000

借:存放同业 100 000

贷:贷款——已减值(逾期)100 000

借:贷款损失准备 100 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00 000

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务处理,不确认利息收入10万元(如果没有逾期则先利后本),这10万元属还本。资产减值损失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8)2×12年12月31日,XYZ 银行实际收到现金100 000元,A 客户破产。

借:存放同业 100 000

贷款损失准备 4 400 000

贷:贷款——已减值(逾期)4 400 000

资产减值损失 100 000

税务处理,亏损895-20万元 。亏损处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750000,资产减值损失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

“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A 客户没有破产,且预期会收到现金,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应纳税所得各年度调整表

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0×6年6733400

20×7年523340

20×8年1925060

20×9年318180-363630

2×10年313635-499985

2×11年 -100000

2×12年 -8850000

合计9813615-9813615

肖宏伟——23号公告出台背景

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如何计算收入、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是新法实施以来税企业争议较大的问题。由于金融企业由国税局管理--所得税税收问题地方政府干预较少;而且还由于金融企业大多强势,能够与主管税务机关据理力争。结果是2008年以来,新法、实施条例,以及后来的国税函[2010]79号文关于利息收入确认的时间,金融企业在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上从未执行,税务机关也未对其进行强制征税。客观地说,金融企业做法也有一定合理性的。今年九月扬州培训、座谈,各省又一次建议总局尽快明确,而且大多所得税同行认为金融企业的处理方法是合理的。于是23号文出台了,金融企业坦然了,一直这样帐务处理,有了政策支持,不会受到补税处理了。税局也轻松了,征管或稽查工作中,不将应收未收利息确认收入,也没有执法风险了。

特别注意的是:

1:“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改变了新法、条例、国税函[2010]79号

文关于利息收入的确认原则。实质上是:金融企业具有特殊性,总局认为税法没有明确依据,只能适用金融企业的会计规定了。

提示:此文件只对金融企业有效,非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不能比照。

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条款可能会有争议。

申报表如何填?“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何操作?是直接减收入,还是增加扣除项目,或是做纳税调减处理,还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有想象空间。 金融企业存在一定的调控余地。

如需要多计收入,可以迟一些冲回,反之亦然。特别是跨年的利息。

而且收入确认了,冲减收入做抵扣处理,较为少见。对企业有利。因为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额将会增加。

此现象值得分析和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3号

2010.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王骏点评—

首先应当表扬,这个文件很迫切,明确了长期被机械理解的一个问题,也是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与营业税政策趋同。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只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个条文被机械地套用到金融企业身上,而出现了逾期贷款也要持续计息计税的不正常现象。其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已经将企业提供的金融保险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纳入提供劳务收入的范畴,此前在我的博客中也有博友留言评论过类似问题,我也讲了我自己的理解是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来理解的。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来理解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就会跳出实施条例18条的束缚。当然,即使按照劳务收入来确定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也必须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另外,银行业已经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银行对贷款利息收入会采用实际利率法,但是该公告还是只强调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我将这个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理解为名义利率,似乎文件并未认可实际利率法。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提供劳务收入的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提供劳务收入”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将“提供劳务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形式,但未作具体说明。

那么,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提供劳务收入”具体是指什么?”劳务”又主要包括哪些行为?这是本条所要回答的问题。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本条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修改,将劳务服务收入单独规定,将销售货物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

入另外规定。

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劳务”的范围本条列举了“劳务”所涉及的行业,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同时借鉴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的同一性原则进行划分。劳务是无形的商品,是指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本条所列举的提供劳务收入所涉及的行业也较为广泛,既包括工业,也包括第三产业等。

建筑安装,属于制造业范畴,指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内各种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施工中的线路敷设和管道安装。不包括工程收尾的装饰,如对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处理活动。

修理修配,所涉及的行业很多,例如通用零部件的机械修理、农林牧渔业机械的修理、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的修理、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的修理、铁路设备的修理、汽车修理、娱乐船和运动船的修理等等。

交通运输,包括:

(一)铁路运输业,指铁路客运、货运及相关的调度、信号、机车、车辆、检修、工务等活动;

(二)道路运输业,包括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辅助活动等;

(三)城市公交业,指城市旅客运输活动,包括公共电汽车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客运、城市轮渡以及其他城市公共交通;

(四)水上运输业,包括水上旅客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水上运输辅助活动等。

仓储租赁,包括仓储和租赁两部分。仓储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送配活动。例如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租赁包括两类:一是机械设备租赁,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的租赁服务,包括汽车租赁、农业机械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等;

二是文化及日用品出租,包括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等。

金融保险,主要是指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活动。其中保险业主要包括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以及保险辅助服务。

邮电通信,包括邮电和通信两部分。邮政业和仓储、运输业列为一类,主要包括国家邮政,即国家邮政系统提供的邮政服务,以及其他寄递服务,即国家邮政系统以外的单位所提供的包裹、小件物品的收集、运输、发送服务。通信包括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等。

咨询经纪。咨询业包括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以及其他专业咨询;经纪业是指商品经纪人等活动。

文化体育。文化业包括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等,体育业包括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及其他体育活动。

科学研究,主要指为了增加知识(包括有关自然、工程、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新的应用,所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该活动仅限于对新发现、新理论的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研究与试验发展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包括自然科学研究、工程和技术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医学研究、社会人文科学研究及其试验发展等。

技术服务,包括专业技术服务业和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两类。前者包括气象、地震、海洋、

测绘服务及技术监测、环境监测、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等;后者包括技术推广、科技中介等服务。

教育培训,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特殊教育等。

餐饮住宿。餐饮业包括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以及其他餐饮服务;住宿业包括旅游饭店、一般旅馆及其他住宿服务。

中介代理。中介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中介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等,代理包括贸易、金融领域的代理等。

卫生保健,包括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以及其他卫生保健活动。 社区服务,包括居民社区的物业等服务。旅游,包括旅行社服务业,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服务。包括向顾客提供咨询、旅游计划和建议、日程安排、导游、食宿和交通等服务。

娱乐,包括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及其他娱乐活动。

加工,属于制造业的范畴,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等。

此外还包括其他提供劳务的行业。

二、各种劳务类型的收入确认方法

上述各种劳务类型按以下方法确认收入:

(一)收入时间的确认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实现: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二)收入方法的确认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 已完工作的测量;2. 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 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三)收入金额的确认

1.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2.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3. 企业提供劳务,但不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可暂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但也不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待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定不能得到补偿时,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作为损失扣除。

4.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四)特殊事项的确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提供劳务,按以上规定确认收入。 例解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20×5年1月1日,XYZ 银行向A 客户发放了一笔贷款15 000

000元。贷款合同年利率为10%,期限5年,借款人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假定该贷款的实际利率为10%,利息按年收取,假设税法规定金融企业,资产减值损失不能扣除,该银行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其他有关资料及账务处理如下(小数点后数据四舍五入):

(1)20×5年,XYZ 银行及时从A 公司收到贷款利息:

20×5年1月1日,发放贷款:

借:贷款——本金 15 000 000

贷:吸收存款 15 000 000

20×5年12月31日,确认并收到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 1 500 000

贷:利息收入 1 500 000

借:存放同业 1 500 000

贷:应收利息 1 500 000

(2)20×6年12月31日,因A 公司经营出现异常,XYZ 银行预计难以及时收到利息。其次,XYZ 银行根据当前掌握的资料,对贷款合同现金流量重新作了估计。具体如表2-4、表2-5所示:

表2-4 贷款合同现金流量 金额单位:元

时 间未折现金额折现系数现值

20×7年12月31日1 500 0000.90911 363 650

20×8年12月31日1 500 0000.82641 239 600

20×9年12月31日1 500 0000.75131 126 950

2×10年12月31日16 500 0000.683011 269 500

小 计21 000 000-14 999 700

表2-5 新预计的现金流量 金额单位:元

时 间未折现金额折现系数现值

20×7年12月31日00.90910

20×8年12月31日10 000 0000.82648 264 000

20×9年12月31日2 000 0000.75131 502 600

2×10年12月31日00.68300

小 计12 000 000-9 766 600

20×6年12月31日,确认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 1 500 000

贷:利息收入 1 500 000

20×6年12月31日,XYZ 银行应确认的贷款减值损失

=未确认减值损失前的摊余成本-新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贷款本金+应收未收利息)-新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16 500 000-9 766 600=6 733 400(元)

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6 733 4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6 733 400

借:贷款——已减值 16 500 000

贷:贷款——本金 15 000 000

应收利息 1 500 000

资产减值损失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33400

(3)20×7年12月31日,XYZ 银行预期原先的现金流量估计不会改变:

确认减值损失的回转=9 766 600×10%=976 660(元),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976 660

贷:利息收入 976 660

据此,20×7年12月31日贷款的摊余成本=9 766 600+976 660=10 743

260(元),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会计上不冲减当期利息收入,20×6年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利息,不作当期扣除,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处理也一样。税务处理确认利息收入150000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3340

(4)20×8年12月31日,XYZ 银行预期原先的现金流量估计不会改变,但20×8年当年实际收到的现金却为9 000 000元。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1 074 326

贷:利息收入 1 074 326

借:存放同业 9 000 000

贷:贷款——已减值 9 000 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999 386

贷:贷款损失准备 999 386

注:20×8年12月31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前,贷款的摊余成本=10 743 260+1 074 326-9 000 000=2 817

586(元)。由于XYZ 银行对20×9年及2×10年的现金流入预期不变,因此,应调整的贷款损失准备=2 817 586-1 818 200=999

386(元)。相关计算如表2-6所示。

表2-6 现值计算 金额单位:元

时 间未折现金额折现系数现 值

20×9年12月31日2 000 0000.90911 818 200

2×10年12月31日00.82640

小 计2 000 000 1 818 200

税务处理,还欠息3000000当期1500000加罚息500000再还本4000000欠本1100万元 利息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25674,资产减值损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99386

(5)20×9年12月31日,XYZ 银行预期原先的现金流量估计发生改变,预计2×10年将收回现金1 500 000元;当年实际收到的现金为1 000 000元。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181 820

贷:利息收入 181 820

借:存放同业 1 000 000

贷:贷款——已减值 1 000 000

借:贷款损失准备 363 630

贷:资产减值损失 363 630

注:20×9年12月31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前,贷款的摊余成本=1 818 200+181 820-1 000 000=1 000

020(元)。因此,应调整的贷款损失准备=1 000 020-1 363 650=-363 630元。其中,1 363 650元系2×10年将收回现金1 500

000元按折现系数0.9091进行折现后的结果。

税务处理,利息收入50万元,再还本50万元,欠本1050。 利息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8180,资产减值损失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3630

(6)2×10年12月31日,XYZ 银行,实际收到现金2 000 000元。预期不会收到现金,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136 365

贷:利息收入 136 365

借:存放同业 2 000 000

贷:贷款——已减值 2 000 000

借:贷款损失准备 499985

贷:资产减值损失 499985

注:2×10年12月31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前,贷款的摊余成本=1 363 650+136 365-2 000 000=-499985,因此,应调整的贷款损失准备=-499985-0=-499985

税务处理,利息收入45万元,还本155万元,欠本895万元。利息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3635,资产减值损失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99985

(7)2×11年12月31日,XYZ 银行实际收到现金1 000 000元,预期不会收到现金 借:贷款——已减值(逾期) 4 500 000

贷:贷款——已减值 4 500 000

借:存放同业 100 000

贷:贷款——已减值(逾期)100 000

借:贷款损失准备 100 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00 000

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务处理,不确认利息收入10万元(如果没有逾期则先利后本),这10万元属还本。资产减值损失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8)2×12年12月31日,XYZ 银行实际收到现金100 000元,A 客户破产。

借:存放同业 100 000

贷款损失准备 4 400 000

贷:贷款——已减值(逾期)4 400 000

资产减值损失 100 000

税务处理,亏损895-20万元 。亏损处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750000,资产减值损失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

“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A 客户没有破产,且预期会收到现金,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应纳税所得各年度调整表

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0×6年6733400

20×7年523340

20×8年1925060

20×9年318180-363630

2×10年313635-499985

2×11年 -100000

2×12年 -8850000

合计9813615-9813615

肖宏伟——23号公告出台背景

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如何计算收入、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是新法实施以来税企业争议较大的问题。由于金融企业由国税局管理--所得税税收问题地方政府干预较少;而且还由于金融企业大多强势,能够与主管税务机关据理力争。结果是2008年以来,新法、实施条例,以及后来的国税函[2010]79号文关于利息收入确认的时间,金融企业在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上从未执行,税务机关也未对其进行强制征税。客观地说,金融企业做法也有一定合理性的。今年九月扬州培训、座谈,各省又一次建议总局尽快明确,而且大多所得税同行认为金融企业的处理方法是合理的。于是23号文出台了,金融企业坦然了,一直这样帐务处理,有了政策支持,不会受到补税处理了。税局也轻松了,征管或稽查工作中,不将应收未收利息确认收入,也没有执法风险了。

特别注意的是:

1:“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改变了新法、条例、国税函[2010]79号

文关于利息收入的确认原则。实质上是:金融企业具有特殊性,总局认为税法没有明确依据,只能适用金融企业的会计规定了。

提示:此文件只对金融企业有效,非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不能比照。

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条款可能会有争议。

申报表如何填?“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何操作?是直接减收入,还是增加扣除项目,或是做纳税调减处理,还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有想象空间。 金融企业存在一定的调控余地。

如需要多计收入,可以迟一些冲回,反之亦然。特别是跨年的利息。

而且收入确认了,冲减收入做抵扣处理,较为少见。对企业有利。因为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额将会增加。

此现象值得分析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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