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学考试中心重大研究计划--我国医学考试基本模式研究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医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卫生部《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中心支持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医学考试应用项目研究。按项目承担人将中心科研项目分为中心自主开展的项目(简称自主项目)和对外委托开展的项目(简称委托项目)。自主项目由中心独立组织开展,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处室;委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项目依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与项目相适应科研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申报承担委托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含65岁)。

第五条 中心根据医学考试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科研项目,适时发布项目申报通告和项目指南。

第六条  中心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科研项目申报,组织科研项目的评审,实施科研项目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报采取中心科研管理部门集中受理的方式。科研项目申报者(以下简称申报者)须根据当年中心发布的科研项目申报通告和项目指南填报申报书,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可靠。自主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章。委托项目应有项目依托单位签章。

第八条  每个科研项目的申报者为一人,该申报者一般只能申报一个同期科研项目。申报者和科研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当年申报及承担(含参加)中心在研的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第九条 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中心承担项目处室应认真审核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研人员和条件给予保障,按中心规定的受理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科研项目评审与批准一般按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专家组评审和中心常务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科研项目申报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一)申报者不具备申报资格或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

(二)申报书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

(三)申报科研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项目要求;

(四)申报者既往承担的科研项目执行不力。

第十二条 中心相关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内容审查,科研管理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交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三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评审当年的申报项目,向专家评审组报告申报项目的审查情况。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中心建议批准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对申报者既往负责的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报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建议批准。

第十四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的批准建议,提出批准方案,提请中心常务会审批。

第十五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根据中心常务会审批结果向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反馈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书,对未获批准的申报项目反馈不予批准的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者接到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书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在规定期限内一式三份报送中心科研管理部门。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其中一份返回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撤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复一个月内确定开题时间。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审核科研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科研项目年度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并组织评审等工作。

(一)每年委托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对在研科研项目进行评审。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分阶段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进展报告》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的要求,集中对在研科研项目进行检查。

(二)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科研项目进展报告,核准下一阶段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科研项目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科研项目,缓拨下一阶段的经费并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每年集中对补报、纠正的科研项目,经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

(三)科研项目结束后,科研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一式三份。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须认真审查,将应结题科研项目的材料统一报送科研管理部门。所有科研项目,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认真如实填写科研项目结题鉴定申报书,经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同意后,向中心提出结题鉴定申报。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包括按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书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中心报告科研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

(一)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凡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科研项目负责人向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中心领导审批。

(二)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科研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但须在科研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内提出申报,由中心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中心领导审批。批准延期的科研项目仍须报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负有保证、监督和管理等责任,主要包括:保证科研项目人员的稳定、条件落实;监督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中心实施项目检查;审查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按要求向中心申报结题。

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项目组主要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按下述规定提出变更申报。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或部门变更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报,可将其负责的科研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或部门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或部门协商同意并出具证明。如调入单位或部门不具备条件,科研项目可保留在原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执行或更换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科研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科研项目执行时,办理中止手续。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科研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中心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由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报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三)科研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确需退出的,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中心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由中心提供资助经费的项目,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由中心和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共同提供资助经费的项目,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中心和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共同所有。所有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均须标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字样。

第二十一条 中心、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项目成果的应用(研究成果不宜公开的除外),包括:

(一)召开成果专题报告会或在考试系统召开的会议上宣讲。

(二)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科研简报登载。

(三)优秀科研成果出版专著、论文集。

(四)应积极推进项目成果在中心的实际工作中的应用等。

第二十二条 在研的科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科研项目和酌情追回其资助经费等处理措施。

(一)对于在研科研项目经评审未达到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者,限期整改和缓拨资助经费,直至达到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为止。

(二)对于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违反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科研项目,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应建议予以中止,经中心审批后办理有关中止手续。

(三)对于在研科研项目涉嫌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者或申报科研项目时弄虚作假、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者,撤销其己获科研项目,酌情追回其资助经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进行预算、审核拨付制度,即在科研项目批准后,按照批准额度的40%拨付科研项目启动费;科研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批准额度的40%;结题申报批准后,拨付批准额度的20%。自主项目经费根据中心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中心。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科研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中心获得的资助、从科研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主要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等。具体如下: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一般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和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研究(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1、项目组成员出国合作交流费;2、境外专家来华合作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基金资助经费的15%;项目发生国家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心审核同意。

(八)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有直接关系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租赁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具体标准见卫生部《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8月25日印发)。劳务费总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5%。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具体标准见卫生部《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8月25日印发)。

(十一)管理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依托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项目经费预算按照8%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管理和使用,但依托单位或部门不得重复提取。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项目分别核算。经费严格按开支用途、范围和额度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按项目依托单位经费审批规定和权限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后, 先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编报经费决算表一式三份,经科研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结题报告,一并报送中心。如项目完成后有结余经费,由中心收回。

第二十八条 经中心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中心将中止对项目经费拨款,如有结余经费,由中心收回。

第六章  回避与保密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报项目的评审。

(二)中心项目评审专家回避本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和本人参加的申报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条 为切实保护申报者、项目评审专家的权益,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报者的研究内容。

(二)不得泄露项目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心定期对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就科研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依托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规定内容见中心其它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实行,中心负责解释。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医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卫生部《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中心支持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医学考试应用项目研究。按项目承担人将中心科研项目分为中心自主开展的项目(简称自主项目)和对外委托开展的项目(简称委托项目)。自主项目由中心独立组织开展,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处室;委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项目依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与项目相适应科研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申报承担委托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含65岁)。

第五条 中心根据医学考试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科研项目,适时发布项目申报通告和项目指南。

第六条  中心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科研项目申报,组织科研项目的评审,实施科研项目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报采取中心科研管理部门集中受理的方式。科研项目申报者(以下简称申报者)须根据当年中心发布的科研项目申报通告和项目指南填报申报书,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可靠。自主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章。委托项目应有项目依托单位签章。

第八条  每个科研项目的申报者为一人,该申报者一般只能申报一个同期科研项目。申报者和科研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当年申报及承担(含参加)中心在研的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第九条 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中心承担项目处室应认真审核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研人员和条件给予保障,按中心规定的受理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科研项目评审与批准一般按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专家组评审和中心常务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科研项目申报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一)申报者不具备申报资格或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

(二)申报书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

(三)申报科研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项目要求;

(四)申报者既往承担的科研项目执行不力。

第十二条 中心相关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内容审查,科研管理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交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三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评审当年的申报项目,向专家评审组报告申报项目的审查情况。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中心建议批准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对申报者既往负责的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报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建议批准。

第十四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的批准建议,提出批准方案,提请中心常务会审批。

第十五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根据中心常务会审批结果向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反馈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书,对未获批准的申报项目反馈不予批准的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者接到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书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在规定期限内一式三份报送中心科研管理部门。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其中一份返回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撤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复一个月内确定开题时间。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审核科研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科研项目年度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并组织评审等工作。

(一)每年委托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对在研科研项目进行评审。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分阶段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进展报告》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的要求,集中对在研科研项目进行检查。

(二)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科研项目进展报告,核准下一阶段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科研项目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科研项目,缓拨下一阶段的经费并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每年集中对补报、纠正的科研项目,经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

(三)科研项目结束后,科研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一式三份。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须认真审查,将应结题科研项目的材料统一报送科研管理部门。所有科研项目,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认真如实填写科研项目结题鉴定申报书,经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同意后,向中心提出结题鉴定申报。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包括按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书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中心报告科研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

(一)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凡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科研项目负责人向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中心领导审批。

(二)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科研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但须在科研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内提出申报,由中心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中心领导审批。批准延期的科研项目仍须报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负有保证、监督和管理等责任,主要包括:保证科研项目人员的稳定、条件落实;监督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中心实施项目检查;审查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按要求向中心申报结题。

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项目组主要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按下述规定提出变更申报。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或部门变更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报,可将其负责的科研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或部门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或部门协商同意并出具证明。如调入单位或部门不具备条件,科研项目可保留在原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执行或更换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科研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科研项目执行时,办理中止手续。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科研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中心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由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报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三)科研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确需退出的,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中心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由中心提供资助经费的项目,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由中心和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共同提供资助经费的项目,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中心和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共同所有。所有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均须标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字样。

第二十一条 中心、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项目成果的应用(研究成果不宜公开的除外),包括:

(一)召开成果专题报告会或在考试系统召开的会议上宣讲。

(二)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科研简报登载。

(三)优秀科研成果出版专著、论文集。

(四)应积极推进项目成果在中心的实际工作中的应用等。

第二十二条 在研的科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科研项目和酌情追回其资助经费等处理措施。

(一)对于在研科研项目经评审未达到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者,限期整改和缓拨资助经费,直至达到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为止。

(二)对于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违反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科研项目,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应建议予以中止,经中心审批后办理有关中止手续。

(三)对于在研科研项目涉嫌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者或申报科研项目时弄虚作假、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者,撤销其己获科研项目,酌情追回其资助经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进行预算、审核拨付制度,即在科研项目批准后,按照批准额度的40%拨付科研项目启动费;科研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批准额度的40%;结题申报批准后,拨付批准额度的20%。自主项目经费根据中心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中心。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科研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中心获得的资助、从科研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主要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等。具体如下: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一般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和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研究(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1、项目组成员出国合作交流费;2、境外专家来华合作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基金资助经费的15%;项目发生国家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心审核同意。

(八)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有直接关系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租赁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具体标准见卫生部《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8月25日印发)。劳务费总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5%。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具体标准见卫生部《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8月25日印发)。

(十一)管理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依托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项目经费预算按照8%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管理和使用,但依托单位或部门不得重复提取。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项目分别核算。经费严格按开支用途、范围和额度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按项目依托单位经费审批规定和权限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后, 先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编报经费决算表一式三份,经科研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结题报告,一并报送中心。如项目完成后有结余经费,由中心收回。

第二十八条 经中心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中心将中止对项目经费拨款,如有结余经费,由中心收回。

第六章  回避与保密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报项目的评审。

(二)中心项目评审专家回避本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和本人参加的申报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条 为切实保护申报者、项目评审专家的权益,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报者的研究内容。

(二)不得泄露项目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心定期对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就科研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依托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规定内容见中心其它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实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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