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 16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七年九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保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 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 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保税港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内。

  第六条 保税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电子口岸”实现区内企业及相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 保税港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场所等应当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保税港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八条 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四)国际中转;  

  (五)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六)商品展示;

  (七)研发、加工、制造;

  (八)港口作业;

  (九)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保税港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特殊情况下,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

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

  第十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计算机应用的软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开展海关稽查,监督区内企业规范管理和守法自律。

  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册和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保税港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和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第十二条 保税港区内港口企业、航运企业的经营和相关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监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港区。

  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二章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五条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口岸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六条 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的,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第十八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十九条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

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区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第三章 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需要征税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区内企业在区外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保税港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海关监管货物从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有关企业凭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等材料,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出区内销的,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第二十四条 经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符合海关总署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第二十五条 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二十六条 区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的,按照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税手续,并按照下列规定

签发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一)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保税港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二)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三)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四)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区内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保税港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可以比照进境修理货物的有关规定,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或者图片资料。

  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保税港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或者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检测、维修完毕运回保税港区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当为原物。有更换新零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保税港区。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件、配件或者附件,需要退税的,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提出申请,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二十九条 区内企业需要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的,应当在开展外发加工前,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

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材料,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保税港区。在区外开展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保税港区的,海关应当按照实际状态征税。区内企业凭出区时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以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

第四章 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条 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第三十一条 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区内企业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定期向海关报送货物的进区、出区和储存情况。

  第三十二条 申请在保税港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区内企业所维修的产品仅限于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售后维修,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

  第三十三条 区内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监督、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备案。

  有关储罐、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通过管道进出保税港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保税港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港区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二)进境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的,区内企业可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按照海关审定的价格进行征税;

  (三)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毁货物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并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

退运手续。

  需退运到区外的,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属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说明情况。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二)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以退还。

  第三十七条 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因货物性质和实际情况等原因,在保税港区继续存储会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人体健康的,海关应当责令企业及时办结相关海关手续,将货物运出保税港区。

  第三十八条 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保税港区的,视同货物实际离境,由转出地海关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承运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五章 对直接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保税港区

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 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按照进出口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保税港区前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运抵保税港区,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结关后,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四十条 运输工具和个人进出保税港区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进出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进出保税港区的,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十二条 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下

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一)价值1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物;

  (二)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

  (三)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四)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五)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从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和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区外运入保税港区和从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的货物,以及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运行情况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保税港区进出口348.6亿美元,同比增长54.1%。其中出口135.5亿美元,同比增长55.8%;进口213.1亿美元,同比增长53.1%。[1]

1、按贸易方式

在全国保税港区所有贸易方式中,区域仓储物流货物进出口值289亿美元,同比增长47.6%,占比为82.9%。其中,出口值92.6亿美元,同比增长33.2%;进口值196.4亿美元,同比增长55.5%。

2、按企业性质

在全国保税港区所有企业性质中,私营企业进出口值137.6亿美元,同比增长48.7%,占比为39.5%。其中,出口值33.7亿美元,同比增长57.1%;进口值103.9亿美元,同比增长46.2%。外商独资企业和国有企业进出口值分别为85.6亿美元和70.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76%和60.5%,占比分别为24.6%和20.2%。上述三种企业性质进出口占比合计为84.2%。

3、按出口国别

在全国保税港区实际进出口国别中,美国、日本和智利居前三位。其中美国进出口值为49.5亿美元,同比增长76.6%,占比为14.2%;日本进出口值为29.2亿美元,同比增长53.1%,占比为8.4%;智利进出口值为25.4亿美元,同比增长65.2%,占比为7.3%。上述三国进出口合计占比29.9%。[1]

编辑本段开展业务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

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简介

保税港区(Bonded Port)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的功能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税收和外汇政策,在区位、功能和政策上优势更明显。

编辑本段税收政策

保税港区

――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

――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编辑本段优惠政策税收方面

从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

运往境外的货物,

监管方面

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对诚信等级高的企业所申报的危险货物,可视为内陆直接装船,不再开箱查验;对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检验检疫部门只检疫不检验;对进入保税港区的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电讯检疫或者码头检疫,一般不再实施锚地检疫

编辑本段国际模式国际知名港口大多是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相辅相成。而广义上的自由港也被称为自由口岸、自由贸易区,是划在关境以外,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免征关税,并且允许在港内或者区内开展商品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的区域。

保税港区

(一)德国汉堡港

汉堡港是欧洲经济自由区的典型,被称为“通往世界的门户”。

2004年,汉堡港凭借总转运量1.15亿吨、集装箱700万TEU的吞吐量,跻身于世界最大的港口行列。汉堡自由港依托汉堡港而建立,由一条被称为“关界围墙”(长23.5公里,高3米)的金属栅栏与其他港区隔开,进出自由港的陆上通道关卡有25个,海路通道关卡有12个。汉堡自由港是世界上规模较大的经济自由区之一,面积约16.2平方公里,拥有180多万平方米储存区,建有160万平方米的集装箱中心,并设有火车站。汉堡自由港可开展货物转船、储存、流通以及船舶建造等业务,享有以下主要优惠政策:①船只从海上进入或离自由港驶往海外无需向海关结关,船舶航行时只要在船上

挂一面“关旗”,就可不受海关的任何干涉;②凡进出或转运货物在自由港装卸、转船和储存不受海关的任何限制,货物进出不要求每批立即申报与查验,甚至45天之内转口的货物无需记录。货物储存的时间也不受限制;③货物只有从自由港输入欧盟市场时才需向海关结关,交纳关税及其他进口税。汉堡自由港并非不允许非监管性质货物通过,只要能提供有关单证证明,海关就可给予区别管理,视同在欧盟境内另一口岸已完成进入欧盟手续,到汉堡只是为了完成物流流程。汉堡自由港对进出的船只和货物给予最大限度的自由,提供自由和便捷的管理措施,贯穿于从货物卸船、运输、再装运的整个过程中。这种自由和便捷程度,在世界上所有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中是少见的。

(二)荷兰鹿特丹港

荷兰鹿特丹港是世界最重要的货物集散地之一,2004年,凭借3.52亿吨、828万TEU的吞吐量继续位居世界前列。

鹿特丹港地处莱茵河三角洲,腹地覆盖欧盟半数国家。欧盟国家约60%的内地货物通过该港运往其他地区。鹿特丹港的最大特点是储、运、销一体化,通过一些保税仓库和货物分拨配送中心进行储运和再加工,提高货物的附加值,然后通过多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往荷兰等欧洲国家。鹿特丹港拥有完善的海关设施、优惠的税收政策,保税仓库区域内企业在海关允许下可进行任何层次加工。对集装箱货物的仓储和配送来说,坐落在港区和各个工业区内的物流配送基地可以为其提供最完善的各种增值服务。就通关方式而言,海关可以提供24小时通关服务(周日除外)、先存储后报关、以公司账册管理及存货数据取代海关查验,企业可以选择适合的通关程序,运作十分便利。

(三)比利时安特卫普港

安特卫普港是世界海运网络的重要节点。

2004年,海运吞吐量1.52亿吨,其中集装箱606万TEU,为欧洲第三大集装箱港。该港的港口运输量几乎全部是国际运输,按纯国际运输量计算是世界第四大港。安特卫普港具有领先于欧洲其他港口的货物装卸作业效率,拥有现代化的EDI信息控制与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港务局使用“安特卫普港信息控制系统(APICS)”计划安排船舶抵离港和掌握国际海运危险品的申报。考虑到开放式港口难以实行自由港制度,安特卫普港对整个港口实行更加灵活的管理制度,注重单证管理而非实物管理,并认为其港口操作与自由港相比弹性要更大一些。该港在邻近区域设有六种类型的保税库区,而且海关允许在一个仓库区里设立各种类型的保税仓库,物流企业的操作更加灵活。安特卫普港还实行一种叫做临时存储(Temporary storage)的管

理方式。这种海关临时存储区也可以不设在港区内,只需要提前作简易申报即可进行临时存储,而不必得到海关批准。经过海运到达的货物,可以在海关指定位置暂时保存45天,而以其他方式进入的货物,保存期为20天。

同时,安特卫普港还存在叫做Free zone和Free warehouse的区域,这两个区域主要是服务于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的需要,可以实现货物长期的保税中转存放。无论汉堡自由港,还是鹿特丹、安特卫普港保税仓库区,海关都代表国家对进出该地区的货物实行监管。所谓自由,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贸易和关税的自由。海关监管的出发点不是通过监管增加税收,而是通过监管和关税协调国家的整个经济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的开展。这些特定的区域都以不影响贸易运输活动的便利为原则,采取尽可能简便的手续,建立了一种极为自由灵活的监管系统。

编辑本段我国情况序号 批复时间 名称 规划面积(平方公里)

01、20050622上海洋山保税港区8.14中国第一个保税港区

02、20060831天津东疆保税港区10

03、20060831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6.88

04、20070924海南洋浦保税港区9.21

05、2008022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7.7

06、20080529广西钦州保税港区10

07、20080605厦门海沧保税港区9.5092

08、20080907青岛前湾保税港区9.72

09、20081018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3.71

10、20081018广州南沙保税港区7.06

11、20081112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8.37 唯一一个位于中国内陆地区的保税港区,第一个采取“水港+空港”的保税港区

12、20081118张家港保税港区4.1江苏以及长江中下游沿线第一个保税港区,第一个位于县域口岸的保税港区

13、20090922烟台保税港区7.26全国第一家以出口加工区和临近港口整合转型升级形成的保税港区

14、20100518福州保税港区9.2

上海洋山港保税港区

洋山港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内首个保税港区,由规划中的小洋山港口区域、东海大桥和与之相连接的陆上特定区域组成,其中,小洋山港口区域面积达2.14平方公里;陆地区域位于上海市南汇芦潮港,面积6平方公里。洋山保税港区实行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港区的“三区合一”,更凸现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洋山保税港区的设立和洋山海关的开通,对于充分发挥洋山港区的区位优势和功能作用,大力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实现港口经济与产业经济的联动发展,全面提升上海港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确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和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税港区内的洋山港一期码头自05年年底投入运营以来,状况良好,一期码头设计吞

吐能力为220万TEU,06年年底达到300万TEU。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是继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后,中国批准设立的第2个保税港区,也是目前中国面积最大的保税港区。正在建设的东疆港区位于天津港东北部,为浅海滩涂人工造陆形成的三面环海半岛式港区,面积30平方公里。规划为码头作业区、物流加工区、综合配套服务区“三大区域”。其中,物流加工区和码头作业区的一部分将建设成为保税港区,国务院批复(国函[2006]81号)同意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规划建设面积为10平方公里,保税港的建设已全面展开,预计2007年底封关运营。东疆港区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毗邻天津开发区、保税区,三面环海,一面与陆地相通,港区内两条货运干道和两条客运干道既充分保证集疏运交通的需要,又实现了客货运交通的分离。

京津塘高速公路、津滨高速公路、津塘公路及津滨轻轨、京津城际快速铁路将港区与中心市区贯通。完善的公路、铁路、客运轻轨等组成的综合交通运输系统,将确保港区货物运输和办公、生活旅游交通的顺畅与通达。东疆保税港区将按照国际枢纽港、自由港及自由贸易区的运作模式和惯例,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实行国外货物入港保税,国内货物入港退税,港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港内货物自由流通并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政策。在税收、外汇、船舶及人员等方面实行更为开放的管理模式和政策。

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

大窑湾保税港区规划面积6.88平方公里,涵盖大连保税物流园及大窑湾区域集团所属的集装箱、汽车码头等多个专业化码头。保税港区将具备港口、物流、加工和展示4大功能,可以全面发展港口作业、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展示等7个方面的业务。设立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是落实中央提出把大连建成东北亚地区重要国际航运中心的重大举措,将进一步扩大东北地区对外开放,吸引国际资本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促进东北大物流的发展,提升东北经济区的国际竞争力。三大保税港区的功能定位与业务设置基本相似。

海南洋浦保税港区

洋浦保税港区规划建设面积9.2063平方公里。保税港区按照“统一规划、一次报批、分步实施、分级验收”的原则,分三期进行建设。保税港区主要规划为港口作业区、仓储物流中转区、出口加工区和研发加工制造区4个基本功能区。其发展定位是:建成环北部湾地区面向东南亚最为开放的航运中心和石油、天然气、化工原料、浆纸、纸制品、公共货物保税仓储、中转交易

的物流中心以及化工下游产品出口加工基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梅山保税港区位于宁波北仑区梅山岛,距离宁波市中心40公里左右,规划建设面积7.7平方公里,具有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功能。该保税港区的规划布局包括码头作业区、物流仓储加工区和港口配套服务区,预期将用2年时间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

钦州保税港区位于钦州市钦州港大榄坪作业区,规划面积为10平方公里。港区范围为:北至金光工业园启动区,西至钦州港10万吨进港航道,东至大环作业区后方陆域,南至大榄坪南作业区。钦州保税港区的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

厦门海沧保税港区

厦门海沧保税港区,核定规划面积9.5092平方公里,包括A、B、C三个区域,即嵩屿港区、海沧港区1#~8#泊位及已建仓储物流园区;已建成的厦门海沧出口加工区;海沧港区14#~19#泊位港区。这三个地块,将以全封闭高架道路(地道)连接形成封闭的统一监管区域。海沧保税港区总体规划于2008年1月31日通过厦门港口管理局和规划局联合审查,项目预计总投资约50亿元。厦门海沧保税港区主要开展集装箱港口运输装卸、货物的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业务,以及与国际航运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检测等服务业务。保税港区按照海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港退税”的监管原则,实行全域封闭化、信息化、集约化的监管,并且做到进口货物入港保税、出口货物入港退税。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设立于胶州湾西海岸,规划面积 9.72 平方公里,划分为码头作业、综合物流、国际物流、出口加工等四大功能区,其中码头作业区 4.8平方公里,已拥有集装箱专用泊位12个。保税港区具有港口作业、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等功能,主要开展集装箱拆拼、临港增值加工、物流仓储、集装箱国际中转等业务。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出口加工区等优势于一体,实行全域封闭化、信息化、集约化监管。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2010年11月1日,随着前湾保税港区海关代码4258的启用,标志着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一期)全部投入使用。据青岛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徐国宁介绍,前湾保税港区正式启用后,青岛保税物流园区与招商局码头6、7号散货泊位、青岛前湾集

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简称“QQCT”)三期间实现了进出口货物的自由流动,真正实现了“区港联动”。

保税物流园区和港口合二为一,统一使用保税港区海关现场代码,同时镰湾河桥卡口开启,保税物流园区在港区直接进出境的货物均简化为一次申报,一次验放,大大简化了报关手续,提高了物流速度,成为推动青岛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功能发挥的实质性进展。

2009年9月1日,前湾保税港区顺利通过了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的联合验收,成为全国第七个通过正式通过国家验收的保税港区。此后一年间,青岛海关根据保税港区整体建设进程部署,紧锣密鼓“定方案、建系统”,确定了高效便捷的海关监管通关模式,构建起涵盖申报、监管、放行等各个通关环节的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大力投入,确保前湾保税港区按时投入使用。青岛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徐国宁介绍说,下一步青岛海关将根据保税港区实际运作情况,进一步优化整合保税港区监管通关模式,确保各项优惠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推动保税港区良好发展。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位于深圳港西部港区,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上,珠江出海口,内河水网四通八达,支线驳船基本可覆盖珠三角主要中小码头以及华南其他内陆港口。南沙保税港区设有码头作业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

区、物流仓储加工区、港口配套服务区等功能区,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规划控制面积8.37平方公里,分水港和空港两个功能区。其中,水港功能区面积6.0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江北区寸滩街道寸滩村甘蔗堡社、大桥社,南至沿长江至渝黔高速公路大佛寺大桥,西至渝北区人和镇童家院子立交,北至渝北区人和镇双碑村十七社、220国道。空港功能区面积2.37平方公里,分为两个地块。其中地块一面积1.0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办事处硚田村七社,南至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办事处新华村十社,西至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办事处新华村十一社,北至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办事处硚田村九社;地块二面积1.3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渝北区古路镇荣华村八社,南至渝北区古路镇荣华村六社,西至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办事处黎家村十六社,北至渝北区古路镇荣华村七社。

张家港保税港区

总面积4.1平方公里,是在原有的张家港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基础之上建设的。1992年以来,张家港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其中,保税区已引进三资企业近500家,包括世界500强企业20家;

保税物流园区的货运总量和海关税收连续三年居全国同类区域之首。这些都为整合后的保税港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据悉,在张家港保税港区获批之前,全国共有上海洋山、天津东疆等11家保税港区。

烟台保税港区

烟台保税港区是全国第一家以出口加工区和临近港口整合转型升级形成的保税港区,规划面积7.26平方公里,划分为港口作业区、物流作业区、公共查验区、出口加工作业区工等四大功能区,其中港口作业区2.5平方公里。 该保税港区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出口加工区等优势于一体,预计用3至4年时间实现封关运营,实行全域封闭化、信息化、集约化监管,烟台港将成为东北亚地区重要的集装箱中转枢纽港之一,成为沿黄九省区进出口贸易集散中心和功能最全、规模最大、政策最优惠、服务最便捷的综合性大港。是继上海洋山、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宁波梅山、广西钦州、厦门海沧、青岛前湾、深圳前海湾、广州南沙、重庆两路寸滩、江苏张家港之后我国第13个保税港区。

福州保税港区

福州保税港位于福清的福州新港(江阴港区),总面积9.2平方公里,由福州保税物流园区 、铁路物流园区、福清出口加工区及福州新港1#至9#码头等四个区域整合,是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  据了解,福州保税港区具备港口作业、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商品展示七大功能。在便捷通关 方面,将允许来自台湾的货物或台资企业经营的其他货物经保税港区运往大陆其他地区时,实行“分批出货、定期集中报关”;对台湾地区与保税港区之间往来货物,进入保税港区后,实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2010年5月5日,在福建省赴台投资企业授牌暨闽台合作项目签约仪式上,福州保税港区与台湾基隆自由贸易港区签订《两区对接协议》,两区对接旨在率先开展涉及两岸现代物流各个领域的广泛合作,力争开两岸自由贸易港区对接先河。

编辑本段作用意义港口是水陆运输的枢纽,是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结合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沿海开放城市天津、大连、深圳、上海外高桥、张家港、广州、厦门、宁波、青岛等已建立了一批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国家对保税区在关税、财政、金融、贸易等方面实行了特殊政策,保税区成为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吸引外商投资的热土。而保税港区将港口的物流功能和保税区的特殊政策完美结合,实行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港区的“三区合一”,更能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保税港将成为沟通国际、

国内两个市场的重要桥梁,其物流功能和优惠政策既可为外商进入中国市场创造条件,也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架起便捷的桥梁,促进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业等的发展。设立保税港区对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意义非凡。

我国的对外贸易90%由海上远洋运输,港口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桥头堡”。建设保税港区既是加快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也是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港口作为全球供应链中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中心节点,已成为国家或地区参与国际分工合作和竞争的重要战略资源。建设三大保税港区,对于加快上海、天津、大连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推动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持续、快速增长,提升我国对外开放水平,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保税港区相关知识

一、保税港区介绍

1、什么是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集港口作业、物流和加工为一体,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是海关按照我国国情实际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海关的先进管理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适应跨国公司运作和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的新兴监管区域,是我国目前港口与陆地区域相融和的保税物流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监管区域。是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是在形式上最接近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模式。

2、什么是自由贸易港?

真正自由贸易港是指设在国家与地区境内、海关管理关卡之外的,允许境外货物、资金自由进出的港口区。对进出港区的全部或大部分货物免征关税,并且准许在自由港内,开展货物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排名世界集装箱港口中转量第一、第二位的新加坡港、中国香港,均实施自由港政策,吸引大量集装箱前去中转,奠定其世界集装箱中心枢纽的地位。

自由贸易港政策对发展外贸确实极为有利,但综合考虑我国当前的外贸、经济运行态势,税收监管政策等因素,还不宜在全国范围内过快推进。当前保税港更多的是作为航运中心的配套政策实施,因此只有经过国家认定具备国际航运中心资质的沿海城市才可以申请并获得批准。分别对应三个保税港区,上海港定位为“国际航运中心”,天津港定位在“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大连港定位于“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宁波港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

3、保税港区具有哪些功能?

保税港区政策着眼于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国际中转

、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

――国际中转功能。中国的贸易进出口已经发展到14000多亿美金,但在中国众多的港口城市当中没有具有成熟国际中转能力的港口,中国绝大部分的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周边国家进行输送,要想为了更好的参与国际间港口的竞争,首先就要拥有具有国际中转能力的枢纽港口。保税港区的建立首先就要担负起参与国际间港口竞争的功能,使我们自己拥有世界级的航运中心。

――国际配送功能。保税港区由于政策的支持和发展特点,已经具备了国际配送的要求。保税港区不但有现代化的港口,同时也拥有保税物流园区。在该园区内,世界各国的公司都可以开展国际配送的业务。

――国际采购的功能。保税港区的优惠政策规定,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港口或区内卡口即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采购进港口保税区内仓储物流园区的国内货物,可以进行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的简单加工,向世界外分销;采购进区的进口保税货物,同样可以在进行商业性的简单加工后,再向国外分销;需返销国内市场的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将来企业入驻后,不但可以发展进出口贸易,同样也可以发展区内企业之间的贸易,以及保税港区企业和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

――国际转口贸易的功能。在中国许多个省市,上千个港口开放城市当中,除了上海、天津、大连,还没有一个具有强大国际转口贸易功能的港口。保税港区的企业就可以从事转口贸易、交易、展示、出样、订货等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功能。在保税港区陆上特定区域设立出口加工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进港可予保税。保税货物和采购进区的国内货物可以在进口加工、装卸后出口。港区的众多优惠政策不是对现有的优惠政策简单叠加,而是从叠加中发挥更大的政策效应。

4、保税港区具有哪些税收管理优惠政策?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

――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

――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5、保税港区管理需要哪些基本要求?

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港区和陆地区域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隔离监管设施,货物和车辆通过通道时要有必要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社会车辆通过通道。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具体位置

,严格控制规划用地面积,依法履行用地报批手续,并拟定保税港区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出口加工区的建设标准联合验收。

6、申报保税港区需经历哪些基本程序?

――理论研究,可行性论证

――请示文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各部委阅办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海关部署牵头阅办。海关总署综合各部委意见形成的《关于建立**保税港区的请示》文件完成10部委会签工作,并正式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批复请示

7、保税港区与保税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从发展形态上讲,保税港区是我国保税经济区域的高级形态;从功能上讲,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各项功能政策;从发展趋向上讲,保税港区是未来我国建设自由贸易区的先行实验区;从运作模式上讲,保税港区实现了保税区域与港口的实质联动。

保税港区正以其最齐全的功能、最优惠的政策、最大的开放度,成为我国继保税区之后,最为特殊的外向型经济区域。“保税区”与“保税港区”,虽一字之差,但内涵相去甚远。

――保税区:功能比较单一

从1990年到2008年底,我国先后共设立了15个保税区,并赋予其最优惠的政策和最大的开放度,即“境内关外”。长期以来,保税区成为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结点和桥头堡。

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保税区这种形式已经满足不了中国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的需要。例如,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其产品在研制、生产、销售等环节需要高度的国际化,迫切需要一个具备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中转等功能,且货物能自由、高效流通的区域。而保税区功能较为单一。

与此同时,中国对外开放水平的全面提高,使保税区原来的政策和功能优势逐步弱化。徐复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内地工业品的平均关税大幅降低,2001年为14.7%,2005年降至约9.5%,并取消所有的非关税措施,使保税区的关税效应不断减弱。

从保税区十多年的运作来看,15个保税区中规模参差不齐,功能也不尽相同,总体看都偏重于贸易和加工,物流功能等相对薄弱。而且,一些优惠政策并没有落实到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李伯溪教授认为,一些保税区在实际运作中并没有严格执行“境内关外”政策,相关优惠政策并没落到实处。她认为,这些保税区政策“有很大的改革开放进展和相当的经济自由化程度,

但总体上仍是‘境内关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

――保税港区:整合多种外向型功能区之功能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保税区的不足日益显现,保税港区应运而生,成为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带动区域发展的试验基地。

与保税区相比,保税港区的内涵更为丰富,功能更为齐全。从字面上很容易看出,保税港区比保税区多了码头和港口的功能。我国设立的五大保税港区,都是依港而建。世界上知名的自由贸易区如德国的汉堡港、荷兰的鹿特丹港,都是与港口相连,并实行区港一体化管理。

专家认为,在港口设立保税港区,就是要使港口发展为国际枢纽港的同时,在港口建设国际物流中心,发展贸易、海运、海运代理、货代、仓储、商展、金融等业务,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转口贸易提供便利、优质和低成本的物流服务。除了港口的功能外,保税港区还整合了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的所有功能。保税港区具有的功能主要有:国际物流功能。保税港区不仅能使国外产品快速进入中国国内市场,又可以方便地转口去其他国家,降低经营成本,同时,还能产生聚集效应,使多个跨国公司的物流中心集结在同一保税港区内,带动区内仓储业、运输业、贸易业、金融业、信息业等多种服务业发展。国际贸易功能。工贸结合型或单纯贸易型的企业都可以利用保税港区的区位优势和物流设施开展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等业务。出口加工功能。在保税港区可发展外向型加工工业,主要包括原料零部件在海外及销售市场在海外的产品的加工、依托境外先进技术的高科技新型产品的制造等。商品展示功能。在保税港区可建立大型的商品展示场馆,使国内客户不出国门就可以在区内直接就地观摩世界各国的商品,并可以在看样后当即签订合同,办理进口手续;境外客户也可以在区内看样后与国内企业签订出口合同。

――保税港区:叠加税收、监管等多项优惠政策

专家认为,实际上,保税区与保税港区,其本质是一致的,即“境内关外,自由免税”,只是保税区的优惠政策不足,且一些优惠政策并未落到实处。与传统保税区相比,保税港区不仅是真正的“境内关外”,还享受税收、监管等各项更为优惠的政策。

在税收方面: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从保税港区进入国内的货物,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保税港区企业生产的供区内销

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税。

在监管方面:

据天津海关关长黄胜强介绍说,天津海关正积极探索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创新,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和政策叠加工作。不仅监管更为宽松,而且通关更为便捷,单票货物通关时间仅需要十几秒钟。

可以说,保税港区比保税区的功能更多,政策更优,内涵更为丰富,而且,意义更为深远。保税港区是经济自由区的一种表现形式,向国际先进的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保税港区是世界自由港在中国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中国化”的自由贸易港。

8、我国十一大保税港区基本情况

上海洋山保税港区 2005年6月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规划面积8.14平方公里,主要发展集装箱港口运输服务、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同时积极拓展区域功能,大力培育国际航运市场服务,以及为物流和制造业提供支持和配套的其他各类业务,打造国际航运中心。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2006年8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重点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实现货物、资金、人才自由流进流出,将建成我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的核心经济功能区。

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 2006年8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面积6.88平方公里,将建设成为东北亚资源性商品集散地,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功能区。构建以大窑湾保税港区为龙头,以沈阳、长春、哈尔滨等腹地保税物流中心和内陆干港为节点的东北保税物流网络。

海南洋浦保税港区 2007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面积9.2036平方公里,将建成为环北湾地区最为开放的航运中心和石油、天然气、化工、矿产资源、浆纸等能源、原材料保税仓储、中转交易的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基地;建成为我国南海油田资源开发提供国际采购、国际配送、保税仓储、保税加工以及开采船舶的维修、补给等提供后勤保障基地;建成为面向东南亚的进出口贸易基地,带动海南热带高效农业和劳动密集型出口加工业发展。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2008年2月24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这是继上海洋山、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之后的中国第五个保税港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位于梅山岛,规划面积7.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到码头岸线(含泊位),南至南峰路,西北以沿港路、梅山大道、港区路围合为界。宁波梅山

保港区实行封闭管理,其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执行《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相关规定。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 2008年5月29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广西钦州保税港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这是继上海洋山、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宁波梅山之后的全国第六个保税港区,也是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保税港区。功能定位: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核心平台;是中国—东盟合作以及面向国际开放开发的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基地。

厦门海沧保税港区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厦门海沧保税港区,规划面积9.5092平方公里。成为全国第七个保税港区。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 2008年9月2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设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批复》,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正式获准建设,成为我国第8个保税港区,也是全国唯一一家按照“功能整合、政策叠加”要求,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以及临近港口整合转型升级形成的保税港区。前湾保税港区的设立,对于提升青岛这座百年港城的国际化水平、推动环渤海经济圈竞合发展、辐射带动沿黄流域九省区开发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 2008年10月18日获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设立。这是继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后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内第9个保税港区。据了解,该保税港区位于深圳港西部港区,规划控制面积3.71209平方公里,其功能包括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同时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有关“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等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要求,该保税港区将实行封闭管理,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不仅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而且要求拟定保税港区的开发实施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此外,该港区将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保税港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 2008年10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批复》,这是继2005年6月以来,上海洋山、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宁波梅山、广西钦州、厦门海沧、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后,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内第10个保税港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上, 珠江出海口,内河水网四通八达,支线驳船基本可覆盖珠三角主要中小码头以及华南其他内陆港口。南沙保税港区设有码头作业区、物流仓储加工区、港口配套服务区等功能区,规划面积7.06平方公里。南沙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并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保税港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享受的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重庆江北寸滩保税港区。该保税港区规划控制面积8.37平方公里,重庆保税港区包括寸滩港、两路空港两大组成部分,名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重庆的目标是将其打造成西部地区功能最全、效率最高、政策最优的特殊监管区,通过区域通关改革,形成出海大通道,变内陆口岸为开放前沿。

我国保税港区的功能定位

保税港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战略高地,拥有最齐全的功能政策优势,国家也允许其在许多领域进行改革试验。但由于各地保税港区的港口基础不一、经济腹地不同、国际经贸关系有异,不可能全部铺开所有的政策,必须走个性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路子。根据自身条件,明确功能定位,已经成为全国保税港区的普遍共识,也是保税港区发展质量高低、辐射效应优劣、国际影响力大小的重要前提。从全国保税港区的建设发展实践来看,主要在区域经济中扮演着以下几种角色。

(一)国际航运中心。中国作为世界经济贸易投资中举足轻重的参与者,需要一个在全球经济体系中参与更高层次国际分工的高端平台,而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是一条具有客观需要和实践可行性的重要路径。国际航运市场发展与竞争的实践表明,航运中心建设主要取决于集装箱中转量,吸引国际集装箱中转业务的关键在于自由贸易政策。中国的贸易进出口已经达到了25616亿美元的规模,但在众多港口城市中还没有具有成熟中转能力的国际枢纽型港口,绝大部分进出口货物都需要经过周边国家进行转运输送。据统计,作为中国北方最大的集装箱港和世界第7大港口,青岛港2008年集装箱吞吐量达1050万标箱,但中转箱量仅有57万标箱,所占比例不到5%。反观青岛港在东北亚地区最主要竞争对手的韩国釜山港,2008年集装箱吞吐量为1432万标箱,而国际中转箱量却高达600万标箱,占其总体业务42%,其中来自我国北方的中转货物超过300万标箱。保税港区的设立,可以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国际中转功能,健全集疏运体系,拓展增值服务业务,增强政策辐射效应,提升中国港口的综合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打造大通关、大物流、大开放的自由贸易口岸,助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

(二)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物流成本是出口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物流成本是发达国

家的3—5倍,而且由于我国港口国际中转业务量小,严重制约了出口产品竞争力的提高。据统计,2008年,我国物流总成本占生产总值的比例为18%,而美国仅为10%,我国的物流成本相比美国要高1.8倍,说明我国物流成本的下降空间仍然很大。特别是随着当前国际物流集约化、协同化、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深入,物流已经逐渐由传统的货物配送向第三方、第四方物流方向发展。而依托国际航运中心枢纽港,实行自由港国际惯例政策的保税港区正是全球物流网络中的枢纽集点,也是国际物流的集散平台。通过发挥保税港区的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等功能,吸引以跨国航运企业为主体的大型第三方物流,积极挖掘第四方物流,建立国际物流信息交易系统,发展综合型港口物流服务,建设以外贸进出口和国际集装箱中转为主的综合物流基地,打造开展分拨配送业务的国际物流龙头,有利于引领带动周边区域加工贸易、服务贸易等相关产业发展,形成以保税港区为龙头,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为枢纽,保税仓库、监管仓库为网点的多元化保税物流、保税加工网络,构筑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

(三)制度创新和政策改革的试验区。保税港区是改革的结果,也是推进改革的平台,一些不适宜在其他地区试行或全国铺开的改革政策和制度创新,可以在保税港区内先行先试。保税港区又是一个动态的开放区域,是改革开放摸索前行的产物,包括政策的适应性、监管的松紧度、发展的差异化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逐步进行完善。当前,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启运港退税试点”、“内外贸同船同港作业模式试点”、“船舶特殊登记制度试点”、“离岸金融业务试点”等一些特殊的政策,有望在发展比较成熟、具备自由贸易港区试点条件的保税港区进行试验,也将推动保税港区的开放层次不断提高,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不断加快。2009年3月,国务院提出到2020年将上海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上海市已经确定把洋山保税港区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综合试验区”,得到了国家在“启运港退税”、“离岸账户从事境外业务”、“航运企业免征营业税”等系列配套政策支持,并积极探索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有望成为堪与中国香港相媲美的功能政策密集区。

保税港区的法律性质

(一)保税港区是特殊经济区

特殊经济区是一个国际经济法学的概念,起源于各国的经济活动的相关实践。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2条的

规定,特殊经济区是指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在特殊经济区内,《WTO协定》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规定仍然要适用。在世界范围内,这种特殊经济区是较为常见的,由于设立的背景和区域的产业结构不同,各国的特殊经济区的名称并不相同,例如,美国举办自由贸易区(Foreign-Trade Zone)已有近70年历史。1934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对外贸易区"法案,开始筹办自由贸易区。此后,美国对外贸易区获得了迅速的发展。1999年全美自由贸易区产值达1500亿美元,出口320亿美元(占当年全国出口总量7%)[1]。

在国际经济法的意义上,《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京都公约》)可以说被公认为对自由贸易区和其管理作出重要规定的国际条约。这里的自由贸易区,一般译为Free Trade Zone(FTZ),特指一个国家领域内设定的区域,货物进出自由贸易区即被视为于从该国海关完成进出口,这个Free Trade Zone的外延比美国的Foreign-Trade Zone要宽泛些。《京都公约》附约四海关仓库和自由区中第二章定义“自由区”为:自由区系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出口税及其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因保税港区是受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所以不能将保税港区认为是条约所给规定的自由区,仍应该被视为前面所说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2]。

(二)保税港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对外开放进程中,继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设立的第四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特殊经济区。目前我国设立的这些特殊监管区域分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国际边境经济合作中心配套区七个类型[3]。中国第一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于1990年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不同阶段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提高中国开放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5】。截至于2008年11月,我国共建立了不同类型的100个左右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4]。

在我国立法中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定,首先要谈到的是我国《海关法》第三十四条,该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依据此规定,特殊监管区域产生的途径是国务院的批准,监管方式由海关负责,监管依据是国家有关规定。

我国

已经批准建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是按照《海关法》的这一规定主要由海关进行监管,但是在许多问题上需要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或者说联合作执法。例如:海南洋浦保税港区(一期)工程于2008年10月通过了由海关总署、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十个部委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的验收。这也充分说明了海关特别监管区域的执法权并非专属于海关[5]。

依据《海关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监管依据是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什么是“国家有关规定”,应该根据我国的《立法法》进行理解,然而这将要求对于国家立法、地方立法、授权立法等诸多《立法法》的技术性词汇做出全面准确的解释。限于文章研究目的,这里仅仅列出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这里“国家有关规定” 应当被较为全面的理解,应当使当地包括地方的相关立法和其他规定,但是这应当是有限度地,应该被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同时亦应受到国家整体利益、荣誉等因素的影响。

一般认为:目前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存在功能不一致、政策不协调等问题。为适应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和对外开放的新要求,海关总署应该着手就特殊监管区域的名称、功能、法规、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整合,实现功能齐全、政策优惠、效益明显的目标,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东疆规定》第三条规定: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的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特殊的监管、税收、外汇、贸易、投资和航运政策。《洋山办法》第二条规定,洋山保税港区是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并由海关统一监管的特殊功能区域。

(三)保税港区是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区域

行政管理区域的概念按照通常的理解,容易联想到前文提到的其他特殊经济区,如: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保税港区作为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区域,与以上的特殊经济区是有着许多相似的地方。事实上保税港区与其他特殊经济区也是有着许多重要的联系的,然而,保税港区作为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与其他特殊经济区有着明显的区别。具体来说:

第一、保税港区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的联系

我国的经济特区是我国允许外国企业或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进行投资活动并实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经济特区内,对国外投资者在企业设备、原材料、元器件的进口和产品出口,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减免,外汇结算和利润的汇出,土地使用,外商及其家

属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

在加入WTO以后,我国全面扩大对外开放,推进自由贸易区战略,保税港区的设置是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相关功能的传承和创新。

第二、保税港区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有着本质不同。

如前文所述,保税港区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使今天的保税港区与过去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有着本质不同。具体来说,保税港区有如下几个特征:

(1)保税港区没有居民

(2)保税港区实行“境内关外”。“

(3)保税港区具有较为集中的贸易功能。

第三、保税港区的日常事务管理归地方政府。

保税港区的相关事务是由中央垂直领导的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税务、外汇等有关管理部门负责,其他日常事务管理职能一般由地方政府成立的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 16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七年九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保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 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 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保税港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内。

  第六条 保税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电子口岸”实现区内企业及相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 保税港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场所等应当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保税港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八条 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四)国际中转;  

  (五)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六)商品展示;

  (七)研发、加工、制造;

  (八)港口作业;

  (九)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保税港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特殊情况下,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

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

  第十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计算机应用的软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开展海关稽查,监督区内企业规范管理和守法自律。

  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册和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保税港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和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第十二条 保税港区内港口企业、航运企业的经营和相关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监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港区。

  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二章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五条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口岸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六条 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的,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第十八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十九条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

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区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第三章 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需要征税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区内企业在区外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保税港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海关监管货物从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有关企业凭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等材料,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出区内销的,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第二十四条 经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符合海关总署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第二十五条 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二十六条 区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的,按照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税手续,并按照下列规定

签发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一)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保税港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二)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三)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四)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区内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保税港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可以比照进境修理货物的有关规定,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或者图片资料。

  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保税港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或者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检测、维修完毕运回保税港区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当为原物。有更换新零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保税港区。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件、配件或者附件,需要退税的,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提出申请,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二十九条 区内企业需要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的,应当在开展外发加工前,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

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材料,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保税港区。在区外开展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保税港区的,海关应当按照实际状态征税。区内企业凭出区时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以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

第四章 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条 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第三十一条 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区内企业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定期向海关报送货物的进区、出区和储存情况。

  第三十二条 申请在保税港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区内企业所维修的产品仅限于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售后维修,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

  第三十三条 区内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监督、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备案。

  有关储罐、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通过管道进出保税港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保税港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港区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二)进境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的,区内企业可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按照海关审定的价格进行征税;

  (三)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毁货物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并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

退运手续。

  需退运到区外的,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属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说明情况。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二)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以退还。

  第三十七条 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因货物性质和实际情况等原因,在保税港区继续存储会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人体健康的,海关应当责令企业及时办结相关海关手续,将货物运出保税港区。

  第三十八条 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保税港区的,视同货物实际离境,由转出地海关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承运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五章 对直接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保税港区

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 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按照进出口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保税港区前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运抵保税港区,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结关后,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四十条 运输工具和个人进出保税港区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进出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进出保税港区的,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十二条 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下

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一)价值1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物;

  (二)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

  (三)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四)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五)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从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和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区外运入保税港区和从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的货物,以及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运行情况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保税港区进出口348.6亿美元,同比增长54.1%。其中出口135.5亿美元,同比增长55.8%;进口213.1亿美元,同比增长53.1%。[1]

1、按贸易方式

在全国保税港区所有贸易方式中,区域仓储物流货物进出口值289亿美元,同比增长47.6%,占比为82.9%。其中,出口值92.6亿美元,同比增长33.2%;进口值196.4亿美元,同比增长55.5%。

2、按企业性质

在全国保税港区所有企业性质中,私营企业进出口值137.6亿美元,同比增长48.7%,占比为39.5%。其中,出口值33.7亿美元,同比增长57.1%;进口值103.9亿美元,同比增长46.2%。外商独资企业和国有企业进出口值分别为85.6亿美元和70.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76%和60.5%,占比分别为24.6%和20.2%。上述三种企业性质进出口占比合计为84.2%。

3、按出口国别

在全国保税港区实际进出口国别中,美国、日本和智利居前三位。其中美国进出口值为49.5亿美元,同比增长76.6%,占比为14.2%;日本进出口值为29.2亿美元,同比增长53.1%,占比为8.4%;智利进出口值为25.4亿美元,同比增长65.2%,占比为7.3%。上述三国进出口合计占比29.9%。[1]

编辑本段开展业务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

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简介

保税港区(Bonded Port)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的功能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税收和外汇政策,在区位、功能和政策上优势更明显。

编辑本段税收政策

保税港区

――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

――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编辑本段优惠政策税收方面

从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

运往境外的货物,

监管方面

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对诚信等级高的企业所申报的危险货物,可视为内陆直接装船,不再开箱查验;对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检验检疫部门只检疫不检验;对进入保税港区的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电讯检疫或者码头检疫,一般不再实施锚地检疫

编辑本段国际模式国际知名港口大多是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相辅相成。而广义上的自由港也被称为自由口岸、自由贸易区,是划在关境以外,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免征关税,并且允许在港内或者区内开展商品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的区域。

保税港区

(一)德国汉堡港

汉堡港是欧洲经济自由区的典型,被称为“通往世界的门户”。

2004年,汉堡港凭借总转运量1.15亿吨、集装箱700万TEU的吞吐量,跻身于世界最大的港口行列。汉堡自由港依托汉堡港而建立,由一条被称为“关界围墙”(长23.5公里,高3米)的金属栅栏与其他港区隔开,进出自由港的陆上通道关卡有25个,海路通道关卡有12个。汉堡自由港是世界上规模较大的经济自由区之一,面积约16.2平方公里,拥有180多万平方米储存区,建有160万平方米的集装箱中心,并设有火车站。汉堡自由港可开展货物转船、储存、流通以及船舶建造等业务,享有以下主要优惠政策:①船只从海上进入或离自由港驶往海外无需向海关结关,船舶航行时只要在船上

挂一面“关旗”,就可不受海关的任何干涉;②凡进出或转运货物在自由港装卸、转船和储存不受海关的任何限制,货物进出不要求每批立即申报与查验,甚至45天之内转口的货物无需记录。货物储存的时间也不受限制;③货物只有从自由港输入欧盟市场时才需向海关结关,交纳关税及其他进口税。汉堡自由港并非不允许非监管性质货物通过,只要能提供有关单证证明,海关就可给予区别管理,视同在欧盟境内另一口岸已完成进入欧盟手续,到汉堡只是为了完成物流流程。汉堡自由港对进出的船只和货物给予最大限度的自由,提供自由和便捷的管理措施,贯穿于从货物卸船、运输、再装运的整个过程中。这种自由和便捷程度,在世界上所有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中是少见的。

(二)荷兰鹿特丹港

荷兰鹿特丹港是世界最重要的货物集散地之一,2004年,凭借3.52亿吨、828万TEU的吞吐量继续位居世界前列。

鹿特丹港地处莱茵河三角洲,腹地覆盖欧盟半数国家。欧盟国家约60%的内地货物通过该港运往其他地区。鹿特丹港的最大特点是储、运、销一体化,通过一些保税仓库和货物分拨配送中心进行储运和再加工,提高货物的附加值,然后通过多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往荷兰等欧洲国家。鹿特丹港拥有完善的海关设施、优惠的税收政策,保税仓库区域内企业在海关允许下可进行任何层次加工。对集装箱货物的仓储和配送来说,坐落在港区和各个工业区内的物流配送基地可以为其提供最完善的各种增值服务。就通关方式而言,海关可以提供24小时通关服务(周日除外)、先存储后报关、以公司账册管理及存货数据取代海关查验,企业可以选择适合的通关程序,运作十分便利。

(三)比利时安特卫普港

安特卫普港是世界海运网络的重要节点。

2004年,海运吞吐量1.52亿吨,其中集装箱606万TEU,为欧洲第三大集装箱港。该港的港口运输量几乎全部是国际运输,按纯国际运输量计算是世界第四大港。安特卫普港具有领先于欧洲其他港口的货物装卸作业效率,拥有现代化的EDI信息控制与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港务局使用“安特卫普港信息控制系统(APICS)”计划安排船舶抵离港和掌握国际海运危险品的申报。考虑到开放式港口难以实行自由港制度,安特卫普港对整个港口实行更加灵活的管理制度,注重单证管理而非实物管理,并认为其港口操作与自由港相比弹性要更大一些。该港在邻近区域设有六种类型的保税库区,而且海关允许在一个仓库区里设立各种类型的保税仓库,物流企业的操作更加灵活。安特卫普港还实行一种叫做临时存储(Temporary storage)的管

理方式。这种海关临时存储区也可以不设在港区内,只需要提前作简易申报即可进行临时存储,而不必得到海关批准。经过海运到达的货物,可以在海关指定位置暂时保存45天,而以其他方式进入的货物,保存期为20天。

同时,安特卫普港还存在叫做Free zone和Free warehouse的区域,这两个区域主要是服务于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的需要,可以实现货物长期的保税中转存放。无论汉堡自由港,还是鹿特丹、安特卫普港保税仓库区,海关都代表国家对进出该地区的货物实行监管。所谓自由,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贸易和关税的自由。海关监管的出发点不是通过监管增加税收,而是通过监管和关税协调国家的整个经济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的开展。这些特定的区域都以不影响贸易运输活动的便利为原则,采取尽可能简便的手续,建立了一种极为自由灵活的监管系统。

编辑本段我国情况序号 批复时间 名称 规划面积(平方公里)

01、20050622上海洋山保税港区8.14中国第一个保税港区

02、20060831天津东疆保税港区10

03、20060831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6.88

04、20070924海南洋浦保税港区9.21

05、2008022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7.7

06、20080529广西钦州保税港区10

07、20080605厦门海沧保税港区9.5092

08、20080907青岛前湾保税港区9.72

09、20081018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3.71

10、20081018广州南沙保税港区7.06

11、20081112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8.37 唯一一个位于中国内陆地区的保税港区,第一个采取“水港+空港”的保税港区

12、20081118张家港保税港区4.1江苏以及长江中下游沿线第一个保税港区,第一个位于县域口岸的保税港区

13、20090922烟台保税港区7.26全国第一家以出口加工区和临近港口整合转型升级形成的保税港区

14、20100518福州保税港区9.2

上海洋山港保税港区

洋山港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内首个保税港区,由规划中的小洋山港口区域、东海大桥和与之相连接的陆上特定区域组成,其中,小洋山港口区域面积达2.14平方公里;陆地区域位于上海市南汇芦潮港,面积6平方公里。洋山保税港区实行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港区的“三区合一”,更凸现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洋山保税港区的设立和洋山海关的开通,对于充分发挥洋山港区的区位优势和功能作用,大力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实现港口经济与产业经济的联动发展,全面提升上海港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确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和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税港区内的洋山港一期码头自05年年底投入运营以来,状况良好,一期码头设计吞

吐能力为220万TEU,06年年底达到300万TEU。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是继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后,中国批准设立的第2个保税港区,也是目前中国面积最大的保税港区。正在建设的东疆港区位于天津港东北部,为浅海滩涂人工造陆形成的三面环海半岛式港区,面积30平方公里。规划为码头作业区、物流加工区、综合配套服务区“三大区域”。其中,物流加工区和码头作业区的一部分将建设成为保税港区,国务院批复(国函[2006]81号)同意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规划建设面积为10平方公里,保税港的建设已全面展开,预计2007年底封关运营。东疆港区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毗邻天津开发区、保税区,三面环海,一面与陆地相通,港区内两条货运干道和两条客运干道既充分保证集疏运交通的需要,又实现了客货运交通的分离。

京津塘高速公路、津滨高速公路、津塘公路及津滨轻轨、京津城际快速铁路将港区与中心市区贯通。完善的公路、铁路、客运轻轨等组成的综合交通运输系统,将确保港区货物运输和办公、生活旅游交通的顺畅与通达。东疆保税港区将按照国际枢纽港、自由港及自由贸易区的运作模式和惯例,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实行国外货物入港保税,国内货物入港退税,港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港内货物自由流通并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政策。在税收、外汇、船舶及人员等方面实行更为开放的管理模式和政策。

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

大窑湾保税港区规划面积6.88平方公里,涵盖大连保税物流园及大窑湾区域集团所属的集装箱、汽车码头等多个专业化码头。保税港区将具备港口、物流、加工和展示4大功能,可以全面发展港口作业、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展示等7个方面的业务。设立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是落实中央提出把大连建成东北亚地区重要国际航运中心的重大举措,将进一步扩大东北地区对外开放,吸引国际资本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促进东北大物流的发展,提升东北经济区的国际竞争力。三大保税港区的功能定位与业务设置基本相似。

海南洋浦保税港区

洋浦保税港区规划建设面积9.2063平方公里。保税港区按照“统一规划、一次报批、分步实施、分级验收”的原则,分三期进行建设。保税港区主要规划为港口作业区、仓储物流中转区、出口加工区和研发加工制造区4个基本功能区。其发展定位是:建成环北部湾地区面向东南亚最为开放的航运中心和石油、天然气、化工原料、浆纸、纸制品、公共货物保税仓储、中转交易

的物流中心以及化工下游产品出口加工基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梅山保税港区位于宁波北仑区梅山岛,距离宁波市中心40公里左右,规划建设面积7.7平方公里,具有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功能。该保税港区的规划布局包括码头作业区、物流仓储加工区和港口配套服务区,预期将用2年时间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

钦州保税港区位于钦州市钦州港大榄坪作业区,规划面积为10平方公里。港区范围为:北至金光工业园启动区,西至钦州港10万吨进港航道,东至大环作业区后方陆域,南至大榄坪南作业区。钦州保税港区的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

厦门海沧保税港区

厦门海沧保税港区,核定规划面积9.5092平方公里,包括A、B、C三个区域,即嵩屿港区、海沧港区1#~8#泊位及已建仓储物流园区;已建成的厦门海沧出口加工区;海沧港区14#~19#泊位港区。这三个地块,将以全封闭高架道路(地道)连接形成封闭的统一监管区域。海沧保税港区总体规划于2008年1月31日通过厦门港口管理局和规划局联合审查,项目预计总投资约50亿元。厦门海沧保税港区主要开展集装箱港口运输装卸、货物的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业务,以及与国际航运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检测等服务业务。保税港区按照海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港退税”的监管原则,实行全域封闭化、信息化、集约化的监管,并且做到进口货物入港保税、出口货物入港退税。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设立于胶州湾西海岸,规划面积 9.72 平方公里,划分为码头作业、综合物流、国际物流、出口加工等四大功能区,其中码头作业区 4.8平方公里,已拥有集装箱专用泊位12个。保税港区具有港口作业、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等功能,主要开展集装箱拆拼、临港增值加工、物流仓储、集装箱国际中转等业务。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出口加工区等优势于一体,实行全域封闭化、信息化、集约化监管。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2010年11月1日,随着前湾保税港区海关代码4258的启用,标志着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一期)全部投入使用。据青岛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徐国宁介绍,前湾保税港区正式启用后,青岛保税物流园区与招商局码头6、7号散货泊位、青岛前湾集

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简称“QQCT”)三期间实现了进出口货物的自由流动,真正实现了“区港联动”。

保税物流园区和港口合二为一,统一使用保税港区海关现场代码,同时镰湾河桥卡口开启,保税物流园区在港区直接进出境的货物均简化为一次申报,一次验放,大大简化了报关手续,提高了物流速度,成为推动青岛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功能发挥的实质性进展。

2009年9月1日,前湾保税港区顺利通过了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的联合验收,成为全国第七个通过正式通过国家验收的保税港区。此后一年间,青岛海关根据保税港区整体建设进程部署,紧锣密鼓“定方案、建系统”,确定了高效便捷的海关监管通关模式,构建起涵盖申报、监管、放行等各个通关环节的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大力投入,确保前湾保税港区按时投入使用。青岛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徐国宁介绍说,下一步青岛海关将根据保税港区实际运作情况,进一步优化整合保税港区监管通关模式,确保各项优惠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推动保税港区良好发展。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位于深圳港西部港区,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上,珠江出海口,内河水网四通八达,支线驳船基本可覆盖珠三角主要中小码头以及华南其他内陆港口。南沙保税港区设有码头作业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

区、物流仓储加工区、港口配套服务区等功能区,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规划控制面积8.37平方公里,分水港和空港两个功能区。其中,水港功能区面积6.0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江北区寸滩街道寸滩村甘蔗堡社、大桥社,南至沿长江至渝黔高速公路大佛寺大桥,西至渝北区人和镇童家院子立交,北至渝北区人和镇双碑村十七社、220国道。空港功能区面积2.37平方公里,分为两个地块。其中地块一面积1.0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办事处硚田村七社,南至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办事处新华村十社,西至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办事处新华村十一社,北至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办事处硚田村九社;地块二面积1.3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渝北区古路镇荣华村八社,南至渝北区古路镇荣华村六社,西至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办事处黎家村十六社,北至渝北区古路镇荣华村七社。

张家港保税港区

总面积4.1平方公里,是在原有的张家港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基础之上建设的。1992年以来,张家港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其中,保税区已引进三资企业近500家,包括世界500强企业20家;

保税物流园区的货运总量和海关税收连续三年居全国同类区域之首。这些都为整合后的保税港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据悉,在张家港保税港区获批之前,全国共有上海洋山、天津东疆等11家保税港区。

烟台保税港区

烟台保税港区是全国第一家以出口加工区和临近港口整合转型升级形成的保税港区,规划面积7.26平方公里,划分为港口作业区、物流作业区、公共查验区、出口加工作业区工等四大功能区,其中港口作业区2.5平方公里。 该保税港区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出口加工区等优势于一体,预计用3至4年时间实现封关运营,实行全域封闭化、信息化、集约化监管,烟台港将成为东北亚地区重要的集装箱中转枢纽港之一,成为沿黄九省区进出口贸易集散中心和功能最全、规模最大、政策最优惠、服务最便捷的综合性大港。是继上海洋山、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宁波梅山、广西钦州、厦门海沧、青岛前湾、深圳前海湾、广州南沙、重庆两路寸滩、江苏张家港之后我国第13个保税港区。

福州保税港区

福州保税港位于福清的福州新港(江阴港区),总面积9.2平方公里,由福州保税物流园区 、铁路物流园区、福清出口加工区及福州新港1#至9#码头等四个区域整合,是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  据了解,福州保税港区具备港口作业、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商品展示七大功能。在便捷通关 方面,将允许来自台湾的货物或台资企业经营的其他货物经保税港区运往大陆其他地区时,实行“分批出货、定期集中报关”;对台湾地区与保税港区之间往来货物,进入保税港区后,实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2010年5月5日,在福建省赴台投资企业授牌暨闽台合作项目签约仪式上,福州保税港区与台湾基隆自由贸易港区签订《两区对接协议》,两区对接旨在率先开展涉及两岸现代物流各个领域的广泛合作,力争开两岸自由贸易港区对接先河。

编辑本段作用意义港口是水陆运输的枢纽,是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结合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沿海开放城市天津、大连、深圳、上海外高桥、张家港、广州、厦门、宁波、青岛等已建立了一批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国家对保税区在关税、财政、金融、贸易等方面实行了特殊政策,保税区成为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吸引外商投资的热土。而保税港区将港口的物流功能和保税区的特殊政策完美结合,实行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港区的“三区合一”,更能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保税港将成为沟通国际、

国内两个市场的重要桥梁,其物流功能和优惠政策既可为外商进入中国市场创造条件,也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架起便捷的桥梁,促进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业等的发展。设立保税港区对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意义非凡。

我国的对外贸易90%由海上远洋运输,港口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桥头堡”。建设保税港区既是加快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也是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港口作为全球供应链中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中心节点,已成为国家或地区参与国际分工合作和竞争的重要战略资源。建设三大保税港区,对于加快上海、天津、大连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推动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持续、快速增长,提升我国对外开放水平,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保税港区相关知识

一、保税港区介绍

1、什么是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集港口作业、物流和加工为一体,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是海关按照我国国情实际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海关的先进管理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适应跨国公司运作和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的新兴监管区域,是我国目前港口与陆地区域相融和的保税物流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监管区域。是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是在形式上最接近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模式。

2、什么是自由贸易港?

真正自由贸易港是指设在国家与地区境内、海关管理关卡之外的,允许境外货物、资金自由进出的港口区。对进出港区的全部或大部分货物免征关税,并且准许在自由港内,开展货物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排名世界集装箱港口中转量第一、第二位的新加坡港、中国香港,均实施自由港政策,吸引大量集装箱前去中转,奠定其世界集装箱中心枢纽的地位。

自由贸易港政策对发展外贸确实极为有利,但综合考虑我国当前的外贸、经济运行态势,税收监管政策等因素,还不宜在全国范围内过快推进。当前保税港更多的是作为航运中心的配套政策实施,因此只有经过国家认定具备国际航运中心资质的沿海城市才可以申请并获得批准。分别对应三个保税港区,上海港定位为“国际航运中心”,天津港定位在“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大连港定位于“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宁波港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

3、保税港区具有哪些功能?

保税港区政策着眼于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国际中转

、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

――国际中转功能。中国的贸易进出口已经发展到14000多亿美金,但在中国众多的港口城市当中没有具有成熟国际中转能力的港口,中国绝大部分的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周边国家进行输送,要想为了更好的参与国际间港口的竞争,首先就要拥有具有国际中转能力的枢纽港口。保税港区的建立首先就要担负起参与国际间港口竞争的功能,使我们自己拥有世界级的航运中心。

――国际配送功能。保税港区由于政策的支持和发展特点,已经具备了国际配送的要求。保税港区不但有现代化的港口,同时也拥有保税物流园区。在该园区内,世界各国的公司都可以开展国际配送的业务。

――国际采购的功能。保税港区的优惠政策规定,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港口或区内卡口即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采购进港口保税区内仓储物流园区的国内货物,可以进行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的简单加工,向世界外分销;采购进区的进口保税货物,同样可以在进行商业性的简单加工后,再向国外分销;需返销国内市场的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将来企业入驻后,不但可以发展进出口贸易,同样也可以发展区内企业之间的贸易,以及保税港区企业和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

――国际转口贸易的功能。在中国许多个省市,上千个港口开放城市当中,除了上海、天津、大连,还没有一个具有强大国际转口贸易功能的港口。保税港区的企业就可以从事转口贸易、交易、展示、出样、订货等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功能。在保税港区陆上特定区域设立出口加工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进港可予保税。保税货物和采购进区的国内货物可以在进口加工、装卸后出口。港区的众多优惠政策不是对现有的优惠政策简单叠加,而是从叠加中发挥更大的政策效应。

4、保税港区具有哪些税收管理优惠政策?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

――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

――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5、保税港区管理需要哪些基本要求?

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港区和陆地区域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隔离监管设施,货物和车辆通过通道时要有必要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社会车辆通过通道。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具体位置

,严格控制规划用地面积,依法履行用地报批手续,并拟定保税港区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出口加工区的建设标准联合验收。

6、申报保税港区需经历哪些基本程序?

――理论研究,可行性论证

――请示文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各部委阅办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海关部署牵头阅办。海关总署综合各部委意见形成的《关于建立**保税港区的请示》文件完成10部委会签工作,并正式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批复请示

7、保税港区与保税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从发展形态上讲,保税港区是我国保税经济区域的高级形态;从功能上讲,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各项功能政策;从发展趋向上讲,保税港区是未来我国建设自由贸易区的先行实验区;从运作模式上讲,保税港区实现了保税区域与港口的实质联动。

保税港区正以其最齐全的功能、最优惠的政策、最大的开放度,成为我国继保税区之后,最为特殊的外向型经济区域。“保税区”与“保税港区”,虽一字之差,但内涵相去甚远。

――保税区:功能比较单一

从1990年到2008年底,我国先后共设立了15个保税区,并赋予其最优惠的政策和最大的开放度,即“境内关外”。长期以来,保税区成为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结点和桥头堡。

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保税区这种形式已经满足不了中国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的需要。例如,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其产品在研制、生产、销售等环节需要高度的国际化,迫切需要一个具备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中转等功能,且货物能自由、高效流通的区域。而保税区功能较为单一。

与此同时,中国对外开放水平的全面提高,使保税区原来的政策和功能优势逐步弱化。徐复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内地工业品的平均关税大幅降低,2001年为14.7%,2005年降至约9.5%,并取消所有的非关税措施,使保税区的关税效应不断减弱。

从保税区十多年的运作来看,15个保税区中规模参差不齐,功能也不尽相同,总体看都偏重于贸易和加工,物流功能等相对薄弱。而且,一些优惠政策并没有落实到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李伯溪教授认为,一些保税区在实际运作中并没有严格执行“境内关外”政策,相关优惠政策并没落到实处。她认为,这些保税区政策“有很大的改革开放进展和相当的经济自由化程度,

但总体上仍是‘境内关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

――保税港区:整合多种外向型功能区之功能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保税区的不足日益显现,保税港区应运而生,成为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带动区域发展的试验基地。

与保税区相比,保税港区的内涵更为丰富,功能更为齐全。从字面上很容易看出,保税港区比保税区多了码头和港口的功能。我国设立的五大保税港区,都是依港而建。世界上知名的自由贸易区如德国的汉堡港、荷兰的鹿特丹港,都是与港口相连,并实行区港一体化管理。

专家认为,在港口设立保税港区,就是要使港口发展为国际枢纽港的同时,在港口建设国际物流中心,发展贸易、海运、海运代理、货代、仓储、商展、金融等业务,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转口贸易提供便利、优质和低成本的物流服务。除了港口的功能外,保税港区还整合了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的所有功能。保税港区具有的功能主要有:国际物流功能。保税港区不仅能使国外产品快速进入中国国内市场,又可以方便地转口去其他国家,降低经营成本,同时,还能产生聚集效应,使多个跨国公司的物流中心集结在同一保税港区内,带动区内仓储业、运输业、贸易业、金融业、信息业等多种服务业发展。国际贸易功能。工贸结合型或单纯贸易型的企业都可以利用保税港区的区位优势和物流设施开展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等业务。出口加工功能。在保税港区可发展外向型加工工业,主要包括原料零部件在海外及销售市场在海外的产品的加工、依托境外先进技术的高科技新型产品的制造等。商品展示功能。在保税港区可建立大型的商品展示场馆,使国内客户不出国门就可以在区内直接就地观摩世界各国的商品,并可以在看样后当即签订合同,办理进口手续;境外客户也可以在区内看样后与国内企业签订出口合同。

――保税港区:叠加税收、监管等多项优惠政策

专家认为,实际上,保税区与保税港区,其本质是一致的,即“境内关外,自由免税”,只是保税区的优惠政策不足,且一些优惠政策并未落到实处。与传统保税区相比,保税港区不仅是真正的“境内关外”,还享受税收、监管等各项更为优惠的政策。

在税收方面: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从保税港区进入国内的货物,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保税港区企业生产的供区内销

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税。

在监管方面:

据天津海关关长黄胜强介绍说,天津海关正积极探索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创新,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和政策叠加工作。不仅监管更为宽松,而且通关更为便捷,单票货物通关时间仅需要十几秒钟。

可以说,保税港区比保税区的功能更多,政策更优,内涵更为丰富,而且,意义更为深远。保税港区是经济自由区的一种表现形式,向国际先进的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保税港区是世界自由港在中国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中国化”的自由贸易港。

8、我国十一大保税港区基本情况

上海洋山保税港区 2005年6月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规划面积8.14平方公里,主要发展集装箱港口运输服务、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同时积极拓展区域功能,大力培育国际航运市场服务,以及为物流和制造业提供支持和配套的其他各类业务,打造国际航运中心。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2006年8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重点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实现货物、资金、人才自由流进流出,将建成我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的核心经济功能区。

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 2006年8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面积6.88平方公里,将建设成为东北亚资源性商品集散地,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功能区。构建以大窑湾保税港区为龙头,以沈阳、长春、哈尔滨等腹地保税物流中心和内陆干港为节点的东北保税物流网络。

海南洋浦保税港区 2007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面积9.2036平方公里,将建成为环北湾地区最为开放的航运中心和石油、天然气、化工、矿产资源、浆纸等能源、原材料保税仓储、中转交易的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基地;建成为我国南海油田资源开发提供国际采购、国际配送、保税仓储、保税加工以及开采船舶的维修、补给等提供后勤保障基地;建成为面向东南亚的进出口贸易基地,带动海南热带高效农业和劳动密集型出口加工业发展。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2008年2月24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这是继上海洋山、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之后的中国第五个保税港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位于梅山岛,规划面积7.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到码头岸线(含泊位),南至南峰路,西北以沿港路、梅山大道、港区路围合为界。宁波梅山

保港区实行封闭管理,其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执行《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相关规定。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 2008年5月29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广西钦州保税港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这是继上海洋山、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宁波梅山之后的全国第六个保税港区,也是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保税港区。功能定位: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核心平台;是中国—东盟合作以及面向国际开放开发的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基地。

厦门海沧保税港区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厦门海沧保税港区,规划面积9.5092平方公里。成为全国第七个保税港区。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 2008年9月2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设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批复》,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正式获准建设,成为我国第8个保税港区,也是全国唯一一家按照“功能整合、政策叠加”要求,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以及临近港口整合转型升级形成的保税港区。前湾保税港区的设立,对于提升青岛这座百年港城的国际化水平、推动环渤海经济圈竞合发展、辐射带动沿黄流域九省区开发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 2008年10月18日获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设立。这是继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后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内第9个保税港区。据了解,该保税港区位于深圳港西部港区,规划控制面积3.71209平方公里,其功能包括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同时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有关“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等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要求,该保税港区将实行封闭管理,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不仅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而且要求拟定保税港区的开发实施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此外,该港区将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保税港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 2008年10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批复》,这是继2005年6月以来,上海洋山、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宁波梅山、广西钦州、厦门海沧、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后,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内第10个保税港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上, 珠江出海口,内河水网四通八达,支线驳船基本可覆盖珠三角主要中小码头以及华南其他内陆港口。南沙保税港区设有码头作业区、物流仓储加工区、港口配套服务区等功能区,规划面积7.06平方公里。南沙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并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保税港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享受的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重庆江北寸滩保税港区。该保税港区规划控制面积8.37平方公里,重庆保税港区包括寸滩港、两路空港两大组成部分,名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重庆的目标是将其打造成西部地区功能最全、效率最高、政策最优的特殊监管区,通过区域通关改革,形成出海大通道,变内陆口岸为开放前沿。

我国保税港区的功能定位

保税港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战略高地,拥有最齐全的功能政策优势,国家也允许其在许多领域进行改革试验。但由于各地保税港区的港口基础不一、经济腹地不同、国际经贸关系有异,不可能全部铺开所有的政策,必须走个性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路子。根据自身条件,明确功能定位,已经成为全国保税港区的普遍共识,也是保税港区发展质量高低、辐射效应优劣、国际影响力大小的重要前提。从全国保税港区的建设发展实践来看,主要在区域经济中扮演着以下几种角色。

(一)国际航运中心。中国作为世界经济贸易投资中举足轻重的参与者,需要一个在全球经济体系中参与更高层次国际分工的高端平台,而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是一条具有客观需要和实践可行性的重要路径。国际航运市场发展与竞争的实践表明,航运中心建设主要取决于集装箱中转量,吸引国际集装箱中转业务的关键在于自由贸易政策。中国的贸易进出口已经达到了25616亿美元的规模,但在众多港口城市中还没有具有成熟中转能力的国际枢纽型港口,绝大部分进出口货物都需要经过周边国家进行转运输送。据统计,作为中国北方最大的集装箱港和世界第7大港口,青岛港2008年集装箱吞吐量达1050万标箱,但中转箱量仅有57万标箱,所占比例不到5%。反观青岛港在东北亚地区最主要竞争对手的韩国釜山港,2008年集装箱吞吐量为1432万标箱,而国际中转箱量却高达600万标箱,占其总体业务42%,其中来自我国北方的中转货物超过300万标箱。保税港区的设立,可以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国际中转功能,健全集疏运体系,拓展增值服务业务,增强政策辐射效应,提升中国港口的综合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打造大通关、大物流、大开放的自由贸易口岸,助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

(二)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物流成本是出口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物流成本是发达国

家的3—5倍,而且由于我国港口国际中转业务量小,严重制约了出口产品竞争力的提高。据统计,2008年,我国物流总成本占生产总值的比例为18%,而美国仅为10%,我国的物流成本相比美国要高1.8倍,说明我国物流成本的下降空间仍然很大。特别是随着当前国际物流集约化、协同化、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深入,物流已经逐渐由传统的货物配送向第三方、第四方物流方向发展。而依托国际航运中心枢纽港,实行自由港国际惯例政策的保税港区正是全球物流网络中的枢纽集点,也是国际物流的集散平台。通过发挥保税港区的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等功能,吸引以跨国航运企业为主体的大型第三方物流,积极挖掘第四方物流,建立国际物流信息交易系统,发展综合型港口物流服务,建设以外贸进出口和国际集装箱中转为主的综合物流基地,打造开展分拨配送业务的国际物流龙头,有利于引领带动周边区域加工贸易、服务贸易等相关产业发展,形成以保税港区为龙头,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为枢纽,保税仓库、监管仓库为网点的多元化保税物流、保税加工网络,构筑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

(三)制度创新和政策改革的试验区。保税港区是改革的结果,也是推进改革的平台,一些不适宜在其他地区试行或全国铺开的改革政策和制度创新,可以在保税港区内先行先试。保税港区又是一个动态的开放区域,是改革开放摸索前行的产物,包括政策的适应性、监管的松紧度、发展的差异化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逐步进行完善。当前,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启运港退税试点”、“内外贸同船同港作业模式试点”、“船舶特殊登记制度试点”、“离岸金融业务试点”等一些特殊的政策,有望在发展比较成熟、具备自由贸易港区试点条件的保税港区进行试验,也将推动保税港区的开放层次不断提高,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不断加快。2009年3月,国务院提出到2020年将上海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上海市已经确定把洋山保税港区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综合试验区”,得到了国家在“启运港退税”、“离岸账户从事境外业务”、“航运企业免征营业税”等系列配套政策支持,并积极探索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有望成为堪与中国香港相媲美的功能政策密集区。

保税港区的法律性质

(一)保税港区是特殊经济区

特殊经济区是一个国际经济法学的概念,起源于各国的经济活动的相关实践。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2条的

规定,特殊经济区是指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在特殊经济区内,《WTO协定》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规定仍然要适用。在世界范围内,这种特殊经济区是较为常见的,由于设立的背景和区域的产业结构不同,各国的特殊经济区的名称并不相同,例如,美国举办自由贸易区(Foreign-Trade Zone)已有近70年历史。1934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对外贸易区"法案,开始筹办自由贸易区。此后,美国对外贸易区获得了迅速的发展。1999年全美自由贸易区产值达1500亿美元,出口320亿美元(占当年全国出口总量7%)[1]。

在国际经济法的意义上,《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京都公约》)可以说被公认为对自由贸易区和其管理作出重要规定的国际条约。这里的自由贸易区,一般译为Free Trade Zone(FTZ),特指一个国家领域内设定的区域,货物进出自由贸易区即被视为于从该国海关完成进出口,这个Free Trade Zone的外延比美国的Foreign-Trade Zone要宽泛些。《京都公约》附约四海关仓库和自由区中第二章定义“自由区”为:自由区系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出口税及其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因保税港区是受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所以不能将保税港区认为是条约所给规定的自由区,仍应该被视为前面所说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2]。

(二)保税港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对外开放进程中,继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设立的第四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特殊经济区。目前我国设立的这些特殊监管区域分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国际边境经济合作中心配套区七个类型[3]。中国第一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于1990年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不同阶段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提高中国开放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5】。截至于2008年11月,我国共建立了不同类型的100个左右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4]。

在我国立法中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定,首先要谈到的是我国《海关法》第三十四条,该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依据此规定,特殊监管区域产生的途径是国务院的批准,监管方式由海关负责,监管依据是国家有关规定。

我国

已经批准建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是按照《海关法》的这一规定主要由海关进行监管,但是在许多问题上需要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或者说联合作执法。例如:海南洋浦保税港区(一期)工程于2008年10月通过了由海关总署、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十个部委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的验收。这也充分说明了海关特别监管区域的执法权并非专属于海关[5]。

依据《海关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监管依据是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什么是“国家有关规定”,应该根据我国的《立法法》进行理解,然而这将要求对于国家立法、地方立法、授权立法等诸多《立法法》的技术性词汇做出全面准确的解释。限于文章研究目的,这里仅仅列出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这里“国家有关规定” 应当被较为全面的理解,应当使当地包括地方的相关立法和其他规定,但是这应当是有限度地,应该被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同时亦应受到国家整体利益、荣誉等因素的影响。

一般认为:目前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存在功能不一致、政策不协调等问题。为适应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和对外开放的新要求,海关总署应该着手就特殊监管区域的名称、功能、法规、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整合,实现功能齐全、政策优惠、效益明显的目标,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东疆规定》第三条规定: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的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特殊的监管、税收、外汇、贸易、投资和航运政策。《洋山办法》第二条规定,洋山保税港区是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并由海关统一监管的特殊功能区域。

(三)保税港区是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区域

行政管理区域的概念按照通常的理解,容易联想到前文提到的其他特殊经济区,如: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保税港区作为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区域,与以上的特殊经济区是有着许多相似的地方。事实上保税港区与其他特殊经济区也是有着许多重要的联系的,然而,保税港区作为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与其他特殊经济区有着明显的区别。具体来说:

第一、保税港区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的联系

我国的经济特区是我国允许外国企业或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进行投资活动并实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经济特区内,对国外投资者在企业设备、原材料、元器件的进口和产品出口,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减免,外汇结算和利润的汇出,土地使用,外商及其家

属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

在加入WTO以后,我国全面扩大对外开放,推进自由贸易区战略,保税港区的设置是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相关功能的传承和创新。

第二、保税港区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有着本质不同。

如前文所述,保税港区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使今天的保税港区与过去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有着本质不同。具体来说,保税港区有如下几个特征:

(1)保税港区没有居民

(2)保税港区实行“境内关外”。“

(3)保税港区具有较为集中的贸易功能。

第三、保税港区的日常事务管理归地方政府。

保税港区的相关事务是由中央垂直领导的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税务、外汇等有关管理部门负责,其他日常事务管理职能一般由地方政府成立的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相关文章

  • 综合保税区的功能解析及空间组织模式
  • 宠础脚 综合保税区的功能解析及空间组织模式 口郭子成 [摘要]综合保税区是我国向自由贸易区发展道路上的一项新的举措和探索.研究在分析国内已批准设立的部分综合保税区的基础上,对现阶段综合保税区的主导功能内涵以及与之相关的内部空间组织等方面进行 ...查看


  • 天津市机构编制大事记
  • 2006年 1月1日 天津保税物流园区结束自2005年5月以来的试运行,转入正式运行. 1月4日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成立天津市津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给该办公室核定事业编制,所需编制从区卫生学校划拨.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查看


  •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研究
  • 摘要:本文充分阐述了发展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必要性,分析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区位优势和国家赋予的先行先试的政策,提出了建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设想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人民币:离岸金融:东疆保税港区 中图分类号:F830.7 ...查看


  • 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及政策的区别
  • 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及政策的区别 一.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概念 综合保税区是我国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封闭管理,是目前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因此,综保区实际上就是叠加了保 ...查看


  • 出口退税100问
  • 出口退税100问 1.什么是出口退税? 答:出口退税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简称,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 ...查看


  • 应退税额的计算
  • 一.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以出口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为准,以其他加工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 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以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 ...查看


  • 中国融资租赁政策分析
  • 中国融资租赁 政策分析 目录 前言 ........................................................................................ 3 一融资租赁政策日益趋好 ...查看


  • 保税区的分类
  • 六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较 自1990年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建立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 ...查看


  •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优惠政策统计
  • 全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迅速,各地相继出台优惠政策,吸引企业落户.现将全国主要地区相关优惠政策一览表公布如下,供大家参考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优惠政策一览表 地区 优惠政策内容 相关政策文件 天 津 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