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学研究

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学研究

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学研究

姜 琦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 中国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有了新的变化。未成年权利保护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权利, 本文从宪法的角度阐述了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实然状态以及已采取的对策, 并从人权角度提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应具有的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 权利; 宪法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modernization, there have been c hanges on the issue of how to protect mi nors rights. The core of such an issue lies in respec ting and guaranteeing minors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stitution, this paper elaborates present state of minor rights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measures taken, then puts for ward the ne w thinking pattern need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inors rights from the perspec tive of human rights. Keywords:minor; rights; constitution

中图分类号! D923. 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7287(2006) 01-0040-04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是在中国语境下的儿童权利保护问题, 可借鉴中国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定义,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即18岁以下的任何人, 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的权利保护问题。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 未成年人在生活方式、思想观念、道德标准、价值追求等方面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向, 这给中国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带来了新的课题。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利问题, 传统的视野里是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诸多因素, 未成年人权利难以得到整体的实现。如果只从刑法、民法等部门法的角度入手, 难以突出未成年人保护的系统整合性与特殊性, 而只有从宪法的高度来思考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才能从根本上把握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本质与关键是人权问题, 而其最核心的则是如何将宪法之中的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原则作为逻辑起点, 以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权利。

一、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实然状态分析

英国当代著名的人权大师米尔恩在所著的∀人

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认为:作为共同体生活的一项原则, 关照儿童(原则) 要求共同体成员的所有儿童都必须得到照顾直至其成年并

能照顾自己。它还要求所有的组织采取不与该要

[1](p. 170)

求相违背的方式来从事活动。这对未成年

人权利的基本表征作了描述, 并将之归结为人权的基础形态, 有助于人们理解为何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部宪法之中%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一直得到宣示; 也可在此基础上把握我国建立的以∀宪法#为根本法, 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干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体系之目的。

再看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实际操作层面。我国有三分之一的人口为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希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建立了一个取得了很大成果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体系。但是, 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种种原因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 影响了未成年人权利的充分有效实现。

收稿日期! 2005-12-28

作者简介! 姜琦(1979-) , 男, 湖北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200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 研究方向:宪法学。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首先,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机构效能有限。从专门性的政府工作机构和准政府工作机构来看, 目前, 我国的相关工作机构主要有: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青少年专门小组、共青团中央少年儿童部、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全国

[2](p. 405) 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委员会等等。这些机构

受教育者入学机会的难度提高, 以及教育者所得待遇的不平等使在农村的未成年人全面落后于城市中的同龄人的发展。而在城市, 市场经济的转轨过

程中, 特别是收入分配体系的改革, 拉大了城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也有一部分家庭由于种种原因生活困难, 这样, 由于监护人的经济困境而影响了未成年人福利的实现。还有童工、流动人口等处境困难未成年人的状况, 也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济。这些困难是对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实现的挑战。

再次, 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目标定位的错位。

未成年人因身心尚未成熟, 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 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不是意味着未成年人只能处于被动地位, 更不能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直接等同于民事与刑事的保护。

未成年人由于处于心理上、生理上不成熟的阶段, 未能取得独立地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 因而他们不能像成年人一样能完全独立地行使其权利, 但未成年人作为公民享有的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是与成年人平等的权利主体, 在某些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领域中, 未成年人力所能及的参与的权利并没有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与刑事的保护。虽然司法保护能通过对抗性诉讼来展开权利, 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但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体系不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权利保障机制, 不能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作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中心任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能是世界上第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法, 但是未成年人福利的实现才应该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重心, 而且%儿童的违法行为与行为不端很可能代表了精神上、生理上对剥削和不公正现象的合法反抗。&只有有效地%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宪法#第四十六条) , 才是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唯一途径。

二、我国目前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中的应对改良

首先, 整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 提高其效能。

我国已开始启动一些改良。目前, 已有29个

[4](p. 5)

虽然数量众多, 但是由于其各自的性质、功能的差异, 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其职责、权限、工作方式的不同, 很难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领域中有效地整合各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从而影响了其整体效能的发挥。

而在国际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事业的实践中发挥了很大作用的非政府组织, 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很大的重视。长期以来, 我国主要重视政府工作机构与准政府工作机构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中的作用, 而对非政府组织存在或多或少的限制, 所以, 虽然我国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非政府组织有所发展, 但是相关法制环境的不健全, 与官方组织的互动不畅, 使之难以积极地充分发挥其全部效能。

其次, 政府角色缺位。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复杂性和困难程度。尤其是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在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状况方面存在差距, 且流动人口的子女比较而言也处于不利的境地。但是, 我国国力有限的事实不能排除政府建立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义务。

在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分立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之下的中国农村, 一方面, 家庭作为育幼的基本单位在社会转型期功能极度下降。青壮年民工的大量流出, 使农村的育幼问题社会化。另一方面, 农村的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在资源配置市场化的背景下难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予以保障。以义务教育为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县乡财政与农民负担#课题组200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 中国的义务教育费78%由乡镇负担, 9%左右由县财政负

[3]

担, 省里负担11%, 中央财政负担不足2%。由于农村创造优质资源的禀赋不足, 其后果是, 与城市相比, 农村的教育资源配置的低水平, 各教育阶段

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学研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多数市(地) 县(区) 成立了未

∋在新修订的∀北京市未成年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的合理参与权的过程中, 是否承认未成年人特殊独立主体地位, 如何体现未成年人特殊独立主体的指导思想, 是一个具有根本意义的课题。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副主席汉姆伯格先生在介绍了∀儿童权

利公约#的基本精神时指出, 在传统上儿童总是被人们看作是宝贵的东西, 但没有被看作是权利主体。政治家、专业工作者和家长虽然关心儿童的幸福, 但考虑问题的基点在于使脆弱的儿童免受伤害。人们还没有普遍认识到儿童也是有能力的。他们有自己的观点与想法, 应该像其他人一样得到

[5]

尊重, 应该拥有%权利&。未成年人是与成年人平

人保护条例#中, 其第二章专章对市、区、县、乡镇及

街道等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进行了详尽的阐释, 并要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完全可以被视为我国开始注重加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机构效能的代表, 扭转了之前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机构各自为战、缺乏统合的具体操作者的尴尬局面; 并且开始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 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将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以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各种社会力量组织起来, 纳入到合作运行的轨道上, 加强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体系的完整性。

其次, 加大政府介入力度

我国政府正在建设均衡与和谐发展的小康社会, 致力于消除差距和实现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更好的平衡, 以期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获得高质量的教育、卫生服务和充分的社会保护, 逐步实现宪法赋予的未成年人应享受的全面发展的权利。以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为例。政府的积极介入有了非常好的效果:一是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截止2003年5月, 全国94%以上的县已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和人事管理权上收到县, 这可以解决多年来影响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二是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的教育扶贫力度, 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全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 中央财政共投入209亿元。2005年政府更是承诺将在三年内, 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三是努力减少学生辍学。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四是政府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通过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扶贫助学活动, 帮助贫困失学儿童。

再次, 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中尊重未成年人的合理参与权。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在关注如何实现未成年人∋

等的权利主体而不是可任意支配物, 虽然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关照和保护的权利, 是不可拒绝的福利,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 可以有任何凭借对未成年人的权利进行侵犯。因此, 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主体的参与权应得到立法的尊重, 这对制定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至关重要。

可喜的是, 在我国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中, 已开始逐步认可未成年人的合理参与权。以北京举行的深具官方背景的首届儿童发展国际论坛的成功经验来看, 未成年人, 特别是有青少年组织、社会活动及新闻媒体经历的未成年人, 能够丰富与他们自身相关问题的专业讨论; 而要做到这点, 需要活动的组织者和专家以适于儿童的方式提供信息。这证明实现未成年人权利的最好方式是建立一个广泛服务于未成年人的联盟, 包括社会各界, 也包括未成年人自身的参与。

三、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之应然理念

首先, 明确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认识到未成年人权利有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儿童权利公约#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提出了四个基本原则:1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到儿童的必须以儿童权利为重。2 尊重儿童尊严的原则。尊重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3 尊重儿童的观点与意见的原则。任何事情只要涉及儿童, 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4 无歧视原则。不管儿童的社会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贫富、男女、正常儿童或残疾儿童, 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 不受歧视和忽视。并以此将未成年人权利划分为有位

见顾秀莲.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3, (5) .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阶的生存权利、保护权利、发展权利与参与权利。但是各国国情的不同, 权利实现的过程也理应有所不同, 中国签署和批准加入该公约时, 就保留了对生命权的解释权。

目前,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目标和取向较为明确, 相应的法律制度也较为完善, 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而且总体上也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未成年人的基本需要, 但是必须加快未成年人权利逐步实现的过程。再次, 在尊重与保障人权之下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理念的更新。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理念首先应该是体现在宪法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之中。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目的, 同样也是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书, 它的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为未成年人权利提供终极保障, 同时, 它也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立法不可违的渊源。新中国成立后的几部宪法均采用了权利法定的立宪模式, 但是由于中国宪法条文自身的非规范性因素, 加上宪法解释机制不到位和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以及新形势下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 这种单一的明示授权模式已不能满足公民日益剧增的权利需求。也因如此, 在1982年宪法颁布至今的20多年中, 增加的修正案就有33条, 其中涉及到公民个人和团体权利方面的条文就占多数。而之中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这个日益重要的弱势群体进行适时的权利明晰化。因此, 依照目前的权利法定的立宪模式, 我国宪法还不能直接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提供权利整合的依据, 下位法也不能擅自解释未成年人权利, 这不利于未成年人权利体系的完善。但是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质上又表明了人权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宪法具体条文的规定, 使基本权利的解释有了更大的空间, 甚至可以依此作出权利推定, 通过下位法的相应解释以明晰化、完整化我国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体系。

最后, 通过国际合作, 提高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水平。

人类文明史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进程, 从

参考文献

[1]米尔恩.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夏勇, 等, 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2]李双元, 李赞, 等. 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3]刘国森.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改革与战略. 2005, (6).

[4]莫洪宪, 康均心.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5]刘焱. 面向21世纪:我们的承诺与行动∃∃∃中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研讨会综述[J].北京师范大学校友通讯. 1996, (9).

[6]纪红光. 呵护权利∃∃∃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实务[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4.

内容上, 由零散发展到刑事处罚的宽宥再到权利的全面保护; 从形式上, 由散落于刑事、民事立法之中发展到青少年立法再在发展到国际合作和人类社

[6](p. 8)

会携手共同行动。对作为弱者的未成年人以保护不仅根源于未成年人的利益, 也是全人类的利益。正如∀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所言:应促进国际合作与团结, 支持执行(儿童权利) 公约, 使儿童权利在联合国全系统的人权行动中占有优先地

[7]位。中国对通过国际合作保护未成年人权利采取

的态度是积极肯定的。中国参加了以∀儿童权利公约#为代表的一系列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国际公约的起草, 而我国于1991年1月1日开始实行∀未成年人保护法#, 就是为配合这个公约在国内的实施而根据宪法制定的, 这是中国参与国际合作的一个成功范例。

当今世界的发展正呈现出强劲的全球化趋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将会不断出现新的特点, 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协力应对, 并不断地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中的新成果通过在宪法和法律规范中规定, 在法律关系中实现, 推动中国整个人权体系的进步。

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学研究

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学研究

姜 琦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 中国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有了新的变化。未成年权利保护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权利, 本文从宪法的角度阐述了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实然状态以及已采取的对策, 并从人权角度提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应具有的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 权利; 宪法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modernization, there have been c hanges on the issue of how to protect mi nors rights. The core of such an issue lies in respec ting and guaranteeing minors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stitution, this paper elaborates present state of minor rights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measures taken, then puts for ward the ne w thinking pattern need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inors rights from the perspec tive of human rights. Keywords:minor; rights; constitution

中图分类号! D923. 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7287(2006) 01-0040-04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是在中国语境下的儿童权利保护问题, 可借鉴中国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定义,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即18岁以下的任何人, 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的权利保护问题。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 未成年人在生活方式、思想观念、道德标准、价值追求等方面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向, 这给中国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带来了新的课题。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利问题, 传统的视野里是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诸多因素, 未成年人权利难以得到整体的实现。如果只从刑法、民法等部门法的角度入手, 难以突出未成年人保护的系统整合性与特殊性, 而只有从宪法的高度来思考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才能从根本上把握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本质与关键是人权问题, 而其最核心的则是如何将宪法之中的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原则作为逻辑起点, 以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权利。

一、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实然状态分析

英国当代著名的人权大师米尔恩在所著的∀人

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认为:作为共同体生活的一项原则, 关照儿童(原则) 要求共同体成员的所有儿童都必须得到照顾直至其成年并

能照顾自己。它还要求所有的组织采取不与该要

[1](p. 170)

求相违背的方式来从事活动。这对未成年

人权利的基本表征作了描述, 并将之归结为人权的基础形态, 有助于人们理解为何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部宪法之中%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一直得到宣示; 也可在此基础上把握我国建立的以∀宪法#为根本法, 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干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体系之目的。

再看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实际操作层面。我国有三分之一的人口为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希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建立了一个取得了很大成果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体系。但是, 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种种原因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 影响了未成年人权利的充分有效实现。

收稿日期! 2005-12-28

作者简介! 姜琦(1979-) , 男, 湖北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200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 研究方向:宪法学。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首先,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机构效能有限。从专门性的政府工作机构和准政府工作机构来看, 目前, 我国的相关工作机构主要有: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青少年专门小组、共青团中央少年儿童部、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全国

[2](p. 405) 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委员会等等。这些机构

受教育者入学机会的难度提高, 以及教育者所得待遇的不平等使在农村的未成年人全面落后于城市中的同龄人的发展。而在城市, 市场经济的转轨过

程中, 特别是收入分配体系的改革, 拉大了城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也有一部分家庭由于种种原因生活困难, 这样, 由于监护人的经济困境而影响了未成年人福利的实现。还有童工、流动人口等处境困难未成年人的状况, 也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济。这些困难是对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实现的挑战。

再次, 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目标定位的错位。

未成年人因身心尚未成熟, 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 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不是意味着未成年人只能处于被动地位, 更不能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直接等同于民事与刑事的保护。

未成年人由于处于心理上、生理上不成熟的阶段, 未能取得独立地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 因而他们不能像成年人一样能完全独立地行使其权利, 但未成年人作为公民享有的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是与成年人平等的权利主体, 在某些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领域中, 未成年人力所能及的参与的权利并没有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与刑事的保护。虽然司法保护能通过对抗性诉讼来展开权利, 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但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体系不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权利保障机制, 不能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作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中心任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能是世界上第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法, 但是未成年人福利的实现才应该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重心, 而且%儿童的违法行为与行为不端很可能代表了精神上、生理上对剥削和不公正现象的合法反抗。&只有有效地%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宪法#第四十六条) , 才是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唯一途径。

二、我国目前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中的应对改良

首先, 整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 提高其效能。

我国已开始启动一些改良。目前, 已有29个

[4](p. 5)

虽然数量众多, 但是由于其各自的性质、功能的差异, 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其职责、权限、工作方式的不同, 很难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领域中有效地整合各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从而影响了其整体效能的发挥。

而在国际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事业的实践中发挥了很大作用的非政府组织, 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很大的重视。长期以来, 我国主要重视政府工作机构与准政府工作机构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中的作用, 而对非政府组织存在或多或少的限制, 所以, 虽然我国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非政府组织有所发展, 但是相关法制环境的不健全, 与官方组织的互动不畅, 使之难以积极地充分发挥其全部效能。

其次, 政府角色缺位。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复杂性和困难程度。尤其是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在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状况方面存在差距, 且流动人口的子女比较而言也处于不利的境地。但是, 我国国力有限的事实不能排除政府建立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义务。

在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分立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之下的中国农村, 一方面, 家庭作为育幼的基本单位在社会转型期功能极度下降。青壮年民工的大量流出, 使农村的育幼问题社会化。另一方面, 农村的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在资源配置市场化的背景下难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予以保障。以义务教育为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县乡财政与农民负担#课题组200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 中国的义务教育费78%由乡镇负担, 9%左右由县财政负

[3]

担, 省里负担11%, 中央财政负担不足2%。由于农村创造优质资源的禀赋不足, 其后果是, 与城市相比, 农村的教育资源配置的低水平, 各教育阶段

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学研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多数市(地) 县(区) 成立了未

∋在新修订的∀北京市未成年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的合理参与权的过程中, 是否承认未成年人特殊独立主体地位, 如何体现未成年人特殊独立主体的指导思想, 是一个具有根本意义的课题。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副主席汉姆伯格先生在介绍了∀儿童权

利公约#的基本精神时指出, 在传统上儿童总是被人们看作是宝贵的东西, 但没有被看作是权利主体。政治家、专业工作者和家长虽然关心儿童的幸福, 但考虑问题的基点在于使脆弱的儿童免受伤害。人们还没有普遍认识到儿童也是有能力的。他们有自己的观点与想法, 应该像其他人一样得到

[5]

尊重, 应该拥有%权利&。未成年人是与成年人平

人保护条例#中, 其第二章专章对市、区、县、乡镇及

街道等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进行了详尽的阐释, 并要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完全可以被视为我国开始注重加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机构效能的代表, 扭转了之前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机构各自为战、缺乏统合的具体操作者的尴尬局面; 并且开始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 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将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以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各种社会力量组织起来, 纳入到合作运行的轨道上, 加强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体系的完整性。

其次, 加大政府介入力度

我国政府正在建设均衡与和谐发展的小康社会, 致力于消除差距和实现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更好的平衡, 以期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获得高质量的教育、卫生服务和充分的社会保护, 逐步实现宪法赋予的未成年人应享受的全面发展的权利。以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为例。政府的积极介入有了非常好的效果:一是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截止2003年5月, 全国94%以上的县已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和人事管理权上收到县, 这可以解决多年来影响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二是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的教育扶贫力度, 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全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 中央财政共投入209亿元。2005年政府更是承诺将在三年内, 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三是努力减少学生辍学。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四是政府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通过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扶贫助学活动, 帮助贫困失学儿童。

再次, 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中尊重未成年人的合理参与权。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在关注如何实现未成年人∋

等的权利主体而不是可任意支配物, 虽然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关照和保护的权利, 是不可拒绝的福利,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 可以有任何凭借对未成年人的权利进行侵犯。因此, 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主体的参与权应得到立法的尊重, 这对制定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至关重要。

可喜的是, 在我国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中, 已开始逐步认可未成年人的合理参与权。以北京举行的深具官方背景的首届儿童发展国际论坛的成功经验来看, 未成年人, 特别是有青少年组织、社会活动及新闻媒体经历的未成年人, 能够丰富与他们自身相关问题的专业讨论; 而要做到这点, 需要活动的组织者和专家以适于儿童的方式提供信息。这证明实现未成年人权利的最好方式是建立一个广泛服务于未成年人的联盟, 包括社会各界, 也包括未成年人自身的参与。

三、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之应然理念

首先, 明确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认识到未成年人权利有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儿童权利公约#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提出了四个基本原则:1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到儿童的必须以儿童权利为重。2 尊重儿童尊严的原则。尊重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3 尊重儿童的观点与意见的原则。任何事情只要涉及儿童, 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4 无歧视原则。不管儿童的社会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贫富、男女、正常儿童或残疾儿童, 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 不受歧视和忽视。并以此将未成年人权利划分为有位

见顾秀莲.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3, (5) .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阶的生存权利、保护权利、发展权利与参与权利。但是各国国情的不同, 权利实现的过程也理应有所不同, 中国签署和批准加入该公约时, 就保留了对生命权的解释权。

目前,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目标和取向较为明确, 相应的法律制度也较为完善, 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而且总体上也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未成年人的基本需要, 但是必须加快未成年人权利逐步实现的过程。再次, 在尊重与保障人权之下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理念的更新。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理念首先应该是体现在宪法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之中。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目的, 同样也是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书, 它的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为未成年人权利提供终极保障, 同时, 它也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立法不可违的渊源。新中国成立后的几部宪法均采用了权利法定的立宪模式, 但是由于中国宪法条文自身的非规范性因素, 加上宪法解释机制不到位和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以及新形势下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 这种单一的明示授权模式已不能满足公民日益剧增的权利需求。也因如此, 在1982年宪法颁布至今的20多年中, 增加的修正案就有33条, 其中涉及到公民个人和团体权利方面的条文就占多数。而之中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这个日益重要的弱势群体进行适时的权利明晰化。因此, 依照目前的权利法定的立宪模式, 我国宪法还不能直接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提供权利整合的依据, 下位法也不能擅自解释未成年人权利, 这不利于未成年人权利体系的完善。但是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质上又表明了人权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宪法具体条文的规定, 使基本权利的解释有了更大的空间, 甚至可以依此作出权利推定, 通过下位法的相应解释以明晰化、完整化我国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体系。

最后, 通过国际合作, 提高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水平。

人类文明史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进程, 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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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纪红光. 呵护权利∃∃∃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实务[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4.

内容上, 由零散发展到刑事处罚的宽宥再到权利的全面保护; 从形式上, 由散落于刑事、民事立法之中发展到青少年立法再在发展到国际合作和人类社

[6](p. 8)

会携手共同行动。对作为弱者的未成年人以保护不仅根源于未成年人的利益, 也是全人类的利益。正如∀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所言:应促进国际合作与团结, 支持执行(儿童权利) 公约, 使儿童权利在联合国全系统的人权行动中占有优先地

[7]位。中国对通过国际合作保护未成年人权利采取

的态度是积极肯定的。中国参加了以∀儿童权利公约#为代表的一系列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国际公约的起草, 而我国于1991年1月1日开始实行∀未成年人保护法#, 就是为配合这个公约在国内的实施而根据宪法制定的, 这是中国参与国际合作的一个成功范例。

当今世界的发展正呈现出强劲的全球化趋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将会不断出现新的特点, 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协力应对, 并不断地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中的新成果通过在宪法和法律规范中规定, 在法律关系中实现, 推动中国整个人权体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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