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是否适用于污染环境侵权

谁主张谁举证是否适用于污染环境侵权

在实践中,关于举证,我们一直有“谁主张,谁举证”这一适用规则,但是这一规则并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够适用。那么接下来呢,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谁主张谁举证是否适用于污染环境侵权

谁主张谁举证是否适用于污染环境侵权

一般认为上述规定是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有的规定的内容不是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且侵权责任法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故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的一些具体分析:

1.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由制造同样产品的侵权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专利法) 第61条第1款又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因为:在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根据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原理,被侵权人应举证证明侵权人(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实施了侵权行为,即侵权人的产品制造方法与其产品制造方法相同("等同理论") 。但侵权人的产品制造方法往往他人(被侵权人) 并不知悉,故法律规定由侵权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被侵权人的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是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为了使自己免责,加害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这一事实,符合"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一般分配规则。故在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中并未实行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

3.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加害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不属于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理由同上面第二种情况); 但加害人就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这是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因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是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法律上规定由加害人就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实行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

4. 对上述第四种情况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改,须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86条) ,即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证明自己无过错没有实际意义。第二,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85条)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须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就免除了被侵权人对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即其实行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

5. 上述第五种情况因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废止,《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就原规定中的受害人有过错来说,仅限制在受害人(被侵权人) 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况,不包括轻(微) 过失。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其与原来规定不一样,即使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受害人(被侵权人) 也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因此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旦举证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对自己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属于谁主张谁举证,不属于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

6.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产品的生产者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不属于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

7. 上述第七种情况因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废止。《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现在只有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其他人才免责,否则每个行为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不存在因果关系毫无意义。

8. 上述第八种情况因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废止。《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即医疗事故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应由患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

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上,不实行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但《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医疗机构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免除了患者对医疗机构主观上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即其实行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

《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行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即侵权人须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就免除了被侵权人举证证明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的责任。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谁主张谁举证是否适用于污染环境侵权”的相关知识。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谁主张谁举证是否适用于污染环境侵权

在实践中,关于举证,我们一直有“谁主张,谁举证”这一适用规则,但是这一规则并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够适用。那么接下来呢,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谁主张谁举证是否适用于污染环境侵权

谁主张谁举证是否适用于污染环境侵权

一般认为上述规定是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有的规定的内容不是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且侵权责任法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故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的一些具体分析:

1.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由制造同样产品的侵权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专利法) 第61条第1款又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因为:在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根据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原理,被侵权人应举证证明侵权人(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实施了侵权行为,即侵权人的产品制造方法与其产品制造方法相同("等同理论") 。但侵权人的产品制造方法往往他人(被侵权人) 并不知悉,故法律规定由侵权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被侵权人的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是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为了使自己免责,加害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这一事实,符合"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一般分配规则。故在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中并未实行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

3.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加害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不属于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理由同上面第二种情况); 但加害人就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这是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因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是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法律上规定由加害人就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实行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

4. 对上述第四种情况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改,须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86条) ,即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证明自己无过错没有实际意义。第二,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85条)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须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就免除了被侵权人对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即其实行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

5. 上述第五种情况因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废止,《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就原规定中的受害人有过错来说,仅限制在受害人(被侵权人) 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况,不包括轻(微) 过失。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其与原来规定不一样,即使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受害人(被侵权人) 也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因此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旦举证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对自己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属于谁主张谁举证,不属于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

6.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产品的生产者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不属于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

7. 上述第七种情况因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废止。《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现在只有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其他人才免责,否则每个行为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不存在因果关系毫无意义。

8. 上述第八种情况因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废止。《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即医疗事故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应由患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

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上,不实行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但《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医疗机构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免除了患者对医疗机构主观上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即其实行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

《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行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即侵权人须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就免除了被侵权人举证证明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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