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理性分析

作者:杜晓郁

国际经贸探索 2005年11期

  “非市场经济地位”被称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台湾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自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首次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以来,已相继有一些国家客观公正地看待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就,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于这些成就的取得,我们感到欢欣鼓舞,但同时也要对“非市场经济地位”进行理性分析,从而认识到美国、欧盟、日本作为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不会一蹴而就。中国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过程中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只会加大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成本。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性质分析

  (一)表面上是经济问题,实质上是政治问题

  “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ies),又被称为“国家控制经济”(State-controlled economies)或“中央计划经济”(Centrally-planned economies),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美国在其制定的“市场经济”的六项标准中,尤为看重“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与“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美国商务部部长唐纳德·埃文斯在2004年4月28日的讲话中说,中国在改善劳工待遇和调整货币政策之前休想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则要求中国只有在政府对经济的介入、透明和非歧视的公司法、透明的法律制度、独立于政府运作的金融业四个方面履行承诺,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虽然欧、美制定的标准并不一致,但是这些要求看起来理由很充分,而且都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解决这些问题也并不困难。所以,从表面上看,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似乎是经济问题,只要达到了美欧的上述标准,中国就会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但是,经过思考,我们发现不论是美国的六项标准还是欧盟的五项标准都不存在可以量化的指标。那么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就有很大的随意性。从美国商务部长唐纳德·埃文斯的讲话,我们不难发现,美欧决不是把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仅仅作为经济问题看待的,其实更多的谈判应该是在政治层面进行的。埃文斯说:“我们援引美国贸易法冠以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名称,这使得我们掌握了对中国施压的有力工具……作为商务部长,我将坚持直到中国符合市场经济的标准了,才能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1]由此可见,美国正是把市场经济地位作为手中的筹码来对中国进行干预,可以肯定的是美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将会施加更大的压力,中国劳工权利问题也将会受到美国劳联—产联更多的指责,SA8000社会道德责任标准很有可能成为美国攻击中国的新型武器。对于这个政治化了的经济问题,中国与欧盟及美国的谈判不会有明确的时间表。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取决于中国与欧盟及美国能否在战略利益上取得交换。如果没有战略利益上的双赢,那么欧盟和美国可以在技术层面上不断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基础材料进行评估,就可以不断提出新的技术问题要中国来解决。而只有双方在战略利益上达成妥协,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才可以迎刃而解。

  (二)表面上的公平竞争,实质上的歧视性待遇

  “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给予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为了避免由于国家计划经济或垄断贸易导致的出口国国内价格不能体现产品的价值,从而给进口国市场带来不公平竞争的问题。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出于维护公平竞争而采取的措施。但实质上,非市场经济地位在认定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歧视性、不公平性。

  1.保护主义的背景。在1995年西雅图会议遭到空前的反对以后,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出现了问题,以贸易自由化为目标的世界贸易组织无论在多哈回合还是在坎昆会议都举步维艰。在各方对WTO纷纷表示失望之余,双边的或局部多边的合作正在兴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得贸易保护主义纷纷抬头,尤其是发达国家在获得了自由贸易的好处后,率先在“公平贸易”的大旗下实行保护贸易政策。中国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了15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2.不充分的法律依据。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关贸总协定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是在1955年缔约方全体大会上通过的第6条第1款注释中指出:“应当承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且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出口的产品,为第1款的目的确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即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的比较可能并不是适合的。”这项规定作为关贸总协定的附件存在,其中“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内部价格的国家”这个概念是模糊的,给西方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实施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因此,美国、欧盟提出了各不相同的标准也就不足为奇了。

  3.有弹性的标准。事实上,美国、欧盟的所谓标准是一把有弹性的尺子。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社会主义国家。90年代之后,东欧国家相继被美国和欧盟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1998年,欧盟贸易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不再将中国和俄罗斯视为纯粹非市场经济国家。“9·11”之后因为俄罗斯能够在能源、反恐等方面满足美国、欧盟需求,美国、欧盟于2002年给予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2003年,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由于在伊拉克问题上对美国的支持也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事实上,同样作为转轨经济国家,无论是经济自由化指数还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中国都领先于俄罗斯。卢中原、胡鞍钢、樊纲等经济学家研究所得的结论表明,中国市场经济程度在2001年就可以达到2.51分,折算成百分比为69%,已超过了市场经济临界水平60%。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所完成的《美国贸易政策评估报告》中指出,中国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和贸易体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1999年中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由市场调节和实行国家指导价的比重已达到95%左右;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市场调节和国家指导价的比重约占90%;在生产资料的销售总额中,市场调节和国家指导价部分则占约85%。到2001年底,中国98%的商品就已根据市场定价,由中央政府控制的价格(包括服务价格)只剩下约15种左右[2]。但是,由于中国出口的迅速增长,由于中国与美国、欧盟在意识形态上存在差异,在经济上存在竞争,所以,美欧把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为手中的筹码来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加以干预和控制。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影响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应对反倾销的障碍

  WTO关于倾销的定义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的行为。在核算正常价值的时候,却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法。对于WTO绝大部分市场经济成员,“正常价值”是以市场经济国家生产的产品价格来衡量;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则选择与该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替代国的产品价格视为正常价格——这就是所谓的第三国参照。其理论依据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由政府控制,企业多属于政府或受政府干预,其产品的价格是扭曲的,不能反映真实价值。当这些产品流入市场经济国家,即构成对后者相关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所以,只要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就要采用与该国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该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那么,在反倾销案中,进口国肯定采用对其反倾销有利的国家的商品价格作为参照,十有八九会使出口国的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从而给该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

  非市场经济地位已成为中国应诉反倾销案件中的一块“绊脚石”。在对华反倾销中,西方国家通常选择新加坡、印度、墨西哥等国为替代国来计算成本,而这些国家在许多方面成本远高于我国,对我反倾销诉讼极为不利。截至2004年2月,中国在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的600起案例中,我国参与积极应诉的胜诉率只有35.5%,低胜诉率在客观上又会鼓励别国以反倾销手段对付中国产品的进口。1995~2001年,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已占到同期全部对华反倾销案的62.5%。2003年,在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中,美国有9起;印度、土耳其各有7起;秘鲁有4起;欧盟、南非、墨西哥各有3起,发展中国家逐渐成长为对华反倾销的主力。在历时一年多的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中,中方企业败诉,其原因是美国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而印度的平均原材料价格是中国的6倍,这必然高估中国彩电的生产成本。最终,美国对中国彩电征收最高达78.45%的关税。除了使一些中国彩电企业失去全球三大彩电市场之一的美国市场外,对中国彩电整机制造业的危害将直接蔓延到元器件、半导体、显像管、塑料、配件等彩电产业链的多个产业环节。这将导致国内彩电市场的竞争进一步加剧,使本来就因价格战利润微薄的彩电业更加艰难。中国彩电业的重创并不仅这一次,早在1988年,欧盟选择人力成本20倍于我国的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裁定中国彩电企业倾销,曾导致中国彩电被欧洲市场拒之门外长达15年之久,大大阻碍了中国彩电业的国际化的进程。

  非市场经济地位使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的时候无法以本国的成本价或国内市场价作为正常价格,只能被动地采用进口国选定的替代国的价格作为核算正常价格的依据。这样,往往使我们在应诉时陷于被动,难以获胜。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不是导致反倾销的必要充分条件

  虽然非市场经济地位使我们在应诉反倾销的过程中感到力不从心,很难取得满意的成果,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非市场经济地位只是影响到反倾销中正常价格核算这一环节,并不是导致反倾销的必要充分条件。

  中国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是遭遇反倾销的根本原因之一。生产能力逐年扩大,基础设施日益完善,“世界工厂”地位逐渐形成,这些原因促使中国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世界市场。2002年中国外贸依存度为51%,2003年提高为60%,高于美国的18.2%、日本的18.8%和英国的39.5%等发达国家,更高于印度(约20%)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发展尤为迅猛,现已成为全球第四大贸易国、第三大出口国。近年来,在世界经济普遍不景气、国际贸易增长缓慢的情况下,我国的对外贸易却逆势而上,2002年出口增长22.4%,2003年出口增长34.6%,达到4383.7亿美元,比上年度净增1127.8亿美元。以中国彩电行业为例,从2000年开始,21寸彩电出口到美国为7200台左右,到了2001年,增长到了26万台;2002年达到342万台。美国纺织业团体声称,2003年来自中国的袜子进口,从2001年的不足100万打增至2200万打。由于来自中国的激烈竞争,美国袜子制造从2001年的2.07亿打降至2003年的1.66亿打。美国国内袜子生产商目前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已从1999年的76%降至40%。因此,美国袜业要求对中国袜子进口实施配额限制,以便将中国2005年的袜子进口增长限制在7.5%的水平,而目前中国袜子对美出口的增长率远远高于这一水平。法国《快报》周刊3月28日刊登一篇题为《是否应该害怕中国》的文章。文中称整个90年代,中国吸纳了全世界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23%,几乎相当于另外176个发展中国家所吸纳的总和(25.3%)。之所以出现这种特殊的情况,是因为中国拥有十分廉价的劳动力,中国仅在20年的时间里就跻身世界经济大国行列,让西方人感到不知所措。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在迅速增加,相应地,必然有部分其他国家企业的份额在减少。所以,中国成为遭到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并不使人感到奇怪。

  有资料表明,我国部分出口产品的出口量迅速增长,增长幅度远远超过8%的水平;在出口量迅速增长的同时,价格的增幅远远低于出口量的增幅甚至还有一定幅度的负增长,面对这样的出口势头,进口国采取各种贸易壁垒限制进口是必然的。不论我国是否取得市场经济地位,都会遭到各种贸易壁垒的限制,而反倾销只是非关税壁垒中的一种手段。即使我国已经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也是可以适用的,只是在认定正常价格时存在差异。而且,除了反倾销以外,进口国还可以适用反补贴、特保措施、绿色壁垒等形形色色的贸易壁垒。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只构成反倾销的非必要条件和非充分条件。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影响大局

  据商务部报告,2003年国际上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元,而中国2003年外贸出口额高达4383.7亿美元。在庞大的出口额中22亿美元仅占0.5%。而且,由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美欧等国对我国提起的反补贴诉讼率极低。因为美国的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适用于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也就是说,作为贸易救济手段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对目前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并不适用。这对美国来说就意味着,针对中国可以合理使用的贸易救济手段就排除了反补贴调查这一种。如果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那么,进口国将会对中国产品动用反补贴的手段。那时,中国将会应对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双重控诉。一旦中国被认可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就不仅要面对欧美的反倾销法案,同时还要应对反补贴法案。反倾销与反补贴相比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因为在对反补贴调查进行应诉时,必须把那些补贴的价值算出来。在中国,很多国有企业都享受到政府给予的特别待遇,比如用水、用电、土地租金、税收等。由于中国现在很多领域尚有行政控制因素,所以,无法确切地算出来这个补贴的价值到底是多少。那时,则需要我们提交更多我们自己都无法掌握的资料。美国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指出,“中国非常希望自己的发展和市场能被国际社会认可,可以理解。但具体到‘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个问题时,我仍然认为,中国应该从务实的角度仔细考虑一下其中的利弊关系”[3]。目前,我国在纺织、彩电、服装、家具行业遭受的反倾销诉讼最多。可以预计,如果实施反补贴,将会扩大到更多的行业。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理性应对

  (一)不要夸大非市场经济的影响

  非市场经济地位无非是在反倾销过程中认定正常价格的环节发挥作用。换句话说,即使我们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在我国出口贸易量迅速增长、出口产品价格同期下降的情况下,我们也很容易遭遇反倾销,而且应诉的结果也不可能100%胜诉。况且,这种世界工厂地位给各国造成的恐慌会使其想尽办法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加以限制。除了反倾销以外,还有反补贴、特保措施、绿色壁垒……,因此是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于这些贸易救济措施来说,没有相关性,甚至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反而会助长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

  现阶段为了减少遭遇反倾销的几率,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调整出口增长速度,开拓新的出口市场。建立出口增长预警机制,当出口速度出现迅猛增长的势头时,就要对出口加以适度限制,避免授人以柄。同时,要开辟更广阔的出口市场,避免对单一市场的依赖。通过分散出口消化急剧增长的出口数量,缓解对单一市场的冲击。

  2.维护国内合理竞争秩序,提高出口利润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授予行会一定的权限维护合理的竞争秩序,避免同业各企业间通过竞相压价争夺国际市场。通过行会协调管理确定合理的出口价格,提高出口利润率。即使出口量上有一定的损失,但出口额却可维持稳定甚至增长。

  3.完善反倾销法,形成威慑力。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法,加大对倾销的打击力度。使进口国在对我提出反倾销诉讼时,我方也可依据我国的反倾销法对其实行制裁。如果这种报复行为有法可依,进口国在对我们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时候就会心有余悸,从而使我们赢取谈判的筹码。

  (二)采取战略上重视、战术上藐视的办法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虽然市场经济地位并不能使中国产品与反倾销“绝缘”,但这一地位仍需要努力争取。毕竟,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被承认后,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国家必须先证明中国产品的非市场经济条件,才能适用替代国价格。由于举证责任转移到对方,对中国强硬适用替代国价格的现象将大大减少。而且,中国改革开放进行了25年,如果世界各国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就等于充分肯定了中国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开放,这是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所以在战略上我们应重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积极争取让世人看到我们改革的成就,尽早让更多的国家承认我们的市场经济地位。

  但同时,我们也要正视现实。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明确承诺的,这也是西方国家经过艰苦的谈判获得的“成果”。正如埃文思所说,通过市场经济地位美欧掌握了对中国施压的砝码。所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纯粹出于“友谊”而不是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在很长时期内都不可能被所有国家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即使得到承认,也不存在对反倾销一劳永逸的对策。中国若能从这一“入市”过程中收获利益,积累经济实力,那才是最重要的。虽然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不应被胜利冲昏头脑,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已承认或准备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也是出于自身利益的权衡。在中澳FTA(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澳方一直非常积极。这主要是因为澳方能从对华农、矿业出口贸易中获得好处,相比之下,其受中国影响的制造业部门损失微不足道。而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正式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也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这些国家的反倾销立法没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规定,正由于其立法与中国的情况不匹配,而且与中国又存在着共同的利益诉求,所以这些国家会较为痛快地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从我们自身来看,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刚刚超过临界水平,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仍然存在政府干预行为,很容易给他国产生“国家垄断价格”的印象。而且,在政策透明度、解决工资形成机制等问题上,也容易授人以柄。因此中国不能满足于相继有一些国家承认我们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应该继续深化改革,使中国的市场经济化程度有更大的提高,才能真正远离反倾销。

  确定战略目标,正视现实,我们就应该制定行之有效的战术——欲擒故纵。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密不可分,在美国、欧盟等国通过非市场经济地位给中国出口制造麻烦的同时,作为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他们也在担心是否会给双边贸易关系带来阴影。美国商务部部长埃文思说:“作为商务部长,我同样要注重扩大美国对华的出口,其已成为我们迅速增长的大市场。我们已经看到了可喜的成果:美对华出口三年来已经增长了76%,在2004年的头两个月,对华的出口增长率达39%,这意味着美国高薪的工作依靠对华的出口。但是,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谈判或许会阻碍这种高速的增长。”[4]足以见得,美国也有顾虑,担心中美就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谈判陷入僵局使得中方采取贸易制裁,从而对美国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我们大可不必反复强调甚至是恳求其他国家承认我们的市场经济地位,对方洞察到我方急于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必然会对我方提出并抬高要价,这会给我们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所以,我们目前不应把注意力完全放在“市场经济地位”上,而应更多地注意完善我们的出口贸易秩序,协调好国内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提高产品档次,增强品牌营销与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和意识。

作者介绍:杜晓郁,东北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讲师,博士生。(辽宁 大连 116025)

作者:杜晓郁

国际经贸探索 2005年11期

  “非市场经济地位”被称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台湾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自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首次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以来,已相继有一些国家客观公正地看待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就,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于这些成就的取得,我们感到欢欣鼓舞,但同时也要对“非市场经济地位”进行理性分析,从而认识到美国、欧盟、日本作为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不会一蹴而就。中国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过程中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只会加大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成本。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性质分析

  (一)表面上是经济问题,实质上是政治问题

  “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ies),又被称为“国家控制经济”(State-controlled economies)或“中央计划经济”(Centrally-planned economies),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美国在其制定的“市场经济”的六项标准中,尤为看重“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与“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美国商务部部长唐纳德·埃文斯在2004年4月28日的讲话中说,中国在改善劳工待遇和调整货币政策之前休想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则要求中国只有在政府对经济的介入、透明和非歧视的公司法、透明的法律制度、独立于政府运作的金融业四个方面履行承诺,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虽然欧、美制定的标准并不一致,但是这些要求看起来理由很充分,而且都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解决这些问题也并不困难。所以,从表面上看,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似乎是经济问题,只要达到了美欧的上述标准,中国就会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但是,经过思考,我们发现不论是美国的六项标准还是欧盟的五项标准都不存在可以量化的指标。那么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就有很大的随意性。从美国商务部长唐纳德·埃文斯的讲话,我们不难发现,美欧决不是把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仅仅作为经济问题看待的,其实更多的谈判应该是在政治层面进行的。埃文斯说:“我们援引美国贸易法冠以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名称,这使得我们掌握了对中国施压的有力工具……作为商务部长,我将坚持直到中国符合市场经济的标准了,才能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1]由此可见,美国正是把市场经济地位作为手中的筹码来对中国进行干预,可以肯定的是美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将会施加更大的压力,中国劳工权利问题也将会受到美国劳联—产联更多的指责,SA8000社会道德责任标准很有可能成为美国攻击中国的新型武器。对于这个政治化了的经济问题,中国与欧盟及美国的谈判不会有明确的时间表。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取决于中国与欧盟及美国能否在战略利益上取得交换。如果没有战略利益上的双赢,那么欧盟和美国可以在技术层面上不断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基础材料进行评估,就可以不断提出新的技术问题要中国来解决。而只有双方在战略利益上达成妥协,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才可以迎刃而解。

  (二)表面上的公平竞争,实质上的歧视性待遇

  “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给予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为了避免由于国家计划经济或垄断贸易导致的出口国国内价格不能体现产品的价值,从而给进口国市场带来不公平竞争的问题。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出于维护公平竞争而采取的措施。但实质上,非市场经济地位在认定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歧视性、不公平性。

  1.保护主义的背景。在1995年西雅图会议遭到空前的反对以后,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出现了问题,以贸易自由化为目标的世界贸易组织无论在多哈回合还是在坎昆会议都举步维艰。在各方对WTO纷纷表示失望之余,双边的或局部多边的合作正在兴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得贸易保护主义纷纷抬头,尤其是发达国家在获得了自由贸易的好处后,率先在“公平贸易”的大旗下实行保护贸易政策。中国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了15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2.不充分的法律依据。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关贸总协定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是在1955年缔约方全体大会上通过的第6条第1款注释中指出:“应当承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且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出口的产品,为第1款的目的确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即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的比较可能并不是适合的。”这项规定作为关贸总协定的附件存在,其中“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内部价格的国家”这个概念是模糊的,给西方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实施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因此,美国、欧盟提出了各不相同的标准也就不足为奇了。

  3.有弹性的标准。事实上,美国、欧盟的所谓标准是一把有弹性的尺子。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社会主义国家。90年代之后,东欧国家相继被美国和欧盟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1998年,欧盟贸易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不再将中国和俄罗斯视为纯粹非市场经济国家。“9·11”之后因为俄罗斯能够在能源、反恐等方面满足美国、欧盟需求,美国、欧盟于2002年给予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2003年,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由于在伊拉克问题上对美国的支持也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事实上,同样作为转轨经济国家,无论是经济自由化指数还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中国都领先于俄罗斯。卢中原、胡鞍钢、樊纲等经济学家研究所得的结论表明,中国市场经济程度在2001年就可以达到2.51分,折算成百分比为69%,已超过了市场经济临界水平60%。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所完成的《美国贸易政策评估报告》中指出,中国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和贸易体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1999年中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由市场调节和实行国家指导价的比重已达到95%左右;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市场调节和国家指导价的比重约占90%;在生产资料的销售总额中,市场调节和国家指导价部分则占约85%。到2001年底,中国98%的商品就已根据市场定价,由中央政府控制的价格(包括服务价格)只剩下约15种左右[2]。但是,由于中国出口的迅速增长,由于中国与美国、欧盟在意识形态上存在差异,在经济上存在竞争,所以,美欧把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为手中的筹码来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加以干预和控制。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影响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应对反倾销的障碍

  WTO关于倾销的定义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的行为。在核算正常价值的时候,却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法。对于WTO绝大部分市场经济成员,“正常价值”是以市场经济国家生产的产品价格来衡量;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则选择与该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替代国的产品价格视为正常价格——这就是所谓的第三国参照。其理论依据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由政府控制,企业多属于政府或受政府干预,其产品的价格是扭曲的,不能反映真实价值。当这些产品流入市场经济国家,即构成对后者相关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所以,只要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就要采用与该国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该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那么,在反倾销案中,进口国肯定采用对其反倾销有利的国家的商品价格作为参照,十有八九会使出口国的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从而给该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

  非市场经济地位已成为中国应诉反倾销案件中的一块“绊脚石”。在对华反倾销中,西方国家通常选择新加坡、印度、墨西哥等国为替代国来计算成本,而这些国家在许多方面成本远高于我国,对我反倾销诉讼极为不利。截至2004年2月,中国在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的600起案例中,我国参与积极应诉的胜诉率只有35.5%,低胜诉率在客观上又会鼓励别国以反倾销手段对付中国产品的进口。1995~2001年,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已占到同期全部对华反倾销案的62.5%。2003年,在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中,美国有9起;印度、土耳其各有7起;秘鲁有4起;欧盟、南非、墨西哥各有3起,发展中国家逐渐成长为对华反倾销的主力。在历时一年多的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中,中方企业败诉,其原因是美国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而印度的平均原材料价格是中国的6倍,这必然高估中国彩电的生产成本。最终,美国对中国彩电征收最高达78.45%的关税。除了使一些中国彩电企业失去全球三大彩电市场之一的美国市场外,对中国彩电整机制造业的危害将直接蔓延到元器件、半导体、显像管、塑料、配件等彩电产业链的多个产业环节。这将导致国内彩电市场的竞争进一步加剧,使本来就因价格战利润微薄的彩电业更加艰难。中国彩电业的重创并不仅这一次,早在1988年,欧盟选择人力成本20倍于我国的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裁定中国彩电企业倾销,曾导致中国彩电被欧洲市场拒之门外长达15年之久,大大阻碍了中国彩电业的国际化的进程。

  非市场经济地位使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的时候无法以本国的成本价或国内市场价作为正常价格,只能被动地采用进口国选定的替代国的价格作为核算正常价格的依据。这样,往往使我们在应诉时陷于被动,难以获胜。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不是导致反倾销的必要充分条件

  虽然非市场经济地位使我们在应诉反倾销的过程中感到力不从心,很难取得满意的成果,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非市场经济地位只是影响到反倾销中正常价格核算这一环节,并不是导致反倾销的必要充分条件。

  中国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是遭遇反倾销的根本原因之一。生产能力逐年扩大,基础设施日益完善,“世界工厂”地位逐渐形成,这些原因促使中国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世界市场。2002年中国外贸依存度为51%,2003年提高为60%,高于美国的18.2%、日本的18.8%和英国的39.5%等发达国家,更高于印度(约20%)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发展尤为迅猛,现已成为全球第四大贸易国、第三大出口国。近年来,在世界经济普遍不景气、国际贸易增长缓慢的情况下,我国的对外贸易却逆势而上,2002年出口增长22.4%,2003年出口增长34.6%,达到4383.7亿美元,比上年度净增1127.8亿美元。以中国彩电行业为例,从2000年开始,21寸彩电出口到美国为7200台左右,到了2001年,增长到了26万台;2002年达到342万台。美国纺织业团体声称,2003年来自中国的袜子进口,从2001年的不足100万打增至2200万打。由于来自中国的激烈竞争,美国袜子制造从2001年的2.07亿打降至2003年的1.66亿打。美国国内袜子生产商目前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已从1999年的76%降至40%。因此,美国袜业要求对中国袜子进口实施配额限制,以便将中国2005年的袜子进口增长限制在7.5%的水平,而目前中国袜子对美出口的增长率远远高于这一水平。法国《快报》周刊3月28日刊登一篇题为《是否应该害怕中国》的文章。文中称整个90年代,中国吸纳了全世界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23%,几乎相当于另外176个发展中国家所吸纳的总和(25.3%)。之所以出现这种特殊的情况,是因为中国拥有十分廉价的劳动力,中国仅在20年的时间里就跻身世界经济大国行列,让西方人感到不知所措。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在迅速增加,相应地,必然有部分其他国家企业的份额在减少。所以,中国成为遭到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并不使人感到奇怪。

  有资料表明,我国部分出口产品的出口量迅速增长,增长幅度远远超过8%的水平;在出口量迅速增长的同时,价格的增幅远远低于出口量的增幅甚至还有一定幅度的负增长,面对这样的出口势头,进口国采取各种贸易壁垒限制进口是必然的。不论我国是否取得市场经济地位,都会遭到各种贸易壁垒的限制,而反倾销只是非关税壁垒中的一种手段。即使我国已经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也是可以适用的,只是在认定正常价格时存在差异。而且,除了反倾销以外,进口国还可以适用反补贴、特保措施、绿色壁垒等形形色色的贸易壁垒。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只构成反倾销的非必要条件和非充分条件。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影响大局

  据商务部报告,2003年国际上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元,而中国2003年外贸出口额高达4383.7亿美元。在庞大的出口额中22亿美元仅占0.5%。而且,由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美欧等国对我国提起的反补贴诉讼率极低。因为美国的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适用于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也就是说,作为贸易救济手段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对目前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并不适用。这对美国来说就意味着,针对中国可以合理使用的贸易救济手段就排除了反补贴调查这一种。如果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那么,进口国将会对中国产品动用反补贴的手段。那时,中国将会应对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双重控诉。一旦中国被认可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就不仅要面对欧美的反倾销法案,同时还要应对反补贴法案。反倾销与反补贴相比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因为在对反补贴调查进行应诉时,必须把那些补贴的价值算出来。在中国,很多国有企业都享受到政府给予的特别待遇,比如用水、用电、土地租金、税收等。由于中国现在很多领域尚有行政控制因素,所以,无法确切地算出来这个补贴的价值到底是多少。那时,则需要我们提交更多我们自己都无法掌握的资料。美国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指出,“中国非常希望自己的发展和市场能被国际社会认可,可以理解。但具体到‘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个问题时,我仍然认为,中国应该从务实的角度仔细考虑一下其中的利弊关系”[3]。目前,我国在纺织、彩电、服装、家具行业遭受的反倾销诉讼最多。可以预计,如果实施反补贴,将会扩大到更多的行业。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理性应对

  (一)不要夸大非市场经济的影响

  非市场经济地位无非是在反倾销过程中认定正常价格的环节发挥作用。换句话说,即使我们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在我国出口贸易量迅速增长、出口产品价格同期下降的情况下,我们也很容易遭遇反倾销,而且应诉的结果也不可能100%胜诉。况且,这种世界工厂地位给各国造成的恐慌会使其想尽办法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加以限制。除了反倾销以外,还有反补贴、特保措施、绿色壁垒……,因此是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于这些贸易救济措施来说,没有相关性,甚至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反而会助长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

  现阶段为了减少遭遇反倾销的几率,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调整出口增长速度,开拓新的出口市场。建立出口增长预警机制,当出口速度出现迅猛增长的势头时,就要对出口加以适度限制,避免授人以柄。同时,要开辟更广阔的出口市场,避免对单一市场的依赖。通过分散出口消化急剧增长的出口数量,缓解对单一市场的冲击。

  2.维护国内合理竞争秩序,提高出口利润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授予行会一定的权限维护合理的竞争秩序,避免同业各企业间通过竞相压价争夺国际市场。通过行会协调管理确定合理的出口价格,提高出口利润率。即使出口量上有一定的损失,但出口额却可维持稳定甚至增长。

  3.完善反倾销法,形成威慑力。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法,加大对倾销的打击力度。使进口国在对我提出反倾销诉讼时,我方也可依据我国的反倾销法对其实行制裁。如果这种报复行为有法可依,进口国在对我们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时候就会心有余悸,从而使我们赢取谈判的筹码。

  (二)采取战略上重视、战术上藐视的办法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虽然市场经济地位并不能使中国产品与反倾销“绝缘”,但这一地位仍需要努力争取。毕竟,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被承认后,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国家必须先证明中国产品的非市场经济条件,才能适用替代国价格。由于举证责任转移到对方,对中国强硬适用替代国价格的现象将大大减少。而且,中国改革开放进行了25年,如果世界各国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就等于充分肯定了中国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开放,这是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所以在战略上我们应重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积极争取让世人看到我们改革的成就,尽早让更多的国家承认我们的市场经济地位。

  但同时,我们也要正视现实。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明确承诺的,这也是西方国家经过艰苦的谈判获得的“成果”。正如埃文思所说,通过市场经济地位美欧掌握了对中国施压的砝码。所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纯粹出于“友谊”而不是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在很长时期内都不可能被所有国家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即使得到承认,也不存在对反倾销一劳永逸的对策。中国若能从这一“入市”过程中收获利益,积累经济实力,那才是最重要的。虽然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不应被胜利冲昏头脑,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已承认或准备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也是出于自身利益的权衡。在中澳FTA(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澳方一直非常积极。这主要是因为澳方能从对华农、矿业出口贸易中获得好处,相比之下,其受中国影响的制造业部门损失微不足道。而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正式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也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这些国家的反倾销立法没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规定,正由于其立法与中国的情况不匹配,而且与中国又存在着共同的利益诉求,所以这些国家会较为痛快地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从我们自身来看,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刚刚超过临界水平,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仍然存在政府干预行为,很容易给他国产生“国家垄断价格”的印象。而且,在政策透明度、解决工资形成机制等问题上,也容易授人以柄。因此中国不能满足于相继有一些国家承认我们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应该继续深化改革,使中国的市场经济化程度有更大的提高,才能真正远离反倾销。

  确定战略目标,正视现实,我们就应该制定行之有效的战术——欲擒故纵。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密不可分,在美国、欧盟等国通过非市场经济地位给中国出口制造麻烦的同时,作为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他们也在担心是否会给双边贸易关系带来阴影。美国商务部部长埃文思说:“作为商务部长,我同样要注重扩大美国对华的出口,其已成为我们迅速增长的大市场。我们已经看到了可喜的成果:美对华出口三年来已经增长了76%,在2004年的头两个月,对华的出口增长率达39%,这意味着美国高薪的工作依靠对华的出口。但是,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谈判或许会阻碍这种高速的增长。”[4]足以见得,美国也有顾虑,担心中美就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谈判陷入僵局使得中方采取贸易制裁,从而对美国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我们大可不必反复强调甚至是恳求其他国家承认我们的市场经济地位,对方洞察到我方急于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必然会对我方提出并抬高要价,这会给我们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所以,我们目前不应把注意力完全放在“市场经济地位”上,而应更多地注意完善我们的出口贸易秩序,协调好国内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提高产品档次,增强品牌营销与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和意识。

作者介绍:杜晓郁,东北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讲师,博士生。(辽宁 大连 11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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