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2013-2014年度)

居民朋友们: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和无工作的居民(特别是老年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为我市城镇居民提供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帮助广大参保居民了解居民医保政策,掌握如何参保、就诊、报销等相关程序,从而更好的享受政府惠民政策,我们印发本宣传单,请广大居民朋友们留存阅读。

参保时间和缴费标准

1、参保时间

普通居民为7月1日至9月20日;在校学生为8月25日至9月20日,在所就读的学校办理。

新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既往已参保人员可持医保卡或户口簿) 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居委或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A 类低保人员或重症残疾人员还应携带《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缴费标准

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1995年9月30日后出生)居民、A 类低保人员和重症残疾人员、五保户缴费标准为30元/人;其他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120元/人。

参保人员待遇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自本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期间,凭医保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可凭户口簿,以下简称:有效证件),可享受下列待遇:

①住院报销待遇②特殊病门诊待遇③普通门诊待遇④生育费用补助待遇⑤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1、住院报销待遇

参保人员在本市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一类低保、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在此基础上仍提高10%。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详见下表:

2、特殊病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肝

硬化、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丙型肝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膀胱肿瘤(灌注治疗)、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康复

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小儿脑瘫等27个病种,

经申请确认后,享受每月限额下60%至80%的报销待遇。

3、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50% (在其他居民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不享受此待遇) 。单次就医费最高报销限额为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60 元,其中:男满60 周岁和女满55 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最高报销限额为240元。普通门诊的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用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4、生育费用补助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生育,顺产(含助娩产)补助600元、剖宫产补助1200元。

5、参保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参保的持证下肢残疾人、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在我市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定点机构装配下肢假肢、配备助听器给予补助。每5年对持证下肢残疾人装配的普通大腿假肢每具补助2000元,小腿假肢每具补助10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补助2400元。(咨询电话:63536433)

报销办理须知

1、本地住院就医

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有效证件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医院直接报销

结算。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或不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表)

2、特殊病门诊待遇的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可在www.ahhfld.gov.cn-“下载中心”下载),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医学检查报告单,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由市医保中心组织医疗保险专家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门诊特殊病治疗卡》,凭卡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鉴定每三个月组织一次。(申请地址:市金寨路360号,原市劳动保障局三楼,电话:62613036)

3、异地就医办理手续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异地转院须填写《异地转院申请表》,经我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

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当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入院后3日内向市医保中心电话备案。(备案电话:63536433)

转院及异地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一个月内,携带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单据、出院小结和有效证件到市医保中心报销结算。(地址: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电话:63536433)

4、生育费用补助待遇办理

生育出院后一月内,凭有效证件、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医疗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地址: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

中心3楼,电话:63536318)

新生儿参保

1、新生儿参保手续办理

参保时间结束后出生的新生儿自办理合肥市户籍登记三个月内持户口本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每年30元的标准缴费,自缴费之日起至次年9月30日享受居民医保同等待遇。每年7-9月出生入户的新生儿需要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享受期至9月30日止)的,应先到所在居委会办理次年度的参保登记手续后(享受期自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再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当年度(享受期至9月30日止)参保登记手续。(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地址: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楼)

2、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报销办理

新生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先天性疾病,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从其出生之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因先天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有效证件、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于出院后30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地址: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电话:63536318)

二次报销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享受期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金额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可享受二次报销政策;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享受期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全市统一咨询电话:12333

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办公室:63536318 63536208

合肥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2013-2014年度)

居民朋友们: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和无工作的居民(特别是老年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为我市城镇居民提供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帮助广大参保居民了解居民医保政策,掌握如何参保、就诊、报销等相关程序,从而更好的享受政府惠民政策,我们印发本宣传单,请广大居民朋友们留存阅读。

参保时间和缴费标准

1、参保时间

普通居民为7月1日至9月20日;在校学生为8月25日至9月20日,在所就读的学校办理。

新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既往已参保人员可持医保卡或户口簿) 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居委或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A 类低保人员或重症残疾人员还应携带《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缴费标准

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1995年9月30日后出生)居民、A 类低保人员和重症残疾人员、五保户缴费标准为30元/人;其他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120元/人。

参保人员待遇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自本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期间,凭医保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可凭户口簿,以下简称:有效证件),可享受下列待遇:

①住院报销待遇②特殊病门诊待遇③普通门诊待遇④生育费用补助待遇⑤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1、住院报销待遇

参保人员在本市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一类低保、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在此基础上仍提高10%。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详见下表:

2、特殊病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肝

硬化、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丙型肝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膀胱肿瘤(灌注治疗)、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康复

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小儿脑瘫等27个病种,

经申请确认后,享受每月限额下60%至80%的报销待遇。

3、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50% (在其他居民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不享受此待遇) 。单次就医费最高报销限额为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60 元,其中:男满60 周岁和女满55 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最高报销限额为240元。普通门诊的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用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4、生育费用补助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生育,顺产(含助娩产)补助600元、剖宫产补助1200元。

5、参保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参保的持证下肢残疾人、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在我市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定点机构装配下肢假肢、配备助听器给予补助。每5年对持证下肢残疾人装配的普通大腿假肢每具补助2000元,小腿假肢每具补助10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补助2400元。(咨询电话:63536433)

报销办理须知

1、本地住院就医

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有效证件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医院直接报销

结算。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或不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表)

2、特殊病门诊待遇的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可在www.ahhfld.gov.cn-“下载中心”下载),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医学检查报告单,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由市医保中心组织医疗保险专家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门诊特殊病治疗卡》,凭卡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鉴定每三个月组织一次。(申请地址:市金寨路360号,原市劳动保障局三楼,电话:62613036)

3、异地就医办理手续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异地转院须填写《异地转院申请表》,经我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

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当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入院后3日内向市医保中心电话备案。(备案电话:63536433)

转院及异地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一个月内,携带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单据、出院小结和有效证件到市医保中心报销结算。(地址: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电话:63536433)

4、生育费用补助待遇办理

生育出院后一月内,凭有效证件、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医疗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地址: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

中心3楼,电话:63536318)

新生儿参保

1、新生儿参保手续办理

参保时间结束后出生的新生儿自办理合肥市户籍登记三个月内持户口本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每年30元的标准缴费,自缴费之日起至次年9月30日享受居民医保同等待遇。每年7-9月出生入户的新生儿需要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享受期至9月30日止)的,应先到所在居委会办理次年度的参保登记手续后(享受期自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再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当年度(享受期至9月30日止)参保登记手续。(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地址: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楼)

2、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报销办理

新生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先天性疾病,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从其出生之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因先天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有效证件、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于出院后30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地址: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电话:63536318)

二次报销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享受期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金额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可享受二次报销政策;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享受期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全市统一咨询电话:12333

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办公室:63536318 63536208

合肥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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