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上市问题研究

公司分立上市问题研究

目录

一、公司分立相关概念 . .................................................................................... 2

(一)公司分立定义.................................................................................... 2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2

二、证监会培训对企业分立审核政策做的讲解................................................ 2

(一)2012年6月第二期保代培训资料 .................................................. 2

(二)2011年10月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IPO 会计问题审核提示 . .... 3

三、公司分立上市案例分析................................................................................ 4

(一)南方泵业:剥离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机构无变化........................ 4

(二)龙洲股份: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剥离房地产业务........................ 8

(三)友邦吊顶:先分立再合并................................................................ 9

(四)中信重工: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离.............................. 11

(五)毅昌股份:股东随资产同时拆分.................................................. 12

(六)宝泰隆:控股股东剥离出主要生产性资产.................................. 15

四、案例评析...................................................................................................... 17

一、公司分立相关概念

(一)公司分立定义

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 形成与母公司股东相同的新公司, 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从母公司中分立出来。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二、证监会培训对企业分立审核政策做的讲解

(一)2012年6月第二期保代培训资料

1、背景和问题

(1)背景

某客运公司在业务拓展中会建客运站(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当地政府给了该公司一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作为投资建设客运站的补偿,考虑到目前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企业拟将房地产业务以分立的方式予以剥离(某仓储企业基于大致相同背景开发商业地产)。

(2)问题

分立后的公司经营业绩是否依然可以连续计算?

2、结论

(1)企业分立可能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影响发行条件。原来认为分立后应运行3年,现在正在考虑放宽条件的环境是否成熟。主要考虑两点:① 分立是否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普遍认为很难说没有变化。② 分立也要追溯调整,涉及剥离报表编制的问题。资产、收入等很好分割,但费用分割的合理性不好判断(即使按照收入的比例进行分割),可能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

(2)因此,整体而言,在目前社会诚信度普遍不高的条件下,建议不要通过分立的方式进行处理,可以通过资产处置的方式将非主营业务剥离(比如出售股权或者资产等方式)。对于国务院豁免的企业可以例外,但中小企业一定要持谨慎态度。

(3)目前证监会也在呼吁房地产作为伴随业务的公司上市打开口子的问题,但还没有结论。

(4)真要做分立,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不属于整体改制,要独立运行满3年。

(二)2011年10月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IPO 会计问题审核提示

1、关于业务合并与评估调账

实务存在一定期间内拆分购买资产、规避企业合并及“法律3号意见”的行为。审核中从严要求,业务合并参照企业合并。业务如何界定,需要做专业的判断,从严把握。

同一控制下合并,以账面值为记账,交易中可进行评估,但不能以评估值入账,不接受评估调账(不能改变历史成本计量原则),记账时以评估增值冲减所有者权益,保证业绩计算的连续性。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允许“整合”上市,但要规范;不接受“捆绑”上市。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比同一控制下要求从严,并入的业务或股权三项指标(总资产、收入、利润总额)达到20%-50%的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50%-100%运行24个月、100%以上运行36个月。

2、不接受分立、剥离相关业务

剥离后两种业务变为一种业务(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剥离没有标准,操纵空间大(收入、成本可以分,费用不好切分)。

法律上可以企业可以分立,但审核中分立后企业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要运行满3年。

三、公司分立上市案例分析

(一)南方泵业:剥离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机构无变化

1、分立的目的及原则

(1)分立的目的:突出主营业务,促进主营业务更快发展。

发行人主要经营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及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但是发行人分立前持有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90%出资额和杭州万达钢丝有限公司78.125%出资额,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鱼干、销售农副产品,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未从事实质经营活动;万达钢丝主要从事钢铁线材拉丝、酸洗业务。南方泵业有限为突出主业、集中人力和财力发展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业务,决定通过分立处置上述与主业经营不相关的股权。

(2)分立的原则:发行人按照配比原则进行分立。

发行人在处置与主营业务不相关股权的同时,处置了与长期股权对应业务相关的资产(主要为其他应收款)以及派生分立成立的金润投资日常经营所需的现金。发行人经分析,不存在与分立资产和业务相关的债务,因此未分离相关债务。根据分离资产规模,按照分立前发行人股东及持股比例,上述股东同比例减少对发行人的持股,同时按照原有持股比例持有金润投资。

2、分立方案

2007年5月16日,发行人《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方案》有关分立方案的内容为:

(1)分立前后各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

根据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拟在原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派生分立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并将部分与主业无关的长期股

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等资产予以剥离。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后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股本结构如下:

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由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派生另设,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本结构同上。

(2)分立基准日的确定

以2007年3月31日为分立基准日,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前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为:资产258,344,515.34元,负债138,503,026.22元,所有者权益119,841,489.12元;分立后的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资产240,344,515.34元,负债138,503,026.22 元,所有者权益101,841,489.12元。分立出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资产为18,000,000.00元,负债0.00元,所有者权益18,000,000.00元。分立后各方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由双方交割。

3、具体分立方法

(1)分立资产的确定

截至2007年3月31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3,725.94万元,由于发行人持有的万达钢丝和杭州之春的股权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因此在此次分立中分离出去,由金润投资持有上述两项股权。发行人分立前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7,590.08万元,主要构成为业务人员备用金、保证金、关联企业往来款以及暂借款,为了突出主营业务,按照配比原则,发行人将其他应收款中与万达钢丝和杭州之春有关的往来款以及暂借款分离出去,金额为1,320.5万元,保留了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备用金、保证金和往来款。

(2)分立负债的确定

截至2007年3月31日,发行人负债总额13,850.3万元。其中短期借款贷款人为南方泵业有限,借款用途为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采购原材料流动资金。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以及应付职工薪酬等债务的产生均源自南方泵业有限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采购、生产和销售环节以及相应环节应付给职工的薪酬,将通过未来主营业务实现的收益予以偿还,与发行人此次分立的万达钢丝和杭州之春的业务无关,因此根据配比原则,此次分立未剥离债务。

(3)分立人员的确定

原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员工,由分立后的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和派生分立出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协商后妥善安置。

根据人员随着资产走的原则,按照经营需要,经协商后确定,分立前南方泵业有限两名员工与分立前南方泵业有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由金润投资承继,金润投资支付上述员工工资,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4、发行人分立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根据《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意见》(浙工商企〔2006〕1 号) 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发行人2006年派生分立出来的金润投资与南方泵业的股权结构完全相同,南方泵业的资产也没有进行重估,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因此,分立后南方泵业和金润投资的净资产就只能以分立前南方泵业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参照上述相关规定,南方泵业有限分立注入金润投资的资产、负债应以分立前其账面价值为计价基础,分立基准日存续公司和金润投资所有者权益之和应等于分立前南方泵业有限所有者权益,且分立基准日存续公司和金润投资实收资本之和应等于分立前南方泵业有限实收资本。

5、分立的影响

(1)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分立前,发行人除从事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及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业务外,还通过股权投资控制杭州

之春和万达钢丝。分立完成后,发行人集中精力从事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及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上述与主业经营不相关的股权管理由派生分立的金润投资负责。同时,此次分立发行人从事主营业务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分立对主营业务未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通过分立,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更加突出,企业发展目标更加明确,有利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快速发展。

(2)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分立出资产金额占分立前比例均低于20%,且分立出的资产是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资产,发行人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生产制造业务相关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未受到影响,因此此次分立不涉及主营业务相关资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影响较小。

此次分立使发行人的资产总额、实收资本和净资产有所减少,但减少的比例较小。通过分立发行人处置了与主业不相关的股权投资和其他应收款,发行人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从分立前的70.5%变化至分立后的70.26%,变化很小;发行人资产负债率由分立前的53.61%增长至分立后的57.63%,变化也较小。综上可以看出,分立前后,发行人财务状况变化较小,尤其是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未发生变化。处置非主营业务,有利于发行人资金的使用效率。

(3) 对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未造成影响:发行人此次分立主要为处置发行人持有的与主营业务不相关资产,发行人分立后实收资本减少500万元,股东同比例减少出资,分立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结构及股东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发生变化。因此分立对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未造成影响。

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南方泵业分立派生金润投资的各项资产占整体资产的比例不大,且发行人分立有利于专注主营业务的发展,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影响较小。通过金润投资2007-2009年度经营果与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比较分析,其对发行人经营成果影响甚小。

保荐机构认为,南方泵业分立派生金润投资的各项资产占整体资产的比例不大,且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此次分立有利于发行人专注主营业务的发展,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影响较小;通过金润投资2007-2009年度经营成果与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比较分析,其对发行人经营成果影响甚小。此次分立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

准则的规定。

(二)龙洲股份: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剥离房地产业务

1、分离目的

为进一步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剥离房地产业务,并解决开展房地产业务导致的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决定以派生的方式进行分立,由派生分立出的新公司龙洲实业承接公司剥离出的全部房地产资产,从而彻底剥离了房地产业务。

2、分立方案与程序

2010年6月17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派生的方式进行分立,由派生分立出的新公司龙洲实业承接公司剥离出的全部房地产资产。

2010年7月31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分立方案。根据《分立方案》,龙洲运输以2009年12月31日为分立基准日进行派生分立,分立为股东和股权结构完全相同的两家股份有限公司,即新设的龙洲实业承接龙洲运输剥离的龙岩嘉盛100%股权、武平投资35%股权、馨安建设70%股权、康乐物业90%股权;龙洲运输存续,存续主体承继除分立出去的四项长期股权投资之外的公司分立前全部资产负债,并以原来名义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净资产按存续资产和分立资产分立基准日的账面价值比例进行分割;另外,分立基准日后龙洲运输向馨安建设以现金增资的1,400万元随剥离资产一并进入龙洲实业。龙洲实业承接龙洲运输剥离的股权和相关房地产业务,龙洲运输承继除剥离之股权、业务外的全部净资产和业务。

2010年8月15日,龙洲运输与龙洲实业(筹)签订了《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协议》,以当日作为分立实施日进行派生分立。同日,龙洲运输编制资产交接清单,由龙洲运输与龙洲实业(筹)进行交接。自龙洲运输分立实施之日起,龙洲运输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由龙洲运输与龙洲实业根据分立方案享有和承担。

2010年8月30日,天职国际出具天职京核字[2010]1910号《验资报告》对公司分立后注册资本进行了验证。

2010年9月14日,公司在龙岩市工商局就龙洲运输分立、增资及股权转让

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分立影响

(1)剥离房地产业务未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为突出主营业务及解决开展房地产业务导致的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处置了房地产业务。房地产业务处置前后,公司从事的汽车客运、货运、客运站经营及与之相关的汽车销售与维修、成品油销售、交通职业教育与培训等主营业务未发生任何变化,连续性得以保证。

(2)剥离房地产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影响较小

由于房地产业务处于起步阶段,且作为附属产业来对公司历年的收入及利润的贡献较小。本次分立前一个会计年度(即2009年),分立的房地产业务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占公司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2.35%、6.02%、8.72%、10.53%。参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与《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文件中相关规定,本次房地产处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3)剥离房地产业务前后股权结构及主要管理层未发生变化

房地产业务处置前后,公司的法律主体、实际控制人、股东结构、股权比例及主要管理层人员均未发生变化(仅有一名主管房地产业务的公司副总经理调至龙洲实业,后随龙洲实业注销而调回龙洲运输),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4)剥离房地产业务前后记账基础未发生变化

房地产业务处置前后,公司财务会计处理均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未调整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各项资产负债的记账基础未发生改变。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房地产处置未导致龙洲运输主营业务发生变化;龙洲运输的法律主体、实际控制人、股东结构、股权比例及主要管理层人员均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房地产处置前后各项资产负债的记账基础未发生变化;本次房地产处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三)友邦吊顶:先分立再合并

1、分立及合并目的

友邦有限(发行人前身)成立前,友邦电器(成立于1999年6月30日,法

定代表人为骆旭平,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骆莲琴之弟)拥有完整的集成吊顶业务相关资产。友邦有限成立后,自2008年1月开始,向友邦电器租赁集成吊顶相关生产设施,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等。为减少关联交易,增强友邦有限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2009年8月,时沈祥、骆莲琴决定采用“先分立、后合并”的方式进行重组,即首先由友邦电器以其拥有的集成吊顶业务相关生产设施派生分立出海盐汉坊,然后由友邦有限吸收合并海盐汉坊。

2、分立及合并的方案与程序

2009年8月14日,友邦电器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从友邦电器派生分立出海盐汉坊。同日,友邦电器股东时沈祥、骆莲琴签订《分立协议》,友邦电器以传真方式通知所有债权人并公告。

2009年10月12日,友邦电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分立后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日,海盐汉坊完成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分立后,友邦电器与集成吊顶生产相关的生产设施资产全部进入海盐汉坊,其他资产留在友邦电器;友邦电器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友邦电器、海盐汉坊分担,并互担连带责任。

3、分立及合并的影响

吸收合并海盐汉坊之前,友邦有限一直租赁友邦电器的集成吊顶业务相关的生产设施。通过吸收合并海盐汉坊,友邦有限获得了经营集成吊顶业务必要的生产设施,增强了业务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性;同时,消除了潜在同业竞争,减少了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发行人前身友邦有限在资产重组前已拥有部分固定资产,其吸收合并友邦电器分立出来的海盐汉坊是为了完善其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资产重组未导致友邦有限的主营业务发生变更或其经营模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影响发行人业绩连续计算,因此发行人本次资产重组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友邦电器派生分立海盐汉坊事项经友邦电器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已按法定要求履行了通知和公告义务,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措施合理、充分,该等派生分立事宜合法、有效,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四)中信重工: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离

1、分立目的

中信集团采取分立式改建并发起设立的方式,即对中信重机的业务、资产、人员、债权和债务按与主营业务相关性进行划分和重组,将中信重机的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离,以中信重机评估后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和部分现金出资,联合其他发起人以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中信重工。其余没有纳入改制范围的非经营性净资产留在存续企业,存续企业进行减资并继续经营。改制后中信重机的主营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人员和债权债务由中信重工继承。

2、分立方案与程序

2008年1月9日,中信集团、中信重机与中信重工(筹)签订《重组分立协议》,经财政部确认,由中信集团以分立式改建的方式对中信重机进行股份制改造。中信集团将以中信重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货币资金及新增现金按照各发起人商定并经财政部批准的折股比例折为中信重工的股份,中信重机的其他经营性资产与等额的相关负债亦被一并投入中信重工。

中信重机进行分立式改造进行了公告。同时,中信重机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就划入中信重工的全部金融债务及担保向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各金融债权人均同意中信重机进行分立和改制。

2008年1月22日,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同意中信集团对中信重机进行分立式改建,并联合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中信重工。经中信集团2009年9月15日发文批准,中信重机进行了减资,并按减资后的注册资本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分立影响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设立方式为分立式改建,符合《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因此,发行人的设立方式合法、有效;中信重机的重组改制及发行人的设立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在土地处置、人员安置、债权债务处置等方面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与中信重机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机构、人员混同,不存在同业竞争等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况。

(五)毅昌股份:股东随资产同时拆分

1、分立情况说明

2005年3月28日,经高新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形成《关于公司分立的股东会决议》,决定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将高新集团分立为高新集团(存续公司)和高金集团(新设公司)。其中,高新集团(存续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新建管委会、科技园管委会;高金集团(新设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股东为冼燃、凤翔、戴耀花、李学银4名自然人。

2005年7月5日,高新集团(存续公司)取得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64),法定代表人:陈鹏飞,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86号2楼。

2005年7月5日,高金集团(新设公司)取得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75),法定代表人:凤翔,注册资本:20,000万元,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890 号国际科贸中心大厦11楼。分立示意图如下:

2、分立履行的程序

2005年4月2日,广州天河软件园高唐新建区管理委员会、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冼燃、凤翔、戴耀花、李学银等签订《公司存续分立协议》。

2005年4月4日,高新集团股东会决议通过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5,000万元减少至5,000万元。

公司于2005年4月4日、5日、6日分别进行了《公司分立公告》。

2005年5月25日,新建管委会、科技园管委会、冼燃、凤翔、戴耀花、李学银向广州市工商局出具《担保函》,承诺对公司分立前的全部债务及全部或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5年6月14日,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出具穗天财函【2005】11号《关于同意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分立的函》,批准高新集团分立。

广州市大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5年3月31日为清产核资基准日,

出具了穗大师专字(2005)第011号清产核资报告。

对于本次分立,广州市大公会计师事务出具了穗大师评字第[2005]第005 号评估报告,确认高新集团整体资产的评估价值为336,036,196.49元。

根据分立方案,原公司所持有的毅昌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由新设公司高金集团继承。

3、分立时关于债务清偿的协议内容以及债务的清偿情况

高新集团分立时,未签订具体的债务清偿协议。根据高新集团于2009年2月9日出具的《关于负债情况的说明》,分立时的债务除了对广州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元工程押金未清偿外,其他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高新集团有能力清偿剩余的2,000元工程押金,高新集团不存在对分立时债务的清偿风险。

根据高金集团于2009年2月19日出具的《关于负债情况的说明》,高金集团分立时,主要债务为其下属子公司的其他应付款,目前已全部清偿完毕,高金集团不存在对分立时债务的清偿风险。

4、各方当事人和政府主管机关对高新集团分立事项的确认

鉴于高新集团在分立前是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广州天河软件园高唐新建区管理委员会持股10%、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持股10%),本次分立已履行代表广州市天河区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监督部门职权的天河区财政局的批准程序。

根据国务院2003年5月27日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及相关内容的规定,高新集团分立事项须经广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因此,各方当事人和政府主管机关对高新集团分立事项进行了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2008年4月29日,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高新集团重组及分立有关事项的复函》(穗高天管函[2008]52 号)给高金集团,称“2005 年,经天河区财政局批准,同意高新集团分立为高新集团和高金集团,存续的高新集团股东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及广州天河软件园高唐新建区管理委员会。上述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和有效的法律程

序,且经天河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通过,与此相关的产权处置不存在争议”。广州天河软件园高唐新建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在该复函签署“情况属实”并盖章确认。

2008年5月12日,广州金悦出具《关于高新集团重组及分立有关事项的复函》给高金集团,内容与前述穗高天管函[2008]52号函基本相同,并称“高新集团重组、分立事项已履行了必要和有效的法律程序,相关事宜未发生争议也不存在潜在的纠纷或争议。分立后,高新集团和高金集团产权清晰,对上述高新集团重组及分立事项我公司不持异议”。

2008年5月13日,高新集团出具《关于高新集团重组及分立有关事项的复函》给高金集团,内容与前述穗高天管函[2008]52号函基本相同,并称“高新集团重组、分立事项已履行了必要和有效的法律程序,相关事宜未发生争议也不存在潜在的纠纷或争议。分立后,高新集团和高金集团产权清晰,对上述高新集团重组及分立事项我公司不持异议”。

2008年7月8日,广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重组及分立的有关事项以及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的过程予以确认并出具了穗国资批【2008】60号的批复意见,认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重组及分立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确认为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经天河区人民政府确认,与此相关的产权处置不存在异议”。

5、反馈意见关注问题

请保荐人、律师核查并披露2005年高新集团分立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资产的分割情况,关于债务清偿的协议内容以及债务的清偿情况。

中介机构对此作了专门回复,具体内容参见上面的论述。

(六)宝泰隆:控股股东剥离出主要生产性资产

2007年11月8日,宝泰隆集团股东会通过《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决定进行存续式分立,宝泰隆集团继续存续,新设黑龙江宝泰隆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化公司”,于2010年4月更名为黑龙江东隆化工有限公司)。原宝泰隆集团股东郑素英(持有宝泰隆集团500万元出资额)、宋彬(持有宝泰隆集团500万元出资额)分立出去成为焦化公司股东,宝泰隆集团其余原股东(持有宝泰隆

集团9,000万元出资额)仍为分立后的宝泰隆集团股东;宝泰隆集团保有宝泰隆有限公司82.4561%的股权、宝泰隆甲醇公司12.2%的股权及哈尔滨分公司,同时承担以上资产相对应的负债;焦化公司取得分立前宝泰隆集团拥有的全部生产性资产,主要包括16万吨/年焦化生产线、洗煤场、兴安煤矿及成发煤矿60%股权等,同时承担以上资产相对应的负债。分立后,宝泰隆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 9,000万元;焦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2007年11月10日,宝泰隆集团原股东焦云、孙宝亮、宋希祥、焦凤、焦贵金、焦飞、刘新宝、常万昌、周秋、杨连福、焦贵明、孙明君与分立出去的股东郑素英、宋彬签订《黑龙江宝泰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分立协议》,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中喜审字[2007]第01337号审计报告确认的,以200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的《宝泰隆集团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为资产分割的依据,按照《宝泰隆集团分立财产分割清单》进行具体财产分割,按照《宝泰隆集团分立债务分割清单》各自承担债务。

2007年11月20日,宝泰隆集团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分立公告》,向社会公告了存续式分立情况。

公司分立时,公司经审计的2007年9月30日的债务总金额为181,688,343.81元,公司对其债务的主要债权人发出了《黑龙江宝泰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分立通知书》(简称分立通知书),公司债务债权人确认情况如下:

① 银行债务:银行类债权人数为2人,债务金额为9,000万元,确认比例为100%。

② 应缴税金:应交税金总金额为11,129,895.29元,鸡东县地方税务局和鸡东县国家税务局予以确认,确认比例为100%。

③ 其他有明确债权人债务:其他有明确债权人的总人数为311人,总金额为72,276,232.48元。进行了债权确认的总人数为106人,占其他有明确债权人总人数比例为34.08%;确认总金额为57,898,679.84元,占有明确债权人债务金额比例为80.11%。

④ 无明确债权人债务。其他无明确债权人债务(如:应付福利费、安全费等)总金额为 8,282,216.04元。

总体情况为:有明确债权人的债务总额为173,406,127.77元,确认金额为

159,028,575.13元,确认比例为91.71%。

2007年12月29日,分立后的股东通过了新的《宝泰隆集团章程》。2008年1月8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08]第01001号),确认截至2007年9月30日止,宝泰隆集团已减少郑素英、宋彬的出资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减资后的实收资本9,000万元。

2008年1月17日,宝泰隆集团在黑龙江省鸡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公司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9,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焦云。

2008年1月16日,分立后的焦化公司在黑龙江省鸡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宋彬。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宝泰隆集团的分立行为,是为了彻底解决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而实施的,宝泰隆集团的分立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获得了主要债权人的同意及工商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宝泰隆集团的本次分立合法有效。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宝泰隆集团在分立前和分立后,实际控制人均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设立及股权变更行为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潜在争议和纠纷。

四、案例评析

1、与且合并相对应,公司法同样规定了两种企业分立的方式,一种是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前者就是被分立主体分立后继续存在而后者是被注销。从项目的实践来看,目前主要是派生分立的案例。

2、公司法及相关规则已经对公司分立的程序作了详尽的要求,只要根据规则执行,应该就能保证程序的合法合规,不会出现重大的瑕疵。

3、就派生分立而言,总结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1)就股东结构来看,① 派生公司与原公司股东结构一致,分立后同一帮公司持有了两个以上公司股权而已;② 原公司股东分别成为分立公司的股东,也就是原来一个公司的股东分立之后成为了两个公司的股东,股东互不交叉。③ 原公司股东有部分股东1继续持有该公司股权之外,还同时持有分立公司的股权,也就是股东之间存在交叉。从目前情况来看,主要是前两种模式操作的比较多。(2)就分立的资产情形

来看,① 同时分立部分资产和负债设立新公司;② 只分立部分资产而不分立负债新设公司。当然,分立的资产主要就是固定资产、货币资金之类的,而南方泵业剥离控股子公司没有采取股权转让而是分立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非常新颖,值得研究。

4、公司分立也是企业经营中资产重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现实中的案例应用并不多。如果拟上市主体由于业务芜杂需要剥离部分业务而突出主营业务的话,公司分立或许是不错的方案选择。

公司分立上市问题研究

目录

一、公司分立相关概念 . .................................................................................... 2

(一)公司分立定义.................................................................................... 2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2

二、证监会培训对企业分立审核政策做的讲解................................................ 2

(一)2012年6月第二期保代培训资料 .................................................. 2

(二)2011年10月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IPO 会计问题审核提示 . .... 3

三、公司分立上市案例分析................................................................................ 4

(一)南方泵业:剥离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机构无变化........................ 4

(二)龙洲股份: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剥离房地产业务........................ 8

(三)友邦吊顶:先分立再合并................................................................ 9

(四)中信重工: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离.............................. 11

(五)毅昌股份:股东随资产同时拆分.................................................. 12

(六)宝泰隆:控股股东剥离出主要生产性资产.................................. 15

四、案例评析...................................................................................................... 17

一、公司分立相关概念

(一)公司分立定义

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 形成与母公司股东相同的新公司, 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从母公司中分立出来。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二、证监会培训对企业分立审核政策做的讲解

(一)2012年6月第二期保代培训资料

1、背景和问题

(1)背景

某客运公司在业务拓展中会建客运站(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当地政府给了该公司一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作为投资建设客运站的补偿,考虑到目前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企业拟将房地产业务以分立的方式予以剥离(某仓储企业基于大致相同背景开发商业地产)。

(2)问题

分立后的公司经营业绩是否依然可以连续计算?

2、结论

(1)企业分立可能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影响发行条件。原来认为分立后应运行3年,现在正在考虑放宽条件的环境是否成熟。主要考虑两点:① 分立是否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普遍认为很难说没有变化。② 分立也要追溯调整,涉及剥离报表编制的问题。资产、收入等很好分割,但费用分割的合理性不好判断(即使按照收入的比例进行分割),可能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

(2)因此,整体而言,在目前社会诚信度普遍不高的条件下,建议不要通过分立的方式进行处理,可以通过资产处置的方式将非主营业务剥离(比如出售股权或者资产等方式)。对于国务院豁免的企业可以例外,但中小企业一定要持谨慎态度。

(3)目前证监会也在呼吁房地产作为伴随业务的公司上市打开口子的问题,但还没有结论。

(4)真要做分立,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不属于整体改制,要独立运行满3年。

(二)2011年10月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IPO 会计问题审核提示

1、关于业务合并与评估调账

实务存在一定期间内拆分购买资产、规避企业合并及“法律3号意见”的行为。审核中从严要求,业务合并参照企业合并。业务如何界定,需要做专业的判断,从严把握。

同一控制下合并,以账面值为记账,交易中可进行评估,但不能以评估值入账,不接受评估调账(不能改变历史成本计量原则),记账时以评估增值冲减所有者权益,保证业绩计算的连续性。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允许“整合”上市,但要规范;不接受“捆绑”上市。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比同一控制下要求从严,并入的业务或股权三项指标(总资产、收入、利润总额)达到20%-50%的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50%-100%运行24个月、100%以上运行36个月。

2、不接受分立、剥离相关业务

剥离后两种业务变为一种业务(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剥离没有标准,操纵空间大(收入、成本可以分,费用不好切分)。

法律上可以企业可以分立,但审核中分立后企业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要运行满3年。

三、公司分立上市案例分析

(一)南方泵业:剥离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机构无变化

1、分立的目的及原则

(1)分立的目的:突出主营业务,促进主营业务更快发展。

发行人主要经营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及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但是发行人分立前持有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90%出资额和杭州万达钢丝有限公司78.125%出资额,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鱼干、销售农副产品,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未从事实质经营活动;万达钢丝主要从事钢铁线材拉丝、酸洗业务。南方泵业有限为突出主业、集中人力和财力发展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业务,决定通过分立处置上述与主业经营不相关的股权。

(2)分立的原则:发行人按照配比原则进行分立。

发行人在处置与主营业务不相关股权的同时,处置了与长期股权对应业务相关的资产(主要为其他应收款)以及派生分立成立的金润投资日常经营所需的现金。发行人经分析,不存在与分立资产和业务相关的债务,因此未分离相关债务。根据分离资产规模,按照分立前发行人股东及持股比例,上述股东同比例减少对发行人的持股,同时按照原有持股比例持有金润投资。

2、分立方案

2007年5月16日,发行人《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方案》有关分立方案的内容为:

(1)分立前后各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

根据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拟在原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派生分立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并将部分与主业无关的长期股

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等资产予以剥离。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后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股本结构如下:

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由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派生另设,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本结构同上。

(2)分立基准日的确定

以2007年3月31日为分立基准日,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前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为:资产258,344,515.34元,负债138,503,026.22元,所有者权益119,841,489.12元;分立后的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资产240,344,515.34元,负债138,503,026.22 元,所有者权益101,841,489.12元。分立出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资产为18,000,000.00元,负债0.00元,所有者权益18,000,000.00元。分立后各方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由双方交割。

3、具体分立方法

(1)分立资产的确定

截至2007年3月31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3,725.94万元,由于发行人持有的万达钢丝和杭州之春的股权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因此在此次分立中分离出去,由金润投资持有上述两项股权。发行人分立前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7,590.08万元,主要构成为业务人员备用金、保证金、关联企业往来款以及暂借款,为了突出主营业务,按照配比原则,发行人将其他应收款中与万达钢丝和杭州之春有关的往来款以及暂借款分离出去,金额为1,320.5万元,保留了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备用金、保证金和往来款。

(2)分立负债的确定

截至2007年3月31日,发行人负债总额13,850.3万元。其中短期借款贷款人为南方泵业有限,借款用途为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采购原材料流动资金。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以及应付职工薪酬等债务的产生均源自南方泵业有限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采购、生产和销售环节以及相应环节应付给职工的薪酬,将通过未来主营业务实现的收益予以偿还,与发行人此次分立的万达钢丝和杭州之春的业务无关,因此根据配比原则,此次分立未剥离债务。

(3)分立人员的确定

原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员工,由分立后的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和派生分立出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协商后妥善安置。

根据人员随着资产走的原则,按照经营需要,经协商后确定,分立前南方泵业有限两名员工与分立前南方泵业有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由金润投资承继,金润投资支付上述员工工资,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4、发行人分立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根据《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意见》(浙工商企〔2006〕1 号) 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发行人2006年派生分立出来的金润投资与南方泵业的股权结构完全相同,南方泵业的资产也没有进行重估,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因此,分立后南方泵业和金润投资的净资产就只能以分立前南方泵业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参照上述相关规定,南方泵业有限分立注入金润投资的资产、负债应以分立前其账面价值为计价基础,分立基准日存续公司和金润投资所有者权益之和应等于分立前南方泵业有限所有者权益,且分立基准日存续公司和金润投资实收资本之和应等于分立前南方泵业有限实收资本。

5、分立的影响

(1)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分立前,发行人除从事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及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业务外,还通过股权投资控制杭州

之春和万达钢丝。分立完成后,发行人集中精力从事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及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上述与主业经营不相关的股权管理由派生分立的金润投资负责。同时,此次分立发行人从事主营业务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分立对主营业务未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通过分立,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更加突出,企业发展目标更加明确,有利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快速发展。

(2)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分立出资产金额占分立前比例均低于20%,且分立出的资产是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资产,发行人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生产制造业务相关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未受到影响,因此此次分立不涉及主营业务相关资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影响较小。

此次分立使发行人的资产总额、实收资本和净资产有所减少,但减少的比例较小。通过分立发行人处置了与主业不相关的股权投资和其他应收款,发行人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从分立前的70.5%变化至分立后的70.26%,变化很小;发行人资产负债率由分立前的53.61%增长至分立后的57.63%,变化也较小。综上可以看出,分立前后,发行人财务状况变化较小,尤其是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未发生变化。处置非主营业务,有利于发行人资金的使用效率。

(3) 对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未造成影响:发行人此次分立主要为处置发行人持有的与主营业务不相关资产,发行人分立后实收资本减少500万元,股东同比例减少出资,分立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结构及股东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发生变化。因此分立对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未造成影响。

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南方泵业分立派生金润投资的各项资产占整体资产的比例不大,且发行人分立有利于专注主营业务的发展,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影响较小。通过金润投资2007-2009年度经营果与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比较分析,其对发行人经营成果影响甚小。

保荐机构认为,南方泵业分立派生金润投资的各项资产占整体资产的比例不大,且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此次分立有利于发行人专注主营业务的发展,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影响较小;通过金润投资2007-2009年度经营成果与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比较分析,其对发行人经营成果影响甚小。此次分立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

准则的规定。

(二)龙洲股份: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剥离房地产业务

1、分离目的

为进一步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剥离房地产业务,并解决开展房地产业务导致的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决定以派生的方式进行分立,由派生分立出的新公司龙洲实业承接公司剥离出的全部房地产资产,从而彻底剥离了房地产业务。

2、分立方案与程序

2010年6月17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派生的方式进行分立,由派生分立出的新公司龙洲实业承接公司剥离出的全部房地产资产。

2010年7月31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分立方案。根据《分立方案》,龙洲运输以2009年12月31日为分立基准日进行派生分立,分立为股东和股权结构完全相同的两家股份有限公司,即新设的龙洲实业承接龙洲运输剥离的龙岩嘉盛100%股权、武平投资35%股权、馨安建设70%股权、康乐物业90%股权;龙洲运输存续,存续主体承继除分立出去的四项长期股权投资之外的公司分立前全部资产负债,并以原来名义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净资产按存续资产和分立资产分立基准日的账面价值比例进行分割;另外,分立基准日后龙洲运输向馨安建设以现金增资的1,400万元随剥离资产一并进入龙洲实业。龙洲实业承接龙洲运输剥离的股权和相关房地产业务,龙洲运输承继除剥离之股权、业务外的全部净资产和业务。

2010年8月15日,龙洲运输与龙洲实业(筹)签订了《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协议》,以当日作为分立实施日进行派生分立。同日,龙洲运输编制资产交接清单,由龙洲运输与龙洲实业(筹)进行交接。自龙洲运输分立实施之日起,龙洲运输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由龙洲运输与龙洲实业根据分立方案享有和承担。

2010年8月30日,天职国际出具天职京核字[2010]1910号《验资报告》对公司分立后注册资本进行了验证。

2010年9月14日,公司在龙岩市工商局就龙洲运输分立、增资及股权转让

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分立影响

(1)剥离房地产业务未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为突出主营业务及解决开展房地产业务导致的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处置了房地产业务。房地产业务处置前后,公司从事的汽车客运、货运、客运站经营及与之相关的汽车销售与维修、成品油销售、交通职业教育与培训等主营业务未发生任何变化,连续性得以保证。

(2)剥离房地产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影响较小

由于房地产业务处于起步阶段,且作为附属产业来对公司历年的收入及利润的贡献较小。本次分立前一个会计年度(即2009年),分立的房地产业务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占公司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2.35%、6.02%、8.72%、10.53%。参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与《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文件中相关规定,本次房地产处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3)剥离房地产业务前后股权结构及主要管理层未发生变化

房地产业务处置前后,公司的法律主体、实际控制人、股东结构、股权比例及主要管理层人员均未发生变化(仅有一名主管房地产业务的公司副总经理调至龙洲实业,后随龙洲实业注销而调回龙洲运输),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4)剥离房地产业务前后记账基础未发生变化

房地产业务处置前后,公司财务会计处理均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未调整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各项资产负债的记账基础未发生改变。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房地产处置未导致龙洲运输主营业务发生变化;龙洲运输的法律主体、实际控制人、股东结构、股权比例及主要管理层人员均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房地产处置前后各项资产负债的记账基础未发生变化;本次房地产处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三)友邦吊顶:先分立再合并

1、分立及合并目的

友邦有限(发行人前身)成立前,友邦电器(成立于1999年6月30日,法

定代表人为骆旭平,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骆莲琴之弟)拥有完整的集成吊顶业务相关资产。友邦有限成立后,自2008年1月开始,向友邦电器租赁集成吊顶相关生产设施,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等。为减少关联交易,增强友邦有限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2009年8月,时沈祥、骆莲琴决定采用“先分立、后合并”的方式进行重组,即首先由友邦电器以其拥有的集成吊顶业务相关生产设施派生分立出海盐汉坊,然后由友邦有限吸收合并海盐汉坊。

2、分立及合并的方案与程序

2009年8月14日,友邦电器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从友邦电器派生分立出海盐汉坊。同日,友邦电器股东时沈祥、骆莲琴签订《分立协议》,友邦电器以传真方式通知所有债权人并公告。

2009年10月12日,友邦电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分立后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日,海盐汉坊完成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分立后,友邦电器与集成吊顶生产相关的生产设施资产全部进入海盐汉坊,其他资产留在友邦电器;友邦电器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友邦电器、海盐汉坊分担,并互担连带责任。

3、分立及合并的影响

吸收合并海盐汉坊之前,友邦有限一直租赁友邦电器的集成吊顶业务相关的生产设施。通过吸收合并海盐汉坊,友邦有限获得了经营集成吊顶业务必要的生产设施,增强了业务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性;同时,消除了潜在同业竞争,减少了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发行人前身友邦有限在资产重组前已拥有部分固定资产,其吸收合并友邦电器分立出来的海盐汉坊是为了完善其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资产重组未导致友邦有限的主营业务发生变更或其经营模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影响发行人业绩连续计算,因此发行人本次资产重组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友邦电器派生分立海盐汉坊事项经友邦电器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已按法定要求履行了通知和公告义务,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措施合理、充分,该等派生分立事宜合法、有效,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四)中信重工: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离

1、分立目的

中信集团采取分立式改建并发起设立的方式,即对中信重机的业务、资产、人员、债权和债务按与主营业务相关性进行划分和重组,将中信重机的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离,以中信重机评估后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和部分现金出资,联合其他发起人以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中信重工。其余没有纳入改制范围的非经营性净资产留在存续企业,存续企业进行减资并继续经营。改制后中信重机的主营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人员和债权债务由中信重工继承。

2、分立方案与程序

2008年1月9日,中信集团、中信重机与中信重工(筹)签订《重组分立协议》,经财政部确认,由中信集团以分立式改建的方式对中信重机进行股份制改造。中信集团将以中信重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货币资金及新增现金按照各发起人商定并经财政部批准的折股比例折为中信重工的股份,中信重机的其他经营性资产与等额的相关负债亦被一并投入中信重工。

中信重机进行分立式改造进行了公告。同时,中信重机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就划入中信重工的全部金融债务及担保向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各金融债权人均同意中信重机进行分立和改制。

2008年1月22日,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同意中信集团对中信重机进行分立式改建,并联合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中信重工。经中信集团2009年9月15日发文批准,中信重机进行了减资,并按减资后的注册资本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分立影响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设立方式为分立式改建,符合《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因此,发行人的设立方式合法、有效;中信重机的重组改制及发行人的设立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在土地处置、人员安置、债权债务处置等方面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与中信重机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机构、人员混同,不存在同业竞争等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况。

(五)毅昌股份:股东随资产同时拆分

1、分立情况说明

2005年3月28日,经高新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形成《关于公司分立的股东会决议》,决定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将高新集团分立为高新集团(存续公司)和高金集团(新设公司)。其中,高新集团(存续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新建管委会、科技园管委会;高金集团(新设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股东为冼燃、凤翔、戴耀花、李学银4名自然人。

2005年7月5日,高新集团(存续公司)取得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64),法定代表人:陈鹏飞,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86号2楼。

2005年7月5日,高金集团(新设公司)取得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75),法定代表人:凤翔,注册资本:20,000万元,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890 号国际科贸中心大厦11楼。分立示意图如下:

2、分立履行的程序

2005年4月2日,广州天河软件园高唐新建区管理委员会、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冼燃、凤翔、戴耀花、李学银等签订《公司存续分立协议》。

2005年4月4日,高新集团股东会决议通过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5,000万元减少至5,000万元。

公司于2005年4月4日、5日、6日分别进行了《公司分立公告》。

2005年5月25日,新建管委会、科技园管委会、冼燃、凤翔、戴耀花、李学银向广州市工商局出具《担保函》,承诺对公司分立前的全部债务及全部或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5年6月14日,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出具穗天财函【2005】11号《关于同意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分立的函》,批准高新集团分立。

广州市大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5年3月31日为清产核资基准日,

出具了穗大师专字(2005)第011号清产核资报告。

对于本次分立,广州市大公会计师事务出具了穗大师评字第[2005]第005 号评估报告,确认高新集团整体资产的评估价值为336,036,196.49元。

根据分立方案,原公司所持有的毅昌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由新设公司高金集团继承。

3、分立时关于债务清偿的协议内容以及债务的清偿情况

高新集团分立时,未签订具体的债务清偿协议。根据高新集团于2009年2月9日出具的《关于负债情况的说明》,分立时的债务除了对广州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元工程押金未清偿外,其他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高新集团有能力清偿剩余的2,000元工程押金,高新集团不存在对分立时债务的清偿风险。

根据高金集团于2009年2月19日出具的《关于负债情况的说明》,高金集团分立时,主要债务为其下属子公司的其他应付款,目前已全部清偿完毕,高金集团不存在对分立时债务的清偿风险。

4、各方当事人和政府主管机关对高新集团分立事项的确认

鉴于高新集团在分立前是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广州天河软件园高唐新建区管理委员会持股10%、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持股10%),本次分立已履行代表广州市天河区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监督部门职权的天河区财政局的批准程序。

根据国务院2003年5月27日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及相关内容的规定,高新集团分立事项须经广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因此,各方当事人和政府主管机关对高新集团分立事项进行了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2008年4月29日,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高新集团重组及分立有关事项的复函》(穗高天管函[2008]52 号)给高金集团,称“2005 年,经天河区财政局批准,同意高新集团分立为高新集团和高金集团,存续的高新集团股东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及广州天河软件园高唐新建区管理委员会。上述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和有效的法律程

序,且经天河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通过,与此相关的产权处置不存在争议”。广州天河软件园高唐新建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在该复函签署“情况属实”并盖章确认。

2008年5月12日,广州金悦出具《关于高新集团重组及分立有关事项的复函》给高金集团,内容与前述穗高天管函[2008]52号函基本相同,并称“高新集团重组、分立事项已履行了必要和有效的法律程序,相关事宜未发生争议也不存在潜在的纠纷或争议。分立后,高新集团和高金集团产权清晰,对上述高新集团重组及分立事项我公司不持异议”。

2008年5月13日,高新集团出具《关于高新集团重组及分立有关事项的复函》给高金集团,内容与前述穗高天管函[2008]52号函基本相同,并称“高新集团重组、分立事项已履行了必要和有效的法律程序,相关事宜未发生争议也不存在潜在的纠纷或争议。分立后,高新集团和高金集团产权清晰,对上述高新集团重组及分立事项我公司不持异议”。

2008年7月8日,广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重组及分立的有关事项以及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的过程予以确认并出具了穗国资批【2008】60号的批复意见,认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重组及分立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确认为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经天河区人民政府确认,与此相关的产权处置不存在异议”。

5、反馈意见关注问题

请保荐人、律师核查并披露2005年高新集团分立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资产的分割情况,关于债务清偿的协议内容以及债务的清偿情况。

中介机构对此作了专门回复,具体内容参见上面的论述。

(六)宝泰隆:控股股东剥离出主要生产性资产

2007年11月8日,宝泰隆集团股东会通过《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决定进行存续式分立,宝泰隆集团继续存续,新设黑龙江宝泰隆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化公司”,于2010年4月更名为黑龙江东隆化工有限公司)。原宝泰隆集团股东郑素英(持有宝泰隆集团500万元出资额)、宋彬(持有宝泰隆集团500万元出资额)分立出去成为焦化公司股东,宝泰隆集团其余原股东(持有宝泰隆

集团9,000万元出资额)仍为分立后的宝泰隆集团股东;宝泰隆集团保有宝泰隆有限公司82.4561%的股权、宝泰隆甲醇公司12.2%的股权及哈尔滨分公司,同时承担以上资产相对应的负债;焦化公司取得分立前宝泰隆集团拥有的全部生产性资产,主要包括16万吨/年焦化生产线、洗煤场、兴安煤矿及成发煤矿60%股权等,同时承担以上资产相对应的负债。分立后,宝泰隆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 9,000万元;焦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2007年11月10日,宝泰隆集团原股东焦云、孙宝亮、宋希祥、焦凤、焦贵金、焦飞、刘新宝、常万昌、周秋、杨连福、焦贵明、孙明君与分立出去的股东郑素英、宋彬签订《黑龙江宝泰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分立协议》,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中喜审字[2007]第01337号审计报告确认的,以200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的《宝泰隆集团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为资产分割的依据,按照《宝泰隆集团分立财产分割清单》进行具体财产分割,按照《宝泰隆集团分立债务分割清单》各自承担债务。

2007年11月20日,宝泰隆集团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分立公告》,向社会公告了存续式分立情况。

公司分立时,公司经审计的2007年9月30日的债务总金额为181,688,343.81元,公司对其债务的主要债权人发出了《黑龙江宝泰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分立通知书》(简称分立通知书),公司债务债权人确认情况如下:

① 银行债务:银行类债权人数为2人,债务金额为9,000万元,确认比例为100%。

② 应缴税金:应交税金总金额为11,129,895.29元,鸡东县地方税务局和鸡东县国家税务局予以确认,确认比例为100%。

③ 其他有明确债权人债务:其他有明确债权人的总人数为311人,总金额为72,276,232.48元。进行了债权确认的总人数为106人,占其他有明确债权人总人数比例为34.08%;确认总金额为57,898,679.84元,占有明确债权人债务金额比例为80.11%。

④ 无明确债权人债务。其他无明确债权人债务(如:应付福利费、安全费等)总金额为 8,282,216.04元。

总体情况为:有明确债权人的债务总额为173,406,127.77元,确认金额为

159,028,575.13元,确认比例为91.71%。

2007年12月29日,分立后的股东通过了新的《宝泰隆集团章程》。2008年1月8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08]第01001号),确认截至2007年9月30日止,宝泰隆集团已减少郑素英、宋彬的出资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减资后的实收资本9,000万元。

2008年1月17日,宝泰隆集团在黑龙江省鸡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公司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9,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焦云。

2008年1月16日,分立后的焦化公司在黑龙江省鸡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宋彬。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宝泰隆集团的分立行为,是为了彻底解决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而实施的,宝泰隆集团的分立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获得了主要债权人的同意及工商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宝泰隆集团的本次分立合法有效。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宝泰隆集团在分立前和分立后,实际控制人均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设立及股权变更行为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潜在争议和纠纷。

四、案例评析

1、与且合并相对应,公司法同样规定了两种企业分立的方式,一种是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前者就是被分立主体分立后继续存在而后者是被注销。从项目的实践来看,目前主要是派生分立的案例。

2、公司法及相关规则已经对公司分立的程序作了详尽的要求,只要根据规则执行,应该就能保证程序的合法合规,不会出现重大的瑕疵。

3、就派生分立而言,总结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1)就股东结构来看,① 派生公司与原公司股东结构一致,分立后同一帮公司持有了两个以上公司股权而已;② 原公司股东分别成为分立公司的股东,也就是原来一个公司的股东分立之后成为了两个公司的股东,股东互不交叉。③ 原公司股东有部分股东1继续持有该公司股权之外,还同时持有分立公司的股权,也就是股东之间存在交叉。从目前情况来看,主要是前两种模式操作的比较多。(2)就分立的资产情形

来看,① 同时分立部分资产和负债设立新公司;② 只分立部分资产而不分立负债新设公司。当然,分立的资产主要就是固定资产、货币资金之类的,而南方泵业剥离控股子公司没有采取股权转让而是分立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非常新颖,值得研究。

4、公司分立也是企业经营中资产重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现实中的案例应用并不多。如果拟上市主体由于业务芜杂需要剥离部分业务而突出主营业务的话,公司分立或许是不错的方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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