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南平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修改稿)

为了贯彻《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南政综„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告》)精神,狠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歪风,维护城市正常秩序和优美环境,决定在延平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任组长, 任副组长,延平区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挂靠在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其他成员从市直有关部门及延平区政府抽调,分综合、督查、宣传三个小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另行发文。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逐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设,实现市区土地管理及城建监管秩序的规范化、法治化和科学化。

三、整治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通告》的要求,凡在延平区范围内自《通

告》发布以来,未经城乡规划、国土部门审批,或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都将纳入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范围。重点是下列违法建筑: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严惩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进行建设,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四)公共建筑装修未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经批准擅自变动公共建筑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

(五)住宅装修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立面以及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或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六)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规划拆迁区、楼顶屋面等区域的私搭乱建的;

(七)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标牌。

四、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 月 日至 月 日)

月底召开全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大会,并再次向全社会发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公告。市委宣传部在有关单位配合下,协调各新闻媒体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宣传单、宣传车、宣传栏、标语等,大力宣传与查处违法建设有关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高压态势,狠刹违法建设歪风。

2.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 月 日至 月 日)

从 月开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以街、镇为单位配合调查摸底工作人员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统一汇总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

综合组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汇总,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进行认定。根据违法建筑的种类、性质,区分不同情形,确定包括拆除、部分整改、责令补办、整体没收等不同处置方式,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对经排查认定需拆除的违法建筑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以全面掌握市区违法建设的总体情况,为开展集中清理整治打下基础。

3.执法实施阶段(2011年 月 日至 月 日)

所属街道、镇政府应督促有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向违法建筑供水、供电。

各街道(镇)督促、组织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做好自行拆除工作;对于拒不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市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延平区政府予以全力配合;对个别情况复杂、执法难度大、确实需要市里统一组织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拆除。

五、明确责任,强化措施

1.领导小组每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市直有关部门汇报,全面了解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决定,掌握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单位在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成综合组、督查组、宣传组等三个小组。综合组设在市城管执法局,由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城管执法局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督查组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落实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失职、渎职和借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之机“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宣传组设在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行动的宣传策划,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开展宣传工作。

2.延平区政府及所辖街道(镇)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制止本辖区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各街道(镇)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情况的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区政府并城管执法部门。

3.公安部门切实加强在拆违行政执法中的配合工作,坚决制止、查处各种阻挠执法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维护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现场的治安秩序,确保执法人员安全。参与清理整治行动的部署,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治安案件和涉嫌犯罪的予以立案查办,依法追究其治安和刑事责任。配备足够参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机动警力,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配合执法行动。

4.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向违法建设的施工工地供水、供电;对私自接水、接电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违法建筑内的电源、水源,适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切断。

5.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查处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各片区城管执法大队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有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坚决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日常拆除行动以市城管执法局为主体,市直各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予以配合。对重点违法区域、重大拆除案例,需要集中力量,统一行动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提请领导小组统一

组织。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等建设主体和无证上岗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7.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别把好土地审批、规划许可等关口。

8. 房屋登记部门对违法改建、扩建的房屋,不得为其办理抵押、继承、过户等产权登记手续。

9. 工商、卫生等部门对租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为其办理各种经营证照;对已办理经营证照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函告工商、卫生等部门,工商、卫生等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并适时吊销其经营证照。

10. 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镇)对租住违法建筑的外来人员,不为其办理暂住证。

11. 环境保护部门对修建违法建筑造成环境污染以及产生噪音扰民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12. 消防部门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通过与公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实地查看确认等方式,坚决查处利用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各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时,必须积极主动加强联系和沟通,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并抄送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南平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修改稿)

为了贯彻《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南政综„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告》)精神,狠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歪风,维护城市正常秩序和优美环境,决定在延平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任组长, 任副组长,延平区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挂靠在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其他成员从市直有关部门及延平区政府抽调,分综合、督查、宣传三个小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另行发文。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逐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设,实现市区土地管理及城建监管秩序的规范化、法治化和科学化。

三、整治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通告》的要求,凡在延平区范围内自《通

告》发布以来,未经城乡规划、国土部门审批,或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都将纳入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范围。重点是下列违法建筑: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严惩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进行建设,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四)公共建筑装修未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经批准擅自变动公共建筑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

(五)住宅装修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立面以及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或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六)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规划拆迁区、楼顶屋面等区域的私搭乱建的;

(七)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标牌。

四、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 月 日至 月 日)

月底召开全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大会,并再次向全社会发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公告。市委宣传部在有关单位配合下,协调各新闻媒体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宣传单、宣传车、宣传栏、标语等,大力宣传与查处违法建设有关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高压态势,狠刹违法建设歪风。

2.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 月 日至 月 日)

从 月开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以街、镇为单位配合调查摸底工作人员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统一汇总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

综合组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汇总,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进行认定。根据违法建筑的种类、性质,区分不同情形,确定包括拆除、部分整改、责令补办、整体没收等不同处置方式,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对经排查认定需拆除的违法建筑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以全面掌握市区违法建设的总体情况,为开展集中清理整治打下基础。

3.执法实施阶段(2011年 月 日至 月 日)

所属街道、镇政府应督促有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向违法建筑供水、供电。

各街道(镇)督促、组织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做好自行拆除工作;对于拒不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市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延平区政府予以全力配合;对个别情况复杂、执法难度大、确实需要市里统一组织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拆除。

五、明确责任,强化措施

1.领导小组每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市直有关部门汇报,全面了解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决定,掌握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单位在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成综合组、督查组、宣传组等三个小组。综合组设在市城管执法局,由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城管执法局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督查组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落实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失职、渎职和借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之机“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宣传组设在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行动的宣传策划,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开展宣传工作。

2.延平区政府及所辖街道(镇)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制止本辖区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各街道(镇)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情况的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区政府并城管执法部门。

3.公安部门切实加强在拆违行政执法中的配合工作,坚决制止、查处各种阻挠执法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维护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现场的治安秩序,确保执法人员安全。参与清理整治行动的部署,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治安案件和涉嫌犯罪的予以立案查办,依法追究其治安和刑事责任。配备足够参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机动警力,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配合执法行动。

4.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向违法建设的施工工地供水、供电;对私自接水、接电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违法建筑内的电源、水源,适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切断。

5.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查处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各片区城管执法大队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有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坚决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日常拆除行动以市城管执法局为主体,市直各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予以配合。对重点违法区域、重大拆除案例,需要集中力量,统一行动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提请领导小组统一

组织。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等建设主体和无证上岗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7.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别把好土地审批、规划许可等关口。

8. 房屋登记部门对违法改建、扩建的房屋,不得为其办理抵押、继承、过户等产权登记手续。

9. 工商、卫生等部门对租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为其办理各种经营证照;对已办理经营证照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函告工商、卫生等部门,工商、卫生等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并适时吊销其经营证照。

10. 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镇)对租住违法建筑的外来人员,不为其办理暂住证。

11. 环境保护部门对修建违法建筑造成环境污染以及产生噪音扰民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12. 消防部门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通过与公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实地查看确认等方式,坚决查处利用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各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时,必须积极主动加强联系和沟通,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并抄送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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