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妇女权益保护
内容提要:马克思曾说过:“每一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也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妇女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男性和女性共同撑起了人类社会的蓝天,并为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做出了相互不可替代的贡献。
中国妇女曾长期处于受压迫、受屈辱、受摧残的境地,毫无权利与地位可言,新中国的成立,使妇女状况有了历史性的变化,中国政府运用法律等诸多手段保护妇女的各项平等权利,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但是我国是受几千年旧传统、观念、陋习的影响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决非一朝一夕所能根除,不仅如此,我国当前关于妇女的立法也存有一定的缺陷。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结构和关系不断调整和变化,从而带来社会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我国正面临着一个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思想道德体系的转型时期。而目前妇女权益保护的形势也相当严峻,如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日益严重的包养情妇甚至一夫多妻、婚内强奸、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现象,在劳动就业方面,歧视妇女、妇女就业难或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相当普遍,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相对于男性的弱势地位越来越明显,妇女的权益受到了明显的侵害。 因此,怎样更好的保护妇女的权益,维护妇女的地位,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更好的关注女性权益问题,让妇女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让妇女真正撑起“半边天”。
一、引言
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今天已不能再予以漠视,综观历史沿革和我国的人权发展趋势,如何解决女性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不仅成为社会学、历史学的课题,更是法学应当直面的课题,因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稳定问题,侵害本身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的保障是真正实现妇女地位平等和公平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正),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不仅如此,以法律作为公平的权衡是人们能够也愿意接受的,因为“谁都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作出最适当的判断”。无论从法治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研究以使制定妇女平等权益法律制度更为完善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二、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
在1992年4月3日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认为妇女权益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其中还包括了妇女的特殊权益。该条明确了妇女权益保护的内容与方向,是我国针对女性歧视、虐待现象所概括形成的。
目前,我国妇女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家庭暴力
1998年某省妇联开始关注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状况,通过信访统计显示,1998年家庭暴力案件401件,占信访总数的0.7%;1999年家庭暴力案件607件,占信访总数的11.1%;2000年家庭暴力案件1069件,占信访总数的18.8%;2002年家庭暴力案件1053件,占信访总数的15.7%;2003年家庭暴力案件917件,占信访总数的13.3%。从数据中可以发现,在各地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中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占了主要位置,不仅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而且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
在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做了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中,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有着严格的界定,认为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类。但是,对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不作为、相对隐私的行为却并没有明文规定。
一般而言,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文化层次较低、家中处强势地位的成员身上,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青壮年对老人等。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一、男尊女卑思想的严重影响。二、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距。三、压力的增加。四、社会环境的影响。
2、离婚过程中妇女权益的严重得不到保护
关于离婚问题,《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中以条文形式明确予以了规定,并对特殊情况下的妇女权益予以保护,如《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都有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中的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等。总的而言,我国在离婚上的规定是相对完善的。但是,笔者认为,即使如此,因为社会发展的快速和对一些问题考虑不周到,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开始体现,尤其是在财产的分割与虚构夫妻感情破裂的方式上,规避法律更加隐蔽和巧妙,造成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后果加重。
3、妇女就业歧视增加
妇女就业歧视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严重的侵犯,在《劳动法》中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在《婚姻法》角度,笔者认为这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并将它放在了这里,因为在婚姻问题上,妇女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妇女经济上对男方存在严重的经济依赖,这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
是导致离婚时妇女财产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也是妇女屈服的原因。妇女要获得真正意义上、全方位的解放,要取得和男子同等的地位和权利,关键在于要拥有获得独立经济收入的途径。而就业是妇女经济独立的基本保障,所以它在本文中并不是无关紧要的,而是一个尤为重要的方面。
三、现行的法律观点
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法律给予了大力支持,无论是《宪法》,还是《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都予以了规定,具体的法条就不必一一阐述。在现在的法理界,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观点主要有:
1、提出对家庭暴力规定的具体完善。其中包括了将重在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转变为对家庭暴力的有效预防、增加对多发性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对冷暴力予以明确界定,并建立有效的事后处理机制和法律救助机制。
2、针对现代社会的特点对离婚妇女予以更人性化的保障。最重要的包括对包二奶、同居等“第三者”插足给于明确禁止和处罚;对因为生育女孩而离婚的给予严处;人性化的保障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的取得;构建有效率、系统、全面的妇女救助机构,尤其是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
3、禁止女性就业歧视,保障妇女在家庭、社会的经济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
4、借鉴国外法律经验。在国际社会,各国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研究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发展,并在法律规范上逐渐完善,中国的法制建设相对迟缓,并由于经验等方面的不足限制了法制建设的进程,借鉴国外经验,有利于扬长避短,是法制建设的完善的有效途径。
四、解决措施
中国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经历了数十年的过程,由于中国法制建设的时间较晚,法律思想、法制体系、辅助体系等都不完善,法
制建设存在不足,且在改革开发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为以雄狮之姿屹立世界,更好的发展经济,融入国际社会,中国不断完善现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是必须的途径。
结合国内外的一些经验和法律法规,提出一些解决的措施:
1、针对家庭暴力的不足
在现今的救助体系中,尤其是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个巨大的不足在于:其规定只是在宏观上予以立法,而并不能治本,往往具有的是事后处理性,而根本不存在预防效果。举例而言,在《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是短短的“禁止家庭暴力”几个字,而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中也只是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条文,不仅对家庭暴力的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而且,还存在着严重的漏洞。
其中冷暴力就是法律规定中一个很明显的不足。以“非暴力不合作”为内容的精神“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是隐性暴力中比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
2、完善措施
(1)完善法律体系,构建有效的法律救助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国家的指导功能,从法律、行政、社会方面着手。在立法上应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性质等存在的不足,尤其是对冷暴力的确定,增加法律救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分工明确、执法明确,使受害者投诉有门。其中最有效的方法是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2)加强舆论作用,增强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应将家庭暴力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从舆论、道德、家庭、法律、社区、单位几方面组建反家庭暴力网,使家庭暴力无漏洞可钻。
(3)加强对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正确婚姻观念,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妇女。提高妇女的素质,在生活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在受到暴力侵犯时可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4)援助和保护受害妇女。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妇联的作用,建立“家庭防暴救助站”、“妇女庇护所”等
(5)加强全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从思想上消除封建残余思想的腐蚀。
(6)借鉴国外经验,并将国外的好的法律移植到中国,使之本土化,从而可以克服本国在立法方面的不足,达到效率和资源的有效结合。
参考文献:
[1]《就业概论》彭薇、王旭强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
[2]《中国的家庭暴力:法律和社会反映上的研究》赵宇红著2002年
[3]《传统与国家之间的桎梏:对中国妇女权利的侵犯》1996年
[4]《从家庭暴力现象谈对妇女的法律保护》摘自法律网2003-11-13
[5]《对家庭“冷暴力”说“不”》摘自大江网-江西日报2004-11-26
[6]《冷暴力对家庭的伤害?》青年时报
[7《家庭冷暴力谁来制止》中国青年报2005.01.05
[8]《促进就业与反歧视研究综述》朱懂理发表时间2004-2
[9]《婚姻法》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1]《妇女权益保护法》
[12]《劳动法》
论妇女权益保护
内容提要:马克思曾说过:“每一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也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妇女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男性和女性共同撑起了人类社会的蓝天,并为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做出了相互不可替代的贡献。
中国妇女曾长期处于受压迫、受屈辱、受摧残的境地,毫无权利与地位可言,新中国的成立,使妇女状况有了历史性的变化,中国政府运用法律等诸多手段保护妇女的各项平等权利,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但是我国是受几千年旧传统、观念、陋习的影响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决非一朝一夕所能根除,不仅如此,我国当前关于妇女的立法也存有一定的缺陷。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结构和关系不断调整和变化,从而带来社会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我国正面临着一个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思想道德体系的转型时期。而目前妇女权益保护的形势也相当严峻,如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日益严重的包养情妇甚至一夫多妻、婚内强奸、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现象,在劳动就业方面,歧视妇女、妇女就业难或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相当普遍,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相对于男性的弱势地位越来越明显,妇女的权益受到了明显的侵害。 因此,怎样更好的保护妇女的权益,维护妇女的地位,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更好的关注女性权益问题,让妇女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让妇女真正撑起“半边天”。
一、引言
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今天已不能再予以漠视,综观历史沿革和我国的人权发展趋势,如何解决女性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不仅成为社会学、历史学的课题,更是法学应当直面的课题,因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稳定问题,侵害本身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的保障是真正实现妇女地位平等和公平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正),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不仅如此,以法律作为公平的权衡是人们能够也愿意接受的,因为“谁都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作出最适当的判断”。无论从法治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研究以使制定妇女平等权益法律制度更为完善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二、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
在1992年4月3日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认为妇女权益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其中还包括了妇女的特殊权益。该条明确了妇女权益保护的内容与方向,是我国针对女性歧视、虐待现象所概括形成的。
目前,我国妇女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家庭暴力
1998年某省妇联开始关注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状况,通过信访统计显示,1998年家庭暴力案件401件,占信访总数的0.7%;1999年家庭暴力案件607件,占信访总数的11.1%;2000年家庭暴力案件1069件,占信访总数的18.8%;2002年家庭暴力案件1053件,占信访总数的15.7%;2003年家庭暴力案件917件,占信访总数的13.3%。从数据中可以发现,在各地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中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占了主要位置,不仅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而且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
在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做了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中,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有着严格的界定,认为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类。但是,对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不作为、相对隐私的行为却并没有明文规定。
一般而言,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文化层次较低、家中处强势地位的成员身上,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青壮年对老人等。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一、男尊女卑思想的严重影响。二、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距。三、压力的增加。四、社会环境的影响。
2、离婚过程中妇女权益的严重得不到保护
关于离婚问题,《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中以条文形式明确予以了规定,并对特殊情况下的妇女权益予以保护,如《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都有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中的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等。总的而言,我国在离婚上的规定是相对完善的。但是,笔者认为,即使如此,因为社会发展的快速和对一些问题考虑不周到,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开始体现,尤其是在财产的分割与虚构夫妻感情破裂的方式上,规避法律更加隐蔽和巧妙,造成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后果加重。
3、妇女就业歧视增加
妇女就业歧视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严重的侵犯,在《劳动法》中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在《婚姻法》角度,笔者认为这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并将它放在了这里,因为在婚姻问题上,妇女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妇女经济上对男方存在严重的经济依赖,这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
是导致离婚时妇女财产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也是妇女屈服的原因。妇女要获得真正意义上、全方位的解放,要取得和男子同等的地位和权利,关键在于要拥有获得独立经济收入的途径。而就业是妇女经济独立的基本保障,所以它在本文中并不是无关紧要的,而是一个尤为重要的方面。
三、现行的法律观点
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法律给予了大力支持,无论是《宪法》,还是《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都予以了规定,具体的法条就不必一一阐述。在现在的法理界,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观点主要有:
1、提出对家庭暴力规定的具体完善。其中包括了将重在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转变为对家庭暴力的有效预防、增加对多发性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对冷暴力予以明确界定,并建立有效的事后处理机制和法律救助机制。
2、针对现代社会的特点对离婚妇女予以更人性化的保障。最重要的包括对包二奶、同居等“第三者”插足给于明确禁止和处罚;对因为生育女孩而离婚的给予严处;人性化的保障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的取得;构建有效率、系统、全面的妇女救助机构,尤其是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
3、禁止女性就业歧视,保障妇女在家庭、社会的经济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
4、借鉴国外法律经验。在国际社会,各国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研究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发展,并在法律规范上逐渐完善,中国的法制建设相对迟缓,并由于经验等方面的不足限制了法制建设的进程,借鉴国外经验,有利于扬长避短,是法制建设的完善的有效途径。
四、解决措施
中国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经历了数十年的过程,由于中国法制建设的时间较晚,法律思想、法制体系、辅助体系等都不完善,法
制建设存在不足,且在改革开发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为以雄狮之姿屹立世界,更好的发展经济,融入国际社会,中国不断完善现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是必须的途径。
结合国内外的一些经验和法律法规,提出一些解决的措施:
1、针对家庭暴力的不足
在现今的救助体系中,尤其是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个巨大的不足在于:其规定只是在宏观上予以立法,而并不能治本,往往具有的是事后处理性,而根本不存在预防效果。举例而言,在《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是短短的“禁止家庭暴力”几个字,而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中也只是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条文,不仅对家庭暴力的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而且,还存在着严重的漏洞。
其中冷暴力就是法律规定中一个很明显的不足。以“非暴力不合作”为内容的精神“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是隐性暴力中比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
2、完善措施
(1)完善法律体系,构建有效的法律救助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国家的指导功能,从法律、行政、社会方面着手。在立法上应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性质等存在的不足,尤其是对冷暴力的确定,增加法律救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分工明确、执法明确,使受害者投诉有门。其中最有效的方法是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2)加强舆论作用,增强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应将家庭暴力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从舆论、道德、家庭、法律、社区、单位几方面组建反家庭暴力网,使家庭暴力无漏洞可钻。
(3)加强对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正确婚姻观念,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妇女。提高妇女的素质,在生活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在受到暴力侵犯时可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4)援助和保护受害妇女。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妇联的作用,建立“家庭防暴救助站”、“妇女庇护所”等
(5)加强全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从思想上消除封建残余思想的腐蚀。
(6)借鉴国外经验,并将国外的好的法律移植到中国,使之本土化,从而可以克服本国在立法方面的不足,达到效率和资源的有效结合。
参考文献:
[1]《就业概论》彭薇、王旭强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
[2]《中国的家庭暴力:法律和社会反映上的研究》赵宇红著2002年
[3]《传统与国家之间的桎梏:对中国妇女权利的侵犯》1996年
[4]《从家庭暴力现象谈对妇女的法律保护》摘自法律网2003-11-13
[5]《对家庭“冷暴力”说“不”》摘自大江网-江西日报2004-11-26
[6]《冷暴力对家庭的伤害?》青年时报
[7《家庭冷暴力谁来制止》中国青年报2005.01.05
[8]《促进就业与反歧视研究综述》朱懂理发表时间2004-2
[9]《婚姻法》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1]《妇女权益保护法》
[12]《劳动法》